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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評注的技術特征與知識需求

2022-11-21 12:56付夢華
關鍵詞:民法法學民法典

付夢華

(大連海事大學 法學院,遼寧 大連116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出臺后,民法典評注工作也必須展開?!坝捎诿穹ǖ洳粌H涵蓋的內容龐雜、術語專業、概念抽象,且伴隨著現代社會的迅猛發展,各類新型糾紛層出不窮,條文規定的滯后在所難免,故對法典進行注釋,使其得以恰當運用是學界同仁所無法回避的責任?!盵1]126引入法律評注,是因為中國采取的模式更趨近法典體系的大陸法系國家,在統一的“民法典”之下,如何正確、統一地法律適用是一個重要問題。通過“法典評注”,能掌握統一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方法。進而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內,形成通說、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從而實現法律體系化、理性化之目的。真正實現民事法律的體系化和理性化,需要對《民法典》進行不間斷的評注。民法典評注屬于“法律評注”這個整體活動,唯于民事法律法典化后方有啟動之契機,并能夠與例如“刑法典評注”相得益彰,乃至于帶動其他部門法的教義化水平。

一、《民法典》評注的思想價值與必要性來源

《民法典》的評注工作作為一種知識產出的學理活動具有思想價值,同時也是具有必要性的活動?!昂芏嗔舻聦W人在碰到德國法問題時,通常不是去査法律條文,而是去查相應的法律評注。之所以如此,與法律評注在德國法律生活中的重大影響密不可分?!盵2]383民法典評注對民法學研究和民事法律實踐具有重要價值。在中國,由于《民法典》頒布較晚,而單行民法長期以“總則—分則”的形態發揮作用,因此中國的民法典評注長期處于無對象的狀態?!?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民法的發展在前30年(1949—1978)基本上停滯不前。在這30年中,1950年的《婚姻法》是唯一一部真正生效的民事法律,直到1980年被新的《婚姻法》所取代。盡管有兩次起草民法典的努力,但均因政治運動而中斷?!盵3]159這一階段也不可能出現民法典評注;而在中國單行民法時期,學者和實務專家偏重的也是對單行民法本身的評注。在統一民法典未出現的情況下,進行民法典評注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民法典評注在提升民法學教義化程度、提振中國私法文化自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思想價值。前者偏重于提高中國立法活動和司法活動的科學化水準;后者則在歷史與社會相聯結的維度,證立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機組成部分的中國民法典的時空價值。這二者正是評注工作之必要性的先天根由所在。

(一)提升民法學教義化的水平,促進法律實踐與法學研究的科學化

民法典評注要通過大量的案例、學說,將民法典背后的體系挖掘出來,并且建構基于這一體例的,公理性質的法學教義,因此教義化與法典評注息息相關。一方面,從過程上來看,任何法律的實踐如果希望實現科學化的愿景,就必須先行完善其教義學體系?!睹穹ǖ洹穭荼貙Ξ斚碌拿穹ń塘x學體系有所影響,而民法典評注工作是在中國民法學已有的教義化程度上對其進行的進一步提升工作?!懊穹ǖ洹钡膶嵺`是一種“依托于公理的實踐”,是“特定時空中的行動,依賴于具體條件和價值取向,不同語境”[4]160而基于一種“公理”進行實踐的學問,就是具有科學性的學問,而“沒有明確的評價標準或判斷標準,法學就會缺乏自洽性和獨立性,進而其他所有學科的學問都有可能取代法學的部分或全部的工作?!盵5]1612因此綜合上述的觀點,“民法教義”就是據以開展民法學研究和民事司法活動的“理據”,這種理據以公理的形式體現出來。中國現有的民法學的教義化程度已經較高,已形成內部圓融自洽的公理體系,但由于《民法典》的出臺,對既有的公理體反思也就必須隨之展開,既有的民法學的學理教義應當通過與現行的《民法典》的比較對既有的內容有所修正、有所補充、有所保留。民法學對教義學的公理體系的反思必將深入,在基于《民法典》對既有的學理和通說的改良和修葺的能力也將更加完善,通過民法典評注去促進民法學對既有理論的反思既有助于型構適合現行《民法典》的“教義學公理體系”的完善,也有助于民法學的教義化和科學化,因此評注工作的過程同樣是民法學界進一步推動法律科學化和法律教義化的過程。

另一方面,從結果上來看,民法典評注除了砥礪法學界的教義化能力的知識價值之外,還具有對民法學界乃至于整個法學界的觀念的一致性的可能,這是由于《民法典》作為一部整合既有的單行民法的法典化文本,它必然是對既有的基于單行民法的部門法教義的重新整合?!埃穹ǖ涞模┱闲允侵冈谝恍┥У膯涡忻袷路苫A上,通過整合的方式,調整相關內容,融合為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盵6]169在單行民法時期,物權法、債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以及民法總則等單行民法構成,在對單行民法進行學理討論和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常見的現象是在物權法上的專家和婚姻法上的專家仍然具有觀念上的差異。在民法評注過程之中,通過討論和商談而形成一般化的民法學教義,具有超越既有的民法典各部門的差異而形成民法法律科學賴以出發的公理性共識地位。因此,民法典評注在其可期待的結果來看,將會對整合學界共識,形成更為整全的公理體系具有知識價值。

(二)形塑中國的法學自信,為世界法律文化貢獻中國智慧

《民法典》的創制和評注代表中華民族的法律智慧?!霸谌祟愋攀氛归_的最為遠古的時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己確定的特性。其為一個民族所特有,如同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的社會組織體制……實際乃是一個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稟賦和取向?!盵7]7民法典評注作為一種知識生產的過程,可被視為中國民法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進一步認識。能否做好民法典評注,關乎世界對中國法治文化的評價。從比較的視角看,“《日本民法典》自誕生后為其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盡管其中絕大多數的規定來自于西方法律,但在適用過程中,得益于諸多法學家的不懈努力,解釋上并未出現長期僵化的弊端?!盵1]131這種自信的來源,正在于對民法典評注的積極實踐,一方面能夠實現民法的科學化,另一方面則基于這種科學化而實現靈活性?!懊穹ǖ漕C布”應當和民法典評注區分開來,從時間角度來看,前者先于后者并且成為后者的前提條件,后者后于前者并成為前者的具體展開;從邏輯上看,前者構成了后者的最基本的素材,而后者則是對前者的豐富。因此,“民法典體系”雖然需要民法典評注挖掘出來,但是民法典評注本身是有體系的,成邏輯的文獻集合,也即“民法典”和“民法評注”交相呼應,共同成為中國當代法文化的重要構成。在這一意義上,“民法評注”作為對《民法典》必要的注釋和評析,做好這一工作意味著中國民法學的成熟和發達。

