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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

2022-10-14 11:38楊武金王垠丹
關鍵詞:邏輯學規范性信念

楊武金,王垠丹

(中國人民大學 哲學院, 北京 100872)

一、引言

人的思維認識是哲學領域的重要主題。在探究人應該如何思考的過程中,康德(Immanuel Kant)[1]15、弗雷格(Gottlob Frege)[2]202,228、普特南(Hilary Putnam)[3]3-7等人表達了“邏輯學規范著人的思維”的觀點,該觀點后來成為共識。這種為人們帶來認知上的指導、理由、價值標準等內容的規范功能就是邏輯學的規范性(the normativity of logic)。20世紀后期,哈曼(Gilbert Harman)[4]基于演繹邏輯和推理理論的嚴格區分對該共識提出質疑,引發當代圍繞“邏輯學是否具有規范性”的爭論,主要參與者包括布魯姆(John Broome)、菲爾德(Hartry Field)、斯丁伯格(Florian Steinberger)、麥肯齊(Jim Mackenzie)、諾瓦斯(Catarina Dutilh Novaes)等。在這場爭論中,多數人都在傳統、主流的視角下默認邏輯學規范的是發生在認知主體心智內的推理(信念改變)活動(哈曼是最典型的代表),并對此進行辯護或反駁。雖然一些學者提出邏輯學規范的應該是發生在社會中的交互活動(如論辯、對話),但是該觀點并未受到重視。顯然,在邏輯學所規范的對象或者說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方面,已有的討論不夠充分。

筆者把主體心智內的信念改變活動稱為“向內的維度”,把主體心智外的認知交互活動稱為“向外的維度”。本文將論述:兩個維度都具有合理性,并且可以實現溝通;此外,邏輯學作為一種普適的工具學科,其規范性向外維度之適域還應拓展到更大的范圍,即科學理論的建構發展中?;诖?,內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考察向內維度邏輯學所規范的心智活動類型;第二部分討論向外維度的觀點來源及其拓展方式;第三部分探討內外兩個維度的關系以及邏輯學具體發揮規范功能的方式。

二、向內的維度

(一)從聯想到推理

有很多心智活動都能被稱作思考活動,比如想象、判斷、推理,這其中受邏輯學規范制約的主要是推理,它與有效的推論關系(inferential relations)之間的聯系最為典型。思考活動通常表現為一系列的信念,在很多情況下,它們都是以一個序列或者串的方式出現的。貝恩(Tim Bayne)[5]13-18將信念之間相關聯的方式大致劃分為兩種:聯想關系(associative relations)和推論關系;相應地,思維序列就分為聯想序列和推理序列。貝恩指出,聯想是一種相互“引入(introduce)”的關系,其依據在于相似性。如休謨(David Hume)所說,關于一幅風景畫的信念會讓人們想到這幅畫所描繪的景物。與此不同,推論關系總是與真值或理由相關。例如,在“蘇格拉底是人”“所有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會死”這個思維序列中,如果前面兩個信念的內容為真,那么第三個信念的內容一定為真。再例如,在“火車兩點會出發”“此時是兩點半”“火車已經出發了”這個思維序列中,前兩個信念為認知主體提供了擁有第三個信念的理由。貝恩認為,思考的價值更多地在于將信念處理成一種一致且連貫的序列,從而看到“是什么推出什么”。拉茲(Joseph Raz)[6]也將推理的過程理解為對某些推論關系的識別過程。他還進一步指出,推理是理性的核心能力,是一個深思熟慮的過程,涉及信念和行動的理由。對于認知主體來說,某些信念是否是理性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在他/她感知到支持或反對這些信念的理由并經過推理之后,是否還能得到這樣或那樣的信念。

