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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契丹)“三祖三變”初祖族源傳說的法律文化解讀*

2024-01-31 12:41李春斌
克拉瑪依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契丹法律

李春斌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遼寧 大連 116081)

中國是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的法律文明為中華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爸腥A法系的形成和發展固然以漢民族為主導,但其他少數民族也同樣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中華法系正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識和創造力才形成的?!盵1]歷史上中國少數民族政權的法律文明自然亦成為研究中華法系、探討中華法制文明現代意義的重要組成部分。遼、西夏、金、元是中國歷史上民族交融的高峰期之一,在這一歷史進程中,民族融合、文明形態兼容是其主要的時代特征?!懊褡迦诤?、文明形態兼容的深層次特征是文化認同與文化包容,包括對典章制度的認同與包容,對法律文化的認同與包容?!盵2]

遼、西夏、金等北方少數民族開啟了從“小中國”到“大中國”再到“多民族復合中國”,或曰從“特殊帝國”到“普遍帝國”再到“超大規模性帝國”、從“南北對立”“胡漢對立”走向“南北一統”“華夷同風”的新階段,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中重要的、非常關鍵的一環。尤其是遼(契丹)金夏宋時期,遼(契丹)在構建融合草原、農耕二元帝國時的努力,影響更為久遠。

由契丹族群建立的遼,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二個“南北朝”時期的重要政權,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作出過重大貢獻,對我國邊疆、尤其是東北邊疆納入主權管轄范圍,貢獻巨大。其繼任者“西遼”,對中華文化在中亞地區的傳播貢獻尤巨。即便當下,契丹這個名稱,還活在人們的記憶之中,以致“西方人把中國稱為Cathay,而俄語至今用以稱謂中國的Khitai,在蒙古語中是Khitan(契丹人)一詞的單數形”[3]。

由于受到“正統史學觀”及其影響下的法史觀的籠罩,長期以來,除少數學者就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的法律文明對中華法系的貢獻有所研究外,大部分學者對中華法律文化的研究一直是以傳統中原王朝為序展開;①對歷史上曾經對中華法律文明產生重大影響的匈奴律、北魏北齊律、遼律、金律、西夏律、蒙元律等游牧民族為主體產生的草原帝國法律文明研究不足,這幾乎成為民族法學、法人類學、法文化學等學界共識②。以至于當下在某法制博物館展覽的歷史展區中,“都缺乏對遼、西夏、金、元四朝司法文明的介紹”[2]。

在這些游牧民族為主體產生的法律文明研究中,以遼(契丹)法律文化為研究主題的論文及著作,就筆者目力所及,在國內除少數學者③長期關注研究外,數量之少,令人扼腕;在國外,也只是瀧川政次郎、島田正郎于1943 年在大阪屋號書店出版的《遼律之研究》一本而已;但截至目前,這本著作仍然沒有漢譯本。這與歷史上遼(契丹)及西遼王朝對我國當下疆域及中華法律文化在中亞的影響力和貢獻,及其在中華民族共同體演進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相比,極不相稱。

少數民族法律文化是指地方少數民族在特殊的自然環境中所形成的以地方性法律、詔令、命令、教義、倫理規范及部落規范等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制度文化和以傳說、故事、習俗、占卜、巫辭、諺語、格言、歷史遺存、事件等為表現方式的觀念法律文化的綜合,是中國法律文化和中華法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4]。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今天學習和借鑒傳統民族法律智慧,將有助于強化中國國家認同與中華民族認同,為更加有力地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提供了積極的法律保障[5]。因此,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國家民族治國理政方略下,遼(契丹)法律文化理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研究。

基于以上考慮,本文以“遼(契丹)‘三祖三變’初祖族源傳說的法律文化解讀”為題嘗試論述,野人獻芹,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神話傳說具有法律的功能。族源傳說中包含著極其重要的關于法律起源的元素和信息,對其解讀,有利于深刻認識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權和中原政權之間的雙向互動、相互之間法律文化的認同以及中華法律文明共同體的歷史演進。

