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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沖突與協調

2012-04-29 12:40余瀅
人民論壇 2012年17期
關鍵詞:習慣法

余瀅

【摘要】在長達數千年的父系氏族社會中,涼山彝族自治州習慣法的大量規定都是為保障男性的社會統治地位而設,因此長期以來形成了男尊女卑的觀念,這使得彝族婦女的社會地位較低下。積極協調彝族習慣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沖突,保護彝族婦女的權益,對于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尤為重要。

【關鍵詞】習慣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沖突協調涼山彝族

彝族習慣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沖突的表現

基本原則上的沖突?!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女性在各方面都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權利,但在彝族社會占據統治地位的是家支制度。所謂家支,是一種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家族聯合組織。彝族社會一直存在著這樣的思想:“兒子是家產,女兒是寄養的畜”,“人要絕,女兒多;羊要絕,公的多”。在這種思想影響下,男性就體現出了絕對權威,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彝族社會根深蒂固。彝族有這樣一句諺語:“奴上主,雞上冠,妻上夫”,就是對這種現象最好的詮釋。

文化教育權益上的沖突?!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性有和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同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根據涼山州教育局每年進行的基礎教育統計,目前彝族學齡女童入學率只有36.8%,有6個縣不足30%,最低的越西縣僅有20.9%,全州未入學的彝族女性學齡兒童近6萬人。而且大多數彝族女孩子早婚并且早育。彝族女孩子15歲左右就算成年了,在舉行了成人禮—“換裙”儀式之后,女孩子就可以戀愛結婚,婚后妻子不再接受學校教育,而是一心一意在家從事勞動和完成生兒育女的使命。

財產繼承權上的沖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財產享有和財產繼承上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權利。而按照習慣法的規定,在彝族家庭里,享有財產繼承權的通常是兒子,女兒一般沒有繼承權。妻子只有在這個家庭絕嗣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繼承丈夫的遺產。

在遺產的分配上,兒子繼承不動產,動產如飾物、服裝、金銀、牲畜、用品等由兒子和女兒平分。母親的私房錢、首飾、衣服歸女兒,銀子歸兒子。當家庭中的女性長輩去世時,其自娘家所帶來的財產一般不參與遺產分割。①

婚姻家庭權益的沖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在涼山彝族奴隸社會將人分為四個等級:諾伙、曲伙、阿家和呷西?!爸Z”在彝語中的意思是“黑色”,“伙”的意思是“群體”,因此諾伙翻譯成漢語的意思就是“黑彝”。因為彝族崇尚黑色,因此黑彝是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的統治階級。為了保證黑彝血統的純潔性,習慣法確立了嚴格的等級內婚制。②根據習慣法的規定,黑彝只能和黑彝通婚,并且由家支出面選擇門當戶對的家庭進行婚配。很多黑彝家庭的孩子在幼年時就要訂立娃娃親,這帶有非常濃厚的包辦婚姻的意味。此外,如果黑彝女子與其他等級的男子通奸,那么就要對男女雙方處以絞刑,將他們吊死。如果黑彝男子同其他等級的人通奸,該男子被發現后逃走了,就只對其處以開除家支的懲罰;只有被抓回來,才會被處死。我們可以看出,在彝族社會,婚姻并非兩個人自己的事,而是兩個家支的事,同時男子在等級內婚制中,當觸犯了習慣法的相關規定,其懲罰力度輕于同樣犯錯的女子。這完全違背了現行法律規定的結婚自由權和婦女的平等權。

當婚姻無法繼續時,如果是男方提出離婚,女方退還身價錢和結婚時的適當費用,若是女方提出離婚,則加倍賠償身價錢,賠償結婚時的一切開支和婚后男方為女方家庭所支出的費用。因此,離婚對彝族婦女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據習慣法規定,如果妻子因為不忠而導致丈夫提出離婚的,那么丈夫則有權對妻子施以殘酷的懲罰,如果導致妻子死亡的,丈夫只需做出為數不多的金錢賠償;但如果是丈夫出軌,妻子一般不能以此作為原因而提出離婚,除非她當場抓住奸婦。另外,妻子在離婚后,不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甚至連她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也要歸丈夫所有。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管是誰提出離婚,孩子一律歸男方,成為男方的家支成員,女方則獨自回娘家,喪失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權。這違背了現行法律規定的離婚自由權和男女雙方平等享有的對孩子的監護權。

