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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治關系的思辨:阮毅成“法律之問”析論

2022-03-23 17:58
學海 2022年6期
關鍵詞:法治法律

張 雷

內容提要 圍繞法治救國的時代主題,阮毅成以《時代公論》等刊物為陣地,對法律與事實脫節、中國法治前途、中國本位法文化建設、法律學研究的科學化、法律教育與社會契合等重大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了當時中國法律與事實存在脫節的現實,并就如何推進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建設、如何確保法律學研究的科學化以及如何促進法律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結合等問題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盡管近代中國法治建設并未取得預期成效,阮毅成的“法律之問”,如法治建設應“錨定”服務社會現實目標、應聚焦法律實踐效能之提升以及關切法意與民情平衡等,仍對中國當下的法治建設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清末新政至20世紀30年代初葉,是近代中國法治急劇變化且危機四伏的時代。①在立法層面,法律變革之快、內容之雜、規定之奇可謂舉世罕有其匹,然而法制變革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在中西法文化較量中,中國完全被西方所壓制,呈現出中國法文化中不見中國之怪象;在法律學研究領域,傳統玄學與注釋方法強盛如舊,新的科學方法難以融入,引發法律學研究的困難;在法律教育方面,當時被極力推崇的新式教育所培育的人才與社會需求嚴重脫節,呈現出既無法推進上層改革又無法回應底層訴求的弊病。

針對上述法治困境,當時法學群體紛紛做出回應。②剛剛學成歸國的阮毅成在《時代公論》等刊物上發文,從國家生死存亡及抗戰時局的高度思考法律之價值,對當時中國非常時期的法治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與追問。③

阮毅成的“法律之問”內容豐富,不僅揭示了當時中國法治建設存在的種種問題,而且提出了諸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同時還對未來中國的法治建設進行了科學前瞻。他著眼于法學與社會學之交界處,指出了當時中國法律與事實存在脫節的現實,并就如何推進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建設、如何確保法律學研究的科學化以及如何促進法律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結合等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他認為法治建設應“錨定”服務社會現實之目標,促成法律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處理好法治本土資源與外國經驗的關系,聚焦法律實踐效能的提升。法律之根基既關乎學理,又關乎民眾之價值訴求,因此有必要關切法意與民情的平衡。④本文擬就阮毅成的相關學說與理論進行闡述和分析。

如何紓解法律與事實的抵牾

法律應該適應社會需求的論點,在美國法學家龐德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與歐洲社會學法學創始人之一奧地利法學家歐根·埃利希的《法社會學原理》一書中均得到深入闡述,在社會法學派看來,法律與事實的契合是法律效能發揮的前提與關鍵,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狀態。⑤然而,因復雜因素制約,二者存在抵牾卻是常態,著力解決這種抵牾成為法學家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著力點。

阮毅成敏銳地發現當時中國法律與事實存在嚴重脫節的現實,于是撰寫了《法律與事實》一文在《時代公論》上連載,對法律與事實脫節的表現、主要原因以及應對方案進行了深入研究。

(一)總結法律與事實不符的主要表現

阮毅成認為,法律與事實的不符,表現在“能力的規律”方面較多,而表現在“限制的規律”方面則較少。他從四個方面總結了法律與事實在的差異。

首先,法的能力之不行使。此種現象是指,雖然法律賦予民眾特定的力,但在事實上,鑒于復雜原因,許多民眾并沒有去行使這種力,從而導致法的能力低下與失效。其次,法的能力之代理行使,此種現象系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權利的人自己放棄行使該權利,而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從而導致代理者不服從委任者命令或不受其指揮而自由行事。再次,法的能力之抑制。此種現象大致是指那些享有法律上力的人,形式上雖系自己行使其權能,而事實上,有時卻不能依自己意思,反須受其他勢力的支配。最后,法所承認以外事實上勢力之存在。法律雖然沒有承認某種勢力,但某種勢力之存在,恰與法所承認者有同等的力量,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分散了法的力量。⑥

