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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莫高窟北區石窟出土西夏契約釋考

2022-12-06 12:08史金波
敦煌研究 2022年4期
關鍵詞:合璧西夏文漢文

史金波

(中國社會科學院 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 北京 100081)

西夏占有河西走廊后,沙州是其重要統治地區之一,后來在此設置沙州監軍司。西夏推行佛教,在佛教圣地敦煌莫高窟修建了很多石窟,留存下不少佛教文化遺產。

1988—1995年,敦煌研究院對敦煌莫高窟北區石窟先后進行了六次發掘。根據發現的遺跡和遺物,知莫高窟北區石窟主要是敦煌僧人居住、坐禪的生活場所[1]。在出土的文獻中,有很多少數民族文獻,其中包括西夏文文獻。筆者對這些文獻曾做過譯釋研究[2]。

近年又從中發現一些新的西夏文社會文書。這些文書是1989年出土于莫高窟北區第52、54窟的兩件封面中多層寫有西夏文的襯紙。第52窟所出是一藍絹漢文佛經封面,殘寬11.5厘米,殘高17.5厘米。題簽為麻紙,寬4厘米,殘高10厘米。豎排墨書佛經名,可辨首字為“大”,其后3殘字應是“方廣佛”(圖1)。據第54窟類似顏色、質料的封面為“大方廣佛花嚴經”,推測此封面也是《大方廣佛華嚴經》某卷的封面。自此封面中揭出襯紙13紙文書殘頁。第54窟出土的也是藍絹漢文佛經封面,殘寬11.8厘米,高30厘米。題簽為本色絹,寬4.5厘米,高17.2厘米,墨線邊框寬2.8—3.5厘米,高16厘米。豎排墨書“大方廣佛花嚴經卷第七十七”,有3紙襯紙文書殘頁(圖2—3)。這兩件佛經封面雖出于不同的洞窟,但從所揭出文書的紙質、字體和內容來分析,應是同時代、同類型的文書。

圖1 第52窟出土封面

圖2 第54窟出土封面

這些文書殘頁原為加厚、加固封面而將當時廢棄的字紙逐層粘貼在一起襯托封面,因裁減粘貼而成為殘頁。這些殘頁皆粗麻紙,較薄,橫簾紋較明顯。文書殘頁以西夏文和漢文草書書寫,是西夏時期的契約,屬于檔案性質的珍貴的社會文書,反映了當時敦煌地區真實的經濟生活。著名契約專家張傳璽教授曾指出,中國早期契約數量有限,“屬于西漢至元代的較少,件件俱是珍品”[3]。此次發現十數件西夏時期的契約,是國內所存最多的西夏契約,十分難得。

圖3 第54窟出土封面背面

一 新發現莫高窟北區石窟西夏契約譯釋

第52窟文書有9件,第54窟文書有2件。以下按洞窟逐件將西夏文草書轉錄為楷書,并依行次以漢文對譯和意譯,再做出必要的解釋①文書原文豎行書寫,多為西夏文草書,識讀后錄文為西夏文楷書,用橫行,行次與原文一致。譯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1.文字缺失處,若知所缺具體字數,以□代表。2.若不知所缺字數,則以……代表。3.擬補空字或殘字,將所補字外加□。4.不能識別字以?表示。5.西夏文字有遺字、衍字、勘誤等加注解說明。6.漢文對譯行次、文字保持與西夏文對應。7.如該字有多義項,僅用其在此文書中的字義。8.不便簡單對譯的西夏文虛字用< >代表。9.漢文意譯大體保持與西夏文相應行次。。

(一)[B52:50—2]天慶乙丑年(1205)貸糧抵押契約

高7.8厘米,寬12.8厘米,存西夏文草書5行(圖4)。

圖4 [B52:50-2]天慶乙丑年(1205)貸糧抵押契約

錄文:

1 猜背渙敖翆……

2 罏蚾祣界……

3 群戍凌涕?……

4 屬磖噸翆禿②翆(年)后的字,據其他同類西夏文契約應為“禿”(同)字,據補?!?/p>

5 蟽竀……

……

對譯:

1 天慶乙丑年……

2 今吳珠善……

3 耳環海?……

4 為日限年同……

5 價實……

……

意譯:

天慶乙丑年……

今吳珠善……

耳環、海?……

為。期限同年……

實價……

……

首行“天慶乙丑年”記立契約時間,為契約之始?!疤鞈c”為西夏桓宗年號,乙丑年為天慶十二年(1205),已至西夏晚期。此行后應有立契者人名,殘缺。第2行“今”字,為西夏契約開始的慣用語,此后敘述契約內容?!皡侵樯啤睉且蝗嗣?。據其他大量西夏契約可知,吳珠善是此契約標的物的所有者。第3行“耳環、海?”可能是貸糧的抵押物。第4行第1字“為”,應是前一句的結尾動詞?!叭障蕖币彩俏飨钠跫s常用詞,即“期限”意,一般用于借貸、租賃、抵押等契約中,由此詞可大致推斷此契約不是買賣之類的現時交易,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限才能完成的借貸、租賃、抵押類契約。西夏文借貸、抵押等契約的還貸期限一般都在當年,表示方法一是直接記載某月某日,另一種方式是在此前寫“同年”二字,西夏文為“翆禿(年、同)”。第5行“價實”可譯為“實價”。由以上的各片段信息,可以大致了解到:這是一件西夏天慶乙丑年的契約,標的物主人為吳珠善,系借貸或抵押契,還貸日期為同年某月某日。右側有較寬的留白和裝訂的紙捻孔。

