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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新制度經濟學解釋

2021-03-13 03:20
關鍵詞:領辦出資要素

錢 淼

(青島農業大學 經濟學院,山東青島266109)

植根于這個變革的時代,合作社理論和實踐都在發生巨大的變化,但與此同時也亂象雜呈。為了理清發展脈絡,這些亂象被理論界歸納到了不規范問題這個研究范疇,但是由于涉及的內容離散,相應的研究也有不同朝向,對其認識依然不夠清晰,此時需要引入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在這個框架下,合作社的不規范問題的各個方面都能得以解釋,并從表象中找尋更深層次的機理,從學理上來解釋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動因、規律。洞悉在當前環境下發生的不規范表象,結合中國合作社發展的現實來進行“看和觀察”①的研究往往更具有說服力,學者們在透過諸多亂象而深入觀察問題的形成機理之時,意外發現這些問題都能夠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下和框架中得到解釋,并且這門學科所包含的理論工具早已成為了推敲合作社制度安排的利器。

一、不規范問題應該怎樣討論

(一)不規范問題的提出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中引入的一種制度補償,其原則和理論必然要在我國農村環境中適度調整,經過自適應變革之后才能符合我國農村之經營實際。但是現實中這種自適應變革往往走的更遠,尤其是在數量暴增的過程中,更是表現的亂象繁多,理論界將這些亂象定義為不規范問題,合作社出現伊始就開始了探討。為了分析不規范問題,理論界將參照物設定為經典的合作原則、法規、章程,開始檢視實踐中的中國農民合作社是否符合合作社本質屬性的問題,遂提出合作社的真偽論斷。杜吟棠、潘勁最早運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討了非農生產者領辦的合作社和農民生產者領辦的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他們發現非農生產者領辦的合作社中,企業領辦型合作社實際上是一種商業性的合作,合作社所有者和惠顧者的身份并不同一,而在政府領辦型合作社和專業大戶領辦型合作社中由于實行不等額持股,按股分紅就成為合理的制度安排,這些特征都與合作社原則不符[1]。苑鵬從合作社發起人與政府的關系的角度分析了農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她指出只有民辦的合作社才符合“社員所有、社員自治、社員自享”的特征,中國現存的農民合作社往往只是具有合作行為的組織,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社[2]。應瑞瑤將合作社實踐與經典合作社原則偏離這一現象概括為“合作社異化”,指出這些合作社和社員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松散的合作,兩者無產權上的連接,也無利潤返還,這些合作社并不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則[3]。黃勝忠認為中國的合作社從一開始就是異質性成員間的合作,合作社是具有不同資源稟賦及利益訴求、扮演不同角色的亞群體共同締結的具有實用主義傾向的聯盟組織[4]。張穎和任大鵬以合作社真偽之辯為起點,從產權關系和治理結構出發,探討了合作社發展規范性問題,發現了不規范的合作社爭奪國家扶持資源,擠壓了規范合作社的發展空間[5]。潘勁將合作社的收益分解為“合作收益”和“政策性收益”兩部分,認為實踐中“空殼合作社”、“假合作社”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行為主體對潛在“政策性收益”的追求[6]。馬彥麗認為相當數量的合作社是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而成立的,社員對合作社的認可程度低,許多合作社只是“掛牌合作社”[7]。邵科、徐旭初、黃祖輝對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討論是基于業務參與、資本參與和管理參與三個維度的理論分析,發現合作社的社員在參與角色上偏離了“惠顧者—所有者—管理者合一”的經典范式,合作社的控制權被少數社員所掌握[8-15]。苑鵬和徐旭初將合作社不規范問題歸咎于合作社的發生環境,當前合作社不得不從追求社員利益最大化轉向以市場需求為主,從對抗工商、金融資本轉變為怎樣利用小資本或工商、金融資本之間的競爭為自己服務,從而導致中國農民合作社在運營戰略、組織關注點、利益分配方式等方面不斷調整,合作社制度安排由此發生了種種變異[9]。

