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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與中國的對策

2012-08-15 00:49謝光旗
韓山師范學院學報 2012年4期
關鍵詞:烈酒議題葡萄酒

謝光旗

(韓山師范學院,廣東潮州521041)

XIE Guang-qi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Guangdong 521041)

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與中國的對策

謝光旗

(韓山師范學院,廣東潮州521041)

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歷經17年尚未成功。成員方及學者對談判議題還有爭議。TRIPS及部長會議宣言表明,葡萄酒和烈酒多邊注冊體系是有明確授權的談判議題,把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額外保護擴展到其他產品這一問題則還不是公認的談判議題。最新報告反映,注冊體系談判中的分歧已經減少,擴展方面則觀點對立。談判可能要延續到2013年。以調研報告為依據,擬定多層次談判目標,從程序上把擴展問題納入談判議題,進行有選擇的議題交換和多頭推進等是中國可以采取的對策。

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多哈談判;注冊;擴展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夠充分。1995年WTO成員方開始就修訂TRIPS中地理標志條款進行談判。2001年《多哈部長宣言》把已經進行的談判納入多哈議程,授權就地理標志多邊注冊體系進行談判,并要求就給予所有地理標志產品高水平的保護進行討論。這可以統稱為后TRIPS時期①學界有“后TRIPS時代”之說,但界定不一。受張桂紅教授啟發,筆者認為,目前TRIPS并無重大變化,還沒有進入一個新時代?!昂骉RIPS時期”是指TRIPS生效(1995年1月1日)后的時間段。WTO內地理標志法變革。中國地理標志資源豐富,入世后積極參與到變革行動當中。然而,變革經歷了17年還沒有成功。在新一屆部長會議即將召開之際,有必要就變革進展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并研究今后的對策。

一、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的背景

TRIPS第22~24條對地理標志作了專門規定。第22條是對地理標志的一般保護,它要求成員方提供法律手段以使利害關系人阻止侵害地理標志的行為。第23條給予葡萄酒與烈酒地理標志額外保護,它要求禁止使用他人的地理標志,即使沒有誤導公眾,或者沒有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程度,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添加了“類”、“型”、“仿”等類似詞語。對葡萄酒地理標志,協定還要求保護同名異義地理標志,建立多邊通報與注冊體系。這些規定形成了地理標志的三層次保護結構,對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產品的地理標志很不公平,是TRIPS的重大缺陷。[1]另一重大缺陷就是沒有建立多邊注冊體系,以方便地理標志在其他成員境內獲得保護。這主要是歐盟與美國妥協的結果。歐盟的一些成員國有非常多的地理標志,很早就建立了專門的保護制度。而美國等新興國家則不同,所以它們把地理標志放在商標法下保護,主要為了滿足歐盟的需求。協定第23.4條規定成員方就建立葡萄酒地理標志的多邊通報和注冊體系進行談判,第24.1條要求按照第23條加強各個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談判。然而,成員之間利益及法律制度的差異繼續影響后TRIPS時期變革的進程。

二、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的議題及其法律依據

直到目前,各成員對地理標志具體談判議題意見不一。葡萄酒與烈酒地理標志多邊通報與注冊體系(簡稱“注冊體系”)是談判議題之一,成員方的分歧不大。因為TRIPS第23.4條規定就“葡萄酒”地理標志通報及注冊體系進行談判。1996年新加坡部長會議又決定將“烈酒”也納入談判范圍。2001年《多哈部長宣言》第18段把“烈酒”、“葡萄酒”地理標志共同作為多邊通報與注冊體系談判的主題。不過,從2002年開始,歐盟等成員主張注冊體系談判應涵蓋所有地理標志,這遭到美國等成員的反對。WTO官方的意見是限于多哈宣言規定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①WTO document:TN/IP/21,21 April 2011.

