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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盜贓物善意取得的民法適用

2022-01-31 09:47張昕旖
時代人物 2021年35期
關鍵詞:遺失物受讓人贓物

張昕旖

(河南檢察職業學院 河南省鄭州市 451191)

關于盜贓物是否有善意取得的適用,一直未形成統一定論。早在2007年《物權法》頒布前,曾在前三次審議稿中,都有條件的承認了盜贓物善意取得,但在之后的第四次審議稿中,仍因為未能達到一直意見而將其刪除,有意留下了立法漏洞,寄希望于其他法律以解決該分歧。但就目前來看,關于這一法律適用問題,在刑法、民法中仍未作出統一規定,而且,對盜贓物的處置屬于物權的權屬認定,也不應該由《民法》以外的法律對其作出規定。但今年新實行的《民法典》仍未能對其作出明確指示,難以對司法裁決進行規范統一的指導,所以,該問題仍不能被畫上句號,需要在解釋論層面作出進一步探討。

盜贓物的界定和特征

盜贓物的界定。要探討盜贓物是否能善意取得的問題,明確盜贓物范圍和概念是第一要務。根據《辭典》中解釋,贓物是用不正當的手段所獲得的財物,通俗的說,就是非法獲得原本不屬于自己的錢財或物品。而盜贓物,是以盜竊、搶奪等行為獲得的財物,不包括通過欺詐、侵占的方式獲取的財物。在刑法中,一般涉及財產方面的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公共或他人私財產據為己有,而產生因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從狹義上來說,就是犯罪所得,僅僅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財產,從廣義上來看,還要包括犯罪所得財產產生的收益。在《民法典》中,對于盜贓物的概念更為縮小且具體化,即指明是因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在取得這些贓物時,并不是均違背了所有權人的意愿,其中源于盜竊的那一部分贓物是所有權人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偟膩碚f,站在積極的角度講,盜贓物是通過盜竊、搶奪等方式占有的可參與市場流通的他人財物;站在消極的方面來看,禁止流通于市場的東西,如毒品、槍支等不在討論范圍內。而且,因為“占有即所有”的特殊屬性,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等,也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

盜贓物的特征。從盜贓物的特征來看,具有違法性。其本身獲得手段就是非法的,并非借助正常的市場交易獲得,如買賣、交易、繼承、贈予等,而是犯罪分子運用非法手段,像盜竊、搶劫等獲得。而且,盜贓物也不是禁止流通物。根據民法對物的分類,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就是那些無法在市場中進行交易的物品,如礦藏、海洋、湖泊等國家專屬財產;非國家專有但不允許轉讓的物品,如森林、草原、灘涂等不可買賣、抵押或轉讓的自然資源,上述資源可依法交由公民或法人經營管理或承包,以保證自然資源的可持續性;武器、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處于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這些物品是被禁止在市面上流通和交易的;淫穢書畫、鴉片等不良物品,處于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法律明令禁止這些會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物品在市場上流通。盜贓物的獲得,一般是出于犯罪分子獲得財物利益的目的,是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因為只有可流通,才能實現其價值,也才能對犯罪分子產生吸引力。再者,盜贓物為動產,可以被轉移,并不會因為這種轉移而引起自身價值受到損害。以非法的手段將屬于他人的物品脫離他人占有、使其變為己有的才叫盜贓物,所以,盜贓物必然是動產,可以被他人任意移動或轉移。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礎和相關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礎。關于善意取得的理論來源,在學界存在多種學說,像取得時效說、權力外觀說、交易安全說等,其中,權力外觀說和交易安全說是接受范圍最廣的兩種學說。權力外觀說,即和不動產登記相比,動產的占有在權利外觀上有一定程度的不足,但也是由于善意買受人因信任出讓人有真正處分權,而通過交易去合理合法的占有動產,有一定的可信賴性。在對占有公信力信賴保護的前提下,產生了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說認為,僅僅依靠占有這個事實,并不能完全表現出物品的權利外觀,所以,善意取得制度更應實現對交易安全和便利的保護。若受讓人為降低物權隨時被追回的風險,而不得不先行對出讓人處分權的合法性進行充分調查,這回大大提高交易成本,而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易,這樣一來,交易的安全、便捷都無法得到保障,和市場經濟內在需求相悖,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目前來看,學界更認同于交易安全說,即該制度通過犧牲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來達到保障財產交易動態安全的目的。

