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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社會視域下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相協調機制的構建

2023-04-17 13:13李曉霞
廣西社會科學 2023年9期
關鍵詞:理性建構個體

李曉霞

(上海師范大學 a.知識與價值科學研究所;b.哲學與法政學院,上海 200234)

自文藝復興對神的祛魅開始,上帝便被拉下了神壇,取而代之的是對人的主體性及個體理性的張揚。在近代啟蒙理性主義看來,文藝復興以來的西方近代哲學所開啟的認識論轉向,就是用人的主體性和人的理性來取代上帝的神圣形象,把人從自我異化的神圣形象中解救出來。其奉行的理性原則是人可以通過理性把握世界并改造世界。正如馬克思所說:“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歷史的任務就是確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異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異化,就成了為歷史服務的哲學的迫切任務。于是,對天國的批判變成對塵世的批判,對宗教的批判變成對法的批判,對神學的批判變成對政治的批判?!盵1]自此之后,西方近代哲學轉而關注人本身及人的理性。這一轉向最先由笛卡爾開始。他通過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哲學命題開啟了西方近代哲學的認識論轉向即主體形而上學轉向,他以普遍懷疑的方法論來確證人類知識的合法性,提出人們應該用數學的方法即理性來進行哲學思考,因為理性比感官的感受更可靠。他以對個體理性的強調來高揚人的主體性,從而確立了主體理性以及自我意識的突出地位,使哲學的研究范式發生了根本轉變。笛卡爾之后,康德、黑格爾等人都對理性作出了不同的詮釋,使得理性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提升。對于當今美好生活社會的構建來說,理性的作用更是至關重要。但是,美好生活社會之所以美好,并不是因為每個人都是理性人,事實上每個人也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是理性的。美好生活社會之所以美好,是因為美好生活社會能夠建立有效的理性發揮機制,讓非理性以及反理性受到制約。因此,對于美好生活社會來說,理性發揮作用的機制比理性本身更重要。美好生活社會必須建立人類理性的有效發揮機制,保障個體理性和社會理性的相互協調。只有當個體或社會有效地發揮理性的作用時,美好生活社會才會成為可能。

一、個體理性:個人獨立性與他人依賴性的辯證統一

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社會,其多元性的前提在于人的主體意識的覺醒。正因為每一個個體擁有了主體意識,他們才會由此產生不同的理念、準則和信仰,現代社會也才因此呈現出差異和多元的特征?!岸嘣鐣且粋€非排他性生活世界,在這個生活世界中,所有存在者身份都是平等的,并以一種理性的態度在經驗生活中彼此商談、交流,構建起主體間關系?!盵2]可是,真實的情況是并非人人都能以理性的態度處理事務,社會中非理性的現象依舊存在,由此產生的矛盾也接踵而來。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要大力呼吁人人有理性地對待周圍的一切事物,建構一個合乎理性的、和諧的美好生活社會。

何為理性?在黑格爾看來,理性是宇宙的實體,也是宇宙的無限的權力,它是一切自然的和精神生活的基礎[3]。據此,黑格爾創造性地提出了“理性的狡計”這一概念,認為理性是存在于宇宙萬物和人的全部活動中的偉大的普遍的力量,它總是借用特殊的存在者之間的磨損和消耗,在冥冥中貫徹自己的目的和意圖[4]。因此,理性是推動事物發展的力量,它存在于人的全部活動之中。對于個體來說,理性理應是人人都具備的基本能力。但是,個體理性能力的發揮和運用卻是因人而異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有效發揮理性的作用,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個人很容易走向以“經濟人”假設和利益最大化為主要價值導向的境地。所謂“經濟人”假設,是指“一個人,無論他處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樣的,都以追求個人利益,使個人的滿足程度極大化為最基本的動機”[5]。也就是說,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個人容易成為原子式的利己主義個人,有的人甚至關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而無其他。就如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人的利己本性所作的描述:“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盵6]可想而知,在這樣的背景下,人人都是各自為戰的,個人奮斗成為理所當然的口號,為了自己而努力也就順理成章了。但是,市場經濟社會在激發人們的奮斗激情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他人幸福的“絆腳石”。一切就如馬克思所形容的那樣:“每個人都妨礙別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所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盵7]如果人們都只考慮自身的利益,把個人必須努力理解為孤軍奮戰,那么運用理性就無從談起;如果個人理性無法發揮有效作用,構建美好生活社會也就無從談起。

