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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天賦與反天賦論面孔

2021-09-05 08:22杜宴林
現代法學 2021年4期
關鍵詞:人權

摘 要:從思想史來看,人權先后呈現出天賦以及反天賦論兩重面孔,人權概念也呈現出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的大體區別。但歷史上的兩種主張都是建立在虛假的二元對立之上且很難有充足說服力的。只有實踐唯物主義視域下的人權概念才是其該當的正解。新的時代,人權的理解和踐行也該當進行相應的實踐轉向。

關鍵詞:人權;天賦論;反天賦論;實踐唯物主義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2397(2021)04-0063-10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6

人權從其產生伊始,始終繞不過一個本質主義或根基性問題的詰問,我們的人權從何而來?無數思想家均對此進行了回答,且大體呈現出兩副面孔:天賦與反天賦論面孔,人權概念也呈現出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的大體區別,然而各有局限。要真正推進人權概念的認識,顯然離不了實踐唯物主義的指導,本文試圖通過這一分析視角,展示現代人權理論與馬哲理論匯通的內在邏輯,推進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事實上,這種突出馬克思的實踐唯物主義、以政治或經濟問題為導向的認識論,也恰恰是批判現代性和糾偏西方中心主義對人權的偏見的關鍵所在之一。①

一、迷失的權利話語:天賦人權及其局限

有關人的權利從何而來這一問題,“天賦人權”無疑是當下最為主流的觀點,其基本含義是人生來就應享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是其最重要的理論先驅,他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的枷鎖之中”“人不是奴隸,而是一切的主人”等系列觀點,其核心要旨就是確認:人之所以被推定享有人權絕不是因為偶然性事實,而是因為自然法和人性本質,以及他屬于人類的事實[美]約瑟夫·拉茲:《人權無需根基》,岳林、章永樂譯,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3期,第367-379頁。;也就是確認人權的價值性、與生俱來性、平等性和普遍性。所謂價值性,就是指人權是從人類的基本特征通常是人性特征中“抽取”出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有價值的,是所有對人的生活有價值的事物中的那些至關重要的價值部分[美]約瑟夫·拉茲:《人權無需根基》,岳林、章永樂譯,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3期,第367-379頁。。換句話說,人的價值不能等同于人的利益,符合人的利益絕非就是人權,人權的本質是對某些太重要而不能沒有保障的權利加以保護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7.,由此可以想見,很難因為一個人的人權而保護他的其它一切利益[美] 朱爾斯·科爾曼、斯科特·夏皮羅主編:《牛津法理學與法哲學手冊》(上冊),杜宴林、朱振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17年版,第558-559頁。;與生俱來性,即人權是人生來固有的;平等性,即人權對每一個人來說都相同; 普遍性,即人權作為權利,是不分地域、到處都適用的。[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頁。

從歷史上看,“天賦人權”思想顯然適合了近代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需要,因而也起到過一定的革命作用,它是對“君權神授”的公開否定,并逐漸演化成了近代資產階級反抗暴力強權、維護每一個個體生命及其尊嚴的理論武器,推進了現代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等思想和話語的傳播,奠定了近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自此以后,只要是人,哪怕是作為生物學人種意義上的人,都毫無例外地被作為人對待并享有基本權利,這種人權思想逐漸成為了現代文明國家的主導性道德話語和現代法律中的根基性概念?!俺蔀橐粋€人, 并尊敬他人為人”[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46頁。,黑格爾這樣斷言到。隨之而來的是,人權自然是不可剝奪的,因為一個人不能停止成為人,也不能將其剝奪或拋棄。David Chandler, 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9.

盡管如此,這種形而上的天賦人權觀自始就受到質疑。首先,正如18世紀末的柏克以及隨后的歷史學派所認識到的那樣,天賦人權顯然不符合歷史事實。在柏克看來,一切權利都是人類歷代智慧的結晶所賦予的。我們的權利并非生來就是現成的,而是由傳統所塑造、所形成的,是人賦的。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國學者何兆武謂之為“人賦人權論”。參見何兆武:《天賦人權與人賦人權》,載《讀書》1994年第8期,第82頁?;蛘呤怯山洕鷽Q定的或“商賦”的。因為人權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才出現的,故曰經濟決定人權或者叫“商賦人權”。參見邱本:《無償人權和凡人主義》,載《哲學研究》1997年第2期,第39-47頁。同時,天賦人權也不合常理,人們不禁要問,如果是天賦人權,那就應該是從來就有的,沒有時空之別,為什么直到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才有這種“天賦人權”?