關于神話傳說的法律功能在中外法律的起源上都有例證。有學者在研究中指出,中國古代的基本法律觀念當系脫胎于先民的神判活動,無論是“皋陶治獄”的神話傳說還是法的古體起源傳說,其實都源自于極為古老的神話思維方式④。云南怒族的創世神話曾經作為法律依據調解和裁決了怒族與傈僳族的土地爭奪案⑤。在國外,生活在南太平洋上的美拉尼西亞人以神話作為維持社會等級、確證在某地的生存權利的法律依據[6]。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德國,其法律的起源和發展亦可以從古希臘古羅馬的神話中尋覓蹤跡。事實上,古希臘的神話影響了西方人的法律思維,而古羅馬的神話則影響了西方人的立法技術和法律實踐[7]。

從法律的起源上講,神話傳說承擔著維持秩序、規范行為及裁決爭訟的功用,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4]。實際上,神話傳說乃初民社會法之載體。初民社會的統治權、司法權、立法權、執法權等均為神權所統攝,而神權的掌握者,起初乃是神權王權合一者——巫師、薩滿、氏族首領等,是人神合一的。隨著時間流轉,這些神權王權合一者慢慢通過記誦族源傳說、故事謎歌⑥等方式成為神話傳說的擁有者,這是法律進化的基本歷程。對此,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曾論到:“法律發現者,非必為其元首,即精通其民族之傳說、慣習、先例、儀式等之長老、詩人,或為神意啟示之機關之祭司、僧侶、卜者、巫女是也。此輩均為其社會之權力者,于司法權收歸僧侶、卜者、巫女是也”[8]。這實際上是說,這些神權王權合一之巫師、薩滿、氏族首領等乃最早的法律發現者,神話傳說本身就是初民社會法律的載體。

在初民社會,神話是一種“集體無意識”,它滲透到人們心靈深處,參與心理建構,而這個神話的世界之源則是人們所認識到的自然現象和自然物?!吧裨拰⑷伺c超自然力量聯系起來,而超自然力的來源正在于自然力量對人所展示的威力?!盵9]而法的本質正是一種無形之力?!胺ㄕ?,力也,其元質為無形的。其能就法之無形之力,與以法形是也”。[8]因此,對歷史上中華法律文明共同體演進作出過重要貢獻的遼朝契丹族群之族源傳說進行法律文化的解讀,有其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契丹族源傳說,史學界及民族學界有多種解讀。如黃震云先生認為:“三祖三變”的傳說反映了契丹真實的歷史?!镑求t國主顯靈視事”體現了契丹人對君主鬼神(含靈魂)的迷信、崇拜和畏懼心理?!芭柏i皮的國主有事則出”,說明契丹民族經歷了狩獵為生的時代。養羊的君主取代披野豬皮的君主則表示畜牧業已經代替了狩獵為業的時代[10]。另有學者認為,第二個君長“?呵”其實就是薩滿。游牧民族的薩滿有披著獸皮舉行巫儀的習俗,此時這種毛皮可給該薩滿以執行宗教職務的力量。隱藏在野豬皮下面的?呵,也許是披著豬皮的薩滿[11]。這些解讀對我們認識契丹族源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但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史學界、民族學界和考古學界,法學界對其研究尚闕如。

本文認為,從法律文化的視角而言,契丹“三祖三變”初祖祖源傳說故事,實際上反映的是由巫師薩滿神權王權合一的秘密法時代。手持“髑髏”乃王權和神權合一之象征,“人不得見”乃秘密法時代之隱喻,“殺白馬灰牛以祭”乃祭主權、圖騰及其禁忌之表達,“始變人形”乃是對神明裁判之認同,“國人竊視之”乃“接觸產生懲罰觀念”之反映。整個“三祖三變”祖源傳說實際上反映的是契丹先祖對建構部落民族乃至國家的演變歷程,這是一個由巫師薩滿神權王權合一的秘密法時代,到圖騰禁忌產生的初民法律規范時代,再到私有制私有權階級社會產生時代的三大進程。

