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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時代”的政治哲學反思

2010-04-07 02:03謝麗威
理論導刊 2010年1期
關鍵詞:公權力權利

韓 升,謝麗威

(1.魯東大學 政法學院,山東 煙臺 264025;2.中共煙臺市委黨校,山東 煙臺 264000)

“被時代”的政治哲學反思

韓 升1,謝麗威2

(1.魯東大學 政法學院,山東 煙臺 264025;2.中共煙臺市委黨校,山東 煙臺 264000)

“被時代”表征了一種社會精英、公權力和新聞媒體的共謀狀態,社會精英和公權力通過對媒體話語霸權的掌控,將弱勢群體的生存空間排擠得越來越小?!氨粫r代”的出現,反映了社會弱勢群體公民權的失落,這已經成為我們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必須要加以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進一步規范公權力,恢復私權利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創建對話機制,增大草根階層話語權。

被時代;弱勢群體;公民權;公權力

近來,“被”字在網絡上竄紅:被代表、被捐款、被失蹤、被自愿、被就業、被自殺、被開心、被小康、被網癮……甚至有人說,我們已經進入到了一個“被時代”[1]?!氨弧弊鳛橐环N流行語紅極一時,反映了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弱勢群體對自身權利的無奈訴求,同時也是對公權力在某些問題上的缺席、失語、妄語、誑語狀態的一種追問和質疑。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今天出現了“被時代”這樣一種不和諧的狀況,我們必須清醒地加以認識并進行積極化解,才能使我們免于“被和諧”,才能真正營造一種和順、協調、溫馨、共融的社會狀態。

一、“被時代”出現的根源: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權的失落

“被××”的主語,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弱勢的一方和自身權利遭到強勢侵犯一方,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社會弱勢群體。弱勢群體為外來語,英文為social vulnerable group。在我國,“弱勢群體”這一稱謂在近幾年才出現,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更是如此。我國的“弱勢群體”是指在信息、經濟收入、能力等方面都與主流社會不對稱的群體;它并非一個嚴謹的法學范疇,更多地屬于社會學領域,是一個相對于“強勢”而言的相對性很強的概念?!叭鮿萑后w”的產生,根源于市場經濟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急劇轉型中出現的社會利益分配多元化和貧富差距的擴大。據中國人民大學社會研究報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會》的計算,如果將城鄉貧困人口、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事業和下崗職工、殘疾人、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等各類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口總匯,再扣出彼此重疊的部分,中國的弱勢群體大約有1.4億——1.8億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至14%,而且繼續呈上升擴大趨勢。社會弱勢群體問題,是我們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必須要加以面對和解決的問題,“被時代”的出現更是再一次向我們提出了警醒。

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種能力或資格,是國家規定的本國公民在國家和社會中所處地位的法律表現?!霸诮^大多數國家,公民權已經成為爭取國家內部統一和控制持不同政見力量的一種戰略要素?!盵2]一般而言,把公民權分為三個層次:基本民權、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久駲嘀溉松頇嗬?、財產權利、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權;政治權利則是參與政治的權利,普遍的選舉權是核心;社會權利則視公民當然享有教育、健康和養老等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的權利。從公民權的角度來講,我國的“弱勢群體”也可以說是公民權難以得到保障和實現的那一部分人。其公民權的現狀主要表現在:

1.生活難以得到保障,處于經濟貧困狀態。社會弱勢群體通常都是經濟上的低收入者,經濟收入低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貧困線邊緣。經濟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勢群體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災害,他們很難具有足夠的承受能力。經濟上的低收入性決定了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貧困性,既表現為生活水平的數量低下,也表現為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

2.缺少話語權,政治影響力低。弱勢群體在社會分層體系中處于底層,他們的政治參與機會少,對于政治生活的影響力低。政治生活的產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對整個社會的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強勢群體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響力。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影響力和游說活動,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響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勢群體由于“遠離社會權力中心”,較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難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這也意味著弱勢群體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或者很難迅速擺脫自身的困境,解決自己的問題。