其次,這種人權乞靈于自然,很容易將人權做極簡主義處理,也即將人權的基礎定位為“原初的人”“未加道德判斷的人”“任意一個有自由意志的生命”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尤其是道德觀念日漸多元化的今天,以滿足于人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欲望,所謂基本人權之謂也。因為如果不是“原初的人”,而是附加著復雜社會性差別的人,那么人權的享有就沒有了統一性和平等性,也就不會有真正的人權。汪習根:《論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1期,第50-59頁。這之中,耳熟能詳的范例無疑是英國學者米爾恩,他通過康德的絕對命令來論證人權得以成立的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標準的基礎。在他看來,康德的絕對命令有兩種表述:一是永遠依照可以同時被接受為普遍法則的行為準則行事[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夏勇、張志銘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頁。;一是永遠把人類無論是你自身還是他人當作一種目的而絕不僅僅是一種手段來對待[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夏勇、張志銘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頁。,并認定第二種表述最適合作為人權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的基礎,他謂之為人道原則。[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夏勇、張志銘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頁。但麥金泰爾和德沃金先后指出,現實生活中根本不存在這樣的人權。詳細分析請參見張恒山:《論人權的道德基礎》,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6期,第32-47頁。不僅如此,依照康德絕對命令的邏輯,順利成章的結論只能是義務性結論,即義務先于人權,它可以從道義上證明對共同利益的普遍義務是正當的,但它既不能證明普遍人權,也不能證明取決于自決能力的政治和公民權利是正當的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3.,也就是說,絕對命令只能推出有保護人權的義務,但人權是什么以及人權存在的理據是什么,顯然是無涉的。如果有,只能解釋為一種想當然的或者說所謂不證自明的結論,并極大可能是荒謬的其中的簡明道理就在于,一個犯故意傷害罪的罪犯,顯然他違反了保護他人人權的基本義務,但也不妨礙他應當享有基本人權,盡管他的人權因破壞他人的人權而必然會受到相應的“破壞”。詳細論述參見邱本:《無償人權與凡人主義》,載《哲學研究》1997年第2期,第39-47頁。,其前景也可能是這樣一種景象:良心名義下的任意,普遍性之下的殺戮。高兆明:《人權與道德基礎——現代社會的道德奠基問題》,載《哲學研究》2014年第11期,第75頁??傊?,現代社會,在人權問題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明的真理。參見[美]麥金太爾:《德性之后》,龔群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頁。

再次,即使訴諸人性證成天賦人權是合適的,但人性存在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因而僅僅訴諸自然人性來證成人權至少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人權的真諦既在人的自然屬性,也在其社會屬性。對此,馬克思曾尖銳地指出,任何試圖通過純粹的自然狀態來探求本真的人性都注定以失敗告終。因為,假如認為本真的人性必須到自然狀態中尋求,那這本真的人性就是獸性,以此“人性”為人類立法,所能確立的就是動物法?!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1-104頁。人類的“自由歷史”和“野豬的歷史”就沒有什么實質差別?!罢J為自然狀態是人類本性的真正狀態”,無非是“18世紀流行過的一種臆想”《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頁。。不僅如此,由于脫離了人的社會屬性,所謂的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即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人的權利。在資本主義社會,人權確切地說無非就是資產階級的特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9頁。,或者說“富人的特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6頁。。