關于將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標志的額外保護標準(TRIPS第23條)擴展到其他產品(簡稱“擴展”)是不是談判的議題,成員方的意見截然對立。2000年9月保加利亞等9個成員提出擴展。后來,《多哈部長宣言》第18段規定:“我們表示,將第23條規定的對葡萄酒和烈酒的額外保護擴展到其他產品的議題將根據本宣言第12段在TRIPS理事會處理?!钡?2段的相應規定是:“(b)其他未決實施問題應由WTO相關機構作為優先事項加以處理,這些機構應在2002年年底前向根據第46段設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就采取的適當行動進行報告?!备鞔韴F對第12段的解釋不一致。印度及歐盟等成員認為,擴展已經是談判的一部分。阿根廷等成員認為,談判委員會沒有決定將擴展納入談判。研究者的觀點也不同。有研究者支持倡議者的觀點,認為擴展的法律依據可以追溯到TRIPS第24.1條。但是,對第24.1條還有兩種不同理解。②參見Michael Blakeney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RIPS》。轉引自王笑冰著《論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頁。筆者認為,將第24.1條理解為限于“葡萄酒”地理標志通報與注冊體系談判將造成第23.4與第24.1條重復;理解為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談判與條文用語比較相符;理解為包括所有地理標志的談判也有一定道理。研究者說,該議題的談判授權不十分明確,但也沒有徹底排除在談判之外,其結果是不確定的,取決于推動方的規模和影響力,也取決于未來的利益交換結果。[2]20這種看法是比較正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多哈部長宣言》第18段,擴展不屬于第12段(a)項中有明確談判授權的議題,而屬于(b)項中的優先處理問題?!断愀鄄块L宣言》第39段也只要求總干事加緊擴展的咨詢(consultative)程序,拉米及前任總干事主持了非正式咨詢會議,但不能確認談判意愿。[3]

綜上,根據TRIPS、《多哈部長宣言》、《香港部長宣言》及WTO官方報告,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標志多邊通報與注冊體系是有明確談判授權的議題,而擴展還沒有確定為談判議題,但是有可能成為談判議題。

三、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的現狀

注冊體系的談判從1995年開始,而擴展的談判則是1996年提出的。2002年3月,TRIPS理事會啟動新一輪談判,組建了TRIPS特別會議負責注冊體系的談判。擴展最初在TRIPS理事會的例會上討論,2003年成為WTO總干事或其代表主持的非正式咨詢會議上的討論主題。

(一)注冊體系議題的談判現狀

該議題的談判主要是在兩派成員間進行,一派以歐盟為主,現有109個成員;另一派以美國為主,現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墨西哥、中國臺灣和南非等20個成員。歐盟一方的成員在注冊體系及擴展兩個議題上形成了攻守同盟。談判基本上是圍繞三套方案進行:即歐盟提案,聯合提案,中國香港提案。為了達成一致,前兩套方案經過多次修改,中國香港提案是前兩者的折中,沒有修改過??上驳氖窃?011年3月工作組擬訂出綜合文本草案。

歐盟提案:1998年7月11日歐盟及其成員國提出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多邊注冊體系的第一份議案(IP/C/W/107)。近期的提案主要有三份。一份是2005年歐盟提交的詳細議案(TN/IP/W/11),調整范圍上變更為所有產品。為了尋求其成員國和其他成員的支持,2008年7月19日歐盟和中國等109個成員提交簡化了的草案模板(TN/C/W/52),涵蓋了多邊注冊、擴展和TRIPS-CBD披露要求三個方面。最近歐盟和中國等14個成員提交了修改TRIPS第II部分第3節決議草案(TN/C/W/60,19 April 2011)。最后兩份提案反映了歐盟提案方的當前主張。聯合提案:1999年3月11日美國和日本提出首份聯合提案(IP/C/W/133),目前的提案是美國等成員于2005年4月提交的,并在2011年3月31日作了最后一次修正(TN/IP/W/10/Rev.4)。中國香港提案:是中國香港在2003年4月23日提出的折中建議(TN/IP/W/8)。

當前的三套方案在多個方面存在差異,其中調整范圍、參加、法律效力上的差異是實質性的。關于調整范圍,歐盟提案主張應適用于所有產品;聯合提案及香港提案則限于葡萄酒與烈酒。關于參加,歐盟提案沒有規定,意味著所有WTO成員當然參加該注冊體系;聯合提案和香港提案主張自愿參加。關于注冊,歐盟提案規定秘書處接到注冊通報后即行注冊,而舍棄了過去主張的審查、異議等程序,這與聯合提案基本一致;香港提案中對注冊規定了形式審查程序。關于法律效力或注冊效果,過去歐盟主張建立一個對參加方和非參加方都具有約束力(約束力不同)的注冊體系,但歐盟提案采納了香港提案中的提法,而與聯合提案靠攏,它要求注冊的地理標志作為初步證據,每個WTO成員都應參考注冊體系;而聯合提案的成員一直認為通報及注冊后的地理標志僅對參加方產生影響,該系統只起參考作用,是自愿的、非約束性的;香港提案認為注冊的地理標志是一種初步證據,只對參加的成員有效。

