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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視閾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網絡輿情治理探析

2020-02-21 03:10
醫學與社會 2020年5期
關鍵詞:輿情輿論公眾

史 蕾

大連醫科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大連,116044

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威脅公眾的生命健康,其引發的輿情浪潮考驗著行政機關的治理能力。新冠肺炎網絡輿情是一定時間內公眾針對新冠肺炎在網絡上發表的觀點、意見,表達的情緒、意愿等的匯聚,是人們對于該事件的認知、態度、情感和行為傾向的集合[1]?,F代網絡技術使得新冠肺炎疫情相關信息波及范圍大,傳播速度快。面對著大量的碎片化信息,公眾感覺真假難辨,無所適從。撥開種種輿情表象,分析當前網絡輿情治理瓶頸的關鍵點即在于全民圍觀的網絡時代,以往落后的治理思維無法控制當前爆發式增長的信息,應當以法治思維正確甄別并恰當處理才能趨利避害。網絡輿情是現實輿論的延伸,并不是法外之地,亦應以法治思維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網絡輿情防控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現代化的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習近平總書記也強調,要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新冠肺炎網絡輿情需要以法治思維正確引導,理性應對,激發正能量。

新冠疫情輿情已經引起各方關注,其治理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也每日公布疫情最新情況。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依然有一些現象值得我們關注并反思,因為網絡輿情作為社會輿情的風向標,直接影響著社會輿情的走向,對我們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新冠肺炎網絡輿情治理面臨的挑戰

1.1 公民言論自由與謠言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憲法保障通常意義上的言論自由,國家除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隨意干涉之外,還要保護言論自由不受其他機關和個人的干涉[2]。COVID-19網絡輿情的載體是微信、微博、客戶端等即時性交流工具,公眾可以快速獲取信息、交流收獲,表達觀點、宣泄情感。然而,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使得很多網民無法探究輿情背后的真相。人類聚集和旅行、與動物密切接觸、污染環境,以及對不堪重負的衛生系統的利用,均會使傳染病發生變異和跨界傳播[3]。盡管一些輿論的發布者傳播的信息可能并非基于科學認知,但隨之而產生的輿情則是公眾認知的反映。公眾在接觸到信息后又加入自己的理解、演繹,多點傳遞,助力信息傳播。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對于非當事人而言,網絡媒體所提供的信息并不一定是與當事人所面對的信息完全一致的事實。任何對事實的描述都需要經過適當的取舍,而一些負面的信息可以快速地吸引眼球,如若管控不力就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良性的社會秩序應當建立在公眾認同的基礎上,簡單粗暴的管控無法實現有效治理,反而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治理過程中,要認真甄別信息所表達的目的,厘清信息所侵犯的權益。公民發表的言論只要是沒有惡的故意,沒有侵犯法律規定的權益,就應當是自由的。應當改變現有疲于應對的方法, 做好頂層設計,動員和統籌一切積極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

謠言是一種社會現象,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冬F代漢語詞典》里的文義解釋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從法律目的解釋來看,一般是指沒有確定事實依據的消息。社會學認為謠言的殺傷力=事件重要性×事實模糊性+公眾批判能力[4]。新冠肺炎疫情是關系民眾生命健康的重大問題,且它較之于人類又是個新生事物,普通公眾在有限的信息下欠缺批判能力。面對新冠肺炎這個新出現的傳染病,不同時期對于它的科學認知也是不同的,權威來源于科學,來源于來自實踐的權威證據。權威部門不及時發布公開透明的信息,以當前公眾的科學素養就無法認知信息的真實性,就會導致謠言有產生的土壤?!肮珯嗔Ψo授權即禁止,私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行政執法理念,也適用于輿論場。

互聯網的便利迅捷使信息以幾何級數增長,疫情期間的輿論實際上也承擔了對傳染病及其相關法律規范的宣傳功能,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信息發布者以不同的視角、不同的認知解讀新冠肺炎,為公眾提供間接經驗,讓公眾知曉法律事實,并開展討論、監督。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一是要認真甄別信息所表達的目的,厘清信息所侵犯的權益;二是要注意底線思維。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時也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當公民言論侵犯了法律所保障的權益時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

