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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王權與法

2009-01-20 02:30
法制與社會 2009年31期
關鍵詞:王權中世紀教會

李 銳

摘要 由于缺乏自身的法治傳統,轉型中的中國不得不把目光轉向西方,從中汲取法治經驗。中世紀的西方王權遠非絕對的,它受到來自教會、貴族和人民三方面的制約,不僅是實力上和道德上的,而且還是法律上的,而后者正是中國歷史傳統中所欠缺的。

關鍵詞 王權 教會 中世紀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003-02

人們在談論西方法治思想的起源時,一般從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建制和法學思想談起。誠然,古希臘人為西方后世政治和法律思想的探討貢獻了大部分論題和答案,而羅馬法將普世法律的思想傳遍了地中海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沒有誰能夠自外于法律。古希臘羅馬的傳統在西方文明的發展歷程中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忽視西方文明的其他傳統。整體而言,西方文明的起源可謂是三位一體:古希臘羅馬的理性傳統、法律建制和物質文明,基督教所帶來的猶太-閃米特文化因素和宗教虔誠,以及日耳曼蠻族的語言和活力。要理解西方文明,就必須通盤考慮這三個主要來源,缺一不可。本文將主要從后兩個方面來論述西方法治傳統。

征服羅馬帝國的日耳曼人的王權從一開始就不是專制的,在部落時代,部落決策權屬于全體成員參加的部落會議,王權則產生于戰爭和掠奪。部族對部族的戰爭以及日耳曼人對羅馬人的戰爭呼喚著新型戰爭領袖的出現,這樣的角色往往就固定地由某人來承擔。在戰時他作為軍事領袖有義務身先士卒,但卻沒有任何強制力量來維護他的權威。但漸漸地,軍事領袖因為其本領而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戰士的個人效忠,因而,在和平時期他也享有了比旁人更大的權威,使得他的權力向其他方向擴展。在首領權力延伸到民事領域之后,王權就產生了。但這并沒有使人們失去對原始軍事民主時期的記憶。在羅馬帝國內部問題日益嚴峻的同時,邊界上日耳曼人的壓力也開始增大。隨著羅馬帝國的崩潰,日耳曼人進入了原先對他們封閉的羅馬內地,建立了自己的王國。雖然有羅馬皇帝絕對君權的榜樣,這些新近建立的蠻族王國還是繼承了原先的日耳曼習慣法,國王和戰士們之間的關系較為平等,國王無權要求臣下的絕對服從,他必須與比較強大的臣下談判來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勝利的蠻族還繼承了羅馬帝國的許多既有建制(主要是普世基督教會)和它們對王權的限制,總體而言,中世紀的王權受到以下幾種力量的制約:

一、教會神權的限制

蠻族有能力征服歐洲,但是,他們對于征服的土地卻不能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在當時的環境下,唯一有組織的既有建制是從羅馬帝國中脫胎而來的基督教普世教會。蠻族王國想要長治久安,就必須贏得基督教會的合作,因為只有教會能夠提供有效的民事管理組織和人員。公元496年,法蘭克國王克洛維皈依基督教,象征著蠻族軍事活力和教會穩定行政管理能力的結合。教會贏得了國家的支持,基本壟斷了知識,并占據了相當大一部分的世俗職位。作為中世紀唯一的知識分子的組織,教會的神學家和法學家系統整理了教會在王權和法等問題上的看法,提出了在神法和自然法約束之下的王權觀念。

早在羅馬帝國后期,基督教會的教父圣奧古斯丁就寫出了他那著名的《上帝之城》。他認為,國家產生于人類的邪惡,任何所謂的合法性都經不起對國家起源一分鐘的審視。羅馬國家起源于羅慕路斯對親生兄弟的謀殺,王權都是對人民權利的篡奪,政治權力就其本性來說是有組織的惡。而這惡之所以有必要存在,那是因為原罪纏身的人類沒有能力在不受壓制的情況下維持和平而合乎道德的生活,邪惡的人類需要強力的壓制才能建立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只是一種必要的邪惡,國家對犯罪的打擊不過是邪惡在打擊一個更大點邪惡。和基于基督徒相互的愛而結合成一體的基督教會相比,國家是污穢而卑下的。教會的目的——靈魂的拯救高于國家的目的——社會的和平,因而世俗王權應當從屬于神圣教會的權力,接受教會的指導和約束。絕對君權是無法與這張世界圖式保持一致的。

