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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對礦稅制油田勘探開發投資的影響分析

2024-03-13 08:35張璽葛海明王家興王磊祖瑞璟
國際石油經濟 2024年2期
關鍵詞:碳價碳稅東道國

張璽,葛海明,王家興,王磊,祖瑞璟

(1.中國石油尼日爾公司;2.中國石油哈法亞公司;3.中國石油乍得公司;4.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街道辦事處)

為響應《巴黎協定》關于減緩氣候變化的國際共識,各國紛紛制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下簡稱“雙碳”目標),旨在加快減排行動并過渡到低碳經濟。在現有商業模式下,全球有80%的煤炭、30%的石油和50%的天然氣不能再繼續被開發使用[1]。2022年,化石燃料占全球能源消費的82.3%,其中石油天然氣占比57.9%[2],石油公司作為溫室氣體最重要的排放者之一,在做出投資決策時需要考慮碳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同時,各國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推動石油公司改進商業模式,一些國家為此建立了碳稅體系,但大部分目前還停留在概念探索階段,尚未對全球油氣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不同于產品分成合同,基于礦稅制合同成立的聯合體更接近現代商業模式下的公司,需要向東道國政府繳納各種稅費,而碳稅能否稅前抵扣也同樣會影響油田的凈現值。本文以礦稅制合同下的某油田為例,分析碳稅對油田勘探開發投資的影響。

1 碳征稅范圍和石油公司的提前應對

石油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而石油的生產和消費過程又會排放大量二氧化碳(CO2),意味著石油將在全球范圍內對環境產生影響[3]。石油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主要來自于生產、煉化和使用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主要是CO2)所造成的危害,CO2排放帶來的社會成本是對某年排放的CO2產生的經濟損失的估計[4]?!栋屠鑵f定》約定,締約方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目前,全球已有69個國家建立健全了碳定價機制,并監測碳成本情況。隨著碳排放制度越來越完善,石油公司不得不考慮碳稅對油田經濟效益的影響,例如bp和??松梨谡鸩酵顺龌蚋淖冊谝晾说氖屯顿Y項目的商業合作模式。

雖然大多數石油公司都不愿意政府征收碳稅,但一些國際石油公司在規劃投資時,通過將碳稅內部化,來應對未來碳排放的潛在監管和東道國的潛在立法。例如,??松梨陬A計到2040年碳價將達到100美元/噸,bp預計到2050年碳價將達到100美元/噸,殼牌公司定在100美元/噸。2023年,對清潔能源的投資首次超過對化石能源的投資[5]??梢灶A見,未來將有更多石油公司在安排資本支出時考慮潛在的碳稅影響。石油公司將碳稅內部化不僅可以應對更嚴格的碳約束,還可以使公司做出更合理的投資決策[6]。

目前,市場上常征收的碳稅有3種:1)對化石燃料的生產環節征稅;2)對化石燃料的排放源征稅;3)對化石燃料的最終排放征稅[7]。對于石油行業,本文考慮3種范圍的征稅,一是從油井到煉廠范圍(Well to Refinery, WTR),即原油從油井中開采出來運到煉廠的階段,指在油氣勘探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CO2排放,預計每桶原油排放20千克CO2;二是油井到油罐范圍(Well to Tank, WTT),包括WTR階段和將原油煉化成石油產品的階段,預計每桶原油排放120千克CO2;三是從油井到車輪(消費)范圍(Well to Wheel, WTW),包括WTT階段和成品油使用階段,即石油活動對環境氣候的全部影響,預計每桶石油排放545千克CO2[8]。

由此可知,由于征收范圍逐漸擴大,碳排放量呈現倍數級增長。油田項目如果考慮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其盈利能力也將會受到影響,因此,本研究將分析項目的盈利能力對不同碳排放范圍的敏感性。此外,碳稅的稅盾效應也將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9]。如果不能在稅前扣除碳稅,則這部分首先算作利潤繳納所得稅,然后額外支付稅款,與石油生產活動完全脫節;如果碳稅可以在稅前扣除,則不僅可以減少石油公司的稅負,鼓勵石油作業,也表明政府在不妨礙經濟發展的情況下對氣候環境做出的權衡和考量。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數據和假設

本研究以礦稅制合同下的某油田為例。該油田開發期18年,含3年勘探期,總產量2.1億桶,排產計劃為前兩年增加產量,然后自然遞減。資本支出數據見表1,財稅數據見表2。