(二)新制度經濟學是一個解釋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工具箱

新制度經濟學是“真實世界的經濟學”②,把制度安排看作是影響發展的重要因素,囊括了諸多自成體系而又富有效力的理論工具,如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集體行動理論、契約理論等。合作社的不規范問題實質是制度安排的異化,包羅了諸多看似不密切相關的現象,如果借助于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與工具,則能給現實中的不規范問題更深入的解釋。因為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理論工具正好能夠解釋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方面,雖不必一一對應,但其解釋能力卻能對不規范問題全覆蓋,問題的解釋能在新制度經濟學框架內形成完整體系。在解釋過程中可以應用的理論工具有以下六種。

產權理論。產權的主要功能包括激勵、約束、資源配置及協調,在合作社的運營中,產權結構的任何變化都可以影響到組織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合作社的不規范問題很大程度上源于產權關系未理順而造成的權責或者出資與收益的不匹配,出資者出于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不得已而改變既有制度安排,同時合作社不完善的產權制度、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不對等是合作社要素控制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此也可以得到解釋。

委托代理理論。合作社不僅存在著像企業那樣的委托代理問題,并且隨著成員異質性的增強,核心成員掌握著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他們可能會利用各種便利來謀求自身的利益,只有通過建立相關的分析框架尋找實現激勵相容的約束條件,才能夠減少核心社員的要素控制行為,因此合作社要實現規范的民主管理,實際上是對于委托代理問題的解決。

集體行動理論。集體內存在廣泛的“搭便車”現象是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集體未必一定產生集體行動的根源所在,因此必須通過強制方式或通過正反獎懲的選擇性激勵來解決搭便車問題。搭便車問題是多種不規范問題的具體表現,在農民合作社中普遍存在,也使規范治理機制和分配機制成為空談,集體行動理論對搭便車行為的深入研究,為解釋合作社內部搭便車問題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

交易成本理論。交易成本解釋為市場成本(即釆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具體而言包括發現相關價格的成本、為市場上進行的每一筆交易進行談判和簽約的成本和一些其他成本。農戶在市場化交易中的交易成本繁多,使合作社有了經濟上存在的必然性。但合作社發展的過程中很多不規范問題的產生也可以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釋,如社員異質性的存在導致了很多環節如果規范運行會產生更高的交易成本,因而合作社會退而求其次(放棄規范的制度安排)。

契約理論。契約理論把合作社作為一組契約關系聯結,這種觀點把合作社社員間的交易關系看作是契約關系,合作社的契約理論模型其實是代理理論、交易成本和不完全契約理論的綜合[10]。這個理論解釋了社員之間存在差異的合作社如何在信息不完全、不確定和有限理性等情況下來制定規則,以及如何選擇,同時也能解釋合作社社員對于機會主義行為的選擇誘因。

制度變遷理論。一種制度安排如果比其它制度需要更少的交易費用,這種安排就比其它可供選擇的安排更有效率。農民合作社規范運行的基礎和前提是規范的制度安排更具效率,而現實中變異的合作社制度也是可以被解釋的,往往是市場主體在對比規范與不規范的制度安排之后做出的理性選擇,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③。

(三)新制度經濟學剖析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探索

新制度經濟學家對現實中的經濟現象有更強的解釋力,理論界也開始借鑒其方法討論合作社問題。徐旭初以新制度經濟學為工具,以浙江省農民合作社為主要例證對象,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制度特性、制度變遷、產權安排、治理結構、制度環境等進行了系統的理論探討和實證分析[11]。馬彥麗考慮農戶生產規模小、存在普遍兼業現象以及農戶間的異質性強等特征,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分析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踐[7]。黃勝忠以成員異質性為條件,討論了異質性成員間的合作行為,異質性成員所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組織行為上所具有的特征和存在的問題,在成員異質性的條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規范運行和發展問題[4]。林堅、黃勝忠、張曉山、崔寶玉、黃祖輝、邵科等均采用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與工具,并將討論的側重點放置于異質性結構以及其帶來的多數普通成員和少數核心成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認為“大農”和“小農”之間在資本合作上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應該確保合作社同質性來加強合作社的治理[12-15]。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成果和研究方法都已被廣泛地應用到合作社的研究中來,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論、產權理論、契約理論、集體行動理論和博弈論方法等被廣泛應用,使合作社的研究進入到更深的層面。學者們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探討中國農民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文獻豐富,對不規范現象的分析直擊要害,影響深遠。借助于前人鑄就的堅實基礎,本文嘗試將種種不規范現象歸納至統一的理論框架中進行集中考察,勾畫全覆蓋不規范問題的解釋體系,同時探討離散分布、形態各異的不規范問題之間的邏輯聯系,求得一般性解釋。

