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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同驅動機制

2024-04-24 07:47劉可心
客聯 2024年1期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金融風險

劉可心

摘 要:近年來隨著金融科技前沿技術的快速迭代,我國金融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在顯著拓展金融服務廣度深度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風險,并暴露出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不適應性。文章在深入分析風險挑戰的基礎上,提出應探索構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同驅動機制,將創新與監管動態匹配、穩步協調推進,保障金融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金融風險;協同驅動

近年來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金融創新能力也在不斷提高,伴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更新迭代,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顯著拓展,讓更多民眾享受到了金融創新的紅利。然而,P2P暴雷、網貸欠款等一系列事件,讓人們看到了紅利背后蘊藏的風險隱患,不可避免對金融創新產生了懷疑。在此背景下,正確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探索構建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監管機制,對于保障金融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一)系統性風險。伴隨著金融科技的創新發展,“去中心化”趨勢不斷加劇,這使一些金融科技企業越過了金融安全網的保護范圍,面臨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模式趨于同質化,整個金融行業更加扁平化、虛擬化,使得整體抵御風險能力有所下降。另外,由于金融科技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大,金融機構呈現出跨行業經營的態勢,多個行業領域之間密切聯系,這提高了系統性風險傳播的速度和廣度。

(二)結構性風險。金融創新為處于傳統金融覆蓋范圍邊緣或以外的人群帶來了便捷的金融服務,然而這樣的群體可能是長尾人群,從而帶來長尾風險。長尾人群普遍個體分散、收入不穩定、缺少抵押物、償債能力不足,給信貸業務帶來一定風險。

(三)信息技術風險。金融科技創新使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與金融服務高度結合,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將這些技術背后的風險隱患傳遞到金融業務中。一方面為網絡安全風險,黑客攻擊、盜竊賬戶資金、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帶來財產損失;另一方面,信息盜取和泄露、個人隱私暴露等問題也使民眾在進行金融交易時頻繁處于危險之中。

二、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挑戰

(一)金融監管難以適度。從理論上來說,金融監管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目標抉擇之間存在困境。如果追求金融穩定、監管過強,金融創新會被抑制;而過于追求創新、監管不足,金融穩定又將受到挑戰。這就導致金融監管往往難以把握合理的度,即在追求穩定與鼓勵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當前我國針對金融科技企業的監管顯得剛性有余,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

(二)金融監管存在滯后性。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理念主要為事前審批和違規后的懲罰處置,這種被動式的監管模式恐怕難以適應金融創新背景下的新型業態。伴隨著金融科技創新的不斷深入推進,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快速更新迭代,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也處于動態變革之中。在這瞬息萬變的環境中,若金融監管滯后于創新步伐,將會出現監管缺位和監管空區。

(三)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不匹配。當前金融科技公司的不斷涌現使得整個金融市場更為豐富和多元化,金融市場呈現出混業經營的新趨勢。而我國現行監管模式主要為分業監管,這會導致監管部門在面對經營個體的復雜結構關系時可能難以確定潛在風險和責任劃分,從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管。

三、探索構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同驅動機制

(一)辯證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美國次貸危機原因在于美國金融市場自由化程度高,使得風險持續累積,最終導致危機爆發??梢?,危機涌現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監管的缺失,而非金融創新本身。創新本沒有錯,而是無序、過度創新且缺乏有效管控釀成了災難。因此,由于存在風險而放棄金融創新,無異于因噎廢食。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辯證統一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金融創新為金融發展提供動力,金融監管為金融運行和進一步創新發展保駕護航。創新離不開監管,適度監管能夠保障市場健康有序、促進創新;監管也離不開創新,沒有創新活力的市場如一潭死水、停滯不前。因此應將二者有機結合、動態調整。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應協同驅動。建議探索構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同驅動機制,將創新與監管動態匹配、穩步協調推進,充分發揮二者效能,保障金融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首先,應更新現行評價標準。當前很多地區出于金融維穩需求,過多強調金融監管,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創新。為此,應建立金融穩定與金融創新綜合評價體系,共同決定地方金融發展水平,并納入地方行政管理考核標準。

然后,在保證金融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審慎推進金融創新,并在金融業務開展過程中同步進行實時監管,引導規范一系列市場行為合規有序。在創新方面,有關管理部門應與金融機構加強交流,充分了解金融機構發展需求,對其創新發展予以正確引導,金融機構也應主動上報創新目標及實現路徑,增強雙方互信及信息透明度。在監管方面,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實行動態監管。應摒棄傳統事后監管的模式,增強金融風險預判能力,使金融監管盡可能貫穿市場交易的整個過程,對不當行為及時糾正。監管的尺度和手段應隨市場發展動態調整,在保證安全穩定的同時激發創新活力。二是實施穿透式監管。金融創新浪潮中孕育了一系列新型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事實上,不管哪種業態,都應基于其金融本質進行監管,即實行穿透式監管。依據合理標準對金融機構及業務進行分類,然后集中統一管理,對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業務也采取針對性的歸口管理,以避免監管空白或監管重疊。三是加強創新監管。在金融科技快速變革的當下,金融監管也應順應潮流更新發展,可體現在監管理念、手段、技術等方面的創新。如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在監管中的應用,以及學習借鑒西方國家的“監管沙盒”模式等。

(三)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及人才隊伍建設。完備的金融基礎設施以及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能夠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平臺,同時也便于金融監管的協調推進。因此應統籌推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使之緊跟金融創新步伐,成為金融市場穩健發展的核心支撐。同時應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打造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育復合型專業技術人才,以滿足金融創新發展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

(四)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面對金融創新變革帶來的一系列風險隱患,應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對消費者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之具備風險憂患意識及風險判斷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陷阱、金融詐騙等。

四、結語

金融創新背景下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做出相應調整和創新,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發展態勢。在辯證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基礎上,探索構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同驅動機制,將創新與監管動態匹配、協調推進。在保證金融系統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審慎推進金融創新,實行動態監管、穿透式監管、創新監管手段,既要有效防范風險,又要保證金融行業的創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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