為研究方便,現將初祖故事轉錄如下:

“后有一主,號曰遒呵。此主持一髑髏,在穹廬中,覆之以氈,人不得見。國有大事,則殺白馬灰牛以祭。始變人形,出視事,已,則入彎廬,復為骷髏,因國人竊視之,失其所在?!雹?/p>

一、手持“髑髏”乃王權和神權合一之象征

第一個部落首領遒呵,“此主持一髑髏”。用手持“髑髏”這一具有高度象征意味的權杖,代表自己是部落首領、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其中,手持的“髑髏”就是神權和王權合一的象征。

根據法國人類學者布留爾的觀點,人的死亡永遠是“橫死”,所謂“橫死”,是指死亡是某人借助巫術儀式而進行的蓄意謀殺?!鞍鸭膊∷劳鱿胂蟪墒怯缮衩赜绊懺斐傻倪@種非常普遍的觀念,很容易引出這樣一個結論,死亡乃是敵人的意志所發動的力量產生的結果?!盵12]因此,最早的復仇觀念就是通過獵取對方部落的頭顱實現的。而大部分初民社會的人認為,頭顱中隱藏著人的靈魂;因此,提取對方部落的頭顱就可以掌控對方部落,并以手持骷髏的方式來展現自己的權威、力量和勇猛。法的本質,正是無形之力量?!胺ㄕ?,力也?!盵8]因此,手持骷髏所反映的就是神權和王權合一之法起源。

歷史上,“獵頭”乃為很多少數民族的習俗。根據夏之乾先生的研究,楊慎《南詔野史》卷下“卡瓦條”謂佤族有“獵人以祭”之俗。這種獵取人頭之俗直到20 世紀50 年代前期在西盟等地的佤族中尚存,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親自與佤族首領談話才得以絕跡。從佤族民間傳說來看,“獵頭”除用于農祭、炫耀武力外也適用于解決疑案斷罪之法;除頭目及公論認定外,更有行神判者,如“太么族曲直之爭,不易裁判時,則令當事人出外獵首,先成功者,謂有神佑,其理必直”[13]。另據《澎湖臺灣紀略》記載:當地“番族,性好勇喜斗……每殺人,斬其首,剔肉存骨,懸之門。門懸髑髏多者,稱壯士”[13]。古英國之凱爾特人有崇拜頭顱(或骷髏)的習俗,認為頭顱具有神秘的力量,因為他們相信頭顱是靈魂的居所,是人類力量的源泉,因此頭顱格外受到尊重。他們喜歡在祭奠儀式中展示整個頭顱,喜歡將一些有紀念意義的頭顱釘在房間或城鎮的大門上以驅災避邪[14]。這些中外“獵頭”習俗,反映的正是最早權威的形成過程。骷髏乃神權和王權合一之象征。

二、“人不得見”乃秘密法時代之隱喻

“在穹廬中,覆之以氈,人不得見?!薄榜窂]”“氈”都是具有強烈象征色彩的游牧文明的產物,這表明初祖乃是游牧部落而非農耕文明的首領。

“人不得見”,則表明這是契丹族群的秘密法時代。對此,穗積陳重在《法律進化論》中有精辟論證:“蓋以政權專屬于個人或個體時,多采秘密主義。獨占法之知識,以圖鞏固一己權力之基礎,而行民可使由不可使知之政策,更為增重法律之威嚴,特莊重其形態,用最難解之語,韜晦法條之意義,使俗眾難于通曉”。[8]“規范法發生之初期,長老及法律記憶者,往往為維持權力或獲得利益而嚴秘其法律?!盵8]

對此,有學者認為,這其實是中國原生的自然法初期即“法自然的自然法”時代?!胺ㄗ匀恢匀环?原始法律=原始神秘主義=各種禁忌、儀式+神靈觀念+自然楷模?!盵15]法自然之自然法思維方式是模仿、效法,形式是禁忌和儀式,而“核心是神秘主義”[15]。這個秘密法時代,其首要的特征是創制、解釋及執行法律的權力,被神權和王權合一之頭領所壟斷,一般人不允許染指。

