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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故里的糾紛解決與權利的儒學容納

2021-01-30 09:18
思想與文化 2021年1期
關鍵詞:標語儒學糾紛

自清末以來,中西交接,傳統儒學能否容納自西舶來的權利觀念,始終存有爭議,近年來又發生了一場爭論。(1)各種論斷通常只是散見于相關著述中,最近幾年,能夠做出詳實探討,并且能夠展開嚴謹的理論爭鳴的,首推陳喬見先生和黎漢基先生。有的學者認為,既然西方的若干權利理論早已指明任何人天生都具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而不論古今中西,那么先秦儒家的原有論斷何嘗不能據此獲得嶄新的詮釋。譬如,仁即人,意指把人當人看,就等同于承認任何人天生就是權利主體;義即宜,意指合宜或者正當,就等同于承認任何人都有權利受到公正對待。(2)陳喬見: 《公私辨: 歷史衍化與現代詮釋》,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第198—199頁。陳先生的相關探討,還可參見《差等、度量分界與權利——荀子義概念中的正義觀》,《孔子研究》,2018年第4期。追溯至西方,思想家洛克曾在其《政府論》下篇多次使用權利話語解讀《圣經》文意,但《圣經》中又何嘗有過可以對譯為權利的語詞。同樣的道理,傳統儒家哪怕沒有直接闡發權利意旨,但不意味著全然沒有權利觀念。(3)陳喬見: 《儒學中的權利重構及其意義》,《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不難看出,此種論斷無非是要倡導借西釋中乃至以西溯中,讓中西實現深度對接,同時還要依憑中與西的當今相遇借今釋古乃至以今溯古,讓今對古的延續獲得通達展現。有的學者則認為,現代意義上的權利觀念畢竟誕生在西方,借用西學闡發傳統儒學難免會陷入時代錯亂。(4)黎漢基: 《儒家的權利觀念?——疑難與反思》,《天府新論》,2015年第5期。由此反觀肯定論,所要表達的何嘗不是中與西在本土的必然相遇,關鍵問題就在于,那樣的相遇是否只能引出先秦儒學與權利的直接對接?需要反思的正是,若要避免陷入錯亂,是否只能把儒學封鎖在傳統社會?有的學者指出,權利觀念雖不是本土原產,但本土社會能夠容納它。(5)夏勇: 《人權概念起源: 權利的歷史哲學》,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94頁。至此又不得不追問,能夠容納外來權利的難道只是本土社會?儒學自身是否能夠為外來權利提供存身的位置?本文認為儒學的確能夠容納外來的權利,不妨以一件具體事例和案件作為例證展開探討,第一部分首先展示儒學的出場曾借力于地方政府的助推。

一、 孔子故里的借儒調解

經由古今轉型,傳統社會與儒學的原有綁定遭遇瓦解,儒學到底能否參與當代社會的制度建設,甚至是否早已徹底隱身于史,歷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無論其他地方是否依舊存留著人們對孔子和儒家的歷史記憶,曲阜恐怕需要另當別論。習近平總書記于2013年11月視察曲阜時強調,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尤其儒家,自古以來就極為關注人的道德品格。如何化解我們在社會發展中遇到的道德失范問題,曲阜作為孔子的故里,可謂資源豐富。(6)王大千: 《走近孔子,習總書記表達了什么?》,《孔子研究》,2014年第2期。此番強調不僅包含著對孔子和儒家的歷史記憶,更是凸顯出了孔子和儒家與曲阜的地緣聯系。其間的主旨關切正是,要勇于乃至敢于突破古與今的時空壁壘,讓儒學在當代社會發揮出相應的作用。如何借用儒學化解道德失范問題,孔子故里應該首當其沖拿出有效的策略。

以貫徹落實總書記的此番重要講話精神作為動力,曲阜市委市政府經過認真研究,于2014年4月初發布了相關文件,建議各村居成立名為“和為貴”的調解室,大力弘揚優秀儒家文化,依靠群眾力量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各類糾紛,并且倡導調解工作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室內配備各種能夠助益化解糾紛的標識標語。各村居調委會在村內選聘的調解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調解糾紛不收任何費用,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由設立單位自行解決,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社會更加和諧。(7)參見《關于村村建立“和為貴”調解室的意見》(曲發[2014]11號)。據《論語·學而》記載,孔門弟子有若曾言:“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闭{解室的冠名正是出自于此。因儒家、傳統儒家文化和儒學皆以孔子和孔門弟子作為核心敘事人物,而且都以《論語》中的言論作為主要內容,并不存在實質性區別,就此可以做等同化處理。