在美好生活的愿景下,每個人都能夠理性地對待自己和自身利益以及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關系的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美好生活社會的建構必須依賴社會整體理性的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要消解個體理性,或許個體從自己的利益或目的出發進行活動,同時又顧及他人幸福奮斗的正當性,才更能有助于社會整體的發展。就像黑格爾所說的那樣,“世界進程的個體性很可能以為自己的行為是自為的或自私的;但它比它所以為的那樣是好些的,因為它的行動同時就是自在存在著的、普遍的東西的行動……所以,個體性的行動和作為就是自身的目的;通過力量的發揮運用,向外表現,自在性或潛在性就不是死的,而是活的,有生命的。自在性并不是一種尚未展開的沒有具體存在的抽象的普遍;它本身直接就是個體性的歷程的現在和現實”[8]。因此,對于個體來說,個體的行動看似是為了個體的發展,但實際也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整體,從而有助于社會整體的行動,“個體性的運動就是普遍的東西的實現”[9]。正是在個體的行動中才能形成社會整體,成就整體的事業。但是,個體的行動必須發揮理性的作用,若無理性,完全由情緒控制,個體的行動將毫無意義。人只有在理性的驅使下才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和糾正,并給出行動的最優方案,使自己理性處理事務的同時也能改變社會整體的行動效果。每個人自己必須努力,也要顧及他人幸福的正當性,這才是個體理性的當然邏輯。

雖然并不是人人都能夠做到絕對理性,但是個體理性的真正有效發揮要求理性的個體正確地認識自我與自身以及自我與社會和他者的關系。

第一,要正確把握自我與自身的關系。每個人都有獨立的自我,而這個自我對自身成就成什么樣的人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個體需要用自身的理性把控好這種關系。過度的自我并不是自身發展的最佳選擇,因為對自我的絕對關注,意味著與他人的分隔和封閉。孤立主義的自我對個體自身的發展不僅不能帶來積極的促進作用,反而會導致相反的效果。因此,個體既要有獨立性、整體性、特殊性,但又不能追求封閉的自我。在追求獨特的人生目標和建構自己出彩的意義世界的同時,擺脫過度自我,是個體理性發揮作用的最佳選擇。

第二,正確認知和遵守社會規則。遵守規則是個體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第一法則,社會的規則制度雖然對個體而言具有一定的外部強制性,但是個體如果不遵守規則,那么社會的公共秩序就會產生混亂。遵守規則意味著個人對理性的堅持。即使規則不具有合理性,也要遵守改變不合理規則的規則。在規則中展現的個人理性,體現的是對他者的尊重。一個人缺乏理性的最常見表征就是無視他者,并以自我為中心。個體具有獨特性和自我完整性,就容易導致個體對他者的排斥,將他者看作對自我完整性的損害。其實,個體既是完整的又是不完整的。只有當個體將他者內化于自身,使之成為自我獨立性不可缺少的必要依賴的時候,個體理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現,否則就很容易感情用事,完全受制于情緒,從而變成我行我素一般的任性自由或者故意逃避責任的消極自由。規則正是在考量個體如何對待合理他者的實然中展現個體的理性程度。