人身權上的沖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婦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但是根據習慣法的規定,彝族男女在結婚時存在著議定身價錢,男孩子到女孩子家提親,就要根據這個女孩子的自身條件議定身價錢,當男方支付了錢之后,女孩子從此就屬于男方的私有財產。這就剝奪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享受和男子平等的權利。同時,習慣法還規定了一種特殊的婚姻制度—轉房制。轉房制是指丈夫死后,寡妻必須轉嫁給夫家的其他男子。一般來說,首當其沖的選擇是丈夫的親兄弟,如果丈夫沒有親兄弟的,則按照血統由近到遠的順序進行推算這個寡妻應該嫁給誰為妻。所以,目前涼山農村經常會出現侄媳轉嫁給叔父,后母轉嫁給兒子,兒媳轉嫁給公公這樣有違倫常的事情。之所以要實行轉房制,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家支財產外流。如果女方不同意轉房,男方要向女方索要當初訂婚時支付的身價錢。這些規定完全違背了婦女的人身自由權。

解決沖突的現實必要性

女性作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群體,在社會的生產、生活等方方面面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男性和女性和諧、協調、平等的發展,才能夠真正實現我們黨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美好構想。而且我國是多少數民族聚居的國家,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和長治久安對于國家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對于少數民族地區婦女權益的維護也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是要使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依法保護婦女權益,使婦女享有平等的法律資源,是衡量我國法治狀況的重要尺度,直接體現我國的政治文明和程度水平。

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健全,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衡量因素就在于法的權威性是否得到維護,《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頒行全國的法律,其貫徹執行結果在全國各地應當一致,如果出現了習慣法的效力大于國家法,那就意味著對法的權威性的挑釁。因此,我們必須協調好習慣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之間的沖突,以保證國家法的權威不被動搖。

解決沖突的途徑

對習慣法的內容進行選擇性的繼承和改良。作為全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區,這里的人們長期受習慣法影響,如果突然間完全摒棄習慣法,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和動蕩,因此對于習慣法中合理的部分,在不違背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精神的基礎上進行吸收和改良,但是對于不合理的部分應明令將其廢除。

完善地方立法。根據憲法的規定,涼山彝族自治州的立法機關可以對本區域內的事務在不違背國家法原則的基礎上自行訂立相關地方性法規,目前針對彝族女性的權益保護現狀,我們應當對已有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以使之更好地和國家法相融合。同時,要明確法律責任,一旦發生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應如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建立連接習慣法和國家法的載體。習慣法已經奉行千年,其影響非常深遠,并非一朝一夕之間就可以完全消失,因此,在協調習慣法和國家法沖突的過程中,我們需要一個載體來完成二者之間的良性對話。在彝族社會里,有一種人叫“德古”,這種人的社會地位很高,他們一般不僅懂得習慣法,同時也了解國家法的規定。每當彝族群眾發生糾紛的時候,總會在“德古”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因此“德古”可以作為一個載體來銜接習慣法與國家法,“德古”在調解的過程中,其實也是一種對現行法的宣傳過程,這樣可以讓彝族群眾慢慢適應并接受現行法。

加強對現行法的普法教育。習慣法之所以還有可以生存的土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彝族群眾中還沒有形成強烈的法制意識。因此,要加大對彝族聚居區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彝族群眾的普法力度,讓更多的人有法制意識,這樣才能夠從根上消除習慣法的影響,從而解決習慣法和現行法之間的沖突。

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說服教育作用。彝族婦女的權益之所以受到傷害,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男尊女卑的傳統思想在作祟。要想真正地協調好習慣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之間的沖突,就必須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通過基層干部的說服教育,讓更多的彝族群眾明白男女平等的道理,這樣才能在普法宣傳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彝族習慣法奉行千年,而且對于涼山這個直接從父系奴隸社會直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特殊地區來說,婦女權益的保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協調好習慣法和現行法之間的沖突,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對彝族婦女的權益進行良好保護的同時,維護國家法律的一致性。

(作者單位:西昌學院)

注釋

①曾青,張曉蓓:“涼山彝族繼承習慣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8年3月號。

②劉廣安:“對涼山習慣法的初步研究”,《比較法研究》,198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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