顯而易見,如何把總書記的講話精神落實到具體的制度設計中,曲阜市委市政府把各類糾紛的發生視為社會上道德失范現象的一種主要表現或者集中體現,甚至直接把糾紛的發生歸因于一方乃至雙方當事人在道德上失范,方才想要借用儒學予以化解。緣何要在非訴訟調解上做文章,無疑需要關注調解與訴訟原本就具有極大的差異。訴訟的開展自當需要依法而行,即便法官會在法庭上展開不涉法律的情理言說,開庭和具體審案等訴訟程序的前后鋪排仍是需要依法而行。尤其到了最終判決階段,更是需要依據法律,豈能依據儒學做出判決,因而若要讓儒學作用于糾紛化解,就只能訴諸非訴訟調解。

出臺于2010年的《人民調解法》第21條有言,調解員調解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點明了調解原本并不以言談儒學作為必要。如果說其他地方的調解同樣需要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即情理言說難免會成為調解的題中應有之義,那么曲阜市委市政府打造的糾紛化解模式所具有的特色,就在于倡導調解員要借用儒學言說情理。加之墻上標語的內容若是出自《論語》等文本,那就更是把儒家所言視為情理乃至道德的組成部分,甚至不再考慮當代社會的道德和情理與傳統社會的儒家所言是否等同。說到底,無論今如何不同于古,正是當下對歷史依舊有所需求,方才滋生出了古為今用的敘事邏輯和應對策略。

更重要的是,作為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其實未必不能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而且還可以表現為法庭內調解與法庭外調解。關鍵問題在于,無論是否需要讓當事人置身法庭,通常都要由法官擔任調解員,仍是不免大面積涉法。曲阜市委市政府所要助推的無疑是要讓調解發生在民間,由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第三人或者村干部擔任調解員。既然如此,何嘗不能在當事人或者調解員的家中,甚至田間地頭、街頭巷尾進行,設立調解室的意義就在于,搭設出特定的空間,讓當事人以身臨其境的方式,全身心地投入與儒家面對面的氛圍中。無論是否自覺接受墻上標語,都不能無視它的強勢存在和高調渲染,在有意無意間即可把儒家所言植入自己的腦海,促使調解牢牢地綁定儒學,以至于不得不具有濃厚的儒學意蘊。室內的空間布置原本就不是隨意的,見于《論語》等各種儒學文本,儒家所言紛繁復雜,浩如煙海,能夠出現在標語上的畢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無法契合調解的那些,早已被過濾掉。不難看出,曲阜市委市政府的舉措堪稱送儒下鄉,致力于讓傳統儒學與當下糾紛發生深度對接。

有必要提請注意的是,曲阜市委市政府還曾強調調解工作要以法為據,并且要求調解員具有法律知識,至此又點明了借儒調解并不是全然不涉及法律,因而高舉儒學的意義其實只是想要為儒學的出場開拓空間和提供機會。法律上的制度描述若是以權利作為核心用語,那就是把儒學輸送到了與權利共存的空間,致力于讓兩者相遇,甚至要通過空間布置讓權利接受儒學氛圍的容納。鑒于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包括糾紛解決在內,所憑借的資源主要訴諸舶來的權利觀念,以此為背景,曲阜市委市政府所打造的借儒調解無疑頗具有新意。無論是否具有推廣的價值,都不能否認曲阜的做法足可以成為共商共討的樣本。借儒調解到底要如何化解糾紛,僅憑送儒下鄉是否足以有效地發揮作用,不妨再借助于具體事例展開探討。

二、 糾紛解決的典型案例

據報道,借儒調解的舉措問世不久就取得了極佳的效果,截至2014年11月中旬,全市各村居調解室調解和預防糾紛共計420件,其間還出現了一件在報道看來值得大書特書的典型案例。事情發生在小雪街道武家村,村民孔某家的一棵樹的樹枝,自然生長,延伸到了鄰居家的屋檐上,捅破了瓦。鄰居曾幾次三番告知孔某,怎奈始終無果,就自己動手砍斷了樹枝??啄嘲l現后,與鄰居發生了爭吵。雙方來到了調解室,孔某看到了貼在墻上的標語“德不孤,必有鄰”,就想起了去年自己的老母親在街上突發腦血栓,全靠鄰居及時幫忙送到醫院,方才挽回了生命,反思了一番自己的舉動,備感羞愧,主動向鄰居賠禮道歉,化解了糾紛。(8)薛艷雯等: 《山東省曲阜市:“和為貴”調解室調解糾紛400余起》,《人民代表報》,2014年11月18日。標語內容出自《論語·里仁》。顯而易見,正是標語和一段幫救往事,在孔某案中起到了化解糾紛的作用。盡管標語并不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做出某種行為的教義或者律令,更不是法律,但它的確成為了孔某考量自身行為的標準和參照。

具體說來,往事作為一種發生在過往的客觀事實,無論何時何地都不會再發生改變,但在糾紛發生的過程中遭到了忽視乃至遺忘。當孔某面對標語時,便觸動了記憶的神經,把它提取到了眼前,讓它與糾紛發生了如同冰火的碰撞,終因標語對它具有明確的指涉性而發生了直指當下的結合。標語無疑成為了往事再現的引擎、媒介和記憶的支撐,而且堪比路標,引導著孔某做出了再次或者重新解讀。在解讀中,甚至可以將之視為對鄰居的幫救行為做出的理論化表達,同時構成了反思自身及道德羞愧感的評判依據,彰顯著當事人已經把儒家所言中的德字徹底視為可以用來考量當今之事的道德。