民法典評注勢必運用民法學的基本概念和觀念體系,是將中國《民法典》進行概念化和抽象化,進而在世界范圍內與其他國家的民法學者開展平等交流。域外學者對《民法典》的了解也往往要借助民法典評注,這由于民法典評注能夠以理論和案例上與域外理論或實踐的相似性,特別是以通用性的民法學概念和體系的搭建,使得更多的域外學者對中國民法典有所關注和了解,在世界民法領域更好地表達中國民法學的聲音,甚至能夠以國內的評注工作,吸引來自域外的法律評注者特別是民法學專家的比較法意義上的“評注”來豐富中國民法的評注體系。因此,通過民法典評注,《民法典》將更加易于域外學者的理解,發揮《民法典》在建構世界法律文明的作用,通過文明互鑒來形塑中國的法學自信。

二、《民法典》評注的技術特征:素材來源、方法模式、體裁設計

鑒于《民法典》評注活動的既有價值,如何進行評注,并且從“評注技術”方面進行規范,明確技術特征,是推動評注活動嚴謹科學并臻于前述價值的根本要求。從技術特征來看,民法典評注之中需要法教義學和法學方法論。法教義學本身并不是法條主義的法律技術,雖然“法教義學主要來自于德國傳統,被認為是原本意義或狹義上的法學/法律科學”[8]200,但是民法典評注的技術是來源于法教義學的一種技術也即“法學方法論”,這種技術是有助于在一般意義上提升教義化程度,在具體的評注操作之中也并非是要拘泥于“德國法教義學”,反而能夠由于“評注”對法學方法論的應用體現出中國民法學的本土智慧和互鑒能力。因此,討論民法典評注的技術運用,也就等于法教義學之中的技術性成分在民法典評注這一具體工作中的運用。然而,使用“技術”時,民法典評注和法教義學為技術的使用提供兩層合一的要求:首先,民法典評注必然出于特定的評注素材,并且注意到這些評注素材內部的關聯和位序,將它們有所融貫的過程;其次,也要對把握這些素材的評注方法具有科學的認識,選擇不同的“評注體裁”來進行評注工作。

(一)《民法典》評注素材的選用:基于法律解釋理論

從法教義學的要求去看,選取評注素材直接對運用何種邏輯以及論證的精細程度具有決定性影響。依照法教義學取向的法律解釋理論,對所選用的素材進行區分和排列,便可得到由法律條文、立法意圖、其他學理說明和經典判例構成的評注質料矩陣。

1.法律條文:文義與體系

民法典評注之為“評注”,乃是對民法典這一成文的、體系性的規范性文本進行評注,文本或條文乃是評注的最為基礎的素材。一方面,《民法典》作為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大全,在法律淵源上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效力位階。根據法律淵源理論,《民法典》這種國家立法處于較高的淵源位階,也是正式法律淵源。因此,“法律評注最直觀的特征為逐條釋義,在此,法律文本為評注的對象,單個條文為評注的基本單元?!盵2]382法律條文之中的“文”是民法典評注的核心,評注的所向就是評注出“文—義”。另一方面,就民法典評注來說,它要更多的采取一種知識學或理論化的手段,雖然要尊重《民法典》的核心地位,但是又不能完全受限于法律淵源的位階。這是由于在司法活動中,為了保障司法活動的程序正義,應當為司法活動明確一套法律適用的具體位序。而在民法典評注之中則不然,在對某一條文進行評注的過程中,那些廢止的法律條文、域外法律條文等均可以作為意義說明的來源。一般來說,法律評注對法律條文的處理都包括立法背景、基本概念、學理釋義等內容,同時要針對疑難的語詞給出理論解釋或者案例說明,以這種全面的方式去闡釋“文—義”。

對《民法典》進行文本意義也即“文義”的挖掘是至關重要的。就民法典評注來說,關注文義作為基本的評注要求是具有當然性的,但是《民法典》并非一個孤立的文本,毋寧說,它是處于民事法律體系并且作為這一體系的核心,具有與其他文本的關聯性的法典。從體系的思維來看,文義的評注必須置于體系之中,而一旦考慮到體系,那么就會出現以下評注難題:第一,如何處理對生效法律條文的認定問題,尤其是民法典在廢止單行民法后是否廢止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的問題。有論者認為:“對民法典未明確表態的既有司法解釋規定的效力問題就不能簡單以民法典的生效時間來作答,而只能依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作個別判斷?!盵9]49也有論者指出:“司法解釋是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效力附屬于所解釋的法律,若法律被廢,則對應的司法解釋亦應廢止?!盵10]30依照前一種觀點,司法解釋可以作為一種用以進行民法典評注的法律淵源,甚至作為正式法律淵源,然而依照后一種觀點,司法解釋在民法典出臺后就不再具有效力,在民法典評注之中僅僅作為歷史資料—這種對司法解釋在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的定位的差異,直接決定了民法典評注是否需要通過與既有的且在效力上具有理論疑問的司法解釋的體系性關聯來確證文本意義等問題。第二,如何處理民法典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尤其是如何處理中國民法典的程序性條款的問題。例如,民法典第1 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蹦敲催@種“調解”究竟是法院調解、行政調解還是人民調解—對于上述的問題無論如何回答都會出錯。這是由于這一法律條文并不是規定民事權利義務問題的法律條文,而規定的是如何保護權利義務的程序性條款,因此它究竟如何操作本身就不是一個民法典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民事訴訟法或人民調解法去解決的問題。從宏觀上來看,這類條款指向的確是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它并不同于《民法典》一般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可以認為這類條款雖然在《民法典》之中,但是不屬于民事實體法,而是作為一種程序條款從屬于更為宏觀的民事法律體系的文本。對這些文本的評注也必須置于體系之內。

對于法律條文的定義應當寬泛,民法典之文義在諸多法律條文之中之為評注之核心,但是那些效力存疑的,或者仍然有效但并非民法典所屬的私法領域的法律條文,以及在《民法典》中屬于程序條款的內容,也需要被納入評注者的素材庫中,并且型構支撐這種“文—義”的法律體系依據。也即法律條文應當被寬泛地解釋為民法典條文以及相關的或有效的法律條文。

