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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貝馬斯與羅爾斯“家族內部之爭”的三重迷霧

2010-12-27 15:40胡軍良
理論導刊 2010年12期
關鍵詞:哈貝馬斯羅爾斯學說

胡軍良,薛 冰

(西北大學a.哲學與社會學學院;b.公共管理學院,西安710069)

哈貝馬斯與羅爾斯“家族內部之爭”的三重迷霧

胡軍良a,薛 冰b

(西北大學a.哲學與社會學學院;b.公共管理學院,西安710069)

哈貝馬斯與羅爾斯這兩位當代康德主義者雖都以“準先驗主義”的理路來重建公共領域的規范基礎,但卻陷入了“家族內部之爭”的重重迷霧之中。二者爭論的焦點主要表現在:“對話共識”與“重疊共識”之爭;“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爭;“真理與正義相聯”還是“真理與正義相離”之爭。明辨這些論爭,將有助于我們認識他們在道德哲學運思上的理論秉性,把捉二者在政治哲學訴求上的基本實質。

哈貝馬斯;羅爾斯;“家族內部之爭”

在重建“公共領域”之規范基礎的問題上,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與羅爾斯(John Rawls)均為卓有建樹的哲學家。二者都承認理性在公共領域內的普遍性,拒斥某些傳統的道德哲學觀念,轉而肯定一種公共性的理想;二者的基本旨趣都是為了在多元文化的社會沖突中,尋求各種不同立場、不同意識形態的見解如何達成共識的途徑;二者都立基于“去先驗化的”(de-transcendental)康德主義立場,以“準先驗主義”(quasi-transcendentalism)的理路來重建公共領域的規范基礎和闡揚種種事實得以構成的先在性條件,諸如,哈貝馬斯的“理想的話語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都具有準先驗主義的品格。然而,他們之間又存在明顯的分歧,且二者在相關問題上也有過激烈的交鋒,雖然哈貝馬斯稱其與羅爾斯之間的爭論屬于“家族內部的爭執”,[1]60即兩種當代康德主義之爭,但是,我們不能輕視、忽略這一爭執,因為明辨二者的分歧與論爭,將有助于我們認識他們在道德哲學運思上的理論秉性,把捉二者在政治哲學訴求上的基本實質。

一、“對話共識”,還是“重疊共識”

“對話共識”與“重疊共識”分別是哈貝馬斯和羅爾斯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中的重要術語。兩相比較,它們有這樣一些相似之處:

一是二者都以“理性”為根基,都排除與懸置種種“非理性”、“反理性”的做法。哈貝馬斯的基于“理想話語情境”的“對話共識”從一開始就懸置了諸如以“非理性”、“反理性”為取向的策略行為等行為類型的存在空間,而羅爾斯的“重疊共識”本身即是在“理性多元論”的基礎上產生的,因而它唯有容許理性多元化學說的存在、發展且須以限制、拒斥“反理性”為條件和以公共理性為實現路徑,方能最終達成。

二是二者都具有“真誠性”和“真實性”等有效性要求的擔當。在哈貝馬斯那里,“對話共識”之為“對話共識”,一個必備的要件就是要滿足交往行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正如他所說,“在對話共識的過程中,交往行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真實性、正當性、真誠性——起著決定性作用?!盵2]151而在羅爾斯那里,“重疊共識”是在排除各種分歧之后所達致的理性共識,其核心是政治的正義觀念,這一觀念并不是權力恐嚇、強權壓制、利益引誘、暗箱操作乃至臨時協定的結果,而恰恰是被真誠認可的產物,既然要被真誠認可,那么它就與哈貝馬斯所言的“真誠性要求”(sincerity claims)相關聯。同時,“重疊共識”也不是“冷漠的”抑或是“懷疑主義的”,雖然其對完備性學說有所回避,但這并不意味著重疊共識可以放棄對真實政治正義觀念之追尋,正如羅爾斯所言,“通過回避各種完備性學說,我們力圖繞過宗教和哲學之最深刻的爭論,以便有某種發現穩定的重疊共識之基礎的希望?!盵3]161這表明,對完備性學說的回避,其目的是旨在更好地達致重疊共識和朝向真實政治觀念之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又與哈貝馬斯所說的“真實性要求”(truth claims)相關涉。

