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論比較法上的隱私權及其在我國的發展

2020-03-25 09:44桑佳淇
法制與社會 2020年5期
關鍵詞:隱私權概念

關鍵詞 隱私權 概念 個案判例

作者簡介:桑佳淇,外交學院國際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私法。

中圖分類號:D9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6

一、隱私權的發展歷史

(一) 隱私權的詞源及其概念的演進

隱私權一詞,作為一種權利被正式探討始見于1890年,美國兩位律師薩沃倫和布蘭迪斯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 。該文誕生于19世紀末,美國報業達到空前發達的水平,為了博取眼球,獲得更大的市場空間,各大報紙爭相報道有關私密生活的毫無底線的新聞,窺探和跟蹤似乎成為了獲取新聞的主要方式。報業對盈利的追逐一再挑戰社會公德的底線,人們對于保護“隱私權”的呼聲越來越高?!半[私權”也需要從傳統的價值觀念上升為一種需要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基于此《隱私權》應運而生。文中沃倫和布蘭迪斯引用了大量美國普通法判例,來闡明隱私權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只不過大多時候和財產權混同在一起,一直未列明其地位,也未言明其作用。二人在列舉并研究大量的判例后,將隱私權歸結為一種“不受打擾之權(right of let alone)獨處的權利”,是一種“生活的權利(right of life)”。隱私權在性質上也并非源自財產權和著作權,是一種一般的人格性權利,同時認為對隱私權的侵害本身也不同于誹謗,主要是一種對尊嚴的貶損,強調令個人羞愧的主觀感受。二人通過對隱私權特征的描述來概括定義隱私權,點明隱私權應該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權利領域,性質上和侵害行為保護的法益皆不同于以往認定的財產權和著作權。

1930年,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侵權行為法,正式承認了隱私權的存在。但是隨著判例的增多,隱私權的概念卻一直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學術和實務界始終努力將隱私權的內容和范圍明晰起來。1960年威廉·L·普羅瑟(William·L·Prosser)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上發表《論隱私》一文,將對隱私權的侵害行為歸納為四種,即侵擾他人幽居獨處或私人事務、揭露使人困擾的私人事實、扭曲形象使他人遭受公眾誤解和為自己利益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特征。筆者認為,這四種分類本質上是對隱私權的侵權行為類型進行的界定,并不能夠以此直接代替對“隱私權”這一概念的界定,但是這種侵權行為的類型化對于指導實務有著重大的作用。盡管學界仍舊存在爭議,這種觀點還是被美國第二次法律重述——侵權行為法所吸收,成為權威的說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隱私權所保護的客體也逐漸拓寬,隱私權作為一項民事人格權也逐漸被美國的成文法所確認。到了1956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 中確定了“個人隱私地帶”的存在,并通過“投射理論”方式,將隱私權宣告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

在大陸法系代表國家的德國法中,“隱私權”這一用語并未在其法制中被廣泛采納,德國法中對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形成也多受美國法的影響,美國法中所指隱私權的范圍大多被作為“一般人格權”來保護,在1959年,聯邦最高法院根據憲法做出判例確認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中“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一般人格權。

國際社會上,《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直接或間接地承認了隱私權的存在,并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機制。除了聯合國人權機構以外,一些區域性人權保護公約諸如《歐洲人權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中也都囊括了保護隱私權的內容。

進入信息時代,文明社會對人的基本權利關注和保護也愈發細致,人們對于隱私權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隱私權的外延也在不斷擴張,從過去單純“不受打擾的權利”與獨處的權利,逐漸發展至與個人私生活有關的各個領域安寧、不被無理干涉的權利,個人信息權是否納入隱私權范圍進行保護也引發學界的廣泛討論。隱私權的保護也從侵權法一個法律部門向多個部門擴展,隱私權被侵害的救濟手段也不斷豐富,承認隱私權的存在并建立完善的保護機制也成為一種國際趨勢。

(二)隱私權在我國的發展

作為文明之邦,我國古代就隱約存在尊重隱私的傳統,“非禮勿視,非禮勿聽”等古諺顯示著古人們朦朧的隱私權觀念。但是直到近代,我國對于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方面始終沒有什么大的進展,《民國民律草案》之籠統地規定了保護人格權。