2011年3月,草案擬訂工作組擬訂了一份綜合文本草案,但還有208處不同意見,在提交成員方審查后再次修改(JOB/IP/3/Rev.1,20 April 2011)。草案采用方括號列出備選條款內容。相對三個提案來說已經大大省略了成員們的分歧。關于調整范圍,草案采用了聯合提案和中國香港提案,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關于參加,體現的是聯合提案和香港提案提議的“自愿”參加注冊體系。關于通報,采用了香港提案中由秘書處限定每年的申報總量的提議。關于注冊,采用了香港提案中的形式審查要求,沒有設置實質審查、異議程序,與三個提案中注冊要求大體相同。關于注冊效果(歐盟提議使用“法律效力”)差異很大,草案首選注冊的數據庫對“WTO成員”有“參考”作用(與聯合提案不同,它要求參考作用限于“參加方”,而且這種參考不是一種義務,而是一種鼓勵),同時列明歐盟和中國香港提議的作為“初步證據”的作用。關于特別且有區別的待遇,包括對發展中國家與最不發達國家不同的過渡期(沒有規定具體年限)和技術援助規定,其中夾雜著聯合提案、非洲集團、最不發達國家、中國和中國香港的不同提議。

(二)擴展議題的討論現狀

歐盟提案提議者,包括歐盟、中國等109個成員,支持擴展。1997年,捷克、印度和瑞士強調了擴展的重要性,這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支持。主要理由是:(1)TRIPS第22條對一般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夠;(2)僅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規定高水平的保護不公平;(3)為使現有規定與WTO原則、TRIPS目標一致,擴展應保證所有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相同。歐盟為了贏得發展中國家對其“有約束力的”注冊體系的支持,決定支持發展中國家。2002年,歐盟等21個成員聯合向TRIPS理事會表明支持擴展,建議TRIPS理事會向談判委員會推薦有關擴展談判的指導原則。最近的提案是2008年7月提交的草案模板(TN/C/W/52)和2011年4月提交的決議草案(TN/C/W/60)。

反對擴展的成員包括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中國臺北等16個成員。2000年9月,新西蘭表示反對,這得到了美國等11個成員的支持。2002年,美國等成員建議:TRIPS理事會通知貿易談判委員會已經完成擴展討論并決定不采取進一步的行動(IP/C/W/395)。他們認為,將第23條擴展到所有產品會帶來很多問題:一是各成員的地理標志數量很不均衡,這會導致成員利益失衡;二是給地理標志下定義仍有障礙;三是第22條提供的保護已經很充分,關鍵是沒有充分利用;四是擴展需要巨大的成本;等等。[4]

雖然觀點對立,成員方還是就五個實質問題進行了討論,并澄清了一些疑點。①WTO document:WT/GC/W/633,21 April 2011.

四、中國②在此,指中國這一WTO成員(即中國大陸),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臺北和中國澳門。在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法變革中的對策

在履行國內實施義務的同時,中國參加了地理標志的談判。但較長時間中中國只是一名“學員”。2008年以來中國的參與熱情和能力顯著提高,與歐盟、巴西等一起提交了幾份議案,另外還派出代表草擬注冊體系綜合文本草案。相對過去的主張,在注冊體系中的“參加”及“法律效力”上發生了很大變化,從過去主張“自愿參加”、“不增加負擔”變化為主張強制性參加、對所有WTO成員產生法律效力,但堅持了特別且有區別的待遇原則。對中國當前的主張及對策,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中國的目標

1.中國的基本取向是加強地理標志的保護。中國歷史悠久、地大物博,地理標志是中國的優勢資源,對中國的文化產業和農業產業等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加強對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就是知識產權制度中國特色的體現。據北京中郡世紀地理標志研究所課題組報告(簡稱“中郡報告”),申請和注冊的地理標志總數合計超2300個,其中參加調研的全國地理標志(1949個)產值達到8379億元,應該說,地理標志已經形成為一個大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5]提高地理標志國際保護標準有利于中國大量的地理標志產品進入國外市場,并提高其競爭力。

2.關于中國談判的具體目標,研究者一般認為是實現擴展和建立有強制效力的多邊注冊體系。[6]筆者認為這可能過于單一和樂觀,應做好多種方案的準備。因為它遭到美國等成員的反對,尤其擴展還不是談判議題?,F實的目標可能是實現擴展和有普遍約束力但有限制的葡萄酒、烈酒注冊體系。

