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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論視角下“農民上樓”問題的研究
——基于第三方要價仲裁平衡模型

2013-07-28 06:55康文豪吳育文代成雷
浙江科技學院學報 2013年2期
關鍵詞:要價上樓仲裁

康文豪,吳育文,胡 月,代成雷

(1.浙江科技學院 理學院,杭州310023;2.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 數學與統計學院,秦皇島066004)

2008年全國土地調查顯示,中國耕地面積已銳減至1.22億hm2(18.26億畝),逼近“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劃定的1.2億hm2(18億畝)耕地紅線。為此,國土資源部2008年正式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多直接掛鉤。然而在政策實施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濫用職權,擅自擴大國家限定的試點,甚至強迫或半強迫地要求“農民上樓”,使得農民“被上樓”現象迅速成為社會最受關注的民生問題。這種現象給農民帶來了消極影響[1],具體表現在農民意愿得不到真實體現,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針對這類問題,許多學者展開了分析。鄒衛中[2]、王桂梅[3]認為在農地征用過程中,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是一種零和博弈。目前中國的農地征用在制度規定和實際運作中所存在的錯位與不合理,以及官本位格局下強政府弱農民的力量對比態勢是其主要根源。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張桂蓉[4]通過引進博弈模型以期讓政府與農民充分較量,實現利益博弈的動態平衡。然而,由于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博弈和地方政府與用地單位的博弈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利益博弈格局是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的真正原因[5],因此這還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楊睿凱[6]引入經濟學的中間品概念來分析中國農民博弈時發生的成本,葛欣鵬[7]引入社會策劃模式來應對“農民上樓”現象,但這些分析都不深入,而且對于“農民上樓”的實施過程缺乏具體的理論指導。本研究通過對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大新寨鎮“被上樓”農民的問卷調查,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農民上樓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并引進第三方進行最后要價仲裁,構建“要價仲裁平衡模型”,探討實現利益博弈動態平衡的有效途徑。該調查研究獲得第十二屆“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二等獎。

1 “農民上樓”過程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博弈論作為一種求解最優均衡的分析方法,在研究“農民上樓”這一決策過程中具有較大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根據《房地產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也就是說,在“農民上樓”過程中,宅基地的使用權首先是移交給省政府、縣(市、區)政府,甚至是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這里統一用地方政府取代),然后由地方政府針對實際情況對土地進行規劃利用。因此在“農民上樓”過程中利益博弈雙方實際是地方政府與農民,本研究將以地方政府與農民為博弈對象,建立博弈模型做進一步分析。

假定農民和地方政府都是理性的,他們能夠在各種客觀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決策做出均衡分析,力求使自己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并且他們對各自的特征、戰略空間及支付函數有較為準確的認知。博弈過程是一個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在“農民上樓”過程中,農民與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數不同,農民得益可劃分為補償額度與經濟損失:補償額度泛指“上樓”后獲得的額外收益,如所得補償款、社會保障及再就業后工資收入等;經濟損失包括宅基地拆遷損失、生活成本增加等“上樓”后帶來的損失。政府得益可劃分為補償損失與土地收益。政策實施過程中,地方政府掌控博弈的主導權,農民的決策依附于政府的決策產生。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協商,不協商},其中協商指地方政府在所能承受的范圍內適度提高農民補償款,以鼓勵農民“上樓”;不協商指地方政府以原有補償標準,強制要求“農民上樓”。農民的策略集合={合作,不合作},合作指農民服從政府的任何決策,不合作指農民采取抵制“上樓”行為。農民抵制“上樓”行為將導致“上樓”政策無法正常實施(不考慮政府強拆等違法行為)。

基于以上假設分析,可以構建得益矩陣[8](表1)。

為方便分析,將得益矩陣按順時針方向分別標號,其中策略組合1是政府協商、農民合作。策略組合1中,地方政府選擇與農民協商補償標準,協議“上樓”;農民選擇與地方政府合作。此時農民獲得補償額度為m,經濟損失為s,m-s即為農民所得總收益,顯然m-s>0。政府協商,補償損失為q,土地收益為p,總收益為p-q。