二、不規范問題應該怎樣定性

在合作社引入經營體系的十余年中,不規范問題伴生且變化。學者們在實踐中發現了雜亂無章的“不規范現象”,各種“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獲”、“大農吃小農”現象層出不窮,以至于驚呼“合作社原則,最后還能堅守什么”。農業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指出:“一些地方重數量、輕質量,一些合作社有名無實、流于形式,制約了農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敝?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了《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方案》,旨在通過對以“空殼社”為代表的不規范合作社群體進行專項清理工作,促進合作社依法規范健康發展。合作社群體中存在著不規范的個體,這些個體的不規范行為不僅僅影響著其自身功能的發揮,也使社會對這種微觀經濟組織制度產生了疑惑。合作社是否被需要,還是僅僅停留在一種存在感?迫切需要在當前背景下得到解答,而對此問題的答案需要我們回溯這種微觀經濟組織制度的發生環境,重新審視其時代使命,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對以下兩個問題的討論。

第一,合作社是不是必要的制度需求?制度提供了一種經濟的刺激結構,隨著結構的演進,它規劃了經濟朝著增長、停滯或衰退變化的方向。經濟能否發展,歸根結底取決于制度安排和經濟組織是否合理有效,真正促進經濟增長的,是一種能夠提供適當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16]?;厮莸缴鲜兰o末,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中國農村,迫切需要一種制度,從宏觀上讓失去統領的、離散分布的小農群體重新組織起來,從微觀上讓耗散在流通渠道各個環節的交易成本逐步收縮,讓產業鏈條運轉阻力減小。這種制度的特征就是為小農戶的合作創造條件,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外部性內部化。因為有制度需求,市場就會供給,在農村經濟活躍的地方,近似合作社制度的許多組織形態自然生長,并成為了可復制和推廣的模式。而這些組織形態的發生,實質是農村經濟中諸多利益相關者的博弈過程,而合作社制度的最終定型,則描述了在當前條件下的均衡狀態。由此,合作社制度是一種帶有明確歷史使命的制度供給,必須存在于農業產業鏈條的關鍵環節。

第二,既是一種必需,為何又存在不規范問題?林毅夫將制度變遷分為兩種類型: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前者是指一群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變遷[17]。在上世紀末到合作社立法這段時間,合作社的發生都處于一種自然狀態,是一種從無到有的自發性變遷,而在合作社法實施之后,主管部門而非農戶,成為這種制度推廣的主力,合作社開始了持續十年的數量增長過程,這個由少到多的發展過程,則可看作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再借助于制度均衡的觀點繼續往下討論④,我國的合作社制度,在其自然生長期⑤,已經被其參與者認可,已經達到了制度均衡,在當時的條件下沒有人愿意再花費資源去更改合作規則。但是為什么在這十余年的推廣期中,不規范的問題越來越多,而且這些問題都表現在對以往既定規則和制度安排的突破?關鍵之處在于制度均衡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度變遷的動力來自于相對價格的變化。諾斯和托馬斯提出,當要素相對價格發生變動時,參與者會從中發現制度創新的利潤,從而推動制度發生誘致型變遷[16]。進入新世紀的頭十年,中國農村正經歷著向現代農業轉型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之劇烈變遷,對于合作社的參與者來說,各種要素資源的價格和地位已經與上世紀末大有不同,持有各種要素的參與者對于合作社原本制度安排具有本質規定性的利益聯結及收益分配方式再次審視,發現如果改變適度安排就會有潛在利潤的存在,就會刺激參與者產生與制度安排相悖的行為選擇,這實質也是一種自發性的制度演進而已。因而,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的出現帶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并非是對于這種制度的否定,而是這種制度在新的發展環境中表現出了非均衡狀態⑥,還需要進一步的演進才能使其顯現出靈活性,達到適應新環境的新均衡狀態。

