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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區法治文化陣地的建構
——論《紅色中華》的法制宣傳

2023-12-11 00:10
華夏文化論壇 2023年1期
關鍵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紅色中華反革命

楊 峰 李 萌

【內容提要】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法治文化建設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作為臨時中央政府的機關報,《紅色中華》先后創辦了“政府文告”“蘇維埃建設”“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蘇維埃法庭”“審判紀實”“突擊隊”“鐵錘”“警鐘”等一系列法制欄目,在立法宣傳、司法釋疑、執法紀實、輿論監督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性的法制宣傳,努力建構蘇區法治文化陣地,積極弘揚革命法治文化精神,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提供了重要啟示。

一、引言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紅軍和蘇區群眾進行革命斗爭和政權建設的同時,在法治建設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就,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令制度,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司法體系,極大增強了蘇維埃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思想觀念?!都t色中華》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央蘇區創辦的第一份機關報,創刊于1931年12月11日,至1937年1月25日終刊,共出版324期,其中蘇區時期出版240期,發行量最高時約四五萬份,是中央蘇區發行量最多、影響力最大的報紙?!都t色中華》先后創辦了“政府文告”“蘇維埃建設”“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蘇維埃法庭”“審判紀實”“鐵錘”“警鐘”等一系列法制欄目,努力建構蘇區法治文化陣地,向蘇區民眾大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對蘇區法治文化建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本文主要以蘇區時期《紅色中華》的法制欄目為對象,探討蘇區法治文化陣地的建構及其啟示,以期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有所借鑒。

二、以成文法規為基礎的立法宣傳

“法者,治之端也?!保ā盾髯印ぞ榔谑罚┝挤ㄊ巧浦蔚幕A,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建立的全國性革命政權,新生政權的合法性來自民眾的認可和法律的確認,民主法制建設是依法執政和治國安邦的前提基礎。因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蘇區的立法宣傳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作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機關報,《紅色中華》始終把立法宣傳教育作為重要使命,創刊之初便在《發刊詞》中明確提出,目前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組織蘇區廣大勞苦群眾積極參加蘇維埃政權”,使其“了解蘇維埃國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及一切決議”。①《發刊詞》,《紅色中華》,1931年12月11日。

中央蘇區時期,紅色政權的一些重要法規制度常常通過布告、命令、決議、訓令等形式發布在《紅色中華》上,以便蘇區廣大民眾了解。1931年12月11日,《紅色中華》創刊號發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布告》“第一號”,向“全中國工農兵士貧民和一切被壓迫民眾”宣告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成立,公布了選舉產生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以及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所議決的政綱、憲法、土地法、勞動法等重要法令。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布告》,《紅色中華》,1931年12月11日。作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根本大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賦予了蘇維埃政權合法性,反映了廣大工農兵和一切勞苦大眾爭取民主自由的愿望。1934年2月14日,《紅色中華》全文刊載了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訂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明確規定,“中華蘇維埃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一切勞苦大眾,“不分男女、種族、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③《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紅色中華》,1934年2月14日?!吨腥A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是關于中央蘇維埃政權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34年2月22日,《紅色中華》以“中字第一號”命令的形式刊發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全文共10章51條,對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人民委員會、最高法院、審計委員會、各人民委員部、工農監察委員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國家政治保衛局等蘇維埃中央政權機關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做了詳細規定。④《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紅色中華》,1934年2月22日。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國民黨反動派在武裝“圍剿”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新生政權面臨著緊迫的“肅反”任務。據統計,當時蘇區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了70%。⑤瑞金縣人民法院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判資料選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第249頁。因而,《紅色中華》把懲治反革命犯罪的立法宣傳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先后刊載了《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1931年12月28日)、《關于鎮壓內部反革命問題》(1933年3月1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34年4月17日)、《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1932年9月20日)等。這些懲治反革命犯罪的刑事法規明確規定了反革命罪的適用范圍、概念、罪行和刑罰,監獄法規對勞動感化院的性質、目的及其對犯人的監管和勞動感化教育方式進行了規定。①《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紅色中華》,1932年9月20日。