實際上,不管是心理學家還是哲學家,在研究“思考”這一心智活動的時候,大多數人的興趣都集中在推理,因為這種展現信念之間的有效推論關系的思想更有力量??匆豢催@個例子:為了將被告定罪,律師甲設法讓法官將被告與某個十惡不赦的罪犯聯想到一起,認為他們有相似性,然后“自然地”將被告定罪。律師乙嘗試向法官呈現出一個關于案件的有邏輯的、證據充足的思維鏈條,例如被害的身體位置、指紋等事實都是思維鏈條的一個組件。甲的做法是引導法官進行聯想和想象,是不合規矩、不道德的;而乙的做法為法官展示了推理鏈,顯然更有理性、更有說服力。此外,小朋友運用推理能力來玩智力游戲,偵探運用推理能力來處理案件,科學家運用推理能力提出猜想、驗證假設……可以發現,正是“推理”使得人們更好地理解和探索世界。

由上可知,推理是認知主體主動地使得信念之間以某種推論關系相互聯系的、目標導向(goal-directed)的過程,通過這個過程,認知主體可以形成、恢復、修正其信念態度,以達到某種認知目標。在這一過程中,展現有效的推論關系的邏輯學規則能夠起到某種指導、約束認知主體作用于其信念態度的方式。換言之,在向內的維度,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是認知主體心智內的各種推理活動,更具體地說,這是一種理論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

(二)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

為什么要特別指出這里的推理指的是一種理論推理呢?在最初的討論中,多數學者認為,邏輯學所規范的是一種區別于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的理論推理。哈曼[4]1曾說,理論推理影響認知主體的信念,而實踐推理影響認知主體的意圖(intentions)或計劃?;谶@一想法,布魯姆[7]86-90細致地分析了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或者用他的話說,工具推理(instrumental reasoning))的區別和聯系。下面將考察他的例子,并補充一些說明。

例(a-b-c):

(a)我打算去開一瓶酒(表達了一個意圖);

(b)為了打開這瓶酒,我必須去取開瓶器(表達了一個信念);

(c)因此,我應該去取開瓶器(表達了一個意圖)。

例(a-b-c)展示了一個推理實踐的形態,因為以這種方式形成一個意圖就等同于做了一個決定,而做決定讓認知主體盡可能地接近那種推理所要求的行動,涉及到行動便意味著涉及到了實踐(1)當然,實踐推理本身不能直接讓認知主體去行動,因為實際的行動要求認知主體具備比推理能力更多的能力,比如生理上的要求、經濟上的基礎等。??梢钥吹?,不同于理論推理是單純的從信念到信念的改變,實踐推理是從一個意圖得到一個新的意圖。

為了方便討論,引入兩個命題態度算子J和B(“S”表示認知主體)。J(x):S打算去做x。B(x):S相信x。假設例(a-b-c)中的“我”(認知主體)的名字是“小李”,即“S”是小李,將例(a-b-c)改寫為例(a1-b1-c1):

(a1) J(開一瓶酒),意為:“小李打算去開一瓶酒”;

(b1) B(為了打開這瓶酒,必須去取開瓶器),意為:“小李相信‘為了打開這瓶酒,必須去取開瓶器’”;

(c1) J(取開瓶器),意為:“小李打算去取開瓶器”。

例(a1-b1-c1)描述了例(a-b-c)中理想狀態下小李的實踐推理。當然,情況不一定總是如此:假如小李認識不到(b1)體現的推論關系——即(c1)是(a1)的必要條件,他可能就不會從得到(a1)和(b1)得到(c1)。不過,暫時假定狀況是理想的,那么例(a1-b1-c1)就可以寫成一個理論推理的形式如例(a2-b2-c2):

(a2) B(開一瓶酒),意為:“小李相信‘小李開一瓶酒’”;

(b2) B(為了打開這瓶酒,必須去取開瓶器),意為:“小李相信‘為了打開這瓶酒,必須去取開瓶器’”;

(c2) B(取開瓶器),意為:“小李相信‘小李取開瓶器’”。

容易看到,實踐推理例(a1-b1-c1)和理論推理例(a2-b2-c2)的內容(contents)是一樣的,如例(a3-b3-c3)所示:

(a3) 開一瓶酒;

(b3) 為了打開這瓶酒,必須去取開瓶器;