三、不規范問題應該怎樣歸納

合作社的不規范問題表象繁雜,社員的異質性、產權激勵問題、決策規則的設計、治理結構的選擇和代理人行為等方面都出現了與合作原則和理論相異的現象,由此導致了理論將無法準確地用來對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開始脫節[18]。不規范問題看似雜亂無章,但皆因突破了合作原則所致。在合作原則的變遷中,盡管它們千差萬別,成員身份的同一性、成員民主控制、按惠顧額分配盈余和資本報酬有限仍然是合作社的核心,反映在實踐中就是規范的出資結構、治理機制和分配機制,這些原則是合作社的本質特征,一切與其相悖的行為都可以看作是不規范的表現?,F實中,合作社因受到外部環境變化的刺激,在出資結構、治理機制和分配機制中滋生背離合作原則的行為,這就是不規范問題的實質。由此,將合作社的本質特征作為參照物,對比之下,不規范問題表象便可以被全部羅列出來。雖然問題很多,在個體中的表現也有差別,但是抽象之后的問題共性非常明顯,按照“出資結構、治理機制和分配機制”的分析框架進行梳理,將參照物的對立面歸置于三個子集合。

出資結構問題集合。這類現象指的是合作社“同類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的互助經濟組織”假設的打破,合作社不再是“抱團取暖”的弱者聯合,而呈現出了社員的分化,領辦發起者與參與的普通農戶在身份地位上不同(學者們將其定名為異質性),在合作社組建過程中的出資環節差異巨大,具體表現在了出資結構中,如股權過度傾斜,普通社員假出資(或者不出資),一股獨大,外來資本(或者工商資本)過多等現象皆可歸類于此。

治理機制問題集合。這類現象指的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假設的打破,合作社最為經典的原則——“一人一票”的決策機制被其他方式替代,這也意味著合作社中的一部分群體必然失去應有的管理權力,從“主人翁”變成被管理者,具體表現為,社員大會停開(或者流于形式),監事會名存實亡,章程難以實行,內部人控制,部分社員沒有話語權等現象。

分配機制問題集合。這類現象指的是“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假設的打破,合作社在經營目的與利益分配中不以普惠社員為目的,而更加注重部分社員尤其是核心社員受益的最大化,使合作社這種“互助性經濟組織”的發展有了投資者所有企業(IOF)的朝向,具體表現在,經營目標異化(過度注重利潤),利益分配機制異化(不返利、不分紅),成員賬戶不存在,財政補貼不量化(給社員)等。

四、不規范問題應該怎樣解釋

(一)異質性的成員結構決定了不規范的出資結構

農業經營主體具備核心要素是市場競爭的要求。經濟學中,土地、勞動、資本、信息、技術等生產要素相對于人們的需求和欲望而言,都是稀缺的,但是在不同的經濟階段,各個要素的供求關系卻各不相同。在市場經濟深化程度和農村經濟活躍程度都達到了歷史高點的今天,生產要素中的資本、信息、技術要素對于傳統的財富生成要素⑦,更加稀缺,也成為了農業經營主體能否具有經營效率的核心要素⑧,核心要素的持有者也具有了比以往更高的社會地位和談判能力。合作社在對這些核心要素的需求上與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無異,不具備核心要素的合作社必然會因缺乏經營效率而被市場淘汰,由此合作社對于核心要素的獲取是其生存的關鍵。因而在現實中,合作社的組建模式經常被學者們總結為“龍頭企業帶動型”、“農村能人帶動型”、“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型”、“供銷合作社領辦型”、“農技服務組織帶動型”等類型,這些類型的區別在于領辦者的不同,而這些領辦者龍頭企業、農村能人、集體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技服務組織等實質都是核心要素的所有者,這種圍繞核心要素組建合作社的方式,則是現實中絕大多數具有經營效率的合作社的選擇,而這也是不規范問題的邏輯起點⑨。

異質性的組建方式是集體理性下的行為選擇。合作社聚合了兩個群體,領辦者和小農戶,這是兩個差異極大的群體,是否持有核心要素是其身份的區別,但在實際經營中,更大的差異來自于各自的利益訴求和行為方式,這兩個群體能合作,必然是雙方的收益曲線會有一個共贏的區間,而必須透徹地分析兩個群體的利益聯結。集體行動理論認為,一個人是否參與集體行動,是理性分析和選擇的結果,這一理性體現在為產生集體利益所做的投入和集體利益能夠給個人帶來的效益的比較中。沿著這條路徑討論下去,可以發現這種合作的誘因。

