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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區塊鏈經濟中DAO 組織及其監管的“共同體”邏輯

2024-01-04 06:45吳一楷
海峽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共同體區塊用戶

吳一楷

Web3.0 被譽為互聯網的下一形態,①姚前:《Web3.0:漸行漸近的新一代互聯網》,載《中國金融》2022 年第6 期,第14~17 頁。其致力于構建用戶與建設者共有并互信的體系、共建共享的新型經濟系統、安全可信的價值互聯網。如何推進新型經濟協作機制和組織形態的變化以更好適應web3.0 環境,去中心化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DAO”)的出現為此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參考答案。作為Web3.0 的工作載體,DAO 組織的出現具有必然性。目前,我國尚未就DAO 組織作出制度化安排,但在實踐中出現了某些觸碰監管底線或者脫離監管的實例??梢灶A見在不久的將來,DAO 組織這一新興事物將會納入監管范圍?,F有研究大多圍繞DAO 組織的屬性認定,而較少涉及監管安排。本文將深入分析DAO 組織的各關鍵要素,基于社會治理中的共同體邏輯考察其運行,并嘗試就未來監管模式和措施提出建議。

一、DAO 組織的起源與演變

DAO 組織的英文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是指不存在中心控制,參與者通過(用戶)集體決策,依托區塊鏈自動執行規則(及智能合約)進行協調和治理的組織范式。有學者將DAO 組織視為傳統企業治理重大創新的未來模式,②鄭磊:《元宇宙中的管理創新:從科層到DAO》,載《財經問題研究》2023 年第1 期,第1~10 頁。也有學者從用戶權利的發展或者用戶主權的回歸的角度看待DAO 組織,還有學者從區塊鏈技術視角將其稱為算法化組織。①陳吉棟:《算法化組織的法律性質》,載《上海法學研究》2021 年第1 期,第287~305 頁。綜合現有研究,筆者認為DAO 組織包含以下四項核心要素。(詳見圖1)

(圖1:DAO 組織結構示意圖)

(一)非中心化

DAO 的第一個核心詞匯是“decentralized”,通常譯為“去中心化”,這是區塊鏈技術被大眾熟知的基本要義。DAO 組織與區塊鏈技術構建的數字貨幣、非同質化通證相同,②吳一楷:《金融法維度下非同質化通證的屬性研究與監管構建》,載《上海金融》2022 年第11 期,第32~41 頁。都是以無需許可、高度信任和可隨時驗證作為去中心化技術特征,實現了交易媒介、信息存儲、數據共享、資產確權等方面的重大突破。這一系列區塊鏈應用一改往日我國對于數據“重保護、輕利用”的現實狀況,用戶可以通過此類運用實現對數據與個人信息的高度控制。③劉輝、夏菁:《數據交易法律治理路徑探析》,載《海峽法學》2022 年第1 期,第82 頁。需要注意的是,去中心化在某些語境中被“去平臺化”所代替,實際上上述過程中的去中心化仍在強調“具體的某次交易或資產流轉”中,平臺的中心作用被不斷淡化,個人(用戶)權利回歸。但是作為技術提供方的平臺力量是不容忽視,也無法去除的?!叭テ脚_化”所去除的是平臺對具體環節的介入、干預、控制、強制,并不排除提供技術的中心平臺力量,故二者不可直接等同。

技術去中心化是DAO 組織存在的基礎,而去中心化特征在后續構建過程中還有豐富的意涵,DAO 追求的去中心化類型還包括經濟的去中心化和法律的去中心化。④See Miles Jennings,Decentralizationfor Web.3.0builders:Principles,Modles,How,https://future.com/web3-decentralization-modelsframework-principles-how-to/,訪問時間:2023 年10 月15 日。經濟去中心化表現為隨著區塊鏈應用、數字資產或者服務的出現,跨越了開源和中心化系統的阻礙,去中心化經濟模式不斷涌現。法律去中心化關注的是DAO 組織的合法性問題,包括組織性質以及行動的合法性。⑤邢杰、趙國棟、徐遠重、易歡歡、余晨:《元宇宙通證(通往未來的護照)》,中譯出版社2022 年版,第123 頁。這里的法律去中心化應當是組織內部或者底層的去中心化治理,而非去除頂層或者現實世界的監管安排。DAO 組織在技術、經濟還是法律層面上追求的都是在保證主體利益、經濟安全、秩序合理化方向上的盡可能自由和創新,而非構建與“中心化”完全對立的模式,因此,將“decentralized”譯成非中心化更加準確。

(二)自治

第2 個核心詞匯是“autonomous”,即“自治”。雖然DAO 組織產生時間不長,但回顧其發展進程的四個階段,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自治”的本質。

階段一:概念先行(2013 年至2015 年)。學界及實務行業對去中心化自治公司(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s,簡稱為DAC)⑥See Daniel Larimer,Overpaying for Security,https: //letstalkbitcoin.com/is-bitcoin-overpaying-for-false-security,訪問時間:2023年11 月1 日。、去中心化組織以及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進行了探討。⑦See Vitalik Buterin,DAOs,DACs,Das and More: An Incomplete Terminology Guide,Ethereum Foundation Blog,on May 6,2014,https://blog.ethereum.org/2014/05/06/daos-dacs-das-and-more-an-incomplete-terminology-guide,訪問時間:2023 年11 月10 日。在這樣的辨析中認為DAO 不限于以盈利為目的,同時擁有內部資本是其核心要素。

