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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辯護策略

2020-12-08 09:30姚志剛吳若冰
魅力中國 2020年21期
關鍵詞:肇事罪交通肇事辯護律師

姚志剛 吳若冰

(1.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四川 成都 610066;2.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四川 宜賓 644300)

刑事辯護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節點,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的重要環節,其倡導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判決之前,被推定為無罪狀態,此時可以由辯護權和訴訟權,可以委托律師或者辯護人參與到實際刑事訴訟程序中去,以確保與追訴機關之間處于平等對抗的關系,繼而保證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從這個角度來看,針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辯護,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事實真相,可以使得程序更加正義,實際的訴訟效率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一、立足概念和構成,奠定辯護基礎

也就是說需要對于交通肇事刑事相關的概念有著更加深入的了解,奠定良好的辯護基礎,這對于辯護律師而言,是最為基本的。詳細來講述對于此類型安檢需要從客觀構成要件來進行歸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而出現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導致別人出現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的。在法律認定的過程中,必須要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一個切入點;再者,要確保實際的行為造成的影響,是否有重大交通事故的程度,是否出現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是否出現了公私財產出現了重大損失。如果實際的重大交通事故違章出現的重大事故中,被界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疇,就需要追求實際危害公共安全的責任,此時就需要以本罪來處理。

比如在城區,行人比較多,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反交通規章制度,出現騎三輪車的情況,繼而出現了實際的安全事故,這就可以將其界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毫無疑問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實際的行駛情境是這樣的:行人比較少,并且沒有機動車來往,此時出現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沒有公共安全危害的性質,此時可以將其界定為過失重傷罪和過失致死亡罪。也就是說,對于實際交通肇事案件辯護律師而言,需要對于法律中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形成構件有著深刻的認知,并且分解成為不同的判定基準,然后將其作為辯護的節點,這樣可以贏得有利的辯護地位。

二、從司法認定維度入手,實現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對于交通肇事罪進行刑事辯護的時候,還可以從司法認定的維度入手,確保對于實際司法認定有著全面的把握。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理清楚違章與后果之間的關系,責任體系構成犯罪的后果條件,特殊情況下會進入到犯罪的狀態。安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下,出現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出現了三人以上的重傷,或者出現了公私財產損失達到30 萬元的。再者,對于存在酒后駕駛,沒有駕駛證情況,明知道車況不好的情況,明知道是無牌證或者報廢車輛的情況,嚴重超載的情況,出現逃逸的情況,只要出現死亡三人以上的,被歸結到同等責任,并且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對于次要責任的行為主體或者無責任主體,就沒有交通肇事罪,但是次要責任下需要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

還需要懂得區分好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的區別。如果在實際交通事故中,出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或者設施,并且使得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此時會出現傷亡結果,會被界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或者設施罪。如果在實際交通事故中,行為人使用交通工具,存在故意殺人或傷害他人的情況,此時會被界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再者,還需要區分好交通肇事罪與數罪,比如在實際交通事故中,行為人盜竊他人的機動車,并且出現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構成犯罪,并且以交通肇事罪和盜竊罪并罰。

再者,要懂得區分好交通行政管理責任和刑法責任。交通部門是認定對應責任的主題,會對于實際交通事故的場合進行判定,據此制定實際責任,很明顯此處制定的是行政管理的責任人。法院在判定實際罪行的時候,不會直接將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作為結果,而是依照刑法來對于實際構成要件進行界定。

三、從量刑處罰角度入手,推崇量刑中的權益保護

依照司法中對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界定,是指行為人在出現交通肇事罪之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出現了逃跑的行為。刑法第133 條很明確的提出: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處于3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在實際交通運輸債市后逃逸的或者情節比較嚴重的,判處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逃逸導致人死亡的,判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際辯護的過程中,還可以將焦點放在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傷5 人以上,此時需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死亡6 人以上的,此時需要承擔同等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此時需要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沒有能力賠償的,賠償額在60萬元以上的。還有因為逃逸導致人死亡的情形,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之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選擇逃跑,導致被害人因為得不到救治而出現死亡;再者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帶著被害人逃離現場,以便隱藏實際事實,最終導致被害人因為不能救治而出現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會將其界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還有一種情況,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以為被害人死亡,然后為了隱藏自己的罪行,就將其沉入到河流中去,最終導致被害人溺死,這種會被界定為過失殺人罪,如果前者交通肇事罪符合實際構件,會以數罪并罰的方式來進行懲處。

四、關注于相似罪名,構建良好辯護的環境

在對于交通肇事罪進行刑事辯護的過程中,還需要關注相似罪名,采取對應的措施實現良好辯護環境的構建。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從相似罪名的角度入手,為實際的嫌疑人進行辯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條款詮釋,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出現重大交通事故的,會以交通肇事罪來進行處罰。如果在實際范圍之外,出現傷亡或者重大損失的,不會將其界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是將其納入到其他罪名來進行處理。詳細來講述,在此方面主要有如下幾種個情況:其一,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疇之外,行為人使用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但是存在不服從管理,違反對應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比如單位主管人員要求他人駕駛對應車輛去進行違章操作,此時出現的傷亡事故,會被界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其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疇之外,駕駛機動車輛進行生產或者作業,存在安全隱患,但是已經提出反饋之后,負責勞動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還是要求其繼續施工,由此出現的實際重大傷亡事故,會將其將界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其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疇之外,駕駛機動車輛進行非生產或者非作業活動,導致出現了死亡,會被界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于造成重傷的,會被界定為重傷罪;導致交通工具出現損失的,需要將其界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也就是說,辯護律師需要對于行為人處于特殊境況下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然后站在保護行為人利益的角度,選擇更加有利于其的罪行,然后在實際的刑事辯護中,將此作為實際的主要辯護內容,就可以起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五、結語

從上述闡述的內容來看,在對于交通肇事罪進行刑事辯護的時候需要酌情來進行處理,但是有一點是十分明確的,那就是作為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準確的判定實際情況,并且站在保護實際嫌疑人的角度入手,選擇最為理想的情況,然后再次基礎上尋找對應的證據,舉出對應的法律認可的構件,撰寫出更加詳實的案件辯護詞,由此使得實際的行為人能夠得到更加理想的辯護,這對于辯護人自身權益的保護而言,是很有必要的。為此作為刑事辯護律師,需要不斷研究各種案例,對于其中的各種特殊性做到了然于胸,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確保辯護的能力得到提升,繼而更好的在實際的案件中發揮自己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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