策略組合2中,地方政府不與農民協商,強制依照既定補償標準強迫“農民上樓”。此時,農民配合工作,那么農民獲得的補償額度n<m,假設“上樓”導致的經濟損失不變,總收益則為n-s<m-s。由于補償標準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導致n-s<0(若不然,站在理性經濟人的角度,農民將會自愿選擇合作),即在“上樓”過程中農民總利益受到了損失。政府強制“農民上樓”,獲得同樣的土地,因此土地收益不變,由于在低補償額度下農民服從政府決策,因此補償款損失r<q,所以p-r>p-q。

表1 農民與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矩陣Table 1 Interest matrix of farmers and local government

策略組合3和4中,由于農民不配合工作,導致政策無法正常實施,因此無論地方政府采用何種決策,雙方的收益均為0。

假如地方政府選擇協商,由于m-s>0,因此農民會選擇合作;假如地方政府選擇不協商,由于ns<0,基于理性經濟人的角度,那么農民只會選擇不合作。因此從4個策略組合中可以看出,農民的決策完全取決于政府執行政策的態度,如果政府選擇協商,農民自然會與之配合;相反,農民便會選擇不合作。因此,該博弈的均衡解將取決于地方政府的一次決策。

如果社會中的每個群體、個體都能夠放棄欲望,共同訂立契約,并自覺遵照契約執行,這樣每個人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分配,這便是社會契約論的靈魂。也就是說,如果各方都遵照契約,地方政府應當會選擇協商,農民的利益得到維護,而使得政策正常實施。然而,雖然在過去的多年里,中國先后出臺了10多部合同法規,但是中國仍不是契約社會,經濟交往中的履約率僅有50%左右,大量的契約并沒有得到履行??梢?,契約并不能完全約束地方政府的決策行為,許多地方政府出于短期利益違背契約。

由于m-s>0,n-s<0,從得益矩陣可以看出,農民的決策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態度。在政策實施中,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是“農民上樓”后,土地的收益(土地出讓金及稅費)遠高于拆遷付出的代價。因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選擇不協商。由于地方政府的不協商將導致農民的不合作,得益矩陣最終會傾向于策略組合3。

2 農民弱勢地位的實地調研分析

在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與農民地位不對等,地方政府占有絕對的主導權,當地方政府選擇不與農民協商“上樓”時,農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只能選擇不與地方政府合作“上樓”??梢娫谡邔嵤┻^程中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結合實地調研所得數據,對“農民上樓”弱勢地位做出如下總結。

2.1 農民在“上樓”過程中喪失“話語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在調查中,有的村民認為村民代表參與了包括宅基地復墾、新民居建設的全過程;有的村民認為在整個過程中,鎮政府起到了領導、強制的作用。村民們普遍希望通過協商解決“上樓”問題,并認為國家應該出臺更貼近實際的“上樓”補償政策。

2.2 被“上樓”農民無抵抗能力

調查對象中18.88%的“上樓”農民在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走訪中,許多農民表示并不了解《城鄉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具體內容。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民的弱勢地位,他們對自己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認識不清,更何談保護自己。

2.3 “農民上樓”過程中利益得不到保障

據調查,農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反映在以下幾方面。

2.3.1 補償偏低且落實不到位

政府提供的補償標準(2011年)為:木制頂結構房屋500~600元/m2,混凝土、磚房頂結構房700元/m2。統計顯示,僅分別占3.50%與8.30%的村民認為木質房頂房屋磚瓦、混凝土房頂房屋補償標準合理。木質結構房頂居民,其大多數滿意的補償標準是700~800元/m2,磚瓦、混凝土結構房頂居民多數滿意的補償標準為900~1 000元/m2。村民理想的補償標準比地方政府補償標準要高出很多。見圖1。

圖1 村民認為合理的補償標準Fig.1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standard to villagers

另外,有79%的村民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畝地僅補償幾千元錢,有83%的農民表示“上樓”后補償沒有得到及時發放,有75%的農民認為“上樓”后不僅自己的生活條件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每況愈下。

圖2 村民滿意程度Fig.2 Degree of satisfaction

關于村民對當地政府在補償措施落實情況的評價,設置了5個等級,由低到高代表滿意程度的提高。圖2反映出當地政府在新民居宅基地補償措施落實中,村民對落實情況滿意度較低。鎮政府按照上級指示落實補償措施,但是在落實過程中,口頭保證形式較多,書面協議形式較少,并且后續的補償措施落實較少,因此導致農民對政府工作的不滿。