階段二:代碼即法律(2016 年至2021 年)。第一個DAO 概念應用落地始于2016 年,其開啟了指向中心化組織的變化,被認為是一種將顛覆傳統組織治理的模式。在該階段,DAO 運作機制就是簡單的“執行代碼”。許多DAO 都試圖歸納出組織的通用范式,再將其代碼化,最終達到組織內所有事務都依靠鏈上代碼來自動執行的完全去信任狀態。但由于滿足組織內部的全部需求將使規則繁多而復雜,而過于簡化又會導致實用性過低,因而導致“全代碼化”規則設計無法落實。

階段三:人治色彩(2021 年至2022 年5 月)。與一開始強烈的去人類意志的含義不同,“鏈上治理”的過程中雖然依賴人類行動的投票環節,但其投票過程以及結果都會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自治色彩非常強烈。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為治理環節不僅成為保留項目并且被越來越多的關注,甚至在某些DAO 項目中,投票與決策是在另一專門工具進行的,再把結果交由鏈上執行。究其原因,傳統DAO 項目只能在設定范圍內進行規則的自動執行,隨著各種創作者的涌現,個人主義和個性價值被DAO 環境最大化滿足,用戶要求在DAO 組織內嘗試不一樣的項目或者創作,比如發布個人專屬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以下簡稱為NFT),這就出現了必須突破原先設定的規則,依據新項目設定新規則的情況。

階段四:DAO 即網絡。(2022 年6 月至今)不同類型的DAO 組織大量出現,并陷入了傳統組織面對的治理困境,比如投票率較低、長遠戰略的方向迷茫、提案難以有效通過等難題,實際運營中的大部分DAO產出僅集中于文章和博客,經濟回報低難以維持發展。如何在DAO 組織中建立新的生產網絡以獲取經濟效益,有效地對資源進行利用與分配,是其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這個問題也與Web3.0 試圖構建的理想藍圖相契合,在分布式網絡中通過DAO 組織來進行連接,形成一個具備用戶行為互相交互、內部高度信任、數據流通加速等特點的全新經濟系統。

可以發現,“代碼即法律”階段DAO 組織試圖構建極度理想的去中心化狀態,代碼超越組織權力與特權,而在“人治色彩”階段則強調去中心化只是手段,先期必須有中心化的項目發起方、核心技術提供方等,帶動DAO 組織模式的興起。隨著DAO 模式的擴大,如何保持共識機制成立、運行機制暢通,同時確?;貓蟾咝?,是未來DAO 的努力方向。所以,在目前階段,不應簡單地將“自治”理解成為自動自發、不需要人為干預,而應該強調人為治理在各類DAO 發展方向上的重要引導作用。故目前的自治,應當理解成“主要的自治+次要的人治”。

(三)作為組織體,其生成邏輯在實體法律中有跡可循

在實體法律中,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主體是個體與組織體的關系,DAO 組織的生成邏輯與之近乎一致。在傳統經濟社會中,個人之間的交易或者是社會資源的個人交換是自由的、被允許的,并且通過實體法律加以保障,但是個人之間的交易或者社會資源的流轉存在巨大的信息鴻溝,或者將消耗巨額的社會成本。公司制、合伙制正起源于這一背景。對公司制、合伙制的制度安排縮小、降低了市場中的信息差距,同時達到經濟效益大幅增長的目的。DAO 組織的出現與這一規律較為接近,雖然區塊鏈經濟的大多數場景中個人通過分布式數字身份已很大程度改善信息與成本的問題,但組織體在技術支持、場景提供、理念推廣、數字資產的發行等方面仍具有優勢,這種優勢構成了DAO 組織的基礎。這是在具體場景的對比中得出DAO 組織體存在的合理性,而實際上,以個人主義出發,與共同體這一社會視角的比較也是論證DAO 存在合理性的理據,本文第二部分將對此進行討論。

DAO 組織突破了傳統公司制、合伙制的局限。首先,它提供了理想化的數據信息記錄方式。依靠區塊鏈的分布式存儲系統,能夠良好地保證數據信息的準確度與安全性。其次,它體現了個人意志的回歸和成員權的復興。參與主體不再受中心平臺在規則修改、利潤分配、數據控制等環節自上而下的強迫裹挾,而是平等地在節點上可匿名贊成與反對提案,而投票結果將通過節點最終由先前設定的合約智能執行。同時,DAO 組織的發展方向也可基于多數人的意志進行,不再像傳統組織“僵硬”地征求意見。最后,其運作流程公開透明、運行安全高效。傳統公司需要進行股東大會、備案或者公證等系列程序才可能變更章程,且這些程序盡可能須以書面材料固定,而DAO 組織將這一切放置在鏈上,以區塊鏈分布式技術保證相關內容的公開透明、不可篡改和永久可溯源。

(四)革新組織形式,強調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目前許多爭議和觀點圍繞將DAO 組織認定為以“公司”為代表的營利法人或者“合伙企業”為典型的非法人組織而展開。屬性的認定仍有較大的探討空間,但無論認定何種屬性均需要認識到DAO 組織在背景條件、決議形成、權利指向等方面存在區別于傳統組織形式的革新。