(二)剖析中國法律與事實抵牾的原因

阮毅成堅持歷史法學派的觀點,認為由于當時中國法律多半繼受他國,其得之于本國固有民情風俗者甚少,故造成法律與人情的偏離,自難得到人民之信仰,引發法律與事實的嚴重不符。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在立法時,專于抄錄他國成文法,而忽略對他國成文法的歷史與社會因素的探究,造成法律與社會現實需求的脫節。其次,在執法時,司法不獨立,受行政干擾過多,尤其是政治家習慣借助司法攫取政治利益,導致法治亂象叢生,法律威信日墮。再次,司法官素質低下,無法確保法律的真正實施。司法官素質不高是長期困擾近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難題,主要表現在“任司法官者在職過久,頭腦凝結,知識偏倚,罔恤民艱,即在法律范圍中,可以顧及社會事實的地方,亦不設法使之合于人情”。⑦缺少法律人才保障,法治成效不佳當在情理之中。最后,法律受革命影響甚微。阮毅成認為,社會革命不徹底是造成法治事業裹步不前的主因之一。近代中國的革命雖對政治影響較深,但并沒有對當時的法律產生深刻影響。⑧

(三)建構紓解法律與事實矛盾的原則

針對當時中國法律與現實脫節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阮毅成明確指出:“法律與事實不合,是人民不信仰法院的致命傷;政府不信仰法院,是法院無法調和法律與社會事實的致命傷;法院葨葸鈍情,不敢與政府抗,是法院得不到人民信仰的致命傷。故欲改革中國的法律,必須確立下列四項原則?!雹?/p>

首先,寧社會事實不符于法律,而法律萬不可不為社會事實的規則,以致失去法律本來的性質。法律本應屬于社會事實的規則,法與社會事實融洽是其本質要求。質言之,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其次,不可專重形式上的法律,動謂將以法律相繩。事實與法律之所以不應合,要么因立法拙劣,要么因客觀事實引起。此后至少對于法的能力的規律,應當容許事實與法的歧異情形之存在。再次,法的規律系屬合于社會事實的規則,只因施用者不得其當,致失去人民信仰者,則應當就法律范圍內,使司法者盡力加以救濟,甚至用例外方法辦理,亦無不可。最后,凡不合社會事實規則的法律,均應加以修改。

把脈問診中國法治前途方向

面對“法愈變而社會弊病愈甚”的困境,阮毅成于1933年在《東方雜志》發表了題為《中國法治前途的幾個問題》的文章,把脈問診中國的法治前途。

關于當時中國法治的基礎是否確立之問題,學界普遍給予否定答案,主流觀點將其歸因于領事裁判權的問題、軍隊守法的問題、法院辦案的公正與效率問題以及民眾的法治意識問題等。阮毅成對上述觀點予以明確批評,認為這種認識并未觸及問題實質,在他看來,判定中國法治之基是否確定,應綜合考慮以下四個問題是否得到解決:法律與國民感情是否融洽、司法是否不受行政干擾、輿論與行政能否對法院給予充分信任與尊重、法治人才培養是否滿足社會需求。⑩

(一)法律與國民感情應融洽

阮毅成認為,由于過度繼受他國法律,近代中國法律與本國固有民情風俗背離甚多,法律與國民感情存在巨大張力,民眾不信任與不遵守法律現象多發,在此情形下,法律的社會價值與效能發揮可想而知。因此,設法調節法律與國民情感的關系,是確保中國法治具有前途的關鍵。

為調節法律與國民情感的關系,阮毅成大力倡導運用以下四種方法:其一,為確保法律合理,可以采取其他救濟手段?!胺杀旧硐祵俸侠?,而用之者不得其當的時候,則當以其他法律范圍的方法,加以救濟?!逼涠?,當法律存在漏洞時,允許采取例外方法進行填補?!胺杀旧硐祵儆残?,而又無其他法律范圍可以救濟的時候,則政府與法院應當隨時調查,用例外的方法進行辦理?!逼淙?,為確保法律合情,應采取當改盡改的態度?!胺杀旧泶_屬不合民情而可以修改的時候,則應加以修改”。其四,為提高民眾的信任度,應允許民眾參與司法過程?!皯吡κ谷嗣駞⑴c司法權之行使,以期上下之間,不至壅隔,而愈趨愈遠?!?/p>

