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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花押與富戶
——新譯釋西夏文契約文書研究三題

2022-12-06 12:08馬萬梅田曉霈
敦煌研究 2022年4期
關鍵詞:西夏文書契約

馬萬梅 田曉霈

(1.西北大學 歷史學院, 陜西 西安 710127;2.寧夏大學 民族與歷史學院, 寧夏 銀川 750021)

出土的西夏文獻包含超過600件的契約文書,其中絕大部分為經濟契約。這些契約的交易類型有借貸、典當、買賣、租佃、雇傭等形式,涉及的標的物有糧食、貨幣、土地、人口、牲畜等,涵蓋了基層個體生產生活的主要層面,直觀具體地呈現了西夏晚期民間社會的經濟生態,補充了西夏史料諸多“缺環”,具有突出的研究價值。學界對這批材料給予了一定的關注。代表性成果為史金波先生《西夏經濟文書研究》[1],對80余件契約進行了詳細考釋,對契約的文獻特征及高利貸經濟、土地、人口、牲畜的買賣、租賃和雇傭等問題做了首次研究,是西夏契約文書研究的里程碑式著作。隨后趙天英博士也對一部分借貸契約進行了考釋[2-3]。但由于大部分契約由西夏文草書書寫,目前學界譯釋的文本不多,大量未釋契約尚未得到利用。筆者對這批未釋契約作了詳細梳理,剔除過于殘損的文本,整理了含有效信息的110件文書,發現高利貸利率結構、花押制度及契約揭示的一批富戶的群體特征等方面有先前未詳的新特點。限于篇幅,不能將全部譯文和盤呈現,僅摘選、節譯與主題相關的片段,撰成拙文,以示管見①出土的西夏文契約文書圖版主要刊布于《俄藏黑水城文獻》第12至第14冊、《英藏黑水城文獻》第3至第5冊。本文凡引用學界已經考釋過的契約文本,皆注明作者及來源。對于學界未釋而筆者首次整理考釋的文本,一律注為文書圖版刊布的出處。。

一 借貸文書中的利率結構

出土的西夏文借貸契約逾200件,放貸主體既有寺院也有不同身份的私人,展現了西夏民間高利貸經濟的豐富內容。利息制度是高利貸資本效能產生的核心要素,也是債務雙方締結經濟關系最重要的交易內容。史金波先生及趙天英博士詳細考釋了60余件文書,對西夏的借貸關系總結出三種計息方式,總和計息、按月計息與按日計息[4]。筆者額外整理了91件借貸契,在新材料的補充下,發現寺院放貸與私人放貸利率具有相異的結構特征,本息關系也表現出不同的層次水平。

首先,私人借貸普遍采用定額利率,具有債務周期短、平均利率高的特點。這與唐代敦煌谷物借貸契的情況相似,雙方確定還期后直接約定利率總量,如《杜通信便粟麥契》中“依張安六面上便奇(寄?)粟兩碩,至于秋肆碩”[5]。西夏契對這種定額利率的表達方式有的寫為“皧螴(半變)”,有的寫為“閉毋X苰竲(石上X斗利)”,有的直接寫明“臷竲鐐繏XX有的(本利共計XX)”,隨后寫明償還期限。綜合來看,西夏私人谷物借貸的利率以50%和100%兩種最為常見。筆者歸納了有明確立契時間、利息和償還期限的私人借貸契61件,其中50%利率的有37件,100%倍息的有19件,其余為80%、75%等各零星數件。定額利率下的債務期限也比較短,往往要求債務人春借秋還,借期在四五個月左右,平均下來單月利率在10%至50%之間,制成利率統計表(表1)以便觀讀。

