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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邏輯與實踐路向

2023-07-31 04:48但唐洪馬煥靈
青少年學刊 2023年2期
關鍵詞:教育權場域救濟

但唐洪 馬煥靈

改革開放以來,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在教育法治過程中不斷得到強化。 “八二憲法”繼承了“七八憲法”中家庭和兒童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條款,這為兒童的家庭權利提供了憲法保障。 隨后,1970 年代末的《刑法》、1980 年代的《民法通則》和《義務教育法》,都對家庭教育進行了規約。1990 年代后,《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兒童國際法傳入我國,我國兒童政策在這一時期首先提倡制定家庭教育法。 2012 年之前,我國教育政策與兒童政策多次指出要制定家庭教育法。十八大后,黨和國家領導人強調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注重家庭教育法治發展。 直到2021 年10 月《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頒布施行,我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法律保護更加明確。 在家庭教育法治背景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備受關注。 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探討阻滯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權利保護的現實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路徑,從而為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提供借鑒。

一、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邏輯

受20 世紀國際法和發達國家法律對兒童權利保護的影響,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等法律都體現出對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而且,國家親權在兒童權利保護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全面,已成為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權利保護的后盾支撐。

(一)歷史邏輯:兒童權利崛起重構父母與兒童之間的教育法律關系

在權利演化的過程中,兒童權利的數量得到了迅猛擴張,法律強調兒童通過享有權利要求他人或社會向他們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1],新的權利話語重構了家庭教育場域中父母與兒童之間的教育法律關系。

二十世紀上半葉的兩次世界大戰和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危機給兒童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災難[2]。二戰后,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反法西斯同盟國于1945 年建立聯合國,并制定《聯合國憲章》。 這一具有綱領性的國際憲章為戰后各國重建人權體系提供了指引,兒童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權利逐漸成為法律保護的重點。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和協助[3]與父母有權優先選擇兒童受教育種類,這即承認了兒童的家庭主體身份。 兒童權利應當受到父母保護,兒童的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應當得到法律關照。 1959 年《兒童權利宣言》開始強調國家給兒童提供福利的義務,并指明父母對兒童的教育與輔導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指導原則,兒童權利在一切情形下應最先受保護與救濟。 在兒童福利制度建構下,傳統父權顯現出其軟弱性,父母對兒童人身自由的限制、身心健康的無視和勞動價值的剝削都受到法律制約。

1966 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 條為專門保護兒童之條款,首次強調兒童享有家庭、社會和國家共同保護之權利。 《公約》于1990 年生效,同年9 月,世界范圍第一次專門討論兒童問題的首腦會議通過《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以下簡稱《宣言》)。 《公約》和《宣言》保障了兒童享受國家提供一切福利的權利。 家庭養育、照料兒童和給兒童提供特殊保護的作用得到國際法確認。

受上述國際法和我國1980 年代嚴重的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影響,我國在1990 年代后加快了兒童權利保護立法進程,家庭教育法治逐漸成為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方面。 家庭教育法治下的兒童權利保護歷程可以分為家庭教育立法呼吁階段和家庭教育立法實踐階段。 首先,從1990 年到2011 年為家庭教育立法呼吁階段,在這二十年間,我國共五次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這一階段制定的《未保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也強調家庭及父母對兒童權利的保護。 其次,隨著近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視家教,強調家教對人一生的重要作用,我國于2016 年開始了從地方到中央的家庭教育立法實踐,在《促進法》頒布之前,已有十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規頒布并實施,這十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規將兒童權利保護列為家庭教育功能的一部分。

