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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數字經濟治理效能論析

2022-11-21 12:56張榮剛
關鍵詞:民法典個人信息法律

張榮剛,尉 釧

(西北政法大學 研究生院,陜西 西安 710063)

伴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的深化與拓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都迎來巨大變革,人類快速地邁向數字時代?;ヂ摼W、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新型數字技術引領傳統產業創新升級,共享經濟、電子商務、無人駕駛、數字貨幣等新業態模式層出不窮,數字經濟已然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方向。

《“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確指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盵1]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傳播的即時性、創新的極速性等特征都放大數字經濟發展的潛在危機與風險。與此同時,數字技術的快速創新更迭對傳統治理體系與治理模式發起挑戰,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不相匹配,導致既有的管理模式勢必會約束甚至阻礙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網絡平臺侵權、電子合同效力、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眾多治理問題頻繁爆發。數字經濟的治理需求日漸凸顯,面向數字經濟的治理創新刻不容緩。因此,完善創新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強化數字經濟協同治理和監管機制,增強網絡安全防護能力,有效防范數字經濟各類風險,構建更加安全的網絡生態環境,成為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

法律規范作為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是數字經濟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是一部誕生于數字時代的法典,是規范數字時代下社會生活的基本法,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制度保障?!睹穹ǖ洹穼τ谛畔⒓夹g的創新與數字經濟的治理需求做出實時回應,在數字經濟治理體系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對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引導和規范。

一、數字經濟治理之“法律變革”

(一)數字技術創新引領法律關系變革

第五次信息技術革命打破了傳統物理空間的限制,構建了完全架空的互聯網空間,實現現實生活與虛擬生活的交融共生,不僅為人類提供新的生產力與生產手段,而且推動生產力的再發展和社會管理方式的變化,還引起產業結構與經濟結構的變化,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些變化將進一步引起人們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社會意識的變化,既有社會關系發生重大變革的同時又形成全新的社會關系,從而引發與之相對應的調整社會關系與結構的法律制度的變革。

1.數字生產力決定新型法律主體與客體

每一次經濟形態的重大變革,往往伴隨著全新的生產力地誕生。在生產方式中,生產力在內容上的更新決定了生產關系形式上相對應的轉變。伴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的過程將勞動、土地、資本、技術等各類生產要素數字化并數據化,形成了新型的數據生產力[2]26。數字生產力重塑了數字時代下的新型生產關系,迫使法律規制的對象正在發生轉變,決定了新型法律主體與客體。

數據、虛擬財產、代碼、算法等新的法律客體以及財產類型不斷涌現,沖擊和挑戰了傳統法律關系中客體范疇的定義、內涵、法律屬性等,分別享有怎樣的權利/權益,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等問題亟需解決。同時,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算法公司等全新的企業形態、商業組織依托于數字技術把傳統的交易模式都融入到一個巨大的數字網絡系統之中,成為了日益重要的新型法律關系的主體[3]107。面向未來技術發展的趨勢,智能機器人的法律主體認定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設計都引領了法律發展的時代性變革。

2.數字技術重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數字化、智能化、信息化要素拓展、外延傳統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網絡環境中的人格權為例: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并非一種既有的人格權類型,也不是一種全新類型的權利,而是交織名譽、肖像、隱私等各種人格利益的集合體,由于互聯網的發展與網絡環境的特殊性造成對人格權的侵害通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面。同時,網絡的放大效應與受眾的無限性擴展傳統人格權的行使范圍,現實空間中原本微小的人格權利都可能在網絡空間中上升為重要的人格權益[4]9。數字技術嵌入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之中,間接打破傳統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格局。數字技術在為人們社會生活帶來更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潛在的風險與危機?!耙环矫鏅嗬环糯?,另一方面權利被消弱”[5]97的局面比比皆是,例如:大數據計算滿足網絡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同時也存在著“大數據殺熟”的風險;人工智能為全人類提供更加舒適便捷的生活、商業環境同時各種算法的不透明也會導致“黑箱社會”等。數字經濟的創新發展突破既有權利與義務的界定范圍,大量新型權利急速涌現。信息權、數據權、訪問權、可攜帶權、虛擬財產權等新型權利跳脫傳統法律理念、法治理念以及制度的規制范疇,數字經濟發展下的新型法律問題難以在既有法律理論和制度的框架內得到有效的回答與解決,法治理論與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在眉睫。