2.立法原則:立法者原意和客觀目的

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的原意和客觀目的同樣也應當作為“評注”的素材。這是因為,雖然《民法典》是高度教義化和科學化的文本體系,但是在其制定過程之中難免有人的因素,有人對社會現實問題的考慮。一方面,《民法典》必然有立法者的意圖體現,這種主觀意圖構成評注者的評注框架。例如,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堅持以人為上、權利為本的基本立場,主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構建了一個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身后全方位保護的新型民事權利體系,充分展示了民法作為權利法的根本品格,不愧為新時代中國版‘權利革命’的開路先鋒?!盵11]22因此,民法典評注也必須考慮到立法者的原本意圖和立法原則,特別是立法者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以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為著力點的基本意圖是需要“評注”格外關注的。對于一些具有在文義或體系的理解上有疑難的條款可以依循立法者原意進行合乎原意的理解和評注。另一方面,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之中也必然蘊含著以《民法典》去實現社會的福祉、經濟的進步等客觀目的。例如,拉倫茨指出:“如果迄今已經列舉的標準仍不夠用,解釋者就不得不追溯到客觀的—目的論的標準,即便立法者很可能沒有完全意識到這些標準?!盵12]433當然,按照拉倫茨的觀點來看,如果能夠基于前述的文義和體系進行解釋,那么就不必涉及主客觀目的,只有在不夠用的情況下,才必須涉及目的探究這一解釋方法。但是,畢竟評注不同于司法活動,法律淵源的位階不是一種應然的要求。因此,在民法典評注這一非司法語境之中的法律解釋,相應地放松對“文本—體系—目的”的位階限制也是可能的。

把立法者原意以及客觀目的納入到評注工作之中,可能帶來的是對教義學知識以及相應評注方法的困惑,這是由于立法者原意以及客觀目的并不能從《民法典》以及其他條文直接得出,而是要通過對例如對法律草案的討論稿、建議稿等其他文獻的發掘,乃至于對參與立法和法律起草的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等方法才能間接得出的“知識”。因此存在以下的問題值得思考:第一,通過訪談、觀察等社會學方法,去獲取參與立法的工作人員的立法原意以及通過價值論判斷去推斷民法典的社會價值,在學術上屬于法社會學或者法哲學的方法,這在根本上已經是外在于法教義學的評注材料了?!爸袊穹ǖ涞姆ɡ矶ㄎ豢捎伤膫€命題構成,即‘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民法典是經國序民的良法重器’ ‘民法典是人民主體的權利寶典’?!盵13]148但是這樣對民法典的社會價值的討論已經超出《民法典》本身,或者說,它討論的是“《民法典》將要做什么”這一問題,而不是民法典評注要去解釋的“民法典是什么”這一問題,那么這種關于民法典的價值的討論,如何安放到教義學意義上的民法典評注之中,同時明確它與其他評注內容的孰輕孰重,是值得思考的。其次,如果非教義學的法學觀點可以進入到民法典評注之中,那么其他學科的觀點或理論是否也都能構成民法典評注的素材,例如在對文義無法進行單純的體系說明的情況下,能否將語言哲學的方法運用進來,甚至直接作為民法典評注的內容素材。舉例來看,對人格權的評注工作,可能遭遇來自政治哲學、法哲學對人格、權利的說明,而這些說明究竟能否構成一種合乎教義學要求的,對客觀目的的準確說明也就變成了如何在民法教義學體系之中如何安放其他學科的知識的問題了。

就民法典評注的素材選擇來說,評注者如何進行選取是見仁見智的。但是,也應當明確在唯有窮盡其教義學方法的情況下方能借用其他學科的說明方式。例如,一般為了文義的精確和體系的連貫,應當保證法教義學在評注之中的核心地位,但是在單純依靠法教義學無法得出合理的法律評注的時候,也應當適當地引入其他方面的素材,而立法者原意或者法律客觀目的雖然不是通過法教義學的方法論給出的直接素材,但是由于在內容上與民法典評注具有關聯性,且這一關聯性仍未超出“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的范疇,那么這類素材也可以作為評注素材使用。

3.其他素材:學理說明、經典判例

如果“文本—體系”構成了民法典評注的核心,而“主觀原意—客觀目的”也能夠構成民法典評注的素材,那么相應地,學理說明、經典判例也都可以構成評注的素材。從學理上看,顯然會出現多種不同的學術理論,“評注”之為評注,也需要把這些觀點依照通說給出順位上的說明,也即對一般的說法、有特色但并不被認為是主流的學說進行明示區分,使得學習者和司法工作人員能夠直觀地對民法學說有所了解,進而基于自身判斷有所選擇。對于案例的設置也要堅持類似的態度,即要區分出一般案例、典型案例、疑難案例等,并且給出相應的裁判結果,這樣對于司法實踐來說可能更具指導性。但是如何把學理說明和經典案例融合到民法典評注之中,也存在問題。

第一,就“學理說明”來說,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關于如何整合各個“單行民法”有“立法論”和“解釋論”兩種說法,其中立法論持立法者態度,偏重規則如何設置;“解釋論”持解釋者視角,關注規則如何適用[14]94。而《民法典》的頒布意味著“立法論”在理論論辯之中獲得了優勢,但是“法典規則已經沒有太多改進余地,單純的立法論思考接近尾聲”[14]94,立法論主張的修改法律以整合單行民法的觀點,在一部新的民事法典面前,在一部已如其所愿的法典化的中國民法面前,將失去其相較于解釋論的優越性。不過,看似立法論很難有理論拓展的空間,更多的學者會傾向于解釋論的立場,出于對法治的完善,更多的理論建議和批評針對民法典的解釋問題,但是立法論的理論主張,是否要安放到以解釋論為基本思路的民法典評注之中,尤其是在前述的司法解釋和《民法典》之間的效力問題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是否還應當主張立法論式的主張以推動關于法律解釋、法規規章的創建和創制?

