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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的培育是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的治本之策

2010-04-28 11:07皮坤乾
理論導刊 2010年4期
關鍵詞:公民社會化解制度環境

皮坤乾

摘 要:頻頻發生的“非直接利益沖突”凸顯了我國公民社會的缺失,因此,著力培育公民社會,提升公民意識,是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的治本之策。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我國公民社會成長的制度環境、積極培育公民組織、大力培育公民意識等來培育公民社會。

關鍵詞:公民社會;公民意識;非直接利益沖突;化解;制度環境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4-0033-03

一、“非直接利益沖突”的頻發呼喚公民社會

“非直接利益沖突”是指非直接利益關系者參與的社會沖突。所謂“非直接利益關系者”,是指與事件本身無關,或者本身并沒有直接利益訴求,也并非想從事件中得到實質性好處的社會沖突參與人。原本只是由于“直接利益關系者”對某一事件處理的不滿而引發的小規模沖突,正是由于有了眾多的“非直接利益關系者”的參與,使小的矛盾糾紛爆發成大規模沖突,個案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增大了事件的規模,增強了破壞的烈度,增加了事件的社會影響力。例如近幾年發生的重慶萬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貴州甕安事件、陜西府谷事件、云南孟連事件、深圳襲警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即屬于典型的“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胺侵苯永鏇_突”事件在我國頻發,說明“非直接利益沖突”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矛盾的重要表現形式,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發展、穩定與和諧的重要因素,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必須高度關注的問題。

改革開放30余年來,我國在取得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的同時,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亦引發了各種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使整個社會生活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差別擴大化、利益矛盾復雜化、利益表達公開化、利益沖突尖銳化的局面,“非直接利益沖突”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凸顯出來的。深入剖析“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我們不難得出以下認識:第一,“非直接利益沖突”根源于現實利益問題。從表面上看,非直接利益沖突的參與者多與沖突事件本身無關,但是,從根本上看,它仍然是一種導源于終極意義上的利益沖突,本質上是一種現實利益的沖突博弈,是不同利益主體在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馬克思說得好:“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盵1] “非直接利益沖突”的背后有著“直接利益沖突”。我國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廣度上涉及的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所有領域,深度上觸及的卻是人們的具體的經濟利益。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一部分群眾認為自身利益沒有得到維護,改革發展成果沒有得到共享,因而產生怨氣和不公平感。一旦遇到民事糾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們便借機表達不滿,客觀上使事態不斷擴大,如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總結甕安事件時所指出的:甕安事件背后深層次原因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導致的。第二,“非直接利益沖突” 的矛頭大多指向政府權力部門或社會利益集團,即引發事件的那個突發事件中的另一方所在的政府部門或利益集團。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員的腐化、發展機遇的不公平是“非直接利益沖突”的根源?!胺侵苯永鏇_突”事件的背后,其實是民生、民權、民主問題。民生受冷落、民權受壓制、民主不到位,就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不滿、不服?!胺侵苯永骊P系者” 卷入“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很多時候都是因為長期以來累積起來的對政府的不信、不滿、不服。這樣,我們就會看到:“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大多發生在群眾與黨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等執法人員之間,矛盾焦點往往主要集中于權力部門。第三,利益訴求不暢,利益群體的維權目標和維權手段相脫節。我國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時期,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不同社會群體訴求往往缺乏與政府進行有效溝通的渠道,利益表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已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當其利益受損,希望通過基層調解、行政訴訟、法律仲裁、逐級上訪等合理合法方式找回公道時,往往遭遇到表達渠道堵塞、某些職能部門的極度冷漠或訴求成本過高等現實的打擊,促使其使用“弱者的武器”, 借助與自己利益非關的人或事件“借機發泄”自身的不滿。第四,“非直接利益沖突” 偶然性中蘊藏著必然性?!胺侵苯永鏇_突”的背后隱藏著長期積累起來的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它們在一次偶然的突發事件的引發下集中爆發,加之在信息社會的網絡、手機短信等的助推作用下,從偶然性事件迅速升級為一定規模的沖突,事件的影響迅速擴大,事件的解決難度也隨著事態的發展而越來越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一方面需要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精神,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改善政府的治理模式,清除腐敗,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消除群眾對政府的不信、不滿、不服,大幅度提高群眾對政府的心理認同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多渠道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和廣泛的社會對話協商機制,使不同階層與利益群體之間、民眾與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相互了解,增進互信,提高民眾的公民意識,而在這方面,就有賴于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的形成和作用的發揮。