第三,在尊重他者的同時需要學會合理求助他人。合理求助他人也是理性的表現。筆者認為,盡管每個人都明白遵守規則的重要性,也會盡可能地不違背規則,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把合理求助當作理性的東西予以堅持。多數情況下,當一個人遇到困難時,他并不清楚該如何合理地尋求幫助,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并且也應該了解解決困難的求助之法,因為理性的標志之一就是對他人的合理依賴。人并不是一個單個的個體動物,而是社會存在物。因此,我們要通過美好的教育理性告訴人們,當遇到困難的時候應通過社會的力量來解決困難,而不是像動物一樣盲目而無助地面對困難。將個人努力和外部求助有機地統一起來,往往能更好地標示個體的理性狀態。例如,教育需要引導個體理性地學會重要的公共生活法則:投訴找主管和有困難找警察。實際上,在人有困難的時候警察就是相關事務的主管,所以這個法則一般可以簡化為投訴找主管。因為很多時候,遇到困難找不到警察,找其他管事的人往往也一樣可以解決問題。所以,美好的教育理性不但需要告訴每個人相關的法則,更需要告訴每個人如何靈活地運用這些法則。從教育理性到公共生活法則,再到靈活運用法則,這就是個體理性的建構規律。無論每個人的德性修為如何,只要這樣的理性建構沒有完成,理性人就不可能實現。如果教育理性本身沒有發揮作用,卻要求個體做到完全的理性,那就是過于苛刻的要求。因此,個體理性的發揮需要教育理性首先教導個體如何遵守規則并學會合理求助,這樣才能讓個體發揮自身的理性。

總之,個體理性體現的是個人獨立性與他人依賴性的辯證統一。很多時候,我們可能會對個體理性產生誤解,以為個體理性就是要求個人有理智,學會控制自我情緒,學會運用法律與道德,以為個體理性單純強調的是個人的獨立自決性。其實,個人在作出理性選擇的時候,需要有機地將自我獨立性與他人依賴性統一起來。從現實的社會的人的角度看,他人依賴性在個人獨立性不受傷害的前提下具有合理性,是對個體理性的潤澤和豐富。孤立的自我不是個體理性的合理展現,過度的他人依賴同樣是對個體理性的否定。因此,個體理性是恰當地蘊含他人于個人存在之中的選擇。

二、社會理性:對個體處境的系統響應

個體理性的運用除要依賴于合理他者外,還需要有一個美好的社會理性環境。社會理性的基本標志就是個體所在的社會體系對個體處境有良好的系統響應。一個美好的社會不是僅僅通過建立規則就可以實現的,更主要的是要建立各種響應系統,讓個體不至于完全依賴單個人的微弱力量去求生存。比如,當每個人都知道并良好運用“投訴找主管和有困難找警察”的公共生活法則的時候,主管和警察能對之有切實的反應,能夠及時有效地解決其遭遇的困難,讓個體不至于走投無路。如果這個反應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美好的個體理性的作用環境就不存在。這樣一來,個體只好繼續依靠自身尋求出路,走“不求人”的門道。但是個體的力量是薄弱的,僅僅依靠自身是很難解決問題的,當個體回歸自身時就表明了他們對社會理性的絕望,這是社會理性脆弱的必然結果。其后果是把本來應該社會化生存的個體變成叢林里單打獨斗的原子式個人,最終必然是將個體的理性消解得無影無蹤。所以,個體的無理性通常是因為社會的無理性所導致的必然的個體生存反應。保證個體理性的正常發揮不僅僅需要教導個體學會遵守規則和合理求助,還要建立一個對個體處境有響應的社會系統,以此來避免個體的無理性。也即是說,個體理性的發揮需要社會理性的支持。羅爾斯曾經指出:“公共理性是一個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們的理性目標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義觀念對社會之基本制度結構的要求所在,也是這些制度所服務的目標和目的所在?!盵10]公共理性(社會理性)源于個人理性又高于個人理性,其目標是實現公共善。社會理性不僅要維護個人利益,還要維護集體利益,平衡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應該是社會整體的發展。因此,社會理性的實現在于“克制個人理性中純粹工具性、消極性的一面,高揚個人理性中交往性、普遍性與積極性的一面”[11]。

