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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小弁》“佗”字解

2022-03-16 09:40劉澤琳
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2年5期
關鍵詞:毛詩有罪本義

劉澤琳

(山東師范大學 山東省齊魯文化研究院,山東 濟南 250014)

《小弁》是《詩經·小雅》中的一首哀怨詩,目前對于該詩詩旨主要有兩種看法:其一,《毛詩序》稱“《小弁》,刺幽王也,太子之傅作焉”[1]970,即認為詩記載了周幽王放逐太子姬宜臼一事?!睹姽视杺鳌愤M一步補充云:“幽王取申女,生太子宜咎。又說褒姒生子伯服,立以為后,而放宜咎,將殺之?!盵1]970其二,魯詩認為此詩是尹吉甫兒子伯奇受父虐待而作?!对娙伊x集疏》中有“《小弁》《小雅》之篇,伯奇之詩也。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詩”[2]697的說法。無論選取何種意旨進行解讀,該詩所抒發的都是抒情主人公因其父親聽信讒言而將其放逐的哀怨情緒,表達幽怨哀傷、怨天尤父之情。而第七章末句“舍彼有罪,予之佗矣”正是此詩表達情感的關鍵?!缎≯汀返谄哒略娜缦拢?/p>

君子信讒,如或酬之。君子不惠,不舒究之。伐木掎矣,析薪扡矣。舍彼有罪,予之佗矣。

對于“舍彼有罪,予之佗矣”一句中的“佗”字,《詩經》的歷代注疏都對其進行了訓釋,有諸多釋義,主流觀點主要可分為動詞說和代詞說兩類:以《毛詩故訓傳》等為代表的漢注釋“佗”為“加”,《說文解字》釋為“何”,清人嚴元照進一步解釋為“背負”之義,屬動詞;以《毛詩正義》為代表的唐注認為“佗”為“他人”之義,屬代詞。本文即對以上兩種觀點進行辨正,并結合《敦煌寫本毛詩白文三卷》中的異文,對此句中“佗”字的釋義進行探討。

一、“佗”字的動詞釋義

(一)“佗”為“施加”之義

漢注認為“佗”字之義屬動詞詞性,首見于《毛詩故訓傳》:“佗,加也?!盵1]970按毛亨的解釋,“佗”字當為“施加”之義。鄭玄在此基礎上,釋“予”為“我”,解釋“舍彼有罪,予之佗矣”一句為“舍褒姒讒言之罪,而妄加我太子”[1]970,那么該句中被施加罪名的對象應當是太子姬宜臼。故“予之佗矣”當為“佗我”,也就是“加(罪名)于我”。據此,該句是言周幽王信褒姒的讒言,欲立褒姒之子伯服,故強加罪名于太子宜臼,令他前往申國反省一事。

毛亨等注解家依照具體的文義與語境,探求“佗”字的釋義,這種訓詁方法為“據境證義”。在這種觀點看來,“佗”應當作“施加”之義,與前文“舍彼有罪”之“舍”相對,符合“妄加罪名”的語境。此說得到了后世大多數《詩經》解讀者的認同。如:王安石《詩義鉤沉》釋此句為“‘舍彼有罪’之讒人,而加己以非其罪”[3]180;朱熹《詩集傳》釋為“今乃舍彼有罪之譖人,而加我以非其罪”[4]218;劉沅《詩經恒解》解為“舍彼有罪而加諸無罪”[5]197。以上諸解都是建立在釋“佗”為“加”基礎之上的?!犊滴踝值洹分幸嘁源司錇槔?,解釋道:“《韻會》《正韻》:并吐臥切,音唾,加也?!对姟ば⊙拧罚荷岜擞凶?,予之佗矣?!盵6]18因此,《毛傳》釋“佗”為“加”,是一種被解詩者廣泛認同的主流觀點。此外,王念孫釋“拸”字為“移加之”,又引前述毛說,以證“‘佗’與‘拸’,亦聲近義同”[7]112,這也從因聲求義的角度證明了此說的合理性。

然而,任何詞語的解釋都要有旁證,而不能孤立存在?!百ⅰ北硎尽凹印钡挠梅▋H見于此詩“予之佗矣”之句,后世著作除引用此觀點外,再無他證。清代朱鶴齡在《詩經通義》中即反駁釋此說:“按毛云:佗,加也?!都瘋鳌吠?。然考之字畫,‘佗’即‘他’,無訓‘加’者?!盵8]43朱氏從字形上判斷,“佗”當釋為“他”,認為該字在其他典籍中并沒有被訓釋為“加”的情況。在此我們不得不懷疑,若僅憑孤立的語境強就詞義,而沒有其他語句進行佐證,是為“孤證不立”。因此,將“佗”解作“加”是否正確還需進一步探討。

