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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社倉與南宋鄉村共同體的形成

2024-03-01 01:52孫世達
云南社會科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朱子朱熹共同體

張 文 孫世達

正如滕尼斯所說,傳統時代總體處于共同體(community)之中,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是人類進入現代的產物。在他看來,傳統社會是熟人社會,是一個聯系緊密的有機結構,區別于現代社會的陌生人組成的機械聯合。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年,第52—54 頁。據此,費孝通將中國傳統鄉村界定為禮俗社會(又稱鄉土社會),將現代社會界定為法理社會。②費孝通:《鄉土中國》,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21 年,第8 頁。如果此說不謬,則宋代社會也無法脫離共同體階段。尤其是彼時的鄉村社會,普遍存在各種基于血緣、業緣、教緣等不同紐帶而結成的共同體群落,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鄉村地緣共同體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宋代商品經濟興起,甚至也影響到鄉村社會。不過,在以農立國的傳統時代,宋代本質上仍是農業社會。尤其是在鄉村社會,商業性只是削弱鄉土性的因素——使得熟人社會的利益因素被放大。當這種削弱性因素與宋代土地兼并浪潮形成共振,并疊加了宋政府對鄉村賦稅征收不斷加重的趨勢,鄉村社會階層分化不斷加劇,以貧富矛盾為核心的社會問題隨之凸顯,鄉村地緣共同體的弱化與危機也隨之而來,并在定期發作的春荒中出現破裂端倪,而在饑荒期間貧富矛盾尖銳的狀態下趨于崩潰。朱熹建立的朱子社倉①由于朱子社倉是中國古代首次在鄉村建立穩定的救荒倉儲,該模式被此后的元明清三代所繼承,影響甚至波及近代。因此之故,對朱子社倉的研究歷來受到重視,并產生了豐碩成果,基本勾勒出朱子社倉的思想源流、組織結構、功能影響的整體輪廓。不過,已有研究在朱子社倉對應的具體社會問題到底是什么、朱子社倉的組織結構到底基于怎樣的設計理念、朱子社倉的運作模式到底產生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三個方面仍較為模糊,故而有深入分析的必要。既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于樹德:《我國古代之農荒豫防策——常平倉、義倉和社倉》(上)(下),《東方雜志》第18 卷14 期、第18 卷15 期;林樸初:《倉的研究》,《新生命》第3 卷9 期;梁庚堯:《南宋的社倉》,《史學評論》1982 年第4 期,后收入梁氏著:《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下)》,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第427—473 頁;張大鵬:《朱子社倉法的基本內容及其社會保障功能》,《中國農史》1990 年第3 期;張全明:《社倉制與青苗法比較芻議》,《史學月刊》1994 年第1 期;張文:《宋朝社會救濟研究》,重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年;[美]田浩:《行動中的知識分子與官員:中國宋代的書院和社倉》,田浩主編:《宋代思想史論》,楊立華、吳艷紅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年,第475—488 頁;許秀文:《淺議南宋社倉制度》,《河北學刊》2007 年第4 期;李華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陳支平:《朱熹的社倉設計及其流變》,《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 年第6 期;楊芳:《宋代倉廩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等。,正是為應對這一困局而做出的積極探索。在這一過程中,一種圍繞社倉的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鄉里共同體也得以成立。②朱子社倉一般以一里為單位,規模大的則以一鄉為單位。因此,本文將這種圍繞朱子社倉形成的地緣共同體稱為鄉里共同體。

一、朱子社倉的建立

如前所述,隨著宋代土地私有化的發展,以貧富矛盾為核心的鄉村社會問題日益凸顯。這一問題在遭遇糧食短缺時,頻頻威脅著整個鄉村社會安全。尤其是遭遇較大的饑荒時,如果國家救濟不力,而富民又不肯做出必要讓步,則鄉村貧民的生活每每陷入絕境,從而引發鄉村社會的崩潰。對此,北宋時期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系統的救荒制度,主要包括常平倉、義倉的建立,以保護鄉村社會免遭崩潰之厄;二是王安石變法試圖建立國家優惠借貸制度,幫助鄉村貧民渡過難關,并使其免受高利貸盤剝。南宋以后,隨著國家財政壓力劇增帶來的鄉村負擔不斷增加,鄉村土地兼并進一步加劇,由此造成鄉村貧民的生活日益困難。在這一背景下,一旦遭遇饑荒,貧富對立在所難免;即便是每年的常規性春荒,在一些生存困難的地區也足以造成嚴重的貧富沖突,并可能引發社會秩序崩解。對此,南宋朝廷屢次下達整頓常平倉、義倉的詔令,完善救荒制度,試圖緩解鄉村社會問題。不過,常平倉、義倉均位于城市,對于鄉村的覆蓋作用有限。紹興(1131—1162)年間,宋高宗承認:“拯濟為貧民。近世拯濟,止及城郭市井之內,而鄉村之遠者,未嘗及之。須令措置,州下縣,縣下之鄉,雖幽僻去處,亦分委官屬,必躬必親,則貧民霑實惠矣?!雹郏ㄋ危┒瓱#骸毒然幕蠲駮肪?《叢書集成初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20 頁。這一命令看似具有針對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源與制度支持,鄉村社會問題仍舊普遍存在,并在一些人地矛盾突出、社會風氣暴戾的地區凸顯出來,而建寧府一帶即此中典型。