社會理性是一個社會全體成員基于一致同意而建構起來的理性約定系統。由于它是全體成員一致建構起來的,因而每個成員都有份,都必須承載社會理性。但它既不是每個成員的簡單相集,也不是只存在于個別個體或者部分成員身上,而是每個人都承載一定的社會理性并有機地與他人一致建構社會理性。因此,也可以說,社會理性是每一個個體都應該具備的品質。在現代社會,每一個個體都不可能像一座孤島般存在,作為社會存在物,個人必須通過社會交往而生活,個人目的的實現也必須以他人的目的為中介?!皞€別的人在他的個別的勞動里本就不自覺地或無意識地在完成著一種普遍的勞動?!盵12]也就是說,個人的存在無法與他人隔絕,個人或多或少都會與他人產生聯系,個人需要的滿足也是以對他人需要的滿足為前提的。因此,個人應該有序地參與公共生活,個人的行為必須在普遍的、公共的法則下進行。但是,現實的情況卻恰恰相反,個體可能會因為其個體理性的消解而做出無理性的行為,公共生活及其法則也可能會因為其行為的盲目性而被破壞,從而造成社會失序。因此,這就要求每一個個體在社會行為中認同公共生活法則并理性地運用這些法則,激發出自身的理性并從個體理性走向社會理性。個體承載的社會理性被有機地建構成社會理性依賴于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由此形成了“個體理性—個體社會理性—社會理性—更高階的個體理性”的邏輯鏈條。如果個體無理性,就不會有個體社會理性,從而也就不會有社會理性,最終就會導致個體更加不理性。為了論述方便,我們暫且把個體理性和個體社會理性不加區分地納入個體理性的概念范疇內,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繼續討論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之間的關系。

從個體理性走向社會理性并非意味著對個體理性的全盤否定。個體理性是社會理性的基礎,但同時要強調對個體理性的超越,目的在于更好地發揮社會理性的作用,以便為個體理性創造出更好的運用環境。也即是說,社會理性必須為個體理性的發揮營造有系統響應的理性環境,讓個體理性真正發揮出來,而不是讓個體返回叢林般的生活。正如上文所述,個體理性的消解往往是因為社會的無理性,個體的無理性是社會無理性的表現。因此,為個體處境建立響應系統,是保障個體理性發揮的基礎。如果只強調社會理性而排斥個體理性,就會走向極端,從而消解個體理性。而一旦個體理性被消解,社會理性就是只具形式而無內容的空洞存在。如何讓個體理性在新的理性基礎上得以發揮,需要社會整體的系統支持,當個體事事有回應、件件有著落時,個體才能真正發揮自身理性。

總之,社會理性需要充分保障每一個個體在參與社會生活時的權益,給每個個體以可靠感和信任感,并且不能以個體的社會經濟或政治地位劃分等級,要對每個個體都一視同仁,給予同等的幫助和支持。在個體尋求幫助的時候,社會響應系統要及時出面處理,不管情況危急與否,都應該重視并嚴肅對待,而不是以事情的輕重緩急來決定社會資源的取用。如果市民有困難都很信任地去找警察尋求幫助,那才是理性社會的開始。美好生活社會就應該為個體理性的發揮創設相應的社會響應系統,以便為個體提供支持和幫助。