(二)法治邏輯:國家親權為兒童權利保護提供后盾支撐

國家親權(parens patriae)是從父母親權中逐步脫胎而來的[4]。 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親權隨著近代法治國家的建立演化而來,其保留了國家作為所有公民的父母的權利。 19 世紀末,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問題和公害日益嚴重,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關注以往與國家不相干的勞動、福利、教育、經濟等方面的問題[5]。 國家為進一步保障弱者權益,開始介入到傳統上屬于“私人領域”的家庭自治關系中[6],開始為家庭中的兒童提供保障。 當父母缺乏保護兒童的能力或當父母養育兒童不作為時,國家便可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兒童免受父母虐待或忽視。 在美國,國家親權還允許法院確保兒童適當的教育、健康和福利,例如實施義務上學或禁止童工,還可以強制要求各州為兒童在家上學提供統一的課程。

我國1991 年頒布的《未保法》已修訂兩次,最新版《未保法》把政府保護從社會保護中分離出來單列一章,而且新法第7 條規定了監護人和國家在未成年人監護職責中的法律關系,事實上確立了國家親權原則[7]。 法律賦予國家對父母的監護職責予以適當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的權力。 在行使這一權力前,國家承認父母與兒童之間的親密與私密關系,父母可以在家庭領域高度自治。 然而,任何人都不可能脫離社會和國家存在,兒童不僅屬于家庭,更屬于社會和國家。 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長不僅關系著家庭美滿,更關系社會安穩和國家富強。因此,任何國家都不會放棄對本國兒童的教育與保護。 但是,單由國家統一建立公共服務系統、教育機構及少年法院等兒童福利保障系統,必將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因此,國家介入家庭教育會處于自由放任主義的國家非介入形態與干預主義的國家介入形態之間,并在其中找到一個相對平衡點。

《促進法》第4 條明確了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主導作用,國家和社會為父母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法律把國家介入家庭教育的權力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并承認家庭關系私域的存在,保留了家庭對兒童固有的教育和保護功能。 但在家庭私域不可避免存在父母對兒童的不利影響,如忽視、虐待和剝削。 在此情況下,基于國家親權,國家可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完善家庭教育管理系統,對父母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乃至剝奪父母的撫養權,甚至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對父母更嚴重的不當教育行為進行制約糾正,達到保護兒童權利的目的。 但若父母在養教權范圍內侵犯了兒童權利,即便兒童權利受到國家親權保護,國家也不會輕易剝奪父母的養教權并把兒童置于臨時看護所或兒童福利機構,而會讓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從而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這是因為我國《促進法》有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立法目的。

二、我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困境

《憲法》賦予兒童與父母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比傳統法律忽視兒童權利保護,兒童權利保護成為現代法律的重要內容。 然而,我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仍存在困境。

(一)父母教育權與兒童權利邊界模糊

《憲法》第33 條賦予兒童與父母平等的法律權利,而非將權利更多地賦予父母。 然而,在家庭教育實踐中,難免出現父母把握不住行使教育權利限度的情形,父母教育權與兒童權利邊界模糊便不可避免。 具體來說,父母教育權與兒童權利邊界模糊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父母的教育自由權與兒童的受教育權邊界模糊。 首先,父母選擇兒童在家上學的權利與兒童進入法定的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邊界模糊?!读x務教育法》的制定目的在于保障兒童的受義務教育權,提升公民素質。 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限制父母教育兒童之自由。 公民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素質后,有權追求更高的道德品性。 進入新時代,人們對獲得優質教育、保障教育自由、維護教育公平的要求日益強烈[8],但我國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依然是最核心的問題[9],國家應把公共教育資源分配到更需要的地區,并嘗試賦予條件優異的父母在教育兒童時高于義務教育基本要求的教育自由權。 然而,教育行政部門已多次暫停在家上學以保障義務教育統一實施,在家上學的法律地位沒有得以明晰,其合法性受到質疑,導致現實中常有父母因選擇兒童在家上學與兒童進入學校接受教育相沖突情形。 其次,父母自由選擇教育內容的權利與兒童獨立人格形成的權利邊界模糊。 父母代理行使兒童權利,父母憑經驗選用教育兒童的內容,并引導兒童價值觀形成,使兒童逐漸成為具有獨立意識與行為能力的個體。 但是,兒童是獨立于成人的個體,教育允許兒童成為具有獨立思想的個體,兒童個性特點與差異應得到承認,并不受他人侵犯。 因此,父母的教育自由權并非完全與兒童權利保護一致。