再其次,這種天賦人權觀,作為一種道德應當,本質上提供了一種基于“理性人”“抽象人”的脆弱性假設,以及理解什么是苦難及其應有的人權回應的思維方式。這又包含了如下兩個問題:第一,人權是否有能力洞察大規模侵犯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或其他不公正所帶來的人類痛苦。換言之,人權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概念資源來幫助人們恰當地描述痛苦和脆弱性?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學者的研究表明,人權并不能提供這樣的概念資源;與此同時,由于人權概念立足于個體人基礎之上,忽略甚或阻止了人與人之間的移情或其他更深情的互動,也就阻礙了人權對人類苦難和脆弱性的正確認識以及相應的苦難反應能力,人權概念的局促也就不言而喻了。Oche Onazi.Human Rights from Communit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3, p.50-68.事實上,無數的歷史實例表明,人們普遍承認,無論種族、膚色、階層、 族裔等差異有多大,在內心的痛苦感受力層面,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此人們完全可以通過“移情”而非抽象的理性人建立起普遍人權的觀念的。劉晗:《平等、移情與想象他者:普遍人權的道德情感基礎》,載《清華法學》2017年第4期,第53-64頁。也就是說,出于對他人的關愛和關懷來應對人類的苦難,這確實是構建更合乎道德的人權和相應義務的一種方式。

最后,作為權利,其核心是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于無權利。人權概不例外,這也即是說,作為道義性概念的人權,顯然必須落實為各國法定權利,方能為人類所占有、消費并得以救濟汪習根:《論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1期,第50頁。張永和:《全面正確理解人權概念、人權話語以及話語體系》,載《紅旗文稿》2017年第14期,第7-9頁。,應當通過法律“使人權有效”Rabinder Singh, The Futur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Essays on Law and Practice, Hart publishing, 1997, p.38.。也正是在此意義上,弗里德曼認為所謂消極人權和積極人權的劃分并不成功,因為各類人權都需要政府積極有力的保障。畢竟人權理念終究必須是一種社會現實,而社會現實比法律現實重要得多。參見[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公平競爭的環境:人權與現代法律文化》,郭曉明譯,載《人權》2016年第4期,第84-89頁。這顯然也超越了天賦人權觀的概念范圍。

此外,如同所有權利一樣,這樣的天賦人權觀發端于西方,是西方價值觀或偏好體系的集中體現,深深烙上了西方中心主義的印記:對普遍主義、線性歷史與進步觀的信奉,對邊緣性、異質性、多元性知識的漠視,客觀上造成了現代化所帶來的國內和國際秩序的反諷式混亂和無序。國內層面而言,正是人權觀念,不經意間打開了通向更為無法容忍的性別歧視、種族主義等反人權勢力的大門。道理很簡單,對人類的天賦平等勢不可擋的要求同樣地引起了對天賦差異的普遍要求,這就產生了一種新的人權反對勢力,這種反對勢力比傳統的人權反對者更強大更險惡。[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141頁。這一點,一些國家的政治權利的范圍排除和邊緣化了許多缺乏自治所必需的能力和資源的人——無疑提供了鮮活的例子。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0.國際層面則讓西方話語輕易地壟斷了人權的定義,并成為了粉飾某些干預的正當化理由。這種做法,在耗盡了人類文明發展該當的動力和潛力的同時,也讓不公正、不合理的世界秩序得以維系??夏醽唽W者馬卡烏·穆圖阿對此一語中的,他指出,迄今為止,人權運動已經成為了帝國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了,這一運動源自一段長期的歷史過程,即西方致力于實現概念和文化上的統治……這一連串事件的核心似乎是一種無法治愈的病毒,通過對另類的和歐洲的規范和價值加以否掉化、妖魔化和他者化,進而推動歐洲/西方中心主義的規范和價值普遍化參見[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12頁?!詈眯纬缮M兴怪^之為東西方/南北方間的深淵,那才好呢。Jose-Manuel Barreto.Epistemologies of the South and Human Rights: Santos and the Quest for Global and Cognitive Justice, 2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95, 395-422 (2014).