數字經濟轉變權利與權力之間的結構,依托數字技術私權利與公權力實現協同發展。一方面,數字技術助力私權利崛起?;ヂ摼W平臺等全新商業組織掌握著大量數據,基于收集、處理、使用信息數據的能力擁有了數字經濟下的新型權利,實現了在大量的法律空白或規則灰色地帶的“技術賦權”,塑造了全新的經濟業態、商業模式與交易規則[6]100。例如淘寶、京東等大型網絡銷售平臺每年自身處理大量的糾紛事件,他們具有數字時代下獨特的“準立法權”“準行政權”和“準司法權”[7]57。另一方面,公權力也在同步增長。數字技術也在逐步廣泛和深入地應用在公權力的運作過程中,例如智能監控、人臉識別、互聯網法院等,推動政府治理機制的優化與提升,助力數字政府的戰略目標的實現。伴隨著數字技術的創新與發展,平臺“技術權力化”與政府“權力技術化”趨勢相互呼應、雙向增長。

(二)數字文明時代帶來法律價值變革

法律并非抽象的規則制度,而是當時社會價值的凝練與綜合展現,側面映射著不同時代下人們的行為規律與生活經驗[7]45。因此,追隨數字經濟發展下人們生產生活方式與社會價值觀的改變,為延續法律在數字時代下正當合理的適用性與解釋力,堅守法律的公信力與社會認同,法律價值的變革是必然趨勢。數字經濟發展呈現出數據化、智能化、平臺化、共享化等一系列的典型特征不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技術層面,而是從技術屬性衍生拓展至社會倫理與價值觀念層面,進一步引導與創設數字時代下的新型法律價值觀[8]5。

數據、算法、代碼等數字經濟的核心技術要素,以科技向善為底層邏輯指引數據正義觀、代碼正義觀、算法正義觀的構建,進而創設技術公平規則。保障數據的合理使用與公平占有,尋求數據流通利用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追求代碼以及算法的合理性、客觀性、公正性,防范算法“黑箱”與“大數據殺熟”風險與不公。

數字經濟開放共享的發展邏輯與虛擬網絡空間中共識信任和價值互動的生態環境都對法律價值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引發共享理論在法律價值中的地位逐步突顯。一方面,數字經濟治理中的共享法治價值強調權利共享、規則共享與機會共享三個維度,保障每一個參與數字經濟治理的主體,無論是網絡用戶、平臺企業以及政府都共享權利、規則與機會。另一方面,堅持共享價值可以實現數字治理的法律體系優化,貫徹數字經濟治理的核心價值在私法與公法之間的共享、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共享,可以突破“法律沖突”,實現“法律共享”。

法律既有的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多重價值,在數字經濟下各個不同價值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被放大,例如: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價值與數據流通利用的效率價值之間的矛盾。同時,面向涉及多個主體、多個領域、多個空間的綜合性數字經濟法律問題,優先考慮何種法律價值,如何實現不同法律價值之間的權衡,都對法律價值發出時代性的新挑戰。

(三)數字經濟治理要求法律體系變革

數字經濟使人類經濟活動的空間、模式以及關鍵要素都發生了巨變。因此,數字經濟的治理涉及多個法律領域,需要多種法律的協同調整,不僅需要在民商事領域得到治理,同時需要公法領域的法律規制。數字經濟發展對當下社會的影響范圍廣、領域多、程度深,數字經濟的治理需求足以引發多個法律部門的變革。

在民商法領域:面向數字經濟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為實現對合同雙方權利(權益)的保護與義務的監督,衍生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成立要件、電子簽名效力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同時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如何保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被泄露,以及如何處理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責任承擔問題,都亟需民商法做出回應。

