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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遞渠道涉槍案件的辦案實踐與思考

2023-01-08 05:57楚雅麗
中國檢察官 2022年4期
關鍵詞:周至縣槍支劉某

● 楚雅麗/文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2016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通過網絡認識被告人楊某帆,隨后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在楊某帆處購買大量槍形物,后劉某、孫某以微信等網絡方式聯系交易,并通過某快遞向全國各地寄遞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義市某快遞公司在檢驗快遞包裹時,發現該包裹由陜西省周至縣寄出,內有仿真槍。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員在陜西省周至縣將劉某、孫某當場抓獲,在孫某指認下現場繳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1支。后劉某帶領公安人員在位于周至縣某村的門面房內查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員在陜西省西安市某貨運處查獲楊某帆從廣東汕頭發給劉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公安機關從查獲的668支槍形物中隨機抽取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4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20支共計44支進行鑒定。經鑒定,送檢的44支槍形物均被認定為槍支且以壓縮氣體作為發射能源。

2018年8月30日,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孫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月2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孫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年,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年。二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6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帆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8月1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某帆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二、辦案特點與亮點

(一)通過介入偵查、上下聯動,及時完善證據鏈條和證明體系

案發后,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偵查,就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對非法買賣槍支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槍支鑒定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取證建議。由于案情重大復雜,該案被上提至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安市院”)同步審查,西安市院多次組織召開案件座談會,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為起訴、審判奠定了良好的證據基礎。

《槍支管理法》中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我國對槍支管控十分嚴格,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碰到各式各樣的玩具槍、仿真槍,有些甚至具有一定的爆發力,普通民眾很難從外形上、性能上進行區分和把握。因此,主觀明知的判斷是審查的重點。針對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知道交易的是槍支的辯解理由,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微信聊天記錄、快遞物流發貨單以及槍支流向的相關證據。經過審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楊某帆匿名寄件,物流發貨單上未填寫發貨人的任何信息,且楊某帆曾通過微信視頻提醒劉某二人逃避檢查;下線劉某使用“王濤”的假身份,又將包裹名稱偽裝成“獼猴桃干”等物品將槍支發往全國各地等,都反映出楊某帆等人的槍支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和匿名性,足以證明其在主觀上對買賣槍支且該行為是違法行為是明知的,形成了內心確信。

(二)結合槍支數量、情節,審慎提出審查意見和量刑建議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對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由于槍支認定的專業性,鑒定意見作為定案的關鍵性證據,不僅影響定罪,也直接關系到量刑,對司法辦案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按照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槍支、槍彈及零部件物證檢驗的抽樣方案》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查獲的668支槍形物中隨機抽取44支送檢,經鑒定均被認定為槍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案涉案槍支數量已經遠遠超過“情節嚴重”的最低數量標準,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同時,考慮到送檢槍支的比動能均在2.17焦耳-3.9焦耳/平方厘米之間,部分售出的槍支還存在無法正常擊發的情況,涉案槍支無論從售賣價格、產品質量、質地、性能、致傷力以及威懾力等方面均不能和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或具有較高槍口比動能的壓縮氣槍相比。最終,檢察機關按照“數量+情節”的原則,綜合犯罪動機、槍支流向、售賣價格、用途、性能等因素以及依法適用認罪認罰、自首、立功等情節,審慎提出了事實認定意見和量刑建議,并被法院判決采納。

(三)通過以案釋法、檢務公開,增強社會公眾法治意識

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就本案組織開展了庭審觀摩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區、街辦代表到場旁聽,西安市檢察業務骨干共30余人全程觀摩。公訴人通過構建證據體系,指控和證明犯罪,同時向旁聽人員講解非法槍爆物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并結合“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進行法治宣講,以案釋法,動員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爆違法犯罪線索。庭后,檢察機關組織了座談評議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基層組織代表以及縣法院和公安局相關人員受邀參會。座談評議會圍繞庭審情況,就如何加大打擊寄遞槍支等違禁品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出庭履職和參與社會治理情況給予了高度評價,并表示將積極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打擊寄遞槍支等違禁品犯罪,形成治理合力。

(四)通過司法辦案參與社會治理,助推寄遞安全

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區域寄遞槍支,相關單位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未嚴格落實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向周至縣郵政分公司、周至縣公安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提出強化安全監管建議。被建議單位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加強行業監管。西安市院對辦理的寄遞違禁品犯罪案件開展專題調研后,及時對接西安市郵政管理局并制發檢察建議,就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管理問題進行座談,積極參與和推動行業綜合治理。在指導辦理楊某帆等人非法買賣、槍支一案時,陜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陜西省院”)積極與省郵政管理局對接,召開座談會,了解了全省寄遞行業現狀,通報了近三年檢察機關辦理寄遞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的情況,從案件量攀升、涉毒量遞增、犯罪手段網絡化、犯罪形式跨區域等方面分析了案件特點,反饋了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存在的問題。雙方就如何加強源頭預防、切斷犯罪網絡、加大監管力度進行探討并交換了意見建議,就下一步加強檢郵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筑牢寄遞防火墻達成了共識。由此,陜西三級檢察機關圍繞司法辦案,探索寄遞安全治理新路徑,為推動“七號檢察建議”在陜西落實奠定了基礎。

三、辦案思考

(一)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罰當其罪

近年來,“兩高”先后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涉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從嚴打擊涉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槍口比動能大小、危害后果等因素,唯槍支數量論,機械照搬相關規定一律從嚴打擊的做法,造成刑罰不當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精神,在打擊涉槍犯罪時,檢察機關應堅持總體從嚴,特別情形從寬的原則,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體到辦案過程中,一是應堅持整體上從嚴的立場,依法嚴懲涉槍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二是應當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涉槍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當體現差別化,根據2018年“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的精神,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數量,還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主觀認知、動機目的、違法所得等情節進行綜合評判,確保罰當其罪。三是注意把握法理與情理的關系。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綜合考量天理、國法、人情,爭取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中,檢察機關切實發揮主導責任,打擊犯罪與教育挽救并重,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慎提出量刑建議,并被法院判決采納,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

(二)注重處理好與法院、公安機關之間監督與配合的關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針對疑難問題,偵訴審三方應緊密配合,就案件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加強溝通協作。如依托法院涉槍爆案件內審機制,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與同級法院多次溝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負有主導責任,要牢固樹立“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向前、向后延伸觸角,針對偵查違法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防止案件帶病進入檢察環節和審判環節;針對審判活動違法情形依法進行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公信。例如本案中,針對卷中一份辨認筆錄顯示公安機關組織辨認沒有個別進行等執法不規范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切實發揮了法律監督作用。

(三)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機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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