表1 利率統計表

相比之下,寺院放貸從未出現定額利率,均采用累加利率,具有債務周期長、平均利率低的特點。西夏契中關于累加利率的表達方式有必要說明。最常見的寫法為“息聚蛁挨苰舉暖蛁竲頑”直譯“一月各一斗二升各利有”,償還期限為“臷竲緵筟(本利相等)”,即累加至倍息之時。俄Инв.№.4384—7①、②如是[6]。前面句中兩次使用“蛁”,西夏辭書《文?!穼Υ俗轴尀椤八i落駁蒜,酞紪蒜,箿蒜(此者各也,差別也,異也)”[7],從文字呈現的意思出發,此前曾被譯為“每月一斗中各有二升利”[1]230。即月利率20%,債務周期5個月。但通過與更多資料的比對,這種解釋仍有抵牾之處。以俄Инв.№.5870文書為例,契約中出貸方為普渡寺,前6件契約立契時間均為“猜背酚翆舉聚舉絶”(天慶寅年二月二日),償還期限為本利相等。其中前4件契約的利息均寫為“聚駁挨苰蛁竲頑”,字面意思為“每月各有一斗利”。這4件的借貸本金分別為14石、8石、2.35石、8石,若按每月1斗利算來,達到本利相等最短2年,最長竟然要11年半!然而隨后的第5、6件契約卻寫為“聚駁挨苰舉暖蛁竲頑”,若按上述解釋“每月一斗中各有二升利”,即月利率20%,債務周期5個月。前后相較,可謂天壤之別。同一出貸方,同一天內采用大相徑庭的利息制度,是不合常理的。對此,趙天英博士認為上述兩種表達方式均省略了“閉毋(石上)”二字,實際應為“(閉毋)息聚蛁挨苰舉暖蛁竲頑/聚駁挨苰蛁竲頑”,即“每月每石中有一斗二升利/一斗利”[3]316。筆者贊同這一觀點。綜合更多材料來看,“石上計利”在出土的西夏文契約中有大量實證案例。如俄Инв.№.5949—18②光定未年貸糧契中便寫為“閉毋薸氦苰蛁竲頑臷(石上各有五斗利)”[8]。俄Инв.№.5949—27光定卯年貸糧契④[8]90、俄Инв.№.7910—3天慶丑年貸糧契[8]224、俄Инв.Νо.8005—1③光定戊寅年貸糧契[8]251、俄Инв.Νо.8005—2②光定寅年貸糧契[8]251,均采用這種寫法。如此算來,單月利率則在10%至12%,債務周期約8至10個月,相差亦不悖情理。同上文的私人借貸相比,寺院放貸整體表現出平均利率低,債務周期長的特征。

寺院放貸之所以采用長周期、低利率的債務形態,是因為寺院本身比大多數個人擁有更豐厚的資本基礎。西夏的寺院可以通過官紳施舍、土地兼并、納錢度僧、高利貸經營以及自身的產業積累等渠道獲得不菲的經濟收入[9]。因此總體來說,它們有較強的資金周轉和應對風險的能力,在放貸時不急于收回本息,同時保持較低的利率,以此來吸引更多的放貸對象。

其次,在利率的產生規律上,往往借貸本金越多利率越低,反之利率較高,即差額利率。據劉秋根先生研究,這種差額利率在南宋時已經比較成熟,直至清代被賦予法律形態[10]。西夏時期的谷物借貸文書也鮮明地體現出這一特征。如在私人借貸中,利率為50%的借本大多以石計,少則一兩石以上,多則十余石。如俄Инв.№.4596⑥借1石小麥、俄Инв.№.8005—1④借10石雜糧,利率均為50%;而利率為100%倍息的多數為1石以下的小額借貸。如俄Инв.№.6440—5借本1斗5升麥、俄Инв.№.4696—1④借本4斗小麥、7斗大麥,均為100%利率。寺院放貸同樣符合此理。如前述俄Инв.№.5870的19件普渡寺貸糧契中,“每月每石中有一斗二升利”即12%單月利率的借貸本金大都在3石以上,“每月每石中有一斗利”即10%單月利率的借貸本金多不滿3石[8]57-61。第7件文書中在書寫利息的部分時,原本寫為“聚駁挨苰舉蛁竲頑(月數一斗二各利有)”,隨后在“舉(二)”后加一刪字符號“+”表示刪去。這件契約的借貸本金為“舉閉蟡,挨閉粐(二石小麥,一石大麥)”,共計3石。這個修改刪字的過程反映了出貸方對借本與利息關系的仔細斟酌和把握。借貸本金越大,利息產生的基數越大,即便較低利率也能收獲不菲的利息總量,這時將利率適當放低,有利于維持放貸業務的可持續性。而那些只有幾斗的小額放貸的利息基數小,在保證償還的前提下便施以高利盤剝。寺院在西夏晚期借貸經濟中占有重要角色,他們長期大量地向周邊民戶放貸,更需要形成制度性的利息政策。從契約實踐來看,他們的差額利率比私人借貸更具有穩定性。