南宋初年,福建建寧府一帶屢發動亂。紹興十九年(1149),因歲旱,建陽縣發生饑民動亂。次年,又有饑民嘯聚臨縣,而建陽縣貧民也“處處群聚,飲博嘯呼,若將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朱杰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24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3777—3778 頁。。對此,居住于建陽縣招賢里的鄉居士人魏掞之認為,“民之易動,蓋緣艱食”,遂向常平司申請1600 石米,借貸給鄉民。⑤(宋)熊克:《宋中興紀事本末》卷76,紹興二十年九月甲戌,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 年,第1317 頁?!坝谑俏锴榇蟀?,奸計自折”,未發生預期中的動亂。當年秋天收回借貸,魏掞之又請準筑倉于長灘,為久遠之計?!白允菤q小不登,即以告而發之,如是數年,三里之人始得飽食安居,以免于震擾夷滅之禍。而公私遠近,無不陰受其賜?!雹蓿ㄋ危┲祆洌骸痘掴窒壬煳墓募肪?9《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77—3779 頁。乾道四年(1168)春夏之交,建寧府因旱災釀成大饑,居住于崇安縣五夫里的朱熹與鄉耆劉如愚積極救荒,“里人方幸以不饑”。不久,鄰近的浦城縣發生民變,距離崇安縣不到20 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朱、劉二人上書請求支援,建寧府立即撥付600 石米以濟饑民。這批糧食盡管數量不多,但“民得遂無饑亂以死,無不悅喜歡呼,聲動旁邑,于是浦城之盜無復隨和而束手就擒矣”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20 頁。。當年秋冬大豐收,民眾自愿歸還官米,建寧府指示將這批糧食留在五夫里,以備不時之需。乾道五年(1169)夏,朱熹與劉如愚提出:“山谷細民無蓋藏之積,新陳未接,雖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而官粟積于無用之地,后將紅腐,不復可食。愿自今以來,歲一斂散,既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貸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僥幸、廣儲蓄,即不欲者勿強。歲或不幸小饑,則弛半息;大侵則盡蠲之,于以惠活鰥寡,塞禍亂原,甚大惠也。請著為例?!贝俗h被采納,并很快實施。至乾道七年(1171),朱、劉二人正式提出,請仿效古法,建立社倉集中儲存糧食,獲得批準且資助經費六萬,共建成倉廒三間。此后,朱熹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于是倉之庶事細大有程,可久而不壞矣”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20—3721 頁。。到淳熙八年(1181),經過14 年的運營,社倉除歸還建寧府600 石米外,尚余3100 石,賑貸范圍也擴展到整個開耀鄉。自淳熙九年(1182)開始,社倉不再收息,每石僅收三升耗米,用于運營社倉的支出。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3《延和奏劄四》,《朱子全書》第20 冊,第649—650 頁。對于僅收三升耗米的問題,(清)葛士濬:《清經世文續編》卷37《戶政十四(倉儲)·讀市糴考》載清人黃式三提出的問題:如果從淳熙九年(1182)開始只收3%的耗米,那么是不可能在14 年間增長到5000 石的。因為每年固定支出就有69.4 石,加上不定期的支出項,所收耗米基本上被用完了。因此,黃式三認為所謂不收息而僅收耗米三升,“此朱子擬而未行之策耳”。黃式三的問題值得關注,但其結論并未經過驗算。若以3100 石為初始底本,每年支出90 石(含固定支出與不定期支出),14 年后要達到5000 石的水平,只需要保持每年近6%的利率即可??紤]每年不能全部貸出,即以80%的貸還率計算,則年利率接近7.4%,如果貸還率低于這一數字,則年利率更高一些。鑒于朱熹是向建寧府備過案的,這筆利息只能以耗米的名義收取。換言之,自淳熙九年(1182)以后,五夫社倉開始免息,但收取7%左右的耗米,高于原先設定的3%的規定。慶元元年(1195),五夫社倉經過近30 年的運轉,積谷達到5000 石,“而歲斂散之,里中遂無兇年”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常州宜興縣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808 頁。。此后,五夫社倉受慶元黨禁事件影響而遭遇困難,不過,至遲在嘉定七年(1214)得到修復。⑤關于慶元黨禁事件對五夫社倉的影響以及嘉定七年(1214)修復社倉,由于涉及大量史實考訂,已非本文篇幅所能容納,擬另文撰述。直到紹定六年(1233),“文公之倉,不獨建人守之,往往達于天下”⑥(宋)劉克莊:《劉克莊集箋?!肪?8《興化軍創平糶倉》,辛更儒箋校,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第3760 頁。。這說明不僅五夫社倉仍在保持,朱子社倉也逐漸普及到各地。

