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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2020-12-15 06:50周菲菲
青年時代 2020年27期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農村

周菲菲

摘 要:在我國,弱勢群體并非一類法律層面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活狀態和生活現狀以及適應能力低于社會正常水平的群體。為保證弱勢群體在社會中享受合法權益,國家和社會要對弱勢群體予以關注,在法律上重點保護。本文從實際角度出發,對當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和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應對策略,希望可以為農村法律援助機制優化作出貢獻,維護廣大農村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農村

一、引言

現在,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是我國法律提出的明確目標,同時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于扶助貧弱、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并基于此達成社會公平正義、尊重和維護人權的良好格局。在維護農村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過程中,法律援助必不可少,相關部門要積極地進行國內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優化整改,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夯實根基。

二、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一詞由來已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呈現不均衡之態,社會階層進行社會產品分配以及生活資料分配時,必然會出現不平衡、不對等的情況,社會產品分配期間,處于社會底層的社會人員,即為廣義之上的弱勢群體?,F在,國內學術界對弱勢群體尚未達成共識,社會學專家和學者按照自己的推論與分析,立足多元角度對弱勢群體展開各自界定。有的人認為,弱勢群體是因為各類內外因素交織影響,抵御自然災害和抗市場風險能力低、生產生活困難的一類人群;有的人則認為,弱勢群體是一類相對概念,是和他人相比,在經濟、文化、心智、體能、所處生存環境等方面均處于不利地位的一類人群。

因為劃分標準不同,弱勢群體涵蓋多類人群,假設未能予以細致化區分,那么必將會相應擴大弱勢群體范圍,或是縮小弱勢群體范圍,不適用弱勢群體保護資格的受到救濟,而本該受到救濟待遇的人群卻無權享用,一時間難以達成有效保護弱勢群體的目標。所以,弱勢群體范圍劃分相當重要,一定要與現有國情結合起來,積極借鑒他國經驗,從而更好、更精準地去確定弱勢人群。通常而言,弱勢群體確定需要具備客觀標準,按照客觀社會現實造成處在弱勢地位的人,和主觀原因所致處在不利地位的人,這二者的屬性是不同的?,F在理論界在弱勢群體的研究方面仍未達成統一界定。通過整合多元學說和各類觀點,弱勢群體不外乎以下幾類。

(一)老年人

老年群體定義相對來說比較模糊,泛指≥60歲以上的男性和≥55歲以上的女性。老年人一般都下崗退休,內心有著極為強烈的失落感,加之心理機能和生理機能都在持續退化,不能良好地適應社會競爭環境,亟待社會關注和家人照料。老年群體便是學術界和全社會公認的一類弱勢群體。農村老年群體更有其特殊性,他們一輩子務農,有的只讀了幾年書,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沒接受過教育,自己只能靠幾畝地的產量和兒女幫扶來維持生活,不像城市老人有退休保障。

(二)殘疾人

殘疾人主要是指心理、生理以及人體結構上,相關組織和功能不全或是喪失,只能從事特定活動的一類人群。殘疾人因為自身生理存在缺陷,始終都不能正常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很難找到符合自身特點的工作,生活水平堪憂。還有就是,因為受生理原因的影響,社會上對殘疾人群常抱有偏見與歧視,這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影響。

(三)失業和就業困難群體

失業人群因為丟了工作,少了經濟來源,在社會生活中的劣勢地位就愈加明顯。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為本體年齡因素、職業技能因素限制,自身條件難以滿足勞動崗位需求,再就業困難的一類人群。以>50歲男性和>40歲女性群體最具代表性?,F在,就業困難人群范圍進一步拓展,就連20~30歲的年輕人,因為職業技能不達標而就業困難,這類人群也被稱之為弱勢群體。

(四)未成年人

根據國內法律規定,<18歲的公民被統稱為未成年人。該類人群并未擁有全部民事行為能力,要在監護權限制下進行相關活動。此類人群的獨立生存能力薄弱,是社會的重點“保護對象”。在未成年人這類弱勢群體中,有一類人較為特殊,那就是農村留守兒童,從小和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生活在一起,父母外出打工,性格孤僻,他們是農村弱勢群體中的典型代表。

(五)農民工

農民工多為進城務工人員,普遍從事的都是體力工作,社會地位不高。在法律層面,關于農民工的權益保護法律條文不足,這就使得他們難以受到平等待遇。雖然現在國家明令要求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是他們在人權和社會保障待遇上仍然屢屢受挫。這類人群最需法律援助,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由此方可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犯[1]。