第一,DAO 組織形式是來自于經濟背景的直接塑形。工業經濟、商品經濟所孕育的公司制則是為了固化股東權益,必須采用中心化、上下管理的“股東主義”。與公司制等經濟背景不同,在DAO 組織的初步設想中,將完全“非中心化”地得以構建,雖然隨著實踐推進,在組織性質、決議走向等問題上都重現人為導向,但是都能夠按照共識自動執行,這是“利益相關主義”式的數字經濟所獨有的背景。

第二,以2016 年落地的首個DAO 組織為例,在應對黑客盜取300 余萬個以太幣的緊急事件時,有觀點主張對交易記錄進行修改,尋回被盜代幣,反對觀點則認為這將直接損害整個組織不可篡改、不可倒退的區塊鏈價值,最種以“分叉”作為解決辦法。此事件反映出與傳統組織體的一個重要區別,即在決策形成上,傳統公司制可依據絕大多數股東的表決而作出,眾多參與者甚至無權利參與股東會形成決議,而DAO組織要求所有參與者都需加入節點進行投票。有學者從主體角度出發,認為在區塊鏈組織中token 持有者是資產所有者、交易經營者與監督者的合一,顯然不同于傳統組織體中的設定。①陳吉棟:《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由Token 持有者切入》,載《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 年2 期,第85 頁。

第三,DAO 組織更關注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數字經濟中的產品或者服務具有一個明顯規律,就是當產品或者服務被更廣泛的應用時,其產生效益就越高,價值越大,在這樣價值最大化的路徑中,以獨占性為基礎的所有權的重要程度降低。目前所有DAO 組織均采用開源式軟件組織,將基礎的技術應用免費開放給所有參與者使用,且允許參與者在獲取源代碼后進行再次開發或者加工。而在工業經濟中產品或者服務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這就使得傳統組織則更注重關于股份的持有或者所占的份額比例,更需強調關于所有權的權能部分。

二、DAO 組織結構的“共同體”邏輯

(一)采用共同體視角的邏輯起點

“共同體”(community)指的是某類事物的集合,是從整體角度把握和評價某類事物,比如自然共同體、生物共同體、社會共同體等類型。當然,本文僅從人本主義的共同體視角出發,討論的是人們在某一特定集合體中的社會關系與行為模式。共同體視角的提出是基于社會資本與城市文明積累、發展較為快速的背景下形成的,也只有當所依托的背景具備長效性、穩定性時才能更好地觀察共同體運行過程中的作用與價值。

與個人主義視角不同,共同體視角關注的是個體之間的聯結,通過這種聯結形成的組織對個體的反饋作用,當某個穩定的共同體長期對個體進行正向反饋時,個體的參與與投入加深,進一步拓寬或加固共同體的存在。最早對現代共同體進行想象的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現代共同體理論認為人是在血緣、地緣、精神共同體(Gemeinschaft)中共同勞動和生活而并非獨立的。①[德]斐迪南·滕尼斯著:《共同體與社會》,張巍卓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 年版,第414 頁。這些個體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共同體中以手段—目的理性式盤算和籌劃(即契約形式)進行經濟交往。對于共同體,在世界各國都出現了理論的適用,出現了傳統型共同體、價值共同體、②[英]羅杰·科特雷爾著:《法律、文化與社會:社會理論鏡像中的法律》,郭曉明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 版,第155~157 頁。其根據理想類型的方法將共同體區分為:情感型共同體、傳統型共同體、工具型/利益型共同體和信仰型/價值型共同體。人類共同體或者人類命運共同體等概念與研究。③命運共同體的概念早在2011 年9 月6 日由《中國和平發展》白皮書首次提出;2013 年3 月24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莫斯科國際關系學院發表演講,第一次向世界傳遞了對命運共同體概念的理解。2015 年9 月28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成立70 周年系列峰會上再次闡述了人類命運共同體概念的內涵。2017 年10 月18 日,黨的十九報告中明確提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寫入了憲法。

DAO 組織存在的背景是本文采取共同體視角進行考察的重要原因。就如20 世紀末互聯網引發的經濟變革,區塊鏈技術引發數字經濟時代的興起與變化,數字貨幣、分布式數字身份、NFT 等都借助區塊鏈底層技術開展,數字貨幣具備作為交易媒介的功能、分布式身份讓用戶掌控數據與信息主權、NFT 用作確權,在獲取上述功能的過程中個體發現難度較大,或者整個生態體系目前難以支持大多數人開展上述功能,個人在試圖進行加密資產的持有、NFT 的創設以及后續的交易頻繁被阻斷,想要行使基于token 而來的權利,需要建立在共識度高的環境,且環境機制需持續穩定。用戶需要依托穩定技術支持、高通識度token、明確、收益機制的集合體環境,數字經濟產品與服務所帶來的經濟價值才會更高。并且由于功能需求不同,多樣化功能DAO 組織(比如目前存在的游戲DAO、藝術DAO、體育DAO 等)的存在也是必要的。對于這種共識的加速形成,是需要建立在對DAO 組織存在的共同體邏輯具備高度認知的基礎上。

