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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綜述

2021-12-02 15:39杜宇能朱雪峰
關鍵詞:經營性集體經濟集體

杜宇能 汪 高 朱雪峰

安徽農業大學,安徽 合肥 230036

引言

從全國范圍來看,全國各地的農村地區集體經濟的發展出現明顯分化,廣大中西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是集體經營性資產運營過程中的重要特征。大多中西部地區農村集體經濟落后于沿海發達地區,沿海發達地區農村憑借經濟發展和政策紅利,近郊農村得益于城市的擴張而獲得大量土地增值收益,而遠郊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的何去何從就成為了當前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是確保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和政策紅利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有利于改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促進集體經濟優勢和農民個體積極性的有機結合。另一方面有利于擴大農村就業創業市場,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通過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可以有效整合農村地區閑置資產,促進全國農村區域間協調發展,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基本內涵與演變歷程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概念的演進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體制機制決定了我國農村實行以集體所有制為核心的經濟體制[1]。農村集體資產分配問題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這里包括了兩個概念,一是集體經濟組織中做出相關貢獻的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和義務;二是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三大類共同組成農村集體資產,在資產類型方面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差別最大[2]。這其中也要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差異度,例如東部沿海等發達地區會出現大批集體經濟強村,而深處遠郊地區或者原生態部落的村莊則明顯缺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存量與增量[3]。

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原先寓于村集體資產之中,經營性資產和其他非經營性資產往往混為一談,人們普遍對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缺少正確的認知和熟悉度。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隨著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而逐漸浮出水面,特指在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為社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而村集體每年一度的分紅則更加突出了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重要性和相關性。

(二)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的演變歷程

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務,推動此項改革對于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提升農村戶口的利用價值具有重要意義[4]。我國有關部門為促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整理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而有些地區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也開展了試點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發展至今,在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斷探索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方向以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路徑,其中的演化進程大概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到50年代末期,我國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后,在鄉村基層組織中開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5]。這也是一個從土地私有轉化成土地公有的改革過程[6]。第二階段: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在全國廣泛開展,也是村集體資產和農民個體利益不斷脫鉤的過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逐步確立[7]。第三階段:1978年到2004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安徽農民群眾的創舉在江淮大地率先實行[8]。隨著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調整,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被廢除,村集體資產緩慢發展,自此之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走上了不斷演變升級的道路[9]。與此同時,它也是貧困倒逼生產關系變革的結果,首次實現了土地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分配制度創新與農民自主權的釋放[10]。新時代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農村生產要素三變改革是新時期農地關系的重大革新成果,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不得轉讓和抵押意味著從制度上明確了農民群體的社會保障功能[11]。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新中國七十年農業發展改革歷程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小崗村是打破大鍋飯的突破口[12]。第四階段: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家對“三農”問題關注越來越高,“三農”工作的重要性關系到億萬農民群體的方方面面。集體收益分配權的確立與農民個體利益之間出現了綁定關系,縱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進程,可以發現一個普遍性規律,即其發端于基層實踐,應用于頂層設計,成熟于全面推廣[13]。由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的四個階段可以發現,如何從整體層面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是歷史性難題。

二、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點任務和關鍵環節

(一)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點任務

1.全面推進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工作任務在于集體經濟資產的全面清查,進而明確產權歸屬[14]。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系統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下不斷完善和發展。然而由于全國廣大范圍的農村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可能會導致諸多問題。例如,小部分清查單位并未按照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賬本賬務,農村集體經濟的盤盈盤虧問題未按照正常程序申報處理,農村集體紛繁復雜的債權債務未按照正常順序進行核銷[15]。同時數據質量不高,由于各村缺乏具有專業素養的鄉村振興人才,雖然經過多次培訓,但是能夠準確理解清產核資指標意義之人甚少,這就導致了清產核資工作錄入數據缺乏準確性和全面性。清產核資工作的準確度關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完成度,前者可謂是后者之先導和前提,必須予以重視。