第二,就經典案例來說,由于《民法典》頒布時間不長,依照《民法典》審結的案件在數量上還不夠充分,那么是否需要把已有的經典案例置于《民法典》的新語境下進行分析和討論,以及如何處理法律之賡續的關系及其對實踐的影響,也是擺在評注者面前的問題。例如,有論者認為:“《婚姻法》等九部法律中的多數內容都被‘吸收合并’到了民法典中,故我們不能割裂民法典與《婚姻法》等法律間的承繼關系,進而也不能單依第1 260條推論《婚姻法》等的司法解釋將一律廢止?!盵9]48自然,不能因為《民法典》的頒布而罔顧它吸收合并既有的單行民法的賡續關系,但是對于一些現行《民法典》所不支持卻是既有單行民法典或司法解釋支持的判決,如何進行合乎民法教義學的評注處理,也即指出這些判決在既有的思維之中是正確的,但在《民法典》的新環境下是有待商榷的,這無疑是司法人員對評注者的期待。

(二)《民法典》評注方法與體例的選擇:“評注整合”

通過對基于法律解釋理論的“評注素材”的列舉,可以發現法典評注這一工作面對的基本問題在于辯證處理“評”與“注”的關系?!睹穹ǖ洹奉C布對單行民法起到整合作用,這使得法律評注對象變得更為清晰,卻也帶來了新的難題:其一,單行民法被《民法典》吸收合并,原有針對單行民法的司法解釋是否還能構成有價值的評注參考資料;其二,對主觀立法意愿和客觀立法目的的社會學或價值論研究,顯然超越了法教義學范疇,卻能夠直擊評注這一教義學活動的思想內核進而施加導向性影響,那么,應當如何在“教義學循環”中、研究方法論層面上妥善處理二者關系,又應當如何在技術領域和操作環節保證“立法目的”之評注條目撰寫的科學性、提升疑難案例評注的說服力,便成為值得思辨的重要課題;其三,與“其二”相牽連的另一重困境是,應當如何在民法典評注中合理安置既有理論和案例,從而體現教義學思維與方法的融貫性及涵攝力。其實質是在追問,民法典評注到底應當偏重于“評”抑或“注”,這顯然是貫穿于評注活動各個環節與層面的“結構性難題”。

1.方法選擇:“注”與“評”的差別與整合

從方法來看,“注”留給評注者的空間較小,但是更能符合《民法典》呈現的文本內容,而“評”雖然留給評注者足夠的發揮空間,但是可能引入一些非教義學的討論而相對隨意。首先,“注”的方法是具有教義學的直接支持,法教義學一詞就意味著將法律視為教義,因此,對于法律來說,需要采取注而非評,也即嚴格遵守法律解釋從“文義—文段—篇章—體系”[12]432-433進行解釋?!白ⅰ边@種解釋方法在中國古代“經學”傳統較為常見,例如,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15]、王弼的《老子道德經注》[16]與《周易注校釋》[17]等等,也包括《唐律疏議》[18]這類律學文本,這種文體的基本特征是將原文保持不動,逐條解釋,并且提出各種可能的解釋觀點,描述出這些不同解釋觀點的由來,并且基于對文本的認識給出作者認同或認為的合理解釋,因此“注”的任務是要求真,或者在尊重文本的前提下才能自我闡釋,也即就“經典—文本”做說明。而相對地,“評”則與“注”具有差別。在中國古代文獻之中,“評”與“論”往往結合在一起并且同樣成為一種文體。例如,賈誼的《過秦論》,桓寬的《鹽鐵論》,又如近代湯用彤的《魏晉玄學論稿》[19]等等,這類文體強調的是就事實去談想法?!白ⅰ睆娬{的是求真,也即真切地反映出經典的原意,而“論”則強調是正確,也即通過對事實的分析去表達自身對事實的看法;“注”可以有偽注的成分,但是論則只有謬論的評價。從古漢語的篇章習慣來看,“注”和“評(論)”是兩種不同的文體風格[2]383。就中國古代的法律評注歷史來看,傳統中國的“律學”這一法律注釋的方法對古代民事法律沿用了經學的“注”的方法,它“濫觴于秦,卻興起于漢,繁榮于魏晉,唐宋集成,延續至清末……雖然其實用性和目的性強,制度依存度高”,是對法的實踐知識的描述,其中涉及的理論和學說成分相對較少[5]18。

就現代來看,“注”和“評”基本上延續了對文本的不同態度,也即前者求真實,后者求正確?!白ⅰ币话泱w現為注釋書這一體裁,例如,有論者指出:“隨著中國民事立法日趨完善,對于立法論的需求漸趨萎縮,而對于解釋論的需求則變得越發突出。因而可以說,作為解釋論的法律注釋作品,屬于一個成熟社會所持續需要的事物?!盵3]165并且認為“民法注釋書是以實證法為中心”“民法注釋書應當將法官對于法律發展所作的貢獻整合進法的體系”“民法注釋書還應反映學者通說見解及其他見解(少數說)”[3]166。如果以此為通論的話,那么這也符合中國古代對待經典文本或法律文本的態度,也是更傾向于法教義學的立場。但是這一立場帶來的問題是,如何處理那些前述的涉及立法者原意的社會學內容,以及那些對法典的價值有所論述的內容?例如,有論者基于中德法律評注面對的不同環境提出了中國法律評注展開的重要問題“在法律、司法解釋尚付闕如或有疑義之處,評注作者們很可能無從確定在全國層面現行有效的法律是什么。是不是只能退而求其次,逐一按省甚至按市梳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公開怎么辦?這些文件在法律淵源層面應該如何定位?如何處理各地法院之間甚至其內部不同文件的沖突?類似的,就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而言,如何處理其內部不同庭室乃至不同合議庭之間的觀點沖突?”[2]398顯然,單純的“注”是不能把中國法律和法規體系的豐富性窮盡的,也不能把那些對涉及正誤問題的,以社會學或價值論體現出的立法目的涵括進評注之中,更不能對既有的理論說明和經典案例做出與當下《民法典》為依據的評論。

