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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本位: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邏輯起點

2012-04-12 04:32彭清燕
關鍵詞:少數民族公民權力

彭清燕

(吉首大學師范學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權利本位: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邏輯起點

彭清燕

(吉首大學師范學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權利本位是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邏輯起點。權利本位是以普遍賦權的方式通過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權利憲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體化為中心而展開的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為一種法哲學觀念,權利本位觀表達了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或者出發點的一種價值陳述,實現了傳統社會義務本位模式和權力本位模式向現代社會權利本位模式的轉換,包含著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現代化的功能取向。

權利本位;少數民族;公民參與

權利本位(right based)是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邏輯起點。以普遍賦權的方式通過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權利憲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體化為中心而展開的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謂之為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權利本位。以權利本位思想作為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法學基礎理論,其基本取向是確立了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框架搭建的法學體系中權利的核心地位。認為權利、義務、責任構成了現代法律的主觀領域,權利是這一領域的核心。義務和責任均以權利為依歸,以權利為導向,在邏輯和價值上以權利為其法理的前提或根據。[1]作為一種法哲學觀念,權利本位觀表達了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或者出發點的一種價值陳述,實現了傳統社會義務本位模式和權力本位模式向現代社會權利本位模式的轉換,包含著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現代化的功能取向。

一、權利本位作為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邏輯起點的基本內涵

權利本位是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邏輯起點,這一命題闡釋的是個體權利何以作為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之邏輯起點,其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權利本位觀以權利為核心重構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理念是民族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古代社會以自然經濟、宗法概念、家庭關系和專制獨裁成為義務本位的經濟基礎、倫理基礎和政治基礎,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奠定了以權利為邏輯點和軸心的法觀念。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即權利的觀念完全是近代理性觀念的產物。[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要素,義務是第二性的要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價值。[3]在權利本位范式中,權力服務于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4]權利本位作為一種全新的法學思想和文化模式,否定了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是法哲學及法律文化的歷史進步和必然。其次,權利本位觀以權利為主導區分了現階段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權利與自治權力之間的輕重關系。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權利作為一種個體權利,只有獲得法律的確認和公權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得以實現,其法律地位直接關系到整個民族法制的價值取向。雖然民族地區市場經濟化已成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但是民族地區權力主導型法權結構遺存依然嚴重。壓縮權力所占比重,擴張公民參與權利的空間,確立了權利的主導地位,增強民族成員對自治過程的介入,實際上就是推動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自治權力實現的過程,同時,權利本位思想對人的主體性的強調與承認多元利益的取向亦成為推動市場經濟體制形成和發展的重要精神動力。最后,權利本位觀以民族參與權利為主體,試圖為異域的法律資源找到妥適的本土表達。我國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的法制環境復雜。少數民族地區多為邊(邊疆)、山(山區)、寒(寒冷)、旱(干旱)地區,自然環境惡劣,居住分散,聯系不便,大大制約了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南方多數地區屬于山地農耕經濟文化類型,北方屬于牧業經濟文化類型,使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參與文化心理。且民族地區多是從原始公社制、奴隸制、封建農奴制等各種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分別跨越了一個或幾個社會形態而直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傳統政治文化的烙印與其它地方相比更為深厚,狹隘型和臣屬型政治文化仍保持著較大的影響力,在他們的深層次意識中沒有把政治參與當作自己的權利?,F有的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缺乏針對民族地區本土特征形成的法哲學體系或者法律理論體系。權利本位觀從民族實際、民眾個體、民族實踐出發,深入分析不同族群的歷史、命運、血緣關系、傳統和習俗,理解民族的過去、現在及未來之間的相互關系,建構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的理論與話語。

二、權利本位觀對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理論回應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某種形式上的少數民族參與的制度安排,但是國家在計劃、決策甚至具體實施許多直接涉及少數民族利益,或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的發展戰略或項目的過程中,卻沒有提供有效的少數民族的參與機制。[5]自上而下視野中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更多關注的是地域、自治機關和自治機關自治權力,其運作與發展的軸心圍繞自治機關自治權力而展開,某種意義上民族區域自治法更像一部壓縮型的少數民族行政法。在這個自治單元中,代表國家的自治權處于絕對的單向支配地位,代表社會個體的權利則因規定的過于抽象且流于形式而被一勞永逸地擱置起來?;诿褡鍏^域自治法關于權力和權利的配置與匡約,民族地區地方政治體系呈現出家長本位、權力崇拜的主要特征。多元化的利益訴求在自治權追求的社會同構化中被抑制,脆弱的公民參與權懼于公權力的強制性和擴張性隨時可能被犧牲。忽視甚至扼殺少數民族公民參與,導致民族自治制度容量狹小而不堪重負,引發某些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的失范和崩潰。站在少數民族自治制度設計的宏大命題中,選擇權利本位觀作為構造原理的切入點及聯結法律規則與個人行為的功能紐帶,將公民參與權利融入自治權力的運行,就性質而言不只是表面上的自治機關的一方之政,而是公共權力和公民參與權利在合法狀態下實現結合的高效運行機制。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權在民族區域自治中的總體地位及自治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核心問題,也是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關鍵環節。