二 符號花押與指?;ㄑ旱膽靡巹t

西夏文契約的契尾都有立契者和第三方參與人的署名花押,史金波先生總結出西夏文契約中存在符號畫押和畫指節(后文簡稱“畫指”)兩種形式[11]。本文在此基礎上,通過更多材料的歸納對比,發現符號與畫指的特性、應用范疇和搭配原則并非毫無章法,各有跡可循。

(一)符號花押的“同籍同符”現象

符號畫押又稱“花押”,分執筆押與鈐蓋押兩種。西夏文契約中符號花押主要為執筆押,鈐蓋押十分少見。執筆押的基礎形態有如下幾種:、、、、、、、,其余多是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的添筆。雖然這些符號形態各異,但在大量實踐中仍有不少雷同,甚至完全一致。比對下來發現,這些雷同的花押大多出自同姓之間,而姓氏不同的旁族則從未出現雷同。如俄Инв.№.4596⑤中立契者 “登淮絁倆(子四樂麻)”,與保人“子來盛犬”、知人“子顯令山”為同族兄弟[6]221。 三 人的花 押 為“”“”“”,其余保證人的畫押為“”“”,與之差異明顯。俄Инв.№.4596⑥中保人“梁那征?”與“梁那征鐵”系同姓族親,他們的花押符號為“”與“”,整體比較接近,同為同借者的老耶?寶的畫押則為“”[6]221。后面的兩位“知人”“鐵白”與“渾厚合”互相沒有親屬關系,花押符號分別為“”和“”。再如俄Инв.№.5147—3中的保人“倆忙??秢(麻則??犬)”與“倆忙??蛙(麻則心喜盛)”花押分別為“”與“”[8]25,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這些同符現象并非偶然。契約花押是彰顯民事責任的重要憑證,如果草草了事,沒有章法地頻頻雷同,作押便毫無意義。這些同姓之間是否一定是同族親屬,同符現象有何涵義?這一問題與當時的家庭制度有很大關聯。唐宋時的家產制實行“同居共財”,反對“別籍異財”[12]。對單個家庭來說,父母在世,戶籍不分,謂之“同居”。除非父母做主分配,否則家產共有,晚輩不得分割財產,“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保?2]241,謂之“共財”?!肮藏敗敝碌耐诱邔ω敭a有平等的繼承權,“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12]241。但唐代的“同居”又“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并是”[12]130。也就是只要財產共有,即便不在五服之內的遠親也按“同居”對待。財產共有,意味著債務共有。所以唐代民間社會的債務償還次序為“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征親族旁支。無支族,散征諸保人”[13]。

西夏家庭制度受唐宋影響,仍然有強烈的“同居共財”意識[14-15]。但與唐代不同的是,任何資料都沒有記載服外遠親同居的信息,“同居”者都是同一家庭內的成員,所謂“同居共財”實為“同籍共財”,如西夏乾定申年(1224)的《黑水守將告近稟帖》內,主人公仁勇說自己“與七十七歲老母同居共財”。但仁勇在黑水城(今內蒙古額濟納旗)任守將多年,母親遠在鳴沙軍(今寧夏中寧縣東北),數年難以相見[16]。顯然這里的“同居”實指“同籍”。

在“共財”方面,《天盛律令》規定,“父子、兄弟一同共有之畜物,不問戶主,子孫、兄弟、妻子、媳等背后分用者”,須依律治罪[17]。晚輩分用財產同樣要經由“戶主”同意。同理,每位同籍共財成員對家庭債務負有均等的責任?;氐絾栴}的起點,契約中這些同姓者之所以使用相同的符號花押,正是因為他們為同籍親屬,彼此對契約的責任均等,不需要再區別身份,所以才會出現“同籍同符”的情況。例如俄Инв.№.4596⑤中的立契者“子四樂麻”與兩位保人“子來盛犬”“子顯令山”正是“同籍”之下的三位“共財”者,共享收益,也同擔風險。在眾多契約案例中,有很多姓氏相同的參與人,然姓氏相同并不足以說明彼此是否有親屬關系,并且也并不是所有契約都寫有“母子”“兄弟”等反映親屬關系的文字。此時,花押的符號便是一條重要的線索,可以幫助判斷是同一戶籍形態下的家親,還是沒有血緣的偶然同姓。

