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網絡聲譽罰的程序保障
——以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行為的規制為切入

2022-03-23 17:58黎浩田
學海 2022年6期
關鍵詞:聲譽行政處罰規制

許 娟 黎浩田

內容提要 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行為的法律屬性不明,缺乏必要的程序規制,亟待在法治框架下進行優化設計,以兼顧公布前合法性和公布后法律效果的雙重目標。將該行為解釋為《行政處罰法》第9條其他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仍不足以面對其網絡傳播風險擴散對傳統行政正當程序的挑戰,因此,亟須建立一套網絡聲譽罰的程序保障機制。首先,建立啟動公布的事前程序保障,內嵌“調查-約談-檢查”的程序鏈,強化聽取意見、拓展說明理由內容與雙向回避等規范行政行為的程序要素;其次,輔之以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過程中的“審核-撤銷”等程序機制,構建披露內容尺度的“適度標準”,精準控制網絡聲譽罰的信息含量;最后,增加前置審查程序和“撤銷-增刪”程序,塑造后續程序性限制措施,全面夯實以程序裝置為保障的網絡聲譽罰規制體系。

問題的提出

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使得信息環境的控制權從公權力機關逐漸易手至互聯網平臺企業,平臺企業借助其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操作系統和平臺應用程序所具有的強大功能,在網絡空間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平臺企業在網絡賦能的同時,也陷入不少信息控制的輿論事件,其違法行為通常受到行政機關信息行為的制裁。伴隨著迭代升級技術與平臺信息優勢,部分大型平臺企業運用算法引導用戶進行選擇與判斷,反向吸引用戶的注意力,逐漸在制定網絡社區規則等活動中掌握了實質性的社會權力,平臺優勢算法使平臺以外的絕大多數個體對其產生高度的路徑依賴。大眾不知不覺落入平臺為其量身定制的“信息繭房”,在事關切身利益的網絡熱點事件中被平臺噤聲。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等制度的掩映下,行政機關通常在互聯網上公開其履職過程中所掌握或生成的平臺企業違法事實信息。如2020年發生的“新浪微博擾亂傳播秩序”一案,調查信息①一經公布便再次引發公眾的普遍關注和討論。翻看關于該案相關的微博,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數以萬計的轉發和留言里,滿是困惑和質疑。一方面,公布內容留下的真空,需要真實的細節、合理的解釋、充分的緣由來填充;另一方面,在政務微博、微信公眾號、網站等信息發布載體高度發展以及新聞發布會等主動披露方式日益常態化的背景下,在互聯網上針對企業的不具有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形式的徑自曝光也越發常見。由于處在即時性、強互動的網絡社交時代,該行為對企業聲譽造成的負面影響難以避免會被無限地擴散。

由于平臺企業中既包含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業務類型復雜的大型平臺企業,也有正處于成長期、業務小而精,能對行業乃至社會創造貢獻的小微平臺企業,因此違法行為被公布后,往往導致小微平臺遭受重大打擊和大型平臺繼續屢教屢犯兩種分化傾向。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的行為(以下簡稱“公布行為”)處在事關公民知情權、企業聲譽保護和行政比例原則的“交叉地帶”,正逐漸成為一種監管平臺企業的關鍵手段。但此類網絡聲譽制裁行為在現實中往往沒有統一的公布方式和格式要求可供遵循,也大都沒有附上相關的救濟途徑。同時,該行為往往是多階段行政行為當中的一個階段,須有行政機關調查、檢查或約談等階段查明事實作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某些行政行為在特定情形下屬于可訴的階段性行政行為,②但作為新型行政行為的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到底應如何定性,如何避免平臺企業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不被封閉,目前答案還不夠明確。在密布信息繭房和認知操控的當代傳播環境中,如果信息公開的法治化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那將持續陷于背離法治邏輯的尷尬境地。網絡聲譽制裁行為應當受到完善的法律規制,順應公法的謙抑傾向,接受行政正當程序的約束,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平臺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公布之前的過程性行為和公布行為本身乃至公布行為引發的后續行政限制措施,設計一套具有法治內核的程序機制進行規范,充分發揮聽取意見、雙向回避、理由說明等程序的積極作用,具有非常緊迫的現實意義。

