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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研究
——以格力與奧克斯等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為例

2023-08-10 23:34李曉秋王厚業
關鍵詞:收貨管轄權信息網絡

李曉秋,王厚業

(重慶大學 a.法學院;b.科技法治研究中心,重慶 400044)

數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促進了電子商務經濟的蓬勃興起,截至2022年6月,我國網購用戶規模達8.41億,根據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網絡銷售實物商品零售額總計達11.96萬億元,在國內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提升至27.2%,在國際上持續十年穩居網絡零售市場第一位(1)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第5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網絡交易的熱潮一方面拉動了國內經濟新的增長點,另一方面其負外部性日益突出?;ヂ摼W環境下的專利侵權糾紛由于涉及數據信息的流通性、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和網絡環境的隱蔽性特點,專利侵權糾紛逐漸增多。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地方各級法院新收專利民事案件較上年增長10.98%,達31 618件,在侵權類案件中專利權人遭遇侵權的比例在2022年達到7.7%(2)參見:《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1年)》和《2022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專利訴訟隨著競爭格局的轉變已從權利保護手段演變為博弈戰略模式[1],司法實踐中,大量的互聯網專利侵權糾紛由于侵權行為地的廣泛性而引發在地域管轄問題上的較大爭議。侵權行為地的范圍界定是互聯網專利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前提,而實踐中對專利侵權行為地的認定莫衷一是,尤其是網絡購物收貨地能否作為互聯網專利糾紛管轄的連接點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以下簡稱“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確立了裁判規則,即專利法上的銷售行為地通常不包括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民事裁定書。,從而確立了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為確保該規則在同類案件中的正確適用,筆者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該案前的已有司法實踐分歧,論證該規則確立的邏輯展開,進而提出具體的適用建議,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提供借鑒。

一、“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確立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

“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源自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訴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奧克斯公司、晶東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原告格力公司是某種空調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訴稱奧克斯公司和晶東公司實施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令奧克斯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晶東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4)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奧克斯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并在上訴過程中提出管轄權異議。奧克斯公司認為本案不應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廣東省不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格力公司的網購行為無論是下單、發貨還是收貨,均發生在廣東省地域范圍內,因此廣東省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具有管轄權為由裁定異議不成立(5)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初34號民事裁定書。。

奧克斯公司針對此裁定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稱僅能證明收貨地在廣東省,不宜據此將廣東省視為銷售行為實施地。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民事裁定書。。綜上,廣東省高級人民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奧克斯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2018年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法院在終審裁定中釋明了在網購專利產品侵權糾紛中,地域管轄的確定尤其是銷售地的認定要綜合管轄制度的穩定性和確定性、當事人權利行使的正當性和權利人維權的便利性加以考量,網絡購物環境下的買受方指定收貨地由于具有主觀性和任意性,因此不宜當作專利法上的銷售行為地;法院同時強調,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行為人以網絡購物的手段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時,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文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本案的意義在于確立了排除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的規則,對完善互聯網專利侵權糾紛地域管轄的法律制度,統一專利法上銷售行為地的法律適用標準具有重要作用。

二、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是否排除收貨地:司法探索中的已有分歧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且《民訴法司法解釋》將侵權行為地進一步解釋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但是最高院對審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管轄作了特殊規定,侵犯網絡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則并不一致,尤其是在專利侵權的地域管轄規則中并沒有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依據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的不同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關于侵權行為地的界定出現裁判分歧。減少相關連接點不確定性,是確定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焦點問題[2]。尤其是在依托互聯網平臺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對于網絡購物收貨地能否認定為侵權行為地而確定管轄的問題,在“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的裁判規則形成前,各地法院在實踐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裁判觀點。為此,筆者以“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為案由,以“網絡購物收貨地”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共計搜索到185篇有效裁定書(8)檢索裁判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其中認為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有114件,而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據此認定管轄的案件有71件。