(二)畫指的信用效力及受用群體

畫指屬于指?;ㄑ旱囊环N形式,即在契尾署名旁用筆標畫出食指或中指的關節,作為個人憑證。此前學界認為畫指的信用效力低于符號,所以前者多用于契約中責任較重的保人,而后者用于契約見證人[3]316。然而我們注意到,畫指在相鄰的宋元社會,可以作為重要的斷案依據。如元人潘澤任北遼東道提刑按察使時,“治有田民殺其主者”,憑借地契中所畫“食指橫理”“以其疏密判人短長壯少”,最終平定冤案[18]。

西夏契約中的畫指,果真效力不足嗎?綜合更多的材料來看,情況并非如此。如俄Инв.7889及俄Инв.№.5949—20中前4件契約中保人均為畫 指[8]83-84,202,見 證 人 一 律 為 符 號 畫 押,甚 至 俄Инв.№.5949—20②中的立契人都是畫指為押。再如俄Инв.№.4384—7中的兩件文書,同為普渡寺貸糧契,但第1件中兩位保人畫指,兩位證人符號畫押,而第2件則反之[6]208??梢姺柵c畫指之別,并不在于責任的輕重,往往是作為一種形態上的區別出現,目的在于突出差異,以示醒目。契尾部分除立契人外一般包括擔保人和見證人,在包含質物的典契中有時還有中間牙人或經手人。有時一種身份就有數人參與,如俄Инв.№.4596⑧中保人就有4位[6]222。眾人作押,將畫指與符號交相搭配,更有利于凸顯各自的視覺特征,降低辨識難度,增強花押的信用保障。

符號畫押要求使用者銘記彰顯個人身份的特殊押型不容更替,適合那些頻繁參與契約關系的人,而畫指則不必。正因如此,在實踐中,相對參與契約活動較少、文化水平略低的女性使用畫指的比例較高。類如貸糧契俄Инв.№.4384—7①《裴松壽典麥契》共分三部分,分別刊布于《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俄藏黑水城文獻》和《英藏黑水城文獻》,相應的研究見陳國燦《西夏天慶間典當殘契的復原》(《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1期);杜建錄《俄藏西夏天慶年間典糧文契考釋》(《西夏研究》2010年第1期);李曉明、張建強《英藏黑水城文獻中一件西夏契約文書考釋》(《西夏研究》2012年第1期)。文書各有不同程度殘損,不少放貸數額已無法知曉,僅從可見的數字統計,裴松壽放貸總量為38石8斗3升,實際數額必遠遠超出此數。中的保人 “鴻勉病禋聚拓 (細尚氏十月寶)”[6]208,俄Инв.Νо.6440—7①中的保人 “敏勉病 (平尚氏)”[8]155,俄Инв.Νо.7889①中的“祼病皽登蛙(張氏母子盛)”“祼病湖鵝(張氏僧犬)”[8]156;典地契俄Инв.№.5147—3中的“慮病礗祎(梁氏女滿)”[8]25;典畜契俄Инв.№.5949—20①中的“慮???魏磂梆(梁氏?小明黑)”[8]83;典物契俄Инв.№.4696—3⑨中的“?勉薫?病祅拓(?尚訛?氏酉寶)”[6]241;雇畜契俄Инв.№.4696—1⑨中的“倆絞?。楦袷希钡龋?]237。唐末的敦煌文書中也有女性參與契約的案例,基本也都采用畫指節的方式。例如《后唐清泰三年(936)百姓楊忽律哺賣舍契》中,“舍主母阿張”便以右手中指節印為押[5]22。但西夏契畫指的具體形態與敦煌契略有不同。敦煌契中往往會在畫押處以文字說明手指部位,再描畫指節。如上述“舍主母阿張”,便先手寫“右中指”三字,再畫指節線框入三字(圖1)。相形之下,西夏文契約中的指押便十分簡省,只圈點指尖及以下三處指關節位置(圖2)。