正如學者所言,作為一種常見的經驗現象,人們有時會被平常遇到的某些事所打動。道德感動所強調的正是,要不斷地身臨其境和將心比心,在設身處地的情境中,激發出道德自我。(9)王慶節: 《道德感動與儒家示范倫理學》,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6—27,31—33頁。既然孔某感念鄰居,勢必就會將之視為有德之人,珠玉在側,自己非但不曾主動砍樹枝,反而還要不依不饒糾纏于區區樹枝被砍,難免會被視為缺乏德性或者德行的具體表現,糾紛的產生終究是因為自己沒有像鄰居那樣注重品行。自慚形穢的發生其實就是將自己與鄰居做了比較,并且把鄰居視為榜樣式人物,受到了感召,以至于想要仿效,以便于同樣成為有德之人。

何謂仿效,包含著模仿或者效法的意味,即模仿他人過去已經做出的成功范本。在起點上,指向行為的可復制性。其間的潛臺詞正是,他人能夠做出的,我何嘗不能做出,同樣的行為可以出現在許多人的身上。在過程中,指向規范的可挪移性,即他人何以能夠做出某種行為,必是因為受到了道德等規范的支撐,在我復制他人行為的時候,其實就是把支撐著他人行為的規范挪移到我的身上,而且可被挪移的規范能夠在不同的人的身上產生等量齊觀的效力,方才引致出了和支撐起了同樣的行為。在終點上,指向人際交往秩序形態的重新整合,即我與對方以前如何交往不等同于眼下如何交往,經由行為復制和規范挪移,我的言行舉止畢竟已經雷同于榜樣式人物。榜樣即便不曾在眼前,其實還可以在我的腦海中浮現,若是就在眼前,無疑能夠讓心中所思獲得眼前所見的確證。如此一來,在孔某的認知中,儒家所言、幫救往事與當前的糾紛解決實現了嚴絲合縫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標語的出現極力凸顯著送儒下鄉,讓幫救往事對接標語便是要迎儒下鄉,標語與往事的并現涵涉著送儒下鄉與迎儒下鄉有所互動。

有必要強調的是,調解固然在孔子故里獲得了助推,但曲阜市委市政府并不是要推行一項具有強制性的措施。當事人即便沒有意識到可以前往縣級市基層法院或者其派出機構鄉鎮法庭提起侵權訴訟,也未必不能從調解員那里獲知,以便于充分考慮如何化解糾紛。更何況,本案的化解原本就是于法有據。出臺于2007年的《物權法》第84條有言,應當按照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第92條有言,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至此就透露出了法律的確是要通過界定權利的方式調整相鄰關系,即相鄰雙方皆為不動產權利人,不應彼此侵害?!睹穹ǖ洹返?88條和第295條,亦有類似規定。

《規范》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數量或重量,開展“減油、減鹽、減糖”行動,為消費者提供健康營養的餐食;降低一次性餐飲具的使用量;提示消費者開展光盤行動,減少浪費?!兑幏丁愤€規定餐飲外賣送餐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外賣箱(包)應保持清潔,并定期消毒。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當事人緣何不曾借助訴訟伸張權利,無疑需要關注其間的利弊取舍。其一,在村內調解除了無需交費,還可以免于在村莊與法院之間奔波,能夠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完全不同于提起訴訟需要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費,可以成為村內調解吸引案源的理由。其二,只要前往法院,所面對的法官屬于法律職業人士,免不了會按照侵權訴訟的基本邏輯分析案情,以便于讓當事人借用法律考量問題。因樹枝被砍,孔某完全可以索賠,因房瓦被毀,鄰居同樣可以索賠,或者要求修繕,相互賠償對方的損失,皆是有因有果。當事人若是堅持選擇依法裁決,法官就更是會讓雙方展開對壘,以便于做出明確的權利界分,直至分出非此即彼式的勝與敗。毫無疑問,幫忙救母的往事不可避免會被忽略,因為它與糾紛的發生無涉,說明訴訟的關注面難以與調解相比。只要有此忽略,浮現在法庭上的就只剩下了赤裸裸的糾紛。勝敗裁決更是會促使當事人難免結下更深的仇怨,即訴訟能夠讓沖突和糾紛放大,完全不同于調解的作用指向在于盡力彌合矛盾。一言以蔽之,訴訟若是無法讓當事人只得不失,甚至會導致弊大于利的后果,就構成了人們未必會選用它的強大理由。