《民法通則》作為我國民事立法上的里程碑,遺憾地并沒有將隱私權納入人格權的保護。而是直接概括于姓名權,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后的“等”字中。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已失效)出臺,在立法中首次使用“隱私” 一詞,至此彌補了法律對“隱私”這一概念的缺失。而“隱私權”這一名詞的使用則始見于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直至 2009 年《侵權責任法》,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列明了隱私權,并將其歸位于具體人格權。2017年,我國民法典正式生效,在第一百一十條中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具體人格權中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彌補了之前《民法通則》中體例和內容上的不足。

而在民法典中只是簡單地確認了自然人具有隱私權,關于隱私權的具體內涵、分類、保護原則和保護機制等問題仍然有待未來的《人格權法》予以細化規定。隱私權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與保護實施不能只依賴當前的《侵權責任法》。侵權法上的規定只能是一種救濟機制,尚不能代替人格法上的釋明功能。同時隱私權也絕不僅僅體現在侵權法領域,還包括合同法等領域,如合同附隨的對對方當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甚至在某些服務合同中,保密是合同的主義務 。因而隱私權的有關法律建設在我國仍有發展和完善的空間。

二、比較法上的隱私權

(一)美國法上的隱私權

美國作為隱私權概念的發源國,其對隱私權概念的發展如前文所述,對隱私權的保護肇始于侵權法,隨后聯邦最高法院在裁判中創設為憲法上的權利,隨后各州際法律也漸漸針對隱私權立法,聯邦方面,是通過對不同領域分別立法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保障,如《隱私權保護法》《電訊傳播法》《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等。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日后的判例中多次闡釋隱私權的概念,王澤鑒教授將其歸結為四類:一是生育自主,包括婚姻隱私權和墮胎隱私權等;二是家庭自主,包括子女教育自主和婚生子女推定等;三是個人自主,包括性行為與同性戀行為、死亡權與安樂死等;四是信息隱私??傮w說來,美國法院判例中認定的隱私權的范圍很寬,將墮胎權、死亡權和信息自主等權利通通納入隱私權范圍來保障,并通過判例確定了衡量隱私利益與個人利益、社會利益的具體標準和原則。

(二)法國法上的隱私權

《法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在不危及對所受損害進行賠償的前提下,法官能夠責令采取諸如扣押、查封及其他一切適合于防衛或促成防止侵害隱私權的措施?!北緱l在立法上確認了隱私權的存在,并賦予法官得為保護此種權利而采取一定保全措施的權力,言明保護隱私的立場,卻沒有在民法典中明確地給出隱私權的定義。這其實是大陸法系的一般做法,社會不斷發展,信息走向爆炸,很難以說明概念的方式準確地定位到隱私權的每一個方面。因而,法官通過判例來確認和發展隱私權就成為了一種重要的完善隱私權制度的方式 ?!斗▏穹ǖ鋬砂僦苣暧洝分幸脖砻?,許多法國學者也在期待著法國判例法時代的到來,以隱私權為窗口,打開判例法的未來,讓判例法與成文法協同發揮更好的效果。

(三)德國法上的隱私權

如前文所述,德國法上并沒有明確“隱私權”這一概念,聯邦法院以基本法第1、2條的規定 創設出一般人格權,并將其承認為憲法上的權利,以此作為基礎保護美國法上的隱私權。這種一般人格權作為隱私權被保護時在各大判例中主要是體現為人格尊嚴和私人領域不受侵犯。實踐中,德國憲法法院主要從限制和約束國家權力來保護公民私人領域不侵犯,德國普通法院則通過規制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間的侵犯個人尊嚴和私人領域的侵權行為來保護隱私權。而在德國民法和人格法中,并沒有“隱私”這一概念,與之相對應對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化的概念為“領域理論”,并將這種領域進行私密程度的分類,按照私密程度的層級提供不同程度上的保護,在最核心的私密領域,不容許任何形式的侵犯(如犯人不得自證其罪和性行為的絕對不公開等)。該理論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通過對所侵害領域的私密性及其與人格尊嚴的關聯性與侵害行為相關的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利益向衡量,做出是否侵權的判斷。同時通過“狗仔跟拍摩洛哥公主案 等著名判例建立了如何判定公眾人物的范圍,即指擁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由于社會熱點事件(如謀殺、車禍等)為人所知悉的人物不屬于絕對意義上的公眾人物;同時肯定了公眾人物擁有隱私領域,但是對其隱秘領域的劃分標準應寬于普通人。