馬克思指出:“所有通過革命取得政權的政黨或階級,就其本性說,都要求由革命創造的新的法制基礎得到絕對承認,并被奉為神圣的東西?!雹凇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8頁。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類法規大多通過其機關報《紅色中華》對外發布,為廣大蘇區民眾所知悉和遵循。據統計,《紅色中華》刊登的各類政府公文共 473 項,其中決議命令類 47則,法律條文類35則③李鳳鳳:《〈紅色中華〉法制專欄設置及影響探析》,《贛南師范大學學報》,2018年第1期。,包括了憲法大綱、組織法、選舉法、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刑事法規、監獄法規、紅軍優待條例、財政條例、暫行稅則、工商投資條例、合作社組織條例、借貸條例、保護山林條例、托兒所組織條例、俱樂部綱要等,幾乎囊括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的各類重要法律法規。這些法令規章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紅色政權的合法性、政府部門的組織原則和人民群眾的權利義務,規制了各種違法犯罪及其懲治,初步形成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體系。盡管這些成文法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表現出地區性、臨時性和變動性等不同程度的局限,但它們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民主政權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革命意志制定的,是完全不同于過去舊法體系的新民主主義法制,它們經由《紅色中華》的大力宣傳成為紅色政權和人民群眾實現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

三、回應民眾關切的司法釋疑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蘇區法制建設取得了突出成就,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令制度,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司法體系,極大增強了蘇維埃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思想觀念。然而,一方面由于蘇區法制在探索創設時期,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蘇區廣大勞苦大眾長期受反動勢力的壓迫和封建思想的毒害,法制思想意識淡薄,因而,他們對于紅色政權頒布實施的新民主主義法制,在理解、接受和運用上存在諸多問題,正如時任中央蘇區司法人民委員會委員梁柏臺所指出,蘇區時期,“在司法上,每種工作都是新的創造和新的建設,所以特別困難”④瑞金縣人民法院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判資料選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第248頁。。為此,《紅色中華》開設“蘇維埃建設”“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等欄目,通過司法機關或權威人士針對一些法律常識問題和民眾關心的日常法律問題進行釋疑解惑。

盡管蘇維埃中央頒布的憲法大綱、組織法及其相關法令明確規定了紅色政權的性質、制度及政權機關職責,但由于“司法機關過去在蘇區是沒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創舉”⑤瑞金縣人民法院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判資料選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第248頁。,蘇區民眾包括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對于代表大會、聯席會議等一類的概念和職能“弄不清楚,混而為一”①柏臺:《代表大會與主席聯席會議》,《紅色中華》,1932年1月20日。,妨害了蘇維埃政權的健全及其相關工作。1932年1月20日,《紅色中華》“蘇維埃建設”欄目專門刊載了梁柏臺關于代表大會與聯席會議的普及介紹。文章指出,代表大會是“法權的機關”,“是按照人口為比例所選舉出來的代表所組成,是某一個地方的最高政權機關”,“它可以議決關于該區域內的各種問題”;聯席會議是“商議機關”,“對于各種問題不能作最后的決定”,“參加聯席會議的人,是某機關的負責人,是按職務指定的”,不需經過選舉產生。民主選舉是蘇區群眾當家作主、參加蘇維埃政權建設的重要體現,蘇維埃中央依據憲法大綱相繼制定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委員會工作細則》《蘇維埃暫行選舉法》等,但各地在選舉運動中仍然對相關法規制度理解不夠,出現了一些問題。1932年2月17日,《紅色中華》“蘇維埃建設”欄目刊載了《選舉運動與合作社——中央政府指示江西省蘇的一封信》,針對江西省蘇選舉運動問題,提出蘇維埃選舉運動的任務是“建立強有工作能力的蘇維埃政權”,“積極的執行全蘇大會一切法令”,“充分的動員群眾”,“很積極的選舉他們最好的分子到蘇維埃來當代表”。②《選舉運動與合作社——中央政府指示江西省蘇的一封信》,《紅色中華》,1932年2月17日。1933年10月6日,《紅色中華》刊載了謝覺哉的《怎樣開選舉會》和梁柏臺的《關于選舉法上幾個疑問的解釋》。對于如何開選舉會,謝覺哉提出,要按照選舉法規,充分尊重選民意愿,“凡屬選民,都應該到選舉會,凡被選舉的人都應經過大多數選民通過”③謝覺哉:《怎樣開選舉會》,《紅色中華》,1933年10月6日。。對于各地因“候選名單與選民名單”“傳教者與信教者”區分不清產生的選舉問題,梁柏臺指出,選舉法規定要提前公布候選名單與選民名單,但二者不能“混合為一個東西”,前者是準備選舉為代表或委員的名單,后者是全體有選舉權者的名單;“選舉法上很明白地規定,無論信什么宗教都有選舉權”,“剝奪選舉權的僅僅是,‘靠傳教迷信為職業的人’”,如牧師、僧侶、道士、陰陽先生等,不能把二者混雜了,否則,將會產生“剝奪選舉權人將在半數以上”的嚴重后果。④梁柏臺:《關于選舉法上幾個疑問的解釋》,《紅色中華》,1933年10月6日。