三是二者都遠離形而上學的預設。諸如,“對話共識”本身就是哈貝馬斯批判和超越傳統形而上學而轉向后形而上學的一種產物,在對話的過程中,沒有君臨萬物的先驗理性,唯有平等協商的對話精神,沒有永恒自在的絕對本質,唯有你說我也說,你聽我也聽的共識訴求,在這一過程中不僅主客體關系渾然天成,是與應當的緊張關系也渙然冰釋。而“重疊共識”在羅爾斯那里,雖然也具有確定的深厚的道德基礎,即雖然“重疊共識”不失為一個道德問題,但更主要是一個政治問題,如果說道德問題是普遍主義的和包羅萬象的,對其的解答體現為以本體論的方式從事一種形而上學的探究,但政治問題不是一種完備性學說,不必依附在某種形而上學或者真理觀的建構之上,因為它是歷史的與獨立的,對其的解答只能依賴于主體間性,或者說,政治問題的答案不能在形而上學中尋找,而只能訴諸政治理性(公共理性),即不是建立在對形而上學預設的認可之上,而是建立在立憲民主的政治理性之上,這一點與哈貝馬斯所說的“后形而上學思維”(post metaphysical thinking)無疑非常契合。

但是“對話共識”與“重疊共識”也存在明顯的分歧,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話共識”的道德基礎是程序性的,而“重疊共識”的道德基礎則是實質性的。之所以說“對話共識”的道德基礎是程序性的,是因為對話倫理學所說的“對話共識”不允許滲入任何實質性的規范與內容,即使必須先假定對話論辯的參與者要具有平等參與權和自由表達權,那么,這些權利也要被嵌入對話規則之中來加以論辯,而不是將其作為指導對話的先在性規范或者對話預先給定的結果。而之所以說“重疊共識”的道德基礎則是實質性的,是因為“重疊共識”的達成是以“基本善”的引入為前提的,既然要引入“基本善”,那么伴隨而來的結果就是價值存在的預設和實質道德內容的滲入。

二是“對話共識”的達成無需假設一種“中立狀態”,而“重疊共識”的達成則反之。之所以說“對話共識”的達成無需假設一種“中立狀態”,是因為對話交往的任何一方都可將其“偏見”、“認識”、“所掌握的信息”統統帶進對話交往過程,以便在更高的視域水平上達到共識。而之所以說“重疊共識”的達成需要假設一種“中立狀態”,是因為當事人都被隔絕在“無知之幕”下,并且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自律性。

三是“對話共識”的達成所基于的是理想交往狀態下主體間的以語言為媒介的交往行為(對話論辯過程),且“對話共識”具有認知判斷的特點,而“重疊共識”的達成則是基于公共理性交往狀態下的策略性行為,且“重疊共識”不具認知判斷的特點。之所以說“對話共識”的達成所立基的是交往行為,是因為其總是以符號或語言為媒介,以社會規范為準則,以理解為導向以及以一種具有規范性質的正確性或真理性為自身的基本判據,因而,這種共識也就具有認知判斷的特點。而之所以說“重疊共識”的達成所立基的是策略性行為,是因為其重在維系社會的穩定性,立基于不同的價值所取得的一致性之上,而不是建基于有效或者無效的規范性質之上,所以這種共識的來源就純粹淪為一種功能性的考量,同時也就不具認知判斷的特點。

基于此,哈貝馬斯認為,“重疊共識”倘若要成為能夠普遍遵守的行為規范,就必須要從功能性考量中超拔出來,并賦予自身以一種讓所有參與者、當事人得以公開論辯的形式。而羅爾斯卻認為,把“重疊共識”中的政治觀念(political conception)認定是“合理的”(reasonable),并不表示其無需證明就能加以接受,只是其證明的方式和對話倫理學那種必須預設真理理論或意義理論的證明方式不同罷了。因為政治觀念的證明根本就不必依附于某種形而上學或真理觀的建構之上,只需回到政治領域,只需考慮其政治價值,而無需考慮同其相關的其他宗教或形而上學的價值。

二、“程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

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上,哈貝馬斯與羅爾斯都認為自己所論及的“正義”是一種“程序正義”(對于羅爾斯而言,至少在其《正義論》中是這樣),且都批評對方所論及的“正義”是一種“實質正義”。

羅爾斯認為自己的正義觀念是程序性的,因為,按照程序正義的觀念,“正義”乃是“正義程序”的結果,如果程序本身是“正義”的,那么,其所達成的任何結果都將是“正義”的,不論它們是什么。以此為鏡,其兩個正義原則就是(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典型表征,因為,一是正義原則沒有判斷其自身是否正確的獨立標準,二是正義原則是人們在“原初狀態”中選擇而出的,它們恰恰是“原初狀態”作為公平程序的結果,言下之意即是認為實質正義依賴于程序正義。