從十一世紀之后,西方進入到了中世紀盛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逐漸穩定,人們又重新發現了世俗生活的意義,這導致了對國家和王權的較為積極的評價。圣托馬斯?阿奎那,這位教會思想的集大成者,接受了亞里士多德“人是政治動物”的論斷,認為國家是人類合群的需要所自然產生的,因而談不上邪惡,雖然仍然帶有一切人類建制不可避免的瑕疵。作為王權組成部分的立法權因此就必須受到自然法和《圣經》中上帝律法的約束,在這個限度之內,王權是自由的,但超出它之外,王權就變為邪惡。教會的責任就在于時時監督王權,并運用教會的權力,將王權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

二、貴族權利的限制

貴族階級來源于部落時代的武士,國王本是他們之中的一員,他們在戰爭中支持國王,換得王權對他們政治經濟權利的維護。在法蘭克王國中,由于經濟和技術的落后,中央集權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查理大帝的做法是,派一些“伯爵”作為王權的代表到各個地方建立政府組織,但這些“伯爵”們卻傾向于建立個人的統治,并力圖取得世襲的地位。加洛林帝國在查理死后迅速瓦解,他的繼承人彼此之間不斷發生戰爭。而這時的歐洲同時面臨著新一輪的外部入侵,在南方,穆斯林在新月旗下開始了對基督徒新的進攻;在東方,馬扎爾人正在劫掠中歐;而北方的維京人則開始騷擾歐洲的沿海地區,甚至深入內地。伴隨著內部斗爭和外部入侵的加劇,穩定而和平的生活變成了稀有之物。中央權力已經不能保護臣民們不受內部斗爭和外部入侵之害,于是,地方上強有力的人物開始承擔起先前由王權承擔的責任,領導人們團結起來抵御來自各方面的暴力侵害。這樣,原先的貴族權力迅速膨脹,而王權卻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新的形勢產生了新的政府組織模式,在所謂的“封建模式”中,封主和封臣訂立封建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封臣有義務效忠封主,并在軍事上支持封主(軍事服役并不是無限期的,通常一年只有四十天,超出期限的,封主要給予報酬),還要履行其他政治上或禮儀上的職責;而封主有義務保護封臣,并通過授予封地的手段保持封臣的經濟水平。這樣王權就受到了契約法的約束,違約就必須面對封臣的抵制。在缺乏雙方都接受的評判機構的條件下,這抵制通常就意味著戰爭。人們認為,上帝會支持正義的一方,勝利者是不受譴責的。這幅封建社會的圖景也許并不圓滿,但卻是明確的、可預知的,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人們認為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生活模式。

中世紀的貴族出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很少為這種模式提出理性的解釋。但后世的思想家們卻不乏為貴族制度辯護者,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王權如果不想墮落成為唯武力是視的專制權力,則獨立而強大的貴族是必要的。貴族約束君主,時時提醒他不過是“同列中的首位”,而非與臣民迥然有別。這樣,君主才不至于個人權力欲望膨脹,無視他人而一意孤行。他的結論是,專制制度適合像中國和印度這樣的大國,君主制度適合法國和英國這樣的中等國家,而共和制度適合古希臘城邦或中世紀意大利北部城市那樣的小國家。這樣,貴族并不是國家的累贅,可有可無的裝飾品,而是自由的社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君主和臣民的關系是契約關系,他的意志并不當然成為法律,因為那需要契約另一方的認可。絕對君權理論的再次提出,還需要等到十七世紀王權再度崛起的時候了。

三、人民權利的限制

在中世紀,君主和臣民之間的關系屬于契約關系,這不僅適用于貴族,同樣適用于一般的自由民。自由民來自原先部落社會中的普通部落成員,他們也有自己的權利和特權。西方君主的加冕典禮充滿了契約性的暗示。教皇或主教代表教會加冕國王,國王承諾維護真正的基督教信仰;貴族向國王表示效忠,國王承諾尊重貴族的特權;人民歡呼接受國王作為他們的君主,國王承諾維護和促進人民的利益。中世紀的議會就在于體現人民對政府施政方針的認同,至少“人民中比較有分量的部分”的認同。如著名的英國國會,始于英王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包括貴族和教士的代表,但同時也包括郡和市鎮的代表,以對國家決策的做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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