婚姻問題和土地問題關系到廣大蘇區群眾的切身利益,中央蘇區頒布實施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規從根本上推翻了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和土地制度,使得蘇區民眾實現了“婚姻自主”“耕者有其田”和“勞動權利保障”的愿望,但在日常生活和實際工作中難免產生各種復雜問題。針對蘇區民眾的關切,《紅色中華》專門約請司法部門及其相關權威人士,通過“問題與答解”“法令的解釋”等欄目進行釋疑解惑。1932年2月24日,《紅色中華》“問題與答解”欄目刊載了關于婚姻條例的質疑與答解。署名向榮的讀者對婚姻條例中關于離婚的部分條款提出質疑,如第十八條規定“男女同居所負的公共債務,歸男子負責清償”,第二十條規定“離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結婚,男子須維持其生活,或代耕種田地,直至再行結婚為止”,他認為這些規定未充分考慮實際情況的復雜性,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則。①《問題與答解——關于婚姻條例質疑》,《紅色中華》,1932年2月24日。由于相關問題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紅色中華》特地約請臨時中央政府副主席項英來答解上述問題。項英主要從蘇區過去男女不平等的歷史現實和婦女解放的重大意義層面來答解上述質疑。他說,婚姻法“最重大的意義是徹底消滅封建社會束縛女子的舊禮教,消滅男子對于女子的壓迫”,“中央政府所頒布的婚姻條例,正是站在徹底解放婦女,消滅任何束縛女子的方面來規定的”,如果首先了解了這些問題,上述問題“就容易明白了”。②項英:《問題與答解——關于婚姻條例質疑》,《紅色中華》,1932年2月24日。1932年4月13日和6月23日,《紅色中華》在“法令的解釋”和“問題與答復”欄目分別刊載了署名力梁、嘉寶、溫恒貴等關于土地法的疑問和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土地人民委員部的相關答復。力梁等提出,土地法第二、七條關于土地分配有些規定不明確,有些與《紅軍優待條例》相沖突,土地分配到底是按人口還是按勞動力,豪紳地主子弟參軍要不要分配土地,其家屬是否享受優待條例等。③力梁:《現在我有幾個問題不能了解請即答復》,《紅色中華》,1932年4月13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答復,土地法限定的是有勞動力的富農按勞動力分配一份“壞田”,無勞動力的“按人口來分”,對于貧農中農的土地分配方法,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按大多數“最有利益的來決定”,豪紳地主子弟參軍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④《法令的解釋》,《紅色中華》,1932年4月13日。

由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立法主要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所以一些法令規章往往比較概括、抽象,對于一些復雜的生活現象和工作實踐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因而,司法機關及其權威人士對相關法令規章及時進行釋疑解惑,并通過《紅色中華》進行宣傳普及,顯然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但提高了民眾的法律認識水平,也增強了各級部門依法執政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司法解釋”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四、立足執法實踐的法庭紀實

