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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12-08-06 02:20樂斌旺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破產重整信息披露

[摘 要]破產重整程序中,各類信息的分布很不對稱乃至嚴重失衡,對于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開展和預期目標產生了不利影響。為了確保參與重整各方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判斷,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應運而生。文章擬通過對該制度基本框架的探析和解讀,對我國破產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發表一點個人觀點。

[關鍵詞]破產重整;信息失衡;信息披露

以法律的形式來平衡破產重整中信息資源的做法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主流,比如世界銀行就認為破產制度應該是:(1)要求對程序中影響利害關系人權益的事項進行及時、適當的通告;(2)要求債務人詳細披露有關經營和財務事項的相關信息,以便法院、債權人以及受影響的各方能夠合理地評估重整的前景;(3)允許專業人士調查、評價和形成影響決策的關鍵信息。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也認為,破產法應當確保提供有關債務人狀況的充分資料,對鼓勵債務人披露自己的狀況提供激勵并酌情對不這樣做的債務人規定制裁辦法。②各個國家和地區也都根據自身重整制度的特點,對于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其內容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各個方面,如信息的提供主體與受眾,信息的范圍和標準、信息披露的時機和方式、相關人員的責任等方面。

一、信息披露的主體

傳統上認為,在破產重整的過程中,信息披露的主體有兩方面組成,一個是債務人及其管理人員,另外一個則是破產管理人。對于前者而言,這是出于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即誰掌握的信息最充分,由其提供信息則是最便利的。一般來說,債務人及其管理人員對企業的情況都是最為了解,所以他們負有不可推卸的信息披露義務,各國也都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德國支付不能法》第9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義務向支付不能法院、支付不能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并以法院的命令向債權人會議告知與程序有關的一切情況?!度毡竟靖ā芬捕加蓄愃频囊幎?。③破產管理人接管企業以后,信息披露的主要義務也就很自然的從債務人及其管理人員擴張到了破產管理人身上。比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79條和第183條規定:管理人就職后,應從速調查和更生有關的必要事項,并向法院提交報告,以備利害關系人閱覽。

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還允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或調查人員,比如《日本公司更生法》中的調查委員會以及《美國破產法》中的監察人(或譯“檢查人”或“稽核員”)等,他們對于標的公司的狀況需要向法院提供報告,但是他們的行為更多屬于履行職責的需要,并且一般情況下也僅限于單方面向法院提供信息,而并不需要向其他受眾進行披露,所以不宜認為他們為信息披露的主體。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

鑒于信息披露之于破產程序的重要性,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顯得格外嚴格。

從實質性要求來看,信息披露追求的是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準確性。具體而言,所有披露的信息首先必然要求是真實的,這是毋庸置疑的,虛假的信息不但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會對重整程序帶來各種不同程度的傷害乃至導致重整的失??;全面性和準確性則是對信息的廣度和深度的要求,只有全面而準確的信息才可以使關于重整的決策在作出之前有一個良好的起點。

從形式性要求來看,要求披露的信息具有規范性、易得性和及時性。規范性要求在于使得獲得信息的各方都可以依據統一的標準來對信息進行正確的解讀,不因為各方理解的偏差而造成失誤;易得性是從成本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一個信息獲取難度太大,而其價值遠小于獲取該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無疑是得不償失的,就沒有獲取和披露的必要;而及時性也是一個基本要求,任何滯后甚至已經淘汰的信息,對于破產重整這樣需要爭分奪秒進行的程序而言沒有任何益處。

三、信息披露的時機和內容

破產重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重整的不同階段都有著不同的目標,而信息披露的內容當然也是有所差異的。

在啟動重整程序之前,欲進入破產的企業肯定要考慮的首要問題是要進行清算還是重整。為了避免對沒有復蘇希望的企業錯誤地啟動重整程序,造成時間和資源上的浪費,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者)需要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造成經營困境的原因、企業經營前景以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情況。大陸法系中,德國和法國的相關法律均規定,重整程序啟動之前應該報告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及其原因,債務人的企業是否具有整體或者部分維持的前景,以便決定是進行清算還是重整。④