領辦者和小農因為是否持有核心要素而被區分為身份不同的兩個群體,其各自可以選擇與對方“合作”或者與對方“不合作”兩種行為,而分別帶來不同的后果。假設核心要素的使用,會帶來四種收益:R(獨享)為領辦者獨自使用核心要素,獨立經營的收入;R(分享)為領辦者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允許其他社員使用核心要素的狀態下取得的收入;R(額外)為領辦者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獲得的額外收入;R(搭便車)為小農戶加入合作社后,使用核心要素帶來的收益;R(小農)為小農戶獨自經營所取得的收益。按照不同的行為選擇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領辦者選擇合作(發起組建合作社)意味著需要共享其核心要素,而不合作則是獨享要素。領辦者之所以愿意共享其持有的核心要素,原因在于核心要素與小農戶群體原有要素(土地、勞動)的結合會帶來更大的收益,比如資本與土地、勞動結合帶來的生產力和附加值水平提高,信息與土地、勞動結合形成的規模效益,技術在小農戶群體中推廣帶來的額外收益等。同時,外部刺激也可能會使領辦者共享核心要素而尋求合作,如市場競爭的刺激和政策扶持的刺激⑩,此時R(額外)+R(分享)>R(獨享)。而如果領辦者選擇不分享,原因可能是核心要素在分享中的額外受益不能抵消其耗散,也就是R(額外)<R(獨享)-R(分享)。

小農戶選擇合作(如果領辦者發起合作倡議)?意味著可以免費或者低成本享受到核心要素帶來的受益(搭便車),這是不持有核心要素的小農戶群體所樂意接受的,此時R(搭便車)>R(小農);而不合作則不能享受到核心要素帶來的收益,選擇不合作的原因則可能是發起組建合作社的領辦者即使愿意分享核心要素,但是并不能給小農戶群體帶來足夠的受益,從而難以刺激小農戶產生合作的行為選擇,此時R(搭便車)<R(小農)。

由此可以將這種雙方圍繞核心要素的行為選擇及后果抽象地總結到一個收益矩陣中。

圖1 領辦者和小農戶在不同行為選擇下的收益

雙方都合作狀態的結果:合作社被建立起來;領辦者組建合作社之后能夠獲得核心要素帶來的額外收益,增強市場競爭力或者享受政策扶持;小農戶群體搭便車,享受到核心要素而提高收益,核心要素的正外部性被內化至合作社組織內部。

雙方都不合作與單方不合作的狀態:合作社不會被建立起來;領辦者持續之前的經營模式(龍頭企業、農村能人等),不會得到額外的要素受益和組建合作社之后的政策扶持;小農戶群體不能搭便車來提高收益。

強調個人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往往可能是無效率的,相反,重視集體理性的合作博弈則一般可以帶來“合作剩余”。由此,基于市場競爭和政策扶持促成的外部環境,在R(額外)+R(分享)>R(獨享)以及R(搭便車)>R(小農)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即對核心要素所有者來說,分享核心要素帶來的收益大于耗散,對于小農戶來說響應領辦者可以提高收益,兩個群體選擇合作往往是實現福利最大化的最優方式,這也是一些不規范合作社的組織邏輯。

核心要素進入合作社打破了應然狀態?下的出資結構。領辦者和小農戶的合作是基于一種正和博弈,而雙方聯結的焦點則是核心要素帶來的收益,這種收益的存在使合作成為可能。在合作社的組建中,領辦者將其持有的核心要素和其他資產投入合作社作為出資,小農戶以傳統要素(土地、勞動)作為出資?,F實中的問題是,這種方式帶來的出資結構難以清晰地界定,核心要素包括很多有形和無形資產是難以作價的,而合作社在注冊過程中的出資結構雖然清晰,往往只是反映資本及其他可以量化的部分,卻不能顯示核心要素的價值,因而領辦者實際的出資(包括難以量化的核心要素,如市場信息、銷售渠道、專有技術、社會資本等)往往比起在法律文書上界定的股份更大。因此,體現在營業執照上和合作社章程中的成員出資額只是名義的,而實際的出資結構中,領辦人的出資如果加上稀缺的核心要素的價格?,可能會打破平衡,甚至出現一股獨大的出資結構。

