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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治理體系的內部邏輯與創新策略

2022-05-30 10:48皋媛戢仕銘
領導科學論壇 2022年10期
關鍵詞:三治融合治理結構保障制度

皋媛 戢仕銘

摘要:推進“三治融合”,不僅是鄉村振興“治理有效”的總體要求,也是國家治理的實踐操作問題,更是治理理論的創新與融合問題。從理論層面看,德治體現的是內部教化功能,法治體現的是外部強制功能,二者形成了內外部功能的結合;自治與德治、法治的集合則形成了基層與整體的縱向的邏輯差異。故自治、法治、德治之間存在著治理結構、治理功能與價值發揮路徑的理論與邏輯差別,為促使“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創新,只有把握上述三類區別進行三治結構的融合、功能發揮的配置與相關保障制度的構建,才能有效實現國家整體層面的“三治融合”模式創新。

關鍵詞:“三治融合”;國家治理;保障制度;治理結構

基金項目: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球價值鏈與新型國際關系構建”(20DZA099)。

作者簡介:皋媛,上海師范大學天華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專職教師(上海201815);戢仕銘,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講師(上海200433)。

中圖分類號:D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5103(2022)10-0020-07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經驗發源于浙江省桐鄉市高橋街道越豐村,在浙江省范圍內進行了大力推廣后發展至全國,并被黨的十九大報告所采納,成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的精髓?,F階段“三治融合”已經形成了新型理論體系,三者之間的關系、結構、邏輯成為該理論體系進一步延伸、創新與適用的重要研究方向。三者之間是總和關系,抑或是鑲嵌關系,三者之間如何配合與協調才能充分發揮出各自的優勢,在總體層面上形成升華,實現“融合”的目的與效果,也成為該理論重點研究的議題。黨的十九大強調,要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叭稳诤稀庇欣诜e聚力量、凝聚人心,營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最大限度激發基層發展活力。要以黨建引領推進“三治融合”,將黨的領導貫穿基層治理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梢钥闯?,“三治融合”對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意義十分重大,需要深入研究并積極實踐。但現有關于“三治融合”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自治、法治、德治在現實中的融合制度問題或實踐路徑方面,較少進行邏輯方面的深入探討。事實上,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在歷史發展、邏輯特征、功能表象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區別,這些區別對于“三治融合”的具體操作和制度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關“三治融合”的進一步研究,應當一方面明晰三者在上述諸方面的區別與聯系,另一方面則應當基于國家戰略與政策內容,從不同角度分析三者的融合路徑,以充分發揮三者最大的功能價值,形成系統化與協同化的“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

一、文獻綜述

“三治融合”,是2013年以來的重要學術議題與實踐創新課題。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與地區規劃文件,“三治融合”的文獻著眼于基層實踐經驗總結,如鄉村層面,但前期研究具有地區性強、體系性缺乏等問題,沒有形成國家總體層面的理論體系。具體來說,已有研究包含三個類別,即對于自治的重新審視、德治的作用研究、法治與德治聯系與區別研究等。

(一)自治的重新審視

自治,從概念上看是針對他治而言,在我國具有歷史根源與必然性。費正清(2002)認為,我國古代以及帝制時期所體現出來的治理模式,是一種組合式的模式,即皇權集中在縣級以上的層級,而在縣級以下、鄉紳級別則實行自治的方式,這種傳統社會治理模式被費孝通稱為“雙軌政治”,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背景與傳統基因[1]37-38。進入21世紀以來,學界對于自治的認同程度在不斷降低。如湯玉權等(2015)認為,我國的村民自治已經到達了一個十字路口,因為自治村民已經形成了懸空趨勢,并提出“自治已死”的論調[2]。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基層是民主政治的發源地與試驗田,提出自治融合的重要性,強調了自治的重要價值。浙江桐鄉的“三治融合”建設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各層次人才共同發揮效能,提高了群眾活力,并被全國各地效仿。