圖1 五代畫指押

圖2 西夏畫指押

三 契約中的富戶群體

從文書中契約主體出現的頻率來看,除了一般意義上偶發性、隨機性的契約活動之外,還涌現出一批高頻出現的“老面孔”,也就是一些長期在黑水城地區從事各類產業經營的群體。這一現象前輩學者曾有所提及。如史金波先生曾指出梁姓是黑水城地區的出貸大戶[4]186-204,俄Инв.№.4696—1、2、3、4、5、6、7[6]235-247和俄Инв.№.7889[8]202、俄Инв.№.7892—3、4、5、8[8]204-207中的債權人都是“慮界蛙(梁善盛)”,他分別于天慶卯年(1195)、天慶亥年(1203)、光定申年(1212)數十次放貸與人。還有此前學界關注的裴松壽,先后于天慶六年、十一年、十三年放貸二十余次。據有數字可考的部分來看,放貸數額約39石糧食①。陳國燦先生早年對裴松壽豐足的糧食來源提出疑問,認為在黑水城地區出現這樣的大地主是難以置信的,猜想他可能是從甘涼地區販糧而來[20]。上世紀80年代公布的西夏資料不多?,F在來看,大量記載土地資產的戶籍文書、租稅文書和土地契約表明,黑水城地區出現裴松壽這類大戶不足為奇,他甚至不是放貸最多的人。杜建錄先生也曾指出裴松壽是黑水城地區長期從事高利貸業務的大商人[21]。

上述只是對局部材料的觀察。經過對更多契約文書的梳理,我們有了新的發現。一方面更多這樣的“大商人”“大地主”浮出水面。如俄Инв.№.5147中的債權人 “慮秢蕔 (梁犬鐵)”在光定午年(1222)三月間十次放貸[8]22-25;俄Инв.№.5949—21的債權人“納籰?登蛙(嵬?子盛)”在光定申年(1212)三月至五月5次放貸[8]85;俄Инв.№.4783—6、7[6]286-287、俄Инв.№.5949—23、24[8]88、英Or.12380—0023的債權人“榜篩舏莿竤(羅部吉祥白)”[22]于光定巳年(1221)、光定午年(1222)十幾次放貸。這些人長期從事高利貸產業,家資豐厚,是不折不扣的富戶。更重要的是,契約還揭示了他們多樣化的經營手段,除了高利貸之外,還有對多種物業的典權交易、對人力和牲畜的雇傭和土地的租佃。這些經濟活動互有關聯,各有特征。有的富戶加倍取利,有的富戶進行倒手交易,從中節省成本,博取利潤。這些交易本質上以土地為核心,展現了西夏晚期這批集中占有多數生活、生產資源的富戶群體在基層市場中的引導效應,并折射了土地經濟在西夏晚期社會的深層內涵。下面分別闡述。

(一)富戶產業的經營方式

1.承典土地、牲畜和人口

信用放貸之外,典權交易是基層富戶的另一種經營方式。他們的典業有兩點區別于唐宋的獨特之處:第一,管業取息。唐宋時期“典須離業”,所謂“物無利頭,地/人無雇價”①“物無利頭,地/人無雇價”是唐代敦煌契約中的常用術語,如《癸卯年(943?)慈惠鄉百姓吳慶順典身契》《后周廣順三年(953)莫高鄉百姓龍章祐兄弟出典地契》等。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51、339頁。,典主不收利息,但占有典期內的全部地上收益或人力勞動。而西夏的物業典賣則是兩種情況并存,既有唐宋以收益充抵利息的案例,又有典主既占有收益又額外收取利息的行為也常有發生。第二,贖期不得延續。宋代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典賣,即便超過了約定期限,只要原契見在,“不限年歲,并許收贖”[23]。但西夏的物業典賣只要逾期,便移交所有權,再無收贖機會。這些壓迫在出典人身上的苛刻條件揭示出比唐宋更為沉重的負擔,而對富戶來說,承典物業成為一項可以獲得更多預期收益的投資手段。下面來看實際案例。

(1)承典土地

俄Инв.№.4696—1(2)中的“慮界蛙(梁善盛)”曾承典了“縦兩登(大力子)”的一塊“燈閉翅臀睫(十石撒處地)”,約定“蟄毋睫竲篟繏(谷不計息,地不取利)”,如同唐代“物無利頭,地無雇價”一樣,以地上收益沖抵利息。約定同年八月一日為贖期,逾期不贖則移交土地所有權[6]235。俄Инв.№.5147中“慮秢蕔(梁犬鐵)”在光定午年(1222)三月間4次承典土地,共計21.3石撒處地,折合213西夏畝,51.12宋畝。支付典價16石5斗糧食,約定七月一日贖回。同時在為期4個月的典期內向每位出典人收取50%的利息,到期共收本息24石7斗5升糧食[24]。