(二)不規范的出資結構誘發了不規范的治理機制

所有者要求避免核心要素的無序使用。產權理論認為,如果權力所有者對他所擁有的權力有排他的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自由的轉讓權,就稱他所擁有的產權是完整的,如果這些方面的權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稱為產權的殘缺。從現實中來考察那些圍繞核心要素構建的合作社,如果核心要素被投入到合作社中,對于領辦者(核心要素所有者)來說,使用的排他性和收入的獨享權都會相應降低,對于小農戶群體來說,通過搭便車獲得額外收益成為了可能。核心要素不管是否已經計入到了所有者的出資,在一定程度上,在合作社內部都會體現出共有產權的一些特性?。在共有產權下,由于組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分享組織所具有的權利,如果對他使用共有權利的監察和談判成本不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個人價值時,由此所產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一部分將會由組織的其他成員來承擔,尤其是領辦者。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成果,所有成員要達成一個最優行動的談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受益耗散?,F實中造成的問題是,過多人使用核心要素的“擁擠現象”,這也是核心要素所有者最為擔心的問題。資產權利的有效性不僅取決于法律保護,而且取決于所有者個人保護權利的努力和他人企圖取得權力所付出的努力?;诖?如果合作社的核心要素被無序使用,領辦者必然深受其害,因此其在愿意共享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前提下更要努力去保護自己的權力。

領辦者需要重構治理機制。集體行動理論認為,由于公共選擇不涉及雙向的付出和收益,只涉及非相互性的好處,就容易導致搭便車、道德風險、公地悲劇,因此集體行動需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合法強制,不然公共物品不會被提供。在合作社的運行中,核心要素的產權變得模糊,如果不能夠解決無序的使用,所有者便不會產生共享的積極性。與此同時,專用性投資的出現會造成單邊鎖定?,而如果核心要素作為專用性投資出現,所有者面臨的風險則更大。由于要素資源的稀缺性,如何使用它們就得由合作社集體行動加以管理,而集體行動的結果便是制度安排——規定產權和自由簽訂契約的權利及義務,以防止小農戶發生無序行為,又能產生對核心要素所有者的激勵。將產權理論和契約理論結合也可以解釋這個問題,能夠將合作社在治理機制中存在的問題看得透徹。在經典的合作社治理機制中,“一人一票”是必須被堅持的,即使附加表決權存在,領辦者也難以獲得與其出資相匹配的話語權?,在利益最大化動機驅使下,合作社的決策層(不是核心要素所有者的情況下)有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而且領辦者也不會得到與其實際出資(尤其是不可量化的核心要素)相匹配的股權收益?。由此,對于不規范的合作社來說,嚴格遵守原則和法規的治理機制,并非是一個具有相容性激勵的機制,制度的安排需要核心要素所有者和小農戶重新博弈達到均衡。

“數量悖論”是治理機制不規范的直接成因。如果說產權理論回答了財產權利是如何通過將外部性最大限度地內部化,從而提供了對經濟當事人激勵的話,契約理論則是為解決現代經濟社會中普遍存在的財產權利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分解所引致的激勵問題。核心要素的外部性被內化必然為小農戶提供了參與合作社的激勵,但問題在于合作社現有的治理機制卻不能激勵領辦者(核心要素所有者),因為核心要素在合作社內部的權力分解不能使其滿意。從契約理論的視角來討論,原因在于核心要素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會帶來風險,尤其是當經營權處于某些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小農戶手中?,這實際是一個典型的“委托代理”問題?;诖?領辦者和小農戶重新開始博弈,在不規范的合作社中,博弈的結果可能是這種微觀經濟組織在背離“成員民主控制”原則的位置上實現了制度均衡,在領辦者的要求下,人數眾多的小農戶為了能夠獲得核心要素帶來的增值收益,選擇放棄一部分經營權,由核心要素所有者實際控制。對于不規范的合作社來說,不管社員大會是否經常召開,“一人一票”的治理機制已經在實踐中被改變,占有大多數投票權的小農戶群體不再實際控制合作社,“數量悖論”出現?!皵盗裤U摗钡漠a生源于小農戶的短期權宜策略,卻會使合作社向股份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最終的控制權轉到了領辦者手中。同時,集體行動理論認為,制度演進的方向是由處于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而這正是領辦者在合作社中所扮演的角色,出于維護自身收益的考慮,合作社的治理機制被異化,在這種環境下,核心要素所有者的利益集團具有較大的行動能力,能夠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局面,占多數的小農戶群體卻無法采取集體行動,從而形成治理機制對大部分小農戶不利,僅對小部分領辦者有利的局面。