第二,父母的教育懲戒權與兒童的健康權邊界模糊。 一方面,家庭教育場域中父母的不當教育行為會給兒童的身心帶來難以磨滅的傷害,甚至引發社會危害。 首先,父母的暴力或體罰行為會影響兒童的身體健康,因為家庭是一個相對隱蔽的場所,父母通過暴力或體罰教育兒童不僅會侵犯兒童身體權,還會阻礙兒童權利救濟;其次,父母的不當教育行為會給兒童心理造成傷害,如父母通過體罰和責罵等方式教育兒童,必然影響兒童對父母的情感信賴,降低兒童的安全感,使之產生抑郁、自卑和情緒不穩等問題;最后,人是社會習得性動物,通過觀察模仿他人行為,逐漸形成自己的思維觀念與行為方式,因童年時期受到父母的情感冷漠或謾罵廝打行為的負面影響,兒童長大后會對社會產生敵對與報復心理,從而引發社會犯罪問題。 另一方面,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10],《公約》賦予了締約國兒童以健康權。 健康權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我國兒童依法享有健康權。 然而,許多父母在教育兒童時還存在責打和謾罵行為,兒童在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健康權得不到保障。 如2020 年武漢某中學張某的母親在班主任的邀請下到學校配合管教兒子,張某母親直接扇站立在樓道的兒子兩耳光,導致兒子跳樓。 雖然《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對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和學校的教育懲戒行為進行了規范,但為保障兒童在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合法權益,父母在家庭教育場域懲戒兒童的行為也應受到規約。

第三,父母的教育知情權與兒童的隱私權邊界模糊。 父母的教育知情權要求父母不僅要關注兒童的學習成績,還應關注兒童的身心狀況、人際關系和興趣愛好等信息。 由于自由意志與行為能力欠缺,兒童無法完全做出有益自身的抉擇,但兒童具有個人隱私,享有個人私密空間,父母也無法侵犯。 一方面,父母的教育知情權可保障父母積極參與學校教育。 父母有權了解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和兒童在校發展狀況,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以便利的方式為父母提供包括師資情況、班級分配情況、兒童個人檔案記錄和兒童學業表現等信息。 另一方面,兒童的隱私權是兒童作為獨立個體享有的權利。 兒童有獨立的道德地位,享有獨立的人格尊嚴權,享有獨立的生活空間而保留個人隱私,父母等其他主體不得侵犯兒童的隱私。 但在現實中有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即父母通過查閱兒童的日記和電子郵件、拆閱兒童的信件、查翻兒童書包等形式了解兒童的情況,顯示兒童的隱私權與父母的教育知情權形成邊界模糊。 而且,《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父母了解兒童的學業成績和其他情況提供便利,《未保法》規定應當保護兒童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但學校為父母提供的其他情況信息與兒童個人隱私邊界并未明確,因此是否侵犯了兒童的個人隱私權就不得而知。

(二)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救濟不足

在家庭教育場域,由于家庭的封閉性,對父母損害兒童權利的行為,從主觀或客觀上阻滯了法律對兒童權利的救濟。 兒童權利救濟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律難以救濟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受侵犯的權利。 首先,年齡和意識能力規約行為能力,使兒童很難直接與外界取得聯系,父母很大程度主導兒童權利救濟。 若父母的教育行為侵犯了兒童權利,即使《未保法》和《促進法》等法律列明了救濟兒童權利的規定,兒童權利救濟也很難實現。 其次,法律對家庭中的兒童虐待和教育懲戒界定不明,導致父母在管教兒童過程中會出現權利界限觀念模糊問題,致使行政機關在調查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侵權事件時易發生親權與公權力相沖突的場面。 另外,《刑法》第260 條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罪,但虐待罪屬于親告罪,即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使該條第3 款對無能力告訴的受害人做了但書保障,若家庭中的兒童受到虐待也無法輕易被外界發現。

