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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探討

2009-01-20 02:30
法制與社會 2009年31期
關鍵詞:前科

黃 莎

摘要 前科消滅制度由于能夠保障有前科者順利回歸社會而備受各國刑事立法的推崇,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尚屬于法律盲區。無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記錄將對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會上的消極影響,因此,在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有重大意義的。本文將從我國現狀,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體構建方案等方面進行探討。

關鍵詞 前科 前科消滅 前科保密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005-02

在保障人權的理念下,世界上許多國家紛紛在刑事立法中設立前科消滅制度,以對抗前科的不良后遺影響,我國卻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中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前科制度通過對有前科者某些資格進行限制和剝奪,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從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但同時,無期限存在的前科記錄將對當事人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被打上“犯罪人”烙印的他們由于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的降低,將很難回歸社會。因此,在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有重大意義的。

一、 我國對前科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其原因

(一)我國對前科制度的立法現狀——前科報告制度

討論前科消滅,必然要先界定前科。前科即定罪記錄,是指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事實。作為一個學理上的詞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專門對“前科”進行規定。但是,前科制度在我國卻處于一種“用而不宣”的地位,最主要表現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

我國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增加了關于前科報告的規定?!缎谭ā返?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很多學者認為此條規定實際上是建立了前科報告制度。

前科報告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預防有前科者利用某種資格或便利條件再次犯罪,但其弊端亦不容忽視。審判與懲罰影響著有前科者的社會地位,前科報告更是使得此種作用復雜化。曾受過審判與懲罰的烙印將減少他們獲得工作的機會,并使他們無法再在原來的社會階層中繼續呆下去。正如貝卡利亞所言:“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雹偾翱朴涗浀挠谰眯源嬖?不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將違反其存在的初衷,矯枉過正,成為促進再次犯罪的反向力量。

(二)我國前科制度難以消滅的原因

短時間內在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非常困難,這與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是分不開的。傳統文化使得公眾對罪犯有著普遍的鄙視、仇恨心理。人們既希望監獄能夠將每一個罪犯改造好,成為比普通公民更好的公民,卻又對出獄者保持著一種冷漠甚至憎恨的態度。對曾經犯過罪的人消滅前科,使他們真正成為普通的公民,將會遭到大眾的不解與反對。延續了幾千年的重刑主義思想已經成為了人們無法繞開的情結。人們對犯罪的冷漠情緒竟不合邏輯地演變為對罪犯,對出獄者的極度怨恨情緒,社會排斥也因此而產生。公眾本能地排斥有前科的人,無論是否改造成功,他們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都很難得到社會主流文化的認同。這種憎恨情緒在一定程度上或許可以對犯罪起到潛在的威懾作用,但是若超過了一定限制,將會導致真正的歧視,危及有前科者乃至其家人的生存安全,甚至使他們變為真正的反社會者。

此外,我國難以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國的刑罰標簽根深蒂固??v觀我國刑罰演變史,可以發現,犯罪標簽與中國的刑罰史幾乎是寸步不離的。無論是在犯人臉、額、顴部刻字黥刑,宋元時期的“刺配”,還是殘酷之極的各種肉刑,實際上都起到了一種刑罰標簽的作用。在早已遠離了肉刑的文明社會,人們驚嘆于封建時期刑罰的嚴酷性,卻又本能的對犯過罪的人保持著一種藐視的態度,終生難以消滅的前科記錄在現代人的眼里存在得理所當然。不得不承認,人們在無意間給有前科的人貼上了刑罰的標簽,標簽觀念影響著大眾。

二、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依據

(一)法律依據

刑罰的功能是通過懲罰犯罪,達到對其報應、譴責、改造、感化的目的,同時兼顧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和對社會上一般人的預防、威懾功能。圍繞前科事實所設置的所有對于有前科者的資格剝奪與權利限制,以及對后罪的定罪量刑可能性負面效應等刑事立法的規則,完全是以刑罰效果尚未最終確定而建立的一套評估體系,屬于對刑罰改造后果的觀察與評價制度。如果說前科制度的存在是以刑罰執行效果不確定為前提的,那么當刑罰效果被驗證并獲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后,前科就應當消滅。如果通過刑罰執行,犯罪人已真誠悔過,人身危險性消除,那么對其實施刑罰的功能就已實現,前科記錄就應當消滅。

監獄作為刑罰執行場所,主要是通過思想教育、知識教育、勞動改造、紀律強化等多種手段來對罪犯進行改造教育,最終消除犯罪人自身存在或潛在的致罪因素。但出獄人能否成功回歸社會,不僅要看他在監獄服刑期間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改造和矯正,是否真正消除了反社會意識,而且還要看,并且主要是看出獄人在出獄以后所處的社會環境。在理想的狀態下,我們假設監獄行刑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犯罪人在出獄時已經得到了良好的改造,刑罰的功能得以實現。那么,對于他們重返社會予以保護更是顯得尤其重要。②從一定意義上說,犯罪人和出獄人是真正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在重返社會后,往往會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受到社會的歧視和排斥。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這樣表述刑罰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惡,而刑罰同樣也是惡,是必要的惡,是不得已的惡。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刑罰的使用,更不得隨意擴大刑罰。在當代,刑罰的偉大就在于它所蘊涵的對罪犯的矯正價值。③當刑罰的矯正價值實現時,刑罰的后遺性效果——前科制度的無期限存在非但不能鞏固和增強之前刑罰所取得的改造效果,反而會推動行為人實施更多、更嚴重的犯罪??梢?從刑罰功能實現的角度來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現實依據——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開展