二、公民社會在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中的巨大作用

公民社會是一個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的外來詞,是英語“civil society”的一種譯法。我國著名的政治學學者俞可平教授根據社會三分法來理解公民社會。社會三分法,即把社會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會,即國家系統。政治社會的主體是政府組織,主要角色是官員。第二部分是經濟社會,即市場系統。經濟社會的主體是企業,主要角色是企業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會,即民間組織系統。公民社會的主體是民間組織,主要角色是公民。也就是說,公民社會就是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志愿性社團、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等。公民社會組織不同于政府機關和企業組織,具有非官方性、非營利性、相對獨立性、自愿性等特點。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是直到近代才出現的。進入20世紀后,受到西方社會的影響,相對獨立于國家的民間組織開始出現,這些民間組織不同于傳統的幫會組織,它們是現代意義上的行會組織及其它民間社團。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我國社會基本上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社會:政治上高度集權,經濟上高度集中,國家全面控制社會,政府壟斷著一切社會資源和機會,享有絕對的、無所不在的權力,整個社會缺乏自由活動的空間和自由流動的資源。在這種政治經濟環境里,社會完全被國家所吞沒,民間領域被政府權力全面滲透和貫通,沒有任何公民社會自主生存的空間,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因沒有合法地位而蕩然無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公民社會逐步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拉動。市場經濟是公民社會的體制基礎,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公民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差別和利益競爭促使人們的利益意識日漸覺醒,利益和價值取向具有同質性的公民個體就會形成利益組織,借助組織的力量來進行利益的表達與實現。二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外在推動。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政府逐步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政府的權力逐漸退出社會的廣大領域,政府不再對一切社會事務“大包大攬”,而將部分職能和服務移交給一些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使民間組織獲得了一定的活動空間。因此,我國日漸深化的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創造了公民社會賴以生長的經濟、政治和法制環境,催生了大量的民間組織,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民間組織更是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根據民政部發布的《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1.4萬個,其中有社會團體2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8.2萬個,基金會1597個。初步形成了門類齊全、層次不同、覆蓋廣泛的社會組織體系。

公民社會的興起,是我國社會整體進步的重要表現,并在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推動社會和諧有序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非直接利益沖突”的產生。如前所述,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員的腐化、發展機遇的不公平是“非直接利益沖突”的根源。 這使得“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大多發生在群眾與黨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等執法人員之間,據《2006中國社會心態調查報告》統計結果顯示,民眾認為最容易產生矛盾、沖突的是干部和群眾之間(28.3%),其次是窮人與富人之間(24%),排在第三和第四位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13.4%)、雇主和雇員(2%)。大量的“非直接利益沖突”起源于一些政府部門亂攤派、亂收費、征地拆遷補償不合理、司法不公、執法粗暴等政府行政權力的不當使用,“非直接利益關系者” 卷入“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很多時候就是因為長期以來累積起來的對政府的不信、不滿、不服,沖突的矛頭進而指向政府權力部門。因此,規范政府行為,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成為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的關鍵所在。改革開放前,對政府行為的制約主要來自政府內部的權力制衡;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公民社會的成長,蓬勃興起的公民社會組織將單個的、分散的公民積聚成強大的力量,對政府行為構成了約束和監督,客觀上起到了規范政府行為,推動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如我國的環保組織在“保護藏羚羊”、“保護怒江,慎重開發”、“圓明園湖底防滲漏工程”等問題上成功地對政府的決策進行了約束和影響,朱文娜案中的縣委書記張志國最終被迫引咎辭職,周正龍炮制“假虎照”一案在地方政府的重重阻撓下最終真相大白,叫囂嚴查“低價賣房”、抽“天價煙”、帶名牌手表、乘豪華轎車被稱為“史上最牛房管局長”的南京江寧區房管局局長周久耕最終被免職等,都顯示了公民社會的力量。