第二,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救濟責任主體不明確。 一方面,追責對象不明確。 《促進法》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和不同社會組織等主體應承擔家庭教育工作職責,但家庭教育工作內容的不確定使家庭教育工作難以具體實施,進而使家庭教育責任主體難以區分,使《促進法》第50 條規定的對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人員依法予以處分難以落實。 另一方面,責任承擔主體不明確。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父母的家庭暴力行為使兒童權益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使兒童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時,兒童將被安置在臨時庇護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兒童將會短暫脫離家庭暴力威脅,但當臨時庇護結束后,兒童回到原生家庭仍面臨家庭暴力危險。 而且,父母的監護資格會因嚴重侵害兒童合法權益被依法予以撤銷,但這不能完全達到保護兒童權利目的,因為家庭暴力已經給兒童造成了不可磨滅的身心殘害。 另外,撤銷父母監護資格后給兒童指定的監護人是否能勝任保護兒童權利的職責也值得懷疑,因為無法確定被指定的監護人能完全承擔起受害兒童的家庭教育責任。

第三,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救濟程序缺失。 首先,當父母的教育行為給兒童造成的侵害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的虐待罪時,法院才能按照治安管理程序和刑事案件處理程序審理兒童被侵權案件。 當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不當實施家庭教育時,父母的教育行為侵犯了兒童的權益,但還未達到違法或犯罪標準,則無正當程序對父母的教育行為進行制約,也無規定救濟渠道讓被侵權兒童免受不當家庭教育。 其次,《促進法》出臺后,父母侵害兒童權利的行為被鄰居或相關部門發現,并由法院給父母發放家庭教育令對兒童權利進行保護,但法院的舉措都是在兒童被侵權之后做出,法律的執行滯后于父母侵犯兒童權利行為的發生。 現階段,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尚無規定程序,在程序上救濟兒童權利仍然困難。

(三)《促進法》與其他法律銜接協調不暢

家庭教育是與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相平行的教育類型,不是某一階段的教育。 因此,《促進法》除了應在調整家庭教育中發揮作用,還需注意在適用過程中與《教育法》《學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保法》等法律的銜接協調。

第一,《促進法》與《教育法》《未保法》的銜接協調不暢。 一方面,《促進法》的頒布使父母成為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合法主體,父母依法承擔家庭教育責任、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隨著實踐探索深入,社會中發展出了“家長執照”“家庭教育指導師”等家庭教育專業從業證件,家庭教育專業性越來越強,家長專業化成為歷史必然。 《教育法》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但目前還未明確父母的教育地位、父母在家庭教育場域中的權利義務、父母與學校和教師的關系,以及父母、家庭教育工作者和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救濟等內容。 因此,《教育法》要成為治理家庭教育的法律依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促進法》與《未保法》銜接協調不暢。 《未保法》是保護兒童權利的專門法,最新版《未保法》把國家保護從社會保護中單列出來,國家親權在兒童權利保護立法中更加凸顯。 而且,《促進法》頒布之前的十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規中,共有八部地方家庭教育法規把《教育法》和《未保法》列為立法根據。 《促進法》相關條款也有國家保護兒童權利之意。 因此,《促進法》應處理好與《教育法》和《未保法》的銜接協調關系。