我國的司法實踐已經開始對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有所涉及,并取得一定成果。據報道,17歲的四川彭州高中生劉某因在家自制火藥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執行。彭州市人民法院啟動了《少年犯“前科消滅”試行方案》,劉某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污點不記入檔案的少年犯,面臨高考的他,前途也從此光明起來。對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公眾多保持支持、理解的態度。這一舉措還引起了中央綜治委的重視,曾專門派調研組到四川彭州市法院就“前科消滅”試行工作進行專題調研。

隨著世界性的人權保障、預防犯罪等先進理念的引入,社區矯正、前科消滅等做法越來越受到法律界的青睞和關注。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對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犯輕罪的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消滅已成定局。在我國建立完善的前科消滅制度的條件正在日趨成熟,前科消滅將成為我國刑事立法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前科消滅的條件

1.時間條件。消滅前科應當經過一定的時間,即應存在法定的前科存續期間。確定消滅前科所需的時間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原判罪名與刑期、我國的訴訟時效、我國關于累犯的構成時間規定、緩刑考驗期等。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前科消滅所需的時間往往是與刑罰的輕重或者刑期的長短直接相對應的,我國可以予以借鑒。例如,對于過失犯罪而被判刑者,在刑罰執行完畢3年后,前科消滅;對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前科消滅……當然,這只是筆者的簡單設想,具體的時間設置需要一系列科學的評估與構建。但是,有一點是應當注意的,對于未成年人,為了使其早日擺脫前科的陰影,可以相應的縮短時間限制讓他們早日回歸社會。

2.實質條件。實質條件是指有前科者的悔改條件,這是影響前科能否消滅的重要條件之一。確已悔改是看他們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是否再犯新罪,如果行為人沒有再犯新罪,就可以申請消除前科。對前科消滅的條件不宜要求過高,阻卻前科消滅的實質條件應當只有再次故意犯罪。刑法作為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只能根據行為人是否故意犯罪來確定其人身危險性。如果用是否有一般的違法行為,或者用行為人是否有優良表現來考察其悔改程度是不公平的,也是難以操作的。筆者認為,表現良好或者作出重大貢獻不應作為確定行為人是否悔改的實質條件,而是可以作為縮短前科消滅時間的獎勵條件。

(二)前科消滅的程序與效力

符合前科消滅條件的人可以向對其做出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前科消滅的書面申請。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前科消滅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對其消滅前科的決定。申請主體應當是有前科者本人,對于未成年人也可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在法院決定撤銷當事人的前科記錄后,將會引起相應的消滅效果,這也是前科消滅的效力。前科一經消滅,罪、刑記錄一并注銷,行為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沒有犯過罪,沒有刑事記錄的普通公民。被消滅前科的人即使再次犯罪,不會構成累犯和再犯;在對行為人量刑時,也不得再考慮其曾經犯過罪這一情節。在民事與行政領域,所有因為有前科而對行為人限制、剝奪的權利全部恢復,任何個人和團體不得對他們采取不公正待遇。

(三)關于前科存續期間的探討

在法律規定的前科消滅期限到來之前,應該如何保護有前科者的權利?我認為應當建立前科保密制度。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后,刑法第100條規定的前科報告更是失去了意義。出于讓有前科者更好回歸社會的考慮,我國應當設立專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在前科存續期間,除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借閱、復制、摘抄行為人的犯罪記錄檔案。有前科者也沒有在就業時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前科保密可以為曾經犯過罪的人提供公平的社會環境,他們可以不受歧視,不受公共輿論的壓力,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通過自己的努力在社會上謀求立足之地。

四、結語

將前科消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對于那些因為曾經的過錯而承受一輩子不公正待遇的人來說意義是巨大的?,F代刑罰的偉大價值在于“源于報應,表于懲罰,載于改造,止于自由?!蔽蚁M?無止境的刑罰后遺效果能夠真正的止于自由;對有前科者及其家人的所有不公正待遇能夠真正的止于自由。我知道,幾千年沉積下來的重刑與“刑法標簽”思想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退去,在我國全面的建立前科消滅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隨著國家對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高度關注,我仿佛看到了曙光。

注釋:

①[意]貝卡利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頁.

②何顯賓.社區刑罰研究.群眾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頁.

③張晶.正義試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頁.

參考文獻:

[1]趙秉志.刑罰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于志剛.刑罰消滅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廖斌.監禁刑現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邱興隆.關于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楊再明、秦揚.犯罪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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