正如學者所言,自西舶來的權利觀念具有極強的斗爭性,作用于人際交往難免會釋放出巨大的沖擊力,以至于它來到中國哪怕早已百年有余,但仍是不具有十足的破解力。(10)蘇亦工: 《天下歸仁: 儒家文化與法》,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98—433頁。在鱗次櫛比的屋檐房舍原本就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發生接壤的居住空間內,左鄰右舍不可避免會時常相遇,其實唯有積極主動地保持關系和睦,方才是方便生活的長久之道,所需要的反倒是雙方都能夠適度地克制自己的強勢主張,遇到糾紛時不宜讓糾紛繼續放大。當事人緣何不曾提起訴訟一旦可以立足于訴訟乃至權利本身找到原因,那就表明未必是因為受到了儒家的影響,因而仍需考量借儒調解到底具有怎樣的意義。

曲阜市委市政府極力助推調解,但又強調調解不能遠離法律,其實就是在宣示調解和訴訟屬于糾紛解決的兩套備選方案。助推調解的目標指向,無非是想要讓調解盡量成為當事人的首要選項,借儒調解的意義就是讓當事人借助于特定的空間氛圍促使調解果真成為首選,以便于更好地促成雙方關系和睦,即讓關系和睦的達致受到借儒調解的加持。法律和權利固然能夠被儒學氛圍所容納,但它們難免會成為當事人的備用乃至后備選項,留待一方或者雙方不再謀求關系和睦時,才會被選用。到了孔某案中,通過借儒調解,孔某發現自己與鄰居存在著有德與無德的差距,的確積極主動地選擇了克己顯德,而不再揚己爭權。如果說迎儒下鄉所要迎接的未必只是標語上的儒家話語,其實還會指涉迎儒本身同樣涵涉著某些儒學理念,那么送迎互動必然會展現出更加豐富的內容。借儒調解具有怎樣的意義和權利緣何只是會成為后備選項,亦會獲得更加深刻的原因解說。

三、 送儒下鄉與迎儒下鄉

相較于送儒下鄉所要輸送的內容難免局限于標語所示,迎儒下鄉所涵涉的儒學理念反倒會以標語所示作為滋生的起始。具體說來,據《孟子·梁惠王上》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啄斧@救,如果不是肇因于鄰居嚴格比對著孟子所言加以一五一十地落實,那就是基于自己心頭泛起的情意而做出了與孟子所言相一致的救人事跡,即只要把老吾老的愛意推出去,對待他老就如同對待吾老。幫救的發生若是需要外在條件,抑或表現為鄰居想要從孔某那里獲得某種事物,即使依然能夠在孔某的心里引發感動,恐怕不會再引發強烈感動。甚至可以說,唯有無條件,才足以感人至深。

孔某何其感念鄰居固然得益于標語的提示,但又是通過反思往事而引致出來的。往事的發生無疑是在他進入調解室看到標語之前,何以關涉德行或者德性,與其說是在他進入調解室之后由標語賦予的,倒不如說是原本自帶,否則還怎會出現標語與往事的對接,而標語畢竟只是對往事做了性質認定。若無往事,標語所言未必具有十足的有效性,當事人即便能夠認可,恐怕仍是難以表達出心悅誠服的態度,于是可以說往事在孔某案中所起到的作用重于標語。無不表明,在孔某看來,鄰居此前的幫救舉動原本就屬于儒家所說的有德之舉,即鄰居在此前就曾通過一舉一動具體實踐的方式操作著儒學理念。同樣是得益于標語的提示,孔某意在仿效榜樣,此番所思所行高度契合《里仁》中的另一句孔子所言,即見賢思齊。無論此言是否出現在了調解室內的墻上,至少沒有以文字提示的方式進入孔某的眼目,但又完全自在于他的所思所行中,方才引出了有德之人與有德之人互幫互讓而不至于相互孤立的交往狀態。德不孤,必有鄰,所要表達的意思正是如此。(11)楊伯峻: 《論語譯注》,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40頁。不難看出,有德有鄰的最終達致不只是借力于標語的理論化提示,其實還曾借力于孔某通過所思所行具體實踐的方式操作了一番見賢思齊的理念。

更有甚者,正如學者所言,區別于西方世界隨時隨地都能見到人與人呈現出相對之勢,在中國社會則可時時處處見到人與人的彼此相予之情,儒家自古以來所要倡導的正是人與人之間應該有情有義。(12)梁漱溟: 《中國文化要義》,上海: 學林出版社,1987年,第88—94頁。其中恰恰蘊含著人們致力于追求關系和睦的深刻機理,不妨繼續通過中西比較的方式揭示出來。觀諸西方,就不得不提西方文化的萬源之源,即基督教。它致力于讓西方人把安身立命的場域鎖定在與上帝的對話中,因而人與人即便呈現為單子式的個體化存在,仍舊可以通過宗教信仰獲得溫情,足可以成為西方人原本就善于乃至樂于通過訴訟化解糾紛的重要原因。中國一旦不存在西方式的社會環境,人們難免就需要在密切的人際關系中尋求安身立命。無論他人如何存在,都將成為我的必然面向,理應謀求抱團取暖。作為儒學核心理念的仁,其實早已點明他人與我的共時性存在,尤其是它從人從二的造字結構,原本就能表明人在二人即人與人的關系中尋求定位。它的起源甚早,所具有的寓意在孔子問世以前的遠古時期就早已完備。(13)葛兆光: 《中國思想史》(第一卷),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89—90頁。在后來的社會發展中,并不曾發生實質性變異。到了孔子故里的孔某案中,雙方當事人的所思所行未必不曾加持著仁的理念。尤其是鄰居早已表現出了想要與周圍鄰里抱團取暖的意向,方才沒有把孔母視為與自己全無任何關系的人。