第二,《促進法》與《學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銜接協調不暢。 兒童的發展具有不間斷性、階段性和全面性,這意味著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并非彼此割裂分離,而是相互滲透、互為促進,反映到教育法律上就要求《促進法》應與《學前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銜接協調。 一方面,《學前教育法(草案)》是在《促進法》頒布之前公開征求意見,《學前教育法(草案)》第8 條關于家庭責任的內容已被《促進法》所吸納,但這一條未解決父母應如何協助幼兒園開展在園教育,父母應如何協助幼兒園教育以保障兒童的游戲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知情權等問題。 另一方面,保護兒童的受教育權是聯結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邏輯起點,《義務教育法》規定了國家保障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要求父母應提供保障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但人們在追求優質公平的教育過程中,以受教育權為主的其他權利如隱私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等也逐漸受到關注。 家庭教育立法應以保障兒童權利為核心,強調父母與學校、教師和社會主體的多方聯動,法律應規定建立聯系各方主體的組織機構或平臺,如在家庭與學校之間建立家長委員會等組織來保護兒童權利。

三、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實踐路徑

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權利保護實踐的推進,應突出以兒童權利為中心的父母家庭教育的責任承擔,發揮法律救濟對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權利保護作用,以及建立完備的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法律體系。

(一)突出以兒童權利為中心的父母家庭教育責任承擔

家庭私域中父母與兒童的關系因法治國家的建立而受到法律調整,父母在家庭教育場域中的絕對權利受到限制,兒童權利觀念在國家親權理念之下產生和發展。 在現代社會,不管是基于自然法則的道德標準,還是國家通過法律規約公民的生育權利,家庭教育都更為突出以兒童權利保護為中心的家庭教育責任承擔。

第一,父母養育兒童是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最低道德標準。 這種底線道德是一個社會得以維系的基礎,也是個體人生責任的起點[11]。 教養兒女是父母為了他們兒女的好處而不容推卸的職責,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解除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12]。道德責任要求父母不能以獲取報償為條件,而要求父母自覺自愿地為兒童提供接受家庭教育的必需品。 父母有責任保護、撫養和教育兒童,應培養兒童的心智并管理兒童年幼時期的行為。 父母應當以兒童的福利為取向,盡心為兒童提供適當、優良的照顧[13]。 在新時代,家庭教育的內容發生了從在意“物質生活”到注重“能力發展與情感體驗”的轉變,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承擔著主體責任,卻是世代延續,經久不變[14]。

第二,父母承擔家庭教育責任有助于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 一方面,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與否影響著國家的教育目標實現,國家也應建立輔助父母家庭教育責任履行的制度。 如由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的資源,建立專業化的家庭教育責任監督機構,制定與家庭教育責任內容相應的責任承擔標準,對農村留守兒童、寄養、助養、父母離異未成年人設立特別措施以及針對委托監護人設立特別的責任制度[15]。 另一方面,父母承擔家庭教育責任有助于為兒童步入社會做好準備。隨著兒童逐漸長大,兒童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兒童作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與權益愈加彰顯,父母與兒童之間的權利沖突愈加明顯。 若父母以損害本就處于弱勢群體一方兒童的權利而達到管教的目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從出生便得不到法律保障,兒童的社會化程度也會因為父母的不當教育行為而降低。 因此,在家庭教育場域中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必然轉化為父母責任承擔問題。

(二)發揮法律救濟對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作用

家庭教育法律救濟,主要是指家庭教育場域中的父母侵犯兒童的以受教育權為核心的各種權利而產生的糾紛,并通過正當程序對兒童被侵權利予以補救的法律制度。 家庭教育法治背景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救濟應突出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權利救濟主體的多方聯動性。 當兒童權利受到侵犯時,中小學、幼兒園、村委會、居委會和婦聯,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多方主體都應對兒童權利進行救濟,這些主體對兒童被侵權利在不同階段、不同程度、不同場合和不同方面進行救濟。 如當父母侵犯兒童的受義務教育權時,婦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主體可與兒童的父母進行溝通調解,在溝通調解不成或兒童受教育權受到嚴重侵犯時,則需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父母施加強制措施,從而保護兒童的受教育權。