但是,后來羅爾斯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關系的看法卻又有點令人感到意外,因為羅爾斯認為“任何一種自由主義都必須是實質性的,而只有成為實質性的才是正確的?!盵3]448在此基調下,羅爾斯實際上把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區別視為“一種程序的正義(或公平)”和“該程序之結果的正義(或公平)”之間的分野。所謂“程序的與結果的正義這兩類,分別是某些價值的例證化。而在下述意義上,這兩類價值又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即一種程序的正義總是依賴(除賭博這種特殊情況之外)于其可能性結果的正義,或依賴于實質性正義。因此,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是相互聯系而非相互分離的。這使公平的程序仍然具有其內在價值——比如說,一種具有公道價值的程序可以給所有的人一種表現他們的機會?!盵3]449對此,羅爾斯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假如一小群人要分一塊蛋糕,公平的劃分是每個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的保證。這樣一種程序將保證分配的公平,即讓任何一個人來劃分蛋糕,并且他拿最后的一份,而他只有平均地切開蛋糕,才能確保自己得到可能最大的一份。就此而言,任何一種切法的程序之所以能夠說明完善的程序正義,是因為其總能產生一種讓大家都可接受的公平結果,即平等分配。試想,如果其不能產生一種公平的結果,那它根本就不是一個正義的程序,而恰恰會淪為某種別的什么東西。因此,羅爾斯如是說道,“有時,人們的爭論好像是關于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但實際并不是。爭論的雙方都同意程序的正義依賴于實質的正義,又在某些別的地方有所不同?!盵3]450不難看出,羅爾斯實際上表達了這樣一種看法,所謂的程序正義也就是可以達到公平結果的正義,相應地,完全不以某種價值作為參照系的程序,是無法稱之為“正義”的,這實際上與其《正義論》中所主張的純粹程序正義、實質正義依賴于程序正義的觀念剛好相反。

哈貝馬斯正是據此批評羅爾斯的正義是實質性的,因為羅爾斯的正義觀念看起來是程序性的,但實際上對一些實質性的規范是有所依憑的(比如“基本善”的引入就是如此),或者說,羅爾斯的“純粹的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中實際上已經預置了某種實質性規定,諸如,羅爾斯試圖通過“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來表明,正義原則容許挑出一種特殊的階層(如“最少受惠階層”),并通過這一階層與其他階層的差異性來決定制度的正義性,因為一種社會安排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才能是正義的。即是說,在分配資源時,正義原則并不是依憑“平等地對所有人皆好”的形式,而是挑出一個處境最差的階層,來保障其最低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羅爾斯的社會正義并非純就某種形式來作某種考量,而是內含著一種實質正義的規定。故而,哈貝馬斯認為,正義原則是不能像羅爾斯那樣通過道德推理而出的,而是由所有相關者在對話溝通中達成的。如果要達成共識,那么,道德對話就勢必需要某種公平的對話程序。就此而言,惟有對話倫理學才稱得上是程序主義的。

對于哈貝馬斯的這一批評,羅爾斯作了回應。其認為,哈貝馬斯自己的正義觀念也不是純程序性的,而是實質性的。因為,壓根兒就不存在什么純粹的程序正義,一種程序正義總是依賴于該程序之相應結果的正義,或者說依賴于“實質正義”。沒有任何程序能夠決定正義的實質性內容,實際上,我們要永遠依賴于我們關乎正義的實質性判斷。這樣的話,不僅哈貝馬斯的正義觀念不是純程序性的,而且其道德理論也不是純道德理論,因為它要預設更多的條件,甚至要包括其他不同領域的學說,比如其正義觀念或者道德理論本身作為一種完備性的學說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

三、“真理與正義相聯”,還是“真理與正義相離”

哈貝馬斯與羅爾斯這兩位當代的康德主義者不僅在正義概念所產生的機制的理解上判然有別,而且在“真理”與“正義”是否相關的看法上也迥然相異,羅爾斯堅持真理與正義的兩離性,而哈貝馬斯則堅持真理與正義的統一性。

