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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遞+互聯網+加密數字貨幣”販毒案件實務難點探析

2023-01-08 05:57項馨儀
中國檢察官 2022年4期
關鍵詞:毒品被告人加密

● 項馨儀/文

“寄遞+互聯網+加密數字貨幣”販毒模式是指販毒分子通過互聯網發布販毒信息,和購毒者達成合意后,通過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毒資結算,后通過快遞寄遞方式進行毒品交付的交易模式。近年來,毒販依托于境外互聯網平臺,尤其是境外Telegram(以下簡稱“TG”)、Snapchat等具有閱后即焚功能的聊天群組進行毒品交易,指使他人在境內郵寄大麻,并使用加密數字貨幣作為毒資交易的案件頻發。由于加密數字貨幣使用者具有匿名性和不可追蹤性,使得犯罪打擊難度加大,浮出水面的案件往往只是復雜毒品犯罪世界的冰山一角。此外,由于通過寄遞環節查獲的相關嫌疑人員多系不知情的“工具人”、查獲的毒品數量相對較少,并不能實現對毒品犯罪的有效打擊。有鑒于此,筆者以郭某明等人販賣毒品案為視角,歸納該犯罪模式販毒案件實務難點,并提出解決路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郭某明通過VPN“翻墻”使用境外網站注冊TG軟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網名創建聊天群組并在該群組內發布販賣毒品大麻的信息。購毒人員通過該群私信郭某明下單購買大麻,并以比特幣、門羅幣等數字貨幣向其支付毒資。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四次通過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販賣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兩次通過TG軟件向他人購買毒品大麻,并約定以寄遞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兩次幫助他人將裝有大麻的包裹通過快遞郵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區某快遞網點查獲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郵寄快遞包裹內的大麻99.03克。

二、辦案難點

(一)境外聊天群組涉毒品交易的電子數據證據轉化難

涉案毒販“翻墻”使用的電報(即TG)是俄羅斯人PavelDurov發明的一款即時通訊軟件,宣稱絕對保密,不需要實名認證,可私密聊天,不會經過服務器端,端對端加密且閱后即焚,聊天內容不允許轉發;無第三方監管,政府也無法監控。[1]參見《幣圈熱衷境外建群:群內人數可過萬 現今逐漸成“死群”》,搜狐網https://m.sohu.com/a/250187477_115362/,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2月20日。這對電子數據的證據轉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閱后即焚功能使得電子數據易滅失;二是電子數據沒有原始存儲介質;三是電子數據同一性難以判定。

(二)加密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嫌疑人鎖定難

和其他網絡世界一樣,區塊鏈網絡世界中的操作者都是匿名的,傳統網絡世界的操作者信息能夠通過查詢IP地址、MAC地址來鎖定,而區塊鏈網絡世界的去中心化,讓操作者之間除了參與交易信息的不同,沒有其他可以區分的特征,而操作者各自參與的交易信息被保存在整個區塊鏈賬本數據中。只有找到相應的交易信息才能從區塊鏈賬本數據中鎖定參與的賬戶,再通過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鎖定賬戶,平臺注冊信息和真實身份的緊密性就直接決定了鎖定真實人員的難易度,比如幣安交易平臺只要求用戶留下郵箱即可注冊成功,而通過郵箱鎖定真實身份比較困難;如果沒有找到相應的交易信息,雖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推斷,但數據海量,分析成本較高,且如果有“洗幣者”加入,則推斷的準確性無法保證。如在本案中,郭某明的比特幣錢包地址并沒有直接用于接收毒資,而是通過“洗幣者”給予的相關錢包地址進行交易。因為個人能夠開立任意數量的加密數字貨幣賬戶,而且由同一人控制的兩個地址間的交易,與由不同人控制的兩個地址間的交易難以區分。從理論上來講,一個人可以在將比特幣轉換成另一種形式的虛擬貨幣之前,在其控制的比特幣的賬戶間進行無數次交易,執法人員要追蹤這種交易鏈將會非常困難。[2]參見師秀霞:《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法律規制》,《南方金融》2016年第6期。因此,就現有技術來說,在區塊鏈網絡中想要得到某個用戶地址對應的真實身份是異常艱難的。[3]參見孫國梓、王紀濤:《淺析區塊鏈取證與存證》,《中國信息安全》2019年第5期。

(三)各環節犯罪角色多造成打擊難

線上交易、寄送毒品、加密數字貨幣交易等各環節參與人員眾多,且往往不是毒品交易雙方。在線上交易的,往往不是直接有購毒、販毒需求的人員,比如本案郭某明就是販毒中介人員,而向其購入毒品的賈某某系幫他人代買毒品的人員。再如寄送毒品的環節,寄遞者并非一定是販毒者,可能是不知情的人員,也可能是毒品制造者,在寄遞者零口供的情況下,對其犯罪角色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能否實現毒品犯罪的精準打擊。

