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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意識的道德意蘊

2010-09-28 03:58徐立明
理論導刊 2010年8期
關鍵詞:責任意識個體道德

徐立明

(德州學院,山東德州253023)

責任意識的道德意蘊

徐立明

(德州學院,山東德州253023)

責任意識是人之為人的基礎品質,也是社會道德賴以生存和延續的基本條件。它構成了人類道德的核心精神,也奠定了道德實踐活動的基石。面對21世紀人類對責任意識的呼喚,全面審視責任意識之于道德的價值是人類重構美好世界的使然,造就勇于自覺承擔責任的人應成為道德實踐的不懈追求。

責任;責任意識;道德精神

自近現代以來,在外來道德文化的沖擊下,中國的道德發展一直處于左右搖擺之中,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加劇的今天,工具理性思想和實利主義的盛行,使得道德與生命根基之間的臍帶逐步斷裂。而道德與生命的割裂,最直接的表征就是忽視了道德主體,特別是道德主體的責任意識。缺乏責任意識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問題,并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責任意識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品質,也是道德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道德作為一種并不具有強制性的社會規范,其維系所依賴的就是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從另一個層面上講,道德的最基本的價值就在于形成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引導社會成員自覺履行自己的應負之責。因此,本文旨在通過對責任意識與道德關系的梳理,引發社會對公民責任意識培養問題的關注和思考。

一、責任意識的含義

人作為社會關系的總和,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群體之中,社會群體必然會對其提出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要求,這種權利與義務就是個體的責任。馬克思指出:“作為確定的人,現實的人,你就有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至于你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那都是無所謂的。這個任務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與現存世界的聯系而產生的?!盵1]作為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社會關系的要求,也是人本質屬性的反映。美國道德教育協會主席托馬斯·里柯納(T h o m a s L i c k o n a)認為,尊重和責任是兩個普遍的道德價值觀念,構成了可以傳授的公共道德的內核。從形式上講,責任是外界條件對行為主體的客觀要求,是對人行為的外在約束和規范,人們如果認識到這種責任并接受它,這種外在的責任就會得以內化,形成責任意識。對于人來講,責任僅靠直覺、情感是難以認識和把握的,只有與理智結合才能正確地把握它。人的理性只有通過對人的生存本質進行反思,才能從整體上認識人自身,認識到自身所擔負的責任。所謂責任意識正是理性對社會主體要求內化后的產物。李德順所著的《價值學大詞典》認為:“責任意識是個性心理的重要素質之一,一定個體對于遵守和維護所屬群體的共同活動規范,對于他所承擔的各項任務和符合他的各種社會角色規定的自覺意識和態度。責任意識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認識的方面,即對于自己所需承擔和所應承擔的各種任務、角色的相應責任的認識,以及對于一定行為后果的危害性和自己應負的責任的認識。這是責任意識的前提條件。二是情感的方面,即所謂的責任感,包括對承擔一定責任的自豪感、自我約束感和羞恥感。如果未能負起責任來,個人就會感到羞恥內疚?!盵2]

其一,自我意識是產生責任意識的基礎,自由是責任意識生成的前提。自我意識是責任意識中最基本、最內在的層面。它以社會規范和社會價值體系為依據,通過明確自己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地位認知自身的責任,進而通過價值判斷進行自主選擇,產生對相關責任的價值認同和情感體驗,因而,責任意識最為突出的特點是自覺。他律性的責任意識是虛偽的,缺乏主體自覺的責任意識難以稱之為真正的責任意識。責任意識是行為者的主體活動,它的基本前提是主體的自由選擇,只有根據自身所認可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范自主選擇,人才能形成對所需承擔責任的認同。正如馬志尼所講:“你們是自由的,因此是負有責任的?!盵3]自由選擇才意味著責任,一個人只有在他擁有完全自由去行動時,他才能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

其二,責任意識的社會制約性。責任意識反映的內容源自人的社會實踐,雖然責任意識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精神現象,但是社會實踐的內容、性質,特別是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責任意識的性質和發展水平。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都受到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

其三,責任意識具有穩定的特點。從責任意識的形成來看,它來源于人們對社會關系長期的觀察與體認,是對一定社會角色所處社會關系的反映,這種社會關系是相對穩定的,因而,人的責任意識也就表現出穩定的特點。同時,責任意識是在實踐中經歷了長期的認知、體驗、理智的認同而逐漸形成的,這種主體反映是以自身認同的價值體系為依據的,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社會的價值體系是相對穩定的,因而人的責任意識也表現出穩定的傾向。

其四,責任意識還具有對象性的特點。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人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總是與特定的事物相聯系,總是選擇特定的事物作為自己反映的內容。責任意識也具有同樣的特點,在人的責任意識體系中,不同的責任意識指向的對象是各不相同的,對自己的責任意識主要指向行為者本身,對他人的責任意識則主要指向個體之外的其他人。人的責任意識總是會將一定的社會關系或社會角色作為自己反映的對象。