綜合來看,朱子社倉旨在解決鄉村常規性春荒問題,兼顧防備饑荒。常規性春荒的時間節點各地表現不一,通常情況下集中在春末夏初。即以五夫社倉為例,“鄉民五六月間坐得一月之糧,一月之后,早禾已登場矣,是以米價不至騰踴”⑦(宋)黃榦:《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卷16《建寧社倉利病》,《宋集珍本叢刊》第67 冊,北京:線裝書局,2004 年,第704 頁。。也就是說,福建地區每年五六月之交最為艱難,貧民往往只需要借貸一個月口糧,即可渡過難關。鄉村貧民一般指鄉村五等戶中的第四、第五等下戶。五夫社倉規定的受濟者為“產錢六百文”以下的鄉村民戶,如果是“有營運衣食不缺之人”不在此列。⑧(宋)董煟:《救荒活民書·拾遺·崇安社倉條約》,第93 頁。根據王曾瑜的研究,產錢500 文是鄉村第四、五等戶的分界線。那么,產錢600 文以下的民戶就包括鄉村第四等戶中的部分和第五等戶的全部。⑨王曾瑜:《宋朝的產錢》,收入王氏著:《涓埃編》,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 年,第281 頁。這部分人在五夫里以及開耀鄉到底有多少人?根據嘉靖《建寧府志》記載,宋時崇安縣共有28745 戶。⑩(明)夏玉麟、汪佃修纂:嘉靖《建寧府志》卷12《戶口》,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整理,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284 頁。原文僅說是宋代戶口數,沒有特別說明是南宋的數據。不過,即便是北宋的戶口數,也不影響本文的測算結果,因為南宋戶口數應大于北宋。彼時,崇安縣共有5 鄉。?(宋)王存:《元豐九域志》卷9《福建路》,王文楚、魏嵩山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402 頁。據檢索,崇安5 鄉為:開耀、仁義、武夷、新豐、新塘。楊時《龜山集》卷32《翁行簡墓志銘》記翁彥約祖居崇安縣白水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1《司農寺丞翁君墓碣銘》記翁氏祖居崇安縣白水村,楊時誤記。按照城鄉人口2:8 的比例計算?關于宋代城鄉人口比例,學界爭議較大。即以城市人口數據為例,漆俠估算為12%(《宋代經濟史》,《漆俠全集》第4 卷,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914 頁),趙岡、陳鐘毅估算為22.4%(《中國歷史上的城市人口》,《食貨月刊》13 卷第3、4 期)??紤]到崇安縣為農業縣,筆者采取相對保守的20%的數據,即城鄉人口比例為2 : 8。,鄉村共計22996戶,各鄉平均為4599.2 戶。開耀鄉有二里:五夫里和從籍里。如果兩里人口均等,則五夫里應有2299.6戶。按照張倩的研究結論,彼時鄉村第五等下戶的比例在60%—80%之間。①張倩:《社會階層理論視角下宋代鄉村民戶析論》,姜錫東主編:《宋史研究論叢》第24 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19 年,第108 頁。如果以均數70%計算,則五夫里的第五等戶即有1609.7 戶。根據宋代救荒標準,大人每日一升、小兒減半,一個五口之家如果有大人三口、小兒兩口,則月需口糧1.2 石。朱熹初建社倉時只有600 石糧食,可以給500 個五口之家提供一個月的口糧。如果將“家”大體等同于“戶”,則500 戶僅占五夫里總戶數的21.7%,占第五等戶的31.1%。然而,就是這樣的救濟面,卻取得了良好效果,令人感到驚奇。其實,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是一種資源投入的撬動效應。因為隨著官府增量糧食的投入,富民惜貸惜售預期改變,不得不降低利息或降低售價釋放存糧,由此會帶來局部糧食供求關系的改觀。北宋時期,蘇軾就發現一個規律:“千斛在市,物價自平?!雹冢ㄋ危┨K軾撰,(明)茅維編:《蘇軾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書》,孔凡禮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第735 頁。社倉賑貸實際遵從了這一原則,起到了平抑糧價并拉低鄉里借貸利率的作用。此后,隨著社倉底本的增加,救濟人數也相應擴增。當底本達到3100 石時,救濟面已經擴展到整個開耀鄉。按照朱熹規定的常年放貸一般為總額的66.7%計算,總額為2067.7 石的放貸可給1723.1 個五口之家提供一個月口糧,占開耀鄉總人口的37.5%。當底本達到5000 石時,仍按照66.7%的比例放貸,總額為3335 石的貸出可為2779.2 個五口之家提供一個月的口糧,占開耀鄉總戶數的60.4%。由于部分民戶被排除結社,或自愿不加入結社,實際上,這一數據應該能夠基本覆蓋開耀鄉的貧民。嘉定七年(1214)有臣僚說,“夏貸而冬斂之,雖中產亦得接濟,其利甚博”③(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2,劉琳等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7576—7577 頁。。也就是說,由于總量增加,社倉能夠惠及第三等的中戶。