而一旦進入了破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就成了整個程序的核心。計劃的內容是否公正合理、切實可行,直接決定了計劃能否在債權人會議上順利通過并獲得法院的支持,并最終會影響整個破產重整程序的成敗。為了維護重整參與各方的利益,各國均將表決前的信息公開作為立法規制的重點。有些國家的立法對于信息披露所要包括的內容進行列舉,比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83條要求,管理人應當將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更生必要事項調查報告、更生債權人情況調查報告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被置于法院,供利害關系人閱覽;而《德國支付不能法》第219條規定,提交重整方案時,同時也必須附具財產一覽表、盈虧及財務方案等附件。而有些國家僅僅進行了抽象的概括,比如《美國破產法》要求在對方案進行表決前必須披露“充分信息”,根據該法第1125條(a)的規定,所謂“充分信息”是指考慮到債務人合理而實際的歷史及特點以及債務人賬簿及記錄的現實情況,這種信息具有足夠的細節:這種細節可以允許假定的理性投資者,特別是相關種類的債券或權益的持有人對重整計劃做出基于所得信息的判斷。從表面上來看這樣的表述過于抽象,但是考慮到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國家,判例法是其法律存在的主要形式,這樣的留白對于法院在基于不同的個案做出具體的判斷是有利的,能使各方得到相關而必要的訊息。⑤

在重整計劃的執行階段,為了保證計劃得到切實有效地實施,必須確保利害關系人能夠及時了解重整計劃的執行狀況。比如《德國支付不能法》第261條規定,監督期間管理人每年都應當向法院和債權人委員會(如果有的話)報告支付不能方案的執行情況及其進一步的前景。

而在時間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證券法中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了事前披露(即重整開始前的披露),同時也需要建立諸如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這樣的制度。因為在現實中一般來說,破產重整并不是一個非常短期的過程,而在重整進行中,由于經濟環境、國家政策以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具有比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如果在情勢發生較大變更的情況下,仍舊一味地執行之前制定的重整計劃,無疑對企業和相關各方是不負責任的,這就需要有及時的信息披露與反饋機制來進行調節和平衡。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

從各國的規定來看,信息披露的方式大致可以概括有兩種:一是提供書面報告,比如德國和日本要求將相關文件提交法院供利害關系人閱覽,而美國則要求直接將報告送交債權人及利害關系人;另外一種方法是進行口頭說明或者出席相關會議備詢,美國、德國、日本均要求債務人或者重整人應該出席聽證會、報告會或者債權人會議(關系人會議),在會議當場就相關問題進行闡明和接受各方提問。

從效果上看,兩種方式各有所長:書面說明提供的信息相對較為全面,即使不出席會議也能夠獲得充分的資料,比較節省時間;而現場詢問的方式較為靈活,可以就相關疑惑進行即時解答,也有利于避免書面說明不夠詳盡的可能。由于兩種方式在披露效果上的互補性,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局限于某一種單一的形式,而是根據不同的需要同時采納這兩種方式。

當然,在電子信息越來越發達的今天,有越來越多的信息通過數據多媒體等方式傳遞。在未來的發展中,將電子數據、多媒體文件等作為信息載體的趨勢將不可避免,而需要立法完善的是具體的操作方式等方面。

[注釋]

①The World Bank,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 Rights Systems (Revised,2005) [EB/OL]. Http://web.worldbank.org, p15.

②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2004)[EB/OL].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GA/resoluntions.html, p12

③《日本公司更生法》第98條之二第1款等。

④《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56條第1款,《法國商法典》第六卷第621-54條第1款、第2款。

⑤Michael A. Gerber .Business Reorganizations[M].Lexis Publishing,2nd Ed.2000. p125

[參考文獻]

[1]宮正.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J].中國證券期貨,2010,(8) .

[2]江慕南.論我國破產法領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9.

[3]陳英.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10(5).

[4]劉弈.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研究[D].湖南大學碩士論文,2006.

[5]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2004)[EB/OL].htt

p://www.uncitral/zh/GA/resolutions.html.

[6]大衛.G.愛潑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懷特.美國破產法[M].韓長印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7]楊忠孝.破產法上的利益平衡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8]杜景林,盧諶譯.德國支付不能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王欣新.論破產立法中的經濟法概念[EB/OL].中國論文下載中心,http://www.studa.net/jingjifa/060930/11185097.html.

[作者簡介]樂斌旺(1985—),男,浙江寧波人,貴州大學2009級法律碩士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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