三、“殺白馬灰牛以祭”乃祭主權、圖騰及其禁忌之表達

“國有大事,則殺白馬灰牛以祭”?!皣写笫隆北砻靼l生戰爭、糾紛、沖突等大的爭端,這時候靠什么來裁判呢?“殺白馬灰牛以祭”。原始的主權,有祭主權及統帥權[8]。祭主權乃原始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神權王權合一之人才有資格進行祭祀。通過向代表男性部落王權的圖騰“白馬”及其延伸的“日神”崇拜和代表女性部落首領的圖騰“灰?!奔捌溲由斓摹霸律瘛毙惺辜漓霗嗷蛘呒乐鳈啖?,同時通過“祭祀”“禱告”“咒術”等系列方式裁決糾紛沖突,定紛止爭。這完全是早期初民社會法規范定紛止爭功能的神話傳說表達。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有執膰,戎有受脤,神之大節也”[16]?!叭帧北玖x是指兵器、“膰”據說是一種燔烤過的肉,“脤”是盛在脤中的肉,這些都是出征前的祭祀、祭祖、祭社、祭神儀式,實際上是原始主權祭主權的進一步演化。

關于該族源傳說中的“青牛白馬傳說”,在史學界、民族學界等領域歷來有不同的解釋?,F有的研究指出,“青牛白馬”傳說中的“白馬”來源于鮮卑與高句麗的神馬傳說,“青?!眲t源自于突厥牛圖騰的崇拜,兩者分別象征了契丹皇族與后族,兩者的結合則象征了契丹部落的聯合與發展。[17]“青牛白馬”傳說的出現是“遼朝皇族與后族權力制衡的結果”[18]。所以,這實際上反映的是契丹族群早期圖騰崇拜及其禁忌的歷程。

最早的法規范起源來源于圖騰及其禁忌?!俺趺裆鐣姆ㄒ幏?,乃始自‘圖騰’與‘答布’?!盵19]法律作為一種規范模式或文化形態最早發端于禁忌。[20]禁忌,英文詞匯為“Taboo”,音譯為“塔布”,是波西尼亞的一個字眼,它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意義,一方面,是“崇高的”“神圣的”;另一方面,則是“神秘的”“危險的”“禁止的”“不潔的”。其所代表者和宗教及道德戒律并不相同,它并非建立在神圣的宗教儀式上,而是建立在其本身之上。它與道德戒律也不同,它沒有明顯的、可以觀察到的禁忌聲明,同時,也沒有任何說明禁忌的理由[21]。

禁忌是法律孕育之母?!埃ń桑┦侨似袼l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的體系,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系中沒有哪個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盵22]“禁忌不僅在法律產生以前曾起到了調節人的行為的主要作用,而且在法律產生后也仍然起著補充作用??梢哉f,法律是從原始的禁忌習俗中擺脫出來的,是在原始禁忌的母體內孕育成長起來的,當建立在錯誤的因果關系的認識基礎上的巫術、禁忌不能再直接調節重大的現實社會關系時,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復雜的接觸、沖突、矛盾,法律就產生了?!盵20]

人們的法律意識,根植于禁忌意識,這與禁忌的目的密切相關?!敖傻哪康闹饕憩F為——保護或避免有益于生命的重要行為受到干擾;保護弱小者不受侵害;保護一般人不受鬼神的傷害。在早期,破壞禁忌所遭受的懲罰,被一種身上的或自發的力量來控制:即由被破壞的禁忌本身來執行報復。稍后,當神或鬼的觀念產生以后,禁忌才開始和它們融合起來,而懲罰本身也就自動地附著在這種神秘的力量上了。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影響,對破壞者的懲罰才由團體來負責執行,因為這些破壞者的行為已對其他族民的安全產生了嚴重的傷害?!盵20]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人類早期的刑罰體制及與此相聯系的法律意識,最早可以追溯到禁忌時代。