網絡聲譽制裁行為的性質界定

在政務微博、微信公眾號、網站等信息發布載體高度發展以及新聞發布會等主動披露方式日益常態化的背景下,③政府數據開放制度與信息披露等新型治理方式逐漸興起,④行政信息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執法活動中日益增多。在規制該行為之前,明確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是首要關鍵。但將行政信息行為中未形式化的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劃分到一定的范疇中去,卻是判斷行政行為的一大困擾。

(一)行政機關在互聯網上的公布行為宜定性為行政處罰

雖然在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9條明確規定的處罰種類中并不包含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但其第2條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定義,延續修訂前第8條的“列舉+兜底”風格,在現行第9條的“種類條款”新增加了通告批評這一聲譽罰類型,也依然保留了修訂前第8條第7項的兜底規定。新法在第10—16條對不同類型處罰的設定權限進行了分層設計,明確指出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都能設定警告和通報批評這類聲譽行政處罰。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2條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定義,此“概念條款”包含認定一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核心要件:一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即破壞一種有序的狀態;二是“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影響聲譽雖然在《行政處罰法(一審稿)》中曾表述為“以依法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⑤但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都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概念內涵不需要增加“依法”的限定詞;三是“懲戒”,有觀點認為在我國的現實語境中“懲戒”已被泛化使用,如果將“懲戒”都定性為行政處罰,很難得到社會認同。⑥但從最易引起誤解的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分來看,二者都具有制裁效果,行政處罰具有制裁的目的,懲戒能夠將二者區分開來。

如果法律形式能夠與現實生活一一對應且建構合理,那么只要能夠嚴格按照形式化的概念術語、體系結構和理論學說來解釋和適用法律就足以實現理想。⑦但在復雜多變的適用場景中,不少法律呈現出模糊不清乃至立法滯后的情形。有鑒于此,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包括聲譽罰)就應當置于規范-功能解釋之中進行分析判斷。在《行政處罰法》的解釋層面,該法第9條的設置與完善始終無法完成對概念進行精準表達的適用目標。因此,有必要對行政處罰的定義進行合目的性解釋,同時,以超脫條文靜態分析的視角,于“動態場景”模式中完成條文裝置與行政現狀之間的互動,力求實現《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價值品格。筆者認為,在互聯網上,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定義:第一,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行政主體。在互聯網上公布企業違法信息的主體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行政機關。第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謂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要維護的秩序。⑧互聯網上對企業違法事實的公布,目的在于對企業擾亂傳播秩序、破壞經濟管理秩序等行為予以規制。第三,行政處罰的方式是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該權益包括平臺企業的聲譽利益。第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外部相對人,平臺企業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該要件。第五,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戒”。發揮違法事實公布功效的信息公開,其法律效果不僅僅限于“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的法律關系之內,能對企業產生不可控的聲譽減損和社會評價降低等消極影響,具有明顯的懲罰屬性。

(二)行政機關在網絡上的公布行為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

《行政處罰法》中除第2條外,第9條等其他涉及基礎概念的條款解釋也需要在適用中符合“動態場景”的實際情形,在規范—功能解釋框架中,通過搭建“目的—功能”與“功能—結果”的溝通橋梁,最終實現“目的論”與“結果論”在解釋方法上的串聯和貫通。⑨譬如,在“目標匹配”與“結果驗證”的雙重標準考核下,為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法》中“概念條款”的涵射提供新的解釋路徑。從“目標匹配”來看,限縮理解《行政處罰法》第9條的范圍,將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排除在外,不利于行政處罰本質的厘清,也與其第二項“通報批評”和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放寬種類認定的傾向不匹配;從“后果驗證”來看,將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視為行政處罰以外的行政行為將導致更多的“法外行為”產生并限制行政機關的執法創新,一定程度上使得類似平臺企業等主體的諸多違法行為無法找到貼切的制裁方式。⑩此外,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也產生出兩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平臺企業的聲譽、內部相關人員的名譽受損;另一方面是導致部分平臺基于良好聲譽所可能獲得的預期派生利益(財產性利益或資格性利益)受損。在當下行政機關強化執法威懾力和對違法行為修正力的雙重訴求推動下,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性質宜界定為聲譽行政處罰。

網絡聲譽罰:現存風險與程序因應

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的網絡聲譽罰既面臨著平臺權力對其公布效果的消解以及對公信力的反噬,也容易形成行政措施選取路徑的依賴,引發制裁不受限制的擴張風險,以及在后續傳播中產生負面效應的持續非可控擴散。有鑒于此,對公布行為的規制極為重要,即使在實體法完善的基礎上,仍需就具體執行的程序機制進行細化完善,才能達到平臺治理領域行政執法的多元目標。