權利本位范式下,自治權應當區分公民參與權利與自治機關自治權力兩種維度。首先,就源流關系而言,公民參與權利是自治權力的源泉。社會契約論從自然權利出發,認為公共權力來源于“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托付”[6]“以及構成社會的人們的同意”。[4]我國憲法亦規定了一切權力源于人民。自治機關在聚居區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力,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質上都來源于人民根據國家和社會管理需要做出的權力讓渡。分析法學的權利哲學理論從個人和國家的權利權力關系轉換視角證明了自治權力的來源。美國分析法學家霍利菲爾德把權利劃分為要求權、自由權、權力權和豁免權四種類型,個人把權力權和豁免權讓與國家后只享有要求權和自由權;國家在享有權力權和豁免權的前提下,負有保障公民要求權和自由權的義務??梢?,權力實質上是權利的衍生形態,公民參與權利作為公民要求權和自由權的具體形式是國家保障義務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公民參與權作為整體的人民權利是自治權力賴以產生的源泉。其次,公民參與權利是自治權力運行的保障。權利本位應用于民族區域自治,就是促使公民參與權利與自治權力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結合,實現少數民族公民對自治活動的深度參與,提高少數民族地區民族自治的實效。概括地說,公民參與權利對自治權力運行的保障力可分為抗衡力、支持力和監督力??购饬唇柚駞⑴c權利的擴展,增強了權利對權力的抗衡度,改善雙方的地位和力量對比關系,弱化行政權力的專橫性,從而避免自治權力的片面性及獨斷性,保證其合法性、正確性和科學性;支持力即拓展少數民族公民有序、合法參與的途徑,保障少數民族公民制度化參與的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性,促進自治權力和參與權利的良性交流和互動,從而有效地調解社會及民族矛盾,獲取來自社會認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支持;監督力即公民參與對自治權力的預警功能、檢查監督功能和糾錯功能,是制約自治權力具體的、普遍的制約方式。監督力有助于推動公共政策朝著符合人民公共利益的方向去發展,有助于保證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后,公民參與權利是自治權力的目的和歸宿。行政法的任務不再限于消極保障人民不受國家過度侵害之自由,而在于要求國家必須以公平、均富、和諧、克服困窘為新的行政理念,積極提供各階層人民生活工作上的照顧,國家應是各項給付之主體。[5]自治權力代表的是多數公民的公共利益,完全可以還原為一個個具體的公民個人利益。因而權力服務于權利,自治權力說到底是以公民參與權利作為其目的和歸宿,是維護公民參與權利的重要手段。

三、權利本位觀對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現實回應

我國少數民族構成成份復雜,分布范圍廣泛,地域面積廣闊,自然環境多樣,與漢民族相比,本身就存在著天然的特殊性。特別是近年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正經歷著形式、范圍和深度上的巨大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解構、離心、破碎性、失衡、政府惰性、多元利益沖突以及多中心主義的特征。雖然這些變化是漸進的而不是革命性的,但是新變化與民族地區天然的特殊性黏合凸顯了制度文本和制度實踐的悖論,成為權力向權利轉向的深刻社會資源,并推動權利本位觀在治理民族地區各種方略中的滲透。

(一)權利本位觀是解決民族矛盾的善治之道體制轉換、結構調整、社會變革形成了民族地區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調整觸及了群眾的分配、就業、醫療等具體經濟利益,利益差別容易導致社會矛盾激化,而民族地區政府、公民和社會間的缺乏良性互動是群體性事件產生及升級的重要原因。權利本位觀作為一種方法論是整體主義方法論和個體主義方法論的有機結合。宏觀上權利本位觀有利于對社會現象、法律精神及建構原則進行總體的把握,從而確立由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流程;微觀上有利于觀察底層權利主體對國家權力的回應和影響,形成由具體到抽象、個體到整體的分析思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權利本位觀在解決民族矛盾上具備地方性、流變性、碎片性品格,具備了創造自治政府權力和公民參與權利良好社會結構的基本條件。從權利本位觀出發,解決民族矛盾的善治之道實際上強調政府與公民社會自上而下的管理與自下而上的參與相結合,從而建立以信任和互利為基礎的社會網絡,形成政府與公民社會的有效接合。此即一種善治模式,其所提出的治理理念和制度架構實質是權利本位觀的具體化。為了社會和諧與善治的目標,政府應當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回應公民需求以解決“民本”問題;充分賦權于民以解決“民權”問題;保證最大限度的民眾利益代表性以解決“民生”問題;通過與民間更多合作形成政府主導的多元化均衡治理格局以解決“民享”問題。[9]