2017年,從“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被寫入黨的十九大報告以來,自治的重要性被理論界進一步強調,并在理論與實踐層面形成了兩個主要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以桐鄉經驗為主的試探階段。即對“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三治合一”“三治融合”等概念的初探,并結合桐鄉經驗完善“三治融合”的概念體系,典型學者如盧躍東(2014)、周天勇(2014)、張丙宣等(2016)[3][4][5]都提出了類似的融合概念,但主要的特征即為重新強調了鄉村自治的重要性。第二個階段則為理論體系的構建階段,即黨的十九大以后,“三治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思維的創新、理論的正當性論證等方面,即從實踐到概念再到理論體系??偟膩碚f,該類研究重新強調了自治的重要性,面對著自治“懸空化”的現實困境,試圖重新將自治納入“三治融合”的框架中進行理論體系的再造與完善創新,提高社會總體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程度。

(二)德治的作用研究

德治自古以來即為我國主要的理論主張,其內涵主要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思想品德的集合,同時具有時代意義,如傳統的忠孝仁義博愛等,又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體現出來的道德規范與倫理準則等。以典型的儒家理論為例,德治主張的是道德教化、自我規范、民眾教育與道德內化等觀點。在傳統的“雙軌政治”模式下,儒家的德治思想一直占據著主流,鄉村治理的主線由德治、倫理綱常、倫理教化所把握。而現代意義上的德治,則主要是與法治相對應而言,一般認為德治是一種非正式的、非強制性的、非成文化的規范體系(郁建興,2011)[6]。德治也是具有歷史階段性的,根據社會與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其體現出來的特征與邏輯主線亦有不同。

(三)法治與德治的聯系與區別研究

該類研究主要闡述了法治與德治之間的關系,并更多地集中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以推進地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的實踐運用建議方面。如孫莉(2002)強調,中國傳統德治與法治便是統一化的,但是在現代背景下,傳統的德治與法治統一化的操作性將會大大降低。其在分析道德、法的功能與屬性并將其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道路,即以法治為程序與過程的正當性保障,并使法治作為另一種“道德”,即制度的道德發揮功能,也就是說將法作為道德的制度環境[7]。張中秋(2002)認為,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應當以法治為基礎與主線,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8]。

總的來看,已有的“三治融合”相關研究提供了較為充分的經驗與啟發,充分闡釋了自治、法治、德治的內涵與邏輯所在,為“三治融合”的理論發展、實踐創新路徑提供了較為重要的方向,但是仍然具有諸多缺憾與可完善之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已有研究集中在地區化的實踐經驗方面。如以浙江桐鄉、楓橋等的實踐試點經驗為基礎進行“三治融合”的理論研究。事實上,“三治融合”是國家治理模式創新的必然性理論體系,其在國家概念的發展過程中便形成了理論的正當性。實踐經驗在“三治融合”理論體系中作為檢驗性標準而非理論開端。應當從“三治融合”的理論邏輯內涵出發,再經由實踐進行檢驗,以免本末倒置。同時,現階段“三治融合”相關研究過度地對楓橋經驗進行借鑒與模仿,而忽略了在其他地區進行試點時,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地理特征、人文習俗等要素,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與修正。同時,在全國范圍內的理論延展與創新則又需要進一步的升華,并以我國總體的發展情況作為研究基礎。其二,已有研究的“融合”,事實上是一種分割式的融合。具體來說更加趨向于德治與法治的協同與融合,自治則體現出邊緣化的趨勢。自治與法治和德治融合系統之間的聯系,需要從邏輯層面進一步論證與檢驗。其三,已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鄉村治理層面,而非基于國家層面的治理融合?!叭稳诤稀笔聦嵣蠎攲儆趪抑卫砟芰ΜF代化與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理論體系,其不僅適用于鄉村治理等基層層面,同樣也適用于國家層面與總體戰略層面。一個重要的理論只有具有廣泛適用性,才能在總體上形成升華與創新,并實現理論的最優化發展。故應當從總體層面進行自治、法治、德治的邏輯整合與實踐協同,形成頂層設計體系,構建國家整體的“三治融合”治理布局。

二、自治、法治、德治的區別

自治、法治和德治不僅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體現出演化階段的差異,其在內部也存在結構、功能與價值實現路徑之間的差異。不同的治理模式具有不同方面的優勢與短板,對此進行的分析將有助于對“三治融合”策略與路徑的把握。