四、“始變人形”乃是對神明裁判之認同

“始變人形”乃是說此首領是神人合一者?!俺?,視事。已,則入穹廬。復為骷髏”,這是說在該首領在糾紛解決之后,繼續處于神秘、秘密狀態,“入穹廬”“復為骷髏”。這是典型的神明裁判。

實際上,神明裁判的神判法是各民族原始時代所通用的一種方法。當一嫌疑犯不能以人類的智慧被斷定是否真實犯罪時,便不得不乞助于神靈[21]。人類社會有一時期的法律規范尚未脫離宗教規范而單獨存在[23]。梅因在《古代法》中,就認為法律的起源“在每一個社會制度中,都有一種神的影響作為它的基礎,并支持著它”[24],初民“把司法審判權交給國王或上帝的神圣代理人”[25]。羅馬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的著名解釋是:“法是神事與人事的知識,正與不正的學問?!雹嵘踔恋搅?8 世紀,威廉·布萊克斯頓在《普通法釋義》中仍認為“神法是整個法律大廈的基石”[26]。神者,有超自然力,保護善良,罪邪惡;此種信念,凡低級文化人類,莫不有之。故依禱審仰神之裁判之慣習,通行于東西兩洋之各民族,殆可謂為世界的現象[8]。法律對于鬼神的借助和依賴,以及宗教制裁與法律制裁的連繁,可謂備至[27]??梢?,在初民社會中,神明裁判乃是法律起源的最初表達方式。

這個法律進化的進程被穗積陳重稱之為“神意潛勢法”?!暗图壩幕嗣?,信仰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臨禍福,賞罰邪正;故在原始社會,關于法律事項有爭議時,往往禱神而乞其裁判,或窺神意而裁決其曲直。受裁判者,以信仰神祗之故,不僅衷心服從,且恐背之而受神罰;在強制執行機關不完備之原始時代,此為確保裁判之效力最適切之方法?!盵8]在原始社會,神意為人民之公的行為之基準,此種信念,深存于普通社會;蓋原始人民崇敬神靈之念極強,且絕對服從之。國家初期,法規未立,神意有為人民公的行為之基準之潛勢力,故於爭訟事件有疑難時,多依神簽卜筮而窺神意,以決曲直,或直接請神之裁判;假神之威,以強法之力,借以統治不習于法律生活之野蠻人民[8]。

遠古先民面對惡劣的生存狀況、險惡的自然環境,面對數不清的災害與威脅、恐懼,作為對這些不利因素的抗爭和解脫的一個合理手段,神靈信仰的產生是必然的?!跋让駷榱私鉀Q社會糾紛,恢復社會關系、追求秩序與公平正義而把一直主宰著人間禍福、秉行著獎善懲惡的萬能神靈請來主斷裁決疑難案件糾紛。這說明,之所以有神判的產生,關鍵是神靈信仰根深蒂固地產生與存在著?!盵28]這是神明裁判產生的原因之一。

神判也許還是“一種‘達成’共識的工具”⑩。在部落整合、部落團結方面,意義重大。有學者指出,神判具有的公眾性和公開性意義,除了在于它展示這種神圣信仰的力量外,還起著約束共同體成員的社會整合作用。整合,意味著社會內部各成員之間達成了某種最低限度的團結和合作,以避免了分裂性沖突,為此必須以某種形式的社會團結,并對可能出現的沖突進行調適。承擔這一功能的要素,在法律的時代是法律,在神話的時代則是某種信仰或宗教,包括某種介乎二者之間的某種有序與無序的準制度[9]。通過對這些種類繁多的神靈的祈求、膜拜、獻祭等,使人間生活中的風險或者不確定性得到了合理解釋,產生了撫慰心靈、建構群體共識的作用。