因此,要堅持“評注整合”的方式,也即一方面,要區分出注釋書和論文集的不同評注體裁—前者為注,后者為評或論。在另一方面,在“注”的層面上嚴格堅持法教義學方法和法學方法論,在“評”的層面上則調動各種力量,或是“以評促注”,或是“以注帶評”,在“注”的時候要多圍繞“文本—文義—文段—篇章—體系”等內在于民法典的要素,而“評”則多反映撰寫者對現行法的建議或意見,前者屬于法教義學,后者則可以是法社會學或法哲學的討論領域。有論者指出:“這種法教義學的使命在于‘技術—建構式地(或概念—體系式地)處理現行法’,或者說‘科學、完整地探查實在法素材,并且通過概念來邏輯地把握這些素材’,而非歷史研究本身?!盵20]60換言之,“評注整合”的前提仍然是“評注分離”?!白⒄摺表氁勒諊栏竦姆煽茖W的方法去對文本進行說明,以概念體系來對現行法進行解釋,而“評者”則可以根據現行法乃至評注本身提出觀點和想法。在民法教義學逐漸發展的當下,對于民法典的解釋、注疏將成為熱點和學科發展的推動力,同樣在民法社會學或民法哲學等領域,對例如民事權利、習慣法等外在于教義學體系的研究也在日益精進,這就一方面意味著在“評”方面出現的爭論,要依靠對法律條文的“注”進行蓋棺定論,而“評”之中涉及的疑難爭執,也促進“注”去進一步反思其注解成果,因此,二者也可以在現有的注釋和論文的文體區分的角度上相互借鑒,相互督促。例如,目前中國法學界圍繞《民法典》發表了相當多的論文,其中,對例如民法典的社會效果、價值追求等論題的討論就是嚴格的“評”而非“注”,而其中涉及對具體法律條文的語義分析、對《民法典》條文的體系化解釋就更多地傾向于“注”而非“評”。說“以評促注”乃是在于“評”會導向不同的觀點沖突和實踐方法競合,以“注”去讓“評”回歸文本最終相互和解進步,或許是解決爭論的一種方式;說“以注帶評”,乃是由于對于“注”本身,也會產生不同的甚至相互反對的“評”,“評”可能對“注”是否恰當、是否合理、是否有助于實踐等進行多角度的討論,這就反過來會促進“注”去思考它是否真正忠于文本,是否符合法教義學的要求。概言之,“評”與“注”作為兩種不同的體例,在評注者的自由發揮程度上有所差異,在對法律條文的忠實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這也不是說評者和注者就一定是分離的,而是說在方法的選用上要堅持在對“評”與“注”的方法性質差異的自覺的基礎上,完成以評促注以及以注帶評的整合思路。

(三)體裁選擇:民法典評注的體裁形式

民法典評注的表現形式有注釋體文本也即“注”,以及議論體文本也即“評”兩類。前者是圍繞法律文本,而后者則是圍繞文本的觀點闡發。民法典評注由于參與主體的多元,也即法教義學者本身職業的多元性,那么民法典評注的形式也可能是多元的。同時,也可以以真偽性去判斷“注”,而以正誤性去判斷“評”。因此,前者強調的是民法典知識,后者強調的則是闡發民法典的觀點。

1.依照創造者身份的體裁劃分:官方評注和私人評注結合

民法典評注就創作者的身份來看,可能包括“官方評注”以及“私人評注”兩種形式,這兩種體裁都是民法典評注的可能呈現方式。就官方評注來說,往往集合大量人力資源,協調各種意見的緩慢的但有相對的權威性的評注體裁。正如有論者認為:“法律評注可大可小,小的可由一人執筆……大的則必須集結作者團隊完成?!盵3]167這一道理適用于民法典評注:一方面,“大型民法評注工作無疑應當成為中國民法研究會或者中國法學會的一項重點工作,因為該研究會最具有團結舉國民法學人的能力?!盵3]167相比之下,依托于高校的民法學研究所,將評注工作承擔起來也是可行的,但是考慮到人力物力,加之官方評注需要將民法典千余條文納入評價工作,勢必導致在評注方面的進度緩慢,但是這種評注一旦做成,將對民法學界乃至法學界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官方評注雖然緩慢,但是由于在其進行的過程之中由業界權威組織負責調動各方力量,同時也會通過討論、論辯等方式最終達成在教義學意義上的初步共識。因此,就其最終的呈現形式來看,其中“注”的成分多于“評”的成分。

由于官方評注相對緩慢,那么由于民法典評注的可大可小,也可以適當地由個人或私人團體進行評注。這種評注的規??赡茌^小,甚至以通篇文章討論一個或幾個條文,但是速度較快,時效性較強。目前較具代表性的評注有:崔麗的“民法典第1 009條:基因人格權的創設、證成與實現”[21];孟強的“公平責任歸責原則的終結—《民法典》第1 186條的解釋論”[22];李翔宇的“保理合同的法律構造與規范進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解釋”[23];劉智慧的“《民法典》第10條中‘習慣’的界定—以中國臺灣地區為參照的比較分析”[24]等文章。這些文章就是針對民法典之中的某一條文,進行注釋并稍有引申的論文,這也就體現出私人評注的可能性和高效性。但是,也應當注意到,私人評注大多以論文的形式發表,或者以專著的形式出版。因此,在評注對象的選擇上,受到出版和期刊版面的限制,并不能對《民法典》之中的條文進行窮盡的評注,更由于這些作者大多理論背景有別,實踐關切有異,他們在進行評注的過程之中往往選擇的是他們認為重要的條文條款進行評注,在行文方式和理論出發點上也各具風格,實際上這種評注之中“評”的成分會有所增加,還需要更多的“注”去對其進行教義學的檢驗和完善。

2.依照功能指向的體裁劃分:理論界評注與實務界評注結合

民法典評注就其功能指向上,又可以分為理論界的評注和實務界的評注。法教義學研究者之中存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區分,但是前者偏向于理論討論,后者偏向于實踐指導。民法典評注也需要結合理論界和實務界兩股力量。理論界的評注一般側重于理論說明,由于理論界天然對理論問題和前沿理論的掌握,在其對民法典評注的過程之中會具有較高的理論說明的成分,例如,陳甦教授主編的《民法總則評注》[25],“對每個法條,力求描述和提示其歷史由來、規范目的、規范含義、證明責任及其他問題”[3]167,又如正在進行的《中國民法典評注》①《前沿〈中國民法典評注〉編寫工作正式啟動》:“2019年8月27日北京大學出版社初步確認了參與《中國民法典評注》編寫工作組的成員如下:(按姓氏拼音)馮潔語、李昊、李建星、李宇、梁神寶、劉洋、劉召成、潘運華、秦紅嫚、冉克平、沈小軍、孫維飛、王葆蒔、王琦、汪洋、王文軍、王文勝、武騰、肖俊、徐建剛、徐同遠、嚴城、楊代雄、姚明斌、葉名怡、張弛、趙文杰、莊加園、周友軍、朱曉峰、朱曉喆”,https://www.sohu.com/a/337 930 268_671 251,訪問日期:2021年1月12日。工作,都是出于學界的法典評注嘗試。理論界的民法典評注可以充分反映法律條文的理論基礎,充分考慮到中西方的法律對比和中國民事法律的歷史賡續,也可以充分地對法律條文進行理論評價等活動,在反映前沿問題和解決理論難題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當然,理論界的民法典評注由于往往出自研究會、學者自發組織等渠道,因此在體裁選用上相對寬泛,在理論視角的選取上也有可能有所差異,對“評注對象”的選擇也更多以其理論價值為旨趣。