(c3) 取開瓶器。

如果例(a3-b3-c3)是一個有效的推論,那么在例(a2-b2-c2)中,認知主體要完成一個正確的理論推理,在他/她對命題(a3)和(b3)的態度都是“認為是真的”的情況下,他/她認為命題(c3)也是真的。在例(a1-b1-c1)中,認知主體對于命題(a3)的態度是“讓自己使得它為真”,對于命題(b3)的態度是“認為是真的”,他/她如果要完成一個正確的實踐推理,就要讓自己使得命題(c3)為真——也就是要求自己去實施(c3)的內容(2)布魯姆指出,這里將命題態度“相信”解釋為“認為……是真的”,將“意圖”解釋為“讓(認知主體)自己使得……為真”,忽略了很多細節,可能會遭到反駁,不過這些細節暫時不太重要。參見文獻[7]。。

根據上述布魯姆例子展示的區分,理論推理只與信念相關,即理論推理展現了認知主體信念的改變過程;而實踐推理只與意圖相關,即實踐推理展現了認知主體意圖的改變過程。但是,這種區分方式的界線是不清晰的,因為意圖和相信這兩個命題態度之間的界線本就含糊。正如哈曼[4]113所說,認知主體必須相信自己會去做他/她意圖去做的事情,盡管可能有一些例外的存在,意圖去做某事還是應該包括“某人相信自己會去做這件事”的信念。如果一個實踐推理的結論不伴隨信念,那么就不能成為真正的意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推理就會成為實踐推理的一部分。因此,在信念和意圖的角度上,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是相互交織的。

那么,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之間的區別,是否在于其他方面?哈曼[4]68借鑒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8]在理性決策研究中的“滿意策略(satisfices)”和“最大化策略(maximizes)”來說明二者的不同。哈曼將信念修正過程比作一個游戲。游戲規則是:每一次玩家做出修正都會丟分,每一次信念系統一致性的增加都會得分。一般來說,為了獲得勝利,游戲玩家的策略不是只顧得分不顧丟分地最大化自己的得分,而是在權衡得失的情況下,盡量令人滿意地提高自己的分數,以最少、最小的修正去提高信念系統的一致性。也就是說,在一場信念修正的游戲中,比起“最大化策略”,玩家一般傾向于“滿意策略”。不過,哈曼指出,這里要注意一個“特例”,即玩家要在同等層次的相互競爭的假說或理論中進行選擇的情況。在“特例”中,玩家被要求選擇最好的一個,此時“滿意策略”失效,需要轉向“最大化策略”。就此而言,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是不同的,前者受到上述“特例”所影響,后者對“特例”免疫。在理論推理中,面對在同等層次上相互競爭的理論或假說,認知主體如果任意地選擇相信其中一個,往往會遭到責備。但在實踐推理中,即使是需要在同等層次相互競爭的假說中進行選擇時,認知主體利用“滿意策略”也是合理的。實際上,他們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也的確應該這樣去做,去選擇一個令人滿意的、有利于達成目標的計劃。根據哈曼的說法,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的區別在于“是否包含某種實際的目的”。但是,從這個角度來區分也是不嚴格的。因為,理論推理也是目標導向的,只不過其目標的層次更高,即形成真信念,或者說形成能夠提高人類認知、帶來更多信息的信念。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論推理目標的達成有利于實踐推理目標的達成。

綜上所述,不管是從信念和意圖差別的角度,還是從是否目標導向的角度,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之間的區分都可以忽略不計。值得特別提出的是,邏輯學規則是通過直接作用于認知主體進行推理時的內容(那些命題的序列)而作用于推理的(注意:邏輯學規則與推理內容不是一種絕對的、僵化的一一對應關系)。如布魯姆的鏡子比喻:信念間的規范要求的關系如同鏡子一樣映照出信念的內容之間的推論關系[7]86。邏輯學的規范性所展現的這種命題態度的內容與命題態度之間的“鏡子”關系,決定了其規范性作用于推理時不會受限于其他,跨越了理論推理和實踐推理之間(即使明顯存在)的那種差別。

三、向外的維度

(一)社會人際的認知交互

巴特和克拉比在《從公理到辯證法》一書中制定了一種解決口頭意見沖突的可接受的規則體系,稱之為“形式辯證法體系(formal dialectics)”[9]19,54-88。他們認為,某些討論應該有輸贏,而要說出討論的成敗輸贏,就必須有一定的裁決形式。這里的“形式”指的是某種程度上受到管控(即根據某些規則發生)的過程。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巴、克二人的基本思想——某些爭論(尤其是口頭上體現為語言對話的爭論)必須遵守一些規則,否則如何決定誰贏了——這是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外向化的基本出發點。