(2)承典牲畜

俄Инв.№.4696—1(5)、(8)中梁善盛分別承典了“慮睸蛙(梁灰盛)”的一頭牛、一匹騾和一頭驢,以及“藹脟秢耝舏(耶和犬東吉)”的一匹騾和一匹馬,共支付典價8石8斗糧食,并在契中寫到“蟄竲毋篟頑,笘毋兩篟繏(谷不計利,畜無工價)”,如同上述典地契中“谷不計息,地不取利”一樣,用牲畜的使用權沖抵利息。同年八月一日為贖期,屆時“荗笘竀帝(交還典畜)”,逾期“荗笘慮界蛙蓽茪 (典畜歸梁善盛所有)”[6]236-237。 俄Инв.№.5147—1(2)中梁犬鐵也承典了“羢岡拓聚販( 訛寶月奴)”的一頭“硽臚蝕梆伴篿(全齒黑公駱駝)”,支付典價七石麥。然與梁善盛不同的是,他額外收取了50%的利息[25]。契約中還有不少以“本持者”身份立契的契約。這些“本持者”大多是“使軍”等奴婢群體,如梁善盛便有自己的“本持使軍兀黑成”代表自己同別人訂立契約。史金波先生認為“本持者”是替家主打理業務的經手人[1]225。契約中還有很多這樣的“本持者”,有的在契約中省略了主人的名字,只保留下“本持者”的姓名。如俄Инв.№.4596中的8件契約(5件放貸契和3件典畜契)[6]220-222、俄Инв.№.5949—26中的2件契約(1件放貸契和1件典畜契)[8]89,都是由“臷莀腞藐羳靛(本持者小驢馬)”簽訂的。還有俄Инв.№.5949—21中5件契約[8]85-86、俄Инв.№.5949—20中5件契約[8]83-84,都是由“臷莀腞??梆(本持者??黑)”簽訂的??梢哉f,擁有“本持者”的都是家資豐厚可以長期經營私人產業的富戶。

(3)承典人口

契約文書中還有一批罕見的典身契,反映了人口交易的情況。俄Инв.№.4783—7(2)中“榜篩舏莿竤(羅部吉祥白)”于天慶卯年(1195年)承典了“缞聚泌(九月山)”的“蒤閉翅臀睫息飼(一塊七石撒處地)”和“挨綀艥聚絁蔩舉燈(一人臘月樂年二十歲)”,以及“挨蓚臔(一箭鏃)”和“舉侮跟□□(二卷半□□)”,支付典價33石糧食[6]287。他還在另一件不詳年月的殘契中用7石小麥、7石大麥和4石糜典得一頭“舉絓硽臚蝕(二豎公駱駝)”和一名“歉窲縉?拓(使軍西?寶)”[22]11。梁犬鐵也曾用8石麥典得一名“歉窲孟羶販蔩舉燈(二十歲使軍彌藥奴)”,同時收取4石麥作為利息[26]。還有一位“納籰?蛙秢(嵬移?盛犬)”通過自己的“臷莀腞歉窲金隆舏(本持者使軍老房吉)”用8石小麥和4石雜糧典得兩名“荗綀(典人)”[8]146。

2.租賃牲畜

這些富戶們不僅儲糧豐足,牛具役畜等農業生產資料也十分寬裕,時常出租給前來求助的貧戶,收取一定的租金。梁善盛在俄Инв.№.4696—1(6)中,將自己的騾、牛、驢各1頭/匹分別出租給3個人,共收租金3石1斗5升雜糧;又在俄Инв.№.4696—1(9)中將一匹馬出租給兩人合伙使用,因文書殘缺,租金不知確數①文書此處只存“蒤苰氦暖蟡(七斗五升麥)”,前面殘去幾字,難以判斷“七斗五升”是全額還是尾數。,租期兩個月,八月一 日交 還[6]236-237。 羅 部吉 祥白 也在 俄Инв.№.4783—6(3)、(5)、(7)中,于光定午年(1222年)四月分別將自己的“藐羳梆黨矂(一黑驢)”“挨伴罦?冪羳倆梆(一全齒小黑母驢)”和“淚絓刪梆矂(一六豎黑牛)”分別出租給三人,收取租金5石2斗5升糧食[6]286-287。 他還在俄Инв.№.4783—7(1)中將“伴篿藐羳矂(一全齒驢)”租出,租金5斗麥[6]287。