以上種種,皆能說明儒學深深地扎根于人們的日常所思所行,哪怕人們從來不曾明確獲知,恐怕都會在不經意間自然而然地就會對某些理念有所表達。相較于有德有鄰的理念通過標語出現在了墻上,堪稱儒學的顯性出場,見賢思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還有仁的理念,潛含在當事人的所思所行中,則屬于儒學的隱性出場。前者強調的是,要把儒家所言直接輸送、灌輸乃至滲透到調解中,規制和駕馭著當事人的思考,倡導下行路線,促使調解的實際操作成為儒學獲得落實的具體接收地,不妨把儒學的此種展現邏輯稱為滲透論。后者強調的則是,由日常實踐到儒學的上行路線,即儒學理念通過日用常行即可實現隨時隨地的正在生成,未必需要事先借據《論語》等文本,但又完全契合文本上的相關表述,不妨把儒學的此種展現邏輯稱為實踐論。盡管實踐論不像滲透論那樣易被發現,而且不曾像標語那樣被刻意宣揚,略顯弱勢,但它實為一種客觀存在。標語和往事的交織并現,其實不僅涵涉著滲透論和實踐論一并出場,更意味著滲透論的落實獲得了實踐論的迎接。甚至可以說,正是因為下行路線要與上行路線一起發力,方才把來自《論語》和正在生成的儒學理念聚攏到了調解中,促使官方助推和民間接應發生了交集。

顯而易見,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并非只是被動地接受通過書面文字輸送到眼前的儒學理念,并且等待著標語往內心滲透,而是還會主動地借助于加持著見賢思齊等儒學理念的所思所行面對標語,非但不曾感受到壓抑或者強迫,反而讓自身的主體性獲得了充分發揚。滲透論即是送儒下鄉,實踐論則指涉迎儒下鄉,恰恰就是在有來有往的互動中,回應出了比標語內容更加豐富的儒學理念,并且促使各種理念以相互牽連的姿態在眼前和腦海中浮現,至此就顯示出了當事人越發會以厚重的道德思考應對糾紛解決。況且送迎互動原本就可以補強當事人對道德的認知,助益于提升自身的道德品格,而且送儒下鄉所送來的和迎儒下鄉所迎來的皆是可以供當事人用來提升品格的儒學質料。

如果說調解能夠增益于當事人的道德守護,那么訴訟就會對道德守護產生減損效應。鄰居的救人事跡就發生在身邊,孔某一旦刻意回避,其實就是對道德敘事表達出了排斥、無視乃至麻木的態度,最終就放棄和割舍了對自身道德潛能的挖掘。若是前往法院揚己爭權,恐怕就會被鄰居詬病為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往日情意,在他自己看來,更會傷及對有德行為的考量和思齊式積極爭取,說明揚己爭權極易產生借用權利貶低道德的效果。(14)類似說法,可參見馮象: 《政法筆記》,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頁。需要強調的正是,權利主張的提出盡管能獲得法律的支持,貌似光彩,實則會成為不道德的遮羞布。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反倒可以避免道德貶低,這構成了當事人積極接受調解的深層次理由。滲透論和實踐論或者送迎互動于史有據,甚至加持著某種歷史經驗,不僅可以用來更加深刻地考量儒學到底以怎樣的機理出現在當代社會,更是可以展示出外來權利除了可以被儒學氛圍所容納,還能否被儒學本身容納。

四、 送迎互動的歷史經驗

觀諸傳統社會,最能體現滲透論邏輯的當是隋唐以后的科舉考試制度,即它何嘗不曾借用外在于儒學的力量,把儒家的四書五經等文本置于前,把人們的所思所行置于后,由前向后滲透。尤其讀書人,若要順利通過考試選拔而入仕,就必須接受儒學的駕馭。據《周易·賁卦·彖傳》所言,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由誰來觀乎人文,又由誰來化成天下,肯定是人,否則人文豈能自身觀乎自身。正是人要化成天下,才要觀乎和借用人文,意味著文化就是人化。借用人文固然是指人要接受人文的規訓,但人觀乎人文強調的則是人以主體性駕馭人文,至此又體現出了實踐論的邏輯。實踐論所指涉的無非是儒學理念原本就棲息在各代人的日常所思所行中。綜合來看,儒學曾以實踐論與滲透論的雙重構設置身于傳統社會。

