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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風作案:宋代科場作弊用書“夾袋冊”探微

2024-05-10 08:08李夏豪
新楚文化 2024年8期
關鍵詞:科舉考試宋代作弊

【摘要】宋代科舉制度日趨完備,相關考試規定亦逐漸嚴格,但科考關聯士子的政治前途,不少人難抵蟾宮折桂、金榜題名的誘惑,求捷徑而于場屋中行險作弊,其中私藏夾帶的作弊用書——夾袋冊漸行于市,且刊印頗具規模乃至出現廣泛市場。宋廷制定了系列措施作為應對,但仍無法完全杜絕。夾袋冊的出現,反映了宋人的科場生態、科舉考試的利弊得失,亦便于我們從側面了解宋代的科舉社會。

【關鍵詞】宋代;夾袋冊;科舉考試;作弊

【中圖分類號】K244 ? ?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7-2261(2024)08-0013-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8.004

自隋際以來,科舉制度逐漸成為中國古代王朝設立科目進行考試、用以選拔官員的制度。這一制度歷隋唐宋直至明清,與王朝相終末,跨度長且影響深遠??茍鑫璞字l軔即伴隨科考而生,如唐代科場有“挾藏入試,謂之書策”[1],玄宗于天寶十年(751年)親臨科場,竟有人在天子眼下“私懷文策”[2]。降及宋代,仍然無法杜絕夾帶現象,以至于出現與之相關的作弊用書。關于宋代科場作弊相關研究,已有不少文章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但多囿于舞弊與防弊兩個層面,而對宋代作弊懷挾之物“夾袋冊”,則論析較少,筆者不揣簡陋,試對此予以探析。

一、“夾袋冊”等作弊用書源起

揆諸科舉文獻,“夾袋冊”作為科場作弊用書的稱謂始見于南宋。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楊璘上《請禁止夾袋冊疏》中曾記載,書坊將州縣所試程文專門刊印為可用于懷挾夾帶的“夾袋冊,士子爭相購買,專門將其用作場屋之內的作弊工具”[3]??忌鷤優榱藪稌朐?,不擇手段,公然以“上請為名”,趁亂混入考場,意在逃避官員監察,考生所挾之書即“夾袋冊”。

“夾袋冊”本源于“巾箱本”,“巾箱本”的含義與后來的“夾袋冊”略有不同。最早記載見于晉人葛洪的《西京雜記》,跋中道:“今鈔出為二卷,名曰《西京雜記》以禆《漢書》之闕。爾后洪家遭火,書籍都盡。此兩卷在洪巾箱中,常以自隨,故得猶在?!盵4]葛洪此書因隨身放在“巾箱”中幸免于火災,這本冊子應是史載最早的“巾箱本”。南宋戴埴《鼠璞》記載,時人刊印的小冊謂“巾箱本”,源于南齊衡陽王蕭均“手寫五經,置巾箱中”,被問及緣由,蕭均回道“檢閱既易且手寫不忘”[5]。古人常將頭巾等物品置于小箱中,名曰巾箱,為便于攜帶,將書籍刻印成一種尺寸較小、為巾箱所容納的小冊,習慣稱這種能為巾箱容納的袖珍書籍為“巾箱本”。南宋時,“今巾箱刊本無所不備。嘉定間從學官楊璘之奏,禁毀小板,近又盛行,第挾書,非備巾箱之藏也”?!敖硐浔尽彪m源自兩晉南北朝時期,但正式命名應是在南宋,奈何此物被別有用心的考生與商人所利用,為舉子場屋懷挾作弊打開了方便之門。