這種視角對未來DAO 組織的治理也具有積極意義。共同體的邏輯不僅要求參與者認識到DAO 組織的作為“集合”的重要性,還需要理清“共同體”所蘊含的動態要求,即對這類DAO 組織的監管,應考慮到法律與其治理協議的對抗關系、傳統平臺治理的套用僵化以及共同體下個人主義平衡問題,這部分將在全文第三章節予以討論。

(二)DAO 組織的共同體構建過程

1.共建

共同體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共同建設組織機制,共同維護組織環境,共同決定組織體的發展方向,并且這種“建設、維護與取向”基于參與主體的共同意志。④此處指的是實踐性共同體,即這類共同體具有現實運行的可能,具體運行中存在價值、效益、效率等衡量。與之對應的概念是價值性共同體,比如人類命運共同體,承載的是人類休戚與共認識的整體。

在共同建設方面,技術上允許一個DAO 可以在沒有明確準則的初始狀態開始運營,但是目前所有DAO組織的創始成員或者核心團隊成員都會構建基礎性準則來運行第一步,通常會以網址通告、鏈接來進行宣傳,在存在創始成員“主導”的基礎上,加入成員可以在未來自發性地決定如何發展并且修改組織的內容。似乎在創建的第一步,技術鏈條的選擇并不是由大多數人決定的而取決于核心團隊(創始成員)由此否定共同建設,但是只有當底層技術鏈被參與者所熟悉并認可時,其選擇加入的可能性才會逐漸提高,后續對其應用才會持續加深。從這一角度看來,鏈條的選擇仍需考慮受眾的參與可能性,如當選擇了公有鏈為底層支持,其面向的用戶就是絕大多數的區塊鏈應用者。從這一層面觀察,DAO 組織的發展是始于建構性共同體,過程中走向自發,但是建構得以牢固的基礎仍然來自于足夠多用戶的認可與參與。

在共同維護組織環境層面,弱化平臺干預是自發性共同體的又一體現。眾所周知,在傳統組織體機制中,“控制、中心化、干預”是關鍵要素,如對于公司性質、股權比例、股東決議比例、商業秘密、個人勞動數據與信息、稅收等內容,整個平臺會進行大程度地保留、干預。而在DAO 組織的運行中,平臺最大的作用是提供強有力的底層技術,其無法對參與者個人信息、組織內的議事規則等具體問題進行集權式控制,甚至著名的2016 年DAO 組織“分叉”事件,出現了大量參與者對核心團隊的提案否認而選擇與之完全切斷。

在如何決定組織體的發展方向上,DAO 組織將權利歸還給利益相關主體,這是“共商”的要義,也是上文提及的弱化平臺干預的另一面向?!肮采獭钡膬群瓚疤岢觥迸c“通過”兩個環節,即分別對應參與者均享有平等的提案權和投票權。用戶擁有權利行使的前提是身份的獲取。分布式數字身份與傳統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相似,是參與某個集合體的憑證,但是排除“授權式、管理式”的特征,在DAO 組織中的身份以token 作為獲取形式,加入DAO 組織所選的區塊鏈中的節點就獲取身份。在這基礎上,便可行使提案權與投票權。

2.共商

關于提案機制,在傳統組織體中需要采用一定比例的人數以及持有足夠多的資產份額,才擁有提案的權利,并且這個權利的行使會受到種種阻礙。如一個公司變更章程的過程需要經歷提案、股東大會、備案、公證等過程,但是在DAO 組織中協議的更新換代可以直接由某個用戶提案而產生。是否改變組織的功能性、是否需要募集發展資金、創造收益的分配問題等提案都是被允許的,且更加及時與不受干預,故DAO 組織中的提案機制的優勢,就是在盡可能全面尊重用戶的意志。同時,由于DAO 組織提案上鏈后便難以篡改、永久保存,也就解決了傳統組織提案過程中用時過長或者證據固定的問題。

在投票機制上,DAO 組織采用了與公司制截然不同的非集中式決議的方法,即分散治理的投票系統。目前被較多采用的系統有:(1)基于法定人數的代幣投票。這是最早被采用的機制之一,只要用戶人數達到一定比例,對DAO 的提案就會自動根據投票的結果被執行或者終止。(2)二次方投票。大多數投票機制雖能反映用戶的選擇,但其偏好程度卻很難被設置在機制中。在這種系統下,用戶可以通過額外的投票來表達更強烈的支持。(3)信念機制投票。在這種系統下,用戶可以在時間截止之前隨意改變投票決定,但投票的權重將隨著維持時間而增加。有些DAO 組織認為這種系統能夠反映用戶的投票決心,過濾掉影響其投票的外界因素,像Aragon、Commons Stack 均已采用這類模式。綜上所述,DAO 組織的投票機制雖各不相同,但結果體現的都是用戶的共同意志,而非傳統組織中某個權力中心的喜好。這種共同意志杜絕以持有token 比例高的用戶意志表示,而注重用戶的廣泛性與一致性。同時,這類投票機制以分布式節點的“通過—認證—記錄”得以進行,幾近透明的模式一改傳統組織體中模糊的、易偽造篡改的特點,真正做到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

