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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中的緩免刑問題探究

2020-05-08 08:43鄧琪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行賄罪

鄧琪

【摘 要】 為了進一步打擊賄賂犯罪,推進反腐敗的進程,《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的處罰問題進行了一定調整,一定程度上來說提高了對行賄犯罪的重視,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賄犯罪的處罰,仍然存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對于緩免刑應當合理適用,從而更好地預防和懲治行賄犯罪。

【關鍵詞】 行賄罪 緩免刑 處罰

賄賂犯罪不僅嚴重的阻礙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會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的重點打擊對象。賄賂犯罪中的重點罪名——受賄犯罪和行賄犯罪,也一直是討論的焦點。對受賄犯罪的懲治自古就有,相關的制度也較為完善。相比之下,對行賄罪的關注力度似乎并不高。在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加大對賄賂犯罪的重視程度,規定合理的處罰規則,是必然的要求。行賄犯罪中的處罰問題是有效打擊賄賂犯罪的重點,對其相關的探究也是有必要的。本文重點針對行賄犯罪中的緩免刑問題進行探討。

1、目前行賄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中,對行賄犯罪的處罰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總體來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具體體現在全面增設了罰金刑和嚴格從寬處罰條件兩個方面。罰金刑方面,對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罰問題上,之前的規定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針對行賄犯罪的特別從寬規定,修正案對其進行調整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該調整可以看出,之前對于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罰條件較為籠統,具體的區分標準并不明顯,刑九則更為細致的進一步區分了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明確了各自的適用條件,這一調整為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提供了更為細化的標準,更有利于對行賄犯罪進行懲治。

2、司法實踐中的行賄罪緩免刑比例高

《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的處罰規定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總體來說,是提高了對行賄犯罪的關注程度,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到底實效如何,是否對于行賄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打擊作用?筆者通過對2018年某省的裁判文書進行分析,以期能夠對司法實踐中行賄犯罪的處罰問題進行探討研究。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對某省2018年的行賄案件進行檢索,經過篩選之后共得到84份判決書,通過對這84份判決書進行分析,筆者發現只有8個案件的處罰是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其余的76個案件都是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的,我們知道,行賄犯罪的基本犯是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行賄犯罪本身的性質,再加上有些行賄案件的情節問題,可能在最后的量刑問題上會有所考慮,但是剩余的76個案件中,有61個都適用了緩免刑,比例高達80%。還有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在這些適用了緩免刑的案件中,最高的行賄金額達到了132萬元,金額在90萬元以上的案件也占了10個,而緩免刑適用的案例中最低的行賄金額是3.7萬元,其中的跨度如此之大,這就不得不讓人考慮,司法實踐中的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是否合適。在我們所分析的61個緩免刑的樣本分析中,認定行賄犯罪的特別從寬處罰規定適用的較少,因為自從刑九調整之后,該特別從寬處罰規定標準更為明確,適用的條件較多,反倒是總則中的自首和立功這些情節被認定的較多,所研究的絕大部分的案例在認定從寬處罰情節時都有涉及到“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等表述,根據相關的規定,存在自首和立功的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該規定存在于總則之中,是較為籠統的規定,其中的具體量刑標準仍舊不夠明晰,在實踐中可能導致量刑跨幅較大。比如在所研究的樣本中,就出現了行賄金額差距較大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行賄金額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行賄犯罪的嚴重性,是需要去考慮的一個要素,那么行賄金額達到一定高數額的犯罪人適用較輕的緩免刑,其中考慮的量刑情節是否合適,幅度是否過大,就很值得去考慮。事實上,如果行賄犯罪沒有被合理的予以處罰,而是采取較輕的量刑方式,可能會不利于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因為行賄人很容易會產生僥幸心理,認為即使實施了行賄行為也不會被判處很重的刑罰,加上緩免刑的行賄金額跨度如此之大,行賄人在行賄金額上更會肆無忌憚,因為哪怕行賄了上百萬的數額,也有緩免刑的機會,這樣一來很難產生預防下次犯罪的效果,不利于對于腐敗犯罪的打擊。

3、完善行賄罪處罰的相關建議

由上文中的分析,我們可知在司法實踐中,行賄犯罪的處罰存在緩免刑適用比例較高的現象,對絕大多數的行賄犯罪予以緩免刑的刑罰,容易導致行賄人的僥幸心理,行賄犯罪本身就是貪利型行為,如果不能懲治到位,那么行賄人再次實施行賄行為的可能性是極大的,為了更好的預防行賄犯罪,對于緩免刑比例較高的問題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有些案件中,行賄數額較小,加上傳統的送禮辦事的觀念影響,行賄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可以根據情節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但是不能對所有的行賄犯罪都傾向較輕處罰,根據刑九的相應規定,對于行賄犯罪的處罰應當更加重視,嚴格限制適用特別從寬處罰的規定,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合理根據不同案件的情節予以處罰,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達到反腐的目標。因此,行賄犯罪的處罰應該綜合考慮行賄數額、情節、造成的社會影響,在有效打擊行賄犯罪的同時,又能使行賄人得到相應的處罰,一味地適用緩免刑很難使行賄人真正認識到嚴重性,也難以經受下次利益的誘惑,極大可能會再次實施犯罪行為,這樣就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在行賄犯罪處罰中,應當謹慎考慮緩免刑的適用問題,特別是在行賄金額較大的情形下,對于一些量刑情節應恰當考慮其幅度是否合適,因為在一些標準并不明確的從寬處罰情節中,處罰的拿捏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一些主觀惡性較重、社會影響較大的行賄案件中,更應該充分考慮其處罰是否恰當,這不僅是對行賄罪重視的表現,更是有利于有效打擊腐敗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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