實務界的民法典評注則一般由法院等司法機關組織,體現更多的是對實踐的直接指導。在實務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26]已經問世,以“條文主旨—條文理解—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為注疏思路,對于指導法官進行案件審理有相當的作用。很顯然叢書的基本邏輯是簡明易懂的,它舍棄了一些在理論上的爭論和探討,也舍棄了一些理論上的深入探討,而是以對于司法人員來說最易于學習上手,最便于法律適用的方式,在民法典的適用的角度為司法人員直接提供《民法典》的使用說明書,充分地反映審判操作、案例分析之中應當注意的,特別是《民法典》與既有單行民法的連續和差異及其對司法實踐的直接影響。當然,在行文體例上,大多以條文概略、條文大意等盡可能簡單明了的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權威背書為司法人員的實踐統一方向。當然,無論是在中國民法典評注工程還是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之中,編寫組中兼有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因此,二者的區別并不在于編寫的人員,而是在于其功能指向:理論界的評注偏重對法教義學的理論構建,而實務界的評注則偏重依照法教義學體系的法律適用。

3.依照讀者群體的體裁劃分:以法科學生教材與普法讀物為例

民法典評注最終呈現為書籍、文章的形式。因此,它也必然有其讀者。就讀者群體劃分來說,可以有針對于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的專門著作,也可能有針對于實務界的司法人員的專門讀物。當然,也不能忽略學生教材和普法讀物這兩種體裁形式。這是由于這兩種體裁共同針對于對《民法典》沒有深入研究的,或者處于研究階段的受眾。但是,在民法典評注的體裁設計之中,對于入門者和初學者以及一般群眾的注釋書或論文集的編寫和創造是十分必要的。從法科學生的教材來看,高校的教材一般都可以視為注釋書,它們著重對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的共同強調,但是專業深度隨著學生的層次而加深難度。一般來說,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需要學習民法總論、民法分論,而分論中則包含債權法、物權法、婚姻繼承法等,而在《民法典》之中,加入了人格權一編,因此就學生的教育來說,既要考慮到《民法典》的整合效應,也必須特別考慮到“人格權”是單獨編寫教材并開設課程,或是還是按照既有的教材體例在“民法學總論”之中補充強調即可[27]的問題。又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大綱、參考書、輔導書等準教材的內容,也會因《民法典》而出現調整和變化。由于法學教育要培養出合格的法治人才,因此,對學生的教材設計是一個重要的民法典評注工作。依照“以注帶評”和“以評促注”的原則,學生的教材既要包含理論評述,更要合乎《民法典》進行注釋的呈現。

另一方面,普法讀物的建設也要重視。要讓群眾對《民法典》有所了解。這是由于面對《民法典》的新要求,群眾具有知情權,有學習機會,也有守法義務。目前,對群眾的民法典評注尚且欠缺。因此,對民法典評注也要擔負起對群眾進行普法教育的任務。當然,學生教材或普法讀物既可以專門設立編寫組或者有專門作者來編寫,也可以視為評注工程的一個子環節。要通過評注使得學生的知識層次能夠及時更新,也要通過評注使得群眾對《民法典》有初步的了解、掌握,使得群眾能夠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維護權利和自我規范。自然,對于上述兩個讀者群體的評注體裁設計不能過于艱深晦澀,也不能過分偏重實務操作,而是要以通俗、易懂為前提。

三、《民法典》評注的社會保障:學術共同體與知識質料

如果僅僅從評注技術著眼于中國《民法典》評注的角度展開,勢必會把評注活動視為法學界乃至于法學家這一社會群體的內部活動,而顯而易見的是《民法典》絕不是屬于法學界與法學家的法律,而根本地需要其他的社會條件予以支持。一言以蔽之,民法典評注不僅要考慮法教義學的技術操作規范,也需要從更宏觀的社會科學角度對法典評注的人員和知識質料等法典之外的因素予以考慮。如果要充分發揮民法典評注的思想價值,那么就需要考慮如何發揮評注這一技術的最大效果,去充分發展各種體裁形式的民法典評注,讓《民法典》以基托法律條文的“注”以及關于法律條文的“評”,促進官方和民間、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聯動,滿足不同群體對民法典評注的不同閱讀要求。同時,在民法典評注的過程之中,由于這一工程是龐大的、系統的,因此也必須團結各方力量,去吸納來自各方的法學知識、評注技術以及案例掌故;更需要結合傳統與現實,國內與海外的各種法學知識,融匯為中國的民法典評注。有論者認為:“今后的研究應當由法理學界、部門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三方合力,進行法理論證與實例驗證相結合的精致化研究?!盵20]73而民法典評注在發揮評注的技術效果方面,也需要以下的社會智識支持,以保障在嚴格的法律與法學方法論指導下與社會發展相契合。

(一)民法典評注對知識共同體的需求

法典評注根本地是人的活動,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學工作者這一知識共同體的聯合行動,它不僅要求在目的追求上保障各類法典評注在教義學立場上的一致,同時也需要去思考如何形成這樣的教義學立場。如前文所述,法典評注帶有德國法教義學的色彩,它在處理專屬于法律和法學的操作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就實踐操作來說,教義學的形成依賴于一個成熟的法學家群體以及他們的基本共識,惟其如此教義學才有能力活動展開自身的方法論的機會。而在目前,對于如何形成以及維護知識共同體,如何聯結理論與實務兩個法學家圈層,如何基于共識闡發教義學方法尚且存在思考的不足。

1.民法典評注依賴于理論與實務界的人員交流

民法典評注雖然可大可小,但是由于其條文繁多,整體的評注工作需要法學知識共同體的一致努力才能完成。單純依靠學界或者實務界,都不能完成具有整合性質的民法典評注。民法典評注需要一個成員多樣、立場多元的法學知識共同體來實現。以陳甦《民法總則評注》為例,該書采取的是“法條—歷史—目的—意義(學說)”的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則以“主旨—理解—注意事項”為理路。很顯然,前者偏重于學說理論,后者直接是對裁判實務的說明;前者偏重理論解讀而少有經典案例,后者偏重案例裁判而鮮有理論思辨。二者都不能構成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民法典評注。因此,如果能夠形成一套兼顧理論和實踐,既有學說又有案例的民法典評注,不僅是在結果上的創新,更是要在過程之中協調理論界和實務界,整合理論資源和實務資源的過程。在民法典評注這樣程度的評注工程意義上的協調各方和與資源整合,也是前無古人的創舉。但是,法學知識共同體的建構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有論者對從薩維尼到溫德沙伊德的德國“學說匯纂”學派的形成的考據來看:“建立法學體系不易,超越既存體系更難,這需要若干代法學家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于歷史的時間規定性之上,法學的‘發現’和‘建構’是在歷史積累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素材的基礎上進行的,法學絕不可能在沒有任何歷史導航系統記錄和明確的地理方位的暗夜中盲目飛行?!雹偎_維尼提出建立羅馬法體系的時候,羅馬法尚不是歐洲法律的主流。[28]36因此,在民法典評注的過程之中,既要強調以法學會、高?;蛩痉C關的組織能力,也需要注意法學知識共同體依照其本身規律的形成邏輯。既不能自由放任,也不能揠苗助長。