三、社會響應系統:為個體建構可信賴的他者

當個體理性地求助他者的時候,社會也要有響應者,否則,個體理性就會遭受挫折,個體理性遭受挫折的積累效應是對社會的絕望。換句話說,當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幫助時卻發現自己孤立無援,那么他對社會或他者的絕望就是必然的,因為除了他自己,他沒有任何可以信賴的人。因此,社會要確立對個體理性的響應機制,為個體建構可信賴的他者。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可信賴的他者,社會理性也就徹底崩潰了。因為社會理性的核心乃是要讓每個個體明確地感知到,社會有可信賴的他者。當個體遇到困難的時候,他能夠找到可信賴、可給予自己幫助的他者,從而將個體理性的運用與社會理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因此,當個體知道如何理性地參與公共生活的時候,社會理性必須要有響應者。否則,個體理性導致的結果就是除了自身之外沒有可信之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信任”的意思是“相信而敢于托付”[13]。而在吉登斯看來,信任就是“對一個人或一個系統之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給定的后果或事件中,這種信心表達了對誠實或他人的愛的信念,或者,對抽象原則(技術性知識)之正確性的信念”[14]。我們可以根據他對信任的理解,把信賴理解為對他者的相信而產生的依賴。個體對他者信任的產生在于個體自身所具有的社會性,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人通過與他者的社會交往而產生各種各樣的現實關系,正如馬克思所說,“人的本質是人的真正的社會聯系,所以人在積極實現自己本質的過程中創造、生產人的社會聯系、社會本質,而社會本質不是一種同單個人相對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個單個人的本質,是他自己的活動,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財富”[15]。也就是說,社會本質是每個個體的本質,每個個體都必然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產生聯系。而信任就是兩個個體進行交往和聯系的中介,每個個體都是在對他者的信任下與他者建立社會關系。也正是因為信任,每個個體才能擁有一個穩固的社會環境和生活世界,人也才能在其中自由地生活、交往和發展?!霸诔扇说幕顒又?,信任他人就是體驗穩定的外在世界和完善自我認同感的源泉。這里生死攸關的,就是對‘他人’的可靠性和統一性的‘信念’?!盵16]因此,在人與人的相處中,信任極其重要,若信任缺失,人與人之間將變得冷漠,溫情也將不復存在。

當個體將自己的信任交托給外在的他者時,這個他者也必須是可以信賴的,并且要具有責任性,“責任性意味著不實現信任或是背叛信任是很難的,因為它不會不被偵察和不被懲罰”[17]。因此,他者要承擔起自身的責任,使他人的信任和期待不被辜負。吉登斯把信任理解為對他者的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恰恰說明了信任的產生建立在有一個可信賴的他者的基礎之上。社會必須為個體構建可信賴的他者,因為這將影響到個體的價值訴求、價值選擇和自我定位,只有當個體的生存和發展獲得社會的支持和認可時,個體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理性作用,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也只有這樣,每一個個體才敢參與到社會生活中來,為社會的建設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如果社會沒有為個體建構起可信賴的他者,那么人們就會面臨深刻的社會理性危機。其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每個個體都很難真正對他人敞開心扉,當遇到困難時也不能及時找到社會援助,只能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這不僅僅是社會理性的危機,更是人與人的信任危機。因此,社會才需要建立一個有可信賴的他者的社會信任體系??尚刨嚨乃叩拇嬖谑敲篮蒙钌鐣臉酥局?,個體會因為有可信賴的他者而開始相信這個社會并有效發揮自身理性的作用,人與人之間也會更加團結,社會才能發展得更好。

此外,在為個體建構可信賴的他者的過程中還應該貫徹“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如果忽視了每一個真實存在的個體,那么就更不可能真正發揮個體理性的作用,甚至個體和社會將陷入不可調和的矛盾中。面對矛盾和沖突,一般有兩種解決的方式:一種方式是依靠暴力手段予以消解。比如通過權力或懲罰手段強迫他人認可或接受某些價值或規則,但這種方式看似解決了矛盾,實質只是掩耳盜鈴式地隱藏了矛盾,根本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還有一種方式是每個個體都能運用理性,相互尊重與理解,從而與他人達成一致,產生共識。這種方式才是現代社會真正有效的解決矛盾的做法。暴力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有時候甚至會加劇沖突。只有讓個體發揮理性的作用,并且真正關注到每個個體的利益訴求,而不是只顧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才能建構出美好的和諧社會。不管是社會響應系統的建立還是可信賴的他者的建構,目的都在于保障每一個個體在有需要或有困難的時候都能及時地得到幫助,其落腳點歸根到底都是在人身上。小到個體,大到社會,如果一味地只顧及社會的利益,那么每一個個體都會對社會失望,社會也就無法要求個體做到理性行事。如果每一個個體都放棄了理性,最后的結果就是個體理性的消解,社會將由無理性的群氓組成,這樣的社會談不上是美好生活社會。