(三)不規范的治理機制導致了不規范的分配機制

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集中于領辦者(核心要素所有者)?!笆S嗨魅唷笔侵笇M織進行團隊生產產生的合作剩余的要求權,或者對經營主體總收入中扣除固定契約性報酬(工資、利息等)后剩余收入的要求權。剩余控制權是沒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的權力,有剩余控制權的一方,有權決定資產除最終契約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的所有用途。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是具有高度互補性的權力,應該配置給同一締約方,否則就會產生激勵扭曲,出現敲竹杠問題。有控制權而無索取權,經濟人就會缺乏現實最有產出的激勵,預制相反,有索取權而無控制權,經濟人就會只顧現實私利最大化,而不關心資源的損耗。對于合作社來說,小農戶的勞動或者土地等傳統要素必須結合核心要素才能取得更高收益,受到領辦者(核心要素所有者)的指揮和控制也是必然的?。因此,領辦者(核心要素所有者)從保護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必然掌控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小農戶群體則采取以放棄權力(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來換取收益(短期利益或者搭便車)的做法,使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被核心要素所有者群體掌控。

內部人控制下的利益分配失衡?!皵盗裤U摗钡男纬梢约笆S嗨魅嗯c控制權的獨占,使得小農戶社員的話語權被削弱,由此導致了收益分配的傾斜?!皵盗裤U摗钡那樾蜗?“一人一票”的決策機制可能流于形式,合作社為降低集體決策的成本,全體成員將部分剩余控制權委托給了代表自己利益的理事會,理事會為了進一步提高決策效率,又將日常經營權委托給了少數領辦者(這些人往往以理事長,核心成員的身份出現),在實際運營中,由于少數領辦者的信息優勢,他們掌握了企業的部分剩余控制權,形成了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從另一個方面考慮,在一些不規范的合作社中,成員出資差距較大,小農戶由于占有的股份少(甚至無實際出資),在非必要的情況下很少去監督和干預領辦者的行為,只要求合作社能夠為自身帶來收益即可,并不過多關心合作社的利潤分配的細節。在這種情形下,小農戶群體對領辦者的監督就會變得效力不足,即使合作社內部成立了監事會,也不一定能完全發揮作用,監事會也有可能被核心要素所有者主導,合作社內部監督的缺失,會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最終導致合作社盈余分配并不一定完全遵循章程約定。綜上,合作社的控制權集中于少數領辦者,小農戶群體的剩余索取權并不能得到保障,在一些不規范合作社中,按照交易量(額)進行盈余返還的分配機制沒有完全實現,原因在此。

合作社不規范問題看似亂象繁多,實則有章可循?,F實中表現出來的異化現象可能涉及到合作社運營的方方面面,但實質都是對于合作原則的突破,對照規范的“出資結構、治理機制和分配機制”的實踐標準,對不規范問題的歸納則更為有條理。借助于新制度經濟學的工具箱,都可以被逐一解釋,對于深藏于外部環境中的誘發機理以及不規范問題的邏輯關聯,也在“出資結構決定治理機制,治理機制決定分配機制”的路徑上被解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不規范問題的治理的關鍵節點,即出資結構。由此,規制合作社應該首先對其出資結構重新優化設計,在合作社獲得核心要素前提下,保證真實的出資結構不具有過度的差異性,不規范現象則止步于初始狀態。