2.為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訴求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改革開放使我國由同質性社會向異質多元性社會轉變,傳統的一元利益格局分化為多元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社會群體。這些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不能通過現有合法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地表達并進而實現自身利益,就會通過不合法途徑進行利益表達?!耙坏┱5脑V求渠道在一些地方不能得到認真落實,或者使公眾對這樣的方式失去信心的話,那么非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就會成為必然的選擇,而這種帶有暴力傾向的非制度性表達,將會影響中國民主的發展和政治的穩定”[2] 如前所述,利益訴求不暢正是導致“非直接利益關系者”參與到“非直接利益沖突”中來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社會群體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建立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回應其利益訴求,就成為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 的關鍵之舉。公民社會能為公民的利益表達、利益的集中提供多種渠道和形式,因為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就是各種類型的公民組織,如公民的維權組織、志愿性社團、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等,這些不同類型的公民組織提供了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聚合與利益表達機制。一個公民可以參加一個或多個組織來表達自己一種或多種利益與愿望,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利益表達的暢通。

3.提升公民素質,推動公民用理性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在一些“非直接利益沖突”事件中,有的“非直接利益關系者”采用非理性的方式,甚至采用“打、砸、搶、燒”等非法方式施暴泄憤,凸顯了其法制觀念的淡漠、公民意識的缺失。因此,要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有賴于公民素質的提高、公民意識的培養。公民社會是培養公民德行的苗圃,正如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托克維爾所言,公民社會是免費的民主大學校,公民可以從中學到團體生活的理論,并培育人們在更高層次、更大規模上參與合作的資本。公民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公共道德等方式規范、約束組織成員的行為;通過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社會動員,整合和影響組織成員的價值觀及利益表達方式,引導組織成員以規范有序、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在我國,伴隨著公民社會的興起,公民組織更是成了培育弱勢群體的公民意識、民主精神、政治文化的主要載體和舞臺。我們欣喜地看到,伴隨著公民社會的成長,越來越多的人采取諸如“散步”、“購物”、“喝茶”和“集體休息”等和平、理性的訴求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利益,這無疑有助于減少那種伴有暴力的“非直接利益沖突”的發生。

三、積極培育我國的公民社會

化解“非直接利益沖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積極培育我國的公民社會。在我國,培育公民社會,就是以政府為主體,以有利于發展我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為目標,積極發展中介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其他民間組織,促使仍處于成長階段的公民社會健康成長。我國公民社會的培育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從我國公民社會建設的歷史和現狀來看,當前需要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我國公民社會成長的制度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轉變了對公民社會的態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規范公民社會組織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形成一個主要由憲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規、黨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規則等組成的相對完整的制度體系,創造了公民社會賴以生長的經濟、政治和法制環境,推動了我國公民社會的成長。然而,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又到了一個新的階段,現行的制度環境中制約公民社會發展的諸多缺陷逐步顯現,其中最主要的缺陷就是對公民社會的管理體制以限制和控制為政策取向,客觀上制約了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為此,必須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實際,加緊修訂和完善關于公民社會組織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從審批、登記、注冊、監管、經費、稅收等方面,對公民社會組織既積極支持、熱情幫助,又正確引導、合理規范,構建起一個更有利于公民社會健康成長的制度環境,推動公民社會快速成長。 2.積極培育公民社會組織。龐大的公民社會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和主體,培育公民社會就要培育公民社會組織。在我國,培育公民社會組織的關鍵是政府要承擔起支持者和規范者的角色。政府要積極建立體制機制為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創造條件,提供舞臺;要補給資金財物為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物質保障;要加強對公民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引導公民社會組織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治理機制,提升隊伍素質,恪守公正誠信;要加強公民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確保公民社會組織正確的發展方向;要根據我國利益結構深刻變化、各種社會矛盾凸顯的新形勢,著重培育發展旨在表達訴求、維護權益、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維權類公民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旨在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公益類公民社會組織,規范發展有利于規范企業行為、搞好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的經濟類公民社會組織等。 3.大力培育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即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公民意識覺醒是公民社會興起的重要標志,只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普遍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它才具備構建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的條件。由于我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中根本沒有公民意識的蹤影,有的只是臣民意識、草民意識、小民意識和百姓意識,而這些傳統意識與公民社會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大力培育公民意識,對于培育我國的公民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當前,我們需要通過多形式、多渠道來進行公民權利義務意識、民主意識、憲政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的啟蒙和普及,改變公民傳統的政治文化意識,努力實現人自身的現代化,以此來推進公民意識的提升和公民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82.

[2]李季平.民意訴求邊緣化與誹謗干部[J]現在快報,2007-05-21.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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