總體而言,與魏掞之的社倉相比,朱熹建立的是一種有償賑貸倉。每年青黃不接時節將糧食借貸給貧民,秋收后加息二分歸還。當底本增加到一定額度時,取消利息而僅收少量耗米。至于兩種倉儲哪種更優,魏掞之與朱熹曾經有過多次爭論。在朱熹看來,魏掞之的無償賑貸倉固然簡便易行,但這種倉儲受益面狹窄,且不能保證每年出貸,糧食長期儲存難免腐敗,故而注定難以持久。在魏掞之看來,有償賑貸倉取息二分,與王安石青苗法類似,有聚斂民財的嫌疑。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78 頁。對此,朱熹并不回避五夫社倉對青苗法的借鑒,而是力圖從三個方面證明兩者的區別。他說:“抑凡世俗之所以病乎此者,不過以王氏之青苗為說耳。以予觀于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驗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雹荩ㄋ危┲祆洌骸痘掴窒壬煳墓募肪?9《婺州金華縣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77 頁。在朱熹看來,青苗法本意未必不善,但立倉于城市而非鄉村、發放現錢而非谷物都是其失敗的重要原因。更為重要的是,青苗法依靠官吏而非“鄉人士君子”,從而失去了“慘怛忠利之心”,惠民一變為聚斂,更是導致最終失敗的關鍵因素。換言之,社倉立足于鄉村,發放谷物而非現錢,依靠有德行的鄉人士君子管理,能夠避免青苗法的弊端,實為解決鄉村饑荒問題的良法?;仡櫴加诒彼沃衅诘那嗝绶▽嵺`,其本來目標是在“民不加賦而國用饒”的前提下,兼顧解決鄉村饑荒問題,但遭遇挫敗。南宋初年,盡管宋高宗意識到鄉村問題的嚴重性,除了責令地方官在賑濟鄉村時“必躬必親”之外,⑥(宋)董煟:《救荒活民書》卷1,第20 頁。也沒有什么更好的對策。原因在于官方力量難以深入鄉村,只能依靠民間自發力量加以解決。而朱熹無疑是順應了這一時代要求,制定出適應鄉村社會現實的社倉法,在解決鄉村饑荒問題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也正因如此,朱子社倉才得到官方的大力推廣,并逐漸普及到各地,成為南宋后期鄉村常見的備荒設施。

二、朱子社倉的組織結構

淳熙八年(1181),朱熹利用延和殿面圣的機會,向孝宗皇帝介紹社倉的成效,并請立法推廣到各地。他建議:“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諭人戶,有愿依此置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則與本鄉出等人戶,主執斂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鄉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同共出納。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元米還官,卻將息米斂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當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實為久遠之利。其不愿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則亦不至騷擾?!雹伲ㄋ危┲祆洌骸痘掴窒壬煳墓募肪?3《延和奏劄四》,《朱子全書》第20 冊,第649—650 頁。隨后,朱熹將現行《社倉事目》一并進呈,作為制定社倉法的依據?!渡鐐}事目》主要條文包括:結社“保簿”的編排與復審的相關規定、社倉支貸與收斂的相關規定、常年放貸(限總額的66.7%)與荒年放貸(可100%貸出)的總額控制規定、收息額度(20%)以及期滿后免息(收3%的耗米)的相關規定等。最后,又附錄了保簿文書格式(排保式)、借貸文書格式(請米狀式)、“社倉支貸交收米斛”的組織安排、“簿書鎖鑰”管理,以及大項收支、小額出納、物品損失及修造事宜的相關規定。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倉事目》,《朱子全書》第25 冊,第4596—4600 頁,標點有改動。對于《社倉事目》的研究,盡管學界已經做了不少工作,不過,由于對其中部分關鍵人物的身份考證定位模糊,導致對社倉組織結構的解釋頗為混亂。首先是鄉官的身份問題。由于朱熹沒有作出說明(應該是原文有遺漏所致),造成理解困難。就筆者目前所見,只有譚景玉的解釋符合原意。他根據高安縣社倉資料談到這一問題時說:“高安縣社倉由‘鄉官、里師主之,司戶提督’。司戶是國家官員,設于州、軍、監,掌戶籍賦稅和倉庫受納等。鄉官是指掌管社倉的鄉居士人?!雹圩T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254—255 頁。譚景玉的結論沒有問題,不過,對所引資料的解釋稍欠精準。實際上,文中的“里師”是指鄉先生,即鄉居士人,是社倉具體負責人,也就是真正的鄉官。因此,一旦社倉虧損,“皆責償于里師”。由于“里師”就是鄉官,故而此處的“鄉官”是鄉居官員的意思,并非社倉具體負責人。④(明)謝縉等:《永樂大典》卷7510《社倉》,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第4 冊,第3391 頁。關于此,紹熙四年(1193)光澤縣建立社倉的記錄中有證明。彼時,光澤縣在接到安撫使“封示崇安條畫,俾視效而舉行之”的命令后,縣令張訢找到處士李呂商議,兩人認真研究了五夫社倉規矩,“推擇其鄉之士八人任鄉官之委”。⑤(宋)李呂:《澹軒集》卷5《代縣宰社倉砧基簿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2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235 頁。由此可知,光澤縣是看到了《社倉事目》的完整原文的,故而明確地選擇士人擔任鄉官。在五夫社倉中,朱熹推薦劉復、劉得輿、劉琦、劉玶四位士人具體負責社倉,由建寧府“具書札請焉”,就是禮聘四人為鄉官。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21 頁。其次是社首的身份問題。對此,《社倉事目》中沒有明確說明,應該是文字遺漏所致。根據《文獻通考》與《宋史》的記載,遺漏的原文為:“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甲則本倉自擇一公平曉事者為社首。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藏匿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人,互相覺察?!雹撸ㄔR端臨:《文獻通考》卷21《市糴考二·社倉》,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所、華東師范大學古籍所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第633 頁。這段文字應是《社倉事目》中遺漏的文字,也是編入《賑恤門》的敕文。同樣的內容出現于《宋史·食貨志》,但文字有出入:“五十甲”作“五十家”,“藏匿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人”作“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兩相比較,前者文字準確,后者文字存在刪改,應以《文獻通考》為準。對此,梁太濟、包偉民《宋史食貨志補正》(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第444 頁)也認為,“本志或則刪節欠妥,或則刪節有誤”。這里明確說明,每500 家結為一社,從中推選一人為社首,其身份是貧民代表。再次還包括甲頭、隊長的身份問題,也需要稍作說明。甲頭即甲首,又稱保頭,每10 家為一甲的負責人。隊長,當是1—50 甲之間的一個層級負責人,估計是五甲即50 家的負責人。甲頭、隊長與社首一樣,都是接受賑貸的貧民中推舉出來的代表。至于每社500戶會不會人數太多的問題,根據前述對開耀鄉及五夫里貧民戶數的推算,五夫社倉在最初只有600 石底本時,顯然只有一個結社;在3100 石底本時,至少可以結為三個社;在5000 石底本時,至少可以結為五個社。前述開耀鄉大約有4599.2 戶,五個結社共計2500 戶,占總戶數的54.4%,基本覆蓋了鄉里貧民。在厘清上述幾個關鍵人物的身份及相關問題之后,即可對社倉組織結構做出總結:

第一,府、縣作為出資方及其代理對社倉進行監管控制。府是社倉總出資方,因此不管是否歸還母本,都需要對社倉資產負責。府級的具體職責是:接受社倉的貸斂申請,安排縣里差官下鄉事宜;發放標準量具;接受收支賬目報備??h作為代理者,負責具體監督和貸、斂控制??h級的具體職責包括:在社倉貸、斂兩個環節,派遣清強官一員、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到場,負責監督及貸、斂糧食??h官及人從下鄉有人數限制,期間有伙食補貼。以上關于府一級的介入規定是基于五夫社倉的底本來源于建寧府的情況而言的,如果由提舉常平司提供社倉底本,理應由提舉司在州府中的屬官負責相關事務。

第二,鄉官作為總借貸人同時也是官方在鄉里的具體代理人對社倉進行總體領導。鄉官由有德行的士人出任,具體職責包括:每年年初的保簿復審工作,申請地方差官下鄉的有關安排,社倉貸、斂兩個環節與差官一起在場監督,保管保簿借據等文書與倉庫鑰匙。上述工作基本屬于無償勞動,只在社倉貸、斂兩個環節提供工作補貼,總體上屬于公益服務性質。

第三,保正副、大保長作為總擔保人對社倉借貸人進行約束控制。保正副、大保長是鄉里保甲組織的負責人,一般由民戶中的第一、二等戶擔任。保甲組織掌握居民人口情況,需要借助這一組織實施監控,對借貸民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做出擔保。具體職責包括:每年年底與作為民戶代表的社首一起重新編排保簿,初審保簿登載的人口情況,簽字確認;每年貸斂之前,保正副、大保長協同社首、隊長組織民戶做好準備;散米環節還須赴社倉現場,對照保簿,辨認請米人身份,簽字確認。上述工作完全為無償勞動,屬于公益服務性質。

第四,社首、隊長作為借貸方代表對社倉借還進行管理。民戶結社是自愿的,每年都要根據人口流動情況與戶等(產錢)升降情況重新組合。社首、隊長既是結社民戶的代表,也是社倉的具體借貸方,與代表擔保方的保正副、大保長對接。社首、隊長的職責主要包括:每年年底與作為擔保方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長一起重新編排保簿,初審保簿登載的人口情況,簽字確認;每年借還之前,與保正副、大保長一起做好民戶組織工作;散米環節須赴社倉現場,對照保簿,辨認請米人身份,簽字確認。此外,甲首負責組織本甲民戶,需要防止人戶借貸后逃亡。上述工作沒有補貼,只給予社首多借一倍的優待,總體屬于公益服務性質。

總體上看,社倉是一種由官方資助的依靠士人領導的面向鄉村的公益設施,其組織結構集中體現了士人對貧富雙方的調節目的。其中,作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長充當擔保方,作為貧民代表的社首、隊長充當借貸方,貧富雙方被聯結在一起,士人則充當了領導人與協調人的角色。通過社倉借貸,貧民能夠以較低代價獲得所需口糧,鄉里借貸利率也得以整體降低;富民盡管做出部分讓步,并投入大量精力從事公益服務,但避免了社會崩潰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由此,鄉村社會最突出的貧富對立問題得以初步解決,也為圍繞社倉建立一種地緣共同體奠定了基礎。

三、鄉村共同體的成立

如前所述,在滕尼斯看來,傳統時代整體上處于共同體之中。為此,他將共同體劃分為三種類型:“血緣共同體作為行為的統一體發展為和分離為地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直接表現為居住在一起,而地緣共同體又發展為精神共同體,作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純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緣共同體可以被理解為動物的生活的相互關系,猶如精神共同體可以被理解為心靈的生活的相互關系一樣。因此,精神共同體在同從前的各種共同體的結合中,可以被理解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體?!雹伲鄣拢蒽车夏稀る崴梗骸豆餐w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林榮遠譯,第65 頁。所謂“心靈的生活的相互關系”,通俗地講,就是共同體成員之間產生了精神層面的共鳴,并灌注到生活之中,由此,共同體才會是“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這就是共同體的本質”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林榮遠譯,第52 頁。。根據滕尼斯所述,上述三種共同體存在先后順序,與人類自野蠻時代進入文明時代同步。血緣共同體誕生于氏族社會,進入文明時代后,又分離和發展為地緣共同體,進而發展出精神共同體。但這并非是說,進入文明時代以后的傳統時代只有后兩種共同體類型,而是三種共同體可以同時并存。其中,在地緣共同體之下,可以存在血緣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對于地緣共同體而言,發展出精神共同體屬性也是可能的,是地緣關系升華到精神層面的結果。在厘清這些基本問題之后,將目光移回南宋初年的鄉村社會,一個顯見的問題是:建立在地緣關系基礎上的鄉村社會經常會發生共同體破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宋代鄉村社會的階層分化削弱了地緣關系,以貧富兩個階層為主的社會矛盾上升為鄉村社會的主要問題。