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三大類資產共同組成農村集體資產[16]。每一類別資產特征、形式不同,但都歸屬于村集體成員且是具有公共屬性的財產,也都具有明確的產權邊界[17]。隨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標的放開,一些靠近城市的城郊村一并面臨著集體土地征遷和拆并,村與村之間集體資產權屬邊界問題越來越模糊[18]。有學者提出,不能因為村莊撤并和集體邊界消弭而盲目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19]。但是從實際角度出發,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間存在相互制約關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受制于政策的歷史局限性[20]。而有學者則建議重新界定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問題,例如所有權界定工作可以參照固定資產出資比例和性質,以便為之后的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產權基礎[21]。

2.全面開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確認工作。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環節的重點任務[22]。中央之所以提出這樣的改革任務,也是為建立歸屬明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23]。隨著人口生育政策的逐步寬松化,廣大農村人口依然保持著一定規模的增長速度。有學者認為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上我們既要尊重傳統也要兼顧當下現狀,全盤考慮農村戶籍與土地承包經營之間關系等重要評定標準[24]。

確認成員身份目的之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運營管理的資產權屬問題,應有農民群體秉持民主協商的原則成立確認成員代表工作組,公開、公平、公正地確認成員身份的時點、標準和程序[25]。而上級文件精神也明確指示,督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協商的前提下,完成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有效保護外嫁女、大學生以及退役士兵等關鍵性群體的合法權益[26]。有學者也接連提出農民群體帶權進城的相關概念,這里權利主要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27]。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常住人口城市化率與戶籍人口城市化率差距過大,且呈現淺微擴大的趨勢。農民群體因擔心進城落戶后會失去農村“三權”等相關權益而不放心落戶城鎮[28]。這在很大程度上為處理農村進城務工等特殊群體的集體成員確認工作增加了挑戰性,也在某些方面阻滯了戶籍人口城市化的發展進程[29]。一些省份則通過出臺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標準,采用戶籍+特定身份+年齡+常住+其他因素的方法綜合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30]。此類實踐認定標準具有地方的普適性,全國各地的情況復雜多樣,各地方需要結合自身情況來界定合適的認定標準。

3.積極探索拓寬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范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頭戲是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31]。筆者認為需要積極探索拓寬集體資產量化范圍,進一步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增收渠道,尤其是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創收途徑。以人口股和勞齡股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為常態化股權設置方法,依據農村集體經濟存量和增量再決定是否保留一定集體股作為補充[32]。學術界對于是否保留集體股仍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必須設置一定的集體股份,理由是村集體作為集體成員自我管理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擔負著大量公共服務職能,日常辦公開銷以及村干部工資薪酬均需集體股份支持和運轉[33]。又有學者則表示不應設置集體股份,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出發點便是建立產權清晰、主體明確的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而集體股份的單獨設立會與之相沖突。

圍繞集體股的設置問題在試點地區做法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村集體通過集體討論形式決定是否設置集體股,當然其中集體討論的意見要注意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協調一致。集體股屬于個人股東共有資產,全體個人股東應當共同行使集體股的股份所有權[34]。在一些典型地區,例如,北京市大都保留了部分集體股,除特殊情況外集體股比例上一般不會超過三分之一;而上海地區出臺了關于保留集體股份的相關政策,但已經被撤銷的行政村原則上不新設集體股份;廣東省某些地區依據經濟發展水平的指標設置不同股權分配模式[35]。以上地區股份設立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三種集體股的設立模式基本可以涵蓋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普遍做法。在股權結構和經濟效益的關聯性研究上,楊杰指出,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的股權結構對于集體經濟總收入和農民財產性收入有著較為明顯的影響,集體股比例越高,農村集體總收入和農民收入越低,集體股比例與村集體收入和個人收入這兩者之間關系呈現出鮮明的負相關。