三、解決路徑

(一)介入偵查,及時轉化電子證據

針對電子數據易滅失的特點,應及時介入偵查,爭取在電子數據滅失前固定證據。2020年4月,為落實寄遞毒品違法犯罪源頭治理要求,承辦檢察院通過檢警聯動建立寄遞毒品案件通報介入偵查制度。檢察官介入偵查,在了解到郭某明可能使用手機登錄TG軟件,而TG軟件具有在限定時間內銷毀閱后信息后,建議公安機關馬上將從郭某明處查獲的3張手機卡安裝到其他手機上,通過以手機號接收驗證碼的方式登錄郭某明TG賬號,接收該三個手機號碼對應的TG賬號的云端聊天記錄,在手機卡扣押后5日內、信息銷毀前完成電子數據的證據轉化。由于涉案電子數據儲存在境外TG平臺的服務器上,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建議通過遠程勘驗的方式提取,并提示取證人員,對原始存儲介質無法提取的情況在電子提取筆錄中予以說明。[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9條、第10條。為了保證遠程勘驗獲取電子證據的同一性,全程錄音錄像,并制作電子遠程勘驗筆錄,使得電子證據提取過程可以重現。后公安機關通過上述方式,調取到郭某明三個手機號綁定的TG賬號的聊天記錄,發現三個賬號在不同群中發布相同文字的販毒廣告,其中一個TG賬號在和他人聊天時,提及昵稱“隔壁老王叔”是其賬號,從而確定了被告人郭某明系販毒通訊群群主的事實。

(二)獲取加密數字貨幣交易信息,關聯錢包地址鎖定嫌疑人

要獲取接收毒資(加密數字貨幣)人員的真實身份,需要區塊鏈交易信息,即區塊鏈中毒資支付的交易信息。本案辦案人員從購毒者處得到了被告人郭某明在TG軟件上發送的收比特幣的鏈接地址(錢包地址),由此獲取了區塊鏈交易信息,在對郭某明批準逮捕后,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通過獲取的區塊鏈交易信息,在區塊鏈賬本數據中查詢交易的賬戶,但是從區塊鏈信息查詢到的賬戶均無法關聯到郭某明。證據鏈條斷裂時,辦案檢察官轉變思路,從結果倒推過程,即作為販毒者的郭某明必然要在最后環節收取作為毒資的加密數字貨幣,遂建議公安機關在幾大區塊鏈交易平臺查詢被告人郭某明注冊賬號及關聯的錢包地址。公安機關通過網警向北京火幣全球站公司調取郭某明的賬戶信息,獲取被告人郭某明在火幣網的注冊信息和錢包地址,經過電子勘察,發現涉案區塊鏈交易信息中出現的多個錢包地址,均和被告人郭某明在火幣網注冊賬戶關聯的錢包地址存在比特幣的流轉,進而認定被告人郭某明接受毒資的事實。

(三)引導全面收集證據,明確寄遞者犯罪角色

在寄遞毒品案件中,寄件人往往對其郵寄物品的違法性認識提出辯解。此時,檢察機關應當注意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反映寄件過程的證據,結合寄件人的年齡、閱歷等情況綜合判斷分析。全面收集寄件人手機通話記錄、手機基站定位信息、快遞費支付信息,以及和委托人之間的銀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確定委托人是否存在、寄件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真實關系、接受委托的方式是否符合常理,以排除其不明知的辯解,明確其犯罪角色。本案被告人李某君到案后拒不認罪,辯解受人之托寄送裝有音響的快遞。在向李某君出示其微信聊天記錄里相關購買毒品信息后,李某君供認知道委托人為吸食大麻人員,結合兩次和委托人見面均是偶遇、兩次郵寄地點相隔較遠等不合理委托郵寄方式,推定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郵寄。李某君否認通過手機和委托人聯系,且在其手機數據中未發現委托人信息,無法明確委托人存在與否。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君在TG上販賣大麻,遂認定其為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

四、辦案思考

(一)調整偵查思路,完善證據鏈條

“寄遞+互聯網+加密數字貨幣”販毒模式極為隱蔽,偵查難度大,加上被告人往往零口供,證據較為薄弱。辦案人員應調整偵查思路,從客觀證據入手,及時轉化電子證據,鎖定境外聊天軟件使用者,掌握加密數字貨幣的流轉情況,完善證據鏈條。本案中,檢察官提供偵查思路,通過電子遠程勘查,調取火幣網賬戶信息,破解作案手機,調取快遞單,串起整個證據鏈條。檢察官充分聽取被告人的無罪辯解,開示被破解的作案手機數據、火幣網賬戶信息、轉賬信息等證據,揭穿被告人郭某明不是“隔壁老王叔”的辯解,最終成功突破口供。

(二)注重類案檢索,及時補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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