四、美好生活社會:建構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相協調機制

在美好生活社會的建構過程中,個體理性和社會理性都不能有所偏頗,而是應該做到兩者兼顧。避免個體理性缺失和社會理性缺失的相互惡性循環,這也是美好生活社會治理的核心所在。個體理性作為社會理性的基礎,只有個體理性有效發揮作用才能保證社會理性的形成。個體理性的重要性不應該被忽視,而社會理性作為個體理性的集中展現,為個體理性的發揮提供了支持,其重要性也無需贅言。社會理性與個體理性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由此,美好生活社會應該建立各種理性發揮的整體機制,保證個體理性和社會理性都能夠良好發揮。

從道德正義的視角來說,只有在社會理性機制建構起來之后,我們才能理直氣壯地對個體理性提出更高的道德期待,否則我們對個體的道德期待就具有或多或少的非正義性,甚至可能有道德綁架的嫌疑。如果社會理性缺失,我們就只能用道德褒揚的方式來促進個體理性的提升,這種方式對于個體理性提升的實際成效來說是不可持續的,因為褒揚要有事件依據,而事件的效應轉瞬即逝。合理的選擇是建構社會理性系統,一旦建構起社會理性系統,我們對個體理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就是必然的。因此,面對種種非理性的個體,我們一方面要對個體理性的現狀加以反思,另一方面也要反思社會理性的缺失及其根源,畢竟個體的無理性往往都是與社會的無理性相關聯的。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或許可以設問:我們是否可以在身邊順利地找到有效的社會理性?如果我們每個人都僅僅像道德判官一樣對別人指指點點,卻很少去集體性地反思社會理性缺失的根源是什么,那就是我們給個體理性賦予了過高的價值,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個體理性的一種苛刻。如果沒有理性的社會環境,我們又如何要求個體理性做到有效發揮呢?當社會理性不是幫助個體生存而是壓制個體生存的時候,理性的美好生活社會何以可能呢?所以,當面對非理性的個體時,我們應避免道德權威主義的出現,使每個個體都免受來自其他個體立場的道德偏見[18]。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依靠正常的社會理性環境,尤其是當我們遭遇困難、需要幫助的時候,我們可以找到對應的求助目標,而不需要憑借自身的微薄力量去應對困難。

在目前的社會狀態下,我們也許還不能夠得到期望的那種響應,在很多時候還不能夠及時地得到他人的幫助。這或許是因為讓個體理性發揮作用的社會理性環境仍不夠完善,所以,對于個體理性的發揮來說,建構社會理性環境或社會理性機制是十分重要的。當然,社會理性對個體理性的響應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而是需要整個社會理性系統的功能作用都能夠得到有效發揮。其實,每個個體都有可能會遇到緊急情況,問題是當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和處理。社會理性機制的建構不能僅僅關注對歹徒、劫匪等的應急抓捕演練,更重要的是要關注日常性的緊急情況如何應對。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會遇到很多棘手的緊急情況,而這些情況往往不被重視,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對此,面對日常生活的緊急情況應如何應急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當個體理性缺失的時候,輿論應給予監督和譴責,否則就無法弘揚正氣。但是,社會的進步和完善,僅靠譴責個體的非理性是不夠的,還需要反思社會理性。甚至可以說,與其用責罵的方式,不如從系統功能機制的角度思考每個人的理性和社會的理性如何有效地聯合起來。如果社會理性機制沒有建構起來,個體理性就會被消解;反之,如果個體理性不足或缺失,而社會理性機制得到良好建構,那么個體理性也會被最大限度地激發出來。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社會理性的作用機制遠比個體理性本身更加重要。但這也并不意味著社會理性機制的建構可以完全不顧及個體理性的作用,在建構社會理性機制的過程中也應充分考慮個體理論的重要性。任何一種機制的建構都不應否認個體理性的存在,如果忽視個體理性,社會理性的建構也會成為泡影,我們應該在保證個體理性有效發揮的前提下建構社會理性機制。一言以蔽之,美好生活社會需要建構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相協調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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