4.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上被賦予特別法人資格,但其中內涵以及實際應用范圍需要進一步拓寬[36]。此外,現行法律法規還將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者置于相同法律地位,此規定實際上嚴重模糊了村委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界限[37]。村民管理委員會屬于村民之間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基層組織,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經濟組織,兩者的差別非常顯著[38]。

我國“三農”工作有關部門需要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合法地位,以及其在申領法人登記證、銀行開戶和公司貸款方面的優惠政策[39]。除此之外,還應該明確各政府有關部門職責。確切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和管理應該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則負責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注冊[40]。如此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問題也會得到有效解決,農民群體的集體權益也即獲得相應保障[4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在法律上屬于一種特殊的存在。在實踐中都江堰做法值得學習借鑒,第一是規定集體組織法人有效期為二十年,這與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的時間完全重合;第二是明確發證機關和登記機關,前者為地級市人民政府,后者為地級市農業主管部門;第三是規定法人證書類別不同,法人證書共分為三類,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歸屬于鄉鎮一級,法定代表人為主任,而下轄的村民組則稱為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社,合作社社長為法定代表人[42]。需要肯定其分工明確和條理清晰的做法,但政策多依據當地實際來制定,是否有普遍適用性,還需要依賴實踐來檢驗和認證。

(二)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1.探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集體經濟是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基礎以及新時代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43]。村級集體經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實現形式[44]。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濟制度都具有重大意義。

中國集體經濟發展后勁充足,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群眾增收的重要依托。有效的股權結構也需要實現形式和組織形式的創新,多角度地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運行與管理機制,因地制宜地推動集體經濟發展,創造適合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有利環境[45]。在新形勢下,可以嘗試在農村地區實行多種經營方式,有效利用政策利好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運營。農村集體資產的運營與管理方式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由協商決定,可以選擇直接經營,也能夠選擇轉讓、租賃、投資入股等間接經營方式運營。

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選擇直接入市經營的方式,需要確定經營理念和具體的經營方式,并且需要定期向村集體公開經營效益;選擇投資入股的,要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來有效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及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僅要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關系,建立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經濟主體,更關鍵是要推動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加農民群體非農收入的增收渠道[46]。

2.做好集體經濟的風險防范工作。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形勢下面臨著新的風險和挑戰,通俗而言,當前農村集體經濟即通過經營全體集體成員資產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廣大欠發達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仍較為低下。大部分貧困村經營性資產缺乏,集體經濟的原始積累薄弱,需要當地政府投入大筆財政資金作為發展集體經濟的啟動資金,此時村級集體經濟資金需要得到有效監督和管理。

近些年來,廣西省村級集體發展態勢取得階段性成果,在轉移支付政策支持下當地政府投入大量財政資金著重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不免遭遇村級集體經濟的財務風險。據調研了解,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財政扶持資金被挪用以及投資企業經營效益較差等現象,存在較大違約風險和制度風險,有些村級集體經濟資金完全沒有按照正規的財務制度進行會計,以及村級集體資產監管嚴重缺位。針對上述廣西集體經濟發展狀況,當前需要加強財政扶持資金監管力度,強化監管方和被監督方的主體責任和義務[47]。政府層面可以借鑒外省改革成功經驗,發揮集體經濟強村的一對一幫扶帶動作用。對于廣大貧困村缺乏啟動資金問題可以嘗試成立村級生產互助合作社,有效解決生產資料分散、缺乏啟動資金等暫時性困境。除此之外,也要注重項目調研和人才引進工作,切實保障村級集體經濟資金投資企業經營效益的風險可控和持續發展。

