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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壓艙石

2020-03-25 09:44徐永霖高慧玲
法制與社會 2020年5期
關鍵詞:壓艙石德意志意識形態

徐永霖 高慧玲

關鍵詞 馬克思主義法學 《德意志意識形態》 壓艙石

作者簡介:徐永霖,新疆師范大學政法學院,研究方向: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高慧玲,閩南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A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1

早期馬克思對于法律的認識還停留在唯心主義和人本主義的階段,但隨著馬克思哲學思考和社會調查的深入,馬克思發現了早期觀點的不成熟之處,并及時進行了糾正?!兜乱庵疽庾R形態》的出版,推動了馬克思早期法律觀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馬克思在認識上有了質的飛躍,標志著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基本完善,使馬克思今后在法學思想領域的發展有了牢固的前提基礎。由此,《德意志意識形態》在馬克思主義法學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是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德意志意識形態》是馬克思與恩格斯聯手編寫的,兩人花了整整一年多的時間才完成《德意志意識形態》的創作工作,兩人的法學觀點第一次得到了清晰、明確的闡述,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首次提出社會矛盾的根源在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錯位,并進一步得出法和法律的發展規律,依附于生產關系、社會階級的發展,生產力的發展決定了法律的生命。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對法律的概念進行廣泛而深刻的梳理和探討,揭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領域嚴肅而科學的理論面紗。

―、《德意志意識形態》奠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法理基礎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里,馬克思從唯物主義的角度,分析了物質基礎對法的決定性。這一觀點,否定了長期以來廣為流行的施蒂納法權理論。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法的基礎是生產關系,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是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息息相關的,因為不同社會層次的市民,需要在國家的范圍組織正常的生產生活,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滿足各種物質和精神需求。從這個角度,就可以很好理解不同理論和意識產生的基礎,不是人們的想象,而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為了維系生產關系而誕生的產物,如宗教、倫理等。從這個層面,也可以很好解釋一切意識形態的產生過程,而這一理論框架,就構成了《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的核心。

在馬克思看來,社會發展的基礎是人類生產生活的延續。沒有生產生活,人類就無法生存,歷史活動也就不復存在。歷史就是在生產力促進生產關系發展、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的循環往復中不斷波浪前進、螺旋上升的。

在馬克思看來,人類歷史上的國家和法的形式,都和生產力的發展密不可分,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生產的復雜程度增大,引起社會分工的加劇,造成了不同社會所有制的產生。如原始社會的部落所有制、封建社會的等級所有制、資本主義社會的私有制。正因為所有制代表著社會分工的選擇,它具有原生性和不可抗性,影響著國家和法的建設,所以,所有制決定國家和法的構建。在對資本主義的分析時,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法律和制度脫胎于封建社會的國家共同體形式,只不過是國家共同體的解體,由于私有制是對共同體的解體,因此國家和市民形成了并列存在;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形式只是資產者為了保護私人財產和利益不被侵犯的一種措施。而正因為“國家”的建立,“法”才隨之而生。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資本主義私有制決定了資本主義法的私人屬性,法是國家意志的外在表現,不是因為人們的意志可以改變的?!?h3>二、《德意志意識形態》揭示了唯物主義法學的科學內涵

《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分析了社會分工、階級沖突與法律之間的相互利害關系,所有制性質與法律性質的因果聯系。在法律的發展過程中,資本主義私法和私有制決定了法律發展的私有屬性,并以此影響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使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呈現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狀態。馬克思認為,法律起源于社會實踐,因此,從實踐中研究法律,可以發現法律的本質、洞察社會的奧秘。社會關系、國家和法律都是人類實踐的結果,法律的本質是人的有組織的實踐活動。

第一,法律是社會實踐的產物。雖然法律是一種共同體意志的外在表現,但并不是所有意志都能成為法律,只有適應社會發展趨勢、滿足生產力發展需求、有利于生產關系維護的意志,才能上升為法律。政治和法律建設的目的就是有利于特定經濟條件的發展。雖然資本主義和封建社會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社會關系已不符合時代潮流,因此,資本主義的國家和法律不得不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而做出一些優化和改良,以避免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維護資本主義統治的相對穩定。[1]

第二,法律是社會利益集團的外在表現。首先法反映的是上層統治階級的利益訴求,法律的內容是取決于統治階級對生產關系建立的需求。在《德意志意識形態》里,馬克思把法律、宗教、倫理等都納入社會意識形態一類。社會意識形態的階級性只是生產關系階級性的具體表現。這個觀點體現了《德意志意識形態》已經脫離早期唯心主義法律觀,成為唯物主義法律觀。