“領域理論”持續指導了德國法院對隱私權案件的裁判很久,然而隨著社會上信息的爆炸,越來越多的隱私被劃分至個人信息的概念中,“領域理論”也漸漸被“信息自主權”理論所接替。1983年,德國聯邦法院對人口普查案 作出了判決,進一步創設出個人信息自主權,不再以劃分個人事務層級作為衡量標準,而是以數據信息使用或結合的可能性為標準。隨后的判例中也更加注重一般人格權與國家社會利益間的衡量。隨著“個人信息”概念外延的擴張,德國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也從“領域理論”逐漸過渡至信息自主權。

(四)臺灣法上的隱私權

臺灣地區的隱私權建構受到美國聯邦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判例影響較大,但是又與前兩者的結構內容上有所不同。臺灣地區“憲法”分別于第8、12、15條對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和財產權予以認可,這其中蘊含著保障隱私權之義。而憲法上的隱私權本身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創設的,并通過相關解釋加以說明并豐富內涵。截至目前,臺灣司法院對隱私權的列舉確認如下:

1.1981年,第293號解釋,銀行客戶隱私權,銀行對客戶相關數據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2.1989年,第509號解釋,在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保護之間進行平衡,該解釋主要通過對個人名譽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價值取舍發散至對隱私權的保護。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關注言論的真實性,和言論對個人人格尊嚴的影響。

3.1990年,第509號解釋對警察臨檢權和隱私權之間的沖突作了解釋。警察可以在為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考慮的情況下做出對公民財產權或是隱私權有所侵害的臨檢,但是這種檢查是要遵循正當程序的,是否構成公權力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權力機關是否要受到處罰或作出賠償,要遵循比例原則。本條解釋主要是針對以警察為代表的公權力的運用可能造成的公民隱私權的減損進行規定,與之后1993年第585號解釋對個人隱私強制揭露的規定都是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允許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對個人隱私有所侵犯,但是都有程序和利益衡量上的要求,因為是對權力機關的行為做出約束,所以遵循的原則也都類似于行政法上的原則,諸如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等等。

4.到了1994年第603號解釋對數據的保護和使用作出了開創性的解釋。本條解釋來自于對戶籍法要求申領身份證的公民按捺并記錄指紋 是否具有正當性進行說理。后來也被作為臺灣地區數據保護的憲章,地位類似于德國人口普查案判例,為個人信息和數據資料保護提供了憲法依據。指紋作為重要的個人信息,應該由個人自主決定使用,即便國家出于社會安全和辦事效率的角度對個人對信息數據自主權加以干預時,也應說明目的,謹守程序,損益相當。解釋案中認為,戶籍法中并未說明對指紋的用途使用程序,與憲法保障公民隱私之義相悖;同時即便是為了驗證公民身份真偽,確認迷途智力缺陷之人或是無名尸體的身份之用,也屬于手段過當,損益失衡,與憲法意旨不符,故該條款自解釋頒布起失效 。

除此之外,司法與實踐中,臺灣地區立法將墮胎權認為是一種生育自主權,不在隱私權保護之列;隱私與信息自主被司法院結合在一起進行解釋,可以將信息保護看作一種對隱私權的保護。王澤鑒教授也認為信息自主權為隱私權應有之義 。

臺灣地區在十幾年間先后出臺了五個具有釋明和指導意義的解釋,以司法院解釋憲法的方式擴展隱私權的外延,逐步構架出隱私權的基本內涵和價值基礎,這也是法律對公民權利意識增強,行為模式多樣化的回應。

(五)總結

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隱私權”很難有一個涵蓋各種情形的具體定義,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傾向于在憲法或民事基本法中先確認隱私權的存在,再通過解釋或是判例的方式擴展其內涵、完善其保護機制。而且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政治權利的延伸,各國也逐漸將隱私權上升為憲法權利來保護,但是鑒于我國尚未建立起憲法訴訟制度,憲法在司法裁判中也不被援引的情況,可以參考其他國家模式,在《民法總則》中確立隱私權地位后,通過最高法指導判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來豐富隱私權的內涵,建立不同情況下的保護標準。

