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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答辯視域下的刑事合規計劃

2020-08-13 11:26王朝陽
好日子(中旬) 2020年4期
關鍵詞:計劃

王朝陽

【摘 要】多數學者提出,應該重構我國單位犯罪的相關立法,建立以合規計劃為核心的刑事合規制度,還有部分學者在解釋論的層面建議,可以在新過失論的框架下,將良好并得到有效實施的合規計劃作為排除過失的事由,或者將刑事合規作為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從而作出罪處理。本文對認罪答辯視域下的刑事合規計劃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關鍵詞】刑事合規;認罪答辯;計劃

引言

通過合規計劃實現企業犯罪治理,其理念是直接追訴并強化個人刑事責任,以合規計劃為條件暫緩或放棄追訴企業。這為企業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甚至是一種替代模式,諸多論者也主張刑事制裁體系引入企業合規,并詳細闡述了由此帶來的刑法理論與程序制度的變遷。

1刑事合規

刑事合規是合規的下屬概念,是指為避免因企業或企業員工相關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刑事責任,國家通過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勵和責任歸咎,推動企業以刑事法律的標準來識別、評估和預防公司的刑事風險,制定并實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計劃和措施。③刑事合規是實體規則與形式規則的整體,在法定可罰性的前置領域內,確保企業的員工遵守現行的刑法規定,同時前瞻性地避免企業的刑事責任風險。④其實質是企業自身對刑事犯罪風險的監管、防控與應對:首先,企業以刑事法律為基礎,制定確保企業及其員工履行刑事義務,從而規避刑事責任的合規計劃或合規措施;其次,企業的高層人員監督合規計劃的執行,并配套相應的懲戒機制和補救措施,增強犯罪風險的防控能力;最后,在刑事法律回應合規的視角下,適當的刑罰激勵機制能夠促進企業識別自身遺留的問題、完善合規計劃以及構建企業文化,進而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2刑事合規中中國檢察機關治理企業犯罪的新路徑

“有效的合規計劃”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的定位及其有效性評價,對于懲處企業犯罪而言,“有效的合規計劃”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否擁有“有效的合規計劃”將極大程度地影響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是否提起訴訟以及是否最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坝行У暮弦幱媱潯笨梢猿蔀榉缸锘砻獾氖掠?,這種“豁免激勵機制”的存在以及檢察機關的直接監管,能夠促使企業間形成良好的企業合規化氛圍,促進企業積極構建或完善合規計劃,使原本的“紙面計劃”轉變為能夠規范員工行為、防范刑事風險、預防刑事犯罪的切實有效的合規計劃??梢哉f,“有效的合規計劃”是聯結檢察機關和涉案企業的關鍵節點。雖然“有效的合規計劃”只針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活動,但這個“有效的合規計劃”又是在檢察機關監督下做出和實施的,具有影響和決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是具有公權意義的企業自我救贖書。

3刑事合規計劃的認罪答辯

3.1關于認罪的行為主體

美國的暫緩起訴制度、不起訴制度最初被適用于自然人輕微犯罪,后來被擴大適用于法人犯罪案件的辦理。因此,在美國暫緩起訴協議中,涉案企業是承認犯罪的主體,但有關制度并非僅適用于企業犯罪案件。不過,在另外一些國家,暫緩起訴協議僅發生于檢察機關與涉案企業兩個主體之間,不適用于自然人犯罪案件。

3.2刑事合規計劃的認罪認罰從寬

合規計劃的認罰標準。在承認犯罪行為、認可犯罪性質與接受指控罪名的前提下,企業犯罪領域的認罰標準不可能直接適用自然人犯罪領域的認罰標準。因為后者僅要求自然人概括性地表示悔罪和愿意接受處罰即可,但是,參照前文所述合規計劃的四個面向,對于涉罪企業而言,除了作出愿意接受處罰的承諾以外,還涉及建立或者完善合規計劃的承諾。這意味著涉罪企業不僅需要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的調查、偵查活動,或者提交事先已推行有效合規計劃的各種證據材料,更需要與檢察機關協商并簽訂具結協議,確定以完善內部風險防控和犯罪預防為導向的合規內容??梢?,這種承載合規理念的具結書,不同于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具結書。理由在于,涉罪自然人愿意接受處罰的表現通常不附條件,也沒有較長的考察期限,不管是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還是積極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諒解,都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里完成的,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期限內對這些行為進行評價。而涉罪企業的認罰標準的特殊性正體現于附條件、考察兩個方面:第一,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為主,包括一系列的具體義務以及有效性的評價標準,配合檢察機關的定期或者不定期評估,而檢察機關在評估審核完成后,根據案件情況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第二,設定合理的考察期限,既要保證企業獲得足夠的時間以實施協議約定的行為,又要防止案件辦理的拖沓延誤,同時,要求檢察機關持續對企業相關活動進行監督審查,而企業亦須配合、報告;第三,強調高額罰款的作用,合規計劃通常具有以下特點,即涉罪企業必須繳納高額罰款,同時履行其它約定義務;第四,在簽訂協議之初,由于檢察機關尚未確定最終的處理方式,有關具結協議通常只包括犯罪事實、指控罪名,但不涉及量刑條款。

3.3審判階段的合規計劃

以訴訟進程為標準,審判階段的合規計劃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達成實施合規計劃的意愿,檢察官視合規計劃是否有效,決定是否撤回起訴。合規計劃實施期間,法院中止審理。期限屆滿,如果合規計劃符合有效性的條件,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作為審查與監督者,作出準予撤回的裁定;否則,法院恢復庭審,依法作出裁判。這可以稱之為“合規計劃的撤回起訴制度”。二是法院經過庭審,判決企業緩刑,將合規計劃作為緩刑的內容??梢苑Q之為“合規計劃的企業緩刑制度”,法院主要考察企業在緩刑期間的補救計劃是否有效。這兩類情況雖然都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外殼,但鑒于合規計劃與一般案件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相比更為復雜,所以,未來的司法解釋需要明確,法官除了負有權利告知義務以及對合規計劃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義務之外,還應當監督合規計劃的執行。

3.4構建合規導向的證據法規則

由于我國刑法不認可嚴格責任,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控方承擔的證明責任過重。如果刑法中確立以企業疏于合規計劃作為歸咎原則,這就拋開了傳統的責任主義理論,相應調整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理論與推定規則,即控訴方只需要證明存在嚴重的危害后果,企業缺乏有效的合規計劃,即可推定企業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系成立。當然,涉案企業可以提出反駁,可以通過主張已經制定并嚴格執行了有效的合規計劃,相當于“已合理履行犯罪預防義務”。其刑事責任原理是,只有鼓勵非法行為或未積極阻止犯罪行為的企業才應承擔刑事責任。由此,犯罪過錯與因果關系問題轉化為合規計劃的有無及其效能問題,這同時紓解了多年來企業犯罪治理中的司法證明困境。

結束語

合規是全球化、風險刑法的產物,經濟的全球化意味著企業所面臨的制裁風險的全球化。也就是說,企業不僅可能面臨國內法的制裁,其還可能受到其他國家或國際性組織的禁止或命令性規范的規制。公司犯罪制度的普遍引入,使得全球性風險呈現顯著的刑事化特征。風險加大客觀催生了規避風險的需求和欲望,為此,企業紛紛通過自我管理的方式控制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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