(一)自治、法治與德治采用的結構區別

總的來說,自治、法治、德治所涉及的社會運轉模式與社會總體結構是有區別的。從歷史沿革看,在古代儒家思想占據主流地位時,以德治為主的社會治理構成了當時“一元化”的模式,該結構的優勢較為明顯,其原因在于發揮了德治的本質功能,形成了道德準則與倫理規范的內化;而在我國早期封建社會時期,“雙軌制”政治模式與“皇權不下縣”治理傳統構成了當時的二元化治理結構;在全能型政府時代,政府主導社會運轉模式,國家政權深入社會各個階層,鄉村領域也不例外。在此基礎上,自治的自主性與創造性功能無法完全發揮,以計劃為引導的政治體制也遏制了自治與法治的融合;而以法治為唯一核心的治理模式在缺乏自治與德治的融合效果后,事實上引發的是“包干型”治理結構。該結構不僅限制了社會能動性的發展,同時也不符合自治與德治的本質邏輯,如自治的基層民主、德治的道德內化等,也就是說,單一的法治在缺乏自治與德治的功能配合時無法發揮出最優效果,歷史發展進程同時也證明了這一點。

在社會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后,自治、法治、德治也開始了新的結構融合,如以合作方式為主的雙向深度融合[9]、二元結構的互嵌改良等[10]。這也表明,“三治融合”的最基本表征應當是結構的融合,結構的融合中將體現自治、法治與德治的功能與價值,充分發揮各層級各領域的創造力與治理能力,形成社會治理整體最優的局面。

(二)自治、法治與德治具有的功能區別

不同治理方式的功能區別,對于治理模式體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一方面,在多元化發展的現代社會,國家治理的總體布局需要不同類型的功能與價值發揮,對其內涵的把握是發揮“三治融合”功能價值的重要方向指引;另一方面,不同功能發揮路徑又具有其缺陷與不足,需要其他類型的功能予以彌補,對其內涵邏輯的分析有利于形成耦合震蕩并實現協同化發展。通過分析可知,德治、法治與自治之間的功能關系是橫向的內外部區別、縱向的整體(一般)與部分(特殊)的區別關系,為了形成系統化的“三治融合”治理體系,需要從縱橫兩條主線進行分析與實踐融合檢驗。

具體來說,首先,德治是通過道德倫理準則的內化進行功能發揮的。所謂內化,即社會個體將社會普遍遵循的準則與價值觀形成內心信仰與遵循,是外部規范作用于個體內心所形成的自身準則??梢钥闯?,這種準則在實現內化后,其效果比強制與規范將更為明顯。以“內化”為關鍵的治理功能模式從我國古代便形成了悠久的歷史淵源,如“周禮”或儒家禮法思想等。也就是說,德治的功能實際上是有效的,但“內化”的實現則需要價值觀的培養、環境的引導等為支撐。

其次,法治的根本是權利,根據契約理論,在國家形成后,個人為了得到充分的自由,需要將自身的權利進行一部分的轉讓,轉向國家等共同體,并形成國家或共同體的總體自由與權利實現。這一權利讓渡形成了國家權力,該權力根據階級意志便形成了法律體系。一切以法律為根據正是法治社會的根本標志,在法律規范的強制力作用下,人民個體便形成了有序運行體系和發展體系。也就是說,法治的根本是權力讓渡后形成的法律強制力規范體系,體現出來的是“強制”的功能模式。

再次,自治所依賴的功能本質是基層民主,基層體現的是層級關系,如前文所述,我國傳統的“雙軌制”政治在基層與鄉紳層級一般是以居民自治和民主為功能主線的,與法治的強制性規范所不同的是,基層自治所體現的規范是區域化的民主與權利表達,其具有地域性、習慣性、文化性等特點。法治是站在國家總體層面所闡述的治理,而自治則需要將不同地區的特殊情況納入考量,具有更加具體的特性。與德治相比,自治的功能內化性并不如德治那般完整,仍然需要一定的規范作用才能實現??梢钥闯?,自治既具有規范特性,又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內化權威。