第二,權利救濟方式的多樣性。 被侵權兒童既可采取訴訟方式救濟權利,也可通過非訴訟渠道救濟權利。 首先,非訴訟渠道主要是采取人民調解,由兒童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一定程序,達成調解協議,從而保護兒童權利。 其次,實踐中的兒童權利訴訟救濟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 適用《促進法》的兒童權利保護案例大多與婚姻家庭相關,首先通過法院調解,法院調解不成的,再進入訴訟程序,主要涉及兒童受撫養權,然而實踐中與《促進法》相關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因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或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不當,導致兒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導致兒童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對兒童受侵犯權利的救濟應當采取多樣方式,才能全面救濟兒童權利。

第三,權利救濟途徑的預防性。 首先,要防止父母因不當家庭教育行為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而侵犯兒童權利,避免兒童的身心受到負面影響,以致產生危害社會的舉動,進而使兒童的健康權、自由權和發展權等權利受到法律限制。 其次,由于認知局限,兒童并不能充分意識到哪些是需要自我保護并不容別人侵犯的權利,父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兒童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國家也應當適時介入對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或對父母的不當家庭教育行為進行干預。

第四,法律救濟兒童權利還需注意程序正當并實現保護兒童多樣性權利的功能。 首先,家庭教育令的發出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 從司法典型案例看,對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被侵權案件,大多把兒童權利被侵歸因于父母實施家庭教育不當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法院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對兒童被侵權利進行分類,查清兒童權利被侵緣由,區分清哪些案件應歸于家庭教育范圍、哪些案件只是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提高《促進法》的專門適用性,對侵犯兒童不同權利的案件針對性地發放家庭教育令。 其次,法律救濟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時,還應保護兒童多樣性的權利。 除了保護受教育權、健康權、隱私權、性權利、被撫養權等,游戲權、著作權、姓名權等權利也應受到保護。

(三)建立完備的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法律體系

從建立完備的教育法律體系與家校協同保護兒童權利看,我國應在教育法典中明確家庭教育的地位,明確家庭教育與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關系。 另外,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還應受到《未保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保護。 所以,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主要依托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和以《未保法》為主的其他兒童權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第一,借助教育法典建立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受教育權保護的教育法律體系。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把家庭教育納入國家公共教育服務體系,由國家促進并保障家庭教育實施,實現家庭教育的公益屬性,進而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 保護家庭教育場域中兒童的受教育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功能,在兒童的各種權利中,受教育權應當得到特別保護,因為受教育權的特殊價值在于它將增進個體行使權利的能力[16]。 在兒童發展的重要時期,兒童既要受父母的教育,又要受中小學幼兒園的教育。 在教育法典化背景下,借助教育法典的體系化功能可以實現家庭教育系統治理效果。具體而言,教育法典應以保護兒童受教育權為核心,并協調好家庭教育與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關系。 首先,教育法典應統一家庭教育與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等的教育方針目標、教育公益屬性和立德樹人基本原則;其次,教育法典應明確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職責分工與內在聯系;再次,教育法典應賦予父母家庭教育者地位,調整好父母與學校、教師之間的教育主體關系;最后,教育法典應協調好兒童接受家庭教育和接受學校教育之間受教育權變化的關系。 另外,教育法典還應明確家庭教育的國家給付義務,家庭教育的救濟范圍與救濟方式,以及家庭教育的社會支持等內容。

第二,借助《未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實現家庭教育場域中的兒童權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對兒童權利進行保護時,《未保法》應作為兒童權利保護的基本法,并與其他法律法規相結合,由此展開不同維度和不同類型的兒童權利保護,并交織形成兒童權利保護網。 如在家庭教育場域中,父母采取體罰等行為嚴重侵犯兒童身體健康權,不僅要受《未保法》的約束,還可能受《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的約束,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虐待兒童或引起治安問題的行為進行處罰。 又如兒童性教育一直被認為是敏感詞匯,從而形成我國法律長期沒有關注家庭性教育與國家性教育之間的具體關系[17]的局面,但近年來我國兒童性教育問題備受關注,由于侵犯兒童性權利的主體遍布家庭、學校、社會和網絡,因此,對各個主體侵犯兒童性權利的約束也應體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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