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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

2009-01-20 02:30沈桂橋
法制與社會 2009年31期
關鍵詞:道德法律

冷 妹 沈桂橋

摘要 本文通過對茅于軾《給你所愛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閱讀,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了簡要的分析和論述。

關鍵詞 法律 道德 茅于軾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008-02

道德與法律作為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一直都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著名的經濟學家茅于軾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的倡導者,認為經濟自由度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是成正比例關系的,自由度高的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也較高。在他《給你所愛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嚴肅的司法是不夠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規則”,“無形的規則,包括倫理、傳統文化乃至語言規則,都或強或弱的影響著人們的經濟生活,它們起的作用大大超過了法律的作用”。他認為法律的交易費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則相反,道德是人們的一種內心約束,“它的執行成本等于零”,百姓頭腦中歷來形成的觀念,法律很難調控,只能依靠道德來約束。

人們普遍認為,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公正的執法、司法對于市場的正常運作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茅先生的論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時,強調了道德在市場經濟運行、發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上的獨特優勢,這些論述使人耳目一新。道德是人們發自內心的約束,道德的“執行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費用極高的活動,國家維持公、檢、法以及私人法律服務消耗了巨大的國民生產總值,但決不能因此而降低法律規則在維持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大作用。因為這是建設法治國家所必然經歷的發展階段。等到良好的法律獲得了普遍的服從,沒有人犯法,法律只是“看而不用”,法趨于消亡,經過一個凡事皆由道德調整的階段,最后連道德規范也被自然習慣所取代,自己也一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費用也就自然趨向于零了。而實際上良好道德的建立同樣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個講道德的社會,與一個不講道德只講法律的社會相比,前者的社會運行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講道德。但前提是這個社會是“講道德”的社會。而社會或個人良好的道德品質并不是生來就具備有的,而是經過國家、社會、個人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道德素養而逐步建立起來的。這就不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錢、物資投入,同時還包括時間、精力、知識投入等等。比如國家對實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養,國家主流道德文化的傳播,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的營造,甚至應該規劃誰會從中獲益?這樣做的收益與成本的比率如何?劃得來劃不來?等等。這些都是以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為代價的,因此在人們良好的發自內心的道德約束形成之前,它的運行成本同樣是極高的,發自內心的道德在執行它的約束功能的時候,它的執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們不能忽略了良好的發自內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設的成本,良好的社會道德的構建和個人道德品質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會資源,正如文章中所舉的例子:開會遲到并不犯法,但浪費了時間,降低了效率。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來約束。但是為什么會遲到呢,拋開客觀原因,我們認為是這個人沒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沒有意識到“開會守時”是一種起碼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費時間,效率降低。要糾正這種錯誤的行為,就必須對其進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識到“開會遲到”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對自己和他人都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而在這個人形成“開會應該守時”的良好道德之前所進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還是間接潛移默化,不管是內部教育還是社會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會資源為代價的,比如教育人員的事先培養,教育資源的利用,教育時間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道德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固然重大,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進而貶低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任何國家的政治統治,都必須運用法律來確認掌權階級的統治地位和社會其他各階級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尤其如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經濟,來規范、引導和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來促進道德建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沒有法律的調節與保護,不實行依法治國,道德建設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從而也就談不上實現黨和國家提出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生產力的遠景目標了。

茅先生的論述引發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問題。古今中外的學者對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眾說紛紜??梢钥隙ǖ氖?法治與德治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不可偏廢的,歷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我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不斷地見證了德治與法治的融合與分離。從原始社會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統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罰”的主張,開辟了中國古代德主刑輔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戰國時期為適應諸侯爭霸、弱肉強食的社會現實,代表新興封建勢力,主張法治的法家逐步興盛起來,韓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理論體系,德法分離不斷加強,到秦王朝統一六國,開創了“法令由一統”的新局面。漢初的“休養生息”和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統治戰略,將儒學尊奉為官學,從而開始了儒家之禮德與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這種封建社會的德法合治發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學對傳統的封建德法觀念產生了異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義上的法治思想適應了新興市民階層的要求。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打破了傳統的封建德法合治體制。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初級階段,加強法治建設,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而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同樣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的題中之義。法治建設的進程需要道德建設的支持,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要求。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兩者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國方略,但法治從來不是萬能的、孤立的,它還需要社會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來支持和參與。同時道德建設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道德是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維持,面對違反道德、違反法律的行為只有道德上的譴責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強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則的國家強制力是道德約束無法比擬的,所以盡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規則”,但是也不能無限加大道德規范的作用。我們正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關鍵時期,如果說不研究改革過程中轉型時期的道德建設,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轉型時期的法治建設,以充分保障各項任務建設的完成,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只能是一紙空文了。道德是每個人發自內心的約束,而法律是一種外在機制,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能自覺遵守的自覺遵守,不能自覺遵守的實施外在的有效約束,才能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因為我們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個人都愿意對自己實施自我約束,而事實上,經濟行為人的趨利行為,很有可能會導致經濟社會更加混亂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劇”就是這個道理,因而我們需要法律的約束與制裁。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會對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則,如尊老愛幼、誠實守信等予以確認,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也可以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獎勵,來培養人們的遵紀守法意識,提高人們的道德觀念,從而使社會保持良好的道德風尚。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最恰當表現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發展的需要,沒有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發展目標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發展目標,社會主義道德建設需要法治狀態下的制度設計和保障,具體來說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強道德建設的制度設計,實現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互助。在一個國家里,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無產階級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的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將無產階級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加以強化和實施,不正是加強人民民主權利、實現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現嗎?縱觀我國幾十年的道德建設,大多是以法律法規、條令制度的形式出現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無不以法規制度形式對道德建設加以規范、引導和控制,社會主義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法規制度也可以設立懲戒機制加以禁止和譴責,而社會主義道德所培養和提倡的行為,法規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勵,將社會至關重要的道德準則法律化,以得到強化和全面實施。

其次,以法為教,為道德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實現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當成了一種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貫徹執行。相信這個法律是良好的、正義的,符合人們的根本利益,并堅決服從這個法律,是法律得以貫徹執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國實現法治建設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開展法治教育,營造法治氛圍,使法治觀念內化于心,變成公民內心的信念,將外在的強制轉化為內心的自覺,一種高級的情感,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與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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