3.共享

共享指的是在共同體過程中,所有資料(物品或者信息)的共同使用與所獲得的價值共同享受。在經濟學中,對于共享經濟的解釋就是一種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支持、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新經濟模式。①共享經濟一詞出自于美國社會學家馬科斯.費爾遜(Marcus Felson)1978 年發表的論文Community Structure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共享經濟現象直到晚近才開始流行,主要特點是個體用戶在第三方創建的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市場平臺,進行物品、信息、知識、經驗、資金等資源的交換,以獲取更高經濟價值?;ヂ摼W技術下的共享是壟斷式的共享,用戶必須在此平臺上開展后續的產品或者服務交換。以近期引發轟動的中國知網學習資源壟斷案件為例,②《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知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全面整改》,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2/t20221 226_352396.html,訪問時間:2023 年6 月15 日。文獻作者也必須向中國知網支付高昂費用才能下載文獻,并且必須保證只將作品獨家授予中國知網進行網絡傳播。這已違背了“用戶-用戶”的共享本意,而是由公司主導的商業行為。

與之相較,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更接近用戶共享的本質,原因有二:

第一,DAO 組織代碼開放是共同使用權開放的體現。與傳統的非開源模式不同,非開源的傳統組織將源碼隱藏,用戶只能使用付費的部分以及對源碼損壞后支付修復費用,源代碼開放意味著所有用戶可以對項目的運行機制、算法機制、功能結構等內容進行充分了解,用戶的訪問權意味著整個運行機制公開透明。在這個基礎上,用戶可以參與代碼檢測、漏洞修復并免費使用源代碼進行二次編程。

第二,通證激勵符合共享收益的要求。一方面,與傳統貨幣相比,通證能囊括更復雜的技術權益。在傳統數據交易中,當用戶付款后發現數據無效時將面臨退款難題;以通證作為交易媒介,將通證價值與數據變現價值掛鉤,通證的效益會隨著數據的有效而出現。另一方面,通證與用戶的貢獻直接聯系。傳統組織進行激勵需要經過多層考核并且考核標準無法透明;基于算法的通證激勵則可以對每個用戶的貢獻進行實時測量,并將測量結果轉化成通證后進行點對點的發放,具備穿透性和實效性。

(三)與上下級共同體的概念厘清

上文討論的是實踐性共同體構建,是價值性共同體的映射。無論是在現實世界還是對應的數字世界,無論是自治為主還是強調他治,都是圍繞著人的權益而展開的。DAO 組織追求以人為本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平衡關系,是一種新型的人類合作模式。DAO 組織中產生的主體關系,在上位概念上應當秉持這樣的價值取向,即所有的DAO 組織發展,都應圍繞數字世界的主體權益,再以此展開探討去中心化的落實、管理自治的實現等問題。

不同DAO 組織之間的關系,屬于自共同體與他共同體的關系,涉及“跨鏈”問題。①所謂跨鏈,指的是不同公鏈之間的交互、通信與支持。目前主流的跨鏈技術有公證人機制(Notary schemes)、側鏈/中繼(Sidechains/relays)、哈希鎖定(Hash-locking)以及分布式私鑰控制(Decentralized private key control)。每個DAO 組織都獨立運營各自的生態,有各自的規則、協議、社區和共識機制,在這樣多中心化的環境中,如何進行DAO組織之間的鏈接,實現不同DAO 組織的財產、數據信息轉移,是大多數DAO 組織正在考慮的發展方向。目前,大多數公鏈都以與以太坊實現資產跨鏈為實踐目標。與現實世界一樣,商業組織之間存在貿易關系,并會對此貿易活動予以制度保障;DAO 組織之間的關系同樣是一個個組織體在更大的社會共同體之下互相作用的邏輯。如何形成與“他共同體”之間的關系,是探索DAO 組織正外部性發展的關鍵。

DAO 組織的共同體邏輯還體現在其無法脫離現實世界秩序存在。DAO 組織的建立基礎可以被表述為數字世界秩序、元宇宙經濟秩序、脫實向虛的社會或者數字資產環境,完全去中心化與自治在短期內是不能實現的,②韓永輝、劉洋:《元宇宙經濟的層次架構、運轉規律與治理方向》,載《國際經濟評論》2023 年第1 期,第16 頁。其必須建立在全球以及各國國內形成的關于安全、有序的規則上,需要處理好DAO 組織所構建的共同體系統與現實共同體的對立與聯系。全球關于數字社會的規則正在形成過程中,關于DAO 組織這一發源于數字世界的模式也正處于摸索階段?!翱萍枷蛏啤钡拿篮迷妇霸趯嶋H運行中經常難以踐行,暴力威脅、敲詐勒索等社會問題同樣在DAO 組織發展中出現,無論是追究利潤的數字經濟領域,還是滿足用戶精神需求的文化類型DAO,現實世界必須對其內容供給、用戶行為準則進行有序規制,從而確保其不會走向法外之地。③張欽昱:《元宇宙的規則之治》,載《東方法學》2022 年第2 期,第15 頁。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對DAO 組織制定了實體法規范。例如,2021 年美國懷俄明州通過了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多數報道中稱為“DAO 法案”)④如中倫律師事務所:《智能合約掌握DAO 話語權——懷俄明州DAO 法案亮點解讀》,https://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04-26/1500060316.html,訪問時間:2023 年11 月6 日。,并將《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法》擴展適用于DAO。