3.租賃土地

史金波先生曾考釋過8件租地契,是普渡寺將寺院田產租給農戶時的契約[1]331-345。除此之外,出土文書中還有一些私人租佃契,是富戶們將個人產業租給佃戶的記錄。俄Инв.№.4696—1(3)中,梁善盛就曾將自己“燈閉翅臀睫息負(一塊十石撒處地)”租給“鴻謄舏莿秢(細玉吉祥犬)”佃種,租期當年八月一日到期,收取“睫緄淮閉淚苰□暖蟡(租金四石六斗□升麥)”。還有一位“羢岡舏莿秢(訛吉祥犬)”于光定申年(1212)三月十日將自己一塊十三石撒處地租出,租期“息翆息簘(一年包種)”。文書還透露出一個重要信息,“□簘彤睪篟綕,穔篎舏莿秢焦硯(其除地稅外,吉祥犬不管)”,說明租佃期間不過割地稅,仍由田主“訛吉祥犬”繳稅[27]。此人雖然在迄今所見的契約中出現次數不多,但他租出的土地折合130畝(西夏畝),比很多農戶擁有的全部土地還多②據史金波先生對西夏租稅文書所反映的農戶占有耕地數量的統計,當時黑水城一帶的農民占地大多不足100畝,百畝以上者是少數富裕的地主。見史金波《西夏經濟文書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第107頁。,說明他也是占地較廣的富戶地主。

(二)富戶背后的土地經濟

上述富戶們對私有產業的各類經營方式,都源于一個最基本的核心,那就是土地經濟。富戶們無論是放貸還是承典物業,都憑借手中豐裕的儲糧為本金來獲得資本回報。儲糧既豐,必定意味著占有大量土地,更兼他們還直接承典或出租土地。貧戶們即便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也要典賣家產舉借種糧,也正說明耕地對他們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他們從富戶手中租來的牲畜都是牛、馬、驢、騾等用于農耕的役畜,甚至連人帶地一起承包。貧戶對土地資源的迫切需求是刺激富戶群體成長的重要誘因。對富戶來說,土地是博取利潤的投資性產業;對貧戶來說,土地是賴以生存的生產性產業。這些契約活動的背后,土地經濟才是根本驅動力,各類契約揭示的是一個以土地經濟為核心的民間交易市場。

眾所周知,中古時期的土地制度在唐中葉發生重大變革,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唐代稅役制度由“租庸調”向“兩稅法”的轉變,緣于國家失去了對土地的控制,而不得不順應這一趨勢,將征稅重點由人口轉移到土地上來,所謂“天下紛紛,遂相兼并,故不得不變而為兩稅”[28]。與此相合,在土地政策上做出兩方面的調整:第一,取締世家“豪民”的免稅特權,“據地出稅,天下皆同”[13]1545;第二,放任土地自由買賣,“富者有資,可以買田”[28]49。這場由“反對兼并”到“不抑兼并”的轉變對唐宋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其中之一便是塑造了一批憑借土地致富的富民。林文勛先生曾提出著名的“富民社會”理論,指出兩稅法以來,一方面傳統的世家“豪民”因喪失免稅特權而走向衰落。另一方面隨著土地的迅速商品化,“千年田換八百主”[29],加劇了財富分配和貧富分化,一些家庭因占有、擴充、經營土地而躋身富民之列,作為一個新的社會階層全面崛起[30]。這批“富民”對鄉村經濟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唐代陸贄曾描述當時的貧富關系:“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保?1]宋人葉適言:“小民之無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借資于富人,歲時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歸于富人?!保?2]對照前文的介紹,這樣的描述與西夏晚期黑水城地區的情況頗有相近之處。西夏租佃契中佃戶租田于富戶,正是“假田于富人”;缺少農具、役畜甚至人力便向富戶租來,即是“借資于富人”;度日維艱,缺少口糧,向富戶借貸甚至典當家資,即所謂“求于富人”。當然,唐宋“富民社會”達到的高度,西夏的這些“富戶”群體無法與之等量齊觀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他們產生的社會機理、致富手段和產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殊途同歸,才是值得引起關注的地方。