在經濟法領域:數字經濟的“空間多元化”突破既有經濟法的適用范圍,電子商務交易打破國家主權的地理局限,導致司法管轄權與宏觀調控權和規制權的沖突[9]21。數字經濟的“主體平臺化”引發平臺經濟監管問題。數字經濟的“行為信息化”推動數字信息成為貫穿整個經濟活動的重要線索,同時也帶來“監管難、取證難、維權難”的新挑戰。

在刑事法領域:針對互聯網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傳統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失靈。如何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如何有效保護數據、算法專利以及技術秘密,如何精準有效打擊互聯網黑灰產業、網絡詐騙行為等新型數字經濟犯罪,這些問題都亟待司法制度的解決。

二、《民法典》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

(一)治理原則分析

在中國數字經濟治理的歷史進程中,不同領域的民事立法探索引領了《民法典》的立法方向,為《民法典》凝練數字經濟治理的基本原則提供了法治基礎。針對電子商務新型交易模式,中國1999年《合同法》認定電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并且對電子商務中要約和承諾生效時間進行規范[10]198?!峨娮雍灻痉斗ā泛椭袊?004年8月《電子簽名法》均對“電子簽名”的內涵加以明確界定。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開始實施,基本構建起全面、綜合、統一的基礎性電子商務法律架構,全面囊括電子商務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電子商務合同、電子支付、知識產權和消費者保護等多個方面,加強電子商務的綜合性立法,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針對日漸火爆的“網購現象”,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例如:“七天無理由退貨”、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商品或服務數量和質量、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針對數字經濟發展中的數據安全問題,中國2016年11月頒布的《網絡安全法》是全面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中國《民法典》吸收借鑒國際數字經濟治理的人權保護原則、協同原則、平等原則等,針對數字時代發展需求,在數字經濟相關領域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拓展、形成系統化與基本性的數字經濟法治理念與法律條例,成為規范與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類根本法。

(二)治理層面解讀

《民法典》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面。

一是規范數字經濟關鍵要素,包括規范數據、算法、代碼等全新的法律客體,管理網絡安全、新技術、新業態等新領域。具體表現為:《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對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進行原則性規定,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法的保護范圍內。

二是規范數字經濟活動和行為,調整依靠數字經濟所形成的新型法律關系,包括電子商務規范、數據交易規范、網絡侵權行為規范等領域。具體表現為:《民法典》“合同編”第491條第2款吸收《電子商務法》第49條規定,重申電子合同訂立的時間點為提交訂單成功之時,而非付款成功或其他時間。同時,《民法典》“合同編”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加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網絡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電子交易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電子合同內容,考量網絡交易的特殊性提高對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此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 194~1 197條在《侵權責任法》關于網絡侵權行為的第36條的內容基礎上,全面補充完善“通知—刪除”規則與網絡侵權責任制度。

三是規范數字經濟社會,構建數字經濟社會的根本秩序,全面涵蓋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具體體現為:《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主要以人格權、隱私權等形式對數字時代下的個人信息加以保護,與《網絡安全法》中網絡信息安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系列規定形成有效銜接,推動民事與行政法律規范的協同治理。同時,《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 036條新增使用個人信息的三種免責情況,兼顧數字時代互聯網企業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需求[11]79。

三、《民法典》之數字經濟治理效能

(一)共治性:《民法典》下數字經濟共治模式

基于去中心化、平權化、合作化、體系化的數字社會治理特征,《民法典》提出新型數字經濟治理共治模式,是以私法自治原則為前提,以共商共治共贏的合約治理模式為基本路徑,以實現多元主體、多手段、公私法規范協同共治為最終目標。充分融合意思自治、契約精神、平等協商等治理理念,發揮合同機制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的功能。

1.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促進多元主體多手段協同共治

私法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核心價值貫穿于民法的全部規則與體系中。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盵12]27在數字經濟背景下,市場主體依托新型信息技術不斷創新發展新業態,只要不逾越法律、行政法規劃定的自由行為范圍即可。同時,“保證個人自述決定實現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盵13]30這是中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經驗發展中總結歸納的治理法則,再一次驗證《民法典》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激發數字市場主體的活力與創造力。