(二)[B52:50—3]西夏文、漢文合璧抵押契約

高12.0厘米,寬16.9厘米,存文字9行,前5行為西夏文草書,首行殘,僅存左部殘筆,第3、4行間加寫3個漢字,后4行為漢文(圖5)。

圖5 [B52:50-3]西夏文、漢文合璧抵押契約

錄文:

……

1 (此行各字僅存左部部分筆畫)……

2 ……??耳荗屬磖噸翆禿①翆(年)后的字,據其他同類西夏文契約應為“禿”(同)字,據補?!?/p>

3 ……閉戊苰蟡鈍篿帝翅屬……

4 蒾硫屬腞鴻矟憚祇(畫押)

5 緂綀巳剪罰(畫押)

對譯:

1 ……

2 ……??<>貸為日限年同……

3 ……石三斗麥聚集還交為……

4 文狀為者西那征師?(畫押)

5 知人劉尚鳩(畫押)

意譯:

……

……已抵押……期限同年……

……石三斗麥備齊交來……

立契者西那征師?(畫押)

證人劉尚鳩(畫押)

漢文:

第3、4行間加寫漢文三字:父?禪衣?

后4行為漢文

……都?了屈上典牛支皮一?

……?本利壹石三斗典限

……錫都?了屈(畫押)

……??

此契約前殘,不知立契時間、立契者和標的物,但契約中的“已貸”二字表明為抵押契,可能是一件貸糧抵押物品的契約?!啊符湣笔墙栀J糧食的本利之和,到期要交給出貸者。契尾有立契者和證人的簽署畫押。立契者為“西那征師”,“西”(鴻),常做西夏雙音節姓氏的一個音節,此人可能是一名僧人。證人“劉尚鳩”,漢族姓氏??赡芤虍斒氯擞悬h項族和漢族,因此契約文字有西夏文和漢文兩種,成為合璧文字契約。由漢文內容可知借貸糧食典押牛皮,并明確記錄了本利一石三斗,契尾簽署名字中的“了屈”可能是那征師的名字。

(三)[B52:50—4]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約

高12.0厘米,寬11.0厘米。存西夏文草書5行,契尾簽署上方寫漢文2行(圖6)。

圖6 [B52:50—4]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約

錄文:

……

1……蟡磌箌俘薸舉侮……

2 ……耳荗屬磖噸翆禿

……

3 ……挨閉①閉(石)字殘,據殘存筆畫補。又上一字挨(一)據漢文記載補?;雌y蟡鈍篿

帝屬礌絧皮

4蒾硫屬腞絧……

5 緂綀巳……

對譯:

1 ……麥<>借變處二卷

……

2 ……<>貸為日限年同

……

3 ……一石四斗麥聚集還為本心服

4文狀為者心……

5知人劉……

意譯:

……

……已借麥……變為二卷……

……已抵押。期限同年……

……將一石四斗麥備齊還來。本心服。

立契者心……

證人劉……

契尾簽署上方有兩行漢字,上殘:

……白氈二片

……小麥一石四斗

此契前殘,缺立契時間、立契者,第1行“已借麥”和第2行“已抵押”證明為貸糧抵押契,結合漢文知抵押物為白氈兩片。記當年某月日還本利,西夏文本利“石”前殘“一”,可據漢文“小麥一石四斗”補。契末有“本心服”字樣,與黑水城出土文獻形式相同。契約未記違約處罰措施。契尾簽署立契者即借貸抵押者名字殘,存一“心”字,后面殘。在黑水城出土的契約中,西夏文“心”(絧)字可以組成不少人名,如絧窅(心喜)、絧窅竤(心喜白)、絧窅販(心喜奴)等。敦煌地區的西夏人也用“心”字起名。證人劉某,漢姓。

漢文所記“白氈二片”與西夏文第1行合,所記“麥一石四斗”與西夏文第3行相符。

(四)[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約

紙質,高11.8厘米,寬16.2厘米,存西夏文草書9行,為3件契約連寫(圖7)。

圖7 [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約

錄文:

第一契約

1 ……(此行各字僅存左部)

2硫磱商揀籫煌病……

3緂綀巳剪罰(畫押)

第二契約

4 蒾硫屬腞②腞(者)字殘,僅存下部筆畫,據殘存筆畫參考所在位置補,并可遞補前三字。腬納病篣秺罏蚾祣界

……

5 ……俘③據同類西夏文契約程式補。薸挨矽縷禠蜔?耳荗……

6 ……臷竲淚苰氦暖蟡鈍篿帝……

7蒾硫屬腞腬納病篣秺④據前記立契者人名補。

……

8緂綀巳剪罰(畫押)

第三契約

9……水絁沒弛…腘…

……

契尾簽署上部有漢字2行,殘:

……大羊

……六斗

對譯:

第一契約

1 ……

2 狀接相妻子為氏……

3 知人劉尚鳩(畫押)

第二契約

4 ……文狀為者只嵬氏塞美今吳珠善

……

5 ……變處一件羊皮衣?<>貸……

6 ……本利六斗五升麥集聚還……

7文狀為者只嵬氏塞美……

8 知人劉尚鳩(畫押)

第三契約

9 ……羌樂狗等……(編者按:“等”后

省略號見“規則”2,以下同)