3.調動農民群體的首創精神。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主體是農民群眾,農民群眾生產和創業積極性關系到改革過程中的力度和強度。集體經營性資產不同于集體資源性資產和集體公益性資產,集體經營性資產的合作基礎是以實體經營項目為運營載體的村集體自有資產。在改革過程中的初始階段,集體經營性資產普遍缺乏實體項目嵌入和融合,這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F實中村集體會想方設法招商引資,以此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集體經營性資產運營和管理,在當下農村發展背景環境中,這樣做不失為有效的解決辦法[48]。目前,國家和政府都在提倡鄉賢返鄉創業,作為當地農民群體帶頭致富的領頭羊,鄉賢獨有的家鄉情懷和社會責任感也是當地村集體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與此同時,農民群體智慧也可以無限擴展,安徽農民的首創精神催生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是鮮活的例子。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是由農民群體組成的互助性組織,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農民專業合作社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民群體創新創業的孵化器平臺[49]。農民群體可以借助自有的生產資料或者平臺提供的其他資源完成實體經營項目的原始積累。當地政府應當出臺鼓勵農民群體返鄉創業的支持性條款,激發廣大農民群體的創業熱情和信心,在農業類企業的涉農補貼政策上,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大對農民群體創辦農業類項目的傾斜力度,加強對農村地區的轉移支付能力。與此同時,農民群體也應該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主動擯棄“等靠要”等落后思想,主動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

三、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關系

(一)處理好政府指導與農民主體之間的關系

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原則是尊重農民主體意愿、發揮農民群體智慧。在集體股股權設置方面,大部分地區都要求以成員股為主,考慮到集體成員自身利益訴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是否設置集體股以及總股本中集體股設置比例等問題還是比較謹慎,各個改革試點地區基本都出臺了類似政策文件,督促和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群體意愿合理設置股權。袁方成則表示集體產權制度變革是政府與農戶以及村集體權利利益的確認和再調整過程[50]。周向陽和趙一夫也揭示了集體產權改革與變遷是農民與政府、村集體三者之間權利關系的重新整合,政府在指導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充分考慮農民群體正當利益訴求,一些大學生以及外嫁女等特殊農民群體關于“帶權進城”的呼聲也越來越高[51]。新中國七十多年的“三農”史關鍵性改革是由農民群體推動的誘致性變遷,農民群體自下而上的自發性運動也間接推動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改良方案形成。

(二)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以及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

近幾年來,國家不斷出臺有關“三農”領域的優惠政策,三產融合呼聲日益高漲。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促進新時代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農業產業轉型升級的主要載體。周娟則認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企業”的模式能夠在企業與農民群體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既有利于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和市場風險,也有利于提高農民群體的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實現鄉村產業全面振興的共贏模式[52]。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及其他市場主體三者之間相互嵌套、相互聯結。在當前深化改革背景下,三者之間關系實質是小農經濟與現代農業發展之間互相磨合的行為邏輯[53]。

在資本下鄉的關系重構中農戶屬于弱勢群體,而其中集體經濟組織則屬于農民群體的利益代言人。如何處理好以資本下鄉為代表的企業主體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小農戶之間的關系值得深思,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即是將集體資產共同共有模式轉化為按份共有模式,這也為資本下鄉中農戶入股企業提供了前提。但近年來,在第一產業升級改造過程中,部分基層治理單位片面追求增加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比例,借稅收優惠引進大量工商資本推動土地流轉,甚至還存在嚴重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開展土地流轉工作的情況[54]。

(三)處理好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集體經濟之間的關系

2015年至今,隨著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的逐步深化,一大批集體經濟強村在發達地區周邊涌現出來,其中也包括廣大中西部地區的周邊鄉村,但是發達地區集體經濟強村的存量和增量遠超其他地區的總和[55]。發達地區周邊鄉村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和產業轉移契機促進農村相關產業轉型升級,土地、勞動力、社會資本等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農村地區水電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也較完善,城鄉之間差距越來越小[56]。反觀欠發達地區,村級集體經濟普遍缺乏經營性資產存量和增量,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市帶動周邊鄉村發展的作用并不明顯。