二、“夾袋冊”的流布及市場化傾向

場屋懷挾之狀況唐已有之,由于技術以及成本等條件限制,民間少有私印書策的現象,多是舉子雇摹寫手抄錄,唐人裴铏《傳奇》中《文蕭》一篇,就有關于抄錄科舉用書的記錄,書生文蕭素來貧寒,難以支撐日用開支,因而吳彩鸞建議,“君但具紙,吾寫孫恤《唐韻》。日一部,運筆如飛,每鬻獲五緡。緡將盡,又為之”[6]。吳彩鸞抄寫的《唐韻》即為舉子應試中所使用的切合音韻的工具書,雖未明言其為作弊用書,但從采鸞售賣的情況看,應有部分被應試的舉子攜帶入場。降及宋代,科舉考試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競爭更為激烈,朝廷為體現公平,規定“一切以程文為去留”,一些士子妄圖僥幸獲取功名,無疑成為“夾袋冊”發展的助推器,推動“夾袋冊”的市場化。

北宋初,舉子夾帶的現象相當普遍,乃至驚動皇帝親自下詔告誡。太平年間,太宗下曾下詔:“……或假手以干名,或挾書而就試,漸成澆薄,宜用澄清?!盵3]詔令中的“挾書”即是舉子場屋懷挾之證,此外,詔令還提及“假手”,即槍替行為。這兩種作弊方法在場屋之內最為常見,其中夾帶私冊的成本更為低廉,也使用最廣。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禮部貢院查出在諸科考試中夾帶作弊的舉子,“昨考試諸科舉人,就座搜獲懷挾書策節義者十七人,準例扶出,準條殿二舉”[3],禁止作弊的十七名舉子參加此后兩次考試。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歐陽修在札子中詳細描述了舉子懷挾實況:

“(夾袋冊)每寫一本,筆工獲錢三二十千。亦有十數人共斂錢一二百千,雇請一人,虛作舉人名目,依例下家狀,入科場,只令懷挾文字,入至試院,其程試則他人代作。事不敗則賴其懷挾,共相傳授,事敗則不過扶出一人,既本非應舉之人,雖敗別無刑責,而坐獲厚利?!盵7]

上述札子可知:一是舉子們公然帶“夾袋冊”入試,可謂明目張膽。二是舉子所挾“小紙細書”工筆費用達到“三二十千”,說明這種專為考試作弊的“夾袋冊”已風靡一時且很有市場,民間或存在專門為舉子抄寫懷挾之具并以此營生的專職寫手。三是舉子為了逃避責罰,以“眾籌”錢款請人專門夾帶方式應對,自己倒不必承擔被查處的風險,即使敗露也“不過扶出一人”而已,夾帶者由于“本非應舉之人”而責罰較輕。四是宋初采取手工抄寫“小紙細書”的方法,刊印的“夾袋冊”并沒有廣泛見于記載,說明民間書坊或并未大量參與“夾袋冊”的刊印與鬻賣。

北宋后期,科場夾帶之風日盛。政和二年(1112年)有臣僚言:“蠅頭細字,綴成小冊,引試既畢,遺編蠹簡,幾至堆積?!盵3]宋徽宗于政和六年(1116年)十一月的手詔中也指出:“而吏緣為奸,士失所守,至假名代筆,覬免戶役,挾書就試,僥幸茍得,請托求囑,觀望權要?!盵8]種種矛盾的累積以至于產生積重難返之害,其中“挾書就試”也成為危害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南宋挾書之風較北宋更盛。寧宗嘉定元年(1208年),臣僚言:“比年省闈取士,弊倖百端,最是挾書、代筆,尤為場屋之患?!盵3]場屋玩習成弊,大壞士風,嚴重影響到考試的公平。

士子夾帶的需求催生著“夾袋冊”的市場化。民間書坊在利潤的驅使下逐漸發現刊印“夾袋冊”這一商機。政和二年(1112年),有臣僚進言:“兼鬻書者以《三經新義》并莊、老子說等,作小冊刊印,可置掌握,人競求買,以備場屋檢閱之用,雖其法甚嚴,而前此有司往往愛惜士風,遂致荒唐繆悠之人,公然抵冒,無復忌憚?!盵3]書坊刊印“夾袋冊”的時間雖有待商榷,但至遲在徽宗朝已經出現。宋廷雖一度禁止民間刊印科場作弊的“夾袋冊”,但為追逐利潤,書坊仍“頂風作案”,大量刊印專供舉子夾帶私藏的小冊。舉子“人競求買”使“夾袋冊”市場廣泛、需求量極大,以至在考試結束后,考生所使用的“殘編散帙”大量堆積在考場,如嘉定九年(1216年),臣僚言:“今郡至棘闈日,未及中,殘編散帙,盈于階戺,甚者以經史纂輯成類,或賦、論全篇,刊為小本,以便場屋?!盵3]雖其言是針對南宋中后期的情況,但科舉考試結束后考生夾帶的殘卷散布于考場中,應該較為常見。