一些學者認為,這種外向化的考慮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在哈曼系統地反對邏輯學的規范性之后[4,10],他們認為邏輯學的規范性的證成受到阻礙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錯誤地在向內的維度去識別邏輯學所規范的對象。麥肯齊確信,只要將“推理”看作一個社會的、人際的現象,就能夠避免大多數哈曼提出的挑戰[11]。不同于哈曼所指的那種心理的(psychological)推理——修正信念的過程,麥肯齊詳細地論述了一種社會的(sociological)推理——語言交互的過程[11]100。他指出,“推理”是一個模棱兩可的術語,當人們談到“推理”的時候,大致有兩種意思:一種是內在的或心智的推理,一種是外在的或社會的推理。從內在的角度來理解,推理就是在單個的認知主體心靈內部發生的,類似于生氣或感動等感覺。從外在的角度來理解,推理就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互,類似于拳擊或愛情,是一種社會現象。諾瓦斯贊同麥肯齊對“推理”的兩種理解,并且認為,在關于邏輯學的規范性的討論中,追溯歷史的方式是很重要的。古希臘早期對于(演繹)邏輯所持的對話或論辯的觀念,對當下的問題具有重大的啟示意義。(演繹)邏輯所規范的,恰恰是那些多主體(multi-agent)的對話交互(dialogical interactions),特別是一些特殊形式的論辯,而不是單主體(mono-agent)的心智過程[12]587-589。

這些外在主義者(這里特指從外在視角來理解“推理”的人)的計劃比一開始提出的要更為宏大,他們試圖將內在的推理直接還原為外在的推理,以消解內在的推理的研究意義。麥肯齊指出,雖然兩種推理之間可以相互解釋(由內而外,外在的推理是獨立的推理個體之間的可見信息的交換,體現為語言的交互。由外而內,內在的推理就是作為社會情形的語言交互的眾多內在表征的一個普通的例子),但是,相較而言,從外在的角度出發的由外而內的過程更為可靠客觀。因為,外在的推理涉及更小的隨意性、偏好、需求、情感等[11]100-102,104,110-111。在麥肯齊看來,哈曼所謂的那種內在的修正信念的過程,是語言交互的社會過程中認知主體向自我的呈現——每一個人都不能輕視那些說出了“我們自己”沒能說出的、卻符合目的的話的其他人。因此,外在的社會人際的認知交互活動,是邏輯學的規范性發揮作用的“唯一”適域。在這種外在主義的立場上,多格拉馬奇(Sinan Dogramaci)更是發展出一種極致的“認知共產主義(epistemic communism)”[13-14]?!罢J知共產主義”表達的主要思想如下:前提:(P1)“想要真的信念而不想要假的信念”是每一個人(認知主體)的重要共識,這需要大量的證據為每個認知主體想要獲得的信念提供基礎。(P2)單個認知主體的能力有限,允許每個人的證據放在一個更大的公共池當中。(P3)每個人都有收集證據的能力,并且都在積極地使用理性,使得每個人成為其他任何人的“認知替代者(epistemic surrogate)”,每個人的信念都可以作為任何人推出新信念的基礎。(P4)每個人的信念形成規則都是可分享的、共有的。人們依靠集體支持系統來幫助他們遵循同樣的規則——那些每一個認知主體都認為是正確的規則。結論:(C)“認知共產主義”可以全面地取代一切有效的規則,比如演繹邏輯的規則[13]523-524。多格拉馬奇指出,人們是作為一個團體(而非個人)來追求真信念,這個團體是一個“并行的認知處理器”,團體中的每一個人在這個過程中并沒有發揮任何特別的第一人稱的功能,他們可以通過可靠的證據安全地分享每一個人的認知結果。因而認知共產主義是有價值的[14]796。