據了解,陜西漢中袁家村以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總量龐大而聞名,在其發展初期,就非常注重地域文化符號的品牌建設[57]。袁家村和廣大中西部農村地區一樣地處偏遠,缺乏集體經營性資產。但是經過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逐漸步入正軌,從前期發展的陣痛到后期日漸成熟的商業模式值得廣大中西部農村學習借鑒[58]??偟膩碚f,袁家村及后來的戰旗村在一定程度上可謂是中國集體經濟發展的階段性成果。發達地區集體經濟非常注重挖掘和拓展當地特色文化資源,欠發達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取長補短,推廣先進地區發展經驗同時側重自身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

在城市化快速推進的當下,農村村際邊界已經越來越模糊,一些城郊村日益面臨著土地拆遷與鄉村振興互相矛盾的問題,集體經營建設用地指標也越來越緊張。村與村之間資源稟賦差異化較大,在鄉村發展規模產業的同時可以考慮開展村際之間資源優勢互補,既能節約土地資源,也能最大化發揮規模聚集效應。經濟發達地區集體經濟強村應適當開展針對集體經濟弱村一對一幫扶工作,雙方可以通過以資金、資產、資源等方式入股聯合,成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此外,集體經濟弱村需要借鑒集體經濟強村的致富經和方法論,充分挖掘自身文化底蘊和當地特色,聯合當地文化名人共同打造本地文化產業。依托第一產業,發展第三產業。

四、文獻述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貫穿始終。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寓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中,演變過程大致分為四個階段。每階段均按照時間順序劃分,時間上層層遞進,內容上跌宕起伏。村集體資產與農民個體利益的關聯性在四個發展階段輪轉,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創新,在第四階段中集體收益分配權的確定與農民個體利益之間才出現綁定關系。

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重點任務主要分為清產核資、身份確認、資產量化及法人地位四部分,四部分既相互嵌套又互為犄角。由于全國各地區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化較大,在先行試點原則指導下分類推進??v觀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化改革總體歷程,前期推進過程中難免遇到各種政策和現實障礙,隨著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的全面開展以及改革前期不斷汲取經驗和教訓,當前未完成改革工作地區已有充分應對經驗和政策支持。一大批集體經濟強村在政策和市場效應加持下涌現出來,這對于全國范圍內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具有深遠示范效應。

農民群體作為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的關鍵性主體在改革以及政策適應性過程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反饋作用,農民群體與政府以及其他市場主體的關系值得深入探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十多年三農史演變過程中,由農民群體自下而上發動的先導性改革運動對于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具有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但是任何一個社會群體都有其自身歷史局限性,受知識文化水平所限,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對其而言并非十分熟悉,這個過程需要政府發揮宣傳和推動作用,鄉鎮政府作為政府主體的基層單位應該秉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原則,踐行黨和國家有關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的政策方針和路線。鄉鎮干部要發揮示范作用,帶動農民群體發家致富。除此之外,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也需要發揮市場主體調節作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群體利益相關方應當有效維護農民群體合法利益。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萌芽于改革開放時期,至今成果顯著。不同地區集體經濟獲得不同程度發展,農村地區生產力得到極大提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積極性也空前高漲。但是改革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需引起重視,例如,如何公平公正地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如何公平有序地確認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如何快速準確地將股份折股量化到戶到人。盡管不同學者從不同方面提出細致的意見和措施,但還需因地制宜,因人而異。與此同時,國家應該在法律層面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地位予以承認,并且出臺有關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領域的法律法規。在政策實施方面,應當鼓勵部分集體經濟發達地區先行先試,為廣大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提供經驗借鑒。

在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研究領域中,多數學者側重研究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對村集體經濟的貢獻度和相關度,就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如何提升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方面提供了可行性和全面性的想法和意見。但是,村集體經營性改革并非單一概念,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寓于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當中。其中,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和村集體組織治理能力、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等三農問題的相關性和聯結性還有待進一步挖掘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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