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科
目前,對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代理職務是否需要現場頒發任命證書有不同的認識和看法。有人認為,既然是經過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職務,不管是代理,還是職務,都應頒發任命證書;有人則認為,代理職務只是代理,而且是由副職決定代理,不是實職任命,因而不能直接頒發任命證書。那么,代理職務到底是決定產生,還是任命產生?對代理職務現場頒發任命證書合適嗎?筆者認為,要回應這個話題,必須弄清三個問題:一是代理職務是不是職務;二是代理職務是否任命產生;三是向代理職務頒發任命書是否妥當。
先看“代理職務”是不是一種職務?從理論上講,所謂“代理職務”,就是一種臨時法律代理行為,是一種有時間限制的職務。從實踐看,代理職務針對的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正職,一般是在閉會期間正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職的情況下,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由一名副職代理正職職責,臨時行使正職職權的一種過渡法律行為?!按砺殑铡苯涍^人大常委會決定后,就成為一種特定職務;代理一職只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存在,其產生和終結始終伴隨著特定的職務銜接。多數情況下,人大常委會之所以要決定代理職務,是因原任已調任他職,正職職務出現空缺,同時又在人大閉會期間不便選舉,為了不使工作脫節,經上級黨委提名,通過人大常委會會議先任命為副職,再決定代理正職職務。其終結方式是隨著新一輪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選出正職領導職務,代理職務自然卸免。
再看代理職務是否任命產生。按照《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由此可見,代理職務只能是“決定”產生,不應是“任命”的。它是一種臨時職務,毋需任免,代理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正式當選后,其代理職務自行終止。
最后是關于代理職務頒發任命書問題,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代理職務是決定產生,并非任命產生,而任命書適用于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等任命方式產生的干部。所以,各級人大常委會不宜向代理縣長、市長、省長頒發任命書。
(作者單位: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