上述觀點有缺陷也有啟發。諾瓦斯和麥肯齊在主張去掉“單個主體的內在推理活動”的方面是不正確的;多格拉馬奇的觀點更加極端,因為群體是否比個體更為理性這一問題尚存疑問,而且他所謂的那種共享的“規則”也是不清楚的,至少很難說認知共產主義的成員會絕對地避免使用邏輯的規則。僅有多主體的外在視角會使得邏輯學遠離個體的理性和推理,淪為單純的論辯規則。不過,這些論述對于迄今為止仍然占據主流的關于“單個主體的內在推理活動”的討論,給出了提示:“多個認知主體間的交互活動”是同樣重要的。

(二)科學理論的建構發展

在向外的維度,除了一些論辯和日常語言交互之外,科學研究是更重要的人類認知活動。將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看作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是很自然的。從宏觀的視角看,邏輯學涉及面很廣,幾乎滲透于所有學科中,不但與數學有著諸多聯系,還與哲學、語言學、法學、計算機科學、認知科學等聯系甚密,因而其規范影響勢必會輻射到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過程當中。著眼于具體科學理論建構和發展的操作過程,還有一些更豐富的內容值得說明。范本特姆認為邏輯學將作為科學的基本方法,成為促成“科學統一體”的“助推器”[15]149-151,160-167。 他指出,20世紀以來,諸如亨普爾(Carl Hempel)關于科學的“假說—演繹”觀點和波普爾(Karl Popper) 關于科學的“證偽主義”觀點等主流思想都含蓄地預設了邏輯學的方法,卡爾納普(Paul Rudolf Carnap)關于科學的“邏輯重建”規劃和當代斯尼德(Joseph Sneed)對數學、物理學的邏輯結構的論證,更是顯示了科學和邏輯的密切聯系。邏輯學在科學發展中發揮規范作用的方式,在于提供一種理論建構和修正的方法。如范本特姆所說,邏輯學尋找穩定的方式(也可以稱之為“形式”)供科學家進行研究:規律性假設是任何一門科學的基礎。這些方式呈現出各種形態:一個推理句子的“邏輯形式”、一本書或者是一個“理論的‘邏輯結構’”、演說或者辯論中的“邏輯規則”。在這里,理論的“邏輯結構”為科學理論提供一種邏輯研究途徑。其中,句法、結構、語義學、語用學這些獨具邏輯色彩的觀念,需要在科學研究中仔細采用,具體包括:一個系統的句法概念如何被證明是令人滿意的,哪些“結構”適合在科學邏輯中運用,句法觀點和結構觀點之間系統的對偶(語義或模型),對上述概念的實際處理的語用主題。此外,在研究科學理論的性質和理論之間的關系時,邏輯概念也常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比如可推演性、可定義性、一致性、完全性、獨立性、可判定性、系統的擴張等等。

綜上,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是邏輯學的規范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適域(3)用范本特姆的話說,在這一方面展開的話是值得寫另一份長篇的研究計劃[15]149-181。由于篇幅限制和主題聚焦的需要,本文暫時不涉及這些細節。。就其涉及的是群體而非個人的特點而言,它屬于向外的維度,不過它不僅僅涉及小范圍的特殊對話或論辯情形,更涉及范圍更廣的爭論??茖W理論的建構和發展與相對小范圍的多個認知主體的社會人際的語言交互唇齒相依。往小了說,它是一個個科學團體(例如學校、科研機構、專業學術委員會等等)在語言交互過程中的結晶;往大了說,它是整個人類認知共同體在已有的技術和理論基礎上達成的共識,也就是說,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是社會人際的認知交互的高級階段,體現了人類歷史發展長河中的階段性成果。在這一意義上,“人類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是對“(更小范圍內)多個認知主體間的交互活動”的一種具有連續性的拓展?,F在的問題是,向內和向外兩個維度可以實現溝通嗎?

