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下車后,因著急過馬路,向某橫過非機動車道時,并未注意觀察周圍車輛情況,恰好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事故發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電動車后逃離。向某稱:“我當時看他沒什么外傷,以為沒多大事的,就坐車走了……”但事實上,這起事故遠比向某想的嚴重。經鑒定,熊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向某與熊某達成和解協議,向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5萬元。法院認為,向某能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達到法律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也就是說,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人同樣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法律面前,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違法誰擔責”。構建和諧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駕駛人共同增強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行人的“小違法”也可能帶來“大災禍”。在日常出行時,萬不可為圖一時方便而違反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救助傷者并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