意譯:

第一契約

……同立契妻子為氏

……證人劉尚鳩(畫押)

第二契約

……立契者只嵬氏塞美……今吳

珠善……

……變換已抵押一件羊皮衣……

……本利六斗五升麥,備齊還

……

立契者只嵬氏塞美……

證人劉尚鳩(畫押)

第三契約

……羌樂狗等……

契尾簽署上部有漢字2行,殘:

……大羊

……六斗

此件前殘,第一契約存3行,前缺立契時間和主要內容,所存為契尾的簽署,有同立契者和證人。同立契者是立契者的妻子,姓為。其前應是立契者,為其丈夫。黑水城出土的一些契約的契尾簽署中,在立契者后往往有一名或多名“同立契者”,多為立契者的兒子、妻子和同姓親屬,有時也有非同姓人員,使契約有更多的責任承擔者。證人劉尚鳩在前述[B52:50—3]西夏文、漢文合璧抵押契中也做證人。第4—8行為第二契約,是借貸抵押契,也是殘頁,但內容存留較多,有立契者名字、出貸者名字、抵押物和本利之和,契尾有立契者和證人簽署畫押。立契者為一女性。殘缺借貸數量,從本利六斗五升麥來看,借貸糧食不多,抵押物也相應簡單。契尾上部可見漢文2行,上部殘,據西夏文內容可補充復原為:

借糧??

抵押大羊

皮衣共六斗

五升麥

(五)[B52:50—6]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約

紙質,高12.3厘米,寬15.8厘米,存西夏文草書8行,夾寫漢文2行,為兩契約連寫(圖8)。

圖8 [B52:50—6]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約

錄文:

第一契約

……

1 箌腞副舏莿蕔(畫押)

2 箌商鴻謄病砕胅?……

3 緂綀巳踐罰(畫押)

第二契約

4 ……蒾硫①據同類西夏文契約程式補。屬腞納羢舏搓罏蚾祣界②據莫高窟北區石窟所出西夏文其他契約出貸者名字補。

……5 ……蟡磌箌俘薸舉矽窘腷紾……

6 ……萰聚挨絶堅臷竲挨閉……

7 ……絧皮

8

蒾硫屬腞納羢舏搓③據契約正文立契者名字補?!?/p>

對譯:

第一契約

……

1 借者布吉祥鐵(畫押)

2 借相息玉氏舅功?……

3 知人劉尚鳩(畫押)

第二契約

4 ……文狀為者嵬移吉有今吳珠善

……

5 ……麥<>借變處二件明起長……

6 ……八月一日日本利一石……

7 ……心服

8 文狀為者嵬移吉有

……

意譯:

第一契約

……

借者布吉祥鐵(畫押)

同借者息玉氏舅功?……

證人劉尚鳩(畫押)

前3行簽署上有漢文2行:

……石五斗四升

……蘭(蘭)大羊

第二契約

……立契者嵬移吉有,今吳珠善……

……已借麥……變換為二件明起長?

……

……八月一日,本利一石……

……心服

文狀為者嵬移吉有

前3行是第一契約尾部簽署,為借者、同借者和證人,是一件借貸契約。借者布吉祥鐵,應是黨項人;同借者息玉氏舅功?為已婚女性,雖未標明身份,很可能是借者的妻子。息玉,黨項族姓氏。證人劉尚鳩,已見于前述契約。漢文“?石五斗四升”應是借貸本利之和,“蘭(蘭)大羊”或與抵押物有關。

后5行是第二契約,為借貸抵押契,有立契者名字嵬移吉祥有,黨項族人;有出貸者吳珠善,漢族姓氏,已見前述。文中有“變換”二字,后有物品名稱,知為借貸抵押契,但不明2件抵押物的名稱?!鞍嗽乱蝗铡睉钱斈赀€貸的期限。契尾有立契者人名,同契首立契者?!耙皇睉潜纠?,殘尾數。

(六)[B52:50—7]西夏文借貸抵押契約

紙質,高17.2厘米,寬11.0厘米,存西夏文草書4行。下部為其他文書所粘連,約兩字高度(圖9)。

錄文:

……

1 ……籓④此字殘,應是表明月份的字。據所存半字看,在表示月份的文字中,與籓(正月的“正”)字相符,據補。聚舉燈淚堅蒾硫屬腞都

……

2 ……唐臷舉閉氦苰蟡磌箌俘薸屬⑤原字涂抹不清,據上下文和殘余筆畫補。

……

3 ……荗屬翖戊笖緃茋佩挨蓙禗耳荗⑥此字殘,據殘余筆畫和同類西夏文契約程式補。

……

4 ……翆⑦據同類西夏文契約程式補。禿萰聚挨絶堅臷竲戊閉舉苰……

……

對譯:

……

1 ……正月二十六日文狀為者歸???

2 ……處本二石五斗麥<>借變處

……

3 ……為因三錢厚木盔一釜舊<>貸

……

4 ……年同八月一日日本利三石二斗

……

意譯:

……

……正月二十六日,立契者歸???