表1:DAO 組織的共同體邏輯

三、“共同體”邏輯下的監管修正

DAO 組織的構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共同體的想象,但是“動態的共同體”要求DAO 組織的外部運行同樣需要以維護共同體利益最大化和平衡化為目的,因此,對其監管既不能是徹底脫離中心化的放任不管,也不能完全適用平臺監管,而是需要建立不傷害、不犧牲個人意志與共同體機制的監管生態。以下從現實法律保障中與治理協議的對抗關系、屬性認知差異、傳統平臺的規則套用僵化等角度,思考如何構建“共同體”邏輯下的監管體系。

(一)目前的監管及困境

1.現實法對抗之困

逃避法律監管是部分DAO 組織在運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的行為。①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v.Ooki DAO (formerly d/b/a bZx DAO), 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November 30,20 22.(CIVIL ACTION NO:3:22-cv-5416).前文得知,治理協議是DAO 組織存在的核心,隨用戶意志的形成而不斷更新,決定整個DAO 組織的發展方向以及用戶行為準則,性質接近DAO 組織內部的“法律”。但是,治理協議與實體法之間存在這樣的矛盾:其一,內部治理協議的范圍比現實法保障范圍更加廣泛,導致對內部治理協議實施外部監管時“無法可依”。從現有的DAO 組織案例可見,治理協議不僅在類別上有資源調度類、文化興趣類、項目治理類、收藏類等存在區別,而且在具體的運作機制如投票機制上同樣極盡多元,同時還處在不斷演變之中。例如,DAO 組織發布的各類數字資產和身份協議,各國現階段還處在對數字資產分類的探索過程,對數字身份協議仍未有涉及。其二,缺少準確規制的現實法,只能參照適用接近的現實法。DAO 組織的運行依托區塊鏈、智能合約、互聯網、算法等技術,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隱私等相關,在特定情況下,又與金融監管等領域結合。各國以網絡安全法、數據法等進行規制都難以直接發生約束力,且對于其監管的部門配合也較為混亂。其三,在某些領域,DAO組織甚至故意違反現實法,包括以治理協議規避各國法律政策對貨幣監管、加密資產征稅、跨境支付的要求,達到數字貨幣交易、非法集資、洗錢等目的。

2.屬性不清之困

對DAO 組織的屬性認定能夠為后續的監管提供較準確的思路。實際上,各國早已開始以監管為目的推進對區塊鏈應用的性質認定。早期對比特幣、穩定幣的性質認定,形成了財產、債權、證券等主要觀點。這樣的邏輯同樣使多數實踐者、監管機構試圖從傳統法律中,即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商事信托等觀點中尋找較為契合的性質,一種比較廣為接受的觀點是參照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伙的結構進行認定。其中,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這種觀點被世界范圍內的部分司法轄區所踐行,如美國佛蒙特州、懷俄明州于、田納西州均通過立法承認DAO 屬于有限責任公司;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法國國民議會議員也提出類似建議。

在前文提到,DAO 組織在數據控制、成員權利、管理模式等方面都與公司存在較大區別,故也有研究認為,DAO 組織成員權利與股東權利的不同,不具有成為公司的可能;①郭少飛:《“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探析》,載《社會科學》2020 年第3 期,第96~104 頁。認定成“有限合伙”同樣不妥,因為無論是有限合伙制還是普通合伙制,都需存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主體,但DAO 組織核心團隊、創始成員的作用力可能隨著提案形成而不斷的減弱,讓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似乎違背公平原則。

屬性認定不清還可能引發傳統平臺監管制度對DAO 組織的僵化套用。DAO 組織處在發展初期,隱含著與互聯網數字平臺相似的壟斷性特征,如由某個科技巨頭企業立足數據、算法、技術以及資本優勢,引發“一家獨大”的市場狀況,或出現平臺中的個體算法責任、平臺安全運營責任等問題,也存在于DAO組織發展中。但事實上,其與互聯網數字平臺的區別也較為明顯,互聯網數字平臺會隨著數據累積、資本擴張而不斷增強,而DAO 組織的壟斷性會隨著源代碼開放、用戶參與度的提高、投票機制的完善而不斷降低,②孫晉:《數字平臺的反壟斷監管》,載《中國社會科學》2021 年第5 期,第104~108 頁。所以不能直接將數字平臺的反壟斷監管適用于DAO 組織,并且需要注意在DAO 組織包容監管的“放任不管”與強監管中“一管就死”取得平衡。③張駿、時玉欣:《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價值取向的流變與反思》,載《海峽法學》2021 年第4 期,第72~79 頁。

3.責任不明之困

目前,DAO 組織內部責任承擔方式大多參照有限合伙進行,即由核心團隊或創始成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用戶承擔有限責任。有學者認為這體現了DAO 組織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利益共同體的特征。④陳吉棟:《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由Token 持有者切入》,載《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 年第2 期,第85 頁。這種觀點有失偏頗的原因在于:其一,某類責任事件可能并非由創始成員主導引起,創始成員的作用僅在提供底層鏈條時較為顯著,隨著普通用戶參與度的上升,責任主體范圍也在擴大。在美國DAO 監管第一案中,商品期貨委員會要求兩位創始人承擔25 萬美元的罰金責任,同時對所有的組織成員提起民事訴訟,但并未明確是無限責任抑或有限責任。其二,上述案件指出了另一關鍵問題:無論承擔何種責任,執行成本會因無法鎖定具體的責任主體而不斷增加,以至無法真正的執行。