(一)大型平臺對網絡聲譽罰制裁效果的消解

只有公眾能夠以信息為依據自由地選擇,披露才有可能起作用。平臺企業能夠在公布違法事實效果的考量因素方面施以影響,如敏銳捕捉公布時間進行快速公關、對負面內容進行隱秘式刪減、開展對事實相關方的心理施壓、限縮用戶群體的回應等。畢竟“公布的實效取決于被指示者或被勸告者的態度以及一般居民、國民的反應”,平臺企業的上述舉措會使得最終的公布效果大打折扣,與行政機關預期的效果相去甚遠。此外,網信部門的規制政策與執法活動本身依賴密集的信息,而在信息內容等方面,平臺可以利用算法牢牢把控來源與流向,一定程度掌握著網信部門在對其規制時所需信息的獲取路徑。而且平臺不斷采用不同的話語來減輕自身責任與其博弈,如其主張使用著技術中立的軟件工具、自主經營的數據庫等等。在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事件中,行政機關公開的違法事實等信息是普通個體和非平臺組織在公共與私人生活中進行決策判斷的重要依據,正基于此,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被公布,在理論上本可導致其承受交易利益損失和組織成員承擔尊嚴感受損的后果,但基于技術能力和經濟優勢,互聯網平臺企業逐漸居于社會關系中的優勢地位,其中,阿里、新浪、騰訊、字節跳動等行業頭部平臺企業不但成為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樂園,而且日益化身為掌握支配權力的平臺。一方面,平臺企業基于明顯的信息和技術優勢可以快速、敏捷和準確地做出反應。另一方面,在處理信息內容的發布問題上,法律法規將信息內容的監管部分授予網絡平臺。諸如淘寶、微信和微博之類的超級平臺,負責審查用戶發布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網站條款、用戶協議和內部規定。這樣一來,平臺企業實質性擁有著互聯網領域的控制權力,對其規制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

在工信部、網信辦等政府部門的執法過程中,網絡聲譽罰會給平臺企業的聲譽信息中增加負面內容。雖然在理論上這種信息變化本會導致其他主體與之互動時的決策產生變化,甚至拒絕為其提供可欲的交易機會或交往待遇,從而給其造成切實的交易利益損失。但由于違法事實等信息的生產和使用本就是深嵌在社會經濟語境之中的,平臺企業在其所處領域擁有絕對優勢,用戶要么對其全盤接受,要么拒絕使用。這就使得通常情況下,由于生產生活的需要,有關平臺的負面信息難以對多數人的認知和決策產生實際影響。不僅如此,實力雄厚的平臺企業通過“交給時間、增加信息、刪除信息”等修復措施,能夠迅速恢復自己在特定領域和公眾主觀認知上的聲譽。平臺權力的擴張最終形成了這樣一個值得深思的場景:一邊是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法律研討會這類用戶組織的活動毫無原因地被平臺禁言;一邊是抖音這類大型平臺企業被曝違法行為后,預防違法的公開效果收效甚微。類似抖音、微博和微信等平臺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作為交易撮合者與組織者的多邊樞紐,通過社交溝通、信用機制、聲譽系統、信息交換等控制市場要素,并將其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優勢發揮得淋漓盡致。隨著互聯網平臺的公共屬性不斷增強,行政機關對其規制的全過程透明公開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與之相關的案件始于維護網絡秩序的“清朗行動”,又拓展于公民知情權的“憲法原則”。為有效發揮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效果,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秩序,避免輿論場上的“信息繭房”,避免法治政府落入“塔西佗陷阱”,面對目前在國家公權力與網絡共和國之間正在上演的互聯網空間治理權力的爭奪戰,必須將規制重點轉為尋求運用平臺算法與數據的程序性監管。

(二)網絡聲譽罰引發對部分平臺的制裁

在當今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網絡聲譽罰密集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其產生的聲譽制裁效果因基于外部輿論的反應強弱而導致其傳播的不可控性。正是由于公布效果的不確定性,即使運用科學方法一般也難以預測公布行為與溢出風險的損害結果之間的相關性,從而作出風險預防。同時,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已經呈現出規制措施的路徑依賴所產生的制裁擴張,即實踐中存在著越強調政府透明度,網絡聲譽罰適用空間越大的現象,其實施的擴散性效果能夠對部分平臺產生二次處罰的迭代效果。