《民法典》私法自治的本質是保障私權與尊重自由,尊重個人以及社會組織的自由與自主,充分發揮個人以及社會組織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的作用,為多元化數字經濟治理主體的構建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睹穹ǖ洹废碌臄底纸洕卫碛烧皢未颡毝肥健钡囊辉卫磙D向由政府、平臺企業和公眾個人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互動的“多元共治”模式?!睹穹ǖ洹芬龑碌臄底纸洕嘣仓尾粌H僅體現在治理主體的多樣性,而且體現在多主體在治理次數的提升、治理層次的深化、治理內容的豐富、治理形式的多樣這些不同的方面,也有多種方式、手段、措施共同作用的含義,多主體多方面多手段“齊抓共治”。

在微觀個體層面,面向數字網絡生態環境中的網絡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各種新形態的侵權行為,僅依靠于政府對于網絡生態的監管顯然會心有余而力不足。為此,《民法典》對私權的充分保障開展個體治理模式,人格權獨立成編,保護數字時代下延伸拓展的各類網絡人格權,應對海量的網絡侵權行為,鼓勵個人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積極推進網絡生態多元共治。

在中觀企業層面,《民法典》總則編通過對數字經濟中各類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確認,無論是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以及各類社會組織(團體)都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能夠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參與數字經濟治理,從而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功能。平臺經濟作為數字社會發展創新形成的新型經濟模式對社會治理模式也產生重要影響。首先,《民法典》確認平臺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平臺治理的實現創造良好的法律前提與基礎。平臺企業作為政府和個體之間的中間機制和溝通機制,將傳統政府直接到個體的單向垂直管理關系,轉變為強調政府到網絡平臺、網絡平臺到用戶個體、用戶個人反饋到網絡平臺、網絡平臺再到政府的雙向體系化的多元治理關系。其次,《民法典》充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有效放大平臺治理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的效能。因此,平臺治理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模式“個性化”定制電子商務交易規則、糾紛解決規則以及治理規則,實現平臺柔性的“軟法”規制與國家剛性的“硬法”規范協同共治,充分彌補政府對互聯網監管的不足以及法律規范在新業態中的空白,實現國家治理與平臺自治的良性互動,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14]853。平臺治理已然成為多元數字經濟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其治理模式的優勢及其必要性日漸顯現,而這些都離不開《民法典》在數字社會治理中的法治成效。

2.堅持契約理念引領共商共治共贏合約治理模式

在數字經濟治理中《民法典》的“共治”不僅體現在多元主體多層次治理,以及交融公私法規范協同共治,而且體現在《民法典》堅持共識導向,兼顧與協調多方利益;落實公平與包容精神,合理保障各方主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貫徹透明與法治理念,契約的決策與執行必須符合法規的要求,對數字經濟“善治”的有效實現具有基礎性的意義?!睹穹ǖ洹贰昂贤街卫怼蹦J揭砸馑甲灾螢榍疤釛l件,以契約理念主導,鼓勵不同利益主體發展形成各種合作交易關系為目標,通過契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協調、對話、參與、透明,實現對多元治理主體與利益多元的充分尊重,追求協調各方利益共存[15]4。

“合同式治理”開始于共商環節,強調采取協商和對話的溝通模式,將當事各方利益在最大范圍內納入決策考量范圍之內,簽訂體現雙方共同意志的合約條款,達到指導和約束各方經濟活動的治理目標,進一步發揮合同在電子商務與數字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例如:針對網絡欺詐等現象,《民法典》第148條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昂贤街卫怼睂嵤┑年P鍵在于共治環節,即通過契約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對共同事物的合作治理。同時,《民法典》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是優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盡量減少行政權力以及民事立法對數字經濟活動強制性的干預與不合理的限制。但《民法典》下的契約自由并不代表絕對的行為自由,引入強制性規范劃定民事主體意思活動的界限,此外還確立公序良俗原則來強化數字經濟活動中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限制[14]863?!昂贤街卫怼睂崿F于共贏環節,數字時代下《民法典》更加注重實質正義與結果正義,在此基礎上的共贏,不僅是通過對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實現契約雙方互利共贏的社會效果,而且通過防范合同自由的公共道德風險追求整個數字社會的共贏局面,保障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為數字經濟治理劃定基本思路與底線標準[16]8。