3.無法被社會承認和接納,心理敏感而脆弱。當代西方著名哲學家查爾斯·泰勒認為,“自我認同部分地由他者的承認構成;若得不到他者承認或得到的只是他者扭曲的承認必將損害自我認同,使自我處于一種被扭曲和被貶損的存在方式中?!盵3]由于弱勢群體在經濟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貧困性,使得他們在社會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社會群體。他們沒有職業安全感,收入較低且不穩定,“常有衣食之憂”,對生活前途悲觀,心理壓力巨大。同時,由于弱勢群體在政治上的低影響力等造成了弱勢群體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們覺得自己是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會所拋棄。他們有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和較為強烈的受挫情緒,在心理上容易產生不滿、苦悶、焦慮、急躁情緒,難以自我調適,進而容易對生活失去信心。

二、“被時代”的特征:社會精英、公權力與新聞媒體的共謀狀態

“被時代”在網絡上的走紅,反映了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我們無法忽視的嚴峻社會問題——社會精英同弱勢群體之間的分裂。作為精英階層,是衣食無憂、地位優越的強勢者,從體恤弱者的角度,無疑應該表現出應有的悲憫意識和底層情懷,但如今的現實卻往往并不盡如人意。某些精英人士的話語并不恰當,對草根階層造成了極大傷害。通常來說,精英階層因其社會地位和知識等方面的優勢,是有著更大的話語權的。這些人的話語更可能成為主流的話語,并對政策、制度的制定產生影響。一些社會弱勢群體無法充分表達利益訴求、缺乏話語權,結果就會出現嚴重的差錯和扭曲,甚至導致社會的斷裂。

“被××”實質上描述的是一種“受人擺布”的不自由狀態,一種處于弱勢的私權利受強勢的公權力任意踐踏的被動狀態。長期以來,我國重公權而輕私權的傳統,使得私權缺少生長、發展的空間。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計劃經濟逐漸轉向市場經濟,并且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政企分家、還權于民,使得市民社會逐步與政治國家相分離。但是由于我國受歷史傳統的影響太深,加之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直接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來的,因此在市民社會生活領域仍然殘存著大量的公權力,這使得弱小的私權利時時受到強大的公權力的威脅,結果導致公權力的發達與私權利的萎縮并存、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踐踏與私權利對公權力的依附并存、民眾對公權力的膜拜與對私權利的漠視并存。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與踐踏,不僅導致了私權利的消隱,也造成了公權力本身的異化與蛻變。由于公權力全面滲入私人領域,影響私權生活的各種規則與運轉秩序,導致了市民社會應然規則的扭曲和私權利觀念的弱化。私權利通過對公權力的依附才能實現的現實,又進一步為公權力的過度擴張創造了條件。公權力的異化——私權利的萎縮與依附——公權力的擴張,權力(利)的不平衡造就的這種惡性循環侵蝕著社會的和諧。太多的“被××”,就是這個方面的表現。

在“被時代”形成的現實過程中,還存在著嚴重的新聞媒體角色錯位的現象。從應然狀態上看,新聞媒體是公眾表達自身意見、參與社會政治活動、形成公共輿論、影響公共決策的重要工具,是公眾與國家之間的互動紐帶和溝通的橋梁。但是,目前傳媒市場化進程加快,媒體最大化利潤原則導致媒介批評與監督功能的嚴重缺位。新聞媒體完全以市場為導向,導致了媒介內容越來越走向生活化和娛樂化,因為這能保證媒體利益的最大化?!懊襟w現在多是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要追求良好的經濟效益。其利益是通過媒介產品的二次銷售實現的。第一次銷售指把信息產品出售給受眾,以吸引受眾的注意力;第二次銷售是指把由于第一次銷售的實現而獲得的受眾‘眼球’資源出售給廣告商?!盵4]于是,新聞媒體的經濟效益取代了社會效益,商業逐利取代了公共責任。還有一點就是,社會弱勢群體自身對于媒體的理解存在嚴重問題。弱勢群體在社會精神物質交往中處于邊緣化狀態,對社會公共事務和科學知識缺乏一定程度的閱讀理解能力,并且主動進行媒介接觸的意識和使用能力也極其低下,這更加劇了新聞媒體傾向于社會主流階層。于是,諸多的“被××”的出現就更是順理成章的了。