2.民法典評注對感性共識出發點的需求與期待

從目的上看,民法典評注的理想是形成共識性知識,以之為法律的“教義”要求,同時也是基托先行的“共識出發點”開展的專業活動。感性共識與理性共識之間的循環關系構成了一個解釋學意義上的供需關系。就感性共識出發點的角度來看,民法典評注的前提,是把法學家群體,包括理論研究專家、司法實務專家以及立法咨詢專家,包括法學教師、法官、律師、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參與法律起草等工作的人大代表等群體集合起來,以《民法典》文本為“準體系化知識質料”,以案例和理論研究成果作為“經驗性知識質料”,以評注方法上的一致的法學方法論為工具性質料,通過在知識共同體內對這些知識的初步整合,以之為民法科學的邏輯起點,形成高度教義化的民法學:一方面,民法典評注以共同知識為理想,這一共同知識作為中國法學界的集體智慧的體現,是高度教義化和科學化的民法學以及高度體系化的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有論者指出:“在法學領域要有中國人獨特的思想貢獻,它不是完全西方法學學問的本土化,而是根基于中國本土固有的理論和思想資源,融通西人之智識,成就以‘優美而準確’的漢語表達和法律理論/思想,形成法律人共享的‘科學’的法律知識體系?!盵5]56在評注活動前充分調動各個門類的法學研究者和實務操作者的經驗智慧、理論掌故,形成知識共同體進一步有序交往的前提是做好評注活動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民法典評注同樣是一個求同存異的過程,全然期望各個法學家在評注素材、方法以及體裁選擇上的一致是明顯不合適的,更應當追求的是在以相同方法、相同指向、不同經驗的評注的過程之中,具有不同知識背景和實踐背景的法學家得以在相互商談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促進“知識共同體”的穩固。如有論者指出:“多數學者在中國民法典的基本問題和具體問題上有著各種不同的觀點和方案。這種分歧不會因為中國民法典的實施而消失,成文法不可避免帶有這樣那樣的缺陷,而且不同的價值觀下有不同的缺陷標準,問題只在于我們能否確立一個共同的標桿識別和處理分歧,在中國民法典的得失上形成一定的共識,從而推動中國民法典的進步和完善?!盵4]159因此共同知識應該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在民法典評注的過程之中真正地形成了某種學科內的共識—通說,二是在民法典評注的過程之中雖然無法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共識,但是形成了相應的分歧識別標準—無論是以何種角度理解,民法典評注的過程都需要一個成就共識,實現民法學的真正科學化的感性基礎。

(二)民法典評注對多元化知識質料的要求

民法典評注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知識就能夠完成的活動。毋寧說,存在諸多可以選擇的知識質料,而評注活動則帶有對這些知識質料的主觀偏好。學者對自身偏好的證立,給出為何選擇某種知識素材、方法以及體裁的理由同樣是需要做好的前提。法典評注活動包括以《民法典》文本為代表的“準體系化知識質料”,以案例和理論研究成果為代表的“經驗性知識質料”,以評注方法上標準化的法學方法論為代表“工具性質料”。雖然對知識質料的劃分未必全面,但是,在意圖上希望指出的是,任何一種知識質料都不單單具有法學性:文本是在立法與政治層面產生的準體系,它意味著在評注活動開展之前已經完成的政治協商與國家權力機關的決策活動的初步成果,其體現是法典這個文本;“經驗質料”則代表在司法與社會層面上產出的經典案例與裁判方法,它意味著在評注活動之前和之中的社會經驗素材,特別是以法院為樞軸的經驗活動;“工具質料”更多的是法學方法論這個評注手段的工具性體現。在目前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工作格局之中,它更多地由來自法學研究部門的學者的法理論研究、比較法研究等活動組成。因而,用以進行民法典評注的“知識質料”至少包含立法、司法、法學這三個淵源。把這三種知識質料融為一爐乃是“功夫在詩外”的實踐智慧的運用。

1.民法典評注對準體系化知識質料的需求

民法典評注需要一個“準體系化”的知識質料,并且圍繞這一質料進行體系性的建構。這一“知識質料”就是《民法典》本身,它源于立法這一國家權力機關的政治運作。但是,政治運作所誕生的《民法典》是一個尚不能全然體系化,并且具有可供評注空間的對象,同時也是需要統一評注的對象?!睹穹ǖ洹肥钦瘟α繉扔袉涡忻穹ǖ恼?。但是,這一整合卻暫時由于既有司法解釋的存在也即政治活動尚未對既有司法解釋和單行法進行決策而并未實現完全的體系化整合。一方面,之所以強調《民法典》的準體系化質料性質,乃是由于就部分來看,民法典在大部分內容上并未對既有的單行民法的內容進行徹底修改,但是整合也并非是簡單的“加和”,而是在有體系性設計的基礎上將單行民法的內容變成與民法典相關的整體的部分,對整體的評注不能等于對一切部分的“評注的加和”,對于各個部分的解釋最終要融貫為一種整體的解釋。另一方面,《民法典》之所以是“準”體系化的知識質料,乃是由于《民法典》自身需要評注才能夠實現最終的體系化,特別是法律之理的體系化地融貫?!敖忉尣皇菃渭兘邮苄缘幕顒?,而是有創造性的活動,同樣也能改變法學上的自明之理?!盵12]318因此,將民法典視為評注對象,不僅僅是要評注各個部分,還要評注出支撐各個部分的而形成整體的體系,更要創造性地評注出“理”來。并且通過這一“新理”與既有的“自明之理”進行對比,去確定二者是一致的還是有差異的。還要說明如果是一致的那么為何一致,如果有差異是緣何有了差異。很顯然,民法典的評注對象之所以是民法典而不是簡單地把已廢止的諸單行民法訂成的一冊,就是因為這個對象是有內在體系的。這個體系還是有“理”的。因此,評注的對象既是民法典之中的具體條文,也是民法典本身,還是支撐民法典之為“典”的體系,更是證立這一體系的“理”。唯有明確《民法典》本身的法理要求,對于司法解釋和其他同屬于民事法律體系之中的規范性文本的整體的“體系化”才能獲得證立的依據。任何一個法典的形成都是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產物,因而在對《民法典》進行的評注活動之中,對政治意識形態、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尊重,對立法工作者的立法理由以及法典說明進行考慮是構成民法典評注全面的知識系譜的必然要求。