四、總體分析

(一)由內而外的轉化

要確保邏輯學的規范性得到最大范圍的發揮,關鍵在于兩個維度之間實現轉化。上文已經討論過,由外而內的轉化不可行,接下來將考慮由內而外的轉化。這一考慮的基本理由是:不管是向內維度的認知活動,還是向外維度的認知活動,都是由一個個單個的認知主體參與的。

我們認為,人類認知活動由內而外的轉化,即單個認知主體的信念改變向人際認知交互活動的轉化,主要是通過“斷言(assertion)”這一言語行為(speech act)來實現的,因為在社會交往中,人們一般通過“做出斷言(making assertions)”的行為來交流知識或創新知識。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將“斷言”看作是“判斷”的一種“外在類似物(exterior analogue)”[20]238-243。他認為,斷言行為之于內在信念,就是一種行為之于陳述(或命題)的關系?!皵嘌浴庇袝r被稱贊,有時被批評。它們被稱贊為真實的、信息豐富的、相關的、真誠的、有根據的、措辭恰當的、禮貌的;被批評為虛假的、信息不足的、無關的、不真誠的、毫無根據的、措辭不當的、粗魯的。此時,無論是贊揚還是批判,一定存在著某種規范的出發點,表現為“知道(knowledge)”和“斷言”之間的一種規范關系,意思是只有當認知主體擁有某個命題的信念的時候,才會斷言這個命題。威廉姆森將這種規范關系稱作“知道規則”。不過,這里的問題是,“知道規則”不一定非??煽?,信念和斷言之間有時候可能會出現斷裂。容易想到,認知主體會在缺乏某種知識(可能是不自知的)的情況下,仍然通過“做出斷言”的行為來表達和交流他們的信念。米爾恩(Peter Milne)通過強調“證據”賦予威廉姆森的“知道規則”以合理性[21]269,282,286。在他看來,“證據”是斷言行為作為內在推理活動外化的關鍵所在,即斷言行為可以產生一種認知的證據。他指出,雖然信念和斷言之間沒有顯而易見的恒常聯系,但是在做出斷言的時候,認知主體已經承諾了其斷言的一致性以及對有效的推論關系的尊重——這種思辨地遵從邏輯規則的要求的行為之結果,反饋成為那些可能成為認知證據的信念。具體地說,邏輯規則對斷言行為發揮規范作用(在米爾恩看來,這種規范作用是十分明顯的)等同于對證據發揮規范作用。由于作為證據鏈的一環要負起認知責任,一個認知主體只斷言他/她認為自己知道的東西,換言之,某認知主體的證據就是他/她自己所知道的,也就是他/她可以斷言的。同時,由于有效的推論關系中前后件都為真,他/她也同時隱含地接受自己所斷言的內容能推論出的內容,或者,如果結論明顯荒謬,就撤銷一個或多個自己之前的斷言。在米爾恩的觀點下,在確定斷言中所做的承諾時,邏輯學起著規范的作用;在決定持有某些信念的承諾中,也就是從爭取在斷言中表達的候選信念選出更適合作為證據的信念的過程中,邏輯學也起著規范的作用。簡言之,某種“對邏輯規則的把握”暗含在信念的持有或產生的過程中。

由此,邏輯學的規范性至少在那些組成主體的認知證據的信念中起作用,而“作為證據”正是連接信念和斷言的關鍵所在。通過證據的作用,向外的認知活動(主要體現為斷言以及由斷言組成的其他向外的活動)就可以根植于向內的認知活動(信念的產生和改變過程)。就此而言,邏輯學規范社會交互的認知活動的過程,可以看作一個由內而外的過程。

(二)邏輯學的規范性的發揮

至此,本文敘述了邏輯學的規范性之3個適域,分別是:單個認知主體的內在的心智推理活動、多個認知主體間外在的語言交互活動、人類科學理論的建構發展。按照列舉順序,第一個適域屬于向內的維度,第二個和第三個適域屬于向外的維度,向內與向外兩個維度之間能夠實現互通。事實上,邏輯學的規范性之適域范圍得到拓展的重要依據,是對邏輯學規范功能的深入探討和區分。對邏輯學不同規范功能的識別,使得學者們考慮其發揮規范作用的適域的時候,有了更廣的思路。斯丁伯格論述了3個規范功能:指導、評定、褒貶?!爸笇А币鉃橹敢?、引導認知主體行動;“評定”意為對認知主體的行動進行正誤評價;“褒貶”意為贊賞認知主體的好的行動、批判認知主體壞的行動。其中,“評定”是客觀的、外在的;“褒貶”是有主觀成分的,要考慮認知主體的行動動機;“指導”既有客觀的出發點,又要考慮認知主體的認知情況,它既能促進“評定”標準的確立,又跟“褒貶”密不可分[22]10-16。容易想到,在不同的適域中,3個規范功能的發揮方式及主次地位有所不同,同時,由于3個適域相互關聯,這些規范功能也可能交叉起作用。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們簡單討論一下3個適域中邏輯學的具體規范功能。