在信息與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的當下,互聯網世界“去中心化”與“代碼即法律”等特點對行政機關規制平臺企業帶來了諸多挑戰,使得公權力部門不得不采用更加高效的方式開展違法預防與治理。網絡聲譽罰通常被視為具有極佳性價比的規制手段,能夠在數字經濟時代產生較強的信號功能,對公共輿論及聲譽的演變起著至關重要的塑造作用。但網絡聲譽罰可能會壓縮實施其他行政措施的空間。作為成本最為低廉、效果最為突出的互聯網治理手段之一,執法部門容易陷入規制措施的路徑依賴困境,對平臺企業一些輕微的違法行為進行過于嚴厲的披露,造成意想不到的連鎖反應與針對性的網暴輿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和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此外,工信部和網信辦等部門頻繁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極大規避了最小損害原則等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目前公布流程中適用拓展的裁量矯正空間,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以高強度、普遍性的形式進行,平臺企業對于公布違法事實的行為幾乎沒有反駁空間,陳述、申辯等程序約束只能在表層展開,缺少確保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制度安排。如果形成路徑依賴,行政機關就會更加頻繁地采取此類措施,可能在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時未經過審慎判斷就發出信息。由于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所承載的細節信息往往也是后續行政活動的決定性事實依據,往往引發監管部門在沒有經過嚴格審核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組合式限制措施,以致整個過程如同連貫的“一條龍”生產線作業,中間無一處存在程序限制發揮作用的空間,使得接踵而來的制裁擴大化成為常態。

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內涵段子’永久關?!币话笧槔?,網絡聲譽罰存在頻繁無序、格式不一等問題。從保障知情權的整個法律體系來看,無論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還是《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均未對此作出相應規定。目前對公布互聯網平臺企業違法信息存在著法律規范密度不足的困境,進而形成了一種“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實然狀態。由于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不僅范圍廣泛,具體形式也極其多元,且有賴于輿論環境一系列具體的傳播反應,因此經由媒體宣傳報道后,違法行為的處罰效果往往無法趨于穩定,反而經常出現處罰效應過重的情況,甚至可能引發輿論的過度反應,受到激烈言論的引導造成對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反向侵蝕。行政機關在互聯網上一旦公布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隨后該違法事實信息便不再受行政機關的控制與約束。官方媒體與自媒體在傳播過程中的雙向發力,偶爾會擴大聲譽的負面影響,一定數量的互聯網自治論壇、社區還會進行歪曲理解使得負面信息“自我膨脹”,從而引發全社會對特定平臺企業的深度譴責。又由于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后的不可逆性,一旦在數字經濟市場環節中被貼上“違法違規”“濫用平臺優勢地位”等信息標識,便會在廣大范圍內產生不可逆的不良聲譽評價。經由公眾號等媒體渠道進行標題黨式的傳播擴散,隨后的信息能夠產生單一信息所不具備的、難以預估的影響。譬如,當小微平臺企業的違法信息被網信辦公開后,信息在脫離了網信部門的控制范圍后,加諸違法違規平臺的負面標簽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系列資格、政策優惠的限制,以超越原初處置意圖的各種可能性被編排后發散組合。即使違法違規等負面信息在政府部門官網上被刪除,但企業形象的崩塌痕跡也已經留在了互聯網上,最終對輕微違法違規的技術性、創新性平臺企業在孵化階段的成長造成難以承受的打擊。即使是之后的極力補救、改正與時間沉淀都不一定能夠消除種種不利痕跡的危害。

(三)化解網絡聲譽罰風險的程序機制

行政正當程序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發送信息的工具?;谶^程論的視角,網絡聲譽罰與行政調查、約談、檢查以及后續限制措施的運行都離不開建構科學合理的程序機制。但現實中行政機關的公布行為以及公布前后的相關行政行為都一定程度削弱著行政正當程序在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和平臺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功能。常態化的網絡聲譽罰應當納入法治框架進行合理規制,即設置有意義的程序裝置,保障平臺企業的程序性權利、完善聲譽修復與救濟機制,給予“悔過自新”的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機會。