3.指引公法價值取向實現公私法規范的協同治理

數字經濟的治理是多元的、扁平的、體系化的,治理模式的轉變提出全方位涵括私法與公法規范范圍的規制需求?!睹穹ǖ洹吩谒椒ㄅc公法的不同層面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定盤星作用。

《民法典》作為中國的基本法律,在相關電子商務、網絡安全、數據保護等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對數字經濟法律規范具有極其重要的類似于“憲法”的根本性作用。在私法層面,《民法典》規范各個民、商事主體權責義務的同時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環境。合法有序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踐行,即是數字經濟治理目標的微觀實現。在公法層面,《民法典》設置公法規范的前提范圍,為經濟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在數字經濟治理中提供基本依托。此外,挖掘《民法典》的公法價值有助于推進數字經濟治理更全面、更系統、更有效地實現。

“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 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盵17]45《民法典》實行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政府設立為“守夜人”以及“公斷人”的角色,堅持民法優位理念,強調政府盡可能不干預個人權利,不積極主動地介入民商事主體之間的事物,不過分介入數字市場以及數字經濟的發展?!睹穹ǖ洹穼κ袌鲋黧w采用“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相反對政府行為采取“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即在賦予數字市場主體充分行為自由的同時,有效地規范和約束政府的公權力?!睹穹ǖ洹返乃椒ㄒ幏痘A與基本法治理念在公法層面產生延伸與拓展,構成對行政主體的行為標準和規范指引,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基本的邊界,任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不得侵害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睹穹ǖ洹纷陨淼臄U張效應形成私法與公法的互動與溝通,實現公私法二者對接,使整個數字經濟治理的法律體系協調和統一。

《民法典》在數字經濟治理中引領的公法規范價值之一是秩序價值,其重要功能就是維護和保障數字經濟的安全有序發展。在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的私法規范下,網絡生態環境中每個用戶、平臺、企業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各個主體的自治下往往存在著權利的交叉與利益的沖突,結果很容易導致數字經濟秩序的失范,并且數字經濟形態自身的特征會加劇這種現象的產生。伴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成為了第五大生產資源,數據的流通價值釋放與個人信息的保護之間矛盾無限放大用戶權利與平臺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此外,一個主體通過互聯網的無邊界性以及受眾的無限性可以更加輕松、簡單地侵犯另一個主體的權益來挑戰數字經濟秩序。因此,需要公法規范的強有力威懾預防功能,阻遏潛在的侵權人及時放棄侵權想法而選擇正規合法的數字營商模式。同時,《民法典》將公法規范在數字經濟治理中設置為“守夜人”的角色,其他部門法不僅需要堅持法律底線監督數字經濟的發展與創新,而且需要恢復與維持數字經濟市場自由發展與公平競爭的秩序。在公法規范中延續《民法典》的法治共識與秩序價值,數字經濟才能安全有序發展。

平等價值作為現代民法的核心精神,同樣具有公法意義。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需要公法規范得以實現。針對數字化不平等與平臺的高度壟斷現象,需要政府部門堅持平等對待數字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類數字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促進企業間平等享受數字經濟紅利,實現數字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應平等對待自然人與互聯網企業,實現對兩者民事權利的平等保護,堅決防止互聯網企業運用新型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例如“大數據殺熟”等現象。政府部門在開展民事活動中,其他平臺、企業、社會組織等民事主體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任何“特權”,預防和制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