1.2 官方輿論場和民間輿論場的利益博弈

輿論場是指包括若干相互刺激的因素,并使許多人形成共同意見的時空環境[5]。當前中國的輿論場可以劃分為主流媒體支撐的官方輿論場和非主流媒體支撐的民間輿論場。隨著微博、微信等交流工具的迅速發展,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平臺以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原本隱形的民間輿論場不斷顯現、壯大,并逐漸形成了與官方輿論場相互博弈的局面。當前我國對網絡輿情的規制模式,無論是從行政法規的制度表達還是網絡信息的治理實踐都強調政府對互聯網規制的直接管控作用。這方面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一些相關規定。從法律文件看,當前對互聯網管理依然采取自上而下的科層制治理方式。新冠肺炎來勢洶洶,公眾渴求相關知識,如果政府和權威媒體沒有及時發布理性信息,民間輿論場自然乘勢而上。

互聯網的迅速崛起打破了以往板結的、由官方媒體主導的輿論格局,缺乏行業規范與監管薄弱的現狀凸現了傳統單向建構的管理模式的有限性。面對疫情,官方輿論場的議題設置、輿論引導和議題觸達率都受到民間輿論場的挑戰。官方輿論場主要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官方微博、官方媒體等推出權威信息,在公眾心目中已然形成刻板印象,有些新聞發言人機械地讀稿,零互動或互動差,答非所問,不能及時化解社會矛盾。而民間輿論場則時效強,傳播速度快,爆料多,易于宣泄情感。但是民間輿論場的審查監管機制不健全,巨大的信息量導致魚龍混雜、公信力差,存在意見領袖、網絡大V等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操縱輿論、隨意釋放負能量的現象。本次疫情中,民間輿論場根據不同的認知表現出迥異的關注曲線。有網友徹夜不眠,見證和贊嘆著雷神山、火神山醫院的飛速建造;也有網友關注武漢的民生故事,并期待能夠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還有網友則關注一些負面的信息。兩個輿論場代表不同群體的利益,存在話語權沖突、價值觀沖突。

從法律應對上,我國已經出臺了20余部有關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還有一系列整治網絡安全的行為,但是從整體上看,由于網絡信息來源復雜,內容碎片化,網絡傳播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例,其頒布機關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內容是通過行政許可、運行監管、行政處罰等調整方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傳播進行規范。但其法律位階仍局限于部門規章,缺乏法律層面的新聞媒體及網絡媒體的相關立法作為法律依據。目前網絡傳播方面的規定多為管制性規范,缺少應有的引導性和激勵性。如果沒有及時完善的應對方案,其治理的長效性無從談起。

1.3 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衡量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過程中,還涉及到公民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疫情關涉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隨著公眾恐慌情緒的蔓延,確診和疑似患者的名單,甚至湖北返鄉人員名單等赫然在朋友圈瘋狂上傳、轉載,相關人員的姓名、住址、電話、車牌號等公民個人信息被肆無忌憚地泄露與傳播,還有無辜患者不斷被陌生電話和其他方式騷擾。戰“疫”中的敵人是病毒,而不是無辜的患者。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應當保障公民不受歧視。群體推理的特點,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攪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體的事物普遍化[6]。面對新冠肺炎這個以往未曾遭遇的敵人,因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而在特定情形下限縮公民的部分個人權利,這是符合現代國家的法治精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均有相關規定。個人行為合法化的前提是依法行使,要主體適格、程序正當,否則就是對權力的濫用,是違法行為。

尋求安全是人的天性使然,但是不能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就公然將患者污名化,喪失了人類所應共有的同理和共情的心態。這就使我們面臨著更多的風險與挑戰,需要恰當的協商機制和治理智慧予以解決。疫情防控中涉及不同的利益群體,都需要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F實中,有能力利用網絡資源反映自身利益訴求的群體能夠及時發聲,影響公共決策,而沒有發聲渠道的弱勢群體利益易被忽視?,F代化治理要求給公眾利益訴求制度化的機制;應當在法治思維視角下,既維護公共利益,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應當堅持法治信仰,依據法律的準繩,依據比例原則、核心權利保障原則處理好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需要披露公民個人信息時,去除個人敏感信息,保護個人隱私。