人類的責任意識是通過內化來生成的。這種內化過程首先是行為主體對自身責任進行認識。人是社會性動物,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實的政治動物,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是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盵4]不同的個體在社會生活中所處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地位是不同的,社會群體對不同個體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的,個體需要認識自身所處的社會關系和所扮演的社會角色,認知社會關系賦予個體的要求。對責任的認識主要是對自身所應遵循的社會行為規范的認識,它包括對于自身行為后果危害性的認識,這是責任意識產生的基礎。其次,這種內化最關鍵的是從責任的認識到責任的認同。認識責任本質是明確責任“是什么”,對責任的認同則是對于責任內容的價值判斷,由于對責任的喜愛或畏懼,把外界的要求內化為自身的必須,并由此產生相應的情感體驗,這種情感即責任感。當這種對責任的認識內化為自身的信念,責任意識就隨之形成了。

根據責任意識的性質,責任意識可以分為他律性、自律性和高度理性的責任意識。根據發展水平,責任意識可分為樸素的責任意識和成熟的責任意識。根據對象不同,責任意識可分為對自己的責任意識、對他人的責任意識、對社會的責任意識和對自然的責任意識等。

二、責任意識是道德存在的基礎和保障

從道德的起源上看,道德既非上帝的意志,也不是先驗的本能,更不是自然界中本有的純粹的客觀規律,它是人類在社會生活和實踐中為自己所制定的“立法”。從類的意義上,人是自然界中生下來最脆弱而又缺乏本能的物種,它不可能像動物一樣依靠本能生存。這樣一個“最孤獨無靠的自然之子”,其種系生命的延續所依賴的是精神的自律。這種精神的自律所表達的是人類調節和確定相互之間各種關系的需要和個體自我認同、自我發展的需要,道德這種規范正是人類出于這樣的本義而創造出來的,這種自為的“法”并非簡單地約束自己,而是為了更好地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在這種自我立法的過程中,責任意識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因為人與動物不同,作為一種人的自然存在物,意向性是人的存在特征,人類所特有的意識和思想幫助他們客觀地認識自己,并為自己的生存延續選擇了方向,這個方向就是人類選擇了合群,結成了復雜的社會關系,以他人的存在作為自己生存的前提,于是,“敬畏生命始終促使個人同其周圍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對他們負有責任?!盵5]所以,責任意識在道德的起源過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也就是說正是人類對自身生命強烈的責任意識驅使人類為自己制訂了精神層面上的自律之“法”。

責任意識是道德存在的保障。道德作為一種自為的“立法”,與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法律是不關心個體是否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條文,而且它是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量來維系的,而道德既需要個體的自覺認同,更需要以個體的自覺認同來保障。馬克思明確指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礎則是人類精神的他律?!币簿褪钦f雖然社會輿論對道德主體具有一定的威懾和約束作用,但這種作用的發生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道德主體自愿接受這種道德的約束,如果道德主體缺乏自覺認同的話,道德規范是無能為力的。道德主體對道德規范的認同,最具核心價值的就是個體的責任意識,責任意識作為對自身角色的社會規定性的自覺認同,既可以為道德主體認識道德規范提供支持,更可以為其自覺遵守道德規范提供自律的力量。所以,如果道德主體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那么這種對道德規范的認同就容易實現,而且容易升華為自覺的道德信仰,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可以讓任何法律都變得格外渺小和孱弱。所以,道德主體的責任意識水平是決定道德規范效能的最根本的依據。

當然,道德并非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變革,道德也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道德的發展完善過程的主體也是人,也依賴人的責任意識水平。近三四十年中國社會的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作為道德主體的人淡漠了自己的責任,那么道德的完善就會成為完全的幻想,但是如果道德主體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那么他們就會自覺地根據社會結構和觀念的變換,實現社會道德的完善與提升。

三、責任意識是道德精神的核心

道德是人類所特有的社會精神現象,因此只有借助對人性的梳理方能準確解讀道德的精神要義。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指出,“人不僅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說,人的生命具有雙重屬性:自然生命屬性與超自然生命屬性。雙重生命本性是表征“人之為人”,異于其他存在物的根本屬性,它是人作為人這一類的“類本性”。馬克思將人的發展歷程劃分為三個階段:“人的依賴關系”、“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和“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也就是說人的本性生成與完善依次經歷了群體本位、個體本位和類本位三個階段。從馬克思的論斷之中不難看到,道德精神是不斷發展的,而發展的趨勢必然指向類本性。