儒學理念以儒學文本作為載體,的確可以讓人們易于獲知,但儒學理念并非只以文本作為載體。據《論語·述而》記載,孔子曾坦言自己“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尤其仁字,學者指出,它固然起源甚早,卻從來沒有被哪位思想家放到多高的位置,正是孔子,把它提升到了儒學核心理念的高度。(15)參見楊伯峻: 《試論孔子》,載《論語譯注》,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第16頁。仁字的意旨既然早已存在,孔子所信所述指向的必然是儒學以歷史經驗作為載體。據《論語·子張》記載,孔門弟子子夏曾言,“博學篤志,切問近思,仁在其中矣”,表明儒家具有博學情懷,有的學者甚至提出了圣人學于眾人的觀點。(16)章學誠: 《文史通義》,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第120頁。在《論語·公冶長》中,孔子曾言:“敏而好學,不恥下問?!睂W于眾人和敏而好學指向的無疑是以眾人的日用常行作為審視對象,指明了人們的日常所思所行中本來就蘊含著儒學理念,至此不妨用“集體無意識與精英思想的覺悟”一語來概括孔子的儒學論說路數。

何謂路數,無非是指聚焦于自己的目光所及,展開相應的探索和思考,最終做出理論表達的進路和策略。何謂集體無意識,是指祖先或者民族的原有心理中囊括著一套預先形成的行為模式,無需刻意強調,哪怕只是通過日用而不知的狀態,都會被后人繼承下來。(17)榮格: 《尋求靈魂的現代人》,蘇克譯,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5—172頁。普羅大眾未必能夠乃至完全沒有必要意識到儒學理念存在于眼前的所思所行中,對此加以闡發的正是精英,精英因具有某種知識儲備而區別于大眾。凡是具有一定的儒學知識,能夠敏而好學,敏銳地覺察到眼前的所思所行高度契合某種歷史經驗,再基于對儒學的體悟,識別出其中蘊含著儒學理念,并且自覺地表達出來,甚至能夠寫作儒學理論的人,都可以被視為儒學精英。精英的闡發立足于自身的思想覺悟,覺悟便是覺察和體悟的合一??鬃涌偰苡X悟到別人所覺悟不到的事物,凸顯著他作為精英思想家的分量。其他人即使不具備那樣的才智學識,倒是不妨借用那樣的論說路數,而且還可以借助于《論語》等文本,因為孔子基于自身的覺悟而提出的論斷一旦出現在文本上,就實現了轉識成智,即由他自身的覺悟認識變成了公共智慧,因而可以借助于文本中記述的內容,前去比對著發現和確認眼前的所思所行中潛含著哪些歷史經驗和儒學理念。

正如孔某案所展示出來的那樣,既然當代中國人依舊致力于維護人際關系和諧,而且各種所思所行高度契合儒學文本上的相關表述,那就表明某些儒學理念在古往今來的歷史進程中一直在被傳承。文本足可以擔當溝通古今的媒介,通過它,所要溝通的正是古代中國人與當代中國人的所思所行,古與今恰恰還能在文本之外實現跨越時空的延續。滲透論和實踐論固然都依賴文本,但具有不同的指涉,前者直接加持著文本,意在讓文本中的內容走出文本,涵涉著來源意義上的文本依賴,后者則涵涉著裁定意義上的文本依賴,不致力于設定任何條件,可以讓實踐免遭來自文本的單方面駕馭,以便于展現得更加豐富多彩。兩者的互動和各自所指涉的內容其實未必只能出現在孔子故里,但孔子故里的借儒調解恰恰讓它們以極其顯性的方式表現了出來。尤其是滲透論的出現,即便不能認為曲阜市委市政府曾以傳統社會的科舉制度作為模仿對象,恐怕仍是在有意無意間運用了科舉式的歷史經驗,以至于要把儒學文本中的理念直接送入調解室。

據《論語·先進》記載,孔子曾有一言,“莫春者,春服既成”,春字意指季節?!对娊洝旐灐らs宮》有言,“春秋匪解,享祀不忒”。傳統注疏有云,言春秋“猶言四時”(18)鄭玄箋,孔穎達疏: 《毛詩注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085頁。,即一年四季。春秋一詞在此實為表示時間乃至頻率的概念范疇,借助于它,最能表達清楚某些儒學理念每時每刻都棲息在人們的所思所行中,而每時每刻的逐步延伸就形成了自古至今的歷史?!墩撜Z·子罕》記有這樣一詞,“達巷黨人”,常見注解把達巷釋為黨名,達巷本身則是名字叫做達的街巷。(19)錢穆: 《論語新解》,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221頁。借用巷字,可以表達清楚儒學理念以人們穿行在其中的民間街巷作為存身的空間載體。據《論語·季氏》記載,孔子有言,“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在《里仁》中又說,“士志于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議與不議的主體包括大眾和精英。精英置身街巷,除了參與議論,還要對大眾的日用常行加以儒學反思,并非只能成為向民間灌輸儒學的傳聲筒,更要為存留在普羅大眾所思所行中的儒學理念代言。各方巷議的內容同樣可以用春秋一詞指代。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曾言,“后世知丘者以春秋,罪丘者亦以春秋”。據《孟子·滕文公下》所言,“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而作《春秋》”?!洞呵铩芬粫詭ОH裁斷,就如同糾紛化解包含著訟與不訟的褒貶抉擇。