法律的功效和權威在于實施,所謂“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王勃《上劉右相書》)。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以后,蘇維埃政權在中央、地方和軍隊中設立和完善各類司法機關及其審判制度,加強執法力度,鞏固新生政權,打造廉潔政府,維護群眾利益。為了彰顯革命政權在司法實踐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紅色中華》專門開設了“蘇維埃法庭”“審判紀實”等法治欄目,主要以法律文書和審判紀實的形式,真實再現蘇維埃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執法情況。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審判工作在1934年最高法院成立前,主要由臨時最高法庭及地方各級蘇維埃裁判部組織實施,審理判決的大多是反革命案件?!都t色中華》自第12期始至第41期止,不定期開辦“蘇維埃法庭”欄目,主要刊載的是各級審判機關的判決書,以及上級司法部門對相關判決工作審核指導的決議、批示、訓令和信函等法律文書。據統計,“蘇維埃法庭”欄目刊載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2份;臨時最高法庭的判決書6份、批示11份、訓令1份、信函2份;江西省蘇維埃裁判部判決書6份;瑞金縣蘇裁判部判決書6份;閩西省政府裁判部判決書2份;福建省蘇裁判部判決書1份。為了凸顯對死刑判決的慎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號訓令”規定,“縣一級司法機關,無判決死刑之權”,“中央區及附近的省司法機關作死刑判決之后,被告人在14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①《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紅色中華》,1931年12月28日?!疤K維埃法庭”通過刊載審判反革命分子及其上訴的判決、批示、訓令和決議等法律文書,讓蘇區民眾深入了解蘇維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的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譬如,1932年6月2日,《紅色中華》“蘇維埃法庭”刊載了《瑞金縣蘇裁判部判決書》(第二十號)和《臨時最高法庭批示》(法字第十七號)。據《瑞金縣蘇裁判部判決書》,1932年5月24日,由主審潘立中,陪審鍾桂先、鍾文高,書記楊世珠,國家原告人華青彬,組成瑞金縣蘇維埃政府裁判部法庭,列舉了被告人朱多伸“壓迫勞苦群眾”“吞沒公款”等5條罪狀,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號訓令”判決其死刑,倘若被告不服,可以在一星期內向臨時最高法庭上訴。②《瑞金縣蘇裁判部判決書(第二十號)》,《紅色中華》,1932年6月2日。在《臨時最高法庭批示》中,臨時最高法庭“根據口供和判決書所列舉的事實”,認為嫌犯不過是“貪污懷私”等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犯罪,且早年有過革命貢獻,如今年事已高,因此改判死刑為監禁二年。③《臨時最高法庭批示(法字第十七號)》,《紅色中華》,1932年6月2日。由于蘇維埃革命司法工作尚屬起步階段,一些裁判機關的審判工作難免時有偏差,即便是臨時最高法庭也不例外。譬如,1932年9月6日,《紅色中華》刊載了《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批準臨時最高法庭對季黃反革命案件判決書的決議案》,對臨時最高法庭第五號《判決書》關于季振同、黃仲岳、朱冠甫等死刑判決進行“改判”,認為季、黃雖為主犯,但都是寧都暴動的領導者,對革命有“相當功績”,減免死刑,改判監禁10年;朱冠甫、高達夫等不是此案主謀者,改判監禁8年。④《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批準臨時最高法庭對季黃反革命案件判決書的決議案》,《紅色中華》,1932年9月6日??梢?,《紅色中華》“蘇維埃法庭”欄目刊載的判決書、批示、決議等法律文書實事求是地陳述罪犯的犯罪事實、審判依據和判決結果,使廣大民眾深入了解蘇維埃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違法必究”及其自身“有錯必糾”的新民主主義法制精神。