表1 礦稅制合同下的某油田資本支出數據

表2 礦稅制合同下的某油田財稅數據

2.2 現金流分析

本文采用現金流折現法(DCF)進行分析,包括兩個主要指標:內部收益率IRR和凈現值NPV,NPV可以直接確定油田的經濟價值,而IRR可以用來比較油田的預期回報率,如果IRR高于公司管理層要求的必要收益率,則可以進行投資[10]。通過測算NPV為零時的IRR,對項目的投資決策進行分析,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N為投資年限;CFi是油田在第i年產生的現金流;r為內部收益率。

油田產生的正現金流來自于原油銷售,即原油年產量乘以油價。由于“歐佩克+”的減產協議將在一定時期內使油價趨于穩定,因此本研究假設油價為65美元/桶。成本由資本支出(鉆井和生產設備成本)、年度運營資本(運行和維護費)和公司繳納的各種稅費(礦費、所得稅和碳稅)構成。

2.3 財稅制度

石油公司同東道國政府簽訂的石油合同嚴格定義了公司的收入來源和財稅成本[11]。在礦稅制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約定,東道國政府授予石油公司獨家勘探權和每個商業區塊的獨家開發權,石油公司向東道國政府支付礦費,礦費為累進費率(見表3)。此外,石油公司還應當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5%。由于所得稅將產生稅盾效應[9],本研究將進一步分析稅收政策(即碳稅是否可以稅前抵扣)對投資決策的影響。

表3 某東道國礦費費率

3 研究結果

本文基于現金流折現法建立經濟評價模型,評估礦稅制合同下某特定石油項目的盈利能力對不同的碳排放范圍和抵稅政策的敏感性,分析碳稅對油田勘探開發投資的影響。根據上述數據和假設,圖1和表4分別顯示在不考慮碳稅、油價在65美元/桶的情況下,該石油項目的現金流情況和盈利能力。

圖1 某石油項目在參考情景下無碳稅折現現金流

表4 某石油項目在參考情景下無碳稅的盈利指標

3.1 碳排放范圍敏感性分析

由于不同排放范圍的碳排放量呈倍數差異,因此也將顯著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根據世界銀行數據,截至2023,全球有40個國家和33個城市已經實施了碳定價倡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3%,平均碳價為50美元/噸①https://carbonpricingdashboard.worldbank.org/.。為探究在現有碳定價機制下,WTR、WTT、WTW排放范圍對油田盈利能力的影響,本部分設定碳稅為50美元/噸且不能稅前抵扣,原油價格為65美元/桶。

對不同碳排放范圍下的盈利能力分析表明,對石油作業的征稅范圍越大,油田的稅負就越高,對盈利性的影響也越大(見圖2和表5)。在WTR范圍征稅對項目的盈利性沒有較大影響,但對東道國政府來說,碳稅收入只有2.39億美元,監控成本高而收益低,沒有動力對WTR范圍征稅。對WTW范圍征稅會直接導致此項目無利可圖,石油公司會面臨極大的政治風險而沒有投資意愿,造成“雙輸”局面。在現有碳稅價格下,對WTT范圍征稅,東道國政府和石油公司都可以接受,一方面不會挫敗石油公司的投資意愿,也不會大幅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使內部收益率仍保持在高位;另一方面,同WTR相比,政府收入增加4倍,至14.3億美元,使得政府也有積極性推動相關立法。

圖2 不同碳排放范圍下的石油公司現金流

表5 不同碳排放范圍下的石油公司盈利能力

3.2 碳價敏感性分析

碳稅可以作為東道國政府的一種經濟手段來調控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效益[12]。由上述分析可知,對不同的碳排放范圍征稅對項目盈利能力的影響有所不同,而東道國政府和石油公司都愿意對WTT范圍征稅。由于碳稅價格被當作內部成本后,會影響排放者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石油公司減少排放溫室氣體[13]。世界銀行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亞太地區的碳價在10美元/噸左右,東歐國家的碳價在20美元/噸左右,北美和西歐國家的碳價在50美元/噸左右,北歐國家的碳價則在100美元/噸左右??梢院侠眍A計,為達到《巴黎協定》所承諾的雙碳目標,各國的碳價將進一步提高。

本節假設東道國政府對WTT范圍征稅,在油價65美元/桶且碳稅不能稅前扣除的情況下,分析在碳稅價格分別為50美元/噸、100美元/噸、150美元/噸、200美元/噸時,項目盈利能力的敏感性。