三、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價值和作用

首先,有助于維護民眾基本權利。農村地區受條件限制,法律資源相對來說比較薄弱,農民成為了弱勢群體的“標識”。給予農民法律援助,會讓那些經濟困難農民得到律師幫助,從而更好地維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農民基本權利的目標,繼而踐行國家憲法規定的尊重人權規定以及保障人權規定等。

其次,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指的是政府依法設立法律援助部門,內有法律援助律師負責為經濟困難戶和特殊案件申請人提供無償服務,主要是對農村弱勢群體(經濟困難者、殘障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務費用減免、訴訟程序簡化、便民法律咨詢等免費服務,法院也會減、免案件受理費用。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讓那些經濟困難、知識水平不高的農村弱勢人群不會再為維權之事絞盡腦汁,一改往日對法律的消極認知態度,以司法救濟的形式樹立法律權威,從根本上維護與實現社會司法公正。

再次,有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發展。老舊式農村治理方法,以農村風俗習慣和鄉規民約為主,呈現的是熟人社會調控樣態,僅適用于之前簡單的鄉土社會。但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農村生活變化天翻地覆,經濟結構迅速調整,鄉土社會大變樣,之前保障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秩序規范已然不再適用;面對諸多矛盾、問題、糾紛的持續增加趨勢,法律是不二調控手段,日漸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一項“利器”。優化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和相關機制,必然少不了法律援助的融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的提升,推動農村法治化發展進程。

最后,有助于彌補現有法律援助制度缺憾?,F在法律援助制度立法與執行中,仍舊存在諸多弊端和缺陷,沒有統一化、體系化、常態化的法律援助法支撐。專業法律援助從業者數量少,再加上政府一方對法律援助資金投入乏力,法律援助平臺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運作機制尚未成型,法律援助目標和案件受理范圍未能有效拓展;受援目標瞄準了經濟困難人群,受案范圍過于狹窄,有城市化傾向,與農村農業息息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問題和自主經營權問題以及村民自治權問題等,尚未得到有效處理。法律援助工作在農村地區大范圍普及與實施,構建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必將會彌補現有法律援助制度的空白,提升維權成效[2]。

四、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一)宣傳不力,農民對法律援助制度的認知淺顯

當前,農村地區的普法宣傳教育內容一般都是集中在法律條款解釋層面和具體案件法律咨詢層面,沒有對司法援助條件、司法審核程序進行廣泛宣傳。農民居住分散且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都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普法教育活動,這便導致法律援助工作步履維艱,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政策,不清楚法律援助基本使用條件和申請規則;甚至有一部分人認為免費司法援助就是“空架子”,不值得信任。

(二)人才供給不足,阻礙法律援助質量提升

當前,法律援助需求不斷增加,但卻和法律援助資源短缺形成矛盾,這就不能高效實現應援目標?,F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如火如荼進行,農村城市化、工業化建成日漸加快,諸多農村弱勢群體遇到法律問題,不懂得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沒有能力進行維權。因為司法體制問題和機構配置問題以及人員編制問題日益突出,再加上律師分散、職業素養不達標等一系列因素影響,農村司法援助工作變得尤為吃力。

(三)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性,法律援助工作阻礙重重

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條款存在局限性,而法律條文修改之后仍舊無法滿足現實法律需求,諸多涉農事項未能及時融入法律援助體系,讓很多的新案維權缺少正規化法律支撐,法律界定不明、法律依據不足,對法律援助進展造成了巨大阻礙。農村弱勢群體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進而萌生放棄追訴的想法,合法維權就此終止[3]。

(四)高成本訴訟削減弱勢群體依法維權主動性

盡管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資金預算和資金投入都很多,但是依舊留存巨大缺口。很多部門在降低農民訴訟門檻上下足了功夫,但被援助的弱勢群體還是要自付調查取證費用、傷殘鑒定費等,這些對弱勢群體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若是缺少了上述資料,加上證據收集不足,那么就不能正常進入訴訟程序,這讓很多農村弱勢群體的維權之路更為艱難,最終只得放棄。

(五)法律援助對象限制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援助對象是經濟困難、殘障人士等特殊對象;受案范圍分為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社會保險資格、申請低保、請求撫恤金、請求救濟金、請求撫養費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農村弱勢群體的申訴需求不在國家規定范疇內,或沒有經濟困難證明文書,就算是自己確實滿足了法律援助條件,也急需法律援助,那么也會被“拒之門外”。從受案范圍角度分析,以財產支付案件為主不能滿足現在新農村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法治化建設進程。

