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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下購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2011-06-22 10:33黃麗青
經濟師 2011年6期
關鍵詞:賬務處理

黃麗青

摘 要: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我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改革核心主要是將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文章通過對消費型增值稅的分析,探討了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相關的賬務處理。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購置固定資產 賬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61-02

一、對消費型增值稅主要內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均可按有關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企業購進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的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轉出。其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3.企業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5.小規模納稅人仍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二、購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外購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企業從外部購入生產性固定資產時,應按專用發票或完稅憑證上的增值稅和運費單據的7%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實付或應付金額記貨幣資金減少或負債的增加。借記“固定資產”(實際成本)、“應交稅費——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銀行存款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買價為6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2000元,支付運輸費10000元,支付安裝費30000元,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乙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購入進行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 6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700

貸:銀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裝費時: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3)設備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639300

貸: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企業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確定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已扣除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貸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贈后,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應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贈新固定資產一臺,發票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支付運輸費2000元。增值稅由乙公司支付,各項合法憑證均已取得,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18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14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

銀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資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企業接受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含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投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進項稅額之和,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冊資本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臺設備投資。該設備原價為1000000元,已提折舊400000元。該投資占乙公司注冊資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600000元,稅款102000元。

乙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0

貸:實收資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自行建造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時,購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資,按抵扣憑證上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金額計入“工程物資”。如果企業在自制固定資產的過程中發生領用生產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產的產(商)品等行為時,其增值稅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領用生產產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費型增值稅征稅模式下,建造固定資產領用原材料不須轉出增值稅,賬務處理和一般生產或銷售領用原材料一樣,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

(2)領用企業自己所生產的產(商)品。由于在消費型增值稅征稅模式下,企業的固定資產已經被納入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企業在自制固定資產的過程中消耗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貨物時,則應將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其賬務處理應為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開始改造和完善一臺機器設備。改造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原材料一批,買價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0元。另外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本企業所生產的商品20件,實際成本為40000元,計稅價格為50000元,適用稅率為17%。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

貸:原材料 20000

庫存商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5.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取得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業務,實質是將換出的商品和抵債資產看作是銷售,用銷售的價款抵付換入資產(看作購進)價款或前期債務,對于這兩部分固定資產增加的增值稅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即在企業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中,對涉及的固定資產增加項目,首先應區分生產性和福利消費性項目,在此基礎上,對于生產性固定資產取得抵扣憑證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列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抵扣憑證或消費性固定資產不需考慮單列增值稅,而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處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購入的生產經營設備與乙公司所生產的一批鋼材進行交換。B公司換入的鋼材作為原材料用于生產,乙公司換入的設備繼續用于生產鋼材。B公司設備原值700000元,已提折舊50000元,公允價值600000元,乙公司鋼材成本500000元,公允價550000元,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17%,乙公司以銀行存款另付補價10000元和其他運雜費用3000元。根據以上分析,乙公司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公允價550000元+增值稅93500元(550000×17%)+支付補價10000元+承擔的雜項費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稅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借:固定資產 554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3500

銀行存款 13000

(2)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換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設備,則交換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憑證,增值稅不得列入進項稅額,而應全額記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銷售一批產品給C公司,應收款項共為1000000元(包括應收取的增值稅)。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組,C公司以生產的一臺設備歸還債務,該設備成本560000元,公允價800000元,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C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0

營業外支出 64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 1000000

三、結束語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消除了生產型增值稅制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使企業的增值稅額明顯降低。稅負得到降低,短期可為企業減負、增加企業投資積極性,長期可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企業財務人員應及時理解其精神實質,依法抵扣和納稅,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資產增值稅相關處理解析.財會月刊,2009(6)

3.陳郁珍.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業務之會計處理.財會月刊,2009(8)

4.張譯文.增值稅轉型下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財會月刊,2009(6)

(作者單位:廣東省輕工職業技術學校 廣東廣州 510308)

(責編: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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