……處,借本糧二石五斗,變換……

……為,因此已抵押三錢厚木盔、一舊釜

……

……同年八月一日,本利三石二斗……

……

此件立契時間殘,立契者姓歸,借本二石五斗麥,其中“變換”表明此契是借貸抵押,抵押物第一件為盔,第二件為一舊釜。還貸期限為同年八月一日。本利共三石二斗,是北區出土殘契中唯一保存本、息數量者,利率是28%,十分少見。右側有較寬的留白和裝訂的紙捻孔。

(七)[B52:50—8]西夏文借貸契約

紙質,高16.0厘米,寬11.8厘米,存西夏文草書4行(圖10)。

圖10 [B52:50—8]西夏文借貸契約

錄文:

第一契約

……

1 蒾硫屬腞……

2 緂綀巳剪罰(畫押)

第二契約

3 禿堅蒾硫屬腞蟌病萹癉……

4 挨閉蟡耳箌息閉甕?息閉……

……①右部和下部殘殘,左側有較寬的留白和裝訂的紙捻孔。對譯:

第一契約

……

1 文狀為者……

2 知人劉尚鳩(畫押)

第二契約

3 同日文狀為者賈氏邊勝……

4 一石麥<>借一石變為一石……

意譯:

第一契約

……

立契者……

證人劉尚鳩(畫押)

第二契約

同日,立契者賈氏邊勝……

已借一石麥,一石變為一石……

此件前2行為一契約契尾簽署部分,立契者人名殘失,證人仍是前已有的劉尚鳩。后2行為另一契約,立契者為女性,姓賈,名邊勝,借一石麥。后記“一石變為一石……”應是借一石麥加上利息變為一石幾斗,因后殘而未知其詳。兩行文字后沒有契尾簽署,但有較寬的留白,有裝訂的紙捻孔,可能原來是裝訂成冊的,契尾在下一頁。

(八)[B52:50—9]西夏文借貸契約

紙質,高9.5厘米,寬11.5厘米,存西夏文草書3行(圖11)。

圖11 [B52:50—9]西夏文借貸契約

錄文:

……

1 ……堅蒾硫屬腞?羢……

2 ……蒾硫屬腞成薬拓①此字字跡清晰,但西夏文中無此字。西夏常用名字中與此相近的字為拓(寶),比此字中間多一豎,疑書寫時少寫了一筆。罏……

3 ……薸磖噸翆禿……

……

對譯:

……

1 ……日文狀為者?移……

2 ……文狀為者周記寶今……

3 ……處日限年同……

……

意譯:

……

……日,立契者?移……

……立契者周記寶,今……

……處,期限同年……

……

此件第1行為一契約始行,第2行空白,疑上部殘處有文字。似無契尾簽署,疑為不完整契約。第2、3行為另一契約,立契者周記寶,有還期,應是借貸契之類。右側有較寬的留白。

(九)[B52:50—10]西夏文借貸契約

紙質,高8.2厘米,寬12.0厘米,存草書西夏文草書4行(圖12)。

圖12 [B52:50—10]西夏文借貸契約

錄文:

第一契約

1 ……蟌秢(畫押)

2 ……(畫押)

第二契約

1……罏胠祣弛唐臷

2……翅帝屬磖噸翆禿

……

對譯:

第一契約

1 ……家犬(畫押)

2 ……(畫押)

第二契約

1 ……今阿珠等本

2 ……交還為日限年同

……

意譯:

第一契約

……家犬(畫押)

……(畫押)

第二契約

……今阿珠等處本……

……交還。期限同年

……

此件第1、2行為一契約契尾簽署,僅存人名、畫押部分。第3、4行為另一契約,殘缺立契者,有出貸者名“阿珠等”,有還期,應是借貸契之類。兩行文字后沒有契尾簽署,后有較寬的留白,有裝訂的紙捻孔,可能原裝訂成冊,契尾在下一頁。

(十)[B54:70—3]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約

紙質,高12.2厘米,寬20.3厘米,存西夏文草書14行,兩契約相連,第一契約西夏文6行,有簽署、畫押,上部有漢文。第二契約西夏文8行,有簽署、畫押,上部有漢文(圖13)。

圖13 [B54:70—3]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約

錄文:

第一契約

……

1……礌絧皮

2 蒾硫屬腞膹副……(畫押)

3 硫磱商理竛俊……

4 硫磱商砨羢……

5 緂綀肦羢舏……

6 緂綀巳剪罰……

第二契約

7 ……蒾硫屬腞篊病胠論罏……

8 ……蟡磌箌磖噸翆禿萰聚挨絶……

9 ……帝屬礌絧皮

10 蒾硫屬腞篊病胠論①據契首立契者名字補。

11 硫磱商理……

12 硫磱商理……

13 緂綀巳剪罰②據同出土其他契約證人補一字?!?/p>

14 緂綀

對譯:

第一契約

……

1……本心服

2 文狀為者酩布……(畫押)

3 狀接相兒子哥……

4 狀接相弟移……

5 知人袁移吉……

6 知人劉尚鳩……

第二契約

7 ……文狀為者名氏阿姐今……

8 ……麥<>借日限年同八月一日

……

9 ……還為本心服

10 文狀為者名氏阿姐……

11 狀接相子……

12 狀接相子……

13 知人劉尚鳩……

14 知人

意譯:

第一契約

……

……本心服。

立契者酩布……(畫押)

同立契兒子哥……

同立契弟移……

證人袁移吉……

證人劉尚鳩……

第2—4行簽署上有漢字3行:

……屈索麻

……一石五斗

第二契約

……立契者名氏阿姐,今……

……麥已借,期限同年八月一日……

……還來。本心服。

立契者名氏阿姐……

同立契子……

同立契子……

證人劉尚鳩……

證人

第13—14行簽署上有漢字2行:

……斗五升

……典

此件第1—6行為一契約契尾,有簽署5人,立契者姓酩布,黨項人。同借者有其兒子和弟弟。證人2人,其中1人仍是前述的劉尚鳩。由漢文所記可補充立契人名字或為屈索麻,兩組糧食數量證明為糧食借貸契,一石五斗或為麥。

第7—14行為另一契約,立契者為名氏阿姐,女性。所借為麥,知為貸糧契。還期為同年八月一日。借貸數量和利率殘失。契尾簽署5人,名字多殘。同立契者二人,皆為立契者兒子。證人存2字“劉尚”,據前述契約補“鳩”字。漢文記載殘缺,借糧?斗五升。此漢字“典”或為借意,未見抵押物品相關文字。

(十一)[B54:70—4]西夏文租地契約

紙質。高21.2厘米,寬12.0厘米。存西夏文草書4行(圖14)。

圖14 [B54:70—4]西夏文租地契約

錄文:

1 禿堅①西夏契約中凡前寫“同日”者,皆不再寫具體日期。疑此堅(日)字可能是翆(年)字的誤寫?;O聚舉燈蒤堅蒾硫屬腞絁碽

……

2 罏息祣弛荒蟨副烴湯睫息飼息翆息簘

3 屬睫綖燈挨閉蒤苰氦暖蟡粐戊閉蒤

4 苰②據上下文和殘余筆畫補。氦暖弛耳銅磖噸翆禿萰聚挨絶堅鈍篿③此行下部各字僅余右部筆畫,據所存筆畫補。

……對譯:

1 同日正月二十七日文狀為者樂石……

2 今阿珠等屬種布渠接地一塊一年<>包

3 為地毛十一石七斗五升麥大麥三石七

4 斗五升等雜<>說日限年同八月一日日聚集

……

意譯:

同年正月二十七日,立契者樂石……

今將阿珠等屬連接種布渠地一塊,包租一年。

地租十一石七斗五升麥、大麥三石七

斗五升雜糧,已議定。期限同年八月一日備齊

……

此件是租地契,立契者名字不全,出租者是阿珠,前[B52:50—10]西夏文借貸契約中,阿珠等也是出貸者。所租地連接水渠,未記土地面積,包租時間為一年,地租為十一石七斗五升麥,大麥三石七斗五升,共為十五石五斗,看來所租土地數量不少。當年八月一日要交還地租。契尾簽署殘缺。契約文字前有較寬的留白,有裝訂的紙捻孔,可能原來是裝訂成冊的。

二 莫高窟北區石窟西夏契約的內容和價值

上述莫高窟北區第52、54窟出土的兩件佛經封面析出的11紙殘頁中,涉及17個契約。這些契約雖多殘損,但都直接反映了西夏時期當地經濟生活,特別是將這些契約綜合分析,更顯內容豐富,具有特殊價值。

(一)契約的時代

第一契約[B52:50—2]有明確立契時間,為天慶乙丑年(1205),是西夏第六代皇帝桓宗后期,距西夏滅亡僅22年。又此契約出貸人吳珠善在[B52:50—5]西夏文借貸抵押契、[B52:50—6]西夏文借貸契約殘頁中,也以出貸者身份出現,可以推斷這些契約都是同一時期。而這兩殘頁契約的證人劉尚鳩,又在[B52:50—3]西夏文、漢文合璧抵押契、[B52:50—8]西夏文借貸契約殘頁,甚至在第54窟中的[B54:70—3]西夏文借貸契約中出現??梢酝茢噙@批契約都是屬于同一個時期,即西夏晚期。這一時期是西夏從繁盛走向沒落的時代。

(二)契約的類型

這些契約有多種類型。契約性質有:1.糧食借貸契約,從可見的標的物看,主要是借麥,也有子。西夏糧食分雜、細二種。雜糧包括大麥、糜、豆類等,細糧為麥。莫高窟北區石窟所出借貸契約所借都是小麥,可能當地產麥為多。2.借貸抵押契約,所借為麥,抵押物有耳環、牛皮、羊皮衣、木盔、舊釜等。3.租地契約,所收租糧為麥和大麥兩種。

(三)契約當事人及其民族成分

契約中的當事人名字中,借貸者名字有[B52:50—3]西夏文、漢文合璧抵押契中的立契者西那征師?(編者按:此?號之意見“規則”4,以下同)、[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立契者只嵬氏塞美、[B52:50—6]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立契者嵬移吉有、[B52:50—7]西夏文借貸抵押契立契者歸???、[B52:50—8]西夏文借貸契立契者賈氏邊勝、[B54:70—3]西夏文借貸契立契者酩布……和立契者名氏阿姐、[B54:70—4]西夏文租地契立契者樂石……(編者按:見“規則”2),其中黨項族為多數。

出貸者姓名有[B52:50—2]天慶乙丑年(1205)契、[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B52:50—6]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的吳珠善,[B52:50—10]西夏文借貸契、[B54:70—4]西夏文租地契殘的阿珠等。吳珠善應是漢族,出借糧食,阿珠族屬不清,是否與吳珠善為同一人也有待考察。他既借貸糧食,又出租數量不少的土地。從兩窟出土契約都有裝訂成冊的痕跡看,有可能是同一家放貸、出租的契約賬本。