圍繞著善意受讓人所有權的取得原因、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的原因等問題,學界也一直在對其中的正當性來源展開探討,同時,這種探討也為盜贓物能否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理論支持??偟膩碚f,學界觀點多集中于以下兩方面:①第三人取得權利的注意義務,即受讓人應承擔判斷出讓人是否擁有處分權的注意義務。由于動產的占有,不像不動產那樣只要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即可明確其真正權利人及其狀態,而是需要更加全面的證據來支持出讓人對相關物品的處分權,所以,受讓人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以確保這種取得方式是善意的。②即上述義務外,原所有權人的歸責可能性也是支持物品取得行為是否善意的正當性來源。

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規定?!睹穹ǖ洹返谌僖皇粭l至第三百一十三條,對物權的善意、合法取得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物權處分人將原本屬于自己的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進行轉讓,受讓人出于善意,并支付了相應的、合理的價格,通過公示后,受讓人就可獲得被出讓物品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但無論是《民法典》還是現行的司法解釋中,都沒有對盜贓物是否能善意取得進行明確規定。一些觀點認為,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中,明確指出了遺失物不可被善意取得,以此類推,盜贓物和遺失物一樣,都屬于對脫離原所有權人物品的占有,應該也不能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這種解釋本身有著較大漏洞,其一,盜贓物和遺失物雖然都脫離了原所有權人,但兩者的內容和取得方式均不同,這兩種物品并不存在可比性,在適用范圍上也就不能進行類推。其二,從法條上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對遺失物的規定實際上屬于“限制適用善意取得”,即在一定期限內,若原權利人有所請求,可以恢復其所有權,但若超過這個期限,則不受保護,所以,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觀點并不準確。而在刑事立法中,就盜贓物是否適用于善意取得上,在公安機關追繳、原所有人追索態度均可能產生變化。最高法在2014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盜贓物的善意取得,和《民法典》相關規定存在矛盾。

我國盜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構建

縱觀各國立法,多數國家都不主張盜贓物完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有學者認為應該完全適用,是由于在現行《民法典》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不適用的情形,因此而推斷出的適用。但若承認完全適用,則明顯犧牲了原權利人利益,導致公平原則不能體現。認為完全排除適用的觀點,則是源于《民法典》第三百十二條中關于遺失物不能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由此推導因盜竊、搶奪而獲得的盜贓物就更不應適用。但實際上,盜贓物和遺失物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盜贓物產生的原因是他人的介入,若沒有這個條件,該物仍會被原所有權人所占有,所以,不能以遺失物原理論處。而且,若完全否認其適用性,會不利于善意買受人,意味著前期交易作廢,喪失了該物應能創造的價值,引起資源浪費。因此,最合理的方式應為有條件的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對于適用于善意取得的盜贓物類型需要嚴格限制,具備專屬性或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及屬于一國的歷史文物,均應完全排除適用。也就是說,像手稿、字畫、榮譽證書這些和個人性質相關密切的物品,或傳家寶、結婚紀念物等有明確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品或情感寄托之物,均不能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因為相對于這類物品的使用價值,其對原權利人在精神上的價值難以衡量,一方面無法給予市價評估,另一方面,若這類物品也能通過善意取得,就會有失公允,擾亂市場秩序。此外,像某一國家的歷史文物,記載了該國的文化起源、傳承,是祖先勞動智慧的凝結,有很重要的研究、藝術、文化價值,若被盜竊且轉賣至國外,會對該國的歷史文化研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所以,在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中明確將其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并成為國際慣例。除了對物品類型限制外,盜贓物應有兩年回復期,在期限內,原權利人有權向占有人請求有償回復該物,但若超過該期限,善意取得人則有權拒絕返還盜贓物,這樣,既能保障善意買受人的利益,也可盡量降低原所有權人的損失,使其能及時行使權利。

總之,民法的目的是解決糾紛,若硬性規定盜贓物是否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中的不公正情況,導致新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仍需要通過調解,使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幫助糾紛的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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