我們知道,20世紀的英美哲學,在經過休謨對“事實”與“價值”所作的截然兩離的區分和波普爾對之所作的理性一元論的批判后,基本上都堅持“事實”與“價值”的分離,相應地,事實與價值的二元論也就成為諸多英美哲學家的不易之論和運思之基。羅爾斯的“真理”與“正義”的兩離論就是在事實與價值二元論影響下應運而生的。不過,“真理”與“正義”的兩離并非一開始就成為羅爾斯的定論,其間有一個轉變過程。雖然早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就試圖在事實與價值之間劃出一道界限,但是有關“正義”不包含“真理”的主張還未露端倪。在《正義論》中,羅爾斯設想,正義原則實際上是所有公民在完備性學說基礎上認可的一種觀念,或者說正義理論是一種完備性學說,即一種包含了哲學觀、宗教觀和道德觀的學說,因而必然包含對于正義的真理觀。換言之,既然正義原則隸屬于完備性學說,那就意味著作為規范與價值的正義原則是從一種完備性的哲學學說的理性事實中推演出來的,故而它必是關于一元論的理性事實的價值之真理。不難看出,在《正義論》中,羅爾斯是將“正義”與“真理”問題緊密關聯在一起的。但在隨后發表的《作為公平的正義: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1985)和《重疊共識的理念》(1987)兩文中,羅爾斯卻認為正義無需包含真理觀念,因為政治意義上的正義理論的特點就在于其有認識論上的節制,即不講求真理,這樣,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價值與規范就不是建立在有關事實的真理之上的。在《政治自由主義》(1993)中,羅爾斯有關正義與真理的看法業已明確無疑,具體表現在他將“正義”與任何完備性學說脫鉤,與任何具體的真理觀拉開距離。因為,羅爾斯發現,倘若把正義視為一種關于一元論的理性事實的價值之真理,那么,這同合乎理性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備性學說的理性多元論事實,以及諸多合乎理性的自由主義家族內部斗爭的事實不相吻合。如果硬是要在正義中引入真理的概念,那么就會在多元思想中強行分辨出誰是真理、誰是荒謬,會形成從思想到實際政治生活的爭斗和紛亂的局面,這樣,社會的穩定性、良好秩序也就會面臨威脅。因此,有必要把正義從一種道德的觀念轉變為一種政治的觀念,即有必要從一種“道德建構主義”走向“政治建構主義”,將原本正義理論中仍具有的某種道德理論的色彩褪卻掉,以及使正義理論完全脫離于某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這樣,不是真理而是理性構成了正義的基礎,或者說,不是“真的”(true)而是“合理的”(rational)成為正義的評量詞。一言以蔽之,正義可以從社會成員的重疊共識中實現其自身的合法化,是一種不依賴于哲學本體論或終極真理之類的學說或概念。

不過,哈貝馬斯卻不認同羅爾斯將正義與真理分開對待的做法,因為,在哈貝馬斯看來,對“正義”的認同只能以對“真理”的認識為前提,即使政治意義上的正義概念也必須包含真理。如果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合理的(reasonable),那就意味著正義對所有的人都是合理的,而要做到這一點,一個重要的前提便是要求所有的人都對于“什么是合理的”要有一個普遍或綜合的了解。進而言之,在哈貝馬斯看來,“正義”不可能離開“真理”而自由站立,羅爾斯的基本觀點事實上業已從內容的邏輯上表明“正義”與“真理”是不可分的。對于這一點,可以從羅爾斯關于正義的“自我固定”的觀點談起。如果羅爾斯認為正義可以從“重疊共識”中實現“自我固定”,可以既不依賴哲學本體論,也不依憑終極真理之類的學說,那就表明正義經由共識而被證明為是具有內在價值的,因為“重疊共識”并未給正義理論增加什么,而只是證明正義本身可以作為理論的內在價值而存在。故而,羅爾斯必須在正義的理論的可接受性與該理論實際被接受之間作出更清晰的區分。[1]74作出這一區分后,就會發現,一個社會成員首先要被這種正義理論所說服,并認為它是可取的和正確的,然后才會同意它。就此而言,認識論環節是不可能缺失的,認識論上的節制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正義理論自身要提供一些前提,使人們認為它具有某種真理性,從而對于我們形成共識來說是合理的。否則,人們就不會同意它,同時也就不能作為人們之間進行政治協作的基礎。這說明,正義理論唯有通過世界觀意義上的論證之后,才能實際上被接受下來。[4]

