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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

2010-07-27 08:40馬舉魁
理論導刊 2010年7期
關鍵詞: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

馬舉魁

(榆林學院思政部,陜西榆林719000)

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

馬舉魁

(榆林學院思政部,陜西榆林719000)

抗戰時期,中共中央和陜甘寧邊區政府對蘇區頒布的勞動立法進行了較大的調整。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與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一方面,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確立客觀上要求陜甘寧邊區修改勞動立法,以適應抗日救國的需要;另一方面,修改后的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充分體現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基本精神。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具有重要的現實啟示。

蘇區;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勞動政策;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一、土地革命時期蘇區的勞動立法

土地革命時期,中共中央和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頒布過三部勞動法律,即1930年6月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勞動保護法》、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和1933年10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執行委員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等。

蘇維埃時期的勞動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雇傭手續。雇主雇傭工人須經過工會和失業勞動介紹所;工人找工作前須到勞動部設立的失業勞動介紹所登記,列入失業勞動者的名冊;私人不得設立工作介紹所或雇傭代理處。(2)勞動合同。有期限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工會在合同未滿期以前,有權要求取消合同。(3)工作時間。工人每日工作時間通常不得超過8小時;十六至十八歲的青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在危害身體健康的工業部門工作的工人每日工作時間須少于6小時;所有在夜間工作的工人,每日工作時間較通常工作時間少1小時。(4)休息時間。工人連續工作到六個月以上者,至少須有兩個星期的例假,例假期間,工資照發;紀念日和節日一律停止工作,工資照發;休息和紀念日前一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5)工資。工人的工資不得少于勞動部規定的最低標準,各種工業部門的最低工資標準至少每三個月由勞動部審定一次;所有工資須現金支付,每周或半月支付一次。(6)女工青工及童工。女工青工及童工除享受勞動法普通權利外,還享有特別保護的權利,包括嚴禁雇傭十四歲以下的童工、某些部門禁止使用女工青工、女工青工與成年男工同工同酬等。(7)勞動保護。所有機器須設置防護器;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須發給必要的勞保防護用品;由工廠出資修建工人宿舍,無償分給工人及其家庭居住,未修建宿舍的,每月由工廠發給相當的房金;若工人和職員自愿離職,雇主須發給半個月的中等工資作為卸工津貼,若雇主開除工人和職員,雇主須發給三個月的中等工資作為卸工津貼。(8)工會。工人有組建和加入工會的權利;工會有行動自由,有宣布并領導罷工之權,代表工人交涉并簽訂合同等權;工會的辦公費和工人的文化費由雇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和1%支付;雇主開除工人須得到工會的同意。(9)社會保險。工人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社會保險金由雇主按工資額的10%—15%支付;不得向被保險人征收保險費,也不得從工資中克扣。社會保險的優恤種類包括:免費的醫藥幫助、暫時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貼、失業津貼、殘廢及老弱的優恤金、嬰兒的補助金、喪葬津貼、工人家屬補助金等。(10)勞資沖突。凡違犯勞動法的案件及勞資糾紛,或由人民法院的勞動法庭判決,或由勞資雙方代表所組成的評判委員會及設在勞動部的仲裁委員會解決。[1]783—791

從上述內容看,蘇區勞動立法的出發點,無疑是為了維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從執行的情況看,蘇區的勞動立法確實也對當時的革命斗爭和保護勞動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了共產國際的影響等原因,蘇區的勞動立法有不少脫離國情的內容。如:(1)工人休假時間過多;(2)工作日過短;(3)工資制度不盡合理;(4)社會保險制度理想化等。

一些規定顯然與當時我國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不長,資本家主要靠采取絕對剩余價值生產方法賺錢的國情不相符合。因此,如果被切實加以執行,勢必造成勞動成本上升、雇主虧損或獲利太低、企業破產倒閉增加、工人失業率上升等不良后果。其結果,不僅會損害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的利益,而且會妨礙革命根據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和新民主主義革命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對蘇區勞動立法的調整

抗戰時期,中共中央和陜甘寧邊區政府從新的國際國內形勢出發,對勞動政策和勞動法規逐步進行了調整。

1939年1月15日,陜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上,林伯渠闡述了邊區的勞動政策:“甲、廢止過去蘇維埃時代的勞動保護法。乙、取消對資本家、富農經營生產事業的各種限制。丙、嚴禁高利貸的剝削,嚴禁操縱市價、壟斷投機。丁、實行一種中介制度,在政府仲介之下,勞資雙方定立勞動契約,根據各地不同的生活條件,酌量增加工資,減少工作時間,改良工人生活待遇?!盵2]據此,邊區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該草案規定:工人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率,最低工資率以所在地生活狀況為標準,由工會、雇主、工人共同議定;工人有組織工會的自由,雇主開除工人須經工會同意;保護女工與青工的權利;工人每日實際工作8小時,青工工作6小時等。[3]678-683