在低度有序化的社會里,對神靈、對先祖的共同認可和信仰是促使他們行為一致有序的重要條件,這種一致性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激發大家走到一起,參與公共活動,這是積極的方面;另一方面,則要大家在一致的規則下行動,這主要通過對違反規則的人采取懲罰和警示的方式實現[9]。在“民信即法”[8]的時代,神判活動可以發現超自然的善,以及公正、正義,而法的最大功能之一就是通過良善、公正、正義等基本價值使人們達成共識。神判活動在世界觀上也正在于追求超自然的善,它并不熱衷于發現犯罪的真相,它是偶然性的,它體現的是人與神不確定的價值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巫師為中介和橋梁,在維護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上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公平”“正義”關系[9]。

此外,“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應該被信仰”等觀念也濫觴于神判法時代。巫術和原始生活習俗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神判中有可能孕育了早期法的原始宗教精神和關于“法是神圣的”觀念,同時也涉及許多訴訟制度方面的問題[9]。前文述及的烏爾比安的著名解釋“法是神事與人事的知識,正與不正的學問”⑨,實際上是把法律視為有圣俗之性、圣俗之別,這顯然是原始圣俗二元思想的體現;也可能是受到基督教的影響,因為在基督教教義中就有原始圣俗二元論的色彩。把法律理解為神事與人事,是正與非正的學問,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啟發意義:“它表明了實在法內在的局限性,即實在法不是萬能的;它突現了法的超越神圣性或先驗性,這是西方法律一貫追求普適正義的歷史淵源?!盵9]

神明裁判的實質是“人在神面前讓渡自己的權利”。初民社會不是國家,不存在國家的強制性工具、不存在把自己讓渡給公共權力,相反人們愿意在神面前讓渡自己的權利。這種讓渡是一種自我犧牲式的寄托和解脫,甚至是一種渴望,即使明知獲得的是缺乏理性的公正,也能夠達到自足和認可,這就是神事和人事的不同心理感受[9]。這實際上成為后來的公法和私法區分的發源。

五、“國人竊視之”乃“接觸產生懲罰觀念”之反映

“因國人竊視之,失其所在”,實際上是典型的“接觸巫術”?!敖佑|巫術,是一種利用事物的部分或與事物相關聯的物品求吉嫁禍的巫術手段。只要是接觸到某人的人體一部分或他的用具,都可作為巫術之用?!盵29]人類學名著《金枝》中所說巫術思維的交感?率(分為相似率、接觸率二種)[30],非常恰當地解釋了通過“竊視”這一動作的“接觸”,從而就有可能獲得“神力”加持或懲罰。這實際上是最早的“接觸產生懲罰觀念”的直接反映,也是“觸碰神靈后就要得到懲罰”觀念的表達。

根據民俗學的資料,契丹人還有這樣一種習慣:為了使孩子健康與平安,不將其出示給外人,并要以炱涂面。這種習俗在不久以前還保留于蒙古人中間。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孩子免遭邪惡之害?。這種習俗直到現在,在北方還普遍存在。比如筆者家鄉甘肅河西走廊地區,現在還依然有這樣的習俗:有剛出生孩子的屋子,外人一般在頭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之內不能進入。而且,要在養育孩子的屋子外面栓上紅布條。老人們認為,這樣做會把“不好的東西”“臟的東西”“邪穢”“紅煞”等擋在外面,從而護佑孩子的安康。實際上,這種風俗是契丹童子“秘不示人”風俗的延續。

弗雷澤在《金枝》一書中將巫術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模仿巫術”,一種是“接觸巫術”。接觸巫術是指“凡接觸過的事物在脫離后仍繼續發生相互作用”。它遵循“感染律”,即在“一次有關系,永遠有關系”的觀念支配下,認為通過對某人或某物的一部分或他們所接觸過的衣物,甚至足印施行巫術,就能達到影響某人或某物的目的。[30]這種觀念,其原初表達是:觸碰酋長從而消失神力,神力消失則護衛部落之主不存,因而要受到懲罰。后來“重罪十條”或者“十惡罪”中的“大不敬罪”即來源在此。穗積陳重先生精辟地指出:“或依禁忌觸酋長身體者,必受冥罰以死之迷信,而維持其所謂規范。而隨國王權力之發達,則凡侵觸首領之行為,愈為大不敬罪,以死刑之現罰而制裁”。[8]梅因在《古代法》中也指出:觸犯上帝的罪行的概念產生了第一類律令,觸犯鄰居的概念產生了第二類律令[25]。律令的產生與接觸后產生懲罰的觀念直接相關。