如圖3和表6所示,碳稅價格在200美元/噸時,石油公司將不可能進行投資。結合各國際石油公司的預測,碳稅將在2030年達到100美元/噸,同50美元/噸的碳稅相比,項目NPV將下降7億美元,而東道國政府的碳稅收入將會翻番至28億美元。如果碳稅再在未來增加至150美元/噸,項目NPV將進一步下降至2.2億美元,而東道國政府的碳稅收入將增加至43億美元。在各國際石油公司將外部碳稅成本內部化后,可能會接受100~150美元/噸的碳稅價格。相比較碳排放范圍,對碳稅的定價將更有助于東道國政府實現精準調控,在小幅提高碳稅的基礎上,既不影響石油公司的投資積極性,又能大幅增加政府的收入。

圖3 不同碳稅價格下的石油公司現金流

表6 不同碳稅價格下的石油公司盈利能力

3.3 碳稅的稅盾效應分析

如果某些費用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則可以作為稅盾影響企業的現金流、資本結構和投資決策。本案例中,如果碳稅不能稅前抵扣,石油公司將先對稅前收益按照35%的固定稅率繳納所得稅,然后再額外支付碳稅,政府的所得稅收入不變,從而使得政府稅收收入進一步增加。本節主要研究在WTT排放范圍下,碳稅分別在50美元/噸、100美元/噸、150美元/噸時稅前抵扣對項目盈利能力的影響。

圖4和表7顯示了在WTT排放范圍下,碳稅價格越高,稅前扣除對項目盈利性的影響越大,同時對政府稅收收入影響也越大。當碳稅價格為150美元/噸時,稅前扣除將使項目凈現值從2.2億美元大幅增加至9.5億美元,東道國政府碳稅收入不變,所得稅收入則下降一半至15.13億美元。如果東道國政府允許碳稅稅前抵扣,在達到“雙碳”目標的前提下適當讓利給石油公司,將會提升石油公司的投資回報和投資積極性。另一方面,如果東道國政府想要保證總體稅收收入維持在60億美元左右,且使項目的盈利性穩定在10億美元左右,那么可以選擇100美元/噸的碳稅不可稅前抵扣,或者150美元/噸的碳稅可以稅前抵扣的政策組合。雖然上述兩種政策組合的經濟性相近,但東道國政府的減排決心和對油氣行業的指導意義卻有所不同。因此,東道國政府可以通過抵稅政策和碳價形成一套“組合拳”,進一步實現精準調控。

圖4 不同碳稅價格不同抵稅政策下的現金流

表7 不同碳稅價格不同抵稅政策下的盈利能力

4 結論

將碳稅納入到油田勘探開發投資決策中,不僅能夠促進達成“雙碳”目標,而且會影響東道國政府收入和石油公司的盈利能力。本研究基于現金流折現法對礦稅制合同下某油田進行多重敏感性分析,評估碳稅對石油公司投資決策的影響。主要結論如下。

1)碳稅通過改變油田的現金流,進而影響石油公司的投資決策,特別是在項目投產的前幾年,碳稅價格越高,對現金流的影響越大。

2)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對油田排放的CO2征稅是十分必要的,但對征稅范圍的界定尤為重要。本研究考慮了上游勘探開發環節的WTR范圍、上下游的WTT范圍和整個產業鏈的WTW范圍,隨著碳排放范圍變大,碳稅對東道國政府和油田的影響也會增大,因此東道國政府必須足夠謹慎,以保證政府收入的同時不影響石油公司的投資積極性。在現有碳價(50美元/噸)下,從油井到油罐范圍(WTT)能夠兼顧東道國政府和油田的收入。

3)在全球經濟增長疲軟和“雙碳”目標的制約下,允許碳稅從油田的應稅收入中扣除將對投資決策產生一定影響。抵稅政策可以減少油田的稅收負擔,碳稅定價越高,東道國政府的碳稅收入越高,同時稅盾效應越大,東道國政府的所得稅收入越低,對油田投資回報的影響越明顯。在保證東道國政府稅收收入和油田凈現值一定的情況下,東道國政府可以對油氣行業實現精準調控,制定多種政策組合,從而傳達多種政策信號。

目前,盡管國際石油公司意識到外部碳稅內部化能夠提前應對“雙碳”目標政策,但既沒有考慮征稅范圍,也沒有考慮抵扣政策。本研究提供了針對碳價、征收范圍和抵扣政策的相關分析,以幫助石油公司進行更有效的預測,也為東道國政府的碳稅政策提供多個組合。本文對油田的經濟評價模型進行了改進,為石油公司的合同談判提供決策支持。值得強調的是,油價對石油公司和東道國政府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而各國家的碳定價又呈現出區域性特點。因此,在將來進一步的研究中,應該關注全球征稅計劃對石油價格的總體影響以及對原油需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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