補償標準本身就已引起部分村民的異議,補償措施不能及時落實無疑又加深了這種矛盾。

搬進新民居后,隨著支出項目的增加,生活成本會相應增加,要徹底解決村民的后顧之憂,就要合理解決村民“上樓”后的收入問題,村民作為文化程度不高的弱勢群體,此時就需要當地政府的支持。由圖3可以看出,31.47%的村民希望地方政府提供工作崗位,39.16%的村民希望地方政府提供就業培訓。

當地村民文化程度較低,除耕種技能外,其他技能欠缺,并且大新寨鎮第二和第三產業企業很少,在農民對種地收入的期望值變低的情況下,他們迫切需要通過就業上崗來彌補由于搬進新民居所增加的生活成本。

2.3.3 “農民上樓”后收入減少和支出增加

通過表2“上樓”前后支出的對比,發現“上樓”后村民家庭基本支出大幅度增加。此外,“上樓”后的房屋裝修費用總預計達5萬元,雖然新民居的樓房提供簡單裝修,但對村民來說,后續裝修費仍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且近年來國內物價大幅度上升,這對僅靠自家一畝半地為生的村民來說,生活壓力很大,“上樓”后生活水平還有可能不如現在。

圖3 村民對政府就業問題期望Fig.3 Villagers'employment expectation to government

表2 “上樓”前后村民部分支出對比Table 2 Villagers'partial expenditures contrast before and after“upstairs”

3 要價仲裁平衡模型構建及分析

為改善農民“上樓”難問題,可通過引進第三方進行最后要價仲裁。在仲裁中,爭議雙方各自就補貼價格標準出價,仲裁人選擇其中之一作為仲裁結果;不同的是,在仲裁協議中,仲裁人可自由選擇補貼價格標準出價作為仲裁結果。

假定參與爭議的雙方一方為農民,一方為地方政府,爭議由補貼價格標準而起。令政府為參與人1,農民為參與人2,他們同時選擇自己的戰略,即開出自己希望的補貼價格標準,這里分別用wf和wu表示,一般有wf<wu。進一步假定仲裁人本身對補貼價格標準有自己認為合理的方案,用x來表示這一理想值。仲裁人規定到雙方要價和后,只是簡單選擇距最為接近的要價作為仲裁結果。如果x<(wf+wu)/2,仲裁人將選定wf;反之,選定wu,至于x=(wf+wu)/2的情況選擇哪一個都一樣。仲裁人知道理想值x,但參與者雙方不知道,但他們相信x是個隨機變量,其分布函數為F(x),相應的概率密度函數為f(x)。

根據對仲裁人行為的假定參與者1政府推斷wf被選中的概率為

而參與者2農民推斷wu被選中的概率為

2018年7月,江蘇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指出,“建設自主可控的先進制造業體系,突出體現標準的主導力”。這對我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我省制造業標準提升指出了方向。從當前實際看,推動江蘇制造向江蘇創造轉變、江蘇速度向江蘇質量轉變、江蘇產品向江蘇品牌轉變,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必須把提升制造業標準擺上戰略位置,著力破解突出難題,積極借鑒先進經驗,認真落實關鍵舉措,努力做到以標準提升支撐制造業的高質量發展。