第一,擴展是中國必須實現的目標,注冊體系是爭取實現的目標。注冊體系和擴展兩個議題之間,研究者認為“地理標志擴大保護對中國有積極正面意義,我國應積極參與談判”,“我國必須將地理標志擴大保護談判與多邊注冊體系談判捆綁進行,在擴大保護談判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支持多邊注冊體系談判,否則我國不應支持一個具有強制效力的多邊注冊體系的建立”。[7]原因主要在于中國在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保護方面不具有特別大的利益。六年前,法國以“原產地”命名的葡萄酒產品就達到400多個,年銷售額超過610億法郎(折合人民幣約為930億元),加上烈酒,法國酒類產品每年為法國實現貿易順差350億法郎。而當時,中國酒類地理標志只有37個,銷售額僅255億元人民幣。據中郡報告,目前中國酒類地理標志只有66個,總產值871.51億元。與法國相差還是很遠。而中國在非酒類地理標志上具有非常大的利益。非酒類地理標志的年產值達到了7507.55億元,占比89.6%。盡管擴展遭到美國等成員的反對,但是有109個成員支持擴展,它可能成為談判議題。

第二,一個合適的注冊體系可能是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有限制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注冊體系。首先,歐盟與中國等成員要求注冊覆蓋所有產品,實現的可能性很小。因為,談判授權、美國等成員的觀點以及WTO官方的態度都表明注冊體系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其次,聯合提案提議的僅供選擇參與的沒有約束力的數據庫幾乎沒有意義,因為選擇性參與脫離了多邊的宗旨,沒有約束力的數據庫則失去了國際注冊的意義。[8-9]此外,一個無限制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注冊體系不僅遭到美國等成員的反對,對歐盟提案方的多數成員也是一種不公平的巨大的負擔。因此,筆者建議增加一個限制性規定,即限定每個成員的年申報量。該建議與中國香港提案及綜合文本草案中控制所有成員的年申報總量相似,但不同。

(二)WTO體系內的對策

1.堅守立場、不緊不慢。2011年6月初,拉米指出知識產權等問題應該被納入“慢車道”,因為這些問題在今年似乎不太可能達成一致,后來明示不能達成協議。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資深研究員Jeffrey J.Schott說,近期多哈回合注定要暫停,至少也要“懸至”2013年。[10]的確,由于幾個主要成員國內大選或換屆的政治及經濟等原因,近期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不要操之過急,不能輕易降低目標做出承諾,而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況且,通過前后比較發現,歐盟提案在注冊和法律效力問題上已經作了很大讓步,而美國的聯合提案幾乎沒有松動。這種情況下再妥協很不合適。

2.力爭從程序上把擴展列為談判議題。前已論及,擴展還不是談判議題。根據多哈談判計劃,只有列入談判議題后,成員方才開始就其進行談判,擬定決議草案,最后締結協議?!断愀鄄块L宣言》第39段曾指示,總干事向談判委員會及總理事會報告,由總理事會在2006年7月31日前評審進程并采取任何適當的行動?,F在,時限雖過,但從中可知,可由總理事會決定就擴展進行談判。因此,中國等倡導擴展的成員首先應建議把擴展談判列入總理事會議程,然后力爭多數成員的支持,由總理事會決定將擴展列入談判議程。根據《WTO協定》第15條的規定,獲得多數票就可通過決議。而目前支持擴展的成員已經達到109個,遠超過153個成員多數票的要求。

3.謀求先行優勢。在談判中,議案的提出者往往可以主導談判的進程和方向,從而獲利。由于中國加入WTO的時間較晚,而且沒有經驗,能力也不足,直到2008年才加入歐盟一方提交案文,錯失了先機。不過,當前也有幾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以保護國家根本利益。[11]一是提出新的注冊體系案文。上文已論及,歐盟提案的可接受性不大,中國可以建議修改歐盟提案,限制每個成員每年的申報量。二是把中國對注冊體系及擴展的主張列入綜合文本草案,積極主導擴展及TRIPS-CBD關系的綜合文本草案。

4.選擇議題交換。為了達成協議,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會出現議題掛鉤的現象。一般來說,各國將試圖在他們關心最少的議題上做出讓步,以換取在最關注的議題上的收獲。[12]商務部官員說,遺留的問題都是本質性的,需要成員們拿出政治勇氣,在該議題(注冊體系)上進行利益交換,或者與地理標志擴展、基因資源保護議題實現利益交換,甚至與其他多哈談判議題實現利益交換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實質性突破,完成該議題的談判。[2]23前已述及,地理標志對中國的意義重大。筆者認為,首選是進行議題外的利益交換,可以考慮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關稅削減等換取地理標志的加強保護。服務貿易、關稅削減是美國等發達國家力推的議題,進一步放開至少就中國而言未必沒有余地,從長遠看開放總體上是利大于弊的。[13]若涉及地理標志議題之間的利益交換,需要保住的當然是擴展。