第一個適域。在單個認知主體內在的心智推理活動中,指導功能是首當其沖的。一般要求認知主體識別出當下的邏輯規則,在心智內部實施推理,從一個信念推出另一個信念的時候,應該主動遵守相應的邏輯規則。如果認知主體的目的只是為了達成某個理論上的認識或實踐中的目標,那么邏輯學的規范性在這一場景下已經完成了使命。如果認知主體對自己達成目的的程度有著完美的要求,那么他/她的推理活動就進一步接受邏輯學的客觀的正誤評定。有些時候,第三方也會介入,去評價其推理活動的好壞,去進行贊美或批評,在這一情況下,基于認知主體已經識別出邏輯規則,若其推理活動被評定為正確的,他/她就能得到贊美,反之則受到批評。

第二、三個適域與上述第一個適域分屬于向外與向內的維度,兩個維度中的具體的規范功能是有總體差別的。向外與向內的明顯區別在于認知主體是否與第一人稱視角之外的群體進行交互,那么,向外維度的兩個適域中邏輯學發揮的具體規范功能是什么呢?我們來做如下考慮:首先,交互過程中考察他人是否主觀地識別邏輯規則較有難度;其次,由上可知,內外兩個維度可以通過“作為證據”而相互溝通,也就是說,單個認知主體的推理活動的結果,可以作為多個主體間交互活動和科學理論建構發展的客觀證據。因此,在向外維度的兩個適域中,邏輯學最主要的規范功能是客觀的評定。只有通過了正誤評定,證據才站得住腳,向外維度的適域內的各種認知活動才能達到人們的期待。

不過,在第二和第三個適域之間,邏輯學的規范功能的主次地位也有所差異。第二個適域和第三個適域大體上可以通過群體范圍大小來區分。多個認知主體間的語言交互活動是一種小范圍的、體現為論辯或對話的交互,而科學理論的建構發展是在此基礎上的一種更一般的交互,它面向全人類,因為知識或理論的創新不是只面對特定群體,而是面向所有人。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三個適域比第二個適域追求更高的客觀性,對正誤評定的正向結果有更高的要求。換言之,參與科學理論建構的認知主體或認知團體擔負著知識創新的重任,他們更需要受到邏輯學的指導。在理想狀態下,邏輯學的指導功能作用于第三個適域中的每一個認知主體。相比之下,第二個適域中的小范圍的交互活動多體現為論辯、對話等,參與的認知主體更有可能投入情感,更傾向于評價他人的認知活動的好壞,為了使得這種評價有理有據,就會涉及邏輯學的褒貶功能。但是,多個認知主體間外在的語言交互活動擴大了就有可能帶來理論的創新,對科學理論的建構和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在第二個適域中也會有對邏輯學指導功能的需求,從而保證這種進步和轉化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在第一個適域(單個認知主體的內在的心智推理活動)中,邏輯學發揮的最主要規范功能是“指導”,在一些情況下會涉及“評定”和“褒貶”。在第二個適域(多個認知主體間外在的語言交互活動)和第三個適域(人類科學理論的建構發展)中,邏輯學發揮的最主要規范功能是“評定”。其中,在第三個適域中,為了全人類理性的進步,更注重“指導”和“評定”相結合。另外,第二個適域帶有的價值和情感評價因素使得它更多會使用到“褒貶”,不過它若要進化到第三個適域,即從簡單的論辯和對話中實現知識創新、為科學理論的建構做貢獻,就需要“指導”功能的介入。當然,這里的討論十分簡略,邏輯學的規范性的實現還有許多細節值得未來繼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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