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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研究

2021-11-24 22:09彭立茹
法制博覽 2021年3期
關鍵詞:訴訟費訴訟費用人民法院

彭立茹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0)

民事訴訟司法費用制度是一個民事法學家本身研究不多,卻為實際有效利用民事訴訟司法制度的相關當事人極為密切關注的一項法律,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所以提出一個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制度在這些重要問題上應該采取的正確態度。

一、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費用及其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不一

我國法律規定: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這“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系由各法院受權于《收費辦法》自己決定,于是此受權成為眾法院爭相使用的一大實權,致使“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格外突出,相差甚大。就如筆者所在周邊幾個法院,離婚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收取50元、350元、400元不等;財產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按受理費0%、30%、40%收取的均有。

(二)虛列規定收費項目種類

涉及個人財產總額分割的,財產分割總額不足或超過一萬的,不另交納收費,超過一萬的,超過一萬部分收費按百分之一全額交納。而有的人民法院對個人涉及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主張個人生活困難經濟補助、精神財產損害經濟賠償的訴訟金額也均可以按1.5%收取民事訴訟費。甚至對非所有財產賠償案件的關于人身精神損害經濟賠償案中關于精神經濟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賠償訴訟請求,也按其訴訟標的以所有財產作為案件之和的比例規定收取高額訴訟費。精神財產損害經濟賠償的訴訟金額也均可以按1.5%五收取民事訴訟費。甚至對非所有財產賠償案件的關于人身精神損害經濟賠償案中關于精神經濟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賠償訴訟請求,也按其訴訟標的以所有財產作為案件之和的比例規定收取高額訴訟費。

(三)退費不規范

撤訴其他案件的,案件訴訟受理費由撤訴原告自行負擔,減半金額收??;其他案件訴訟費用按實際總支出金額收取?!皩嶋H支出”未具體明確,不易實際操作,有的二級法院全部可以退,有的法院退一半,有的法院不退。且有的人民法院以經費緊張不足為由,故意長期拖延法院退費受理時間,尤其特別是對那些常與人民法院人員打交道的企業法人訴訟原告,常有好幾萬的法院應退的應付訴訟費被“扣留”,許多法人原告拿了法院裁定書跑到人民法院里去討了又討,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終于拿到法院退回的應付訴訟費。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終于拿到公司退回的民事訴訟費。

(四)收費過高或過低

如果你的財產案件數額過大,交納的民事訴訟費就非常多,許多案件家庭難以承受。還有一些離婚糾紛案件如果財產金額超過1萬元,按1%比例交納家庭訴訟費,如果財產分割后的財產金額達上千萬、上億,當事人所需要交納的家庭訴訟費就更多了。

(五)訴訟救助難

民訴法第一百零七條第款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當事人“確有困難”僅僅可以提出申請,而不是必定可以獲得民事訴訟費緩、減、免交。但該法的規定過于簡略,操作性相對不強,由于經費不足,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免或緩交民事訴訟費用的多,批準減交的很少,實際上并沒有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建議

(一)立法主體的“正位”

大多數發達國家對于訴訟費用的直接立法權都必須是由能夠代表社會民意的國家機關直接行使。與目前世界一樣,我國的民事訴訟費用管理立法由全國人大及其相關常務委員會負責行使似乎更為妥當。首先,人民法院在法律性質上不是屬于獨立的國家司法機關,其本身并非國家行政立法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只對直接產生它的一個國家司法權力行政機關依法負責,這也就決定了目前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能具有能力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管理工作收費事項管理做出執行相應的法律規定;其次,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對我國公民依法應當享有的抗訴訟權權利能否真正實現使用有著直接性的影響,不應由一個國家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決定,應直接交由最能代表全國民意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有關常務委員會決定來對其立法作出規定;此外,通過對國家最高司法權力行政機關及其立法部門進行統

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后才可以有效地規范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管理現象[1]。

(二)健全移民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在一個現代國際法治經濟社會,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就是作為一個全體中國公民都可以享有的一項基本社會福利和一項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直接或者間接地廣泛反映在世界的相關法律中。它不僅作為-項重要的國家司法制度.又主要性地體現在作為一種“貧窮人的權利”。法律援助服務制度的目的形成是為我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以及接近終身可法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機會,是同時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法律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2]。

(三)將民事訴訟的費用擴大

擴大各類民事訴訟案件費用的分擔范圍,實際上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增加相應分擔的民事訴訟費用成本。一般這種情況下,訴訟都可能是基于其他敗訴方不及時履行或不適當終止履行義務而直接引起的,如果將其他勝訴方再次進行轉移訴訟所必須支出的必要訴訟費用通過轉移支付給其他敗訴方進行承擔,不僅可以更好地有效保護其他勝訴方的合法權利,還能同時起到有效懲罰其他敗訴方的良好效果。應當將律師當事人承擔進行律師訴訟行為所需的必要法律費用(即諸如律師食宿費、差旅費等)完全納入律師訴訟費用的負擔范圍,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成為必要時,律師訴訟費用也相對應完全包括在內。當民事律師服務費用發展成為民事訴訟費用時,對依法規范促進我國民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也同樣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將家庭律師費納入他人法院訴訟費用的承擔范圍內未嘗不可。

(四)規范律師收費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階層民眾民事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其通過民事訴訟其他方式依法維護自己集體合法權益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擴大增加。但是,由于中國法律專業知識的日益專業化和細化,熟悉中國法律的年輕人并不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訴訟律師團也成了法院幫助訴訟當事人獲得接近最高法院權并實現其上訴權的重要引路人。目前,我國的訴訟律師收費政策是由訴訟當事人和提供律師服務雙方共同協商,從維護當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務的角度考慮來看,還是收費略顯過高且一直處于缺乏秩序的管理狀態,無疑對部分當事人增加經濟上的障礙。律師的服務收費最低標準多少應當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法治經濟社會發展實力水平、案件申訴處理的難易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自行確定。另外,為進一步增強訴訟律師的職業使命感,在訴訟律師的服務收費管理制度中還建議可以通過引入訴訟勝訴律師酬金制,即使是獲勝的訴訟律師依然可以從訴訟當事人所合法獲得的利益中同時獲得一定相當比例的法律報酬,從而為律師委托人出庭提供更多律師實現法律訴權的便利機會[3]。

三、結語

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對中國公民司法基本權利的真正實現必然有著直接性的影響,為了讓所有中國公民真正完全接近我國司法或者完全享受得到司法基本福利,為了真正確保訴訟當事人的申訴權的真正實現,合理建立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就要凸顯得更加重要。公民們在尋找幫助解決法律糾紛的其他途徑時,只有在自己認為所需要選擇的途徑方法合理才有機會進而考慮采用,否則會選擇回避而不是尋覓其他途徑方法來幫助解決法律糾紛,本文強調了民事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對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重要性,對我國民事訴訟服務費用管理制度的完善改革發展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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