《紅色中華》的“審判紀實”欄目主要以新聞紀實的方式向讀者報道各級蘇維埃政府司法機關對一些重要典型案件的審判情況。譬如,1932年2月17日,《紅色中華》刊載《閩西蘇維埃政府開法庭審判反革命經過》,報道了1932年2月9日至13日閩西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對托派、社黨、改組派、AB團軍事犯等24名“反革命分子”的審判。1932年8月30日,《紅色中華》刊載《臨時最高法庭審判季黃反革命案件紀實》,報道了1932年8月3日至4日臨時最高法庭對季振同、黃仲岳反革命案件的審判。中央蘇區時期,司法審判部門十分重視公開審判,通過公審在廣大群眾中進行普法宣傳,《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明文規定,“審判案件必須公開”,要“吸收廣大的群眾來參加旁聽”。①《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紅色中華》,1932年9月20日。因而,《紅色中華》的“審判紀實”在詳細報道“法庭人選”“法庭布置”“審判罪狀”和“判決結果”等審判情形的同時,還突出報道群眾的參與情況及其反響。譬如,《閩西蘇維埃政府開法庭審判反革命經過》報道,“在審判的時候,每天有四五百人來參加旁聽,宣布判決的那一天,并有汀州工農群眾的請愿運動,要求政府嚴厲地懲辦這些反革命分子”②《閩西蘇維埃政府開法庭審判反革命經過》,《紅色中華》,1932年2月17日。;《臨時最高法庭審判季黃反革命案件紀實》報道,“當審判季黃反革命案件的時候,瑞金各地的群眾四五千人,手執各色小旗,高呼口號”,“推選代表請愿,堅決要求法庭嚴格的懲辦季黃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眾演說,并愿接受群眾的要求,作為該案件的參考”,“群眾非常滿意,圍繞法庭房子一周,高呼‘擁護臨時最高法庭’‘肅清一切反革命派別’等口號而散”。③《臨時最高法庭審判季黃反革命案件紀實》,《紅色中華》,1932年8月30日??梢?,《紅色中華》的“審判紀實”通過對審判現場的紀實還原,讓蘇區群眾以“沉浸式”體驗的方式更直接地了解司法機關的執法審判情況,進一步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識。

五、注重廉政建設的輿論監督

作為“中華蘇維埃運動的喉舌”,《紅色中華》自創刊起就積極承擔起輿論監督的職責,把“指導各級蘇維埃的實際工作,糾正各級蘇維埃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引導工農群眾對于自己的政權,盡了批評,監督,擁護的責任”,④《發刊詞》,《紅色中華》,1931年12月11日。作為當前的中心工作,先后開設了“突擊隊”“鐵棍”“鐵錘”“警鐘”“鐵帚”等批評監督類法制欄目,檢舉揭發各級蘇維埃政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尤其是一些官僚腐化現象。據統計,《紅色中華》刊載的各種批評監督性稿件多達 524篇。⑤李文、韓云:《中共新聞媒體批評性報道的理論和實踐源頭》,《國際新聞》,2011年第4期。

“突擊隊”欄目是《紅色中華》最早開辟的批評監督性欄目?!巴粨絷牎痹緸橹醒牍まr檢察部指導下的監督組織,主要采取“公開的突然”的方式“去檢查某蘇維埃機關,或國家企業華人合作社,以揭破該機關或企業等的貪污浪費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現象”。⑥傅克誠:《中央蘇區廉政建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207頁?!都t色中華》借用“突擊隊”為欄目名稱,其用意不言而喻,即同樣采取公開“突擊”的方式,對一切貪污浪費及官僚腐化現象迅速展開批評和斗爭,“并期待盡快取得較大成效”⑦陳信凌:《〈紅色中華〉與〈青年實話〉之間的一段公案評析》,《黨史研究與教學》,2011年第2期。。譬如,1932年3月9日,《紅色中華》第一次開設“突擊隊”欄目,刊載《好安樂的民警局長》,批評了汀州民警局蘇局長工作懈怠,貪圖享樂,對群眾打官腔,“是十足的官僚架子腐化濃厚的腐化現象”⑧方文:《好安樂的民警局長》,《紅色中華》,1932年3月9日。。1932年4月21日,《紅色中華》“突擊隊”欄目刊載《好大膽的連副政治委員》,揭露獨立第五團一營六連副政治委員趙九茍公然涂改賬目貪污,抽大煙,給買鴉片的伙夫開路條等違法行為。①學濬:《好大膽的連副政治委員》,《紅色中華》,1932年4月21日。1932年5月25日,《紅色中華》“突擊隊”欄目刊載《好闊氣的小岔鄉蘇》,通過審查賬目,批評小岔鄉蘇吃喝、貪污,兩個月用去大洋五百元,呼吁對這樣的貪污浪費現象進行“嚴厲打擊”。②卓夫:《好闊氣的小岔鄉蘇》,《紅色中華》,1932年5月25日。