第三,法是統治階級中大多數既得利益者的意志,既是個體的意志,也是符合統治階級集體利益的意志?!兜乱庵疽庾R形態》分析了法的形成的根本原因,并進一步明確了法的根本屬性。馬克思指出,統治階級就個人而言,有私人利益和私人意志,但是,私人意志要上升到法律,即國家意志,則私人意志要符合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訴求,否則并行的社會關系會再次分崩離析。法與國家同生同滅,沒有階級性,就沒有國家與法。統治階級大多數人為了私人的利益,把私人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以達到既得利益的維護和發展,使國家成為社會精英與市民階層利益博弈的場所,有時候為緩和矛盾,精英階層也會讓渡一部分利益,以保持社會的穩定。法和國家就在生產關系的激烈變革中得到發展,法和國家的消亡,也必然意味著維系其上的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巨大變革。

三、《德意志意識形態》完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目標轉化

資產階級的法學是為剝削階級服務的,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學才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所著《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曾提到“現實的個人”原理,在馬克思主義哲學領域,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理論,對此研究能更深刻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實質。馬克思主義認為的人是“現實的個人”,對比“抽象的個人”來說,它關乎到“實踐”“物質”“感性”層面的問題,并非從抽象的角度來研究人,也不是以各種抽象的、先驗的人性來規定人的本質,它是基于具體的、現實的社會關系或者社會實踐,或是在特定歷史文化背景下來對人的現實存在展開研究。

“現實的個人”的活動屬于一種感性活動,是他們生命活動與生命的表現??梢源_定的是,物質生活條件并非是天然、現有的外部自然環境,它其實是人們所處的現實生活世界,是“現實的個人”存在的前提,從根本上對“現實的個人”提出規定?!艾F實的個人”將突破了先驗知識主體概念的限制,它不應當有任何預先的范疇規定或抽象規定,而是應是現實的存在者,存在于歷史、過程社會的變化發展中,基于“感性活動”實踐,確認與發展自身?!艾F實的個人”還打破了抽象物質世界的概念,和前文提到的“感性世界”一樣,人身處其中并與其產生特定的歷史的社會關系,所以具有革命性、實踐性與批判性。

人們在生活中生產(比如物質生產與人口增殖,屬于現實個人的生命生產)期間,也會生產物質關系,比如自然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雙重關系。人和自然的關系體現的是特定生產力,和自然界作物質能量交換,是人和外界的對象型關系,讓人自然化,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人的本質力量外化于對象上,確證了本質力量。感性意識的生產、物質關系的生產、感性存在的生產、類的生產,馬克思與恩格斯在對現實個人生活與物質生活條件進行觀察的基礎上,歸納了歷史發展的四項要素,對人類社會、國家和法的生存及發展基礎進行闡釋。這種現實的、能夠基于經驗獲取到的、在特定條件下發展的現實個人,生動地表現為他們的生活與物質生活條件,歷史的呈現并非匆忙而虛化的記憶。

四、《德意志意識形態》實現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偉大革命

《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對于法的結構和本質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摒棄了唯心主義的自然法學派和洛克、盧梭有關法律代表全體市民整體意志的謬誤。

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出發,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對于自由觀有了全新的理解,否定了黑格爾的唯心主義關于自由的解釋。馬克思認為,自由不是法的一部分。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中大多數既得利益者的意志,所以法規范的自由體現的是統治階級既得利益者的自由。在人類歷史的不同階段,法規范的自由的主體并不是社會整體,而是社會特定的既得利益者。所以,《德意志意識形態》認為,自由和法一樣,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受生產力發展制約的,不同階級社會的人們在法的規范下享受有限的自由,即自由受到現有的生產力和物質條件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只有在生產力水平很高,并取締了私有制、不再有社會分工和階級劃分的共產主義社會。因此,自由不是虛幻的、抽象的東西,而是建立在強大生產力基礎之上的,確切的、生動的民眾總體意志的體現。

在法哲學發展領域,馬克思恩格斯首次非常具體、細致地闡釋了:(1)生產力性質影響下的生產關系的變化,對法的發展變化形成牽制;(2)這樣的變化和所有制形式對應著先后歷經了四種形式。不僅如此,馬克思與恩格斯還針對受壓迫的無產階級為保護自身個性,應消除資本主義所必須的生存條件,推翻資本主義的國家與法,由此闡釋了社會主義法治時代必將到來的問題進行了論述。

總的來說,作為歷史的法律文化傳承,《德意志意識形態》之前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馬克思提出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但通過以上說明可知,馬克思最初就已經將自身思想特征、批判能力表現出來了,所以,他從一開始就在積極推進法律觀的改革。[2]

五、結語

整體上看,作為標志性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是法哲學領域的重要革命。它對人類的法律文化遺產進行了批判性傳承,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史中是一個重要環節。另外,《德意志意識形態》當中還有極為豐富的法學遺產內容,它不僅是首次對唯物主義法律觀進行的全面、深入的闡釋,還涉及民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的相關內容,盡管對一些原理未進行深入講解,不過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體系也算是基本成型,它的理論意義深遠、現實影響深刻。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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