三、我國對隱私權概念的界定

(一)實證法上的隱私權

作為指導了我國民法實踐三十余年的民事規范,《民法通則》并未明確地規定“隱私權”。在上世界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多以名譽權為名目保障一定程度上的隱私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中使用了“隱私”一詞,但并未使用“隱私權”,且于其他人格權所受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相比,構成要件中多了“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要求。2005年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時才首次在法律上使用“隱私權”這一名詞。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闭綄㈦[私權納入侵權法中保障。隱私權作為一種消極權利,往往只有被侵犯只是才表現出價值和意義,故在民法和憲法都尚未對隱私權做出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侵權法為隱私權的救濟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在我國現存法律中未有對隱私權的定義,綜合具體裁判文書中的闡釋,可將隱私權定義為一種生活安寧和生活私密的權利 ,具體包括個人私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隱私利用權以及后文詳加探討的個人信息自主權。按照法律實踐來看,這種個人不受侵犯的個人信息,私人領域派出他人干擾的權利仍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實務角度看對隱私權的保護

1.死亡博客案——網絡空間內隱私權的保護。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領姜巖于家中跳樓自殺,并公開了個人博客中自殺前兩個月記錄下的心路歷程,控訴丈夫王菲和第三者東某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大旗網于2008年1月10日刊載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后的日記》專題報道;使用了王菲、姜巖、東某的真實姓名,并將姜巖的照片、王菲與東某的合影照片等粘貼在網頁上。天涯論壇也于當日發表《大家好,我是姜巖的姐姐》一文;姜巖的同學張樂奕于1月11日注冊了“北飛的候鳥”網站以控訴王菲行徑并暴露王菲各類個人信息。網民們從論壇中對王菲的謾罵發展至“人肉搜索”披露王菲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個人隱。2008年3月28日,王菲將張樂奕、大旗網和天涯論壇共同告上法庭,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權和隱私的侵害,判令被告大旗網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等;被告張樂奕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于互聯網廣泛、迅速、即時、隨意等特點,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即使刪除有關內容,認為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不構成侵權。

本案被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第一次在判決中申明了“人肉搜索”這一行為的違法性,同時確認了自然人在網絡空間內仍應具有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被侵犯的權利,由于本案做出裁判是侵權責任法仍未生效,本案中所依據的法律為《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40條“以書面、口頭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也反映了我國在尚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隱私權時,多把隱私權作為名譽權的一個部分進行保護。

2.拆除他人攝像頭案——由憲法住宅不受侵犯權利發展出的隱私權。被告楊紅彥等人在自有房屋內安裝了攝像頭,但是當攝像頭轉動時就會拍攝到房屋外部原告張德勝等人的房屋的日常入戶通道,原告等人認為此舉構成對個人私人領域隱私權的侵犯,故請求法院判令拆除攝像頭,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無論被告等人是否通過攝像頭窺探原告等人的行為,原告等三人始終享有自由出入房屋不被窺探的權利,故責令被告拆除攝像頭 。

私人領域安寧權作為隱私權保護的重要部分,是我國《憲法》第39條對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規定的應有之義,從本案的判決看,這種私人空間安寧的權利是不容任何形式侵犯的,甚至是不容許妨害之虞的即不論是否具有窺探隱私之故意,都有責任消除這種侵害隱私的危險。

3.一汽豐田員工案例教學案——隱私權一定程度上讓位于公共利益。一汽豐田員工黃培在職期間犯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后被告于黃某解除了勞動關系。一汽公司在后來的新人培訓中將涉及“刑罰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使用黃某真實姓名和犯罪案例。黃某認為此舉嚴重損害了自己的隱私權。法院經審理認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的法律公示力,視為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相關的信息,不屬于隱私范疇 。

本案中,個人信息和犯罪記錄本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但是鑒于這種刑事犯罪記錄是與公共利益掛鉤的,因而已經跳脫出法律上保護的個人領域的范圍,以此案為例,可知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受到公共利益上的限制。除了本案中例舉的刑事犯罪記錄之外,在審判實踐中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情形是:學校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對涉嫌使用違禁電器的學生宿舍進行檢查是不認為侵犯隱私權的 。當然,這種對私人領域的侵入應當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所謂公共利益和隱私利益的衡量也應借鑒上文德國隱私權制度中個案衡量的做法,但從實踐中不難看出,我國隱私權保護方面對公共利益讓渡得還是比較多的,而且對“公共利益”的衡量標注也較為寬松。

總體來看,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雖早有意識,但是立法保障起步較晚,在法律做出規定之前,隱私權多被作為名譽權來保護,隨著人們對隱私權的呼聲越來越大,各項法律也逐漸彌補對隱私權規定的不足,隱私權的范圍也主要圍繞著私人領域和私人生活秘密展開,這種私人領域不僅包括實體空間還包括發展迅猛的網絡空間;而私人生活秘密則是一種個人主觀上不想為人所知的個人信息,這種信息的披露在不與公共利益相悖的情況下完全由個人決定披露與否。在對公共利益的讓步方面,并沒有統一適用的標準,而是與前文所述國家做法相似,將這種利益的衡量讓法官來自由裁量。