合作社的不規范問題需要用其自身進化來解決。合作社制度的變化與其發展是同一過程,自“羅虛戴爾”開始就沒有停止過,時至今日,在中國的市場經濟深化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變化體現的更為明顯。合作社的這些變化是為了生存和競爭而發生的變革,對其認可與否要基于現實考慮而非教條,否則就使制度本身失去了靈活性和適應性,在實踐中完全背離合作原則的異化必須得到規制,為順應環境變遷而作出適度調整的制度安排以及產生的新形態可以作為演進方向。合作社的發展不能只用數量和規范代表,合理的變革和多元化的形態也應該納入考慮范圍,當這種制度在新環境中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開始凸顯,很多新出現的問題就開始逐步被化解,對于不規范問題來說更是要依賴于合作社制度的自適應革新,實質就是用自身的持續發展來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①理查德·瓊斯在1833年的一篇演講被認為是制度主義方法論的源頭,他提出經濟學家不應通過抽象和演繹獲得結論,他們必須“看和觀察”(Look and See),把他們的研究建立在最廣泛的歷史和統計研究上。

②科斯認為經濟理論賴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設(assu mption),不但應當是“易于處理的(manageable)”,而且必須是“真實的(realistic)”。由此,由其開端的新制度經濟學被譽為“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國內學者周其仁、盧現祥、胡樂明等均在論著中闡明了此觀點。

③制度經濟學將制度變遷區分為以政府為主體、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以微觀經濟行為主體為主體、自下而上進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合作社在現實中的變化可以看作是處于基層的行為主體因為發現潛在獲利機會而對制度進行的改變,更接近于誘致性的制度變遷。

④諾斯等學者認為,制度均衡是一種狀態,即在參與者的談判力及構成經濟交換總體的一系列契約給定時,沒有一個參與者有花費資源進行再談判的激勵。

⑤此階段指的是從農民合作社萌芽出現至合作社立法之前的階段。⑥制度非均衡是指人們對現存制度的一種不滿意或不滿足,意欲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實際上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出現了不一致。

⑦威廉·配第論述的“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正是傳統農業生產的物質財富創造方式,而置身于市場經濟中的現代農業則需要新的要素引入。以科斯、諾思、威廉姆森、阿爾欽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也在其產業組織理論(被稱為后SCP范式)中強調了技術、知識、資本等要素的重要性。

⑧舒爾茨的“收入流價格理論”也印證了這一點,當農業收入被看作是一種流量,能帶來收入流的要素必然是非常重要的,他認為傳統農業中收入流要素的供給不足或者價格過高,農戶無法獲得,因而導致農業發展的滯后,以此也可以解釋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何小農戶的生產和經營難以實現高效。

⑨有的學者認為,在現實中的合作社存在績效和規范不兼容的情況,有績效的往往不規范,規范的往往難有績效,印證本文此處觀點。

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第十五條規定,“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因此領辦者需要農民社員的加入才能成立合作社,獲得第八條中的政策支持。

?按照舒爾茨的觀點,假定小農戶不持有核心要素(收入流來源),難以成為具有經營效率的市場主體,不具備發起的條件。

?應然狀態是指社員的出資比例應該均衡,不能過度懸殊,也代表著社員身份應該是具有較小的異質性。

?核心要素的價格不管是否被量化,其都是合作社發展的關鍵資源,其稀缺性已經證明核心要素的重要程度,必然被認為是具有很高的價值。

?如果計入到所有者出資,可以看作是共有產權。若未計入出資,但小農戶群體跟隨所有者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核心要素的使用權,因此所有者不得不在合作社內部放寬使用的排他性和收入的獨享權。法律上的所有權是形式上的所有權,而經濟上的所有權才是實際的所有權。因為經濟上的所有權反映所有者實際控制資產的能力,它最終決定所有者通過資產能夠獲取的凈價值大小。

?哈特在GH M模型中討論了專用性投資會引起敲竹杠的風險,其所有者容易在談判中處于被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七條規定“凈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這也意味著如果領辦者的實際出資大大超過總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只能得到百分之二十的表決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作社的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如果再加上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最后可用作股息的盈余不可能超過百分之四十,而如果領辦者的實際出資超過總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其肯定得不到相應的報酬。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者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人是機會主義者,一有條件就怠工、偷懶以尋求個人利益。

?哈特認為,企業所有權應賦予物質資產的所有者,并通過物質資產實現人力資產的控制。如果人力資產必須結合某種非人力資產才能實現生產力,就能激勵資產所有者按照意圖行事,這必然導致非人力資產所有者的指揮和控制,形成事實上的資本控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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