羅爾斯在立論中以“合理的”置換“真的”,似乎也無法解決其理論中所暗含的“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矛盾,除非羅爾斯能把正義問題建基于“可證明的回答”和“可檢證的論據”上。事實上,當羅爾斯用“合理的”置換“真的”時,也就決定了其不能把“正義”與“真理”割裂開來,因為,在哈貝馬斯看來,“合理的”一詞本身所具有兩個含義都和“真理”有關,諸如,第一個含義“道德上的真”,與真理一詞是對等的,第二個含義“深思熟慮”,也和真理密切相關,因為思慮總是人的思慮,而人總是有實踐理性的人,相應地,人的概念本身就已經包含實踐理性的概念。而羅爾斯自己也正是用“合理的”一詞來意指那些具有道德情操的人的一種素質,通過深思熟慮而獲得道德上的真理。就此而言,無論從哪個角度看,羅爾斯都不能脫離道德真理來講合理性。[5]17

對于哈貝馬斯的批判,羅爾斯作了回應。他再次重申,其正義概念屬于政治的概念,所謂政治的,指的是其正義觀念適用于社會基本結構(即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而不必依賴于某一種綜合性學說,所謂“政治自由主義是一種隸屬于政治范疇的學說。它完全在這一領域內運作,而不依賴于任何外于這一領域的東西”。[3]395-396所謂“政治自由主義不觸及所有形式的學說及其漫長的發展傳統與解釋傳統。政治哲學從一開始就拋開所有這些學說,它不能通過訴求于任何完備性學說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所謂“政治自由主義從來就不以任何方式否認或質問這些學說,只要它們在政治上合乎理性。在這一基本觀點上,哈貝馬斯本人卻采取了一種不同的立場,而這正是他完備性學說的一部分”。[3]400在羅爾斯看來,較之于他自己的隸屬于政治概念的正義概念,哈貝馬斯的正義概念不僅是政治的,而且還包含了許多其他的東西,尤其是道德與邏輯。他這樣說道:“我認為,哈貝馬斯自己的學說乃是一種寬泛的黑格爾意義上的邏輯學說,一種對合理辯談(或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之前提預制的哲學分析,它把所有聲稱是宗教學說和形上學說的實質性因素都包括在它自身的范圍之內。他的邏輯在下述意義上也是形上學的:這就是,它提出了一種關于存在什么的解釋?!盵3]401一言以蔽之,在羅爾斯看來,其與哈貝馬斯在精神上的差異可歸之為“社會性道德理論”(social theory of morality)與“政治性的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的分野,哈貝馬斯屬于前者,而他自己屬于后者。

行文至此,有一個問題尚需進一步追問,那就是,哈貝馬斯與羅爾斯之間的真理與正義是否相關之爭的實質究竟是什么?或者說,我們究竟應該如何評價這一爭論?一個可能的答案是,二者的正義與真理是否相關之爭實質可還原到究竟應該如何看待“真理”與“共識”的關系問題上來。在哈貝馬斯那里,共識必然包含真理,有共識必然有真理,無真理即是無共識,共識必須要建立在真理的基礎上,否則就會根基不穩。哈貝馬斯之所以要將正義立于真理之上,一個重要的旨趣就是為了使人類獲致一種新的一致性,使共識能夠通過公共領域中的理想辯談而得以確立,以及使得人們的價值觀得以重塑。而在羅爾斯那里,共識可能包含真理,但是真理并不是形成共識的唯一基礎或者必要條件。政治意義上的共識不必以對真理的認識為前提,即政治意義上的正義概念不必包含真理。因為,在羅爾斯看來,“社會團結的最深厚的基礎不在于某種真理達成的共識,而在于社會中所有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都以某種方式來支持正義的政治觀念。換言之,公民們通過各自信奉的完備性學說認同這一共享的政治觀念,這種理性的共識,是理性多元的民主社會最深也最合乎理性的社會統一基礎?!盵6]279-280

[1]哈貝馬斯.包容他者[M].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章國鋒.關于一個公正世界的“烏托邦”構想——解讀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3]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M].萬俊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6.

[4]賈中海.哈貝馬斯對羅爾斯事實與價值關系二元論的批判[J].學習與探索,2005,(3).

[5]陳勛武,顧速.正義是否包含真理?——羅爾斯與哈貝馬斯有關正義理論之爭[J].哲學動態,1996,(12).

[6]龔群.羅爾斯政治哲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B516.5

A

1002-7408(2010)12-0071-03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聽證制度的建制化研究”(09BZZ031)的階段性成果;陜西省普通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特色學科建設資助項目。

胡軍良(1976-),男,哲學博士,西北大學哲學系副教授,陜西師范大學博士后,研究方向:西方哲學與馬克思主義哲學;薛冰(1952-),女,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學與政治哲學。

[責任編輯:陳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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