契約中的同立契者往往是立契者的家屬和親近者。證人中很突出的是劉尚鳩,他應是漢族,分別在5件契約中做證人。

從書寫文字看,契約主要為西夏文草書,其中5件有草書漢文,形成西夏文和漢文合璧文書。漢文寫于契尾或西夏文簽署的上方,記契約要點。有的契約因殘損此部分,而不知是否有漢文部分,或許原完整的契約中兩種文字合璧的契約還要多一些。此類契約往往是當事人涉及兩個民族人員成分。黑水城出土的大量西夏契約中,西夏文和漢文合璧的很少,而敦煌北區出土契約這類合璧契約比例很高。兩種文字的合璧契約十分少見,敦煌地區出現較多的西夏文和漢文合璧契約,突出地反映出西夏時期在敦煌一帶西夏主體民族黨項族和漢族經濟上的密切關系。

(四)契約所反映的經濟生活

這批契約多數為借貸糧食契約,其中部分有抵押品。黑水城出土的同類契約借貸時間多為每年青黃不接的春天或春夏之交,這時生活困難的家庭缺糧斷糧,不得已有息借貸口糧。莫高窟北區所出借貸契約也應屬此類情況,雖殘失具體時日,但借貸時間也應在春夏季節。

由于契約多不完整,借貸數量和本利數量多殘缺不全。保留完整借貸數量的有[B52:50—8]西夏文借貸契借一石麥。保留完整本利總量的有[B52:50—4]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一石四斗麥,[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的本利六斗五升麥。漢文中保存有完整本利總量的有[B54:70—3]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借麥一石五斗、子三石。只有[B52:50—7]西夏文借貸抵押契既有借貸數量,又有本利總合數量,可以計算出借貸利率。借二石五斗麥,本利三石二斗,其利率為28%。

為防止借貸者秋后無力還貸,部分借貸契約記有抵押物品,至還貸期限時若不能如數將本利糧食交還出貸者,則出貸者將沒收抵押品。

契約如實地反映了西夏時期敦煌當地人們的社會生活。當時一部分人春天斷糧無食,只能靠借貸糧食度日,付出利息,有的還要抵押物品。秋收時要從收獲的糧食中拿出一部分交借貸的本利糧。而另有少數有存糧的富戶,得以借窮人缺糧之際放貸出借糧食,從中得到利息,這樣每年利上加利。特別是吳珠善是多件借貸契約的出貸者,顯然不是一般農戶,而是屬于富裕階層??磥?,當時敦煌地區的貧富差距明顯。當然從另一角度來看,春荒時部分農戶乏食,不得已向他人借貸,以解燃眉之急,也是社會上一種紓困的途徑。

黑水城出土的借貸契約中,單純的有息貸糧契比例很大,約占70%,貸糧抵押契則比重較小。而莫高窟北區契約中貸糧抵押契比例偏高,大多數都是貸糧抵押契,有的殘契缺主要內容,也不排除原為抵押契。黑水城的抵押契中抵押牲畜、耕地者較多,也有抵押日用物品者。而莫高窟新見契約一般貸糧數目不大,抵押的主要是日用物品。

第54窟[B54:70—4]西夏文租地契中,所租土地明確指出是連接水渠的地,證實這里有水渠。同是莫高窟北區第59窟出土的G11·031[B59:1]漢文嵬名法寶達賣地文契中,在記述出售田地四至時提及“泉水”“細渠”等,也證明這一帶的土地有水利灌溉[4-7]①對其定名、性質和時間都有不同見解。有的專家認為此契約不是西夏時期的契約,而是元代西夏遺民黨項人賣地的契約。參見[5」42-48、[6」62-76、[7」157-165。??梢哉J為,西夏占領敦煌后,繼承了唐、五代以來當地的水利灌溉傳統,實行水利灌溉。

三 新發現契約證實張大千搜集敦煌西夏契約的出土地點

張大千在敦煌期間得數十紙西夏文文書,其中多為契約,有西夏文契約,有西夏文和漢文合璧契約,也有漢文契約[8]。張大千對這些文獻十分重視,專門書寫題款,其中強調:

西夏墨跡傳世極少,楷書已不易見,此草書若佛經容或有之。而此數十片俱為民間約據,欲知西夏社會狀況,及書法用意,此真瑰寶小得,以零縑碎錦視之。[8]376

這些文書后被日本天理圖書館收藏。1988年由日本學者松澤博對日本所藏張大千發現的夏、漢文合璧契約做了細致譯釋和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9]。

對這批文獻,張大千僅記“此西夏文質押據敦煌千佛洞發見”[8]330,至于在敦煌千佛洞何處發現并未提及,遂成為一樁懸案(圖15)。

圖15 [222イ63 12-02d]張大千發現的西夏文、漢文合璧契約

將莫高窟北區石窟新發現的契約與張大千發現的契約進行比較,發現兩者有著密切聯系,有助于揭開張大千發現契約具體地點之謎。

1.兩類契約形式相同,類別相同。莫高窟北區新發現的契約,是從佛經封面中揭出,全部是殘頁,多為西夏文、漢文合璧契約,皆以草書書寫,其中多為借貸契和借貸抵押契,另有一租地契。張大千發現的20多件契約,也都是殘頁,殘損程度和前者相近,其內容也是糧食借貸契和貸糧抵押契,并且也多為西夏文、漢文草書合璧契約。