2 法治思維下的新冠肺炎網絡輿情應對策略

2.1 支持專家矯正風險認知

輿論存在的意義在于能夠表達多元的聲音,不應粗暴干涉。面對新冠疫情,公眾往往缺乏足夠的知識和理性判斷能力,很容易產生焦慮不安的情緒。輕信網絡信息易導致輕率盲從,藉由網絡快速傳播而產生集體性恐慌,如能有效利用專家輔助可以減少認知偏差,理性應對風險。應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發揮其專業知識在風險概率上的判斷,利用其專業優勢及時向公眾公開信息。通過專家基于科學立場和專業認知而表達的觀點輔助公眾理性啟蒙,同時政府發布權威信息,逐步使公眾恢復理性認知,形成整個社會行動的合力。及時、透明、公開的信息是阻止謠言最好的武器。

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所需的不是傳統的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而是依法治理。針對傳染病疫情,要依據公開透明的規則,進行有明確界限的治理。面對不斷認知過程中的事物也不要隱瞞,應該開誠布公,允許公眾發表意見,借助專家的力量協助公眾進行風險判斷,讓每個公民真正實現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要改變慣性管控思維,依法辦事,實現秩序建構與權利保護的統一。

2.2 尋求共識推動協同治理

官方輿論場與民間輿論場在防控新冠肺炎的共同目標下各有特長,二者并不是完全對立的,可以融合發展,在文化和觀念多元化背景下凝聚共識[7]。面對COVID-19疫情,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輿論場的共同目的都是同舟共濟,戰勝病毒。因此,應該在此共識下,積極引導民間輿論場,改變以往機械、官僚的管理模式。重視行業自律作用的發揮,利用互聯網自發秩序、互聯網市場的自我治理、互聯網技術協議的治理等模式協同治理。治理輿情的目的是解決問題,要充分考慮各方權益,完善互聯網治理法律法規。以基本法或者單行法律法規的形式,彌補立法空白,改以往的管控模式為引導模式,在解決問題的前提下引導共識。

根據疫情的不同傳播階段,發揮兩大輿論場的不同優勢。疫情初期,公眾對病毒的認知還很膚淺,甚至一無所知,這個階段應當充分發揮民間輿論場傳播途徑多元的特點,注重對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并且在互動中尋找民意的關注點。官方輿論場則應發揮其信息準確的優勢,發布權威信息。疫情爆發期,公眾對疾病的相關認知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官方輿論場要及時更新全面、透明的信息,并根據民間輿論場的反饋及時補充。尤其要注意,本次疫情防控數據涉及到信息技術企業、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流行病學專家等多個方面,要讓以往的威權輿論變為現在的權威理論,要讓官方數據成為公眾唯一信任的數據;民間輿論場則側重細節、時效性強的信息,及時、有效地解答公眾關心的問題。疫情蔓延期官方輿論場側重宣傳當前的防疫舉措和涉及公民個人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具體案例讓公眾明晰行為規范,并能夠指導自己的行為;而民間輿論場利用可即時對話的特點,及時關注公眾身邊的事情,做好政策落地效果展示,并反饋信息。官方輿論場和民間輿論場合作,把公眾樸素的正義觀轉化為規則意識。

2.3 各方力量多維互動

法治在治理體系中畢竟只是一種外在的強制性力量,如果不轉化為人內心的法治思維,就很難落實到實處。法律規則的發揮實效,法治秩序的形成都離不開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和自覺的制度安排。法治思維視角下,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平衡需要各方多維互動。政府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的決策一定要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法執法理念,在緊急狀態下雖然有法律授權也要遵循行政法的相關原則、規范執法,使行政行為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網絡輿情是現代公民通過信息技術表達自己訴求的一種方式,法治是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原則。新冠肺炎輿情治理首先要在法治的軌道上依法防控疫情,堅守法治底線,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利用互聯網的合作文明,使原本相互疏離的陌生人轉向共同抗疫合作的共同體,實事求是地坦誠溝通,以近距離、可觸摸的方式讓公眾了解公共衛生治理政策、法律,爭取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從公眾的“書本”走向他們的“行動”。通過高效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的網絡結構,實現全面的信息共享,增進相互信任、合作,把相互利用、互為自我利益實現工具的“陌生人”改造成為通過合作而互惠互利的人[8]?;谏频?、保障公民健康的目的調整合作關系,規范行為管理方式,從而最終推動我們民族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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