(三)WTO體系外的對策

1.多頭推進。首先,利用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適時考慮加入《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相對于TRIPS,里斯本協定對締約國的要求并不太高。它并不要求締約國必須制定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專門法律;“質量或特征”屬于原產地名稱的選擇性因素;原產地名稱并不優先于在先權;一國可以拒絕保護其他成員國與在先權沖突或屬通用名稱的原產地名稱。[14]近十年,里斯本體系作了改進,成員增加了8個,達到27個,而且還在謀劃修改里斯本協定。①WIPO document:LI/WG/DEV/32,16 March,2011.其次,在雙邊和區域協定中提高地理標志的保護標準。中國已經與巴基斯坦、新西蘭、東盟等國家或地區締結了自由貿易協定。這些協定中一般包括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鮮有地理標志的高水平的保護要求,與俄羅斯、法國等國家的知識產權協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僅在與歐盟、智利的協議中進行了地理標志名單交換保護。比較而言,美國、歐盟簽訂了大量雙邊或區域協議,通過“TRIPS-plus”手段,提高了對本國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因此,建議今后在與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知識產權協定時能適當地把中國當前在WTO中的主張納入協定中。

2.練好內功。無需諱言,中國國內的地理標志立法過度且混亂,管理不到位,生產者與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了解甚少。而且相關法律與TRIPS的要求還有少許差距。為了滿足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需求,支持中國在WTO內的主張,中國應大力宣傳、從嚴執法,加快推進地理標志保護法立法工作,考慮在國內法上先行擴展保護所有產品。

五、結語

后TRIPS時期地理標志變革已經取得了進展,但擴展議題的討論分歧至今巨大?!鞍l展”是多哈回合的主題,為了糾正不公正的現有制度,廣大發展中國家首倡擴展保護所有產品,并要求建立適用于所有產品的有普通約束力的注冊體系,這樣的要求理應得到WTO所有成員的重視和滿足。作為發展中國家中重要一員,中國應采取對策與發展中國家及歐盟等有共同目標的成員一道,建立一個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公正合理的地理標志法律制度。

[1]趙小平.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3.

[2]萬怡挺.WTO地理標志多邊通報和注冊體系談判進展及評議[J].電子知識產權,2011(5).

[3]WTO.Lamy Briefs Members on H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ultations[EB/OL].2009[2011-10-11].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9_e/trip_27jul09_e.htm.

[4]劉光溪.坎昆會議與WTO首輪談判[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94-200.

[5]北京中郡世紀地理標志研究所課題組.第二次全國地理標志調研報告[EB/OL].2011[2011-10-01].http://coun?ty.aweb.com.cn/2011/1/17/480201101170927300.html.

[6]趙小平,孫浩蕾.多哈地理標志多邊通知與注冊制度談判及中國的對策[G]//孫琬鐘.WTO法與中國論叢(2011年卷).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340.

[7]王笑冰,萬怡挺.我國參加WTO地理標志談判的立場和對策[J].知識產權,2010(1):50-51.

[8]INTA.INTA Model Framework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System of Notification and the Registr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or Wines and Spirits Pursu?ant to TRIPS Article 23(4).[EB/OL].[2011-10-05].http://www.inta.org/Advocacy/Pages/GeographicalIndication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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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雷蒙.多哈談判難以走出困境[J].WTO經濟導刊,2011(2):93.

[14]謝光旗.論對《里斯本協定》的認識誤區[J].特區經濟,2011(3):241.

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aw in Post-TRIPS and the Strategies of China

XIE Guang-qi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Guangdong 521041)

Abstract:Although proceeding for 17 years,the reform of the GIs law in the post-TRIPS period has not succeeded.Members and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negotiation.According to TRIPS Agreement and ministerial declaration,what has got a specific negotiating mandat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lateral system of no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GIs for wines and spirits,but not the issue related to extension.Divergence in the negotiation of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been reduced,but it is opposite in the de?bate about the extension.Doha negotiation will prolong to 2013.To draw up multi-level negotiation goals,to list the extension into negotiation issues,to exchange between issues,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GIs through multiple means,and others,are strategies that China should take.

Key words:Post-TRIPS;GIs;Doha negotiation;registration;extension

責任編輯 韓 江

D996

A

1007-6883(2012)04-0035-06

2011-11-28

韓山師范學院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謝光旗(1976-),男,湖南衡陽人,韓山師范學院法學講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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