(一)否定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

通過對185份管轄權異議案的裁定書分析可知,來自12個省份的絕大多數法院對于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持反對意見。除浙江、廣州、江蘇、上海法院外,其余各省法院觀點較為統一,都否認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以來自北京地區的21份裁定書為例,裁判理由都以網絡購物收貨地可以被購買者自行選擇確定而損害管轄制度的確定性為由,不能認定其為銷售行為實施地。有些地區內部關于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也存在較大爭議,出現各個法院之間觀點相反的情形,例如廣東、浙江、江蘇地區。以來自廣東省的61份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為例,其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部否定網購收貨地法院的管轄權,而在最高法院裁判規則確立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一致認為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原因在于將網絡購物收貨地當作專利侵權的結果發生地。類似的還有浙江地區,各中院作出的22份裁定書都持否定觀點,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有9份裁定書認同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以“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確立為典型案例的時間為節點,基本所有法院都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確立的裁判標準,不認同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

互聯網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因為涉及網絡信息的交互性而難以準確界定侵權行為地,實踐中否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原因在于管轄制度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法院的裁判邏輯有以下兩點。第一,互聯網專利糾紛雖然發生在網絡環境中,但與《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關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定實質并不相同,不能據此確定管轄?!睹裨V法司法解釋》第25條所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行為,并非只要與網絡有關的侵權行為均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9)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234號民事裁定書。。根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的規則,即使在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仍應當順應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邏輯,不得作過度的擴展解釋[3]。在賈某與菲爾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如果案件事實中出現互聯網平臺抑或雙方系通過信息網絡平臺進行被訴侵權產品的交易,由此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則該規定的規制范圍過于寬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10)參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131號民事裁定書。,即并非侵權行為的實施、損害結果的發生與網絡有關即可認定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另外,通過線上交易進行網絡購物,因購買方可隨意選擇或指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故該收貨地不構成合法的管轄連接點。因此,在互聯網專利侵權案件中不能將網購收貨地等同于被侵權人住所地,從而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獲得管轄權。第二,網絡購物收貨地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確定管轄,也不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范疇?;诰W絡的可訪問性是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情況下的潛在管轄權基礎,但為了使管轄規則具有可預測性,網絡可訪問性與侵權行為必須有實質聯系[4],如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違背了“收斂穩定”的管轄原則。在宋某與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最高院認為網絡購物收貨地具有可選擇性,將其認定為被訴銷售行為地不利于維護管轄的確定性(1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111號民事裁定書。,將導致原告以選擇收貨地的方式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進而規避法律有關管轄的規定。

(二)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

關于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管轄權的觀點仍占多數,根據所選樣本分析,雖然僅有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四個地區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但是其案件占比接近半數,尤其是在“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被當作典型案例公布后,仍有部分法院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據此確定管轄。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省高級人民院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2021年前的裁判中普遍認可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的管轄權。在廣東地區61份裁定書中,有38份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的裁定書基本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同樣的,上海地區的絕大部分管轄裁定也都認可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的管轄權。此外,浙江地區12份持肯定觀點的裁定書基本來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地區法院也普遍持肯定意見。

綜合來看,實踐中法院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管轄權的裁判邏輯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將互聯網上的專利侵權行為同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歸屬為同一種侵權模式,適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以被侵權人住所地為管轄依據,將其歸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這種裁判思路間接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屬于侵權結果地,針對網絡購物收貨地與被侵權人住所地的關系,當二者出現競合時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的管轄就具有正當性,該裁判思路的前提是信息網絡是被訴行為的主要載體和媒介,故被訴侵權行為可認定為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無一例外運用此種裁判思路,在廣東藍天公司與葉某、弘冠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網上銷售行為通過網絡實施、發生于網絡領域,信息網絡系該行為最為重要的手段、載體和傳播渠道,故該行為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確定管轄(12)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轄終26號民事裁定書。。第二,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銷售行為地確定管轄。這種裁判思路把網上下單、發貨、收貨看作一個整體,都屬于買賣行為的一部分,因此網絡購物收貨地可以認定為銷售行為地之一。金龍廠與英沃特公司以及童某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13)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轄終803號民事裁定書。一案,圖拉斯公司與蔡某及藍禾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14)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轄終449號民事裁定書。一案,都運用此種裁判思路。第三,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這是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采取的做法,專利權人在收貨地的權利受到損害,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收貨地認為是銷售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地區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本星公司與奉新公司、三星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15)參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610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收貨地位于上海市奉賢區,可認定銷售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位于上海市奉賢區,據此認定管轄權。