更令人憂慮的是,社會精英、公權力和新聞媒體在現實利益的驅動下會達成一種共謀狀態。本應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媒體機構在商業化以及經濟、技術和組織一體化的過程中變成了“社會權力的綜合體”;傳媒手段的商業化與純粹經濟領域中的商業廣告需求相互促進,使得公共領域的公認功能和有組織的私人利益之間的競爭被統一起來。這樣,大眾傳媒就賦予了它所宣傳的對象一種公共利益的權威,使其獲得了一種“超自然權威的神圣光環”。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公共利益看起來所必須的行為共識,實際上是一種精心策劃的‘公眾輿論’?!盵5]公共領域喪失其社會批判性,而淪為一種“利益角逐的場所”,成為被利益集團操縱的空間,偽公共性替代了真正的社會共識。社會精英和公權力掌握了媒體的話語霸權,將弱勢群體的話語空間排擠得越來越小。

當然,對于“被時代”,我們要辯證地認識:在看到社會弱勢群體的無助和失落的同時,還要看到普通公民主體意識與權利意識的集體覺醒。甚至有人提出,“被”現象的出現,預示著公民意識已深入人心,形形色色的解讀把公權力、社會誠信、權利訴求等擺到了公共輿論的顯微鏡下,這表明我們的公民社會正在逐漸成型。[6]“被時代”的流行,很大程度緣于網絡社會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技術的進步,為公眾提供了廣闊自由的公共輿論空間。在此,我們看到了網絡推進民主社會進程的具體表征。當然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明文立法,中國社會逐漸走向法治社會。

三、“被”時代的終結:社會弱勢群體公民權保障的回歸

當前,黨和政府審時度勢地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諧社會就是一個消除了“被”的社會,一個多元利益協調和平衡的社會。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我們有能力化解和調和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均衡,從而終結“被時代”。

第一,進一步規范公權力,恢復私權利的生存和發展空間。要明確劃分公法與私法、公權力與私權利,并認識到公法之設,目的在于保護私權。由此出發,才能擺正公法與私法、公權力與私權利、國家與市民、政府與社會、政治與經濟等重大關系。要健全法制,加強對公權力的規范和監督以及對私權利的保障;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普通公民當中宣揚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教育,營造知法、守法和用法維權的社會氛圍。要積極發揮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潤滑劑作用。大量自治性、多元性、社會性和開放性的社會團體能夠保護相對脆弱的私權利,還可以影響著國家公共選擇的政治過程,形成公民社會下權利意志的獨特表達渠道,從而使公權力的任意性受到控制。讓公權力內斂,讓私權利伸張,我們才能真正走出“被時代”,從而進入和諧社會。

第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在考慮經濟效率、不降低勞動者的積極性的同時,保證分配的公平,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要高舉“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堅持“科學戰略”,合理確定支付水平,使社會保障水平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要避免“一刀切”,針對國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要擴大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形成法治化、規范化、高效化的社會保障運行管理體制。

第三,創建對話機制,增大草根階層話語權。話語權是指一種信息傳播主體的潛在的現實影響力,同人們爭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地位和權益的話語表達密切相關。要加強輿論環境建設,營造一種良性互動的輿論氛圍,允許社會弱勢群體在憲法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表達,并為其鋪設表達渠道,同時積極尋求新聞媒體為弱勢群體代言的長效機制。要在制定各種制度、政策時聽取社會弱勢群體的聲音,讓各相關利益群體充分博弈,協調其利益關系,達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條款,這樣才能真正達成具有操作性的契約。要規范新聞媒體的行為,強調新聞報道的人文視角以彰顯媒體的社會責任感,譬如,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相關政策、科技信息援助,從人格、尊嚴、身份認同上關注弱勢群體等等。要提高弱勢群體的個人素質和知識水平,培養弱勢群體的媒介素養,提高自身利用媒體的能力,從而促成弱勢群體在媒體面前的自我覺醒并形成與之的良性互動。

[1]http://right.mylegist.com/76/2009-08-24/52339.html

[2]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鄧正來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285.

[3]Charles Taylor,“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in Multiculturalism and“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25.

[4]李凌凌.網絡傳播理論和實務[M].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116.

[5]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社會轉型[M].曹衛東,譯,學林出版社,1999:330.

[6]http://news.mop.com/domes t i c/2011654.shtml

C91

A

1002-7408(2010)01-0055-03

魯東大學??蒲许椖俊安闋査埂ぬ├盏纳鐣握軐W研究”(WY20082501)的成果之一。

韓升(1978-),男,山東濰坊人,魯東大學政法學院教師,復旦大學哲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政治哲學、公共倫理學;謝麗威(1981-),女,山東煙臺人,中共煙臺市委黨校教師。

[責任編輯:閆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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