事實上,與責任相關的另一問題同樣應引發重視,即當算法等技術性錯誤出現時,難以將責任歸咎于任意一方,那么應將最終責任如何進行分配?多數研究都將DAO 組織中責任承擔的目光在“創始成員-普通用戶”之間流轉,而忽略了“算法”作為責任承擔者的可能。⑤[德]貢塔·托依布納(Gunther Teubner):《人—算法混合體作為(準)組織?——數字集體行動者的責任歸屬問題》,https://www.ecupl.edu.cn/2022/1114/c649a193918/page.htm,訪問時間:2023 年10 月23 日。當然,算法責任在傳統互聯網平臺發展中早已存在,且在現有文獻中已有討論,但是既有的責任觀均以嚴格的個體視角進行,⑥目前關于算法責任的承擔問題,有主張由算法設計者來承擔,有主張將選擇算法的權利留給用戶,由用戶承擔由此而來的相關責任;也有認為應該由設計者和用戶共同來承擔責任。只是區分個體在不同情況下的責任分擔。實際上DAO 組織的算法從設計到應用已然跳脫出單一控制模式,是多主體共同參與并且具有多樣化形式的復雜過程,所以直接適用“核心團隊或創始成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用戶承擔有限責任”的歸責方式無法完全應對多種多樣的責任事件。

4.技術安全之困

DAO 組織的發展中隱含著安全隱患,這類隱患是因基礎設施和工具存在漏洞而出現的。同時,用戶也缺乏預見并解決數據泄露、資產遺失等問題的能力,僅能依賴技術提供者解決,但后者也經常因技術欠缺而誘發風險。以快速發展的金融類DAO 為例,部分黑客利用智能合約中存在的技術設計漏洞,在極短的時間內實現破解、攻擊、盜取,使得幾乎所有用戶的資產都無法追回。

(二)共同體邏輯修正的具體因應

現實法律對抗之困境是由于沒有意識到數字世界是獨立于現實世界的另一社會體,而試圖將規則套用所造成的。數字世界的規則源于現實法律但又不完全等同,是處理兩個共同體規則對立的關鍵,也正因此,DAO 組織屬性認定以及依托數字平臺監管制度適用上出現了“水土不服”的現象。疏解責任分擔之困應當以認清共同體與用戶之間的關系為基礎明確如何分配參與者責任。技術安全困境的破解不僅需要有核心技術團隊的主要維護,也需要全體用戶的共同支持與堅強共識。除了基于共同體邏輯對DAO 組織發展進行方向修正,還應當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具體因應。

1.現實法保障:協同而非對立

首先,應充分尊重DAO 的社區治理方向,現實法律只是保障虛擬世界的基礎性的治理規則,使其避免向現實社會傳遞風險,而并非進行全然對立。在公私并行的視角下,當DAO 組織規則對現實世界中的安全保障、個人利益產生嚴重威脅時,現實法律才應從公法角度進行監管;而對特定風險易發領域,如去中心化金融領域的DAO 組織發展,則應當采取較為細致的監管。其次,由于監管介入與滯后的必然性,要求司法層面能夠對DAO 組織的發展做出個案保障。通過個案的司法保障為整個DAO 組織發展提供“風向標”,既不會使DAO 所構建的社區成為法外之地,也不會與強效監管措施相似,抑制DAO 社區中的創新。同時,DAO 組織成員應嘗試有效組織并利用現有法律結構,如果其希望與傳統企業、機構投資者合作,那么如何構建與現實世界的監管協調是不可忽視的問題。最后,DAO 組織由于具有較強的跨境特性,當DAO 組織的成員或行為發生在不同國家之間時,便需在國際法的協同層面進行加強,這也是“國際共同體”的內涵要求。DAO 組織在數字世界開展,具有跨國屬性,相關國際規則還未正式形成,故需要在技術規則、市場標準、競爭秩序、科技向善理念等方面加強國際協同。

2.與公司制:并行而非取代

需要認識到DAO 組織與公司制是兩個并行不悖的環境下的產物。①龔焱、李磊、于洪鈞著:《公司制的黃昏:區塊鏈思維與數字化激勵》,機械工業出版社2020 年版,第30~40 頁。DAO 組織的發展不是要取代公司的地位,而是各有側重。

首先,傳統公司制度孕育于工業經濟、商品經濟中的股票市場,要求交換的是股權,通過傳統公司制度的結構可以牢固股東權益,在這樣的基礎上股份化股東權益進而在交易所上市、買賣。而數字經濟中圍繞著“利益相關主義”而非“股東主義”,其強調使用權的重要性而非所有權,所以形成了數字資產市場(或虛擬資產市場)。二者不會互相傾軋;兩個環境是交織并行的。