三、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確立的邏輯展開

(一)該規則的基本內核

1.基本原則

作為管轄規范在互聯網專利侵權糾紛中的管轄細化,管轄的確定性必然是該規則產生和遵循的首要原則。侵權行為地的確定要具有可預測性,無論是網絡環境或是現實環境,法院的管轄權不能是人為制造的。就專利侵權訴訟而言,實際銷售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能更好地調查事實、作出裁定和執行判決[5]。同時,侵權行為地的認定要考慮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侵犯網絡專利權的地域范圍不能因為互聯網的全球性而架空專利權的地域性[6]。堅持地域性原則并不意味著固步自封,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應積極協調國家間知識產權地域性,適度把握知識產權管轄制度的域外開放。

2.考量因素

第一,專利法上的銷售行為不包括收貨行為。銷售侵權專利產品的行為起點,是買賣雙方就該專利產品交易的數量、價格、方式等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在網絡環境下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其性質屬于以數據電文形式發送的要約,買方承諾生效的地點即產品買賣合同成立的地點。賣方一旦發貨,侵權產品實際就脫離賣方的控制,造成對專利權人的現實侵害,也就是說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實質上是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單方行為,因此,銷售行為的終止時間點是發貨完成之時[7]。與此相對應的是,互聯網銷售商的主要營業地、發貨地以及專利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等,都屬于賣方實際控制侵權產品或者銷售行為尚未終止的情形,可以理解為銷售行為地。網絡環境中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并沒有持續性,對其后續的運輸和寄送行為也不宜再進行否定性評價[8],而收貨的行為屬于合同的履行,在購買方可以指定收貨地點的情況下,不屬于銷售行為的延伸和構成。所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不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第二,知識產權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ヂ摼W環境中的數據流通性和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結合,使侵權產品的流通范圍難以把控,導致侵權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邊際成本遞減,知識產權的損害結果輻射地域范圍極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內容,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1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8年7月20日),https:∥www.pkulaw.com/chl/ 707b1d477 c1af1 d9bdfb. html。。網購收貨地可以由買方指定,其并非侵權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只是銷售行為造成侵害后果的延續,故網絡購物收貨地不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3.適用范圍

第一,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適用于侵權案件。我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的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該規定是合同類糾紛的管轄規則。實踐中,將網購產品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是對法律關系的混用?!睹裨V法司法解釋》第20條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法律關系,而互聯網專利侵權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系,請求權基礎不同,法律適用也不相同。

第二,該規則不僅適用于專利侵權案件,也可適用于互聯網商標侵權案件。在商標侵權糾紛地域管轄的確定中,不能概而論之地把有可能會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行為判定為侵權,其地域管轄的基礎仍要立足于商標法保護的法益[9],在遵循現有司法解釋的立場下,網購收貨地不能被納入侵權行為地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在馬內爾與新百倫中國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中就已表明,在侵犯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通過網絡購物取得被訴侵權產品,不宜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17)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民事裁定書。。但需要區分的是,該規則并不適用于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谧髌吩跀底置浇榄h境下流通的廣度和交互的深度,現行法律框架下將網絡服務器作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管轄的標尺[10],將計算機等終端設備作為后置位管轄規范,可以把網購收貨地抽象化為侵權行為地附條件的適用。

第三,該規則可以由當事人合意協商排除。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地域管轄法院,是當事人享有程序性選擇權的一種表現[11]。我國協議管轄的范圍盡管明確約定在因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適用上,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并未對“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明確指向,從立法者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協議管轄的適用主要排除因身份關系產生的糾紛,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而言,財產權益糾紛中也應當排除因身份專屬性產生的糾紛,如人身侵權、人格利益侵權等。事實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工委針對性地闡明了觀點,即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糾紛[12]。專利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當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提起專利侵權之訴的本質也是為了獲得財產利益救濟,因此在網購專利產品侵權糾紛中也存在適用協議管轄的空間和必要。協議管轄優先于法定管轄,但不得對抗專屬管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網上銷售與侵害財產權益的可以由互聯網法院管轄,基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性,互聯網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屬于專門管轄,但專門管轄不應當排除協議管轄[13],因此,在當事人約定管轄規范的情況下,該規則可由雙方合意排除。