五、做好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策略

(一)做好普法工作,提升宣傳成效

當前,國內各地區普法工作成效顯著,但在農村普法宣傳工作開展中,務必要注重添加與司法援助有關的內容,并以大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法律宣傳,讓廣大農民群眾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具體范圍、適用條件、運作流程等。以有效宣傳等手段,循序漸進提升農民對法律援助制度的認知程度,助力農民弱勢群體在內心樹立維權意識和自信。借助多元化形式進行無死角宣傳,將司法援助電話、辦公位置、工作人員等信息向民眾公布,讓大家了解在何時申請法律援助、在何地去尋求法律援助、自己要準備哪些材料,等等[4]。

(二)適時簡化法律援助手續,拓寬法律援助范圍

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化建設進程中,應援盡援即為最終目標。當務之急就是按照新發展、新情況、新需求等,全面拓寬農村法律援助事務范圍;之后在此基礎上科學降低弱勢群體申請法律援助的門檻,有效簡化相關法律援助手續的同時,創建出綠色通道,讓更多亟待得到法律幫助的農村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救濟,以法律之手幫助他們維權,處理好房屋占地、醫療救助、討薪等問題。

法律援助在參與刑事案件期間,自《刑事訴訟法修訂案》確認實施后,由之前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暢通刑事法律援助訴訟渠道,符合條件的不法分子、被告人在偵查和審查以及起訴、審判各階段獲取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實現正當化法律程序要求。關于刑事和解事宜,援助律師要為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受害人等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而關于死刑復核案件也需要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全方面去保衛人權。期間要有效處理相關問題,幫助農村弱勢群體順利維權,走可持續的法律援助服務之路,通過完善和優化弱勢群體法律法規,出臺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讓規范化、可操作性和價值性高的法律,成為農村弱勢群體維權的堅實后盾。

(三)增加法律援助機構,構筑精良的法律援助隊伍

處理好農村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少、專職法律人員少、職業律師少的問題尤為重要,因為這事關法律援助覆蓋率和法律援助成效。筆者認為,應該適時增設司法援助部門的數量,按照基礎性服務范圍對專職法律工作者進行科學配置,遏制在編不在崗情況出現,達成專人專用目標,最大限度上彰顯農村地區弱勢群體法律援助效果;還要持續性地加強對兼職法律援助者的監管,輔以優質培訓,繼而有效強化這類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自身執業能力,點燃法律援助者的工作熱情,端正其態度,使之認真、耐心地對待弱勢群體的法律訴訟需求;創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讓弱勢群體可以隨時隨地尋求法律援助;以優化政策來鼓勵大學生和社會團體以及志愿者等踴躍參與農村地區的普法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基于此,讓農村法律援助隊伍可以不斷發展壯大[5]。

(四)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支持,減少弱勢群體維權成本投入

各級政府都要對農村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重視起來,按照司法援助的實際情況去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給予法律援助工作充裕的資金支持,以律師辦案補貼和精神獎勵等創新手段等,提升法律從業人員的社會知名度和榮譽感,并由此挖掘出他們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合作機制,實現和公安部、司法部、勞動仲裁機構、醫療鑒定單位之間的通力協作,讓各個相關單位和負責人可以明確各自責任,竭盡全力地為農村地區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工作貢獻力量,幫助他們減少維權成本,不斷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質量,助力弱勢公眾合理合法的維權。

六、結語

在農村法律援助過程中,需要找準工作行進中的現存癥結,而后針對性地進行處理,可通過全面普法、程序簡化、隊伍建設、經費支持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為廣大農村弱勢群體提供優質服務,繼而贏得民心,并使之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讓弱勢群體在法律的保護下不再“弱勢”。

參考文獻:

[1]羅靜.支農法律服務和農村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研究[J].職工法律天地:下,2015(6):246.

[2]徐嘉輝,韓學平.“三農”視野下弱勢群體的保護——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重構[J].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165-167.

[3]韓學平,王馨.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其對策[J].行政論壇,2012(6):65-67.

[4]譚玉,易想.農村法律援助現狀及對策研究——以湖南省龍山縣為例[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1(5):13-17.

[5]譚杰.偏遠地區農村法律援助實施調查 以重慶市巫溪縣為例[J].企業家天地:下旬刊,2014(7):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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