在宋人語境中,鄉村富民一般指五等戶中的第二等以上的民戶,其主體是第一、第二等戶,部分出等戶(產業特多的)有時或以豪強、土豪稱之,但仍屬于富民群體。其中,部分豪強或土豪也擁有非正式的政治資源,但并不穩固且風險較高。更為常見的情況是,這一群體普遍缺乏政治資源與話語資源,而主要以雄厚的經濟能力在鄉里社會立足。因此,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這一群體難以遏制的行為動機。貧民是指那些第四、五等戶,朱熹劃分的界限為產錢600 文以下的主戶,即第四等戶的部分和全部第五等戶。這部分群體家庭土地一般在50 畝以下,且存在大量十余畝乃至數畝土地的情況,屬于自耕農與半自耕農。換言之,有相當一部分人(主要是第五等戶)也是佃戶。②漆俠:《宋代經濟史》,《漆俠全集》第3 卷,第503—517 頁??傮w上看,貧民群體“無蓋藏之積”,抗風險能力普遍較弱,每年青黃不接時節總是缺乏糧食,“雖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20 頁。,進一步加劇其貧困化。如果遇到饑荒,即便是“小遇饑饉,輒復相挺”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朱子全書》第24 冊,第3777 頁。,饑荒成為鄉村社會動亂的根源。其中的關鍵在于,鄉村富民希望提高糧價獲取更多收益,鄉村貧民希望以較低代價獲得糧食,兩者的對立難以避免,這在青黃不接時節幾乎定期發作,而在饑荒期間表現得尤為激烈。為此,尋找一個相對超脫貧富博弈關系的中間人,正是解決貧富沖突的關鍵所在。由此,鄉居士人成為不二人選?,F實中,當然也會有個別士人表現得如土豪般與民爭利——如朱熹就提到建陽縣麻沙有個士人冒名借貸社倉的案例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8《答趙帥論舉子倉事(佃戶人戶欠米未有約束)》,《朱子全書》第21冊,第1233 頁。,但無論是道德自律還是社會規范,鄉居士人無疑都是最為可靠的一個群體,是一個可以使鄉里社會產生道德內聚的依托者。方大琮曾談到福建地區的鄉村士大夫,盡管也需要向佃戶收租,但“士大夫家當收租時多折價”⑥(宋)方大琮:《鐵庵集》卷21《項鄉守(博文)》,《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78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247 頁。,顯示這一群體與富民存在明顯區別。更為重要的是,自北宋中期開始的儒學復興運動,塑造了士人以天下為己任的濟世情懷。在南宋士人轉向地方的過程中,鄉里這個場域成為其踐行家國情懷的舞臺。⑦張文:《士人、富民與近世慈善》,《社會保障評論》2021 年第2 期。用曾“受知于”朱熹的呂皓的話說:“充其義以行于家,而及于鄉可也,何必應舉求仕?”⑧(明)徐象梅:《兩浙名賢錄》卷5《孝友·呂子晹皓(弟源附)》,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139—140 頁。從朱熹最初推薦的社倉鄉官之一的劉玶身世看,正反映了這一傾向。劉玶是抗金名臣劉韐之孫、著名儒將劉子羽之子,過繼給名士劉子翚(子羽弟)為子,可以說,劉玶家世顯赫,有極好的從政機會。但是,劉玶選擇留在家鄉,耕讀傳家,培養子弟。自乾道七年(1171)開始,直到淳熙十二年(1185)去世的14 年間,“為州縣董社倉斂散,為帥司賑貧民舉子者,詢究利病,鉤校簿書,其夙夜之勤,居官者有不及,鄉人德之,而論者于是乃知平甫非漠然無意于世者。于其死也,莫不哀之,以為使得試用,所立當何如也”⑨(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2《從事郎監潭州南岳廟劉君墓志銘》,《朱子全書》第25 冊,第4265 頁。。換言之,為鄉里不辭勞苦管理社倉、舉子倉,是劉玶有意于當世的重要體現。因此之故,以鄉居士人調和鄉村貧富矛盾,的確是一個近乎必然的選擇。從上述社倉組織架構看,就集中體現了士人對貧富雙方的調節作用。其中,作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長充當擔保方,作為貧民代表的社首、隊長充當借貸方,貧富雙方被聯結在一起,士人則充當了領導人與協調人的角色。在這一體系中,士人充當了貧富矛盾調節人的角色,并激發其對鄉里共同體的責任意識;富民被納入社倉體系,抑制了其逐利行為,并通過公益服務對其產生一定的馴化作用;貧民被納入社倉保障,抑制了其動亂的沖動,并通過審戶機制對其產生道德約束作用。事實上,上述三方所體現出的公益服務與慈善行為,對于強化地緣認同,進而激發出精神共同體屬性,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社倉首先是一個公益設施,本身即具有慈善屬性。所謂慈善,是指社會自發地對生活困難成員的物質援助與公益服務行為,具有財富再分配的功能。在朱熹設計的兩種倉儲中,純由民間出資興辦的民本社倉具有更明顯的財富再分配功能,而官本社倉則具有間接的財富再分配功能。關于前者,富民通過捐獻部分資產,與貧民實現了財富再分配。關于后者,通過社倉賑貸壓低了鄉里利率,富民被迫讓利于民眾,從而間接實現了財富再分配。需要說明的是,朱熹并不追求絕對的均平,而是主張貧富“各得其分”?!墩撜Z·季氏》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睂Υ?,朱熹解釋說:

寡,謂民少。貧,謂財乏。均,謂各得其分。安,謂上下相安,……均則不患于貧而和,和則不患于寡而安,安則不疑忌,而無傾覆之患。①(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8《季氏第十六》,《朱子全書》第6 冊,第212 頁。

聯系社倉的設計理念,與朱熹這段話的所指高度吻合:第一,對于人民因所得過少而致生活困難,當然要進行干預,辦法是取一個均衡點,貧富各得其分即可?;叵肷鐐}賑貸為何要取息二分,應該就是貧富雙方利益的一個均衡點。彼時公允的借貸利息是30%—50%②(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假貸取息貴得中》,賀恒禎、楊柳注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 年,第172 頁。,超過50%則屬于高利貸。朱熹建立社倉時,貧民“雖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利率高達100%。社倉取息二分,相對較低,因而是貧富雙方利益均衡點。第二,貧者不至于生活困難,富者不至于受損過多,則貧富雙方可以達至“和”的狀態。所謂“和”的狀態,是儒家追求的人際關系的理想狀態。這種狀態并非均等無別,而是“和而不同”的狀態。第三,貧富雙方達成“和”的狀態,則可以上下互信無猜忌,因而再無傾覆之患。換言之,在利益分配均衡的前提下,養成信任與秩序的習慣,由此,共同體再無破裂之患。此外,公益服務也是不可少的。通過對參與各方的無償勞動的安排,有助于培養一種利他主義行為,無疑是促進共同體的精神屬性生發的重要途徑。在慈善活動中,無論動機是否純粹,都具有明顯的“愛”的屬性,極易激發精神層面的共鳴,從而增進共同體的精神屬性。換言之,朱熹希望能夠在解決鄉村貧民生活困難的前提下,為貧富雙方找到一個均衡點,引導社會行為從單純的利益驅動向義利兼顧的道義驅動轉變,從而達成一個符合儒家道義的地緣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結構可以用圖示的形式說明(見圖1):

圖1 朱子官本社倉共同體結構示意圖

如圖1 所示,士人居中,富民、貧民處于兩端,三方構成一個穩定的三角形結構,進而形成一個圍繞社倉的地緣共同體。因為鄉村社會最大的矛盾是貧富矛盾,也是影響地緣共同體形成的主要障礙。為此,需要擁有政治資源與話語資源的士人出面,借助社倉賑貸,調和貧富雙方矛盾,進而促成共同體的生成。在這一體系中,士人作為儒家傳統的代言人為系統注入道德內聚性,公益服務與慈善活動增進了結構的精神屬性。當然,國家的角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官方作為出資人,具有監控社倉運行的責任;另一方面,民間共同體始終處于官府的監控之下,也避免轉化為對抗官府的異己力量。①朱熹上奏孝宗皇帝時,建議允許民間自辦社倉。但是,在南宋各地所辦社倉中,多以官本社倉為主,民本社倉數量有限。也就是說,脫離官府監督的社倉始終未成為主流。應該說,這一設計思路與朱熹的社會思想是大體吻合的。如眾所知,朱熹上承北宋時期的道學傳統,也在廣義上吸收了北宋儒學復興運動的精華,以恢復三代社會為終極目標,即構建從上到下一體化的大共同體的國家形態,而社倉就是實現其大共同體目標的小共同體的嘗試。值得注意的是,朱熹的共同體實踐與他的前輩有所不同。在張載、二程等人看來,恢復三代社會最好以井田制為基礎,為此,張載還曾設想買一塊地作試驗。②(元)脫脫等:《宋史》卷427《張載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第12723—12725 頁;(宋)張載:《張載集·附錄·呂大臨橫渠先生行狀》,章錫琛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78 年,第384 頁。朱熹顯然不再執著于烏托邦式的理想,而采取了更符合現實的設計思路,通過建立士人領導下的社倉,進而構建一個抑制貧富矛盾的鄉里共同體。