據此,就可以用期望工資補貼價格標準水平

來構建參與者的收益函數ui(wf,wu)。

對于參與者1來說,其目標是使期望補貼標準水平最小化作為仲裁結果,為了保證博弈中收益函數最大化的一般要求,因此就取

對于參與者2來說,其目標應是使期望補貼標準水平最大化,因此就取

如果雙方要價(wf*,wu*)構成農民和地方政府之間博弈的納什均衡,那么wf*應為最優化問題

的解。

且wu*應為最優化問題

的解。

利用微積分求極值的辦法,要使雙方出價標準(wf*,wu*)成為納什均衡,和應滿足方程組

由上述方程組可得

上式表明,雙方要價的平均值一定等于仲裁人偏好方案的中值。將F((wf*+wu*)/2)=1/2代入任何一個方程中,可得

此式表示雙方要價之差等于仲裁人偏好方案中值點概率密度的倒數。

為了更好地直觀理解這一靜態結果,設仲裁人的偏好方案服從均值為m,方差為σ2的正態分布,其概率密度函數為

因為正態分布是對稱的,所以其中值等于均值m,可知

由此可見,雙方的出價以仲裁人偏好方案的均值(即m)為中心對稱,且出價之差隨仲裁人偏好程度即σ2的加大而增大。

對于這一均衡的直觀理解也很簡單,博弈雙方都需要進行權衡。一個更為激進的出價(即農民更高的要價或企業更低的出價)一旦被仲裁人選中,就會給己方帶來更高的效益,但其被選中的可能性卻相應地降低。當相信仲裁人偏好方案的離散程度增加,雙方的出價就變得更為激進,因為一個更激進的出價和仲裁人理想值的均值m有較大差別,其概率仍然不小。相反,如果仲裁人的偏好方案幾乎不存在任何不確定性,那么雙方都不會開出一個離均值很遠的要價,因為仲裁人選中離最近的要價的可能性非常大。

4 建 議

為改善農民“上樓”難問題,實現博弈局中人利益關系的平衡,本研究引進了第三方進行最后要價仲裁。第三方作為一種新的機構,不受任何利益方的操縱,而是充當利益博弈中的調停人,引導農民參與利益分配并取得利益的最大化,這樣可以防止農民權益的損失。農民除了獲得一次性的安置補償費等之外,還可以獲得土地的增值費,更有利于長期的發展。為了使得第三方機構更好地實施,還必須從以下四方面入手,更大限度地保障利益博弈的動態平衡。

第一,成立第三方維權組織機構,切實保護農民的權益,監督政府的行為。第三方機構可以由社會工作者、技術專家等構成,通過合理的定價方案實現各方利益博弈的均衡。比如通過“要價仲裁平衡模型”,使農民達到較高的滿意程度。

第二,加強立法和相關政策的實施。目前土地掛鉤政策本身還存在一些不足,而且第三方作為一種維權組織機構可能很難與一些大的勢力抗衡,因此,分配第三方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完善目前的土地掛鉤政策是第三方的維權組織機構維護農民權益保障的關鍵。

第三,盡量減少對農民維權的負面宣傳,多數農民的訴求是合理的。所以,在處理與農民博弈的過程中,通過引入第三方可以幫助解決“農民上樓”后的一系列問題,這也需要國家的財政支持。

第四,國家需要嚴格地審查試點的情況。目前濫用和擴大試點的現象屢見不鮮,嚴格的面積限定可以防止規模擴大影響農民的正常生活。所以,國土資源部需要嚴格審查,嚴禁出現濫用掛鉤政策和擴大試點的情況出現。

5 結 語

綜上,筆者通過對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大新寨鎮被“上樓”農民的問卷調查,分析了農民在農地征收過程中弱勢地位及成因。同時,基于博弈論的角度探討了“農民上樓”過程中的利益分配,通過引進第三方進行最后要價仲裁,構建“要價仲裁平衡模型”來實現利益博弈局中人利益關系的動態平衡。并且從第三方機構的實施方面提出了參考意見,以期解決農民“上樓”難問題。但是,第三方機構的成立仍需多方面的努力,法規與制度的完善要經歷漫長的過程,“要價仲裁平衡模型”僅是理論層面上的探討,在復雜的現實問題中需不斷改進與完善,才能更好地解決社會實際問題。

[1]張遠索,崔永亮,張占錄.農民利益保護視角下的“農民上樓”現象解析[J].現代經濟探討,2012(6):72-74.

[2]鄒衛中.農地征用中利益分配零和博弈探析[J].貴州社會科學,2005(1):38.

[3]王桂梅.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與農民博弈的根源探析[J].安徽農業科學,2006,34(20):5380-5381.

[4]張桂蓉.農地征收過程中的利益博弈分析[J].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1(3):76-80.

[5]黃利會.失地農民社區拆遷及重建中的利益博弈分析[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1):90-92.

[6]楊睿凱.論農民博弈成本的降低與和諧社會的構建[J].求索,2006(4):72-73.

[7]葛欣鵬.社會策劃模式應對“農民上樓”現象[J].科協論壇:下半月,2012(6):188-189.

[8]魯金萍,蒲春玲.土地征用儲備中地方政府與農民的博弈行為淺析[J].農村經濟,2006(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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