總之,天賦人權觀由于建基于形而上的抽象自然/人性的預設上,使得其深陷非歷史性和非現實性的錯誤,并最終導致了犬儒主義以及自欺欺人等弊病,而蛻化為空洞和偽善的人權修辭術。[美]約瑟夫·拉茲:《人權無需根基》,岳林、章永樂譯,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3期,第367頁。這種人權與其謂之為人權,莫如說頂多表達了人權的人性或自然特征。

二、權利的升華:人權反天賦論的面孔及其他

也正是這種非歷史性和非現實性的局限,孕育了人權概念升華的契機。那就是:回歸事實,回歸實踐。由此,人權只能是政治性/文化性概念。這對于那些越來越將其作為某種行為的對/錯的正當性道義判斷的人們而言,無疑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對于人權屬性、人權理據等問題的認知方式。所謂人權的政治性含義,就是指它們不是處于自然狀態中的人權;它們是處于社會里的人權。它們不只是相對于神權的人權,或相對于動物權的人權;它們是相互對應的人權。它們是人們為自己爭得的人權。甘紹平:《論道德義務的人權基礎》,載《哲學動態》2010年第6期,第5-10頁。因此在現世的政治世界里(雖然它們被稱為“神圣的”),它們是確保的權利,也是需要那些擁有它們的人們積極參與的權利,而絕非什么天賦的權利。[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頁。某種意義上,我們也可將其謂之為人權的關系性特征或處境性特征。當然,沒有人會簡單到認為這一理念是不證自明的,對于那些更喜歡堅持“天賦人權”乃“不言而喻”的真理的人們而言,這顯然需要雄厚的辯護資源,盡管“天賦人權”本身歧義雜生亨特的研究表明,天賦人權至少有如下幾種含義。一是只在傳統的基督教神學秩序內有意義的天賦人權;二是等同于人權,即人類的權利或生存權;三是指人權,包括人身的安全、財產的安全、不偏不倚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定的參與權;四是指人類的天賦自由,即人類的絕對權利,它被認為是一種自由的原動力,具有識別善與惡的功能;五是指真正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一種大家能感覺到的內心的情感。參見[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導言”第9-12頁。,且并非看起來那樣不言自喻。幸運的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此給予了最深刻的揭示和警醒。他們以不可辯駁的邏輯證明,人權從來就不是天賦的,它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分離之后的產物,是政治解放的產物?!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 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3-117頁。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薄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頁。

而肇始于19 世紀末至20 世紀初的法律多元論者則正努力踐行著這樣的實踐,他們以法的社會科學經驗實證研究為基本范式,“對社會—法律關系加以再概念化”。這種再概念化,一個根本信條就是,所有的權利都有一個“不可分割的社會維度”上的權利成本問題,體現了一個社會中權利的本土資源或社會結構的基本狀況,也就是說它們必須與社會文化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可能就是一種草率的人權概念及其選擇。事實上,這也是當前人權譜系的基本特征。眾所周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已成為了當前人權領域最關注的話題之一,作為一種積極的福利性人權,相比于消極性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而言后文的弗里德曼以及如下學者對積極和消極人權的劃分是持懷疑態度的,認為各種人權,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界定公民個人或集體自治范圍的消極權利,而需要國家或國際社會采取積極行動或干預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則被視為積極權利。然而他們斷言,將這種區別視為基本區別將是一種嚴重的混淆和明顯的缺陷,因為這兩種權利具有同等的地位,都需要國家采取積極行動,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F. Robinson, 1998:64; Nickel, 1987:173-4; Beetham,1999:125; T. Evans, 1997:125)。參見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8.,這種福利性人權的實現尤其需要政府積極地創設和實施,而這卻將不可避免地意味著政府必須考慮權利實現的成本尤其是經濟的成本,一個貧困或軟弱的政府是不能保護權利及其實現的,東歐各國在保護公民個人權利方面和構建市場經濟方面曾經有過的各種失敗的記錄無疑在此問題上給予了有力的證成。由此,人們能夠期待的人權從來就不應當是天賦的,恰恰相反,只能是現實社會生活條件基礎上的人權,不能也沒法僭越于社會生活條件之上。這一點,我們并不缺少升華思想的資源,美國學者霍爾姆斯和桑斯坦無疑給了最新近的闡釋。參見[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畢競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在他們看來,一切權利必然伴隨著救濟,尤其是傳統意義上的積極權利,“需要并盛情邀請政府”[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畢競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頁。,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否則權利是沒有意義的,而政府的作為是需要公共資源的資助的也即是有公共成本的。因此,認真對待權利就必須認真對待稀缺資源[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畢競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頁。,就必須認真對待公共資源如何最好的配置。他們為此指出了一條路徑:由于權利來自于如何最好地配置公共資源的策略選擇,所以可以以民主為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么保護哪種權利、保護到何種程度的決策應該盡可能公開地做出,盡可能讓公民知悉,公職人員、包括法官說明理由,使之正當化。[美]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畢競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頁人權自然也不遑多讓,尤其它目前正在快速的傳播,甚至獲得了“通用語的地位”John Tasioulas,The Moral Reality Of Human Rights, in Thomas Poggeed ed.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 Who Owes What to the Very Poo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75.。也正基于此,薩利·梅里斷言,人權是“無法輕易地從一個環境轉化到另一個環境的”Sally Engle Merry,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p.3.,而積極倡導天賦人權的杰斐遜并沒有能夠使非洲人——更不用說美國黑人了——為了他們自己的權利而行動起來無疑給予了最為徹底的證成:人權說到底必然是政治方面的人類的權利。[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譯者導言”第8-9頁。