原始思維的一個理念,即如果有人做了違反神靈的事情,即使沒有財產和人身傷害,這種行為也是一種罪過,必須加以彌補,因為他冒犯了公認的神的權威,也就對公眾的精神造成了傷害,他必須通過受到懲罰來加以還原。因為神是大家的,只有在神的面前公開地受到懲罰,才能得到大家的承認,才能完成這種精神上的彌補[9]??梢?,契丹初祖傳說中“因國人竊視之”接觸神靈,從而就可能遭到“失其所在”的懲罰。

六、結語

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理論研究體系建設,是準確把握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歷史方位;聚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是加強和改進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迫切需要。北方游牧民族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貢獻巨大,尤其是遼(契丹)金夏宋時期,遼在構建融合草原、農耕二元帝國時的努力和歷史貢獻,影響更為久遠。

在此背景下,契丹(遼)法律文化理應得到重視和研究。從法律文化的視角而言,契丹(遼)“三祖三變”族源傳說實際上反映了契丹先祖對建構部落、民族乃至國家是由巫師薩滿神權王權合一的秘密法時代,到圖騰禁忌產生的初民法律規范時代,再到私有制私有權階級社會產生的三大演變歷程。契丹“三祖三變”中“初祖”祖源傳說故事實際上反映的是由巫師薩滿神權王權合一的秘密法時代。手持“髑髏”乃王權和神權合一之象征,“人不得見”乃秘密法時代之隱喻,“殺白馬灰牛以祭”乃祭主權、圖騰及其禁忌之表達,“始變人形”乃是對神明裁判之認同,“國人竊視之”乃“接觸產生懲罰觀念”之反映。對契丹族源傳說的法律文化解讀,有助于強化全國各民族國家認同與中華民族認同,并有可能提升社會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防范民族領域重大風險隱患,從而為更加有力地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提供智力支持。

注釋:

①查閱考察楊鶴皋的《中國法律思想史》《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張晉藩的《中華法制文明史》、馬作武的《中國法律思想史綱要》、劉欣主編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俞榮根等編著的《中國傳統法學述論——基于國學視角》、張志京主編的《法律文化綱要》、馬小紅主編的《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等書的內容,發現以上著作內容絕大部分涉及中國歷代以來中央政府的法制思想或歷史上我國中國中原地區哲學家、法學家的法律思想,幾乎都忽略了歷史上西域出現的少數民族的法文化,思想家、哲學家的法律思想。參見卡哈爾·吐爾迪、閆曉君:《論〈福樂智慧〉治國理政法律思想體系及對當代的啟示”》,載《民間法》(第23 卷)輯刊,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210 頁。

②中國自古以來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無論是古代還是近代,各民族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各具特色的傳統法律文化。這些法律文化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宛如一顆顆明珠,成祖國傳統法律文化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挖掘、搜集、整理和編輯這份寶貴遺產,古為今用,一直是法律界、史學界、民族學界不斷探索并力求實現的目標。參見張冠梓:《中國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獻匯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 年,第1頁。當然,在這些游牧文明王朝中,除了西夏及元有完整的《天盛律令》(全稱為:《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大元通制》等文本傳世外,大部分王朝法典并未傳世,也是當下學界研究不足的重要原因。

③只有李鳴、張志勇、李文軍、李玉君等少數學者關注。參見李鳴:《從習慣斷事到以法判案:遼西夏金元司法文明的歷史考察》,北京:民族出版社,2019 年版;張志勇:《遼代法律史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李文軍:《遼代疑案》,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 年;李文軍:《推進遼代法律文化研究的思考》,載《中國民族報》2020 年2 月11 日第6 版;李玉君:《文化認同視閾下的遼代立法與司法實踐》,載《社會科學戰線》2014 年 第11 期 等。