為避免民眾借用所謂的“民情”對司法造成無端干擾,阮毅成特意對民情概念進行了明確限定。指出民情并非個人對法律的主觀臆斷,而應與公平正直的法律概念與善良慈愛的道德概念攸關,是二者的有益結合。

(二)行政與司法關系應協調

阮毅成指出,鑒于政治與法律關系密切及中國法治事業之晚進,但凡出現重大政治事件,司法機關亦復疊受牽連,如何減少行政對司法的恣意干涉,解決法治根基不牢之難題,也是當時法學界所關注的時代課題之一。

為協調行政與司法關系,阮毅成建議采取以下解決方案:第一,注意分析造成二者關系失調的深層原因,由政府主動設法消除。如提高承審員的地位,賦權下級法院向省府、高等法院呈報縣長蔑視司法,辦案有失平等行為。第二,提高司法長官地位,設法保障司法經費供給。建議省司法行政長官應由省委兼任,或當然需兼省委,以此提升地方司法官員政治地位,確保司法經費的供給。上述方案雖具有時代局限性,但在當時也是直擊問題的要害。

(三)應給予對法院必要的尊重與信任

國民法律信仰缺失可謂近代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大頑疾。對此,阮毅成指出,政府與輿論不信任法院,是法院無法推行法治的致命傷。

當時政府及輿論對法院的不尊重,主要表現為:“在法院未判決前,任意發表主張”;“行政干涉司法,視為故?!?,“對于法院之量刑,隨便指摘”;“因不信任法院,于是專庭林立,而法權日益破壞”;“對于外國人,予以過分的優容”;等等。

為敦促政府及輿論給予法院必要的尊重與信任,阮毅成呼吁,應將一切案件都交于法院審判,判前任何人不能妄加主張,判后不應亂加指摘;少定特別法令,少立特別法庭;對于法權范圍所及的外國人,應采取國際通用辦法,取消原有的優待內容,以確?!胺嘀暾迸c“法治之推行”。

(四)應繼續重視與加大法治人才的培訓

重視法律人才培養是近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但令人尷尬的是,近代中國曾出現因法律人才與法學教育的“繁榮”,引發停辦國內法學院與減少法律人才培養的事情。

針對當時有關“法律人才過?!奔胺扇瞬排囵B質量不高的言論,阮毅成給予了正面回應。他認為,理工農醫等專業學生少的問題,不應該靠減少法學專業學生的辦法來解決,學生是否具有生產力還取決于社會是否能夠提供條件;人們的法學概念太寬泛,把政治、外交、經濟、銀行、會計、統計、簿記、監獄、指紋等皆歸于其下,造成法治人才虛多的假象;此外,“黑律師”充斥以及律師執業的限制等,也造成了法治人才無用的誤解。他因此主張,不僅不能減少法治人才培養,反而更應該加強。法政學院的法治人才培養任務不應局限于司法人員,法學研究者與其他社會服務者都應歸此范疇。

為提升留學法科人才的學習效果,阮毅成給出國留學生提出了中肯建議:一是應盡早明確學習目標。一旦選擇學習法律這一目標,不可見異思遷,尤忌或作或輟。盡早決定專業方向,要民法便民法,要刑法便刑法。二是應首先確定專攻問題。以中國法治存在的問題為研究對象,一切學習活動以此為中心。三是必須熟諳中國國情。中國培養法治人才的目的是為中國法治建設服務的,法治人才必須對中國國情與法律有真切的認識與了解。四是必須了解他國所長。只有了解他國之所長,法律人的選擇才有目的性,以免空耗氣力而一事無成。

如何推進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建設

歐風美雨的強勁攻勢在給中國文化建設事業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時,也給中國文化帶來了出乎意料的壓力與破壞。正如以何炳松、薩孟武為代表的上海十位文化界名流所發表的《中國本位的文化建設宣言》中所講的那樣,“在文化的領域,我們看不見現在的中國了”。在這場中西文化的較量中,中國文化完全被西方文化所壓制。受此觀點影響,阮毅成認為此論精確表達了當時法律文化建設的現實,于是撰文進行呼應。