(二)善治性:《民法典》以良法夯實數字經濟善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睹穹ǖ洹纷鳛檎{整數字社會人身和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為所有在網絡空間開展的民事活動與商事活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無疑是數字經濟治理的“重器”。在此基礎上,《民法典》充分反映數字時代特色,耦合效率、公平、包容、法治等基本要素,從而實現以“良典”促進數字經濟的“善治”。

1.規范電子商務交易模式

電子商務企業/平臺作為新型商業模式主體,同時也具有《民法典》中民事主體“營利法人”的法律身份?!睹穹ǖ洹房倓t第86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條例對營利法人,特別是數字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電子商務平臺/公司提出“維護交易安全”的要求,明確其具有維護交易信息系統的安全義務,同時為其他部門法為提供上位法的立法基礎。

與電子商務相伴而生的還有交易數字化趨勢與電子合同等新型交易方式的普及,對傳統的合同訂立與履行方式提出新挑戰?!睹穹ǖ洹贰昂贤帯痹凇峨娮由虅辗ā废嚓P規定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形式、訂立以及履行進行特殊規定。根據電子合同無紙化、數據化的特征,“合同編”第469條第三款將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有形展現合同內容的同時又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電子數據方式作為合同書面形式。針對電子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合同編”第491條明確電子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一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例如淘寶、京東等電子交易平臺上發布的內容具體明確的商品或服務視為要約;二是網絡消費者選擇相關商品或服務并提交訂單視為承諾,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為提交訂單成功時[18]53?!睹穹ǖ洹穼﹄娮雍贤穆男羞M行相應的規范,“合同編”第512條根據電子合同的不同標的物與提供的不同傳輸方式規定三種不同的交付時間:標的物為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標的物是電子商品并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交付時間為電子商品進入當事人指定的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標的物為服務,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2.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

與傳統的侵權方式相比,互聯網的無邊界性、傳播渠道的多樣化、信息發布主體的多元化以及受眾的無限性放大網絡生態環境中信息數據傳播的風險與危機,導致網絡侵權行為具有方式特殊性、爆發高頻性、損害嚴重性等特征。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創新趨勢與信息社會的要求,現代民法在傳統侵權法重視受害人的事后救濟的基礎上,延伸拓展至事前預防,更加強調對網絡侵權行為的預防,通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響等責任形式提供救濟,防止損害的發生與擴張[19]100-103。

《民法典》下的侵權責任編對頻繁爆發的網絡侵權行為作出基礎性規定,構建更加完善的侵權責任制度,強化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對避風港規則作出進一步完善,將“通知—刪除”程序延伸優化為一個“通知→轉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轉通知→恢復”起承轉合的全流程,在適用范圍情形、適用條件、法律責任后果、事后救濟程序等方面規定更全面。在整個流程中,《民法典》通過合理配置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和權利人三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采用多元主體治理責任分擔的模式,實現三者之間的利益動態平衡?!睹穹ǖ洹吩谝欢ǔ潭壬匣貞獢底纸洕卫淼募鼻行枨?,有效規范網絡空間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提升網絡生態空間的治理水平。

《民法典》第1 195條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基礎上完善“避風港規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新添加“轉通知義務”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在保護被投訴的用戶同時以便其了解通知的內容,避免收到惡意投訴的影響,實現權益保護與合理自由的協調[20]58;添加權利人錯誤通知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定,以警示網絡用戶謹慎行使權力,防止通知規則反被不正當競爭利用。

《民法典》第1 196條增加網絡侵權中“反通知”的規定:賦予被指控侵權的網絡用戶辯解聲明不存在侵權的權利,更高地平衡權利人與網絡用戶之間權利與利益;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履行“二次轉通知”義務后,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的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即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預防怠于行權與惡意投訴對其他網絡用戶造成的不良影響,合理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事件中的責任[21]119-120。

《民法典》第1 197條完善“紅旗規則”,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知道”的事實判斷基礎上添加“應當知道”的客觀判定標準?!睹穹ǖ洹贰皯斨馈币巹t的引入,在未弱化對權利人保護的基礎上,為網絡平臺提供自主決策的空間,同時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加大平臺與用戶的連帶責任,降低司法成本,同時推動電商平臺積極履行義務,激發平臺企業自身的積極性,以更加積極的態度來規制和預防網絡侵權行為。