我們應該意識到,“富戶”的出現只是最終呈現在西夏晚期的一個客觀現象,背后必然有著一套長期運行的社會機理。從官方成文法《天盛律令》代表的西夏中期到各類出土的社會文書代表的西夏晚期,對這一時段的觀察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任何人沒有免稅權?!短焓⒙闪睢穼兴袚碛型恋氐挠挟a者稱為“稅戶”,按期繳稅,“諸租(稅)戶所屬種種地租見于地冊,依各自所屬次第,郡縣管事者當緊緊催促,令于所明期限繳納完畢”[17]493。這里既包括普通的自耕農也包括承擔雇傭、租佃關系的大地主,更不區分任何貴族。

第二,土地買賣是合法的?!短焓⒙闪睢芬幎ㄙu地者須及時于轉運司注銷稅籍,買地者依法清量畝數[17]509。甚至連皇親節親主的土地也是允許購買的,“僧人、道士、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農田司所屬耕地及寺院中地、節親主所屬地等,諸人買時,自買日始一年之內當告轉運司,于地冊上注冊,依法為租傭草事”[17]496。出土的西夏文賣地契也證實了這一情況——寺院、私人之間收購、兼并土地的行為不僅未受到干涉,有的還有政府的鈐印,表示已繳契稅,契約合法有效[11]66。這與宋代葉適所云“蓋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貿易,而官反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的情況何其相 似[32]652。

與上述兩點相合的是西夏的稅役制度。無論是耕地稅、水稅、草稅還是勞役,都是以田畝數為征發標準[33],不同于唐前期以人丁為準的租庸調制,這正是為什么這些稅種在地權交易頻繁的西夏晚期得以行用不廢的原因。駱詳譯還曾對西夏晚期的戶籍手實文書進行過深入研究,指出其將土地信息登記于前,人口信息登記于后,與唐代前期手實的登記順序相反,正是體現了西夏延續唐“兩稅法”以來以土地為征稅標準的趨勢[34]??梢?,無論是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還是履畝納稅的稅役體制,西夏的情況與中唐至兩宋土地制度變革的歷史趨勢都是高度吻合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西夏王朝并不是一個唐宋轉型的“旁觀者”,而是順應潮流的參與者和見證者。西夏雖以游牧經濟立國,但至中晚期土地經濟才是國民根本,特別是土地進入商品流通后,在基層社會形成了廣闊的、自由買賣的土地(包括土地的衍生副產品)市場。契約中的這些富戶們正是通過占有豐富的土地資源來擴充資本,周轉運作,廣生厚利。

四 結語

出土的西夏契約文書種類豐富,內涵厚重,對它的研究是難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學者們在多重視域下反復琢磨,仔細推察,方能最大限度發揮它對解讀西夏社會歷史的寶貴意義。本文旨在前輩學人的研究基礎上,利用新材料對契約文書中的幾個問題略作了闡發。

契尾花押以執筆押為主,畫指次之,鈐蓋押最少。執筆押“同籍同符”的現象,折射了唐代以來家庭中的“同居共財”制度,是反映基層家庭結構、戶籍制度的重要線索。畫指與符號有同等的信用力度,是民間社會重要的身份憑證,在契約中與符號搭配使用,突出差異,增強辨識度。

寺院放貸與私人放貸相異的利率形態,背后根本原因是兩者的資本規模不同。寺院憑借官方的政策支持而更方便地獲取源源不斷的經濟收入,在豐厚且穩定的資本支持下,它的放貸利率低,債務周期長,私人放貸則反之。不過,盡管私人產業在整體上無法與寺院相比,但在平民群體中也產生了一批相對占有多數資源的富戶,他們與寺院一樣通過多種手段向周邊貧戶輸出資本,但自身并無特權可言。他們雖不是宋代社會那種有“數萬石之租”的巨富,但產業多樣,經營持久,也聚合、引導了寺院之外的鄉村市場,憑借其經濟優勢獲取了不菲的利潤,是當地百姓中當之無愧的富戶。富民群體在宋代有著特殊的社會意義,一方面他們是國家鄉村治理的主要依靠力量,同時他們在基層社會事務中的引導力和影響力,也推動了村社自治與國家治理的自覺適應[35]。

西夏時期黑水城地區的政區層級十分單一,只有監軍司一級,以下再無政區建制[36],留下了廣闊的地理空間和松散的行政空間,這對占據更多生產資源和社會財富的富戶顯然有著突出的社會意義。恰如宋人葉適所云,“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于富人……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32]657。囿于史料,對西夏晚期的這類富戶尚無法展開更多的觀察,但值得持續關注。期待隨著更多社會文書,特別是大量告牒文書的解讀,這一問題將會獲得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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