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各抗日根據地勞動政策的初步指示》,指出了各根據地在執行勞動政策上所犯的“左”傾錯誤,如提出不適合于根據地現實條件的過高要求;實行不正確的斗爭方式;不尊重政府法令等。為此,中共中央提出了解決目前一些具體問題的原則:一是手工業農業店員工人目前絕不宜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農業工業及合作社等除已規定之八小時工作制外,應經過工會發動工人做兩小時義務工。二是對失業工人及其家屬應盡可能組織到各種生產部門中去,到各種軍事政治學校及軍隊游擊隊中去。三是農業手工業店員工資,應以現在生活水準能夠維持生活為原則,不宜有過高和過苛的要求。[4]572—573

1940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論政策》一文中指出:“必須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發動工人的抗日積極性。但是切忌過左,加薪減時,均不應過多。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八小時工作制還難以普遍推行,在某些生產部門內還須允許實行十小時工作制?!盵5]766

根據中共中央和毛澤東的指示精神,1941年2月27日,林伯渠在陜甘寧邊區縣長聯席會議上,把邊區的勞動政策重新概括為:第一,保障工人生活上必要的改善,以發展生產,增加抗日力量;第二,加薪要有一定的限度,既要反對資本家過分的剝削,又不應該反對資本家發財;第三,8小時工作制是將來的理想,目前不應該過分強調,一般以10小時為宜;第四,對勞資契約、勞動紀律,工人必須遵守;要使廠方能繼續維持生產;第五,擴大轄區工人數目;第六,鄉村工人待遇不能與產業工人完全相同,更不應該提得太高;第七,鞏固工人組織,加強教育,使其成為抗日民主政權的榜樣。[6]85

三、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與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

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轉變與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確立客觀上要求陜甘寧邊區修改勞動立法。1935年華北事變后,中日之間的民族矛盾逐漸上升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國內的階級矛盾下降為次要矛盾。為了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12月25日,中共中央召開瓦窯堡政治局會議,通過了《中央關于目前政治形勢與黨的任務決議》,確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總方針,并以蘇維埃工農共和國及其中央政府的名義宣告:(甲)把自己改變為蘇維埃人民共和國,把自己政策的許多部分改變到更適合于反對日本變中國為殖民地的情況,這種改變是準備直接對日作戰,和為中華民族的獨立解放而斗爭;(乙)給一切革命的小資產階級分子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丙)凡愿反日反賣國賊的白軍官長士兵一律優待;(?。└淖儗Ω晦r的政策,在蘇區富農的財產不沒收和不征發,富農的土地除封建剝削的部分外,不論自耕或雇人耕種的均不沒收以中立富農;(戍)用比較過去更寬大的政策來對待民族工商業和資本家,歡迎海外華僑投資并保護他們??谷彰褡褰y一戰線政策的確立,要求各革命根據地審查自己正在實施的各項政策,包括勞動政策,并給予必要的改變,以適應抗日救國的需要。

蘇區的勞動立法是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制定的,當時,雖然日本帝國主義已經發動了“九·一八”事變,但國內的階級矛盾仍然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中日之間的民族矛盾是次要矛盾。在這樣的形勢下,為了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削弱資產階級剝削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制定出向工人階級“一邊倒”的勞動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中日之間的民族矛盾上升為國內主要矛盾和中共確立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背景下,各革命根據地繼續實行不利于聯合資產階級一致抗日的蘇區勞動立法就不合時宜了,而應該及時制定和實行有利于聯合資產階級一致抗日的新的勞動立法。如此一來,陜甘寧邊區“廢止過去蘇維埃時代的勞動保護法”,[2]制定新的勞動政策和勞動法規就成為貫徹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必然要求。

2.修改后的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體現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基本精神。與蘇區的勞動立法相比,陜甘寧邊區的勞動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1)立法原則的變化。蘇區勞動立法的原則是限制資本家的剝削程度,維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而抗戰時期的勞動立法則“以支持長期抗戰,爭取抗戰勝利為原則”。[3]572—573(2)工作時間的變化。蘇區勞動立法規定的工作日是8小時工作制;而抗戰時期的勞動立法則規定實行10小時工作制。(3)工資的變化。蘇區勞動立法規定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且最低工資標準三個月調整一次;而抗戰時期的勞動立法則取消了最低工資制度,要求保障工人生活的改善,但工人所要求的工資不應過高和過苛。(4)增加了工人義務的規定。蘇區的勞動立法通篇貫穿的是關于資本家應遵循義務的規定,而只字不提工人應遵循的義務;抗戰時期的勞動立法增加了“對勞資契約、勞動紀律,工人必須遵守”、“工會應當尊重政府法令及法律程序,勞資糾紛應尊重政府及勞資三方的仲裁”[4]572—573等工人及工會應遵循義務的規定。(5)將鄉村工人與產業工人區別開來。蘇區的勞動立法沒有鄉村工人與產業工人的待遇不能相同的規定;而抗戰時期的勞動立法則要求鄉村工人的待遇不能與產業工人完全相同,更不應該提得太高。