朱熹學生廖德明曾經發問:“三代規模未能遽復,且講究一個粗法管領天下,如社倉舉子之類?!敝祆浯穑骸捌┤缪a鍋,謂之小補可也。若要做,須是一切重鑄?!雹郏ㄋ危├杈傅戮帲骸吨熳诱Z類》卷108《朱子五·論治道》,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第2683 頁。在朱熹學生看來,老師建立社倉是與三代理想相通的,但朱熹認為不過是修補之策,與真正的大同理想相去甚遠。實際上,這個共同體盡管沒有達到朱熹的終極理想,但能夠與社會現實對接,無疑是成功的。各種有關社倉的文獻都反復提到,凡社倉建成之地,在一定時期內,社會安定祥和,不再發生動亂。即如真德秀所說:“凡置倉之地,雖遇兇歲,人無菜色,里無囂聲?!雹埽ㄋ危┱娴滦悖骸段魃较壬嫖闹夜募肪?0《奏置十二縣社倉狀》,《宋集珍本叢刊》第75 冊,第780 頁。作為首創之地的開耀鄉,效果尤其明顯:“二十余年,里閭安帖,無復他變,蓋所以陰銷潛弭之者,皆社倉之力也?!雹荩ㄋ危S榦:《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卷16《建寧社倉利病》,《宋集珍本叢刊》第67 冊,第704 頁。這里以開始推廣社倉法的淳熙九年(1182)為界,自建炎元年(1127)至此的55 年中,福建地區共發生民變29 次,平均每年0.527 次;此后直到祥興二年(1279)的97 年中,福建地區只發生了18 次民變,平均每年僅0.186 次。⑥何竹淇:《兩宋農民戰爭史料匯編(下編)》,北京:中華書局,1976 年,第1—642 頁。由此可見,社倉在抑制民變方面取得了明顯效果,也意味著南宋鄉村社會共同體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結語

對于中國傳統時代的鄉村社會,一直以來存在兩種敘事傾向:一是將鄉村社會想象成充滿對立的世界,其中的各種關系,如主佃關系、貧富關系、紳民關系等都充滿對立與斗爭,因而也不承認中國傳統鄉村具有共同體屬性;二是將鄉村社會想象成充滿詩意的世界,其中的人際關系,如主佃關系、貧富關系、紳民關系等都具有溫情脈脈的和諧性質,因而將中國傳統鄉村“視為具有高度價值認同與道德內聚的小共同體”所在。⑦秦暉:《傳統十論》,北京:東方出版社,2014 年,第56—57 頁。這兩種傾向,大體對應了日本學界關于中國傳統鄉村是否屬于共同體的“戒能—平野論戰”。在戒能通孝看來,中國傳統鄉村是缺乏穩定的地域關系與穩固血緣聯系的松散的個人聯合體。在平野義太郎看來,中國傳統鄉村存在著基于地緣與血緣的綜合了其他生產互助、生命協同、信仰整合的“鄉土共同體”。⑧李國慶:《關于中國村落共同體的論戰——以“戒能—平野論戰”為核心》,《社會學研究》2005 年第6 期。受此影響,日本宋史學界也持兩種意見:一種是柳田節子主張的宋代村落是具有自律性的地緣共同體,另一種是高橋芳郎基于國家力量主導性而主張的宋代不存在鄉村共同體。⑨[日]丹喬二:《試論中國歷史上的村落共同體》,虞云國譯,《史林》2005 年第4 期。甚至中國大陸宋史學界的研究,也有意無意地受到這一爭論的影響:早期的研究者在農民戰爭、租佃關系等領域的研究中,更多強調鄉村對立與沖突的一面;近期的研究者在鄉村社會、精英階層等領域的研究中,更多強調鄉村協調與和諧的一面。對于這種分歧,除了可能存在對共同體概念的理解差異外①滕尼斯是在傳統與現代二元分立的語境中敘述他對共同體的理解的,這會導致人們對共同體過于泛化的認識。就傳統時代的鄉村而言,確實是一個熟人社會。但熟人社會并不必然具有協調性,更遑論結成具有高度認同感的共同體了。至少從宋代的情況看,居住在同一鄉里的人矛盾并不少,能否結成地緣共同體,需要許多條件,而首要問題是解決社會分化造成的貧富矛盾。,更多是由于未能區分共同體的類型所致。在筆者看來,共同體至少存在單一共同體與復合共同體的區別,前者系指基于單一要素結成的共同體,后者是指基于復合要素結成的共同體。其中,地緣共同體從外部看可歸為單一共同體,從內部看卻是包含了諸如血緣、業緣、教緣等要素的復合共同體。當然,能否以地緣為紐帶整合各種單一共同體,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事實上,中國傳統鄉村普遍存在各種單一共同體——如血緣共同體、業緣共同體、教緣共同體等。而難點在于,是否能夠結成以村落或鄉里為單元的復合共同體,這是上述理論爭議的關鍵所在。對此,即便是反對者也無法否認那些單一共同體的普遍存在,他們真正反對的是基于地緣的復合共同體的普遍存在。而支持者顯然高估了基于地緣的復合共同體的普遍性,亦即低估了復合共同體的構建難度。事實上,那種具有道德內聚的鄉村復合共同體顯然是存在的,但其所在的鄉村社會不但是一個生活場域,也是一個生存競爭場域,不可能總是充滿詩情畫意。在生存競爭的壓力下,各種單一共同體成為小群體的生存策略,要構建超越單一共同體的復合共同體,不但需要產生相對超脫競爭關系的領導層,更需要建立具有穩定性的能夠發揮利益平衡作用的公益設施,而朱子社倉就集中體現了這兩個要素,這無疑是朱子社倉超越南宋時代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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