故從功能層面上看,德治、法治與自治等治理模式的功能價值具有不同的特征與邏輯,其中法治具有外部性和強制性,德治具有內部性和價值性,而自治則同時具有規范特性和歷史地域特性??梢钥闯?,要形成“三治融合”的治理局面,首先需要將德治與法治的內外部功能相結合,同時需要將德治法治的國家一般性治理體系與自治的特殊性、地域性治理體系相結合,才能形成縱向的層級化治理和橫向的整體化規范。

(三)自治、法治與德治價值發揮的路徑區別

不僅自治、法治與德治的功能存在差異,其功能的實現與價值的發揮也存在著不同。

首先,自治的功能在于“民主”,其發揮路徑是基層自我治理與自我管理,其與德治、法治的路徑區別在于層級的區別。從傳統的皇權不下縣到當下的基層民主自治,都體現了傳統規范模式的深刻影響。這種功能路徑的形成是基于我國的地理、歷史、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如我國地域遼闊,在邊境地區、鄉村基層地區形成自治的民主化治理模式,更加有利于基層的管理與治理;又如我國歷史傳統與歷史經驗證明了民主自治具有其生命力與優越性,其與德治、法治相結合的路徑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優勢特征之一。

其次,法治的功能在于“壓制”與“保護”,其發揮路徑在于利用規范體系進行不法行為的限制與懲罰、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救濟。法是集合國家意志后形成的規范化體現,通過法律法規等文件進行確認,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形成的不可逾越和違背的體系。這種規范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強制力機關保障實施,雖然其也具有民主性,但其功能的釋放還是更多體現為強制力。這種外化路徑與德治的內化路徑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內化路徑發揮的功能一般具有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而外化強制力規范則對此進行了彌補,在外觀和行為層面上進行了最低層次的規定,這也是德治理念的現實要求一般高于法律要求的主要原因。

再次,德治的內化功能一般需要通過教育與宣傳實現,如以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基礎教育為始的道德培養、社會一般觀念的宣傳等。德治通過教育和宣傳構建了一種環境,在該環境中,核心價值觀和相應原則構成了社會總體觀念基調,使得人們從本質上認同環境中所體現出來的道德觀念,并將其內化為自身生活與發展的標準體系,構成自主的治理。德治在現實中的主要功能路徑包括:一是教育,從學前教育到義務教育,再到高校高職教育層面,都開設了道德相關課程,該課程與法律等規范課程相關聯,起到全生命周期范圍內的內化教育效果,使公民個體從內心深處形成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信仰與確認;二是宣傳,即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微視頻等新媒體平臺和宣傳欄、報紙、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規范內容進行廣泛普及與教育,形成良好的德治環境。

總的來說,自治、法治、德治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主要體現為采用的治理結構的區別、功能與價值邏輯的區別、功能價值發揮的路徑與手段之間的區別??梢钥闯?,“三治融合”的社會治理模式變革,需要著重分析上述三者區別的交融,并尋求三者之間平衡的方法與邊界消融的技術路線。

三、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創新策略

我國現階段社會發展具有創新性與時代性,很多新型因素凸顯于現實社會、網絡社會等多層面,對這種復雜的系統進行治理則需要多元化的思維以實現創新與質量效率保障。據此,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的協調與融合則具有了現實意義與理論意義。但是,自治、法治與德治之間的嵌入與融合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涉及理論操作等多方面困境,需要進行深入的分析與多重嘗試探索??偟恼f來,“三治融合”的策略應當基于自治、法治、德治之間的結構、功能與路徑等差異進行構建,“三治融合”需要進行結構的交融,并分配其功能領域,同時為其提供配套的保障性制度。

(一)縱橫兩條主線形成“三治融合”的新型治理結構

“三治融合”的融合結構是該議題的重點也是難點之一。結構決定了自治、法治、德治在“三治融合”整體中所處的地位、承擔的功能義務以及具體發揮效用的機制等,良好的結構有助于“三治融合”的功能釋放,而不完善的功能結構則會阻礙融合進展,甚至削弱單一治理模式的效果與質量。而所謂“三治融合”的具體結構,指的是三者之間的具體理論框架和實踐機制,即需要厘清三者之間融合的具體呈現態勢。