作為一種風險彌散難以計算的處罰措施,網絡聲譽罰產生于行政機關的多元規制需求,目前已呈擴張之勢,在程序保障不足的前提下正帶來一系列激烈沖突。首先,網絡聲譽罰往往自動附隨在其他的行政行為之后。例如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之前往往會采取調查、約談或檢查等措施。無論是在平臺違法事實的調查、檢查階段,還是約談處理階段,對事實的查清在程序上存在著諸如程序啟動的被動性、程序作用對象及內容的選擇性、方式和時效上的隨意性等問題。其次,行政機關公布的違法事實作為負面信息會使平臺企業承受負面評價的沖擊,這既會落在組織和群體層面,也會下沉為具體個人的聲譽損害。由于公布的附隨屬性導致其難以被有效救濟,公布行為在一些場景下能夠對所涉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社會評價產生難以恢復的負面影響。這在非行業頭部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中非常常見,負面信息的擴散引發的負面情緒直接指向“企業家”個人或群體。經??梢姽ば挪吭趯m椥袆雍蠊肌扒趾τ脩魴嘁嫘袨榈腁pp通報”,此類信息的發布類似于將通報內容中的移動平臺列入黑名單,而此類平臺往往是特定行業結合移動應用進行創新創業的重要群體,通報前約談等相關環節的程序保障和通報后的救濟程序往往被一筆帶過。從正當程序的要求來看,參與和公開是最為基本的。但行政機關在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時,其信息披露的尺度與事件本身的重要程度,尤其與受社會公眾關注并參與的程度不相匹配。目前來看,行政機關在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的行為中不加區別對待的“字少事大”現象往往與公眾參與、有效公開的正當程序要求背道而馳,容易結成內容空洞的負面標簽。

無論是解決風險應對面臨的知識不確定性問題,還是解決風險治理面臨的社會不同群體認知和承受力差異問題,都對解決問題的程序制度具有很強的依賴性。正是基于此,普通個體將行政機關對互聯網平臺違法事實的公布行為視為解決信息不完備和不對稱的公共性剛需,但其實際效果在現實中卻因程序機制的不完備而日漸趨弱。而真實聲譽的形成背后是多方利益的衡量,擺在適時作出公布行為的行政機關面前的,是要給一個捍衛個體知情權利并為平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法律留白空間,構建以程序要素為核心的制度,以避免脫離預期的懲治目標。此外,由于行政機關作出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的行為具有對其前置行政行為的依附性,即將調查、檢查或約談的結果作為違法事實的權威認定依據。但由于國家資訊行為的對象與實施方式是如此的多樣,在立法者的認知與處理可能性受限的情況下,至多只能夠以一般使用的模式和概括條款對之加以規定。由于調查、檢查和約談這些過程性措施普遍缺少程序約束,在監管部門與平臺企業之間建立信息溝通的程序機制,以衡量平臺權益與公共利益,從而協調保障權利等多元規制目的,便不失為一種法治化的方案。平臺企業違法違規的相關規范體系龐雜,為規制公布行為抽象出統一法律規范的難度較大。程序機制具有獨特的技術優勢,能對互聯網時代高度復雜的社會生活進行動態系統的安排,從紛繁復雜的執法應對場景中抽象出適應復雜場景的程序規范,囊括公布行為作出前調查、檢查或約談的聽取意見、說明理由部分,和公布行為實施中的通知、聽取申述申辯以及對話模式在內的程序環節進行系統規制。概言之,與其他實體性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比較,行政程序規范具有技術性與靈活性,以行政程序為核心規制行政機關的公布行為,是一種更為可行的規制策略。

網絡聲譽罰程序機制的完善

網絡聲譽罰存在著規制目標靈活多元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之間的矛盾。在多數情況下,類似調查、約談和檢查等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前置行為幾乎沒有帶來過夯實的信息增量,好像只是完成一套標準流程,如熱點事件中的“2+x組合裝”:官方通報+權威媒體答疑+一篇走訪調查報道,并且后者不一定是必需。如果放任社會公眾對平臺企業的違法違規提前“孕育”遠離客觀實情的立場,公布違法事實“只下結論、不給過程”的形式必然導致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喪失,此時唯有支撐真相的程序機制進行操作過程的漏洞填補方能制止法治框架縫隙過大的風險彌散。