其次,有研究指出,可以令傳統公司制吸收DAO 組織的優勢部分,或者令DAO 組織吸收公司制的特性而促進其先發展再優化。這種觀點的底層邏輯是:承認二者并非互相替代的關系,并討論其在新環境下的存續。對于傳統公司吸收DAO 組織優勢,以蔚來公司為例子,通過設立用戶信托將用戶引入公司治理過程,但是治理范圍限于用戶可以在產品和服務的升級上進行參與,并且對持有股份進行受益權,而不是基于股份的投票權和重要事項決定權,可以發現傳統公司也想通過“利益相關主義”實現整個公司跟隨數字經濟時代的步伐,雖然明顯沒有DAO 組織所要求的“去中心化”那么徹底,但是關于用戶權利回歸、數據回歸、權力下放、扁平式治理的理念正在被慢慢落實。對于DAO 組織吸收公司制優勢的理解是,當DAO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時,其去中心化程度可以極高;一旦涉及深度分工、復雜合作時,就需以一定程度中心化實現成本的控制或資源的分配。如DAO 組織的交易費用低于傳統公司,必須建立在合理高效的投票機制和完善的激勵模式,以及達成付出共識的成本等系列合作。所以在屬性區分的規則制定中,不應以對立對抗、嚴格區分作為視角,過分關注二者具體要素的不同,而應在識別各自特性的基礎上,盡可能找到共性之處,實現監管上的相互融通。例如基于“人類智能與人工智能”和“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并存的混合性特征,②樓秋然:《公司法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歷史回顧、理性反思與制度建構》,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5 期,第168 頁。美國部分州域便將DAO 組織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

3.責任分擔:共擔但有區別

共享收益與共擔風險是DAO 組織基于“共同體邏輯”構建的價值取向,但在共擔風險的歸責類型上需要做出細化區別。以投資型DAO 組織為例,在歸責時考慮投資者的意志、創始人的最終控制地位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適用“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似乎沒有問題,但是這種歸責并不適于收藏型DAO 組織,原因是像收藏、藝術類的DAO 組織在發展過程中是用戶在傳遞主要功能,故“識別DAO 組織的定位”是一個重要標準,當DAO 組織更傾向于非投資型的定位時,全體有限責任的歸責方式更符合公平原則。

同時,還應當引入算法集體責任?!八惴ㄘ熑握婵铡钡某霈F是由于算法本身存在錯誤導致無法確認直接責任者的情況下如何歸責。算法集體責任作為一種兜底性的責任模式,是在社會學中頻繁提及的理論,其要求每個成員都是“共同體中互負責任”的關系。①[德]馬克斯·韋伯著:《韋伯作品集VII: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顧忠華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62~63 頁。這種責任模式能夠較好地應對這種隨著參與度增高而引發的“責任稀釋”或者是純算法錯誤的情況。當然,集體承擔并不是無原則的完全包攬,需要結合利益歸屬、成員動態行為過程等要素結合判斷,為這種分布式責任的結構找到邊界。

4.技術安全:主導但不壟斷

技術提供者應當在保障技術安全時發揮主導作用,不僅包括在技術運行過程中維護穩定,還包括DAO組織開發前的技術評估以及事后應對,也就是在初始階段就需對這一技術進行事前的安全測試與風險評估。一方面,可以由所有技術提供者形成“技術共同體”,對上線運營的技術制定“行業標準”,通過穩定性、承載量等技術要素評估從而對不符合標準的技術提供者進行禁止開發DAO 的制度。另一方面,還需將這一評估披露給所有用戶,在用戶選擇加入之前另其對技術風險具備基本了解。在發生技術事故之后,單獨依靠DAO 組織的自治進行快速應對是不夠的。與現實的市場結構相似,此時,行政部門等外部力量的適度介入可以保證技術風險出現時的及時應對或者盡可能將損失降到最低。

四、結語

DAO 組織是Web3.0 時代的產物,豐富了Web3.0 的經濟協作機制和組織形態,帶動國內的互聯網形態在這一進程中不斷加速。DAO 的“無組織形態的組織力量”運行模式打破了公司制“董事會、上下級、中心化管理”等特點,讓所有用戶共創共建、共享共治,成為參與者、建設者、投資者、擁有者以及價值分享者的多位一體的角色。如何使DAO 組織在不與傳統互聯網經濟下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生存發展,將其有序納入Web3.0 的生態構建,需要對其治理機制上進行考量。對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的全球監管,推動了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究和落地,對區塊鏈組織的監管研究便是在這一過往經驗中產生的。許多區塊鏈應用以金融作為切入點,是因為全球范圍內存在海量的投資用戶,以及資本的流動所形成的客觀事實,故目前DAO 組織也在區塊鏈金融板塊受到青睞和追捧?;趯Α敖鹑趧撔屡c金融安全”的考慮,在接納數字貨幣過程中我國秉持從嚴監管的態度,但是隨著區塊鏈經濟從試行、提倡到大力支持,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這一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上,我國展現出開放的端口,金融監管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沒有直接進行禁止,而是通過鼓勵行業進入、試點開放等引導其朝著藝術、游戲、體育等領域進行試驗,并允許以金融行業機構為主導制定治理規則。共同體理論在傳統社會治理中已展現良好效應,這一理論邏輯也與區塊鏈經濟、區塊鏈金融等數字秩序的運行相耦合。DAO 組織的要素與模式在共同體視角下變得清晰,與現實法律對抗、屬性認知不清、責任分擔不適以及技術安全的困境也有望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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