2.兩類契約立契時間相近。莫高窟北區新發現的契約皆為殘頁,多缺立契時間,好在有一件契約記載了立契時間。[B52:50—2]契約殘頁首行記立契時間為“天慶乙丑年(1205)”,前述多件契約的出貸者與此契約的出貸者皆為吳珠善,人員的關聯顯示出立契時間相近,這批契約時間為13世紀初。

張大千發現的契約有20多件,其中有明確紀年的多件。如[222イ63 12-10b]貸糧抵押契記天慶甲子年(1204)四月某日,[222イ63 12-04a(1)]貸糧抵押契記天慶乙丑年(1205)二月十六日,[222イ63 12-09b(1)]貸糧抵押契記天慶乙丑年(1205)五月六日,[222イ63 12-05b]貸糧契記為天慶乙丑(1205)年五月九日,[222イ63 12-05b]貸糧契記天慶乙丑年(1205)五月九日,[222イ63 12-08a]貸糧抵押契記乙丑年(1205)五月十二日,此外222イ63 12-04d(1)、(2)都為天慶乙丑年(1205)契約。

不難看出以上兩類契約都出于敦煌,都在西夏天慶甲子年(1204)、乙丑年(1205)之間,在同一時段。

3.有相同的契約當事人。新發現的契約多為借貸、抵押契約,因多為殘契,有的契約殘缺借貸者和出貸者的姓名。也有一些契約保存有立契者和出貸者的名字。這批契約的立契者為不同借貸、抵押人,而有3個契約[B52:50—2]天慶乙丑年(1205)契約殘頁、[B52:50—5]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抵押契約殘頁、[B52:50—6]西夏文、漢文合璧借貸契約殘頁,出貸者皆為吳珠善。

無獨有偶,張大千發現的契約中,[12-04d(2)]貸糧抵押殘契、[12-08a]貸糧抵押契、[12-05b]貸糧契、[12-09b(1)]貸糧抵押契、[12-10b]貸糧殘契等中,出貸者也都是吳珠善。

借貸契約中除借貸者和出貸者外,往往還有證人。在新發現莫高窟北區西夏契約中有多位證人,其中劉尚鳩在6個契約中做證人。而在張大千發現的契約中,劉尚鳩在5個契約中做證人。

兩類契約有相同的形式、相同的類別、相同的時間,甚至還有相同的出貸者和證人,可以證明兩類契約高度契合,他們應是同一來源。這可證明張大千所發現的西夏契約及其他文書殘頁皆出自敦煌北區石窟,使這批文獻的具體出處得到落實。

四 與黑水城、敦煌石室所出契約的比較

(一)與黑水城出土契約的比較

20世紀初在黑水城遺址(今屬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發現了大批西夏文獻,其中包括大量西夏文契約,近些年對這批契約進行了研究[10-11]。

為便于對照,先介紹一件黑水城出土的完整的糧食借貸契:光定卯年(1219)三月六日梁十月犬貸糧契。此契約系多件契約長卷的一件,西夏文草書12行,契約后有署名、畫押,契尾上部有表示貸糧數量的算碼和標示貸糧品種的符號。

光定卯年三月六日立契約者梁十月犬,今于兀尚般若山自本持者老房吉處借一石五斗麥,每石有五斗利,共算為二石二斗五升,期限同年八月一日當聚集糧數交來。日過時,一石還二石。

本心服。當按文書上所寫還。

立契者梁十月犬(畫押)

同借者兀尚老房犬(畫押)

同借者梁九月犬

同借者李滿德(畫押)

證人楊老房犬(畫押)

證人楊羅山(畫押)①① 原件出土于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黑水城遺址,今藏俄羅斯科學院東方文獻研究所手稿部,編號Инв.No.6377-16(1)。圖版見《俄藏黑水城文獻》第14冊,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45頁。參見[10]186-204。

契尾上部有標示貸糧品種和數量的算碼和圖畫。

1.來源相似

黑水城西夏文獻多出土于城西部的一座佛塔內,包括契約在內的很多社會文書也是裱糊于佛經的封面內襯紙,一些社會文書卷冊可能是準備用來裱糊佛經封面而尚未使用的文獻。莫高窟的西夏文契約出自佛教石窟,也是裱糊于佛經的封面內襯紙。這些殘頁或左或右側的空白以及紙捻孔,證明其原為冊頁裝,與黑水城出土的契約多為卷裝不同?;蛟S是當時寺廟為制作、裱糊佛經封面和破損的佛經,從官府或民間搜集來過期的文書,甚或這些本身就是寺廟的文書。

2.契約內容程式大體相同

黑水城出土的契約數量多,完整的不少。將莫高窟北區出土的契約殘件與黑水城出土的完整糧食借貸契約對照不難看出,兩者有很多相似處。首先契約內容程式相近,首寫立契時間,再寫立契者、出貸者、借貸品種和數量、本利總合、還貸日期、認定用語等,最后是簽署畫押。兩相比較也有不同之處,黑水城契約中差不多都有的違約處罰用語,而莫高窟出土的多件契約中,皆不見類似違約處罰的文字痕跡。此外黑水城不少契約契尾上部有算碼,而莫高窟契約中未發現有算碼。