(一)完善行政機關作出公布行為的前置程序

無論是體現政府治理的技術理性要求,還是政府治理的價值理性要求,現代政府治理機制均主要指向政府治理活動的程序機制。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在實體層面是不容易受到控制的,故對其進行程序規制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可能基于政策趨勢利用已有的信息優勢輕易地公布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平臺企業要想作出反駁就需要更多的程序支撐。實質上,“違法事實”的公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商談—建構”范式的載體,是公開論證、推導的透明體?!肮肌笔菍τ诎讣聦嵑瞬?、去偽存真的技術動作。如果公布前調查、約談或檢查的程序未能盡量透明,那么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結果必會受到非議。

首先,應將強化聽取意見作為必經程序。平臺企業的數據與算法深度介入并改造著社會公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也內蘊于公眾參與的過程中,設置專門的程序如聽證,保證公眾的有效參與,實現參與各方信息的對稱性,就能夠推動多方參與共同影響最終結果的形成,而不是讓任何一方作為一個消極的客體被動地接受某一結果。況且,《行政處罰法》第45條第1款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已經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時,針對約談等措施引發的壓縮相對人陳述、申辯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強化網信部門聽取平臺企業意見、聽取公益第三方代表建議的必經程序,擴大案件中平臺企業申述、申辯的程序空間。當然,公布行為涉及的案件數量較多,如果每個案件都要求允許公益第三方的介入,顯然會造成執法成本過高,可以鼓勵行政機關制定不同情形下差異化的具體程序細則,以規范化方式回應平臺企業和社會公眾的關切,聽取這些主體的意見。同時,為確保有效聽取意見,執法部門不僅應當允許平臺企業提出質疑,更需要在程序運用中將質疑回應落到實處。

其次,拓展說明理由內容的公開范圍。拓展說明理由內容的公開范圍是公布違法事實的機關在說明理由程序上理應邁過的坎。通過要求決定作出必須遵循一定的約束程序,能使人們以更少偏見的方式產出信息并對信息作出評價。為了保障平臺企業的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就社會關注度高、牽涉利益廣的違法事實,應適當拓展公布時的說明理由內容范圍,尤其是就措施的法律依據、科學依據和可能效果作出說明。如果行政機關遇到輿論反彈對公信力的消解,就更有義務就執法細節附具特別說明與解釋。畢竟,行政機關不能以為只要給出結論就等于完成了違法事實公布的程序義務。在傳播秩序維護方面,針對此類案件,執法機關容易選擇性地僅公開一些較為“安全穩妥的”信息,以降低因公開可能導致的“震動”。但此類案件掀起的對“傳播秩序”的公共討論已經表明,輿論領域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已不能被簡單視為一般企業,它們應承擔更多責任,其權責邊界應變得更加明確。也正因為如此,公布行為應更加注重回應社會對傳播秩序的關切,使事實真相透明公開。尤其是在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之前的調查或檢查、約談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確保所有階段的透明性,讓可能的具有代表性的媒體等社會代表得到深度參與的機會。這樣才能有助于把握公眾對聲譽制裁的接受度,并就選擇的披露程度、實施公布的社會成本等獲取平臺和社會公眾最大限度的理解。值得注意的是,但凡涉及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案件處理,都不同程度存在“輿論挑戰”的局面。因此具體到每一個執法部門都應當堅持拓展說明理由部分的信息含量,適當公開違法事實的來龍去脈、發展過程的細節材料以及可被驗證的執法處理活動之記錄等。單純地將違法事實簡短發布,與未經程序直接告知結論并無二致,并不能回應公眾的質疑和平臺企業的疑慮,因此有必要設定拓展說明理由內容透明度的規范依據。這樣,就能沿著法治軌道依據常識指引,在程序保障下兼顧還原事實和保護平臺健康發展的規制目標。

最后,激活回避制度的消除顧慮功能?;乇苤贫缺旧砀灿谛畔⒌呐吨?,信息發現一直是回避制度運行的潛在障礙。正因為有效的信息發現模式是信息知悉的前提,而打破信息閉鎖的公布行為本身恰好與回避形成一個良性的互動閉環。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內部人員若在開展公布行為的相關工作中與某平臺對接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密切交集,或者對某類平臺具有能夠查證的偏見行為,就可能會影響公布作出的公正性。對這兩類情況只有啟動回避制度的消除顧慮功能,才能為社會公眾和平臺企業架構一個公平的接受空間。例如網信部門的工作人員凡是與平臺企業對應人員有任職交集的,抑或是對公布行為對應的平臺企業及其利害關系人持有偏見的,都應無條件適用回避制度。平臺企業的戰略競爭策略傳播經理等職位在崗位設計時對招聘對象的描述就已引發公眾的質疑,為回應“政商旋轉門”這類公共性焦點,亟待填補回避缺失的程序漏洞,將網絡聲譽罰所涉的平臺企業及其利害關系人列入行政機關主動回避的對象范圍,以消除不必要的公信力耗損。