毋庸諱言,完全可以用“春秋巷議”一詞來指涉和涵蓋儒學自古至今具有怎樣的傳承機理,即正是古往今來的普羅大眾在日常的所思所行中創造出了儒學理念,精英的貢獻在于提出儒學理論。區別于儒學理念是指人們在日常中表達出來的某些思考,儒學理論則是針對那些思考做出的理論化表達。前者無需人們去刻意展示和發現,只要那樣想了或者那樣做了,即可獲得呈現,后者無疑囊括著如何發現和闡發前者的技法。尤其前者,以極其鮮活的姿態彰顯著儒學在古今民間具有持之以恒的生命力,甚至早已成為了活生生的歷史文化遺存,還彰顯著人們的某些具體感受原本就屬于原生態的儒學理念,繼而可以把民間視為儒學的存留地,凸顯著儒學具有民間積累的型質。何謂民間,盡管古今有別,但只要把它視作官方乃至儒學文本的對應面,那么它在古今社會所指涉的便不會存在實質性差異。正是在儒學理念和儒學理論古今傳承的過程中,遇上了外來的西學。既然權利觀念早已參與了人們是否致力于維護人際關系和諧的裁斷,那就意味著它其實早已被儒家歷來一直關注的歷史經驗所容納。既然歷史經驗原本就蘊含著儒學理念,接下來就需要探討儒學本身會給外來的權利提供怎樣的存身位置。

五、 糾紛解決的歷史經驗

正如學者所言,中國社會緣何未能孕育出一套雷同于西方的權利觀念,就在于自古以來一直高度重視人際和諧,不尚爭斗。(20)夏勇: 《人權概念起源: 權利的歷史哲學》,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96—197頁。關鍵問題就在于,不尚爭斗并不等同于不會發生任何糾紛。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一則曾在魯定公時期擔任大司寇,職責所在,必會接觸到大量的爭訟案件,二則在位聽訟,文辭有可與人共者,弗獨有。據《論語·顏淵》記載,孔子曾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猶人二字,表明孔子和其他人都以無訟為求。諸如此類,說明在孔子所在的時代乃至以前,早已形成以無訟為求的歷史傳統。既然如此,那又該如何化解糾紛?

據《史記·五帝本紀》和《韓非子·難一》記載,歷山之農者侵畔,河濱之漁者爭坻,舜曾前往耕焉漁焉,布教德化,歷山之人皆讓畔,雷澤之人皆讓居。顯而易見,舜裁斷爭訟的目標導向在于促和,教化的意義波及,并非只是在眼前實現了息訟,更是可以引致日后無訟。此類策略,在先秦以后仍是屢見不鮮。比如說,據《后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記載,東漢時期,吳祐出任膠東相,民有爭訟者,轍閉閣自責,然后斷其訟,以道譬之,或身到閭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爭隙省息,吏人懷而不欺。盡管舜和吳祐之舉未曾被史書直接冠以調解的稱謂,但布教德化和重相和解中蘊含著以調促和的基因。甚至可以說,調解正是一種致力于達致無訟的儒家式糾紛化解方式。

正如學者所言,通過調解化解糾紛,早已成為中國社會自先秦以來的一貫傳統。(21)梁治平: 《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9頁。迄至當今,曲阜市委市政府助推非訴訟調解,難免會產生追求無訟的指向效應,就構成了對傳統儒家無訟觀的遙相呼應。無不表明,在孔子以前的時代和孔子所在的時代,直至當代,如何化解糾紛,存在著相同的、一再發生的、持續存在的歷史經驗。無訟為求和以調促和,置身不同的歷史時期,既是一種跨代性存在,又是一種共時性存在。更重要的是,調解早已被《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確定為糾紛解決制度,并非只能出現在孔子故里。即便它出現在了其他地方,而且無論人們是否已經明確意識到它屬于儒學范疇,它的每一次出現,其實都會在儒學實踐論的層面上攜帶著自身的儒學基因??鬃庸世镆坏┲普{解,究其內里就是在助推儒學,明確提出借儒調解所能產生的效果,至此就主要表現為兩大方面: 其一,能夠讓原本就屬于儒學的事物越發具有儒學色彩和意蘊;其二,意在讓儒學通過滲透論的邏輯參與到當代的制度建設中。那樣的參與是否可行和能否有效化解糾紛,恰恰在孔某案中獲得了檢驗。