迄今為止,應當說,這種政治/社會維度的人權觀正在對根深蒂固的天賦人權觀產生沖擊。人們也逐漸認識到,失去了這一維度,整個畫面中最醒目的很可能便是前述所言的極端式個體主義人權修辭或人權模仿秀再次顯靈,前者既表現為不顧社會經濟結構的權利支撐力,一味地“我要”,對“公共事務的漠不關心以及視自我實現為最高價值”[美] 瑪麗·安·格倫頓:《權利話語——窮途末路的政治言辭》,周威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頁。,個體間關聯感、責任感、公平感越來越化于虛無也就順理成章了,后者主要表現為簡單的人權概念的庸俗地、模仿性地引進和移植,奉行“別人有的我也得有,否則就是落后”的基本邏輯,而“文明互鑒”等話語經常被泛化或言過其實的理解,無疑更是為此打開了方便之門。但無論怎樣,事情變得越來越清楚,我們所擁有的人權離不開特定社會的認識和實踐:相信每個人都具有潛在的、與生俱來的價值,并且對于他人這樣的價值給予習慣性尊重,哪怕給自己帶來某些的不利也要予以尊重的意愿和敬意,以及對人權發展和人權成本的審慎思考及其所必需的有效環境的創造,否則社會將面臨人權的難堪其負局面,人權流于形式(多表現為人權口號或人權聲明)也真就“不言而喻”了。

盡管如此,無論訴諸于理論還是實踐,誰都得承認,在經歷轟轟烈烈的由神權向人權大變革的歲月中,啟蒙思想家及其思想同樣孕育了偉大變革的希望,參與到這些偉大變革中的人們不僅在他們對于人權的闡釋和要求中,而且在共同的人權體驗、想象和社會運動中獲得了激情和安慰。弗里德曼就此斷言,人權及人權運動首先是社會運動的產物。[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頁。它表明,對人權的對象、現實和理據,不能只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還應當把它們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從主體方面將它們當作實踐去理解?!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頁。這才是理解人權的正確方式。馬克思就此指出,從“抽象的人”還是從“現實的人”出發去理解人與世界的關系,這是舊唯物主義與馬克思的新唯物主義的分水嶺孫正聿:《從實踐的觀點看——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的范式轉換》,載《社會科學戰線》2015年第11期,第2頁。,這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堅守實踐唯物主義意義而不是一切形式的舊唯物主義的人權觀。雖然從根本上說,作為世界觀理論的哲學唯物主義,就是要求人們按照世界的本來面目去認識世界,但因人的客觀世界圖景,并不是由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構成的,而是以感性的人的活動,即實踐為基礎構成的,因而對世界本來面目的認識,卻恰恰是不能“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只能從實踐觀點去理解。孫正聿:《從實踐的觀點看——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的范式轉換》,載《社會科學戰線》2015年第11期,第1頁。