如上文所述,自治、法治、德治所涉及的社會治理結構有所不同,而“三治融合”需要的現實結構則是不同結構的融合與互嵌。自治所采用的雙層結構、法治所采用的政府化一元治理結構與德治采用的整體化結構需要從總體上形成協同。具體來說,一方面需要從縱向上打破層級化的治理結構。因為傳統的自治管理結構使得層級化的治理結構中信息傳遞存在壁壘,治理效率被迫降低,并形成了溝通不足、難以整合的弊病。需要采取技術手段打破層級壁壘,在自治領域實現“雙軌制”政治結構向一體化政治結構轉變,加強自治領域與一體化領域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并充分實現整體化結構轉型?,F階段大數據、互聯網技術對此提供了物理層支持,信息交互系統、數據共享平臺等新型數據化網絡化技術模式可以將傳統層級化治理結構之間的層級壁壘與邊界打破,構成一種扁平化的縱向功能結構,達到效率目的。

另一方面,需要從橫向上實現多元化的治理結構。因為在橫向環境中,德治、法治與自治所依賴的治理要素、治理主體存在著多方面與多維度的功能與價值,需要不同主體之間的配合與協作才能實現三治的結構融合。單一的治理主體無法同時兼顧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的功能價值釋放與調整,難以在總體上對三者進行有效的協調、協同與整合,尤其是傳統以政府為主導的一元制橫向治理結構事實上不利于市場、社會、基層等主體的功能發揮與價值釋放,應當將其轉變為多元主體治理結構,充分發揮不同主體的創造性與能動性,同時與縱向一體化結構相結合,構建新時代“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與結構。具體來說,傳統的政府主導型治理結構可推向市場化、社會化的多元結構,在一些專門性、專業性治理問題方面,可通過市場化的選擇機制與價格機制進行外部化,以實現相關治理目的;同時,社會化的治理主體體系有利于自治功能實現,德治模式的具體價值也將在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實現最大化。故實踐中應當在法治層面進行完善,對市場化、社會化等多元主體體系進行合法化構建,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等層面為其提供支持與扶助。

(二)分領域充分發揮自治、法治、德治的獨特功能

如上文所述,自治、法治、德治之間的功能差異是十分明顯的,把握三者的功能有利于實現價值的融合與最優化的功能配置,并實現社會治理的整體協同局面。自治的功能在于發揮基層人民的民主性、創造性與自主性;法治的功能在于平衡社會規則,規范不法行為和保護合法權益;德治的功能在于“內化”,即將道德準則、倫理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至人民內心并構建良好的價值觀環境。同時,上述功能使用的領域也是不同的,在實踐中,應當區分社會領域重點實現三種功能價值。

具體來說,首先,在基層應當重點關注自治功能的發揮。因為在區域化基層,存在著獨特的習俗、文化特征,同時相關的道德觀念與其他地區、國家總體可能存在差別。如上文所述,德治所構建的價值觀環境,是一個總體的、宏觀的環境與氛圍,而在基層地區道德觀念存在特殊性的情況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與總體環境形成不同;法治方面,一般的法律具有統一性,在不同地區基于其地域化特征,可能需要根據自治民主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一定程度的改良與地域化變更。也就是說,在存在地域性實務治理的問題中,應當以自治為主并以德治環境、法治規范予以配合。

其次,在宏觀層面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治理領域,則應當基于民主集中制與法治程序,以法治為治理主體,并以德治與自治為輔進行治理。因為從本質上看,法治依據的法律是以階級意志為基礎的,法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同時立法與執法也是政府的意志所在;與國家暴力理論不同,法治理論崇尚的是民主法治,即公共意志。在現實中,需要進行公共意志的集合,該集合即為法治的框架,而非根據某一集團、某一個人的思想與意志而轉移,否則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在此基礎上,德治的輔助作用是配合法治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而自治的輔助作用則是提高基層的法治民主性與正當性。

再次,在具有社會價值導向性質的問題治理領域,應當以構建德治環境治理方式為主,并以自治與法治為輔。以網絡時代價值導向為例,不同于傳統傳媒模式,網絡信息與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傳播以網絡空間為媒介,以數據信息為交互方式,實現了高速化、實時化與動態化的信息傳遞,在這種背景下的價值導向具有較快的節奏;若以傳統的法治技術進行輿論與價值導向,將引發滯后性的問題。故在此背景下應當在網絡空間中加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官方聲音,實現網絡空間的價值導向、輿論引導、良好的互聯網空間與環境構建,即以網絡化德治為主要治理技術。