宋代印刷術的發展也為民間書坊大批量刊印“夾袋冊”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創造了條件,以雕印印制圖書,至遲到唐代初年便已開始出現并廣泛地使用。尤須關注建寧府的建陽縣,許多書坊帶有家族性質,累世刊印,頗負盛名,有“建寧麻沙、崇化產書,號為圖書之府”[9]的說法。南宋時期,建陽書坊的影響力已遍及全國,而為了牟取利潤,也刊印類似“夾袋冊之物”,使得“四方轉致傳習,率攜以入棘闈,務以眩有司,謂之懷挾,視為故?!盵10]。印刷術的進步與成熟更促進了書坊刊印質量與效率的提升,由此使書坊與考生群體構成“夾袋冊”市場供給與需求的兩端,“夾袋冊”的市場化傾向已格外明朗。

三、宋廷對“夾袋冊”的應對

由于挾書之事屢禁不止,“夾袋冊”仍被頻繁使用,以至舉子懷挾之風愈演愈烈,為保證公平,廣進實學者,朝廷采取了多種措施來防范、管控舉子私懷文策的舉措分為防范、懲治、獎勵三類。

其一,宋代在各級考試中都設有監門官和巡鋪官,分別負有搜身核驗、考場巡視之責,用以防止考生夾帶、傳義等舞弊行為。真宗年間的龍圖閣待制戚綸曾言:“令監門巡鋪官潛加覺察,犯者實時扶出,仍殿一舉?!盵11]搜身檢查之嚴苛實能有效稽查舉子懷挾夾帶行為,但也帶來意料之外的消極影響,如“蓋以入門之時一一搜檢,則慮成擁滯”,每人逐個核對,易造成擁擠,更重要的是此舉有辱舉子尊嚴,巡鋪官有的還存在“非理侮慢舉人”[12]現象,全然不顧舉子尊嚴,強行搜身嚴查也時有之。其二,宋廷制定了考試過程中由官方提供《韻略》之類工具書的規定。真宗時曾詔敕,士子參加科舉考試只許攜帶官方編定的《韻略》等工具書,其他書籍不得懷挾,然而舉子仍常在這些工具書中私夾文字。鑒于此,天圣二年(1024年),下令“進士不得以《押韻》入試”[13],五年又詔:“……不得將帶文字書冊入殿門,《韻略》官中至日給散?!盵3]禁止考生私帶書籍,由朝廷在考場統一提供工具書,此法一直延續至南宋。南宋高宗又擴大了官方提供考試工具書的范圍:“……令國子監印造《禮部韻略》《刑統律文》《紹興敕令格式》,并從官給?!盵7]顯示出官方對舉子夾帶的控制逐漸嚴格。其三,創新考題。如寧宗慶元四年(1198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為了考察舉子的真才實學,同時也是嘗試在試題上改變策略,以防范舉子懷挾,有司從六經出題時“各于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14]。

但嚴密的防范措施仍無法從根本杜絕“夾袋冊”。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真宗詔禮部貢院取前后詔敕經久可行者,編為條例,貢院言:“懷挾書策,舊例入省門搜獲者,不計多少,扶出,殿二舉?!盵3]上述條例中的“殿二舉”,即指犯事舉子被取消參加此后兩次考試的資格。南宋時期,針對舉子懷挾的處罰似乎較之北宋更為嚴重,高宗年間,曾專門針對舉子懷挾問題,“詔令重別增立法禁。今欲應因懷挾殿舉,并令實殿舉數,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應舉”[3],總體看來宋廷的懲治愈發嚴厲。