到底該以怎樣的規范設定和秩序框架調處人際交往,歷史上同樣早已積累下了豐厚的經驗。據《左傳·昭公十二年》所言,克己復禮??鬃痈菑娬{,“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何謂禮,據《論語·八佾》所記,孔子談論季氏時曾說,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只有天子才可以欣賞八佾舞于庭,身為大夫的季氏原本只能享用四佾,一旦享用八佾,無疑屬于嚴重的僭越禮制。就此看來,禮是一種外在于人的規范,僅憑它來約束人的行為并不可靠,但又不能讓它徹底消失,否則更會引來全盤失控,因而仍有必要回復至依禮而行。何謂克己,則是指通過訴諸于內的省察引來接應于外的自我克制??鬃釉?,“內省不疚,夫何憂何懼?”,點明了內省是何等重要,孔子又說,“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并且在《論語·子罕》和《論語·衛靈公》中各說過一次,“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點明了僅憑克己來約束人的行為同樣并不可靠,即便德目昭彰,仍是難以確保人們會發自肺腑地真心喜愛,并且全盤接受。既然如此,無論克己與復禮如何相互涵涉,到底是讓外在的禮滲入內心而作用于克己,還是要由內在的省察引來外在的復于禮,恐怕都需要訴諸于內外結合,方可確保免于產生各種負面效應。據《論語·為政》記載,孔子又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則格?!毕噍^于政和刑皆屬于外在于人的事物,德和禮則是一內一外。透過民免而無恥與有恥則格的對比,無疑能表明,唯有德和禮的內外結合才可以使人舉止得體。

經由古今轉型,內外結合的框架早已有所演變,但變中亦有不變。借據孔某案來看,孔某選擇克己顯德,克己的形成肇始于內省,顯德的出現則肇始于外在標語的喚醒,同樣表現出了內外結合的邏輯。更重要的是,訴訟與調解原本同時處在備選位置,留待人們選用,調解一旦成為首選,訴訟就成了被后置的備胎選項。搭配著此番位置設定,道德與權利同樣會展現出孰前孰后的位置排序。區別于禮和禮治曾在傳統社會主導著人們的日用常行,當代社會所要顯揚的則是法治和法律,意味著法律和權利早已頂替了禮的位置,于是促使傳統的克己復禮演變成了道德與法律和權利的結合。就如同道德可以同時表現為內在于人心的意識和外在于人的規范,盡管法律和權利來自國家立法,但它們同樣能滲入人心,展現為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如此一來,通過助推調解的方式在當代達致無訟,所要憑借乃至依賴的便是道德與法律和權利的內外結合。說到底,傳統的克己復禮可以開顯出三部分構成,除了克己和復禮以及兩者的相互涵涉,還包括一內一外的構設。此種構設至今猶在,而且克己依舊光鮮,有所演變的其實只是其中的復禮部分。恰恰正是傳統的克己復禮框架,鎖定了外來權利在中國的存身位置,而且傳統框架本身亦通過接納外來事物的方式實現了創新性發展,促使本土原產事物和外來事物實現了重組。

總而言之,傳統框架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和適應能力,何止能夠在當代社會獲得顯現,甚至還能夠涵涉古今和中西。權利的外來和禮的式微,更是映襯出了中西層面的你來我往和古今層面的此消彼長。權利觀念攜帶著自身的斗爭性基因入華,表面上看去無論如何都難以與本土一貫于崇尚人際和諧的社會環境合拍,但中國社會具有極強的包容性,早已促使本土事物和外來事物實現了包含著差異和矛盾的共存。尤其儒學,最能助力于本土社會的尚和氛圍,貌似會對權利外來表達出排斥,實際上卻未必如此,反倒正是它極力強調的無訟為求和以調促和,促使中西差異并不會對本土事物和外來事物的共存構成致命的威脅。具體糾紛的發生固然背離了克己復禮,但不意味著歸仁無望。只要不再繼續激化矛盾,訴諸于調解,仍能實現歸仁無訟。調解所要加持的正是為仁由己,并非是要強立嚴束,否則反不為美,因而只可在如何注重調解和如何調解的問題上肯定曲阜市委市政府的做法,不可在更大的范圍內給予過多贊揚。若是一味執著于調解,阻止當事人前往法院提起訴訟,恐怕就會引起不滿。為仁由己的實現,搭接著中國人自古以來一直崇尚和諧的歷史經驗,通過道德與權利的內外結合化解糾紛同樣涵涉著歷史經驗的再現。歷史經驗緣何如此可靠,不只是因為它作為一種存在于過往的事物,已經在過去經受過指涉性和有效性層面的檢驗,更是因為它置身于當代,在自身有所演變的同時再次經受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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