4.例外情況

在互聯網專利侵權案件中,不能僅依據網絡購物收貨地確定管轄,需結合被告住所地或具體的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其適用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我國在知識產權涉外訴訟管轄條款的設置上相對薄弱[14],在某些情形下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內化于侵權行為地的解釋,有必要把網購收貨地作為侵權管轄特別沖突規范,矯正常態化界定的不良后果[15]。換言之,當存在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都無法確定或不在本國境內的情況、網購收貨地與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發生重合的情形,抑或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網絡購物收貨地具有最低聯系,此時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仍有管轄權。

(二)該規則形成的理論基石

1.管轄制度的原則

肯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的管轄權有違管轄制度的原則。首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16]。如果將網絡購物收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就無法避免大量將收貨地指定為專利權人住所地的情形,這等同于肯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將事實上架空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則[17]。其次,從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可以指定任何物流能夠到達的地點作為網購收貨地,理論上該類案件原告可以向任何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的維權更加容易,但對于被告而言應訴的成本和風險大大增加,對法院而言增加了查清案件事實和調取證據的難度,總的來說不利于審判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落實。最后,基于管轄制度的確定性?;ヂ摼W專利侵權糾紛中,由于附著專利權的產品在網絡環境下具有大范圍的可流通性,專利權人指定收貨的地點沒有邊界限制,換言之侵權行為地可能遍布全球,尤其是涉及涉外侵害專利權的案件,有可能突破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這將違背地域管轄制度的確定性內涵,管轄制度將流于形式。

2.訴訟雙方的利益平衡

法律規范的設計不僅應當從實體法內容上蘊含公平正義的理念以維護社會秩序,更應當從程序法上為當事人合理分配保障措施以維護其利益。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是維護訴訟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內在要求?;ヂ摼W專利訴訟糾紛不僅要考慮原告行使訴權的正當性,還要考慮被告應訴的合理性。訴訟利益既具有獨立的價值,又具有確保實體利益得以實現的作用[18]。網絡購物收貨地具有可選擇性,若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則原告可以指定任何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更多情況下是出于對自己利益傾斜保護的角度,選擇對原告更有利的法院管轄。管轄權制度應當通過平衡原告與被告的沖突利益,反映出雙方當事人對于獲得充分司法保護的合理期待[19]。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從而確定管轄,在利益分配上更側重于專利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忽略了被告應訴的成本,此時的管轄權異議制度形同虛設,訴訟程序的利益天平傾斜會模糊法律的利益觀。

四、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的適用

(一)其他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選擇借鑒

1.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法律選擇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著作權侵權糾紛呈現出不斷遞增的趨勢。以數字信息為載體的網絡作品,大大改變了傳統紙質作品復制和傳播的手段,網絡信息的即時性降低了侵權行為的難度和成本,這無疑為網絡著作權侵權提供了便利。在地域管轄問題上,計算機終端設備及服務器分布的廣泛性也帶來了著作權侵權結果發生地的不確定性和多重性[20],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的確定性面臨挑戰。

關于著作權法領域地域管轄的規定,現行法律主要是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的限制,并且附條件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所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侵犯著作權,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1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15條細化了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只有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才可以被視為侵權行為地(19)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該規定以信息來源地為標準增加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管轄行使的合理性[21]。同樣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中,明確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包含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此可知,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確定管轄,被侵權人住所地能夠明確作為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連接點。江蘇省高院在(2019)蘇民轄終269號裁定中指出,《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和《民訴法司法解釋》之間并不存在所謂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法條之間也不存在沖突,而是邏輯遞進的關系。因此從體系化的角度出發,針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15條的補充完善。

2.網絡商標侵權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法律選擇

在侵犯商標權的糾紛中,現行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20)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和侵犯著作權糾紛地域管轄的規則類似,都將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范圍限定在侵權產品的儲藏地和查封扣押地,沒有規定依據被侵權人住所地確定地域管轄,根據法解釋學的方法,網絡商標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則仍然和傳統商標侵權糾紛確定地域管轄的規則相同。然而實踐中仍有法院將《民訴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理解為涵蓋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從而擴大了網絡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范圍。