然而,遺憾的是,當前對這種升華后的人權觀,不少人的認知仍在艱難跋涉。有些人站在天平的一端僅僅將人權簡單理解為社會和文化的產物,最新的理解是將其作為一個地方的地方性知識,即從某種哲學或是絕對意義、抑或從人類學意義、當然還有任何歷史意義上講,人權不是普遍的,人們至多只能在心目中將人權視作普遍的,僅此而已[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頁。;盡管這種普遍性聽起來頗為誘人,而不容抹殺的經驗性事實卻是,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歷史和人權軌跡,盡管人權對于所有國家來說可能共享了一些共同的特征[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頁。;而有些人則站在另一端,將人權認定為情感的產物,最新的解讀是將人權理解為移情/同感的產物,即人權完全可以建立在人類同感和心理學之上[美]林·亨特:《人權的發明:一部歷史》,沈占春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導言”第17-19頁。,人權的普遍性源自人類能夠感受折磨的普遍性Eva Brems,Human Rights: Universality And Diversit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1, p.306.,并進而引發了人權建構主義與本質主義的不休爭論。殊不知兩者都有失偏頗,至少是不夠的。就前者而言,誰都承認,這種理解也可以說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上的唯物主義理解,卻有很厚重的保守主義陷阱,而極端保守主義也即某種意義上極端唯物主義則恰恰是人權的最大威脅,這一點人權史上的一些糟糕的人權實踐無疑做了最好的注解;就后者而言,往往容易復調以前自然/天賦人權的新詞舊傷的錯誤,正如埃爾森所指出的,如果感同身受/同情能被人們隨心所欲地充分表達,那么我們很難理解為什么還需要正式的人權呢Diane Elson, 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in Lydia Morris ed.,Rights: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06, p.94-96.,這一點,細心的人們也是不難發現和理解的。

三、邁向人權話語的新時代:實踐唯物主義視野下的人權概念

這表明,人權最符合事理的理解無疑就是實踐唯物主義視野下的理解。這顯然不是一個特別嶄新的思想,前文多有提及的拉茲無疑是其中的先行者。他經過細致的批判性審視后雄辯地指出,人權無需根基,只能跟著實踐走,方能符合實際地解釋人權的系列問題,他還對此進路冠之了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名字——“緊隨實踐:人權的平凡面孔”[美]約瑟夫·拉茲:《人權無需根基》,岳林、章永樂譯,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3期,第376頁。。而且事實上,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我們將不難發現,人權的天賦論與反天賦論及其相應的理論構成其實都建立在如下二元對立的假設上了:個人/社會、民族國家/全球化、傳統/現代乃至人權/主權,但這顯然已不是事實,都是虛假的假設。道理很簡單,時代發展到今天,再也不可能在它們之間滴水不漏地劃出彼此的分界了,它們也已不再是以前的那個樣子了,它們完全可以相互相成、相互滋養。這意味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并超越這種富含舊唯物主義色彩的二分法/辯證法的思維前提舊唯物主義辯證法因為離開了人的實踐活動而構成其辯證法,從而把辯證法描述為事物的自在的運動。參見孫正聿:《從實踐的觀點看——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的范式轉換》,載《社會科學戰線》2015年第11期,第3頁。,以實踐為基礎,“從主體方面”去理解人權與世界的關系,從世界觀和方法論上構造人權自覺形態的認識論、辯證法和立場態度。