(三)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關系之辯

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新興權,在近些年互聯網爆炸,各種數據信息被惡意濫用的現實下顯得尤為重要。而究竟是將其作為隱私權的一個部分進行保護還是單獨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權利予以保護也在學界存在較大爭論。王澤鑒教授認為,雖然二者存在相似之處,但是性質和內容上并不相同:隱私權更強調人身屬性,而個人信息權兼具人身和財產屬性;隱私權多數時候是一種消極被動的權利,而個人信息權是一種主動性的權利;隱私權更多關注生活私密和生活安寧的權利,而個人信息權關鍵在于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利用等等不同 。筆者認為,從世界范圍內看,歐洲國家多通過單獨立法來保障個人信息權的模式,還有以美國法為代表的對個人信息保護散見于各種法律之中的模式,但是這兩者都沒有明確地劃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界限,我國在立法上也沒有必要刻意強調二者的不同,從而分別保護,首先,二者在內涵方面有很多重合的部分,很多個人的數據,購物記錄或是網頁瀏覽記錄等都是當事人不愿意透露,也難以從個人角度進行支配利用的信息,皆可以歸結為個人秘密,納入隱私權保護并無不妥;其次,對隱私或是個人信息的侵權模式是類似的,大多都是以違反當事人意愿進行披露、宣揚等行為,因而在侵權領域可以以大體相同的模式保護;最后,除個人信息權以外,個人通信秘密權、個人數據使用權等權利都有類似于個人信息權的性質,如果都細致地加以區分討論并在立法上體現出來的話,無疑加大了立法難度,分類的不恰當或是制度的參差都會引發利益上的不平衡,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故此,筆者認為無須在法律上嚴格區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

四、結語

隱私權是隨著社會進步人類自我意識覺醒發展出的一項人格權,是維持社會穩定,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v觀世界范圍內隱私權的內涵,主要以生活秘密和生活安寧為內容并發展出與此相關的各種防止他人干預的個人生活權。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生物技術迅猛發展的現代社會,個人生活信息甚至個人生命基因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變得更為容易,為了維持和諧的生活秩序和正常的倫理關系,隱私權應該受到更為嚴格的保護,許多國家已經將其上升為憲法權利,可想未來我國健全憲法訴訟制度后也可以考慮將隱私權納入憲法保護,同時完善人格權立法,借鑒國外優秀經驗,建立起更完善的隱私權制度,讓公民在更加有尊嚴更加安全的社會中生活。

注釋:

Samuel D. Warren & Louis 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Vol.4,no.5,193-220(Winter 1890).

Griswold v.Connecticut,381U.S.479(1965).

《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第30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

王利明.隱私權的概念再定[J].法學家,2012(1):9.

Catherine·Dupre.流光,譯.法國法中防止言論自由侵害隱私權保護的規定[EB/OL].http://chinalawinfo.com/xin/disztxw.asp?code1=227&mark=3418.

德國基本法第1條,(1)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2)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認不可侵犯不可讓與之人權,為一切人類社會和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3)下列基本權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為直接有效之權利。第2條,(1)下列基本權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為直接有效之權利;(2)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之不可侵犯權。個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權利唯根據法律始得干預之。

本案中,狗仔偷拍摩洛哥公主騎馬、散步、在餐廳會餐等私人活動。摩洛哥公主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嚴。

1983年,德國欲進行全面性人口資料普查,引起了社會大眾的不滿,各階級紛紛進行抗議活動并提出憲法訴愿。

臺灣“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并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并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份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中國臺灣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王澤鑒.隱私權二.9.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335號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民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9992號民事判決書.

王利明.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現代法學,2013(4).

參考文獻:

[1]王澤鑒.人格權的具體化及其保護范圍·隱私權篇(上)、(中)、(下).

[2]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例.

猜你喜歡
隱私權概念
Birdie Cup Coffee豐盛里概念店
納稅人隱私權的確立、限制與保護
幾樣概念店
媽媽,請把隱私權還給我
學習集合概念『四步走』
“人肉搜索”侵害隱私權的法律解析
聚焦集合的概念及應用
論間接正犯概念之消解
概念的限制
論患者隱私權之法律保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