司法實踐中對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是否涵蓋相關侵犯商標權或專利權的行為存有爭議,問題的根本在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表意不明?!睹裨V法司法解釋》第25條僅從程序法的角度使用了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概念,并沒有對其內涵和外延作出界定[22]。因此需要從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含義入手,探究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內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3],其是以網絡媒介為載體進行交互式傳播,其客體不僅包括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也包含鄰接權保護的客體,侵權行為的實施和損害后果的產生都存在于網絡環境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內涵應當是一致的,因此不能將發生在網絡環境中的侵權行為一律認定為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只有當被侵犯權利的客體與載體相較于物理環境發生變化時,才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規制的內容。以在互聯網平臺銷售侵犯專利權或商標權的產品為例,被侵犯的專利權或商標權的客體與載體仍然是該產品本身,網絡平臺只是改變了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因此不屬于信息網絡侵權。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作出的規定綜合來看,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所適用的范圍應當主要指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應當作任意性的擴大解釋。

從本質上講,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領域的管轄規則關于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制仍是基于管轄制度的確定性原則。事實上,被侵權人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網絡購物收貨地的管轄權規制在內涵上是相似的。被侵權人住所地是指原告住所地,而網絡購物一般也是以權利人居住地為收貨地,因此在多數情況下這三者是重合的[24]。換言之,如果不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加以限制,則有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肯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權利人可以隨意制造管轄連接點選擇對權利人更有利的法院,損害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二)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與其他規則的融合

1.與知識產權單行法之間的融合

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侵權司法解釋分別對具體的地域管轄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在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上卻不一致。著作權和商標權侵權司法解釋明確將侵權結果發生地范圍涵蓋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但在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正是如此,才會出現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爭議。知識產權單行法盡管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但是在管轄規則上應當盡可能一致以追求知識產權法管轄規則的統一性。實踐中,將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專利侵權的結果發生地,使其獲得管轄權的原因正是專利糾紛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不明確。由于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網絡環境下太過空泛,不易于管轄要素的精準識別和判斷確定,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亟需明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具體內涵,以保持各知識產權單行法法律規則形式上的統一性。

2.與涉外專利侵權訴訟的融合

差異化的民事訴訟程序是面向不同性質民事糾紛的設計需要[25],完善的專利訴訟程序需要考慮互聯網專利侵權的涉外特征。網絡交易在擴大專利產品市場的同時,也增加了專利侵權的風險。在涉外專利侵權糾紛中,網絡購物收貨地很可能是保護本國專利權人利益的唯一連接點,因此需要考慮涉外專利訴訟中網絡購物收貨地的管轄效力?;ヂ摼W專利侵權背景下,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不在我國境內,但出于維護必要利益的需求,此時仍堅守傳統的地域性原則,則可能會出現管轄權的積極沖突[26]?,F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整體趨于保守,確立域外效力和保證域外適用效果的規則存有缺失[27]。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涉外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依據是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應當看到的是,域外擴張已經是國際上專利的一個特征[28]。而在網絡交易的全球化和經濟發展的一體化背景下對本國專利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此以程序法的形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域外效力,有利于對抗“任意長臂管轄權”[29]。

涉外專利訴訟中,適用外國專利法在本國境內對外國授權的專利進行管轄和審理是符合國際法原則的做法[30],此時雖然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不在我國境內,但是出于較好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涉外專利法適用法律體系的考量,將收貨地作為管轄連接點是較為經濟性的管轄選擇,其不乏為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管轄規范的積極管轄制度和適當聯系原則的實際運用提供有益探索??偠灾?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要在國內法和涉外法中區別開來,要注意與涉外專利侵權訴訟管轄規則的協調。

五、結語

一方面,專利侵權伴隨著網絡的延展性使侵權行為地的邊界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擴張;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對于專利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內涵規制不明確,導致互聯網專利侵權的地域管轄難以確定?!皧W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確立了網購專利產品侵權訴訟地域管轄排除收貨地規則,即網絡購物收貨地不是互聯網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侵權行為地。通過對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分析可知,即使專利侵權發生在網絡環境中,但并不屬于《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該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指的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因此不能用被侵權人住所地來解釋網絡購物收貨地管轄的正當性。網絡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自發貨完成時就結束,收貨不是專利法上的銷售行為,網絡購物收貨地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收貨地亦不是侵犯專利權直接產生的結果地,不能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ヂ摼W環境下的專利侵權要基于管轄的確定性和訴訟雙方的利益平衡,明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具體內涵,注意和著作權、商標權侵權地域管轄規則的銜接。在涉外專利侵權的背景下,要適當突破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構建與網絡購物收貨地聯系的地域管轄規則,積極應對國際間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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