(一)批判對待法律的三種不當行為

首先,批判漢代至清末的“重儒輕法”之舉。阮毅成指出,中華法律文明早在先秦之際就已經取得巨大成就,諸多澤被后世的法律思想已經形成。然而,漢代以降,因儒家獨尊,法家備受排斥與壓制,法律教育被移除出國家系統之外,淪為幕僚私傳之術;圣君賢相諱言以法治國,卻以仁義行天下而標榜;奇智之士,鄙視法律學識,譏諷其為刀筆吏舞文弄墨獲取私利之工具。

其次,批判近代中國一味推崇西法之舉。阮毅成認為,清末新政時“變法圖強”的理論就存在錯誤的認識,以為簡單移植西方現成法律即可實現中國富強之目的。民國時期,“變法即富強”的認識雖有所改變,但推崇西學而否定中學的態勢較前有過之而無不及,不僅制定法律一味模仿西方,就連法律學術規范也以西方為標準,在整個法文化中已經很難見到中國的身影。

最后,揭示否定傳統與盲從西法的危害性。阮毅成明確指出,否定本國法律傳統而一味模仿外國法律的做法無助于國民革命的發展,這是第一層危害。不能與國民的感情相調整,這是第二層危害。過度推崇西方法律,導致法律價值觀與民眾固有價值觀發生嚴重錯位,法律自然很難被民眾所尊奉,因為在民眾的心目中,它不可能被民眾認為具有捍衛公平正義的功能。

(二)對建設中國本位法律文化的具體建議

關于建設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問題,阮毅成根據“十位教授”的觀點,提出在中國本位法律文化的建設上,要謹守“探討過去,把握現在,創造未來”三條途徑。

第一,關切法史,探討過去。所謂“探討過去”,就是要強化法制史研究。受多重因素影響,法制史研究與相關史料整理歷來不受法學界的關注,而這恰恰是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建設的關鍵所在。中國法律文化源遠流長,不僅內涵豐富、特色獨具,對世界法律文明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阮毅成提倡開展法律史研究,從中汲取智慧以助推當代的法治建設。第二,深入調查,把握現在。阮毅成主張采取社會調查的辦法,深切把握當代的法治現狀。諸如法律與社會現實的契合度、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社會條件對法律的制約問題等,都是決定法律實施效果的關鍵因素。應向全體國民征求解決法律與實踐脫節問題的意見,作為法律修改的參考等。第三,構建中國本位的法理學,創造未來。阮毅成認為,中華法系的建設,其意義“不獨在改進立法,因為立法乃在應付現代,亦不只在改進司法,因為司法乃在救濟已然。最重要的乃在先確立一個最高原理,而后本之以研究吾國固有法系的制度和思想”。中國未來的法律應該先建立一個中國本位的法理學,使其成為一切立法的淵源。阮毅成進一步指出,在了解過去、把握現在的基礎上,中國本位的法理學能夠起到為立法提供源頭以及順應民情的作用。

為確保中國本位法律文化能夠真正起到助推中國社會進步的作用,阮毅成明確提出,中國本位法律文化建設要采取“適合此時此地需要”的原則,如何能夠做到“適合此時此地需要”?阮毅成認為,“不盲從,不守舊”的態度是最為關鍵的因素。至于什么是不盲從,阮毅成認為應該正確把握兩對矛盾:其一,既要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來恢復中華法系的世界性地位,又要做到對傳統法治糟粕的自覺擯棄;其二,既要做到法律遷就于事實,又要做到保證法律的客觀性。至于什么是不守舊,阮毅成同樣認為應做到兩個兼顧:其一,既要做到適合中國此時此地的需要,又要兼顧世界法律文化發展的潮流;其二,既要做到學習域外先進法律文明,又要做到不盲目照搬,避免不加選擇地進行法律移植。

如何確保法律學研究的科學化

面對20世紀30年代初的法治困境,阮毅成對當時法律學研究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因受20世紀20年代科學與玄學論戰的影響,阮毅成認為法律學研究應順應科學化的趨勢,于是在法律學的目的論、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以及民法、國際法等具體領域對此問題進行了系列闡發。