(二)“佗”為“背負”之義

漢代的其他訓詁學專著則運用“以形索義”的方法,探討“佗”字本義。如許慎《說文解字》云:“佗,負何也。從人,它聲?!庇衷疲骸昂?,儋也?!盵9]371“佗”“何”二字遞相為訓,以證其義為“擔荷”,即以肩負物。從“佗”的這一本義出發,認為該字是一個形聲字。人旁表意,其古文形體像一個彎腰的人,表示背負;“它”表聲,隸變前寫作“”。以此形訓,“佗”字的本義應是具體的“背負”之義,進一步指抽象的“負擔”。

《說文解字》釋“佗”字并沒有以“予之佗矣”一句舉例,這種觀點被清人進一步闡發。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云:“負,何也。負字蓋淺人增之耳?!缎⊙拧罚骸岜擞凶?,予之佗矣?!秱鳌吩唬骸?,加也?!速⒈玖x之見于經者也。佗之俗字為‘駝’,為‘馱’?!盵8]371認為“佗”在“予之佗矣”中作本義解。此外,段氏認為《說文》中“佗,負何”之“負”當為衍文,按照《說文》的釋字體例,確實少見用兩個并列同義詞來釋詞的現象,段氏所言應是。

對于“佗”作“負何”之義,胡承珙也給出了其他書證:“疏說非是?!墩f文》:‘佗,負何也?!恰印?,佗之本義?!斗窖浴罚骸惨泽H馬馲駝載物者,謂之負佗,亦謂之賀?!秲x禮·士喪禮》注云:‘賀,加也?!R’之為‘加’,猶‘佗’之為‘加’矣?!盵10]1005是從詞匯比較的角度給“佗”下了定義,即指靠人或動物背負?!稘h書》中有“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一句,顏師古注:“佗,音徒何反。凡以畜產載負物者皆為佗?!盵11]2978-2979“佗”字表示動物的“馱負”“載負”之義?!犊滴踝值洹肪蛯ⅰ氨池摗敝x單列,與“加”義并列:“又《集韻》《韻會》《正韻》:并唐何切,音‘駝’,俗謂背負,曰‘佗’?!盵6]18由此可見“佗”作背負之義是有先例的。

此外,清代學者嚴元照引《毛詩故訓傳》與《說文解字》之說,釋“‘加’為儋何之義”[12]10,似是將《毛傳》與《說文》之義相連,又言《說文》《廣雅》諸例皆得證《毛傳》之義。但此二義不得并說,若放置于文本語境中,“加”字并不能理解為“背負”之義,此解甚誤。因為漢代注家即認為,“佗”字依據形旁表示一人彎腰背負狀,可證本義為“儋何”,確定“佗”字為人背負之義,后來由具體引申為抽象,有了背負罪名的意思。而“予之佗矣”之“予”字本就有“推予”之義,又何須再重復之?故將此句中的“佗”字釋為“儋何”或“背負”也不確。

二、“佗”應當為“他人”之義

除了表示動詞外,孔穎達《毛詩正義》對“佗”字之義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說:“此‘佗’謂佗人也。言舍有罪,而以罪與佗人,是從此而往加也,故曰‘佗,加也’?!盵1]972此說亦是從《毛詩故訓傳》的觀點來理解,不同的是,將“佗”字的詞性由動詞變成了代詞。然而,孔氏并未對“佗”字真義進行詳細說解,需要進一步討論。

對于“佗”字的聲旁“它”,《說文解字》詳細分析了該字的意義:“它,蟲也。從蟲而長,象冤曲垂尾形。上古草居患它,故相問‘無它乎?’”[9]678即認為“它”有名詞的用法。段玉裁注:“相問無它,猶后人之不恙,無恙也。語言轉移,則以無別故當之。而其字或假‘佗’為之,又俗作‘他’,經典多作‘它’,猶言‘彼’也?!盵9]678由此可知,佗”字的聲旁“”,是“蟲”之義,隸變作“它”字。上古時期多為穴居,故人們常詢問“無它乎”,類似今人之“無恙”,于是“它”字就逐漸有了指代之義,又引申為“別故”。而后來,“它”在“別故”的意義上又引申出“別的”“其他”之義,由名詞變成了旁指代詞。例如《孟子·梁惠王下》中的“王顧左右而言他”為指事,《左傳·成公二年》中的“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為指人??梢哉J為,“他”字指代人的功能即發源于此基礎上?!犊滴踝值洹芬鄦瘟写肆x項,云:“《廣韻》托何切?!都崱贰俄崟贰墩崱罚簻吻?,妥平聲,與‘他’‘它’通?!稉P子法言》:‘君子正而不佗’。 ”[6]18