(二)構建行政機關作出公布行為時的程序機制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惫计脚_企業違法行為應以風險預防為目標,將治理時點前移,引入偏向“理性-工具”范式的事前評估程序,制定范圍標準和設置圍繞披露尺度的對話程序等,形成共同治理。

首先,制定范圍標準的事前評估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名譽之處分行為時,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關于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公布平臺企業違法事實的內容根據風險預防原則進行裁量基準的制定,建立應對不同風險的程序機制。鑒于執行公布的部門往往屬于網信領域,在公布時可以憑借政府公共數據和算法支撐做充分的測試演練,再將公布內容上線發布,以避免出現意外不可控的結果。在事前評估程序中掌握公布行為可能發生的風險后果乃至預案措施,明確不同公布情形下的風險等級,并對于發布的重大負面敏感信息,根據公布測試所掌握的預測信息、處理相關風險的技術措施以及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助的條件等,確定應當公布、可以公布或禁止公布的具體范圍。

其次,設置圍繞披露尺度的對話程序。行政機關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時,應當聚焦于損害發生之前的防控措施,建立針對披露尺度的對話程序,此舉能夠使行政機關創造機會與平臺企業、公共代表共同參與案件的公開程度的探討。這種為公眾(社會代表)提供表達訴求主張的機制,本身就是向社會提供披露信息的溝通橋梁,能夠讓平臺企業和公眾更加了解情況、推動行政機關合理增加披露透明度。在工信部公布的“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案中,該公布行為涉及公民對個人信息保護狀況的知情權保障。知情權在我國未有明確的憲法或法律依據,但知情權“在我國是有其憲法性基礎的”,可視其為公共利益,即“價值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此類案件中應當參酌社會上可探知、已認識的客觀倫理秩序及公平正義原則,合理提升公布行為所示信息的深度和質量,以促進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良性發展。畢竟,行政程序本不應是行政主體單方用來約束公民、組織的工具,更要體現出民主、責任、參與、法治的訴求。必須讓政府部門與平臺企業、社會公眾進行富有成效的對話。在具體情境下如何通過案件事實與行政機關展開對話,包括但不限于:(1)在擾亂傳播秩序導致言論正常發表受限風險增大的前提下,平臺企業違法違規的信息披露如何實現準確而充分,是否應賦予被禁言對象請求行政機關介入的權利等;(2)當行政機關公布重要創新型平臺企業的違法違規信息時,該企業提出限縮披露尺度的請求,能否將行業重要性差異作為考量因素;等等。

(三)塑造行政機關公布行為關聯限制措施的程序

將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納入行政處罰法的框架后,隨之而來的是加入黑名單、進行重點監管等一系列的關聯措施。一旦公布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諸多部門的共同限制便會連續啟動,鮮有審慎程序把控的任何節點,因此往往會不適當地夸大危害性。雖然從發布公告時的情形看具有合法性,但后來經復盤審核予以查清后,則應當及時刪除或更正。將這些后續限制措施通過程序環節加以控制不失為一條審慎務實的規制思路。

首先,啟動限制措施的審查程序。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公布行為負有檢視的義務,并應當根據反饋的數據信息評判公布實施后的發展變化,全面地對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開展評估,看其是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反饋數據充分、確定的指向公布行為的效果強度不夠,乃至無法限制平臺企業繼續違規違法,那么公布行為不僅需要維持,還應進一步擴大。換言之,行政機關在根據平臺企業的違法事實啟動后續的限制措施之前,應當對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首先是達成度審查,即公布的效果是否達到規制目的,只有必要才可以采取后續的限制措施;其次是審查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即公布行為后續的限制措施在實現規制目的上屬于必要,只對平臺企業的合法運營構成暫時的必要限制;最后是均衡性審查,即限制措施所促進的規制目的具有優于所限制的平臺企業權益的價值?!霸诟鶕A防原則要求必須限制權利自由的行使時,放寬比例原則限制的嚴格程度也是充分可能的?!庇需b于此,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應當具有臨時性,應設置具體實施期限的波動區間。例如,為了防止平臺企業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暫時性下線整改其平臺,隨后根據情況的變化作出新的行政決定,適時改變當初的限制措施。