(一)法律學的目的論

阮毅成指出,法律學研究始終應秉持兩大目的,分別為“法之發現”與“法之安全”。

其一,“法之發現”。關于“法之發現”,阮毅成認為,雖然我們已經具有諸多業已被發現的法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尚有諸多沒有被人類所發現的法律,一旦這些法律被發現,必將對人類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發現法律是法律學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

阮毅成認為,“法之發現”的目的若要順利達成,必須具備三個基礎。首先是社會中各勢力之調整。法律學研究就要看清各種勢力的存在,認識各種勢力的沖突,想辦法以謀沖突之解決;其次,人類的優劣之調整。法律的理想在于打破歷史學的“優勝劣汰”規則及倫理學上的“興滅國,繼絕世”的拘囿,實現人類優劣之調整。再次,法律對于社會之作用及反應。法學研究者的任務就在于評價法律制度的效果,剖析其功過得失之原因,找出彌補與救治的策略等。

其二,“法之安全”。所謂“法之安全”,并非指法律保持自身穩定,而是指法律能夠發揮維系社會安全之功能。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維護特定社會秩序的穩定,或者在于維護民眾生活、商業交往以及價值體系的可期待性。因此,“法之安全”要以五個尺度來評判:第一,和平秩序之維持;第二,人類健康之保護;第三,交易及財產之安全;第四,社會關系之安定;第五,一般道德之維護。

(二)法律學研究的新體系與新方法

阮毅成指出:“法律學既須合乎一般科學的原理原則,便再不能如昔日之對于一切學術予以排除,只在法律學本身方面,為內容的探討。法律學與其他學術的分類固然存在,但只不過是一種為記憶式學習便利起見,所立的一個分野,卻并不是科學與科學間一種壁壘,彼此絕對可以不相往來?!辈浑y看出,阮毅成主張建構一個較以前法律學研究內容更為寬泛的新研究體系,新研究體系包括法律學與政治學、經濟學的聯合、社會學與歷史學的結合以及法律學與自然科學的結合等。

阮毅成認為,在法律學研究中,由于政治學與經濟學幾乎成為法律學的導言部分,法律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所綜合表現的一種規則,法律思想與政治思想、經濟思想相互聯系與相互交流等;因此,從事法律學研究必須對政治學、經濟學進行相互參照與研究。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事實,而社會事實又是從歷史演進而來,因此,法律學研究務必要與社會學、歷史學等密切結合。由于物理學、幾何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的某些理論直接促生與發展了法律原則、改變了法律的概念與規則等,因此,法律學研究也要關注與自然科學的契合的問題。此外,既然法律已經步入科學時代,不僅法律學的內容應呈現出科學性,法律學的研究方法也應該體現出科學性。阮毅成認為,科學的研究方法要體現出兩大特征:客觀性與精確性。所謂客觀性,即在能用客觀的標準以觀察現象;所謂精確性,即在一不受時空的限制,二能用劃一的名詞與單位。

如何促進法律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契合

法律教育是培育司法人才與提升民眾守法精神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稱其為推動法治進步的助力器當不為過。

(一)法律教育的“條文主義”批判

阮毅成認為,中國的法律教育患有嚴重的“條文主義”病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課程設置及授課內容的國內外比例失衡。法律教育過于偏重本國現行的法典及法令條文,而對國外立法、判例,雖然偶有講述與關注,但未予以應有的重視,太多的精力浪費在對本國現行法律條文的文字解釋上,導致法科畢業生僅能讀懂本國的法律條文,而對域外法律文明茫然不知。其次,課程設置及授課內容的理論與實踐比例失衡。法律系課程及教授方法完全注重于實用,理論幾致全然拋卻不顧。教員以能夠知悉與教授法律實務為全才,學生也自然視理論為無用,幾乎把所有精力都投放于法律條文的學習中。