2.民法典評注對經驗性知識質料的需求

民法典評注需要有“經驗性知識質料”,特別體現為大量的學說資料和司法判例。從更為宏觀的角度看,它包含學說和判例兩個部分,是相對《民法典》這一作為政治實踐的“準體系化知識質料”在司法活動之中的延伸:學說是在知識論的角度為法典體系提供證成依據的理論經驗,而判例則是在實踐論角度為法典體系提供適用可能性的實踐經驗。一方面,無論是案例、判例還是理論研究成果,都構成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的對法理的經驗,同樣體現在司法實踐和法學學術實踐之法理的闡明。這些理論經驗成果和實踐經驗案例共同地關涉民事法律關系,具有相對于《民法典》的相關性,是民法典評注必須采納的既有經驗。例如,在法學知識共同體中,理論專家可能具有對民事法律理論的相應的理論研究經驗,而實務專家則可能對民事法律適用具有實踐經驗。由于這些經驗都是關于“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對象,那么它們在“所指”上就具有了一致性,可以相互交流和補充。但是,另一方面,經驗也意味著相對的片面,同時意味著已經發生的后驗立場。因此,之所以說案例或理論學說是經驗性的知識質料,就是因為在民法典評注之中要充分注意在處理這些案例、判例、學說資料等問題的時候因人而異和因時而變的經驗樣態,將之納入到新《民法典》的語境之中進行進一步地認定。例如,有些材料是可以直接在評注活動之中直接適用的,這些經驗沒有因為法典化而無效。但也有一些學說或判例由于新民法典的出臺而過時,或者至少失去了在單行民法時期的直接適用作用。因此,評注者在進行評注的過程之中既要尊重經驗,也不能偏重于經驗。而是要通過“準體系知識質料”對“經驗知識質料”的準體系的規定,借助“經驗知識質料”去幫助體系化的形成。單純依靠“經驗質料”得出的只能是多元乃至無序,遲滯乃至過時的后果,而全然不考慮“經驗質料”又必然導致評注活動的歷史立論不足,以及對司法活動的指導性瑕疵。因而在評注活動之中由司法機關主導的經驗案例供給以及審判理論資源都是極其重要的。

3.民法典評注對工具性知識質料的需求

民法典評注是一個有“評”有“注”的工作,它必須以一種統一的工具性知識質料去系統地涵括“評”與“注”的方法論。這種工具性知識質料就是法學方法論的支持,用法學方法論把差異的經驗性知識質料與相對統一的準體系性知識質料關聯起來,建構由“經驗的多”到“體系的一”的途徑,而這種知識質料又往往屬于法學理論研究這一部門。一方面,法學方法論是工具性知識質料乃是由于在法學方法論的意義上,“評”和“注”無論是呈現為何種體裁,在學理的理想化之中都要有統一的一套程序規定,它來自于理論家對完美的法律體系的理論構思?!胺▽W方法論主要圍繞法律解釋展開,一般法學說的任務集中于概念建構,而體系化則貫穿于解釋與建構的過程之中?!盵20]73對民法典的評注活動本身就依賴法學方法論,“評”之所向在于對具體條文進行解釋,在對既有案例、判例、素材以及學說在民法典的背景下究竟是保留還是廢除,抑或是變通處理的正誤判斷?!白ⅰ敝蛟谟趯Α睹穹ǖ洹窏l文的意義和體系、目的和意圖的深入探究,以標準的方法論要求去盡量達成在“注”這一相對謹慎的范疇內的結果一致性。另一方面,單純依靠法學方法論也不足以形成完備的評注體例。法學方法論是工具性的知識質料,乃是由于單純依靠法學方法論無法再制出直接的知識形態。但是,沒有它卻根本創造不出任何教義化的知識形態。有論者指出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應當具有解決“上不去”和“下不來”的困境的功能:“所謂‘上不去’,是說以往的研究對于繼受而來的學說沒有給予法理論層面的反思……所謂‘下不來’,是說以往的研究缺乏對司法實務的關注,方法論研究就無法‘落地’”[20]73。按照“評”與“注”的方法來說,“上不去”就是注拘泥于文本而無法抽象到理論的高度,而“評”則由于飄逸過高而落不到法律條文的實處。因此,在“評”與“注”之中都強調法學方法論的工具性標準。學習這種方法論并且由學理研究者在知識共同體活動之中向其他評注活動者普及這種方法論,對于建構“準體系化知識質料”與“經驗性知識質料”的關系大有裨益。

四、結語

目前較為成熟的民法典評注有中國社科院的《民法典評注》系列,中國人民大學的《民法典釋評》系列,南京大學朱慶育的《中國民法典評注·條文選注》,以及在《法學家》等雜志上發表的《民法典第195條評注之二》等資料。這些由學術研究機構和學者個人撰述的法典評注代表中國民法典評注的先進成果和未來發展的出發點。民法典評注工作要堅持以法律知識共同體為評注者,綜合法典這一“準體系化知識質料”與案例、理論成果等“經驗性知識質料”,統一“評—注”的法學方法論,學習這一工具性知識質料。在此基礎上,通過實現官方評注與民間評注結合、理論評注與實務評注整合,以評注工作為橋梁,全面提升《民法典》社會化、日?;?、嵌入化的效度。通過合適的體裁選擇,以“以注帶評”和“以評促注”的方式實現“評”與“注”的統一,實現對法律條文的語詞意義、體系支持、立法意圖、客觀目的、實踐案例與前沿理論的教義化的揭示與整合。這對于實現中國民法學界向更高的教義化程度邁進,實現中國的法律自信具有積極作用。這需要社會各界用長遠的、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它,用難得的耐心和不懈的努力去完成它,也需要通過多向度和多代際的方式去面對法典評注的工作。在法律人的共同體之中,需要來自公檢法司律以及學界的各方努力,才能對民法典千余條條文予以闡釋,對支撐這千余條條文的體系有所揭示,對最根本的理據有所挖掘。對于中國現行民法典的評注,必須基于現行民法典,同時注重單行民法時期的立法和司法資料,合理運用域外法律思想、中華傳統法治文明成果,也即形成各個行業調動各種資料的“多向度”民法典評注氛圍。這是完善中國法律評注體系,為世界貢獻中國法律智慧的重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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