嚴元照對“它”字與“佗”字的關系進行了討論,認為“它”字“或從蟲,作蛇,以音義推之,‘他人’之‘他’當作它,后人以聲近借用佗字”[9]10。這是有旁證依據的。按照音義來推求,“他人”之“他”當作“它”,后人以聲近借用“佗”字,所以《廣韻》中解釋其為“非我也”。然而這并非是詩句中“佗”字的規范釋義?!睹珎鳌酚枴百ⅰ睘椤凹印?,《說文解字》訓“佗”為“背負”,而《毛詩正義》對此未分析。嚴元照還認為,“它”字,小篆寫作,也寫作?!墩f文·人部》沒有從的字,所以《廣韻》認為“他”字是隸變俗體字。正如前文所述,“或假‘佗’為之,又俗作‘他’,經典多作‘它’”。徐灝《說文解字注箋》亦言:“古無‘他’字,假‘它’為之;后增‘人’旁作‘佗’,而隸變為‘他’?!盵13]14姚際恒《詩經通論》亦認為“佗即他,謂音唾,訓加,似無意義。予、與同。謂舍彼之罪而予之他人耳”[14]28。由此可見,“佗”字表示指代,放在原句中是比較合理的?!坝柚⒁印毕喈斢凇坝杷?,即表示將罪名給予公子姬宜臼。以此《毛詩正義》訓解為確。嚴可均認為,“‘佗者置之‘他’,所謂斥居于申也”[8]43,即把“佗”釋為“他”更能凸顯此詩斥責幽王所娶之申女的意味。

隨著地下文獻的出土,《詩經》中的異文問題也逐漸成為了研究熱點。敦煌寫本中有《小弁》一詩,原文此句為“舍彼有罪,予之他矣”[15]585,要證明“佗”字應作“他”解,甚至可以認為《詩經》原文即為“予之他矣”。如此,則“予之佗矣”中的“予”字應為動詞,意為“給予”。

三、“佗”“它”“他”三字關系

針對敦煌寫本中的異文“他”,結合徐灝所言古無“他”字之說,我們可以進行一定的推斷:在上古時期,只有“它”字存在而無“佗”字和“他”字,后來“它”字具有了代詞的作用,而“佗”與“他”都是在“它”字的基礎上產生的漢字。關于“佗”“它”“他”三字的關系,有三點需要說明:

其次,“佗”字的本義為“負何”,但在《詩經·小弁》中用作“它”的假借字,是加“人”旁而作指代用,可指人也可以指物,這是后起的用法。但到后來,“佗”字使用的機會逐漸減少,差不多成了死字。此外,有的學者還提出一種說法,認為“‘它’可視為‘駝’的省字,指駱駝。人背負身外之物就像駱駝一樣,故‘佗’的本義指負荷”[17]96-97,亦是一種訓釋文字的方式。

最后,“他”是“佗”的隸變俗體字。因為表示“佗”字的右半邊“它”很像是“也”字,在甲骨文中就經常出現“它”和“也”字形相混的現象,于是不少人把“佗”字寫成了“他”,這種現象應當出現于秦漢之際。在先秦時期,表示“他”之義的“佗”字依然出現,如《左傳·隱公元年》的“佗邑唯命”。

綜上所述,對于“它”“佗”“他”三字的發展脈絡,我們亦可做一梳理:最初,在甲骨文中,“它”字用作名詞表示蛇類動物,后來通過假借,引申為代詞。從金文開始,出現了“佗”字,其本義為“儋何”,而后假借表示“其他”之義,又俗體作“他”,始見于篆文?!八弊肿至x不斷演變的過程,也是指物義項不斷虛化的過程。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要探求某字在具體文本當中的意義,借助字形的考辨與結合具體語境是缺一不可的,只有通過詳細的考辨,方可求得字義的發展脈絡,這對于我們探尋先秦典籍中具體的字義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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