(二)權利本位觀體現在協商民主在民族地區的應用現階段,我國民族地區發展的宏觀背景是改革所帶來的利益結構變遷及利益分化。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加之族群的區域性、多元性、混雜性,各民族及內部成員具體利益訴求各有差異。為了爭取、維護和實現本民族利益訴求,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意識覺醒,使得他們愿意有意識地介入地方治理過程,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耙酝镀睘橹行摹钡膬x式性參與已遠不能滿足公民參與的需要,“以對話為中心”協商民主更接近實質性參與的本意,更契合民族地區多元、差異和多樣化的特征。協商民主以公共利益為導向,以理性的對話和協商達成共識,實現個體正當利益的公共利益。協商民主的理性化是個體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轉化,壓縮了公共權力個體化的生存空間,規約并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公民透過協商參與表達意見和利益訴求,政府透過協商回應民意,從而使政治交流從單向命令指揮走向雙向交流討論。最終,有利于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相互理解與信任,從而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互動關系,有利于避免政治失序狀態,避免民主建設過程被打斷。[10]協商民主以公民權利為出發點,通過公民的對話、討論、辯論等手段參與決策的制度設想。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利本位觀是協商民主的邏輯起點。協商民主中的權利本位觀的關注視角是向下的,即呵護普通民眾的個體利益,以普通民眾的草根民主為根源,回應如何使普通民眾的草根民主上升為影響政治決策的決定力量,在制度的框架內實現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建構民族地區公民參與的法律保障體系,通過公民參與行為影響民族地區決策系統,是權利本位下的協商民主的必然發揮。

(三)民族地區公法變革中的權利本位觀改革后公法體系的建構試圖把公共利益最大化建立在否定個體利益的基礎上,這顯然會導致社會發展喪失活力,最終導致公法體系的虛無主義。但是,如果改革后公法體系的重建與變革把個體利益的強調建立在否定、疏忽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則會導致社會發展失去秩序,更重要的是與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和制度規定性不相符合。[11]可以說很長一段時間內,當代中國公法體系變革是實現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平衡。民族地區雙軌的精英集權政治金字塔結構所產生的官僚惰性,致使干群互動不足,基層社會參與到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共決策中的機會甚少,淺表性或形式化參與難以真正參與具體決策,對個體正義的尊重及個人利益的維護遠還未形成制度化。依據現代憲政精神,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服務并從屬于公民的權利,公民權利在邏輯順序上先于國家權力,在價值序列中也先于國家權力。就現階段而言,基于公民權利的嚴重缺失,公法變遷的重要方向在于對公民權利的維護和捍衛。靜態層面形成國家權力、公民權利與可以良性互動和平衡的法理關系與結構秩序,動態層面實現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運行機制。重視民族地區族群的內在世界,發現和使用民族群體的集體記憶、象征、神話、價值觀和傳統,以形成民族地區公民參與認同心理和文化共同體,才能更廣泛地吸引民族公民的參與。毋庸置疑,民族地區公法變革中滲透著從公民權利出發、以公民內部眼光來凝視參與權利的權利本位觀。

權利本位觀并不否認權力,相對于義務而言,并不否認義務。只不過認為在權力與權利、權利與義務的體系中,權利應當占居主導地位,是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本位或者法律的出發點和重心。承認、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權的主體地位,才能在民族地區社會秩序轉型中創造一種反映少數民族的自身利益的有彈性、有活力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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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曉潔〕

Standard of Right: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in M inority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PENG Qing-yan
(Normal College,Jishou University,Jishou Hunan,416000)

The standard of rights is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in minority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The standard of rights is the common empowerment way through minority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right constitution,local law and specific to launch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n leg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pattern.As a kind of philosophy,the standard of right view expresses minorities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legal protection which should be in the rightas the standard or starting point of a value statements. It realizes the traditional social obligation and power standard mode to themodern social right standard mode conversion,including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minor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nd the law modernization.

right standard;minority;citizen participation

D903

A

2011-09-30

2011年湖南省教育廳基金項目(11C1020)

彭清燕(1970-),女,湖南龍山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及民族法制。

1674-0882(2012)01-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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