3.借貸契約都是高利率

從內容上看,兩地利率也存在差別。莫高窟[B52:50—7]西夏文借貸抵押契是唯一記載本利的契約,可推算出借貸利率為28%。這比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借貸契約的利率要低。黑水城的借貸利率多數為50%,有的要達到80%,甚至達到倍利即100%,有的還超過了倍利。西夏法典《天盛改舊定新律令》規定“本利相等以后,不允取超額”[12]。實際上允許利息最高限額為倍利。莫高窟所出西夏借貸契約遠低于西夏法律限額規定,也低于黑水城一般借貸契約的利率。黑水城出土的一些漢文典糧契約殘件,分別藏于英國和俄羅斯[13]。時間皆為西夏天慶年間,出貸者為裴松壽。敦煌學家陳國燦比較、推算利息為30%或40%[14]。這與莫高窟西夏貸糧契的利率較為接近。

4.當事人皆為多民族成分

前述已分析,兩地契約都有黨項族和漢族,這與西夏整體以黨項族為統治民族、以漢族為農業經濟主體有直接關系。黑水城出土的借貸契約當事人中,黨項族比較多。莫高窟西夏契約中的出貸者吳珠善系多起出貸者,而證人劉尚鳩也是多次做證人。這或許反映漢族在這一地區經濟生活比較活躍,敦煌地區漢族的比例更大一些。

(二)與敦煌石窟所出土契約的比較

20世紀初,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第17窟)發現了大量文書,內中包括一批珍貴的社會文書,其中契約文書70多件,時間在8—10世紀唐朝至宋初時期,借糧契約稱為“便麥契”“便粟契”等[15]。藏經洞所出契約與莫高窟北區新見西夏契約地點皆為敦煌地區,但前者時代要早兩三個世紀。將前后兩期借貸契約比較,可看出二者在經濟文化方面的繼承性和時代變遷的差異性。

1.兩類契約形式大體相近且有先后繼承關系

敦煌所出借貸契約多為唐代,其形式一般為首記立契時間,然后記立契者住所、人名、于何處借貸、糧食品種和數量、還期、違約賠償、保人責任等,最后是在契尾有借貸者、保人、見人的署名、畫押或押印。北區的西夏借貸契也基本上承續了上述的主要內容,明顯地繼承了漢族地區訂立契約的傳統,反映出中華契約的一脈相承。西夏的契約盡管多用西夏文書寫,但其契約精神、內容和形式仍充分地顯示出中國傳統特色,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

2.西夏契約更趨簡明務實

將兩類契約進行比較又會發現有不同之處。如唐代借貸契中有的還要寫明借貸者的身份和住處,不少契約還要寫出借貸的理由,如“為無種子年糧”“為少糧用”“為無斛斗”(即無糧食)“為負債”等。西夏契約不寫借貸者的身份和住處,也不寫借貸的理由。貸糧食當然是缺少糧食,書寫借貸理由似乎成為程序化的贅語。

敦煌唐代契約規定借貸到期不還,往往寫加倍償還,并有“仍任掣奪家資,用充粟直”“任掣奪家資雜物,用充麥直”“任牽掣家資雜物牛畜等”語[15]76-147,即債務到期不還,債權人要掣奪借貸人家資。西夏的借貸契約皆無這種難以操作的規定。

敦煌唐代契約正文的末尾往往有“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為憑”“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平章,畫指為記”等語句。這類敘述在西夏契約中也消失了。

敦煌唐代借貸契約的借貸者和保人在契尾簽名下一般還要書寫年齡,而在西夏時期的莫高窟北區和黑水城的借貸契約皆無記錄年齡者。

由上可見,西夏時期的契約省略了一些不必要的語句,更加簡明、務實。

3.敦煌的貸糧契約有無息借貸而西夏契約為高額有息借貸

敦煌唐代的一些貸糧契約中在借糧品種數量后,直接寫還貸日期,不記利息,因為這是寺廟“佛賬”所借,是救濟性質,屬無息借貸。當然若翻開藏經洞所出便物歷可知,唐代敦煌地區也存在著大量有息借貸,利率在50%以上,很多是100%的倍利[15]202-278。西夏時期的莫高窟北區借貸契約和黑水城所出借貸契約,包括寺廟放貸,都是有息借貸。7世紀西域的契約明確規定了利息,與黑水城的借貸契約類似[16]。

4.西夏借貸契約反映女性有一定經濟地位

莫高窟北區石窟出土契約中[B54:70—3]立契者為名氏阿姐、[B52:50—5]第一契約借貸者的妻子為氏、第二契約立契者只嵬氏塞美、[B52:50—6]借貸契中的同借者息玉氏舅功?(編者按:見“規則”4)、[B52:50—8]第二契約的借貸者賈氏邊勝,都是女性,在十多件契約中竟有5位女性參與。

敦煌借貸契約中幾乎未見女性為借貸者,也未見有妻子作保人者。而西夏借貸契約中有女性借貸者,同借者中除兒子、兄弟外,還有妻子??梢娢飨臅r期的敦煌地區女性已參與到社會經濟生活中,這與黑水城出土的契約文書相類似。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西夏社會中女性有一定的經濟地位,與西夏社會中女性地位較高有一定關系[17]。

五 小結

總之,敦煌莫高窟北區新見的西夏契約是黑水城、涼州發現西夏契約后,又一次發現多件西夏契約,增添了西夏契約的分布地點和契約數量。這些契約種類多樣,多角度地反映了西夏時期的社會經濟生活和密切的民族交往關系,既有對中國傳統契約的繼承,又有時代的特色,具有值得重視的學術價值。

本文在寫作中得到敦煌莫高窟北區石窟的發掘和研究者之一王建軍同志的大力幫助和支持,特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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