同樣,“鐵棍”“鐵錘”“警鐘”“鐵帚”等欄目,也主要通過刊載一些群眾通訊員撰寫的身邊案例,檢舉揭發各種貪腐、浪費和官僚主義現象。譬如,1933年3月12日,《紅色中華》“鐵棍”欄目刊載《剝削群眾的妙計》,揭露羅江區前村鄉蘇主席梁官廷利用做新棺材和砌新灶請客,賺取群眾“八毛至一元的賀禮”,“真是頂刮刮的貪污腐化分子”。③謝金修:《剝削群眾的妙計》,《紅色中華》,1933年3月12日。1933年12月11日,《紅色中華》“鐵錘”欄目刊載《突擊運動的破壞者——青塘尾鄉蘇主席勒索群眾的錢》,揭露青塘尾鄉蘇主席在突擊擴紅運動中“用了最無恥的貪污手段”,叫群眾給他錢,可以不去當紅軍,呼吁要讓這個革命戰爭中的罪人“滾蛋”。④王惠民:《突擊運動的破壞者——青塘尾鄉蘇主席勒索群眾的錢》,《紅色中華》,1933年12月11日。1934年4月12日,《紅色中華》“警鐘”欄目刊載《把許清庭送到法庭去》,揭露粵贛省筠嶺縣蘇主席許清庭犯了機會主義錯誤,違抗上級指示,“把國家糧食送給了敵人”,呼吁蘇維埃政府“要驅逐他出去,送到法庭去審判”。⑤王叔振:《把許清庭送到法庭去》,《紅色中華》,1934年4月12日。1934年9月18日,《紅色中華》“鐵帚”欄目刊載《把樂觀的官僚主義的突擊隊長清掃出去》,批評長樂區擴紅突擊隊長曾福林,在擴紅運動中,“采取了投機商人的取巧辦法”來爭取模范營報名,導致下面發生了欺騙、捆綁、封斗等極嚴重的現象,呼吁“用我們無產階級的鐵帚掃除出去”。⑥乙工:《把樂觀的官僚主義的突擊隊長清掃出去》,《紅色中華》,1934年9月18日。

可見,《紅色中華》的批評監督類欄目積極響應蘇區黨和政府的號召,集中以輿論監督的方式,“提起對于貪污浪費的警覺性”“發動群眾反對貪污浪費”⑦《怎樣檢舉貪污浪費——中央工農檢查部的指示》,《紅色中華》,1934年1月4日。,“給予蘇區的貪腐、浪費和官僚主義以最無情的揭發與打擊,使之無法繼續在蘇區存在”⑧洛甫:《關于我們的報紙》,《斗爭》,1933年12月12日。,從而“引導工農群眾對于自己的政權,盡了批評,監督,擁護的責任”⑨《發刊詞》,《紅色中華》,1931年12月11日。。但值得注意是,這些批評監督類欄目由于受當時“左傾”路線影響,也不乏過激傾向,所針對的有些只是工作紀律或作風問題,而并非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但總體而言,它們對于蘇維埃政權中的違法行為和不良現象的批評監督,為中央蘇區政府依法治理,打造“真正的空前的廉潔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

六、結語

法治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總結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6、7、8頁。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以《紅色中華》為代表的紅色報刊,在黨的領導下,圍繞蘇區革命建設工作重心,立足蘇區民眾生活實際,創辦各類法制專欄,努力建構蘇區法治文化陣地,積極弘揚革命法治文化精神,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提供了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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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統一發行的流通貨幣
人民廣播事業的雛形——紅色中華新聞臺
紅中社全稱探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成立與撤銷的歷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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