這之中,反本質主義無疑是一種重要的態度。我們應當在現代性乃未盡事業思潮的指引下,更多關注現代各國人權理論和實踐狀況及其創造性力量,并在此基礎上確認各個國家的某些臻至“基本”權利高度的獨立的利益和情感——這個高度按歐洲法院的慣例同時也似乎是一種很容易廣為接受的觀點,可被認定為是“在一個民主社會所必須的”人權高度,也即預示著“一種迫切的社會需求的”存在,[美] 瑪麗·安·格倫頓:《權利話語——窮途末路的政治言辭》,周威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頁。這意味著既堅持人權的神圣性甚至普遍性,也敏感于彼此之間在政治、社會與法律語境的差異,確立允許不同人權語言存在的多重現代性觀念[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117頁。,以形成一種語境敏感的普遍主義人權局面。[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譯者導言”第26頁、第六章“普遍性與特殊性”部分。更重要的,在我們看來,還必須確立一種“有根”(即以實踐為核心)的人權世界觀和認識論。這種認識論,就是要求人們從人的社會性、歷史性、文化性看待人權,從 “現實的人及其歷史發展”看待人權,就是從實踐活動的 “合目的性” 與 “合規律性” 的矛盾統一去看待人權,以解決各國在人權實踐中所可能構成的矛盾。這就要求各國政府以及相應的職能機構,更富有見地、更深思熟慮地認知作業,以找到人權手段和人權目標間相稱的最佳的平衡點。這也就是說,人權不能隨心所欲無原則的發展,人權和可能影響人權內容的利益之間也不能無原則性的平衡,現實的人權既是人權發展的結果也是新的人權發展的前提,他們在特定時空下的辯證運動,推動了人權的進步和發展。不必說,這才是認真對待人權的該當方式——反不言而喻、不證自明的人權斷言,推崇人權歸根結底乃是現實生活中的作為主體的人的實踐產物的人權觀,即一種實踐唯物主義意義上的人權觀。而且我們堅信,只要人“作為人類歷史的經常前提”而存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5頁。,人權就必然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動”的產物,就必然是一個辯證、歷史的發展過程,就必然根植于人類的存在方式——實踐活動的辯證本性之中。孫正聿:《從實踐的觀點看——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的范式轉換》,載《社會科學戰線》2015年第11期,第9頁。不應有比這更有說服力的解釋了,如果真要命個名字,我們可以試著謂之為“人權話語革命的實踐轉向”。在其直接性上,它將人權有力地奠基于“現實的人” 以 “感性的活動”為基礎的與“現實的世界”的關系上,從而使得人權成為“有根”的人權而不再浮萍無根。在其間接性上,它也可在道義上為人權辯護和證成,如同其既往的傳統一樣,只不過——按照杰克·唐納利的劃分——既往的人權道義論源泉主要從自然法中衍生出來,而在這里,人權的道義論源泉以目的論為基礎,將人權建立在促進人類福祉或繁榮的基礎上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2.,從而增強其現實主義人權理想的合法性魔力。

這無疑也是桑托斯和拉茲甚至哈貝馬斯面對人權問題的主要策略和共同特征參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人的尊嚴的觀念和現實主義的人權烏托邦》,鮑永玲譯,薛華、王才勇校,載《哲學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頁。:簡單、僵化且容易導致神秘主義的不言自明式的人權話語已經日薄西山,取而代之的應當是基于實踐基礎上因社會迫切需求而生的人權問題的公共辯論、交流和思考,尤其要確立尊重他人的習慣、作為以及相應的態度,這才是人權最終和最有效的保證。[美] 瑪麗·安·格倫頓:《權利話語——窮途末路的政治言辭》,周威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226頁。這也意味著那些施密特式的基于單純意識形態和政治的原因而得到推動,并且與民眾傳統習俗聯系甚微的價值觀念,并不足以成為人權得以從中吸取充分養料的價值源泉[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頁。,當然這種迫切的社會需求已經使得人權概念及其理據往往立足當前,卻很難著眼長遠并周全安排,這恰恰是我們需要警醒之所在:任何時候都不要因為回應最迫切的問題而忽視權利和人權作為公共話語所具有的道德的、長期的以及社會的內涵,更不能動輒就把一個眼前的、個體問題上的權利訴求或政治言論演變為拙劣而淺薄的人權話語秀和模仿秀,如同美國當年權利升華時一樣,必須防范也應當防范。[美] 瑪麗·安·格倫頓:《權利話語——窮途末路的政治言辭》,周威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頁。

為了鑄造新的人權話語體系,一種基于人權實踐為核心的社群主義方案似乎就勢在必行了:首先,作為人權救濟最真實保障的國家,必須切切實實讓人們相信,政府正以整體性為原則,訴諸各方理性討論和妥協而非口號和想象,塑造更為海納百川而非人云亦云的人權概念體系和公共話語體系。也就是說,這種整體性的核心仍然是原則而非其他:人權依然是人類理性的事業,所不同的是,這里的理性顯然是一種實踐理性,常年被人們小心翼翼地運用于規范與事實、部分與整體、眼前與未來、常識與理想之間,以找出一個負責任地、經得住嚴格檢驗并被普遍認為是好的人權法定的理由。