3.兼顧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流通使用

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生產要素,個人信息數據作為信息來源本體的財產性利益與人個尊嚴,同時還攜帶巨大的經濟效益。數字時代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中國《民法典》大數據信息社會中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在此基礎上釋放數據生產要素的流通價值,兼顧個人利益、企業利益、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等多重價值目標的訴求,實現個人信息權益保護與數據自由流通之間法律價值的權衡與協調[22]14。

《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明確個人信息作為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人格權編”中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表明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界定為人格權益范疇[23]33?!叭烁駲嗑帯钡? 034條對個人信息的類型以及范圍進行界定,同時說明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第1 035條提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加工、運輸、提供、公開等多個環節,并且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不過度的基本原則與告知同意規則。第1 036條主要規定侵害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結合第1 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與基本規則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產業提出法律的底線要求,有利于實現數據產業在法治化的軌道上快速發展。第1 037條明確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內容以及救濟途徑?!叭烁駲嗑帯钡? 038、第1 039條明確規定信息處理者負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即使是國家機關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現代性:《民法典》與數字時代的協同共進

1.數字經濟發展推動《民法典》現代化

針對數字時代下涌現的新型法律主體、客體以及法律關系,《民法典》全面構建一個新型的民事權利體系,回應數字經濟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轉變,貫徹以人為上、權利為本的基本原則,推進權利本位型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構建。其一,《民法典》的權利設立在根本上推動數字經濟治理的能動性?!睹穹ǖ洹反_立數字經濟自治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形成個人、平臺企業以及政府部門多元主體協同共治模式的法治前提。同時通過賦權的方式,確認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不僅可以激發民事主體在數字經濟中的創造力,而且劃定了公權力的行使空間與范圍。其二,《民法典》權利范圍設置上的開放性凸顯數字經濟治理的包容性。一方面,以權利維護人的尊嚴以及保護個人信息?!睹穹ǖ洹穭撛O一種全新的人格權體系。首先包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典型的人格權。其次,還含括未以“××權”命名的非典型人格權,例如個人信息權。最后,《民法典》保護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未被法律明確規定的剩余人格權,體現數字時代下人格權的開放性與兼容性[24]10。另一方面,以權利推動數字經濟增長?!睹穹ǖ洹窋U大財產權的適用范圍,確立從有形財產到無形財產、從實體財產到虛擬財產的多元化財產形態,實現數字經濟下對財產權全面、系統、周密的保護?!睹穹ǖ洹氛酱_立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法律予以保護的新型財產權利,可與其他財產權一樣作為交易對象在數字市場上流通。同時,《民法典》對數據及其虛擬財產做出的原則性規定,屬于一項指引性條款,為未來對數據和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預留法律空間[25]23。

為遏制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民法典》建立新型責任體系適應數字時代發展要求,刪除《民法通則》的“等價有償”原則,增設“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不再設有上線,而是賦予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的侵權情形加以確定,其數額必須大于等于該侵權行為所獲的總收益[22]15。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是實現數字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的基本前提,《民法典》的這項新規定不僅貫徹公平原則,凈化數字經濟市場環境,而且達到預防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目標,有利于實現訴源治理,進一步節約司法資源。

2.《民法典》助力數字經濟治理現代化進程

中國的《民法典》作為誕生于數字時代下的法典,積極、全面、系統地回應信息技術革命與數字經濟發展下的法治新挑戰。中國《民法典》滿足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數字經濟經濟發展的需要,回應社會生產方式和交易模式變革的需求,從治理模式、治理領域、治理手段三個層面提升數字經濟治理能力,為實現數字經濟治理現代化提供保障。