勞動立法的上述變化表明,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勞動立法的宗旨是既要保護工人階級的利益,又要照顧資產階級的利益;既要保護鄉村工人階級的利益,又要照顧產業工人階級的利益,以便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支持長期抗戰,爭取抗戰最后勝利。這充分說明,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勞動立法是體現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基本精神的勞動立法。

四、現實啟示

1.制定勞動法規必須從國情出發。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在《關于各抗日根據地勞動政策的初步指示》中,之所以認為各根據地在執行勞動政策上犯了“左”傾錯誤,主要依據在于各根據地制定的勞動法規提出了不適合于根據地現實條件的過高要求。這說明,此時中共中央已經認識到蘇區制定的勞動立法和抗戰初期各根據地制定的勞動政策的錯誤在于沒有從國情出發。1941年11月6日,毛澤東在陜甘寧邊區參議會發表的演說中強調:“在勞資關系上,我們一方面輔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飯吃;另一方面又實行發展實業的政策,使資本家也有利可圖。所有這些,都是為了團結全國人民,合力抗日。這樣的政策我們叫做新民主主義政策。這是真正適合現在中國國情的政策?!盵7]808這一論述表明,從國情出發而不是從單方面的愿望出發,應該成為制定正確的勞動政策或勞動法規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2.勞動法規必須服務于經濟發展。發展是硬道理,發展主要是經濟的發展。無論革命和建設、改革還是立法,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發展,尤其是經濟發展。因此,一部好的勞動法規必須服務于經濟發展,而不能破壞經濟的發展。蘇區制定的勞動法之所以不是一部好的、成熟的勞動法,不僅在于它脫離了國情,而且在于它破壞了經濟發展。因為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實行以后,“大量私營業主因無利可圖而關門歇業,或難以支撐而紛紛倒閉,有的甚至裹攜資金外逃?!薄坝械牡胤綄嵭袕娖冉榻B失業工人的辦法,不管企業是否需要,工人是否合適,都要收下來,又導致一些私營企業垮臺?!薄昂苌儆型獾刭Y本家到蘇區來投資興辦工商企業,國家資本主義的企業也沒有建立,私營經濟破壞殆盡,瀕于滅絕”。[8]而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勞動法規之所以是好的、比較成熟的勞動法規,不僅在于它符合當時的國情,而且在于它促進了陜甘寧邊區經濟的發展。因為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勞動法規“合理的調整了勞資關系,對民營工業健康發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使根據地的勞資關系既照顧到資本家的利益,又照顧到工人的利益,既有利于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又有利于推動邊區經濟的發展”。[9]452

3.勞動法規必須體現統一戰線的宗旨。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戰無不勝的一大法寶。無論是過去的革命,還是現在的建設改革,還是任何時候的立法,都應堅持統一戰線這一法寶,體現統一戰線這一宗旨。蘇區制定的勞動法之所以不是一部好的、成熟的勞動法,不僅在于它脫離了國情,阻礙了經濟發展,而且在于它沒有體現統一戰線這一宗旨,把本不屬于土地革命對象的民族資產階級推到了革命的對立面,妨礙了土地革命的進行。而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勞動法規之所以是好的、比較成熟的勞動法規,不僅在于它符合當時的國情,促進了陜甘寧邊區經濟的發展,而且在于它體現了統一戰線這一宗旨,既團結了工人階級,又團結了民族資產階級,從而壯大了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力量,取得了抗日戰爭的最后勝利。

[1]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

[2]林伯渠.陜甘寧邊區政府第一屆參議會的工作報告[J].解放周刊,(68).

[3]陜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編寫組、陜西省檔案館.陜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料摘編·工業交通,第3編[M].陜西人民出版社,1981.

[4]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2冊)[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

[5]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林伯渠.在陜甘寧邊區縣長聯席會上的報告,陜甘寧邊區文件選編(第3輯)[M].檔案出版社,1987.

[7]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劉雪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私營經濟政策[J].中共黨史研究,2000,(6).

[9]黃正林.陜甘寧邊區社會經濟史(1937—1945)[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責任編輯:陳合營]

D920.4

A

1002-7408(2010)07-0105-03

馬舉魁(1965-),男,榆林學院思政部主任,副教授,主要從事毛澤東思想研究與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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