④綜合參見徐忠民:《神話思維與中國古代法律起源若干問題釋證》,載《比較法研究》1994 年第2 期;葉舒憲:《中國神話哲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 年第77 頁。

⑤該案發生在1948 年。云南怒江兩岸的怒族人和傈僳族人為爭奪一塊獵場發生了持續一年的械斗,勝負難決。雙方便理智地尋求一種共同認可和接受的規則來解決,即誰的祖先最早占有這片土地。最后雙方決定由兩族巫師背誦本民族的創世神話。怒族頭領兼巫師括留背誦出從第一代女祖茂英充到他本人六十四代宗譜;傈僳族巫師僅誦出三十幾代族譜。結果,怒族證明其始祖比傈僳族更久遠,傈僳族認輸,心服口服地離開獵場,爭訟告終。參見賀建平:《試論創世神話的法律功用》,載《貴州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 年第4 期,第53 頁。

⑥吐蕃政權前期的贊普們憑借“仲”(故事)和“弟吾”(謎算)和“苯”(宗教)來護持國政;其中“弟吾”(謎算)中就包含著占卜巫辭的內容,“弟吾”,又音譯為“德烏”,就是指苯教的“巫師”。參見薩迦·索南堅贊:《王統世系明鑒》,陳慶英、仁慶扎西譯,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5 年,第46 頁。

⑦參見[宋]葉隆禮:《契丹國志》,賈敬顏、林榮貴,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4 年,第3 頁。對此,也有不同的解讀,如黃震云先生認為:三祖三變的傳說,反映了契丹真實的歷史。鐲骸國主顯靈視事體現了契丹人對君主鬼神(含靈魂)的迷信、崇拜和畏懼心理。披野豬皮的國主有事則出,說明契丹民族經歷了狩獵為生的時代。養羊的君主取代披野豬皮的君主則表示畜牧業已經代替了狩獵為業的時代。參見黃震云:《論遼代宗教文化》,載《民族研究》1996 年第2 期,第88 頁。

⑧“青牛白馬”傳說中的白馬來源于鮮卑與高句麗的神馬傳說,青牛則源自突厥牛圖騰崇拜,兩者分別象征了契丹皇族與后族,兩者的結合則象征了契丹部落的聯合與發展。契丹青牛白馬的始祖傳說與其他東北少數民族不同,它是契丹族自詡為炎黃二帝后裔的衍生物是對伏羲女蝸傳說的附會,但又體現了自身游牧民族的特色。參見吉孝青:《契丹“青牛白馬”傳說研究》,載《東北亞研究論叢(長師大)》,2013 年5 月31 日輯刊,第248頁。青牛白馬傳說的出現,則是遼朝皇族與后族權力制衡的結果。參見孫國軍、康建國:《“青牛白馬”傳說所反映的契丹歷史》,載《赤峰學院學報》2012 年第8 期,第1-3 頁。

⑨轉引自何勤華:《西方法學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年,第26 頁。

⑩Brown,Society and the Supernatural,p.137 (repr.,p310),Hyams,Trial by Ordeal,p.115.轉引自[英]巴特萊特:《中世紀神判》,徐昕、喻中勝、徐昀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頁。

?正如卡希爾所說:一切巫術就其起源與意義而言都是“交感的”,因為人如果不是,深信有一個把一切事物統一起來的共同紐帶,——在他與自然之同,以及在不同種類的自然物體之間所作的那種分離,歸根結底是一種人為的分離而不是真實的分離——他就不會想到去與自然發生巫術的聯系。參見[德]恩斯特·卡希爾:《人論》,甘陽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 年,第121 頁。

?參見[蘇]Л.Л.維克托羅娃:《遼西鮮卑(契丹)及其在三至十二世紀民族演化過程中的作用》,姚風譯自維克托羅娃著《蒙古人》,莫斯科,1980 年,載王承禮主編:《遼金契丹女真史譯文集》,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年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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