其次,在可能確切感知和把握實踐理性之前,我們必須努力完成對人權的實踐理性的充填,這顯然需要正確處理人權/公民權、人權/主權、普遍主義/特殊主義、 規范/事實、實證有效性/道德正當性、目的/手段之間隨時都可能存在著的辯證的張力。畢竟,正如哈貝馬斯再三意味深長地告誡的那樣,這種張力在合適的歷史情境下可以成為觸發打開許多扇門的動力。主要以人權和公民權的張力為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人的尊嚴的觀念和現實主義的人權烏托邦》,鮑永玲譯,薛華、王才勇校,載《哲學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頁。這顯然是極為繁重的系統化工程,只有當其構成要素在其各自的范疇內協同發揮作用的時候,人權才能不負所望地成為我們所期待的模樣。這之中,也許可能最緊要的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立。畢竟作為現代法律概念的人權,是與公民在自我創造的法治/政治秩序中占有的地位聯系著的,它真正在法律中的道成肉身之時,恰恰也是民眾共同創立和保持一種基于人權的法治/政治秩序得以實現之時,這個意義上,法治、民主與人權的確并不對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人的尊嚴的觀念和現實主義的人權烏托邦》,鮑永玲譯,薛華、王才勇校,《哲學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頁。

最后但并非無關緊要的是,鑒于人權已經失去了不證自明的天賦本質,人權也已不再僅僅是它原來自發的道德權利的樣子了,它離不了作為主體的人的積極努力和奮斗。這也就是說,人權往往伴隨某個時空下的人權運動,它既是自發的也是人為的,是“兩者十分艱難的綜合”Jose-Manuel Barreto,Epistemologies of the South and Human Rights: Santos and the Quest for Global and Cognitive Justice. 2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95, 395-422 (2014); [美]拉茲:《人權無需根基》,岳林、章永樂譯,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3期,第367-379頁;[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人的尊嚴的觀念和現實主義的人權烏托邦》,鮑永玲譯,薛華、王才勇校,載《哲學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頁。,并最終落實在建制化、法定化的人權實踐之中而成為政治/社會現實,否則人權就可能遭遇墮落和失敗的風險,而被用作象征統治合法化的工具。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12.而且還可以肯定的是,因為時空、外在條件以及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現代各國人權的確切形態或供人選擇的人權選單也可能是不同甚至千差萬別的,這體現了人權文化的“獨特方言”。這種獨特的方言,也許并不總是我們想要的結果,但隨著現代化的深入推進,人權終將有著一個逐漸光明的未來,畢竟,現代化意味著對人權的高度關注。[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人權文化——一種歷史和語境的研究》,郭曉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10頁。對大多數人而言,這也許意味著,寬容,才是理智而最負責任的選項。既往的經驗也告訴我們,這個世界充斥著人權的敵人,但偏激或不寬容無疑是最值得警惕的一位。

結語

人權,作為內增實力、外樹形象的重要講話,正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和人民的普遍關注和踐行,但人權效果的實踐差異卻有力地表明,良好的意愿并不是成功的可靠保證,只有被實踐證明了的正確的人權理論,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人權也不例外,盡管它經歷了天賦論和反天賦論的兩重面孔,然而各自偏頗的理論和實踐缺憾,讓人們不得不承認,最有價值的人權理論無疑是而且只能是實踐唯物主義人權理論:它既面向道德,也面向法律,最重要的是面向實踐,主體人的實踐才是其概念譜系上的關鍵。這一點也終將我們與哈貝馬斯區別了開來,他認為人格尊嚴的理念才是人權概念上的關鍵。參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人的尊嚴的觀念和現實主義的人權烏托邦》,鮑永玲譯,薛華、王才勇校,載《哲學分析》2010年第3期,第5頁。這樣看起來,其他人權的解釋也許都有各自的某種道理,但終究是碎片化甚至本末倒置的嘗試,僅此而已。

本文責任編輯:董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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