在這種條文主義的法律教育體系下,法律教學呈現出如下病態。首先,課程設置重視現行法令條文,輕視理論法學。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在內的課程被視為可有可無,即便設置理論法學課程,也多隨便延聘教員來應付。其次,實務教員地位凸顯。再次,法律書籍出版也呈現出重實務輕理論的傾向。最后,考試內容選擇上,同樣體現重實務而輕理論的特點。在條文主義的法律教育影響下,法律人才呈現出以下四個類型:一為謹愿之士,只會墨守成文,不懂活學活用;二為偏倚之士,過于倚重法律條文,不見其他學問;三為保守之士,盲目信奉現行條規,不做任何善惡區分;四為凝結之士,固守現行條文,對新興事實與思潮視而不見。

由于上述法律人才僅僅熟悉本國現行法律條文,做些文字的解釋與條文分析工作尚可,一旦涉及復雜情形,其法律知識淺薄與真正司法能力不足的弊端便暴露無遺。以司法官為例,“若徒食條文而不化,昧于法理,妄恤人情,雖則忠實于條文,卻亦仍非一完善理想的法官”。法律人才不能滿足現實的要求,法律與現實的抵觸也自然難免。司法不僅不能促進政治與社會的進步,反而成為政治進展與社會進步的掣肘。法律教育招致社會的詬病也在情理之中。阮毅成認為,盡管不能把當時法律效果不佳的原因都歸咎于法律教育,但的確與此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因此,改變法律教育的條文主義,勢在必行。

(二)法律教育的補救與開新舉措

雖然對法律教育的教條主義弊病進行了深刻揭示與批判,但阮毅成并沒有對當時法律教育給予徹底的否定,在理性的態度與原則的指導下,他提出了三條補救措施或原則。

第一,此后的法律教育,實用的觀念固然不能沒有,但不要專偏于文字上的實用主義,而忽視一國的立國最高思想原則與世界的新趨勢。此項措施凸顯出阮毅成的理性實用主義與世界性眼光。法的應用價值不能滿足于法律條文之完備或司法問題之解決,同時要契合整個法治文化的未來發展與世界法律文明的演進趨勢。也就是說,法學教育不能滿足于培養實用之“法律工匠”,還要具有遠見卓識,致力于培養具有“世界意識”與“未來意識”的法學大家。

第二,此后的法律教育,不可專偏于現行法律條文的解釋,對于與法律有關的各項社會科學,應使學生都有一個最低限度的了解與貫通。此項措施凸顯了阮毅成的跨學科視野。也就是說,法學教育既要重視培養熟悉法學內部知識的專才,也要重視培養能將法學知識與其他學科領域知識予以綜合、貫通的全才。

第三,今后的法律教育,在法律功課范圍之內,教員應予學生以思想的啟導,民情的體講,不要將所有時間均耗費在尋章摘句、咬文嚼字之中。此項措施展現了阮毅成的歷史法學理論卓識。法律是否有效,取決于法律條文能否契合歷史文化傳統、民族習俗以及民眾的感情等。法學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才更好地服務于社會,而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在教育過程中使人才首先了解中國社會與中國歷史。

①⑧參見夏勇《飄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國變法的變法思想與法治》,《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②參見胡玉鴻《法理的發現及其類型——清末變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說研究之二》,《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年第3期。

③阮毅成是中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浙江余姚人。畢業于法國巴黎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長期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工作,歷任中央大學教授、金陵女子大學教授、中央政治學校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時代公論》主編等職。1949年去臺后,歷任臺灣地區地方自治研究會委員、“中央日報”社社長、政治大學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世界新聞??茖W校教授、《東方雜志》主編、中山學術文化基金董事會董事兼總干事等職?!稌r代公論》是20世紀30年代與《獨立評論》齊名的“學人論政”期刊,由中央大學法學院主辦。

④據筆者檢索之結果,中國知網(CNKI)目前并未收錄有關阮毅成法律思想之論文。檢索時間:2022年8月25日。

⑤參見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0—11頁;另參見歐根·埃利?!斗ㄉ鐣W原理》,舒國瀅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553—554頁。

⑥⑦⑨阮毅成:《法律與事實(中)》,《時代公論》第一四九號,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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