首先,面向管理到治理模式的轉變,《民法典》將互聯網的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等核心精神融入到治理理念中,耦合以私法自治、契約精神主導的共商共治共贏的“合約式治理模式”,延伸構建多元主體參與、多元治理手段并用、公私法規范協同共治的數字經濟治理模式。同時,面向快速發展、持續創新、無邊界限的數字經濟,《民法典》下的數字經濟治理融入開放性的“軟硬協同”治理模式,法典在法律淵源上積極擁抱由行業公約、平臺規則、自律性規范等為主的軟法體系,發揮軟法的創新性與引領性,有助于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速度、提高治理效率,提升《民法典》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的效能。

其次,《民法典》作為進行民事活動最為全面、權威的法典,在《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規制框架的基礎上,在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性質、電子商務交易、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以及網絡侵權行為等多個重點領域開展治理,優化完善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為中國發展數字經濟提供最根本的法治依據。

最后,數字技術作為一把雙刃劍,在對既有法律治理體系發起挑戰的同時也為法典化下的全新法治時代插上了翅膀?!睹穹ǖ洹窚蚀_把握數字時代來臨的新機遇,將數字化信息技術轉變為數字經濟治理手段與工具,為數字經濟的法治化發展探索新路徑?!睹穹ǖ洹窂目倓t編到侵權編均能窺見數字技術的“倩影”,助力數字經濟的法治發展追趕信息技術的創新,提升數字經濟治理能力與效力,推進治理現代化建設進程。

3.演進視角下《民法典》與數字經濟的協同發展

數字技術的創新需要《民法典》的保駕護航,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民法典》的指引規范?!睹穹ǖ洹窐嫿ǖ臄底纸洕卫淼谋举|目標是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而不是牽制或干擾數字經濟的發展以及數字技術的革新,其針對數字經濟領域新增的具體法律條文,是通過設置數字經濟活動的基本規則,合理劃分數字經濟各方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責任,規范整個數字市場交易行為,創造良好的數字經濟營商環境,進而實現數字經濟安全有序發展的最終目標。

數字經濟的發展與信息技術的創新在不斷延伸拓展《民法典》的應用范圍。面對未來涌現的新業態、新模式、新領域,民法典為未來數字經濟發展預留的法律空間需要法治社會填補與完善,不斷為民法典注入新的內涵,使其歷久彌新。

《民法典》作為規范數字經濟發展的根本性和基礎性法律,為建立和完善數字經濟綜合法律治理體系提供基本遵循,同時也是后續在個人信息、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等重點領域的立法保護預留法律空間。例如,針對數字時代下的高風險社會,《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的基礎上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本規則與制度,引領中國后續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治理的立法工作,為2021年8月20日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數據安全法》的后續立法方向提供基本依循[26]6。由此可見,僅依靠《民法典》在治理數字經濟是遠遠不夠的,數字經濟治理離不開數據安全立法、數字經濟行業立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數字經濟市場監管和反壟斷立法等民事、刑事、行政、宏觀調控、市場規制等私法與公法屬性的法律制度共同跟進。

四、結語:《民法典》之數字經濟治理延續

“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中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27]1。中國《民法典》頒布于數字信息時代,緊追數字文明發展步伐,及時回應數字經濟治理需求,形成與數字經濟理念的互動,成為中國數字經濟治理的基本規范?!睹穹ǖ洹奉C布實施以來其數字經濟治理效能歷經社會實踐驗證,真實、有效地促進中國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睹穹ǖ洹返摹肮仓涡浴钡於〝底纸洕仓蔚幕?,《民法典》的“善治性”賦予數字經濟治理法理化的靈魂,《民法典》的“現代性”提高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數字經濟本身具有高創新性、強滲透性、廣覆蓋性的特征,《民法典》將難以同步于數字經濟的治理需求變化。電子商務、網絡安全等數字經濟的先發領域,從一個側面映照數字治理的領域會急速、高頻、寬幅擴展。需要通過頒布最新的針對性司法解釋、最新典型司法判例的參考適用、其他部門立法、技術規范即時應用等方式來拓展與外延《民法典》的數字經濟治理原則與精神,來彌補法律天然的滯后性,化解法典的穩定性與數字經濟的創新性之間的矛盾,實現《民法典》對數字經濟治理的長效完善與前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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