(三)構建“三治融合”的保障性制度體系

與“三治融合”相關的保障性制度是根據其功能發揮路徑的不同所決定的。如上文所述,自治、德治、法治所依賴的功能路徑有所不同,相關的制度應當在考慮到其路徑差異的同時進行設計與運行,以充分保證三治各自功能得以發揮并形成協同效應與整體效應。

具體來說,首先,自治的功能需要通過基層民主實現,在此基礎上應從制度上對其予以支持與保障,如直接選舉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該類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基層民主意見,并在地域性、民族性、文化性等特征方面充分體現居民自我管理的價值,在法治的基礎上充分保證自治區域與層級的能動性與創造性。同時,自治的含義決定了其具有不同于全國范圍內有普適性的一般制度的特征,因為基層自治很多情況下涉及鄉村地區、偏遠地區乃至于邊境地區,其地理位置、文化傳統、生活習俗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相關“三治融合”保障性制度體系應當對此進行適當考量,只有在相關制度內部保障上述特殊性,才能實現這些地區的自治與統一的法治、德治形成有效的融合與協同。

其次,德治的道德內化功能需要通過環境營造實現,在此基礎上應當從宣傳教育的角度入手,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傳播制度,對相關道德理念與倫理規范進行潛移默化的宣傳與教化。德治的宣傳教育制度與法治有所不同,其主要體現的是一種引導與評價作用,而非法治那般具有強制功能?,F階段我國教育與宣傳具有的是一種競爭性與政治性的制度體系,其體現出來的功能價值體系中,實現德治培育的目的要素在總體上占比不大。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和主線,在已有的宣傳教育制度層面進行適當的改良,從目的、路徑等方面加強德治內涵的總體比例。

再次,法治的功能需要通過規范來實現,則需要在現實中完善一系列法律適用制度與程序性制度,以保障法律權威性與穩定性。制度是法治的現實化、實踐化與操作化手段,一切法理論證、法律理論都需要落實到制度予以實施。比如我國的基層民主選舉制度等,其制度內部體現了法律理念與理論,也體現了法治與德治、自治的融合。如民主選舉制度既是自治領域的制度,也是法律強制力保護的具體實踐路徑。但特殊的是法治相關制度必須具有嚴格的剛性,保障“三治融合”的相關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同時,為了與德治、自治相統一與融合,在現實操作中與制度運行中應當充分保障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保障三者制度的協調與配合,實現保障性制度的融合,以推動“三治融合”在實踐中穩定而快速的發展。比如在不同的案例中對其涉及的社會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其中蘊含的自治、法治、德治所占的比例進行考量,同時進行相應的策略規劃??偟膩碚f,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間應當是一種巧妙、精準而又復雜的系統性關系,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操作層面,都應當對三者之間的結構與內容進行準確的把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三者之間的有效融合。

四、結語

“三治融合”是我國基層治理乃至總體社會治理重要的理論之一,其不僅是鄉村治理模式創新的重要思想與方式,同時也是國家層面的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的重要途徑。同時,在實踐層面,“三治融合”的“融”重點并不在于總和疊加,而是為了在自治、法治、德治各自治理路徑優勢功能發揮的同時,盡可能地將三者融為一體,在總體層面上形成整合優化效應,實現“三治融合”的總體價值。已有關于“三治融合”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實踐經驗層面,然而從理論上厘清自治、法治、德治之間的邏輯差異,將更有利于把握“三治融合”的具體進路與策略所在??偟膩碚f,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結構差異、功能差異與價值發揮路徑差異使得其融合過程中必須經歷結構融合、功能配置與制度構建三個層面,同時結構融合需要縱向的一體化創新與橫向的多元化變革,功能配置需要分領域充分發揮三治各自的優勢與價值所在,保障制度則需要根據相應的功能發揮路徑進行重點關注、頂層設計與整體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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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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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建立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的思考
探討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盈利能力的影響
基于院校治理的管理會計應用型人才培養途徑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司治理研究
中日生活保護制度比較及對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啟示
俄羅斯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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