德國的哲學人類學家蘭德曼說,“人在本質上是不確定的。就是說,人的生活并不遵循一個預先建立的進程,而大自然似乎只做一半就讓他上路了。大自然把另一半留給人自己去完成?!丝梢圆⒈仨毸茉熳约骸?。[6]人類的這種未特定性意味著人這一物種是自然界中最為脆弱的,同時也具有強大的發展空間。所以,道德首先是以人的自然生命屬性為前提的,在本初的道德精神中所體現出的是“為我性”,但是這種“為我性”存在的一個潛在前提則是“為他者”,沒有他者的存在,“我”也就失掉了生存的條件。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在漫長的道德發展歷程中,道德精神會選擇群體本位的價值取向。自西方文藝復興開始,人性逐步從各種禁錮中解放出來,這種解放所帶來的是人性的張揚,因此個人本位的道德精神取代了群體本位的道德精神,但這種趨勢極大地減弱了道德的“為他性”,個體生存的環境被人為惡化,人類不得不重新反思個體與群體之間的關系,類本位取向成為道德精神新的選擇。人類道德發展的歷程將道德的精神展露無遺:道德是人類為了謀求自己的生存和自我超越所創造的,它所體現的精神乃是人類所特有的精神自律。道德的本義并非約束自己,而是激勵自己。所以,“道德一旦變成一種強制約束力量,那就是它的恥辱而不是它的本質?!盵7]

在道德精神范疇中,精神的自律是最具核心意義的。這種精神自律的實質就是作為道德主體的責任意識。其中的根源就在于道德既意味著對個體生命的超越,也包含對群體生命的超越,這種超越是基于自我,借助自我反思所實現的自我突破。在自我超越中,個體的道德良心主導著自我對話,主導著自我的否定和揚棄。道德良心,是知情意等多種道德心理因素在個人意識中的有機結合,是基于道德規范和道德原則基礎上的自我判斷和評價。從本質上講,道德良心就是人們意識中一種強烈的道德責任意識。個體的道德責任意識引導著自我不斷反思“我”的狀態,“人被宣稱為應當不斷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個在他生存每時每刻都必須查問和審視他生存狀態的存在物,人類生活的真正價值,恰恰就存在于這種審視中,存在于這種對人類生活的批判態度中?!盵8]在否定中引導現實的“我”走向應然的“我”。應然的“我”就是超越現實的,具有主體性人格的“我”。

四、道德的目標:自覺承擔責任的人

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人類特有的社會屬性要求“人們不應該把自己看作某一離群索居的、孤立的個人,而應該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個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國民總體中的一員。不僅如此:為了這個大團體的利益,人人應當隨時地心甘情愿地犧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亞當·斯密將之稱為道德人。道德的客觀訴求就是造就道德人。

對于道德人而言,其最本質的特征就是精神上的不斷自我否定與超越。盧梭說:“自然鑄造了我,然后就把模型打碎了?!弊鳛槲炊ㄐ缘娜诵枰揽孔陨硖赜械囊庾R和意向,在自我超越中實現生存和發展?!叭耸窃谧晕页街胁粩嗌珊桶l展的,自我超越,是人之為人的基本特征。為此,賦予人自我超越的意識和能力,應當成為教育的主要使命?!边@也是道德應有的使命。也就是說,道德之于人不僅是一種約束,更意味著是一種激勵,激勵個體的主體意識,激勵個體自覺的責任意識,在承擔責任中實現對自我的超越。

在道德的心理結構中處于核心位置的是自我。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講,希金斯將自我界定為三個部分:實際自我、理想自我和應該自我。理想自我和應該自我是個體評價自己的標準,是自我概念中最具道德意義的部分。在道德生活中,個體的不同自我之間并非同一的,人們會以理想自我和應該自我來衡量實際自我的發展狀態,并會因此產生對實際自我的不滿足感,進而在否定現實自我的基礎上,實現對自我的超越。正如萊恩所描繪的,“如果一個人做出了與他的理想和道德規范不相符合的事,就會出現內在的矛盾,即自我形象的分裂,這種矛盾越明顯,這個人的自我認識水平越高。一旦發現自己身上存在的矛盾,他就會感覺不適,他就要通過種種途徑來消除這種不適,……使自己的行為符合自己的價值取向?!盵9]

在個體的自我超越中,主體的責任意識是超越的動力源泉。也就是說主體只有認識自己及其所扮演的社會角色,并主動承擔自身角色的社會規定性,個體才能借助不斷的自我否定,使自己成為一個道德人。從這層意義上,道德的目標并非簡單地約束個體的行為,它在本質上所追求的是激勵主體自覺地承擔自己的責任,如果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成為具有自覺責任意識的人,那么道德的作用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顯。

道德與責任意識是人之為人的兩個基本表征,自道德產生之日,二者就緊密聯結在一起。因為要對自己負責,所以人類創造了道德;因為對他人、群體、社會、自然負責,人類不斷超越自己。責任意識就是道德的精神核心,是道德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因此,未來人類面臨的最大任務就是認識自己的責任,以博大的胸懷主動承擔責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9.

[2]李德順.價值學大詞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925.

[3]馬志尼.論人的責任[M].呂志士,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101.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人民出版社,1979:22-23.

[5]阿爾貝特·施韋澤.敬畏生命[M].陳澤環,譯.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

[6]魯潔.道德教育的期待:人之自我超越[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7]馮建軍.生命與教育[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

[8]卡西爾:人論[M].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8).

[9]科恩.自我論:個人與個人自我意識[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6.

[責任編輯:閆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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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2-7408(2010)08-0047-03

徐立明(1969-),男,山東濰坊人,碩士,山東德州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德育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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