場屋之外的書坊是刊印“夾袋冊”的源頭,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臣僚言:“伏望圣慈申嚴禁懷挾之禁,增重巡鋪縱容之責,印行小字《三經義》亦乞嚴降睿旨,禁止施行?!钡畹氖┬胁⑽慈缭?,以至南宋時期市面上的“夾袋冊”更盛,書坊有時竟然“公然抵禁”。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國子博士楊璘言:“見有三數舉前犯人,并從實殿,不與放行,而書坊公然抵禁?!苯ㄗh朝廷嚴禁懷挾,令地方官稽查、搜捕刊印夾袋冊的書坊,并拘收其所用的小板,“并行焚毀,嚴立罪責,不許貨賣”。既而太學博士胡剛中也基本贊同楊璘上述觀點,認為應該“嚴立罪賞,務在必行”[3]。上述臣僚所言的革弊措施,寧宗均予以采納。

此外,宋廷還采取獎勵措施對告發作弊者給予酬獎。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歐陽修力陳“國家取士,務得實才”,建議對搜檢官查處作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酬獎。至于具體酬獎的數額,未能明言,已不得而知。南宋時的酬獎大致為五百貫,“如有懷挾,拘赴簾前,取旨鐫斥,仍支賞錢五百貫文”[3]。官方鼓勵他人告發,且有酬獎,這就使得整治場屋作弊之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史載“舊來試畢擲冊滿前,今茲浹旬,庭下如掃”[3]。然而法度禁止的有效性著實有限,實際狀況往往是在禁令出臺后不久便舊事重啟,奸倖復出,誠如宋人言:“然申嚴之初,近者固已知,遠則未必知?!贝送?,巡鋪官在科場內玩忽職守,為獲取高額賞金有意誣陷舉子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和七年(1117年),有臣僚言:“而編欄任等又或暗投文字,誣執士人,以幸賞典?!盵3]時人趙抃認為,巡鋪官不遵紀守法,反而“當舉人就試之際,妄亂誣執,卻稱是搜檢捉獲”[15],性格膽小柔弱的舉子若被“妄亂誣執”,無從辯解“不能自明”。因巡鋪官的私利造成損害考試公平的反噬現象,這是朝廷所始料不及的。

四、結語

任何看似完善的制度都難免有疏漏之處,“夾袋冊”即是考察科舉制度缺陷的一個角度,更是我們了解宋代科舉的繁榮及其影響的途徑之一。宋廷花費大力氣扭轉場屋內外的不正之風,采取多方面措施,但成效并不顯著,夾袋冊的使用不僅未消弭,反有愈見張狂之勢。究其原因,或有以下幾點:其一,科舉制本身存在的問題。除了自下而上的流動外,宋代科舉也開啟了自上而下的流動,即由官僚階層向平民階層的流動,科舉入仕成為絕大多數官員保持家族門第長盛不衰的不二法門,否則難以維持其地位[16]。顯貴子弟尚且需要通過科舉謀求自身地位的延續,寒士面臨的競爭就更為激烈,不少士子采取挾書這一成本較低的方式謀求捷徑。二是吏治腐敗的影響。當場屋舞弊已成風氣,挾書就試的作弊手段也就相形見絀了。三是人性的弱點。寧宗嘉定時已有臣僚認為,當一政策施行之初,效果顯著時,人們皆有所畏懼,然而時日既久,弊病就會逐漸凸顯,即其所言“人之常情,始知所畏,久未必畏”。四是處罰力度不足。在宋代優容士人的大背景下,很難對參與場屋作弊的奸猾之徒施以重罰。同時,商人、士子等又在利益誘惑下罔顧法律、鋌而走險??梢娝茒A袋冊之類的作弊用書為我們認識宋代科舉社會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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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何忠禮.貧富無定勢——宋代科舉制度下的社會流動[J].學術月刊,2012(01).

作者簡介:

李夏豪(1997-),男,漢族,陜西西安人,湖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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