其次,設置“撤銷—增刪”的處理程序。在數字傳媒時代,信息的存儲和提取已越來越少地受個體與人群自然記憶力的局限,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風險擴散的應對辦法除了消極等待,還可以針對平臺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互聯網中增加正面信息,以矯正或至少削弱既有負面信息對平臺企業的不利影響。通過增加信息來應對包括聲譽損害在內的一系列問題,都離不開對應的處理程序。雖然平臺企業動用自身控制力自主進行負面信息刪減,并且增加信息可以成為一條可行的救濟方案,但對于部分平臺企業,即便確實掌握較多傳播資源,只靠其自身力量宣傳增加“自證清白”的正面信息,實際的可信度在社會公眾眼中也難免大打折扣。對平臺企業來說,其增加的額外信息未必能完全對沖負面聲譽信息的不利影響,但行政機關背書的增加信息行為卻可以幫助平臺企業,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達到改善聲譽評價的功能。平臺企業通過“撤銷-增刪”處理程序申請行政機關增加或刪除不利信息,或公布行為已經不合時宜時,由政府部門通過刪減增的手段,以改變信息總合的厚度或寬度,最大限度使平臺企業過度的聲譽制裁效果回歸應當承受的水平,避免負面聲譽信息導致額外的行政限制措施。

結 語

《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彰顯了運用法治框架規制“影響名譽之處分”的傾向,但仍未消除《行政處罰法》第2條和第9條之間的適用模糊區間。行政處罰種類的現行立法設計仍有疏漏,關涉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這類聲譽罰的規定過于簡約,未填補“變相行政處罰”而不受行政處罰法規制的制度漏洞。為更好地協調公共利益與平臺企業利益之間的沖突關系,應對公布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相關規范作出反思,推動設立更為完善的程序機制以保障網絡聲譽罰?;诋斍靶滦姓幜P法施行的制度背景,探索以程序為核心的保障機制可從如下方面完善:(1)公布前:行政機關實施的前置行政行為應當強化聽取意見并將其作為必經程序,并拓展說明理由內容的公開范圍,以及激活回避制度的消除顧慮功能。(2)公布時:設置公布違法事實時對范圍標準的事前評估程序以及圍繞披露尺度的對話程序。(3)公布后:針對公布后的限制措施建立前置審查程序和“撤銷-增刪”的處理程序。綜上,網絡聲譽罰程序機制的完善既要考慮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實現,也要兼顧平臺企業發展權益的妥適保護。

①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約談新浪微博負責人,針對微博在蔣某輿論事件中干擾網上傳播秩序,以及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等問題,責令其立即整改,暫停更新微博熱搜榜一周,時間自2020年6月10日15時至6月17日15時;暫停更新熱門話題榜一周,時間自6月10日15時至6月17日15時。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同時,要求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新浪微博依法從嚴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參見中國網信網,《國家網信辦指導北京市網信辦依法約談處罰新浪微博》,http://www.cac.gov.cn/2020-06/10/c_1593350719478753.htm,2020-06-10/2022-03-30。

②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終字第362號。

③王瑞雪:《聲譽制裁的當代圖景與法治建構》,《中外法學》2021年第2期。

④王瑞雪:《政府規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

⑤耿寶建:《行政處罰案件司法審查的數據變化與疑難問題》,《行政法學研究》2017年第3期。

⑥李洪雷:《論我國行政處罰制度的完善——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

⑦熊丙萬:《法律的形式與功能——以“知假買假”案為分析范例》,《中外法學》2017年第2期。

⑧馬懷德:《〈行政處罰法〉修改中的幾個爭議問題》,《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4期。

⑨龍?。骸墩摲床徽敻偁幏ㄖ泄δ苤髁x解釋方法的適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9年第5期。

⑩熊樟林:《行政處罰的種類多元化及其防控——兼論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修改方案》,《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3期。

猜你喜歡
聲譽行政處罰規制
安全標志疏于管理 執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前消防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短期與長期聲譽風險的不同應對
主動退市規制的德國經驗與啟示
Top 5 World
論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發展和完善——從抑制性規制到激勵性規制
應如何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審計師聲譽與企業融資約束
審計師聲譽與企業融資約束
保護與規制:關于文學的刑法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